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瀛探索/第八章/第一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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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節 日本對臺統治政策概述
日本時期的統治體制
[編輯]明治28年(1895)10月,日本雖然擊退劉永福在臺南地區的抵抗,不過全臺各地的武裝抗日卻未完全平息,社會環境仍處於動盪的情況。層出不窮的抗日事件與臺灣人民的性格有所關係,如「臺灣係潮州、漳、泉客民遷往,最為強悍![1]」「臺灣不易取,法國前次攻打尚未得手,海浪湧大,臺民強悍。」[2]說明了臺灣民眾的強勢作風。而總督府為了應付臺灣這種時局,乃頒布各種律令與行政手段,已遂行其統治目的。
統治政策的演變
[編輯]由於日本缺乏殖民地的經營經驗,因此甫領臺之初,對於治臺的方針,朝野意見分歧,莫衷一是。最後,乃決定暫採「放任主義」政策,一面進行特別立法統治臺灣;一面尊重臺人固有的風俗習慣,以防民眾的紛擾。
明治31年(1898)兒玉源太郎出任臺灣總督,認為臺地的統治需順應現實狀況,並隨機應變處置,故提出「無方針主義」政策,採漸進之原則,在同化為最終的目標下,適度的尊重臺人的風俗習慣與社會組織,藉以籠絡人心,掌握臺灣。一切措施以樹立臺灣殖民地體制之全面基礎為首要,稱為「緩撫時期」。[3]
大正7年(1918),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世界民族主義風潮崛起,與民主思潮風靡全球。臺人則隨著時勢之變遷、社會之進步,民族意識覺醒,迫使日本不得不改變臺灣的統治方針,以強化其對殖民地的控制。「內地延長主義」政策成了殖民政府新的統治基調,標榜日臺融合,一視同仁,希冀臺人經由同化政策能成為日本人,藉以消弭臺灣社會方興未艾的民族運動。此一時期,稱為「同化政策時期」。
1930年代起,隨著日本帝國主義的勃興,臺灣成了其南進基地。並且隨著中日戰爭的爆發,臺灣社會納入了「戰時體制」,總督府一方面要強化臺灣的社會控制;另一方面積極推動社會教化運動,以加速臺人的同化。乃頒布「皇民化政策」,圖使臺灣民眾徹底同化成為「皇國民」,以支持日本當局發動戰爭。此一施策一直持續到昭和20年(1945)日本戰敗為止,本時期通稱為「皇民化時期」。
雖然日本的殖民統治策略上有所不同,但其基本態度是不變的。殖民當局視臺灣為其禁臠,民眾生活並未因政策的演變而有所改善,仍舊處於被殖民者的壓榨地位之下。
獨裁專制的法律條文
[編輯]明治28年(1895)8月6日,日本天皇批准的臺灣總督府條例,為了鎮壓動亂,到翌年2月止,臺灣施行軍政。[4]翌年3月,武力彈壓結束,結束軍政,改行民政。卻以臺灣治安不靖、距日本遙遠往來不便、風土民情迥異於日本為由,頒布「法律第六十三號」(簡稱六三法),[5]授權臺灣總督得頒布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使得臺灣被摒除於日本憲法的保障之外。
「六三法」賦予總督立法權,而臺灣總督本來就具有行政、軍事的權限,現在再加上立法權,總督形同集行政、軍事、立法、司法權於一身的獨裁者。此外,「六三法」雖附加有效期限三年的規定,但期滿後迭作延長。明治39年(1906),日本政府又向國會提出延期之議,改以「法律第三十一號」(簡稱三一法)取代,其實只是換湯不換藥,其內容與性質並無太大的改變。
「三一法」施行到大正10年(1921)底結束,再改以第三號法案(法三號)取代,沿用到日本結束統治為止。此法標榜日本本國之法律原則上亦適用於臺灣,總督的律令制定權僅限於因臺灣的特殊情況而必要時。即便如此,並非意味殖民專制體制將有所改變,臺灣人依舊不是法律的主體,而被殖民者的地位並沒有太大的提昇。
在絕對的權力下,必然出現惡法。例如明治31年(1898)11月,兒玉源太郎總督就根據「六三法」制訂「匪徒刑罰令」,列舉多項死刑罪,針對臺灣的治安進行整治,以收立竿見影之效。此令表面上係為打擊土匪、維持社會治安而設,實際上卻成了報復抗日行動的工具了。
從【表8-1-1】中可以看出,臺南地區從明治31年(1898)開始,法院所審理的案件量與前幾年相差許多,更可以看到死刑審判的人數亦提高許多。一直到明治37年(1904)後,臺灣全島各地的反抗活動逐漸消弭,法院所審理的案件數才大幅降低許多。經過了殖民政府嚴厲的鎮壓之後,表面上臺南一帶的社會已漸趨平和,不過從臺南發生多起的抗日事件中可以得到驗證,民眾怨氣累積到一定的程度時終會爆發。
項目 | 受理 | 結案 | ||||||||
年度 | 件數 | 人數 | 死刑 人數 |
無期 徒刑 |
拘役 | 無罪 | 免訴 人數 |
銷案 人數 |
合計 | |
件數 | 人數 | |||||||||
1895 | 34 | 83 | 35 | 1 | 12 | 31 | – | – | 34 | 83 |
1896 | 34 | 74 | 17 | 9 | 26 | 14 | – | – | 34 | 74 |
1897 | 51 | 81 | – | 11 | 3 | 13 | 14 | – | 51 | 81 |
1898 | 143 | 215 | 38 | 31 | 14 | 17 | – | 143 | 215 | |
1899 | 350 | 453 | 307 | 38 | 25 | 64 | – | 2 | 350 | 453 |
1900 | 289 | 348 | 188 | 38 | 24 | 59 | – | 3 | 289 | 348 |
1901 | 600 | 698 | 510 | 41 | 37 | 57 | – | 14 | 600 | 698 |
1902 | 405 | 443 | 315 | 21 | 31 | 45 | – | 16 | 405 | 443 |
1903 | 51 | 56 | 38 | 4 | 4 | 6 | – | – | 51 | 66 |
1904 | 2 | 3 | 1 | – | 1 | – | – | 51 | 56 | |
1905 | 2 | 7 | 6 | 1 | – | – | – | 2 | 7 | |
1906 | 2 | 2 | – | 1 | – | 1 | – | – | 2 | 2 |
資料來源:古野直也,《臺灣代誌(下)》,臺北:創意力文化,1996,頁159。 |
警察政治與保甲制度
[編輯]為了配合地方行政,總督府於臺灣設立所謂的警察制度,以加強社會控制。明治30年(1897)乃木總督實施所謂的「三段警備制」,將臺灣全島的警備勤務區分成三級:匪徒經常出沒與治安最壞的山地列為第一級,由軍隊、憲兵負責;山地與平地之中間地帶為第二級,由憲兵、警察負責;村落與城市列為第三級,由警察負責行政及警備。[6]明治31年(1898),兒玉總督對警察制度進行改革,在各地增設派出所,增加警察人員,將維持治安的任務完全委諸警察。臺灣的警察密度為日本帝國所有領土中最高的,平均每平方公里就有3.1名警察,每一名警察管理547位臺灣人,[7]這些數字說明了臺灣社會的統治性格。
在日本時期,臺灣的警察由於職權[8]不斷的擴大而至於無所不管。其以令人畏懼的權威處理和干預臺人的日常生活,強而有力地控制臺灣社會,成了殖民當局有效執行行政業務的工具。
除了綿密的警察系統網,總督府並加入民間的力量–保甲制度,以達到滴水不漏的社會控制。明治31年(1898)8月,總督府為確保地方安寧,乃頒布保甲條例及保甲條例施行細則。其制度與清朝制度相仿,十戶為一甲,十甲編成一保,甲置甲長,保置保正,分別由甲及保選舉,報請所轄郡守、支廳長、警察署長或警察分署長認可後任命之。
保甲組織乃參酌清代的保甲制度而成立,主要是協助警察機關取締或搜捕犯罪者,以維社會秩序。不過與清代的保甲組織相比,此一時期的保甲幾淪為警察機關的附庸,形同傀儡。而有自衛性質的壯丁團,[9]到了日據主要接受警察機關的指揮,從事天災地變的警戒及協助警察搜查之活動,較諸清代的地方團練,其功效相差無幾,不過其自主空間則相距甚大。【表8-1-2】乃日本時期南瀛地區的保甲數目與壯丁團數之統計表。
廳別 | 保 | 甲 | 壯丁團 | 職員 | 壯丁數 |
臺南 | 322 | 3,312 | 108 | 109 | 1,803 |
鹽水港 | 83 | 3,379 | 83 | 83 | 29,299 |
合計 | 405 | 6,691 | 191 | 192 | 31,102 |
資料來源:洪波浪等,《臺南縣志》卷三政制志(上),臺南:臺南縣政府,1980,頁128。 |
昭和20年(1945)6月,總督府鑒於警察機關已相當充實,而保甲制度亦已發揮其作為警政輔助機關的效果,乃正式廢除該制度。可以說保甲制度與日本的殖民統治乃相始終。
殖民行政組織
[編輯]專制體制的建立與組織變遷
[編輯]日本領有臺灣之後,以陸軍大將或中將出任臺灣總督一職,總攬臺灣的行政、立法、司法、軍事權。臺灣人民的權利、義務幾乎完全掌控在總督的手中,臺灣成了明治憲法的政治異域之區。迨至大正8年(1919),原敬內閣進行改革殖民地官制,取消以武官專任總督的規定,並解除總督的軍事權。第8任的田健治郎就是在此情況下擔任第1位文官總督。不過文官總督與日本國內的政黨政治休戚相關,從16年換了9位總督可看出箇中的端倪。之後,隨著日本國內軍國主義氣焰高漲,連帶臺灣的殖民首長亦轉而由具軍事身份的武官擔當。昭和11年(1936),出身海軍大將的小林躋造出任第17任臺灣總督,直到昭和20年(1945)日本投降為止,臺灣總督始終由軍人擔任。
輔佐總督行使殖民統治政策的,主要以民政長官為主。例如兒玉擔任總督時,任命後藤新平為民政長官,縱使他大多數的時間皆不在臺灣,後藤新平依舊負責幫他推動主要的政務。總督府下的組織,為配合施政的需要,局署雖有增刪或易名,但組織架構不變。
至於諮詢機構,初期設有評議會,由總督與府內高級官員兼任組成,故屬於形式上的機關,並無法對總督產生制衡的力量。縱使到了後期,評議會組織加入了民間日、臺人代表,然此些代表多為總督所遴選,依舊無法對總督產生任何的約束力。因此臺人輿論譏其為「空掛民意的招牌」。[10]
總督姓名 | 任期時間 | 民政長官(總務長官) | ||
武官總督 | 第1任 | 樺山資紀 | 1895.5.10~1896.6.2 | 水野遵 |
第2任 | 桂太郎 | 1896.6.2~1896.10.14 | 水野遵 | |
第3任 | 乃木希典 | 1896.10.14~1898.2.26 | 曾根靜夫 | |
第4任 | 兒玉源太郎 | 1898.2.26~1906.5.23 | 後藤新平 | |
第5任 | 佐久間左馬太 | 1906.5.23~1915.5.1 | 祝辰巳 | |
第6任 | 安東貞美 | 1915.5.1~1918.6.6 | 內田嘉吉 | |
第7任 | 明石元二郎 | 1918.6.6~1919.10.24 | 下村宏 | |
文官總督 | 第8任 | 田健治郎 | 1919.10.29~1923.9.2 | 賀來佐賀太郎 |
第9任 | 內田嘉吉 | 1923.9.6~1924.9.1 | 賀來佐賀太郎 | |
第10任 | 伊澤多喜男 | 1924.9.1~1926.7.16 | 後藤文夫 | |
第11任 | 上山滿之進 | 1926.7.16~1928.6.16 | 後藤文夫 | |
第12任 | 川村竹治 | 1928.6.16~1929.7.30 | 河原田稼吉 | |
第13任 | 石塚英藏 | 1929.7.30~1931.1.16 | 人見次郎 | |
第14任 | 太田政弘 | 193.1.16~1932.3.2 | 高橋守雄、木下信 | |
第15任 | 南弘 | 1932.3.2~1932.5.27 | 平塚廣義 | |
第16任 | 中川健藏 | 1932.5.27~1936.9.2 | 平塚廣義 | |
武官總督 | 第17任 | 小林躋造 | 1936.9.2~1940.11.27 | 森岡二郎 |
第18任 | 長谷川清 | 1940.11.27~1944.12.30 | 齊川樹 | |
第19任 | 安藤利吉 | 1944.12.30~1945.10.25 | 成田一郎 | |
資料來源:古野直也,《臺灣代誌(下)》,臺北:創意力文化,1996,頁262~276;黃昭堂,《臺灣總督府》,臺北:前衛出版社,1994,頁72、114~115、165。 |
南瀛地方行政體制的沿革
[編輯]日本領有臺灣之後,行政區域的劃分初始參照清朝末期的舊制,將清末的臺北府、臺灣府、臺南府改為臺北縣、臺灣縣與臺南縣。臺南縣所轄包括現今的雲林、嘉義、臺南、高雄、屏東等縣市境域皆屬之。不過隨著政權的日益穩固,行政區劃亦作了多次的調整(見【表8-1-4】)。行政區的變動並不代表地方自治的變革,僅止於展現表面上行政區域的變動,基本上,地方的行政首長多無真正的實權,工作以執行上級所交辦的任務為主。
分期 | 時間 | 全臺行政區劃 | 本縣隸屬行政區 |
臺南縣時期 | 明治28年(1895) | 3縣(臺北縣、臺灣縣、臺南縣) | 臺南縣 |
明治29年(1896) | 3縣1廳(臺北縣、臺中縣、臺南縣、澎湖廳) | 臺南縣 | |
明治30年(1897) | 6縣1廳(臺北縣、新竹縣、臺中縣、嘉義縣、臺南縣、鳳山縣、宜蘭廳、臺東廳、澎湖廳) | 臺南縣 | |
明治31年(1898) | 3縣3廳(臺北縣、臺中縣、臺南縣、宜蘭廳、臺東廳、澎湖廳) | 臺南縣 | |
臺南廳時期 | 明治34年(1901) | 20廳(臺北、基隆、宜蘭、深坑、桃仔園、新竹、苗栗、臺中、彰化、南投、斗六、嘉義、鹽水港、臺南、蕃薯寮、鳳山、阿緱、恆春、臺東、澎湖 | 曾文溪以北屬鹽水港廳 曾文溪以南屬臺南廳 |
明治42年(1909) | 12廳(臺北、宜蘭、桃園、新竹、臺中、南投、嘉義、臺南、阿緱、臺東、花蓮港、澎湖) | 急水溪以北屬嘉義廳 急水溪以南屬臺南廳 | |
臺南州時期 | 大正9年(1920) | 5州2廳(臺北州、新竹州、臺中州、臺南州、高雄州、臺東廳、花蓮港廳) | 臺南州(下轄新豐郡、曾文郡、北門郡、新化郡、新營郡) |
資料來源:1﹒盧嘉興,〈臺南縣疆域沿革〉,《臺南縣地名研究輯要》,臺南:臺南縣政府,1982,頁98〜100。 2﹒洪波浪等,《臺南縣志》卷四政制志(上),臺南:臺南縣政府,1980,頁24~27。 |
而基層的地方行政採街庄制度,遴選轄區內具才德資望者,報備核可後任命之。街庄長不具有官吏資格,無固定俸給,僅支給事務費,主要的工作是協助總督府處理行政事務,並非落實的地方自治制度。
總督府甚會拉籠臺灣社會領導士紳來擔任地方行政官吏的職缺,以其聲望來協助總督府的政令推動。不過,較高階的職位依舊由日人來擔綱(如廳縣知事一職多有日人擔當,見【表8-1-5】),臺人所擔任的職位以街、莊、辨務署等基層行政官員為主。這種行政變革,一直要到日據末期,地方上的行政首長才享有較高的職權,然總督府依舊總攬大部份的權限。
分期 | 時 | 間 | 行政首長 |
臺南縣時期 | 明治28年 | 1895 | 代理知事古莊嘉門 |
明治29年 | 1896 | 知事磯貝靜藏 | |
明治33年 | 1900 | 知事今井艮一 | |
臺南廳時期 | 明治35年 | 1902 | 臺南廳長山形脩人 鹽水港廳長村上先 |
明治40年 | 1907 | 臺南廳長兼鹽水港廳長村上先 | |
明治41年 | 1908 | 臺南廳長津田毅一 鹽水港廳長朝倉菊二郎 | |
明治43年 | 1910 | 臺南廳長松木茂俊 | |
大正5年 | 1916 | 臺南廳長枝德二 | |
臺南州時期 | 大正9年 | 1920 | 知事枝德二 |
大正11年 | 1922 | 知事吉岡荒造 | |
大正13年 | 1924 | 知事松井榮堯 | |
大正14年 | 1925 | 知事喜多孝治 | |
昭和2年 | 1927 | 知事片山三郎 | |
昭和4年 | 1929 | 知事永山止米郎 | |
昭和5年 | 1930 | 知事明尾良辰 | |
昭和6年 | 1931 | 知事橫光吉規 | |
昭和7年 | 1932 | 知事今川淵 | |
昭和11年 | 1936 | 知事藤田員治郎 | |
昭和12年 | 1937 | 知事川村直岡 | |
昭和14年 | 1939 | 知事石井龍豬 | |
昭和15年 | 1940 | 知事一番ク瀨佳雄 | |
昭和17年 | 1942 | 知事宮木廣大 | |
昭和19年 | 1944 | 知事宮尾五郎 | |
資料來源:洪波浪等,《臺南縣志》卷三政制志(上),臺南:臺南縣政府,1980,頁88~93。 |
大正9年(1920),臺灣地方自治改革運動倡起,總督田健治郎為了緩和臺人澎湃的民權思想,乃實施所謂的「協議會」制,由殖民當局就轄內有聲望者遴選擔任之,供地方行政長官諮詢,乃一有名無實的機構,僅為蒙騙臺人罷了!昭和10年(1935),經過臺人長期的抗爭,遂開放部分的參政權與自治權給臺人,半數名額經由選舉的方式產生,年滿25歲,一年當中繳納5圓以上稅款者則具選舉權。同年11月,第一屆臺南州州議會議員選舉,當選的臺人有劉清井、高添旺、陳麟綢、呂憲發等人,任期4年。昭和14年(1939),第二屆州議會議員選舉,經由選舉所當選的臺人有劉清井等10人。[11]這種半自治的地方行政,亦因日本的投降而宣告結束。綜觀當時南瀛於日本時期的地方政治,仍跳脫不了總督府的高壓殖民統治的桎梏,臺南民眾依舊處於受壓榨的地位。
皇民化運動
[編輯]中日戰爭爆發時,臺灣雖已被日本統治了42年,且經過「同化」政策的改造,但日人為避免臺灣人倒戈相向,乃加強「皇國的精神」教育,使臺人成為「忠良的帝國臣民」。[12]因此日本的治臺政策進入新的階段,開始推動所謂的「皇民化政策」。
其實早於昭和11年(1936),第17任總督小林躋造於東京發表的治臺方針中,即宣示「工業化、皇民化、和南進基地化」[13]的統治原則。戰爭爆發後,為了加強對臺灣民眾的同化,乃開始推動皇民化運動,藉以協助日本完成「聖戰」,進而達成「大東亞共榮圈」的理想。
臺灣總督府認為要使臺人徹底的皇民化,必須從「生活改善」和「打破陋習」等日常生活方面著手。透過密佈全島的保甲組織網來協助其推展皇民化運動。昭和16年(1941),策動全臺成立「皇民奉公會」,標榜「臺灣一家」,以促進昂揚鬥志,實踐決戰生活、強化勤勞態度與鞏固民防等目標。「皇民奉公會」成為涵蓋上至總督府各機關、下至全臺各級地方政府,渾然一體推動皇民化運動的機關。而分布各地的皇民奉公會,則成了皇民化運動的重要細胞。
皇民化運動的內容包括:宗教與社會風俗的改革、國語運動、改姓名、與志願兵制度。[14]
在社會宗教與風俗的改革方面,要以日本的國家神道取代臺灣原有的傳統信仰。為了達成此一目的,一方面在臺灣廣設神社,要求臺人敬拜日本的「天照大神」;另一方面則透過寺廟的整理與裁併,希冀消滅民間宗教。然而,由於臺灣民眾對於固有的信仰,已有根深蒂固的認同,對於日本神道的參拜,僅是表面上的信服,私下百姓仍對傳統的神祇偷偷祭拜。整個神道信仰的改革在日本戰敗之後,則幾乎沒有留下任何影響。不過,皇民化運動對臺灣人的一些社會風俗改造、提昇人民的生活素質上等非政治性的活動,確有助於臺灣民眾生活水準的提昇。
在國語運動方面,主要的目標是希望全臺的民眾都能講日語。除了學校廢除漢語的教學、報紙禁止漢文版外,乃廣設「國語講習所」,針對教育程度較低或失學的人口進行日語教育;而對於已具備日語能力的高階民眾,則採「國語家庭」的獎勵方式,以促成日語的普及化。
在改姓名方面,將漢姓名改成日本式的姓名,無疑的是作為真正日本人的重要形式之一。不過臺灣百姓申請的態度相當不踴躍,除了少數社會精英或與公務有關的人員外,多數人仍舊沿用其漢名。
臺灣於昭和17年(1942)4月1日起實施志願兵制度,以募兵方式,勸誘臺人加入戰場。初始,臺灣百姓對這項制度反應似乎相當的熱烈,自願申請當兵者相當踴躍,共計有20萬7183人加入了戰局,[15]將皇民化運動推向了最高潮。而後,隨著戰事的吃緊,日本開始在臺實行徵兵制,導致大批的年輕人喪命於戰場上。而戰爭期間,日本當局亦曾在臺灣徵集慰安婦,在臺灣的統治上,留下一筆血淚的控訴。
註釋
[編輯]- ↑ 姚錫光,〈第三次問答節略〉,《馬關議和中之伊李問答》,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93,頁17。
- ↑ 姚錫光,〈第四次問答節略〉,《馬關議和中之伊李問答》,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93,頁30。
- ↑ 臺灣省文獻委員會,《臺灣史》,臺北:眾文圖書公司,1990,頁493-494。以下分期同本註。
- ↑ 古野直也,《臺灣代誌(下)》,臺北:創意力文化事業,1996,頁30。
- ↑ 張勝彥等,《臺灣開發史》,臺北:國立空中大學,1996,頁202。
- ↑ 古野直也,《臺灣代誌(下)》,臺北:創意力文化,1996,頁106。
- ↑ 薛化元,《臺灣開發史》,臺北:三民書局,1997,頁114。
- ↑ 具體而言,警察的職權如下:1.法律的執行者和公共事務的維護者;2.協住地方政府處李一般行政事務;3.執行經濟統治措施。詳見張勝彥等,《臺灣開發史》,臺北:國立空中大學,1996,頁216。
- ↑ 壯丁團的編組,主要從轄區內住民年滿17歲以上未滿50歲的男子中,選拔身體壯碩、品行善良者擔任之。見幸田春義,《臺灣統治史》,臺北:成文出版社,1985,頁117。
- ↑ 張勝彥、吳文星、溫振華、戴寶村,《臺灣開發史》,臺北:國立空中大學,1996,頁211。
- ↑ 洪波浪等,《臺南縣志》卷3〈政制志〉(中),新營:臺南縣政府,1980,頁22~23。
- ↑ 李筱峰. 《臺灣史100件大事(上)》,臺北:玉山社,1999 ,頁172。
- ↑ 洪秋芬,〈臺灣保甲和「生活改善」運動::1937~:1945〉,《思與言》29(4),臺北:思與言雜誌社,1991,頁119。
- ↑ 李筱峰. 《臺灣史100件大事(上)》,臺北:玉山社,1999 ,頁173。
- ↑ 黃昭堂,《臺灣總督府》,臺北:前衛出版社,1994,頁184-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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