《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經濟技術合作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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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經濟技術合作協議
2017年12月18日於澳門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18年/第6號
簡稱CEPA經濟技術合作協議。2017年12月18日在澳門簽署,簽署之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協議正文

序 言[編輯]

為促進內地[1]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雙方」)貿易投資便利化,全面提升雙方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的水平,雙方決定,就加強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澳門」)的經濟和技術合作簽署本協議。

第一章 與《安排》[2]的關係[編輯]

第一條 與《安排》的關係[編輯]

一、雙方決定在《安排》及其所有補充協議的基礎上簽署本協議。本協議是《安排》的經濟技術合作協議。

二、《安排》第四章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五章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及附件六的有關內容按照本協議執行。本協議條款與《安排》及其所有補充協議條款產生牴觸時,以本協議條款為準。

三、雙方重申《安排》中已有的合作,以及同意探索新的合作領域。

第二章 合作目標及機制[編輯]

第二條 合作目標[編輯]

一、雙方同意,以互利共贏為原則,為進一步便利及促進雙方之間的貿易投資,提升雙方經貿合作水平,按照各自法律法規、政策目標和資源分配,加強經濟技術合作。

二、鼓勵澳門參與「一帶一路」建設,深化澳門建設中葡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的合作,支持兩地加強次區域經貿合作,進一步深化內地與澳門在重點領域的合作,推動貿易投資便利化,促進兩地共同發展。

第三條 合作機制[編輯]

一、根據《安排》第六章第十九條,在聯合指導委員會的指導和協調下,雙方通過已有工作機制或成立新的工作組,建立溝通渠道和協商協調機制,相互通報重要政策信息,支持雙方工商界之間的交流,共同推動相關領域合作與發展。

二、應一方的要求,雙方可通過協商、增補及修訂根據第二條進行合作的領域和具體合作內容。

第三章 深化「一帶一路」建設經貿領域的合作[編輯]

第四條 深化「一帶一路」建設經貿領域的合作[編輯]

雙方同意採取以下措施,深化「一帶一路」建設經貿領域的合作:

一、建立工作聯繫機制,加強兩地關於「一帶一路」建設信息的交流與溝通。

二、鼓勵雙方政府部門、行業組織和投資促進機構等建立多層次的信息溝通渠道,實現信息共享。

三、搭建交流平台,支持兩地的半官方機構、非官方機構和業界在推動共建「一帶一路」中發揮作用。

四、發揮澳門在世界旅遊休閒中心、中葡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特色金融、專業服務及會展等方面的優勢,利用澳門歸僑僑眷的人脈網絡,支持澳門業界參與各建設項目。

五、支持兩地業界加強合作,聯合參與「一帶一路」重大項目建設,共同開拓「一帶一路」沿線市場。支持澳門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特色金融、會展及其他專業服務,包括以市場化的方式為內地企業拓展海外市場和投資項目,以及為促進內地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產能合作提供專業的服務。支持兩地在旅遊及文化交流方面的合作,支持中葡合作發展基金髮揮更大的作用。

六、加強與「一帶一路」建設相關的宣傳活動。支持澳門舉辦高層次「一帶一路」建設主題會議及論壇。鼓勵澳門政府、行業協會、業界組織開展與「一帶一路」建設相關的研討、培訓等活動。

第四章 深化澳門中葡商貿合作服務平台建設合作[編輯]

雙方同意以「中國—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澳門)」(以下簡稱中葡論壇)為依託,充分發揮澳門作為中葡論壇永久舉辦地、中葡論壇常設秘書處所在地的優勢,推進澳門中葡商貿合作服務平台建設,提升澳門國際影響力和競爭力,深化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為此,雙方同意採取措施,加強在以下領域的合作:

第五條 推進澳門「一個平台、三個中心」建設[編輯]

通過設立實體服務設施和構建網上功能平台相結合,推進澳門「一個平台、三個中心」建設,為中國內地、澳門及葡語國家的雙語人才、投資項目和貿易往來的交流與合作搭建全新、高效的服務平台。

一、支持澳門建設「中國與葡語國家雙語人才、企業合作與交流互動信息共享平台」。豐富「中國─葡語國家經貿合作及人才信息網」內容,實現中葡雙語人才信息以及中葡中小企業服務、中葡會展、葡語國家食品等領域的信息服務,逐步實現交易支付功能。

二、推進澳門「論壇與會國中小企業商貿服務中心」建設。發揮澳門在商貿專業服務方面的優勢,為中國和葡語國家投資者提供服務。

三、推進澳門「論壇與會國經貿合作會展中心」建設。包括:在澳門舉辦針對葡語國家的專題展會;組織代表團赴葡語國家參展參會,提升每年在各葡語國家輪流舉辦的「中國與葡語國家企業經貿合作洽談會」的實效;研究將內地舉辦的較成熟的特色展會引進澳門。

四、推進澳門「葡語國家食品集散中心」建設。包括:充分發揮兩地共同成立的專責小組的作用,研究解決澳門「葡語國家食品集散中心」建設過程中涉及的具體問題;研究出台通關和檢驗檢疫方面的便利化措施,進一步便利葡語國家食品經澳門進入內地;加強對葡語國家食品集散中心實體設施的宣傳;支持澳門在內地省市設立葡語國家食品展示中心,為葡語國家食品提供展示和交易平台。在內地、澳門和葡語國家相關展會設立「葡語國家食品專區」,為葡語國家食品銷售及推廣拓展渠道。

第六條 完善中國與葡語國家貿易投資促進功能[編輯]

一、鼓勵和支持內地與澳門貿易投資促進機構、商協會,在內地、澳門和葡語國家共同組織和參加貿易投資促進、考察交流活動。

二、進一步發揮在澳門設立的中葡合作發展基金總部的作用,支持內地與澳門企業利用中葡基金赴葡語國家開展投資合作。

三、通過中國與葡語國家企業家聯合會秘書處,為中國與葡語國家企業間合作提供支持和服務。

四、積極推動中葡論壇產能合作工作組工作,通過召開工作會議、舉辦產能合作推介和洽談、項目對接等,推動中國與葡語國家在重點領域和重點項目的產能合作。

五、提高澳門企業在中葡經貿交流合作中的參與度。支持澳門企業發揮自身在語言、商貿服務等方面的優勢,以市場化的方式為內地企業拓展葡語國家市場和赴葡語國家投資提供服務,支持兩地企業共同開拓葡語國家市場。

六、支持澳門打造中葡金融服務平台,為中國與葡語國家企業間合作提供金融支持。

第七條 發揮中國與葡語國家人文交流作用[編輯]

一、推進澳門中葡文化交流中心建設。發揮澳門中葡雙語優勢,推動中國和葡語國家的藝術團體、藝術家在澳門舉辦各類文化活動。

二、繼續辦好每年在澳門舉辦的「中國─葡語國家文化周」系列活動。

三、在澳門建設中葡雙語人才培養基地。鼓勵澳門參與內地援外學歷學位教育工作,研究內地與澳門聯合培養葡語國家人才的具體路徑。

四、支持在澳門繼續舉辦「中葡雙語人才培養及教學研討會」。

五、進一步發揮「中葡論壇(澳門)培訓中心」作用,鼓勵其安排葡語國家學員到內地考察、交流。

第八條 拓展內地省市與葡語國家合作渠道[編輯]

一、推動內地相關省市利用澳門的平台優勢,與葡語國家在經貿領域開展經常性的交流互訪和產業對接。

二、繼續鼓勵內地省市赴澳門舉辦貿易投資促進活動。

三、支持中葡論壇常設秘書處繼續在澳門舉辦中國與葡語國家省市長圓桌會。

第五章 重點領域合作[編輯]

第九條 旅遊合作[編輯]

雙方同意採取以下措施,進一步加強在旅遊領域的合作:

一、支持澳門建設世界旅遊休閒中心,推進區域旅遊發展,支持澳門打造旅遊教育培訓基地。

二、支持內地與澳門旅遊企業拓寬合作範疇,加強產業互動,深化旅遊線路開發、宣傳推廣和人才培訓等合作。推進澳門多元旅遊平台建設。

三、利用海外旅遊展覽展會等平台開展聯合宣傳推廣,進一步加強雙方駐外旅遊辦事機構的合作。開展內地與澳門旅遊交流合作活動。

四、建立健全內地與澳門旅遊市場監管協調機制,推進市場監管信息交流、加強旅遊執法協作,共同打擊以不合理低價組織的團隊游和其他違法違規行為。規範旅遊企業經營行為,維護遊客合法權益,共同推動內地與澳門旅遊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五、深化粵港澳區域旅遊合作,支持粵港澳大灣區世界級旅遊目的地建設。發揮粵港澳對接廣西、福建等內地沿海省份的重要節點作用,豐富「一程多站」旅遊精品線路,聯合開發海上絲綢之路旅遊產品。

六、推動廣東省與澳門遊艇自由行項目,豐富粵澳兩地的旅遊資源。

第十條 會展業合作[編輯]

雙方同意採取以下措施,進一步加強在會展領域的合作:

一、支持澳門結合自身產業特點和發展定位,培育若干個品牌會議、展覽活動,推動澳門會展業及其周邊產業發展。

二、重點支持「澳門國際基礎設施投資建設高峰論壇(IIICF)」、「澳門國際貿易投資展覽會(MIF)」、「澳門國際環保合作發展論壇及展覽(MIECF)」及「央企支持澳門中葡平台建設高峰會」等大型國際會議和展覽會,繼續支持澳門舉辦高層次的中葡會展活動。

三、為推動澳門會展產業的發展,應澳門特區政府要求,經國家主管部門同意,內地有關部門研究為內地赴澳參會參展人員辦理赴澳門出入境證件及簽注提供進一步的便利措施。

四、為促進兩地會展活動客源互引,向參與澳門會展活動的海外人士赴內地參展參會辦理出入境證件及簽注提供便利。

五、加強兩地在展品通關合作領域的交流與溝通,在展品通關的法律法規執行方面交換信息。在符合雙方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鼓勵兩地相關部門簡化展品檢驗檢疫手續,並探討進一步促進展品通關便利合作協議,便利兩地展品通關。

六、鼓勵內地企業和商協會參與澳門經貿活動,鼓勵內地會展活動組織者在澳門舉辦會展活動,允許內地會展活動組織者及參展參會者以跨境支付的方式向澳門業界支付會展費用。

七、加強內地與澳門在會展人才培養和人員培訓領域的合作。

八、支持兩地會展產業領域相關的半官方機構、非官方機構和業界在促進兩地會展產業合作中發揮作用。

第十一條 中醫藥產業合作[編輯]

雙方同意採取以下措施,進一步加強在中醫藥產業發展領域的合作:

一、相互通報各自在中藥法規建設和中醫藥管理方面的情況,實現信息共享。

二、就中醫藥產業發展戰略和行業發展導向等方面的信息數據加強溝通。

三、加強在中藥註冊管理方面的溝通與協調,實現中藥規範管理,為兩地的中藥貿易提供便利。

四、支持兩地中醫藥企業的合作,共同開拓國際市場。

五、加強中醫藥產業合作和貿易投資促進,大力發展中醫藥服務貿易。內地以橫琴為試點,充分結合粵澳合作中醫藥產業園的養生保健及澳門現代醫療的優勢,打造粵澳兩地健康醫療的示範區。

六、支持和協助半官方和非官方機構在促進兩地中醫藥產業合作中發揮作用。

第十二條 金融合作[編輯]

雙方同意採取以下措施,進一步加強在特色金融、銀行、證券和保險領域的合作:

一、支持澳門發展特色金融,研究支持內地金融租賃企業以及融資租賃企業在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下落戶澳門;支持澳門引入及研發人民幣金融產品。

二、支持澳門探索與鄰近地區錯位發展,研究在澳門建立以人民幣計價的證券市場、綠色金融平台、中葡金融服務平台。支持澳門建立出口信用保險制度。

三、在金融基礎設施的構建,特別是法律法規及監管指引的制定,以及監管人員培訓方面,給予相應支持。

四、支持內地銀行在審慎經營的前提下,利用澳門的中國與葡語國家金融服務平台,發展葡語國家的業務。

五、支持內地大型商業銀行、股份制銀行、央企在商業可持續和風險可控的基礎上,結合自身特點和發展實際,堅持自願原則,審慎將其國際資金外匯交易中心,特別是與葡語國家的人民幣結算業務移至澳門。

六、支持內地銀行在商業可持續和風險可控的基礎上,結合自身特點和發展實際,堅持自願原則,審慎開展與澳門銀行的業務合作以及赴澳門開設分支機構經營業務等。

七、為澳門銀行在內地中西部、東北地區和廣東省開設分行設立綠色通道。

八、鼓勵符合條件的澳門銀行到內地農村設立村鎮銀行。

九、促進跨境人民幣資金雙向流通機制及兩地更緊密的金融合作,包括積極推動跨境投資業務的發展,落實澳門的人民幣合格境外投資者(RQFII)投資額度,推動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CIPS)作為跨境人民幣資金結算主渠道,以進一步完善內地與澳門跨境人民幣結算基建。

十、研究進一步放寬澳門金融機構在內地設立合資證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貨公司和證券投資諮詢公司的持股比例限制,降低准入門檻;視情逐步增加澳門金融機構在內地設立澳資控股兩地合資證券公司的家數。

十一、繼續鼓勵內地企業在澳門發行人民幣和外幣債券,利用澳門平台籌集資金。

十二、內地本着尊重市場規律、提高監管效率的原則,支持符合條件的內地保險企業到澳門開設分公司或子公司。

十三、支持澳門的保險公司設立營業機構或通過參股的方式進入市場,參與和分享內地保險市場的發展。加強雙方在保險產品研發、業務經營和運作管理等方面的合作。

十四、積極支持符合資格的澳門保險業者參與經營內地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內地將根據有關規定積極考慮,對澳門保險業者提出的申請提供便利。

十五、支持澳門的保險公司與內地經營出口信用保險業務的公司在業務經營和運作管理等方面的合作。

十六、內地在金融改革、重組和發展中支持充分利用和發揮澳門的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金融服務平台、葡語國家人民幣清算中心的作用。

十七、雙方加強金融監管部門的合作和信息共享,並支持兩地銀行行業協會之間建立「一帶一路」建設投資及融資需求的信息通報機制。

十八、研究適時在澳門舉辦中國與葡語國家金融領域合作研討會、交流會等。

第十三條 電子商務合作[編輯]

雙方同意採取以下措施,進一步加強在電子商務領域的合作:

一、在電子商務法規、規則、標準的研究和制定方面進行專項合作,創造良好的電子商務環境,推動並確保其健康發展。

二、在企業應用、推廣、培訓等方面加強交流與合作。發揮兩地政府部門的推動和協調功能,推動相關政府部門和企業間相互交流,並通過建立示範項目,促進企業間開展電子商務。

三、加強在推行電子政務方面的合作,密切雙方多層面電子政務發展計劃的交流與合作。

四、開展經貿信息交流合作,拓展合作的廣度和深度,以粵港澳為核心加強電子商務物流信息對接,支持區域內電子商務快速發展。

五、繼續合作推廣符合《粵澳電子簽名證書互認證書策略》等互認策略的電子簽名證書,保障服務和貿易的跨境電子文件簽署及電子交易的安全可靠。

六、充分利用兩地優勢,推動重點行業和大宗商品的跨境電子商務發展。

七、加強兩地在跨境數據流動方面的交流。

第十四條 環保合作[編輯]

雙方同意採取以下措施,進一步加強在環保產業領域的合作:

一、加強兩地在環保產業合作領域的交流與溝通。

二、在環保產業的法律法規制定和執行方面交換信息。

三、加強在培訓、考察等方面的合作。

四、通過展會推介、舉辦研討會等多種方式加強兩地環保產業領域的合作。

五、探討進一步促進營商便利化的合作建議,以支持兩地環保產業發展。

六、支持和協助半官方機構、非官方機構和業界在促進兩地環保合作中發揮作用。

第十五條 法律和爭議解決合作[編輯]

雙方同意採取以下措施,進一步加強在法律和爭議解決領域的合作:

一、支持兩地法律和爭議解決專業機構搭建合作交流平台,加強業務交流和協作。

二、研究利用澳門優勢,推動澳門建設成為中國與葡語國家企業解決雙方商業糾紛的仲裁中心。

三、加強內地與澳門在法律和爭議解決、商業糾紛仲裁領域人才培養和人員培訓領域交流與合作。

第十六條 會計合作[編輯]

雙方同意採取以下措施,進一步加強在會計領域的合作:

一、完善兩地會計準則[3]和審計準則[4]溝通協調工作機制,共同在國際會計審計標準制定機構中發揮作用,促進高質量的國際相關準則的制定。

二、支持取得中國註冊會計師資格的澳門會計專業人士成為內地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支持取得澳門會計師[5]資格的內地會計專業人士成為澳門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伙人。

三、支持兩地會計業界在有關會計審計標準制定、會計行業管理制度建設中發揮作用,聘任澳門會計專業人士擔任會計諮詢專家。

四、研究探討內地註冊會計師考試和澳門會計師專業資格考試部分科目互免機制。

五、研究建立相互依賴的監管合作機制,推動內地與澳門實現審計監管等效。

六、支持內地會計師事務所在澳門設立代表處、分支機構,發展成員所。

七、鼓勵兩地會計師事務所在深化「一帶一路」建設、內地企業境外上市審計等業務中加強合作和交流。

第十七條 文化合作[編輯]

雙方同意採取以下措施,進一步加強在文化產業領域的合作:

一、支持、加強兩地在文化產業方面的交流與溝通,促進兩地文化貿易發展。

二、在文化產業的法律法規制定和執行方面交換信息。

三、及時研究解決文化產業交流中出現的問題。

四、加強在考察、交流、展覽等方面的合作。

五、共同探討開拓市場和開展其他方面的合作。

六、支持兩地文化產業領域相關的半官方機構、非官方機構和業界在促進兩地文化合作中發揮作用。

第十八條 創新科技合作[編輯]

雙方同意採取以下措施,進一步加強在創新科技領域的合作:

一、加強兩地在創新科技領域(包括技術貿易)的交流與合作,支持澳門發展包括中醫藥、生物醫藥、信息通信、節能環保、智慧城市以及海洋科技等領域的科研及創新科技產業;支持澳門舉辦科技活動周、科普夏令營等科普教育活動,適時舉辦內地赴澳科技展覽。

二、鼓勵澳門科研人員和機構參評國家科技獎勵,支持其參與國家科技計劃,開展內地與澳門聯合資助研發計劃,穩步推動實施合作研發項目工作,逐步推動澳門科研機構和企業納入國家創新科技體系。

三、依託國家重點實驗室澳門夥伴實驗室,加強兩地在科學研究、高新技術研發、科技產業應用的合作;繼續支持澳門夥伴實驗室的工作,並探索建立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澳門分中心等平台。

四、支持兩地孵化器、眾創空間等的合作與交流,鼓勵澳門青年人創新創業,推動創新科技產業化。加強兩地青年創業人才溝通交流,推動澳門創業青年到內地考察參觀,拓展「雙創」合作,為青年人才提供發展空間。

五、透過合作舉辦研修班、研討會等方式,促進兩地產學研各界的相互了解,為進一步開展合作奠定基礎。

六、加強兩地在創新科技領域的交流和信息資源共享。

七、支持和協助半官方機構、非官方機構和業界在推動兩地創新科技合作中發揮作用。

第十九條 教育合作[編輯]

雙方同意採取以下措施,進一步加強在教育領域的合作:

一、加強兩地在教育合作領域的交流與溝通。

二、加強教育信息的交流。

三、加強在培訓、考察等方面的合作。

四、通過專業交流協作、舉辦研討會等多種方式加強教育領域的合作。

五、支持內地教育機構與澳門高等院校在內地合作辦學,合作建設研究設施,培養本科或以上高層次人才。

第二十條 中小企業合作[編輯]

雙方同意採取以下措施,進一步加強兩地中小企業的交流與合作:

一、通過考察與交流,共同探討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策略和扶持政策。

二、考察、交流雙方為中小企業服務的中介機構的組織形式和運作方式,並推動中介機構的合作。

三、建立為兩地中小企業提供信息服務的渠道,定期交換有關出版刊物,逐步實現雙方信息網站數據庫的對接和信息互換。

四、通過各種形式組織兩地中小企業直接交流與溝通,促進企業間的合作。

五、支持和協助半官方機構、非官方機構在促進兩地中小企業合作中發揮作用。

第二十一條 知識產權合作[編輯]

雙方同意採取以下措施,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領域的合作:

一、在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執行方面交換信息和交流經驗。

二、通過各種形式的交流,包括業務訪問、交流活動、舉辦研討會、出版有關刊物,向公眾、業界及相關各方分享及推廣有關知識產權保護、運用和貿易的資料與信息。

三、繼續加強內地與澳門在人才培養和人員培訓領域的合作。

四、推動內地與澳門在知識產權實施運用、知識產權中介服務、知識產權貿易方面的合作。

五、支持完善澳門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為澳門特區提供專利爭議或糾紛處理和自動化服務等方面的技術支持和幫助。

六、支持粵澳雙方在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貿易發展方面的合作,推動粵澳兩地知識產權宣傳教育工作,助力高端知識產權服務業的發展。

第二十二條 商標品牌合作[編輯]

雙方同意採取以下措施,進一步加強商標品牌合作:

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港澳台辦與澳門經濟局建立聯絡機制,進一步加強商標品牌領域的交流與合作。

二、加強內地與澳門在商標註冊業務、商標保護工作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三、雙方在品牌保護的法律法規制定和執行方面交換信息;加強在培訓、考察、出版刊物等方面的合作;通過網站宣傳、展會推介、舉辦研討會等多種方式加強兩地品牌的推廣促進。

第六章 次區域經貿合作[編輯]

第二十三條 深化泛珠三角區域經貿合作[編輯]

一、發揮現有合作平台和聯絡機制的作用,繼續深化泛珠三角區域經貿合作。

二、發揮澳門優勢,加強在泛珠三角區域內特色金融、商貿服務、會議展覽、文化創意、旅遊等產業的合作,推動擴大相互投資,共同開拓國際市場。

三、支持泛珠三角區域各省區進一步結合澳門國際環保合作發展論壇及展覽 (MIECF),打造MIECF成為泛珠與葡語國家、歐盟國家的環保產品、技術、知識產權交流合作平台。支持澳門探索發展綠色金融平台。

四、推動泛珠三角區域企業利用澳門平台,赴葡語國家、「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開展投資合作。

五、支持泛珠三角區域內地九省區發揮各自優勢與澳門參與泛珠雙向投資,共同「走出去,引進來」。

六、在現有經貿合作基礎上,積極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

第二十四條 支持澳門參與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編輯]

一、利用兩地經貿合作機制,加強雙方就內地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的政策通報和信息交流。

二、研究《安排》框架下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內進一步擴大對澳門服務業開放。鼓勵澳門通過自由貿易試驗區,積極參與國家重大發展戰略。發揮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依託港澳、服務內地、面向世界」的戰略定位優勢,深入推進粵澳服務貿易自由化。

三、鼓勵澳門中小微企業和青年到自由貿易試驗區創業。

四、發揮澳門在特色金融、旅遊、中葡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等方面的優勢,與內地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開放相結合,創新發展模式,拓展合作空間。

第二十五條 深化澳門與橫琴、南沙、前海等地區合作[編輯]

一、發揮現有合作平台和聯絡機制的作用,推動深化澳門與橫琴、南沙、前海的合作。

二、支持橫琴、南沙、前海在會展、特色金融、中醫藥等重點領域繼續先行先試,進一步擴大對澳門開放,探索與澳門深化經濟合作的新模式。

三、推進粵澳人才合作示範區建設,支持澳門青年到橫琴、南沙、前海發展創業,例如橫琴澳門青年創業谷、南沙創匯谷—粵港澳青年文創小區、前海深港青年夢工場等。

四、深化澳門與橫琴、南沙、前海的仲裁機構的合作,建立仲裁的合作機制。

五、支持蘇澳合作園區建設,深化澳門與長江三角洲地區的經貿合作。

六、支持澳門與中山翠亨新區深化合作,推進粵澳全面合作示範區建設。

第七章 貿易投資便利化[編輯]

第二十六條 貿易投資促進[編輯]

雙方同意採取以下措施,進一步加強在貿易投資促進領域的合作:

一、通報和宣傳各自對外貿易、吸收外資的政策法規,實現信息共享。

二、對解決雙方貿易投資領域中存在的普遍性問題交換意見,進行協商。

三、在促進相互投資及向海外投資方面加強溝通與協作。

四、在舉辦展覽會、組織出境或出國參加展覽會方面加強合作。

五、共同開展經貿促進活動,推動雙方與葡語國家的貿易和投資。

六、加強在統計領域的交流與合作。通過專業交流協作、舉辦研討會等多種方式,進一步提高合作水平。

七、加強兩地在稅收征管方面的溝通與協調。搭建合作交流平台,就稅務領域的法律法規、重大政策的頒布與修改情況交換信息。

八、對雙方共同關注的與貿易投資促進有關的其他問題進行交流。

九、支持和協助半官方和非官方機構在貿易投資促進領域中發揮作用,開展貿易投資促進活動。

第二十七條 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編輯]

雙方同意採取以下措施,進一步加強在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領域的合作:

一、動植物檢驗檢疫和食品安全

完善和深化雙方現有檢驗檢疫協調和聯絡機制,探索制度創新,加強在動植物檢驗檢疫和食品安全方面的合作,促進兩地農產品食品貿易健康發展。

雙方同意積極研究關於進口葡萄酒經澳門中轉內地的檢驗合作事宜,在符合雙方相關法律法規並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對經澳門中轉輸內地葡萄酒產品採取便利通關等相關措施。

二、進口食品檢驗前置監管

深化雙方對進口食品檢驗監管方面的合作,對於由澳門政府部門或經官方授權的第三方檢驗機構出具食品檢驗證書的澳門生產進口內地的食品,研究給予便利通關措施;總結上述措施經驗,研究將相關措施延伸至經澳門中轉進口內地的指定食品。

三、衛生檢疫監管

雙方利用現有渠道,定期通報兩地的疫情信息,加強衛生檢疫的學術交流與合作研究;探討往返廣東各口岸小型船舶的衛生監督問題;加強在熱帶傳染病、病媒生物調查和防範,以及在生物醫藥類特殊物品衛生檢疫監管和核生化物品檢測、處置方面的合作。

探討人體移植器官、體液和組織等跨境運輸時的檢疫合作。

四、雙方主管部門利用現有合作渠道,加強認證認可領域制度創新方面的合作,支持認證認可、檢驗檢測機構間開展技術交流與合作。

五、為保障兩地消費品安全,加強兩地在消費品安全領域的合作與交流,根據兩地主管部門簽署的制度安排及建立的溝通聯繫渠道,定期舉行工作會議,加強兩地互輸消費品不合格信息的通報,同時開展消費品安全領域的技術交流與培訓等合作。

六、積極推動澳門檢測實驗室與已加入設有國家成員機構的認證檢測國際多邊互認體系(如IECEE/CB體系)的內地認證機構開展合作,成為該互認體系所接受的檢測實驗室。

七、研究符合條件的澳門企業在內地開設的檢測機構,申請成為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CCC)制度的指定檢測機構。

第二十八條 勞動培訓就業和青年創業[編輯]

雙方同意採取以下措施,進一步加強兩地勞動培訓就業及創新創業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一、推動兩地勞動培訓的合作,拓展在澳門的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考試的項目,加強人才培訓,提升人力資源開發水平。

二、繼續舉辦區域性職業技能競賽,促進青年技能交流。

三、加快推進職業技能鑑定一試多證的工作,探索引進國際職業標準,促進人資水平與國際接軌。

四、推動就業領域的實習交流,拓展澳門青年職涯發展的多樣性。

五、考察及交流兩地青年創新創業的孵化及加速機構的組織形式和運作方式,並推動該等機構的合作。

六、建立為兩地青年創新創業提供信息服務的渠道,定期交換有關出版刊物,逐步實現雙方信息網站對接和信息互換。

七、通過各種形式組織兩地青年創新創業直接交流與溝通,促進雙方合作。

八、支持和協助半官方機構、非官方機構在促進兩地勞動培訓就業和青年創新創業合作中發揮作用。

第二十九條 透明度[編輯]

雙方同意採取以下措施,進一步加強在透明度領域的合作:

一、就投資、貿易及其他經貿領域法律、法規、規章的頒布、修訂情況交換信息數據。

二、通過報刊、網站等多種媒體及時發布政策、法規信息。

三、舉辦和支持舉辦多種形式的經貿政策法規說明會、研討會。

四、通過內地WTO諮詢點、中國投資指南網站、中國貿易指南網站、澳門經濟局網站及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網站等為工商企業提供諮詢服務。

第八章 其他條款[編輯]

第三十條 生效[編輯]

本協議自雙方代表正式簽署之日起生效。

本協議以中文書就,一式兩份。

本協議於2017年12月18日在澳門簽署。


  1. 內地係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部關稅領土。
  2. 《安排》系《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的簡稱。
  3. 指企業會計準則。
  4. 指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
  5. 包括核數師及會計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
商務部副部長
高燕(簽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
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簽字)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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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

一、官方作品不受保護
二、官方作品尤其指協約文本、法律及規章之文本、各當局所作之報告或決定之文本,以及該等文本之譯本。
三、如在上款所指之文本中包括受保護作品,則有關之公共機關得在其職責範圍內使用該受保護作品,而無須經作者同意,且不因該使用而給予作者任何權利。

本作品來自澳門官方作品,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也可能在其他管轄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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