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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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3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3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3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8年8月2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16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依刑法第二條但書規定,適用舊律較輕之刑時,判決主文中不必記載刑等,至折抵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期,既應適用新刑法第六十四條,即應依該規定記載於主文,不得再用舊律第八十條未決期內羈押日數等字樣。

  (二)應採甲說。

  (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二款所謂事實,指犯罪事實而言,無罪判決不必敘述事實。

  (四)被告既已依法撤回上訴,則訴訟不復存在,無須依同法第三百七十七條加以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