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八/附件
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 附件 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八[1] 2011年12月14日於澳門 |
簡稱CEPA補充協議八。2011年12月14日在澳門簽署,簽署之日起生效。 |
部門或分部門 | 1.商業服務 |
A.專業服務 | |
a. 法律服務(CPC861) | |
具體承諾 | 1. 進一步密切內地與澳門律師業的合作,探索完善兩地律師事務所聯營方式。
2. 研究擴大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並獲得內地律師執業證書的澳門居民在內地從事涉及澳門居民、法人的民事訴訟代理業務範圍。 |
部門或分部門 | 1.商業服務 |
C. 研究和開發服務 | |
c. 跨學科的研究與實驗開發服務(CPC853) | |
具體承諾 |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合資、合作或獨資形式在內地提供自然科學跨學科的研究與實驗開發服務。 |
部門或分部門 | 1.商業服務 |
F. 其他商業服務 | |
i. 與製造業有關的服務(CPC884除88442外、CPC885) | |
具體承諾 |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合資、合作或獨資形式在內地提供與製造業(《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禁止類除外)有關的服務。 |
部門或分部門 | 1.商業服務 |
F. 其他商業服務 | |
k. 人員提供與安排服務(CPC872) | |
具體承諾 | 對澳門服務提供者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批准建立的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區設立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最低註冊資本要求,比照所在市的內地企業實行。 |
部門或分部門 | 4. 分銷服務 |
A. 佣金代理服務(不包括鹽和煙草)
B. 批發服務(不包括鹽和煙草) C. 零售服務(不包括煙草) D. 特許經營 | |
具體承諾 | 對於同一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累計開設店舖超過30家、銷售來自多個供應商的不同種類和品牌的產品(包括糧食),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試點在廣東以獨資形式經營。 |
部門或分部門 | 7. 金融服務 |
A. 所有保險和與其相關的服務 | |
a. 人壽險、意外險和健康保險服務(CPC 8121)
b. 非人壽保險服務(CPC8129) c. 再保險和轉分保服務(CPC81299) d. 保險輔助服務(包括保險經紀、保險代理服務)(CPC8140) | |
具體承諾 | 允許澳門的保險經紀公司在廣東省(含深圳)試點設立獨資保險代理公司,經營區域為廣東省(含深圳),申請人須滿足以下條件:
(1)申請人在澳門經營保險經紀業務10年以上; (2)提出申請前3年的年均保險經紀業務收入不低於50萬港元,提出申請上一年度的年末總資產不低於50萬港元; (3)提出申請前3年無嚴重違規和受處罰記錄; (4)申請人在內地設立代表處時間一年以上。 |
部門或分部門 | 7. 金融服務 |
B. 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不包括保險和證券) | |
a. 接受公衆存款和其他應付公衆資金
b. 所有類型的貸款,包括消費信貸、抵押信貸、商業交易的代理和融資 c. 金融租賃 d. 所有支付和匯劃工具,包括信用卡、賒賬卡和貸記卡、旅行支票和銀行匯票(包括進出口結算) e. 擔保和承諾 f. 自行或代客外匯交易 | |
具體承諾 | 允許澳門銀行在內地註冊的法人銀行參與共同基金銷售業務。 |
(補充內容)
部門或分部門 | 7. 金融服務 |
B. 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不包括保險和證券) | |
證券服務
期貨服務 | |
具體承諾 | 1. 繼續支持內地符合條件的證券類金融機構在澳設立分支機構及依法開展業務。
2. 深化內地與澳門金融服務及產品開發的合作,允許以人民幣境外合格機構投資者方式投資境內證券市場。 |
部門或分部門 | 8. 與健康相關的服務和社會服務 |
A. 醫院服務 | |
醫院服務(CPC9311) | |
具體承諾 | 在上海市、重慶市、廣東省、福建省、海南省基礎上,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所有直轄市及省會城市以獨資形式設立醫院。[2] |
部門或分部門 | 9. 旅遊和與旅遊相關的服務 |
A. 飯店(包括公寓樓)和餐館(CPC641-643)
B. 旅行社和旅遊經營者(CPC7471) C. 導遊(CPC7472) 其他 | |
具體承諾 | 優化現有的廣東省「144 小時便利簽證」政策,放寬預報出境口岸的規定,適時研究調整成團人數規定要求。 |
部門或分部門 | 10. 娛樂、文化和體育服務 |
C. 圖書館、檔案館、博物館和其他文化服務(CPC963) | |
具體承諾 | 1. 進一步密切內地與澳門圖書館業的合作,探索合作開展圖書館服務。
2.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為圖書館提供專業服務。 3.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提供博物館專業服務。 |
部門或分部門 | 11. 運輸服務 |
F. 公路運輸服務 | |
a. 客運服務(CPC7121、CPC7122)
b. 貨運服務(CPC7123) c. 商用車輛和司機的租賃(CPC7124) d. 公路運輸設備的維修和保養服務(CPC6112、CPC8867) e. 公路運輸的支持服務(CPC744) | |
具體承諾 | 為澳門司機參加內地機動車駕駛證考試設立繁體試卷,並為澳門司機在珠海設立一個指定考試場地方便應試。 |
部門或分部門 | 服務部門分類(GNS/W/120)未列出的部門 |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 |
具體承諾 | 允許符合相關規定的澳門永久性居民參加內地測繪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者,發給資格證書。 |
部門或分部門 | 服務部門分類(GNS/W/120)未列出的部門 |
個體工商戶 | |
具體承諾 | 1. 允許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照內地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在內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個體工商戶,無需經過外資審批,不包括特許經營,營業範圍為:
(1)租賃和商務服務業中的包裝服務中的以下項目:為商場、超市或其他客戶提供商品分類、分包、保鮮、貼標簽、加蓋印記等服務;專門為連鎖店、超市提供貨物的配貨、分裝、包裝的服務;以配貨、分包裝為主的配送公司(中心)的服務;對一般產品提供分包、再包裝服務;禮品包裝服務。 (2)租賃和商務服務業中的辦公服務中的以下項目:標誌牌、銅牌的設計、製作服務;獎盃、獎牌、獎章、錦旗的設計、製作服務。 (3)室內娛樂活動中的以休閒、娛樂為主的動手製作活動(陶藝、縫紉、繪畫等)。 2. 放寬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內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人數和營業面積的限制: (1)從業人員不超過10人。 (2)零售業;餐飲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中的理髮及美容保健服務;洗浴服務;家用電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貨物、技術進出口;攝影及擴印服務;洗染服務;汽車、摩托車維修與保養;倉儲業的營業面積不超過500平方米。 |
(補充內容)
部門或分部門 | 1. 商業服務 |
F. 其他商業服務 | |
e. 技術檢驗和分析服務(CPC8676)
貨物檢驗服務(CPC7490) | |
具體承諾 | 允許經澳門特區政府認可機構認可的具備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CCC)制度相關產品檢測能力的澳門檢測機構承擔CCC認證檢測任務的範圍在《〈安排〉補充協議七》的基礎上擴大至現行所有需CCC認證的澳門本地加工的產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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