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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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協議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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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提高內地[1]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澳門」)經貿交流與合作的水平,根據:
2003年10月17日簽署的《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
2004年10月29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
2005年10月21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二》;
2006年6月26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三》;
2007年7月2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四》;
2008年7月30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五》,
雙方決定,就內地在服務貿易領域對澳門擴大開放及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推動專業人員資格互認簽署本協議。
一、服務貿易
[編輯](一)自2009年10月1日起,內地在《安排》、《〈安排〉補充協議》、《〈安排〉補充協議二》、《〈安排〉補充協議三》、《〈安排〉補充協議四》、《〈安排〉補充協議五》開放服務貿易承諾的基礎上,在法律、建築、醫療、研究和開發、房地產、人員提供與安排、印刷、會展、公用事業、電信、視聽、分銷、銀行、證券、旅遊、文娛、海運、航空運輸、個體工商戶等19個領域進一步放寬市場准入的條件。具體內容載於本協議附件。
(二)本協議附件是《安排》附件4表1《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安排〉補充協議》附件3《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安排〉補充協議二》附件2《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二》、《〈安排〉補充協議三》附件《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三》、《〈安排〉補充協議四》附件《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四》和《〈安排〉補充協議五》附件《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五》的補充和修正。與前六者條款產生牴觸時,以本協議附件為準。
(三)本協議附件中的「服務提供者」,應符合《安排》附件5《關於「服務提供者」定義及相關規定》的有關規定。
二、貿易投資便利化
[編輯]雙方為加強知識產權保護領域的合作,同意採取以下措施以進一步加強商標領域的交流與合作。
(一)合作機制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與澳門經濟局建立聯絡機制,加強雙方在商標領域的合作。
(二)合作內容
1.加強兩地在商標領域的信息交流。
2.通過舉辦研討會、交流會及網站宣傳等形式,增加兩地企業對雙方商標註冊制度的認識。
3.加強兩地在人員培訓方面的合作。
三、專業人員資格的相互承認
[編輯]雙方採取以下措施,進一步推動專業人員資格的相互承認:
(一)會計領域
雙方將啟動兩地開展中國註冊會計師和澳門核數師考試部分考試科目相互豁免的研究工作。
(二)印刷領域
雙方主管部門或行業機構將開展兩地印刷技能人員的技術交流工作。
四、附件
[編輯]本協議的附件構成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五、生效
[編輯]本協議自雙方代表正式簽署之日起生效。
本協議以中文書就,一式兩份。
本協議於二○○九年五月十一日在澳門簽署。
- ↑ 《安排》中,內地係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部關稅領土。
中華人民共和國 商務部副部長 姜增偉(簽字) |
中華人民共和國 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簽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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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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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
- 一、官方作品不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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