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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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8年8月2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16 頁 | |
(一)依刑法第二條但書規定,適用舊律較輕之刑時,判決主文中不必記載刑等,至折抵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期,既應適用新刑法第六十四條,即應依該規定記載於主文,不得再用舊律第八十條未決期內羈押日數等字樣。
(二)應採甲說。
(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二款所謂事實,指犯罪事實而言,無罪判決不必敘述事實。
(四)被告既已依法撤回上訴,則訴訟不復存在,無須依同法第三百七十七條加以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