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何原本/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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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洋利瑪竇譯 |
卷一之首
[編輯]界說三十六則
[編輯]- 凡造論,先當分別解說論中所用名目,故曰界說。
- 凡厯法、地理、樂律、算章、技藝、工巧諸事,有度有數者,皆依賴十府中幾何府屬。凡論幾何,先從一㸃始。自㸃引之為線,線展開為靣,靣積為體。是名三度。
- 第一界
㸃者無分
- 第二界
線有長無廣
- 第三界
線之界是㸃 〈凡線有界者,兩界必是點。〉
- 第四界
直線止有兩端,兩端之間上下更無一㸃
- 兩㸃之間至徑者,直線也。稍曲則繞而長矣。
- 直線之中㸃,能遮兩界。
- 凡量遠近,皆用直線。
- 第五界
靣者,止有長有廣
- 第六界
靣之界是線
- 第七界
平靣一靣平在界之內
- 平靣中間線能遮兩界。
- 平靣者諸方皆作直線。
- 第八界
平角者,兩條直線於平靣縱橫相遇交接處
- 所謂角止是兩線相遇,不以線之大小較論。
- 第九界
直線相遇作角為直線角
- 第十界
直線垂於橫直線之上,若兩角等,必兩成直角,而直線下垂者謂之橫線之垂線
- 量法常用兩直角及垂線,垂線加於橫線之上,必不作銳及鈍角。
- 若甲乙線至丙丁上,則乙之左右作兩角相等,為直角,而甲乙為垂線。
- 若甲乙為橫線,則丙丁又為甲乙之垂線。何者丙乙與甲乙相遇,雖止一直角,然甲線若垂下過乙,則丙線上下定成兩直角,所以丙乙亦為甲乙之垂線。〈如今用短尺,一緃一橫,互相為直線,互相為垂線。〉
- 凡直線上有兩角相連,是相等者,定俱直角中間線為垂線。
- 反用之,若是直角,則兩線定俱是垂線。
- 第十一界
凡角大於直角為鈍角
- 第十二界
凡角小於直角為銳角
- 如前圖甲乙丁是。
- 通上三界論之直角,一而已鈍角,銳角其大小不等,乃至無數。
- 是後凡指言角者,俱用三字為識,其第二字即所指角也 如前圖甲乙丙三字,第二乙字即所指鈍角。
- 若言甲乙丁,即第二乙字是所指銳角。
- 第十三界
界者,一物之終始
- 今所論有三界,㸃為線之界,線為靣之界,靣為體之界,體不可為界。
- 第十四界
或在一界、或在多界之間為形
- 一界之形如平圓、立圓等物;多界之形如平方、立方及平立三角、六八角等物 圖見後卷。
- 第十五界
圜者,一形於平地,居一界之間,自界至中心作直線俱等
- 若甲乙丙為圜,丁為中心,則自甲至丁與乙至丁、丙至丁其線俱等。
- 外圓線為圜之界內形為圜。
- 一說圜是一形,乃一線屈轉一周,復於元處所作。如上圖,甲丁線轉至乙丁,乙丁轉至丙丁,丙丁又至甲丁復元處,其中形即成圜。
- 第十六界
圜之中處為圜心
- 第十七界
自圜之一界作一直線,過中心至他界為圜徑,徑分圜兩平分
- 第十八界
徑線與半圜之界所作形為半圜
- 第十九界
在直線界中之形為直線形
- 第二十界
在三直線界中之形為三邊形
- 第二十一界
在四直線界中之形為四邊形
- 第二十二界
在多直線界中之形為多邊形 〈五邊以上俱是。〉
- 第二十三界
三邊形三邊線等為平邊三角形
- 第二十四界
三邊形有兩邊線等為兩邊等三角形 〈或銳或鈍。〉
- 第二十五界
三邊形三邊線俱不等為三不等三角形
- 第二十六界
三邊形有一直角為三邊直角形
- 第二十七界
三邊形有一鈍角為三邊鈍角形
- 第二十八界
三邊形有三銳角為三邊各銳角形
- 凡三邊形恆以在下者為底,在上二邊為腰。
- 第二十九界
四邊形四邊線等,而角直,為直角方形
- 第三十界
直角形其角俱是直角,其邊兩兩相等
- 第三十一界
斜方形四邊等,俱非直角
- 第三十二界
長斜方形其邊兩兩相等,俱非直角
- 第三十三界
以上方形四種,謂之有法;四邊形四種之外他方形,皆謂之無法四邊形
- 第三十四界
兩直線於同靣行至無窮不相離,亦不相遠,而不得相遇,為平行線
- 第三十五界
一形每兩邊有平行線,為平行線方形
- 第三十六界
凡平行線方形,若於兩對角作一直線,其直線為對角線。又於兩邊縱橫各作一平行線,其兩平行線與對角線交羅相遇,即此形分為四平行線方形,其兩形有對角線者,為角線方形;其兩形無對角線者,為餘方形
- 甲乙丁丙方形,於丙乙兩角作一線,為對角線。又依乙丁平行作戊己線,依甲乙平行作庚辛線,其對角線與戊己、庚辛兩線交羅相遇於壬,即作大小四平行線方形矣,則庚壬己丙及戊壬辛乙兩方形,謂之角線方形,而甲庚壬戊及壬己丁辛謂之餘方形。
求作四則
[編輯]- 求作者,不得言不可作。
- 第一求
自此㸃至彼㸃求作一直線
- 第二求
一有界直線,求從彼界直行引長之
- 第三求
不論大小,以㸃為心求作一圜
- 第四求
設一度於此,求作彼度較此度或大或小,〈凡言度者,或線、或面、或體皆是。〉或言較小,作大可作;較大作小不可作。何者小之至極,數窮盡故也,此說非是,凡度與數不同。數者,可以長,不可以短。長數無窮,短數有限。如百數減半成五十、減之又減至一而止,一以下不可損矣。自百以上,增之可至無窮,故曰可長不可短也。度者,可以長,亦可以短。長者,增之可至無窮;短者,減之亦復無盡。嘗見莊子稱一尺之棰,取其半,萬世不竭, 亦此理也。何者,自有而分,不免為有,若減之可盡,是有化為無也。有化為無,猶可言也。令已分者更復合之,合之又合,仍為尺棰。是始合之初,兩無能並,為一有也。兩無能並為一有,不可言也。
公論十九則
[編輯]- 公論者,不可疑。
- 第一論
設有多度,彼此俱與他等,則彼與此自相等
- 第二論
有多度等,若所加之度等,則合併之度亦等
- 第三論
有多度等,若所減之度等,則所存之度亦等
- 第四論
有多度不等,若所加之度等,則合併之度不等
- 第五論
有多度不等,若所減之度等,則所存之度不等
- 第六論
有多度俱倍於此度,則彼多度俱等
- 第七論
多多度俱半於此度,則彼多度亦等
- 第八論
有二度自相合,則二度必等 〈以一度加一度之上。〉
- 第九論
全,大於其分 〈如一尺大於一寸。寸者,全尺中十分中之一分也。〉
- 第十論
直角俱相等 〈見:界說十。〉
- 第十一論
有二橫直線,或正、或偏,任加一縱線,若三線之間同方,兩角小於兩直角,則此二橫直線愈長、愈相近,必至相遇。甲乙、丙丁二橫直線,任意作一戊己縱線,或正、或偏,若戊己線同方,兩角俱小於直角,或並之小於兩直角,則甲乙、丙丁線愈長、愈相近,必有相遇之處。
欲明此理,宜察平行線不得相遇者,〈界說卅四。〉加一垂線,即三線之間定為直角,便知此論。兩角小於直角者,其行不得不相遇矣。
- 第十二論
兩直線不能為有界之形
- 第十三論
兩直線止能於一㸃相遇
- 如雲線長界近,相交不止一㸃,試於丙乙二界各出直線交於丁。假令其交不止一㸃,當引至甲,則甲丁乙宜為甲丙乙圜之徑,而甲丁丙亦如之。〈界說十七。〉夫甲丁乙圜之右半也,而甲丁丙亦右半也,〈界說十七。〉甲丁乙為全,甲丁丙為其分,而俱稱,右半是全,與其分等也。〈本篇九。〉
- 第十四論
有幾何度等,若所加之度各不等,則合併之差與所加之差等
- 第十五論
有幾何度不等,若所加之度等,則合併所𫎣之度與元所𫎣之度等
- 第十六論
有幾何度等,若所減之度不等,則餘度所𫎣之度與減去所𫎣之度等
- 第十七論
有幾何度不等,若其減之度等,則餘度所𫎣之度與元所𫎣之度等
- 第十八論
全,與諸分之並等
- 第十九論
有二全度,此全倍於彼全。若此全所減之度倍於彼全所減之度,則此較亦倍於彼較 〈相減之餘曰:較。〉
- 如此度二十,彼度十。於二十減六,於十減三,則此較十四,彼較七。
卷一
[編輯]西洋利瑪竇撰
- 第一題
於有界直線上,求立平邊三角形。
- 論曰:以甲為心至圜之界,其甲乙線與甲丙、甲丁線等,以乙為心,則乙甲線與乙丙、乙丁線亦等。何者?凡為圜心,自心至界各線俱等故。〈界説十五。〉既乙丙等於甲乙,即甲丙亦等於乙丙。〈公論一。〉三遍等,如所求。〈凡論有二種,此以是為論者、正論也,下倣此。〉
- 諸三角形俱推前用法作之。〈詳本篇廾二。〉
- 第二題
一直線,線或內、或外有一㸃,求以㸃為界,作直線與元線等。
- 論日:丁戊、丁庚線同以丁為心、戊庚為界,故等。〈界說十五。〉於丁戊線減丁丙、丁庚線減丁甲,其所減兩腰線等,則所存亦等。〈公論三。〉夫丙戊與丙乙同以丙為心、戊乙為界,亦等。〈界說十五。〉即甲庚與丙乙等。〈公論一。〉
- 若所設甲㸃即在丙乙線之一界,其法尤易。假如㸃在丙,即以丙為心作乙戊圜,從丙至戊即所求。
- 第三題
兩直線,一長一短,求於長線減去短線之度
- 第四題
兩三角形,若相當之兩腰線各等,各兩腰線間之角等,則兩底線必等。而兩形亦等,其餘各兩角當當者俱等
- 論曰:如雲乙丙與戊己不等,即令將甲角置丁角之上,兩角必相合,無大小;甲丙與丁己、甲乙與丁戊亦必相合,無大小。〈公論八。〉此二俱等,而雲乙丙與戊己不等,必乙丙底或在戊己之上為庚、或在其下為辛矣。戊己既為直線,而戊庚己又為直線,則兩線當別作一形,是兩線能相合為形。也辛倣此。〈公論十二。此以非為論者,駁論也下倣此。〉
- 第五題
三角形若兩腰等,則底線兩端之兩角等,而兩腰引出之其底之外兩角亦等
- 論曰:試如甲戊線稍長,即從甲戊截取一分與甲丁等,為甲己。〈本篇三。〉次自丙至丁、乙至己各作直線,〈第一求。〉即甲己乙、甲丁丙兩三角形必等。何者此兩形之甲角同,甲己與甲丁兩腰又等,甲乙與甲丙兩腰又等,則其底丙丁與乙己必等,而底線兩端相當之,各兩角亦等矣,〈本篇四。〉又乙丙己與丙乙丁兩三角形亦等。何者此兩形之丙丁乙與乙己丙兩角既等,〈本論。〉而甲己、甲丁兩腰各減相等之甲丙、甲乙線,即所存丙己、乙丁兩腰又等,〈公論三。〉丙丁與乙己兩底又等,〈本論。〉又乙丙同腰,即乙丙丁與丙乙己兩角亦等也,則丙之外乙丙己角與乙之外丙乙丁角必等矣。〈本篇四。〉次觀甲乙己與甲丙丁兩角既等,於甲乙己減丙乙己角、甲丙丁減乙丙丁角,則所存甲丙乙與甲乙丙兩角必等。〈公論三。〉
- 第六題
三角形若底線兩端之兩角等,則兩腰亦等。
- 論曰:如雲兩腰線不等,而一長一短,試辯之。若甲乙為長線,即令比甲丙線截去所長之度,為乙丁線,而乙丁與甲丙等〈本篇三〉。次自丁至丙作直線,則本形成兩三角形,其一為甲乙丙、其一為丁乙丙。而甲乙丙全形與丁乙丙分形同也,是全與其分等也〈公論九〉,何者?彼言丁乙丙分形之「乙丁」與甲乙丙全形之「甲丙」兩線既等,丁乙丙分形之「乙丙」與甲乙丙全形之「乙丙」又同線,而元設丁乙丙與甲丙乙兩角等,則丁乙丙與甲乙丙兩形亦等也〈本篇四〉。是全與其分等也,故底線兩端之兩角等者,兩腰必等也。
- 第七題
一線為底出兩腰線,其相遇止有一㸃,不得別有腰線與元腰線等、而於此㸃外相遇。
- 若言丁在丙外又有三説,俱不可通。何者?
- 若言丁在丙外,而後出二線一在三角形內、一在其外,甲丁線與乙丙線相交,如第五圖。即令將丙丁相聯作直線,是甲丁丙又成一三角形,而甲丙丁宜與甲丁丙兩角等也〈本篇五〉。夫甲丁丙角本小於丙丁乙角,而為其分據,如彼論,則甲丙丁角亦小於丙丁乙角矣;又丙丁乙亦成一三角形,而丙丁乙宜與丁丙乙兩角等也〈本篇五〉。夫丁丙乙角本小於甲丙丁角而為其分據,如彼論,則丙丁乙角亦小於甲丙丁角矣。此二説者,豈不自相戾乎?
- 第八題
兩三角形,若相當之兩腰各等,兩底亦等,則兩腰間角必等。
- 系:本題止論甲丁角,若旋轉依法論之,即三角皆同可見。凡線等則角必等,不可疑也。
- 第九題
有直線角,求兩平分之。
- 法曰:乙甲丙角,求兩平分之。先於甲乙線任截一分為「甲丁」〈本篇三〉,次於「甲丙」亦截「甲戊」與「甲丁」等;次自「丁」至「戊」作直線;次以「丁戊」為底立平邊三角形〈本篇一〉,為丁戊己形;末自「己」至「甲」作直線,即乙甲丙角為兩平分。
- 論曰:丁甲己與戊甲己兩三角形之甲丁與甲戊兩線等,甲己同是一線,戊己與丁己兩底又等〈何言「兩底等」?初從戊丁底作此三角平形,此二線為腰各等戊丁故〉,則丁甲己與戊甲己兩角必等〈本篇八〉。
- 第十題
一有界線,求兩平分之。
- 論曰:丙丁乙、丙丁甲兩三角形之丙乙、丙甲兩腰等,而丙丁同線,甲丙丁與乙丙丁兩角又等〈本篇九〉,則甲丁與乙丁兩線必等〈本篇四〉。
- 第十一題
一直線任於一㸃上求作垂線。
- 論曰:丁己丙與戊己丙兩角形之己丁、己戊兩腰等,而己丙同線,丙丁與丙戊兩底又等,即兩形必等,丁與戊兩角亦等〈本篇五〉,丁己丙與戊己丙兩角亦等〈本篇八、九〉,則「丁丙己」與「戊丙己」兩角必等矣。等即是直角,直角即是垂線〈界説十:角,此後三角形多稱形,省文也〉。
- 増:若甲乙線所欲立垂線之㸃乃在線末甲界上,甲外無餘線可截,則於甲乙線上任取一㸃為丙,如前法於丙上立丁丙垂線,次以甲丙丁角兩平分之〈本篇九〉為己丙線,次以甲丙為度於丁丙垂線上截戊丙線〈本篇三〉,次於戊上如前法立垂線與己丙線相遇為庚,末自「庚」至「甲」作直線如所求。
- 論曰:庚甲丙與庚丙戊兩角形之甲丙、戊丙兩線既等,庚丙同線,戊丙庚與甲丙庚兩角又等,即甲庚、戊庚兩線必等〈本篇四〉;而對同邊之甲角、戊角亦等〈本篇四〉,戊既直角,則甲亦直角。是甲庚為甲乙之垂線〈界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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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題
有無界直線,線外有一㸃,求於㸃上作垂線至直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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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曰:丙己丁、丙己戊兩角形之丙丁、丙戊兩線等,丙己同線,則「丙戊己」與「丙丁己」兩角必等〈本篇八〉,而「丁丙己」與「戊丙己」兩角又等,則「丙己丁」與「丙己戊」等皆直角〈本篇四〉,而丙己定為垂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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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題
一直線至他直線上所作兩角,非直角、即等於兩直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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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曰:試於乙上作垂線為戊乙〈本篇十一〉令戊乙
丙與戊乙丁為兩直角即甲乙丁甲乙戊兩鋭角並 之與戊乙丁直角等矣次於甲乙丁甲乙戊兩鋭角 又加戊乙丙一直角並此三角定與戊乙丙戊乙丁 兩直角等也〈公論十八〉次於甲乙戊又加戊乙丙並此鋭 直兩角定與甲乙丙鈍角等也次於甲乙戊戊乙丙 鋭直兩角又加甲乙丁鋭角並此三角定與甲乙丁 甲乙丙鋭鈍兩角等也夫甲乙丁甲乙戊戊乙丙三 角既與兩直角等則甲乙丁與甲乙丙兩角定與兩 直角等〈公論一〉
- 第十四題
一直線於線上一㸃出不同方兩直線偕元線每旁作 兩角若每旁兩角與兩直角等即後出兩線為一直 線
- 解曰:甲乙線於丙㸃上左出一線為丙丁
右出一線為丙戊若甲丙戊甲丙丁兩角 與兩直角等題言丁丙與丙戊是一直線
- 論曰:如雲不然令別作一直線必從丁丙更引出一
線或離戊而上為丁丙己或離戊而下為丁丙庚也 若上於戊則甲丙線至丁丙己直線上為甲丙己甲 丙丁兩角此兩角宜與兩直角等〈本篇十三〉如此即甲丙 戊甲丙丁兩角與甲丙己甲丙丁兩角亦 等矣試減甲丙丁角而以甲丙戊與甲丙 己兩角較之果相等乎〈公論三〉夫甲丙己本 小於甲丙戊而為其分今曰:相等是全與其分等也 〈公論九〉若下於戊則甲丙線至丁丙庚直線上為甲丙 庚甲丙丁兩角此兩角宜與兩直角等〈本篇十三〉如此即 甲丙庚甲丙丁兩角與甲丙戊甲丙丁兩角亦等矣 試減甲丙丁角而以甲丙戊與甲丙庚較之果相等 乎〈公論三〉夫甲丙戊實小於甲丙庚而為其分今曰:相 等是全與其分等也〈公論九〉兩者皆非則丁丙戊是一 直線
- 第十五題
凡兩直線相交作四角每兩交角必等
- 解曰:甲乙與丙丁兩線相交於戊題言甲戊丙與丁
戊乙兩角甲戊丁與丙戊乙兩角各等
- 論曰:丁戊線至甲乙線上則甲戊丁丁戊乙
兩角與兩直角等〈本篇十三〉甲戊線至丙丁線上則甲戊 丙甲戊丁兩角與兩直角等〈本篇十三〉如此即丁戊乙甲 戊丁兩角亦與甲戊丁甲戊內兩角等〈公論十〉試減同 用之甲戊丁角其所存丁戊乙甲戊丙兩角必等〈公論〉 〈三〉又丁戊線至甲乙線上則甲戊丁丁戊乙兩角與 兩直角等〈本篇十三〉乙戊線至丙丁線上則丁戊乙丙戊 乙兩角與兩直角等〈本篇十三〉如此即甲戊丁丁 戊乙兩角亦與丁戊乙丙戊乙兩角〈公論十〉試 減同用之丁戊乙角其所存甲戊丁丙戊乙必等 一系推顯兩直線相交於中㸃上作四角與四直角 等 二系一㸃之上兩直線相交不論幾許線幾許角定 與四直角等〈公論十八〉
- 増題一直線內出不同方兩直線而所作兩交角
等即後出兩線為一直線
- 解曰:甲乙線內取丙㸃出丙丁丙戊兩
線而所作甲丙戊丁丙乙兩交角等或 甲丙丁戊丙乙兩交角等題言戊丙丙丁即一直 線
- 論曰:甲丙戊角既與丁丙乙角等每加一戊丙乙
角即甲丙戊戊丙乙兩角必與丁丙乙戊丙乙兩 角等〈公論二〉而甲丙戊戊丙乙與兩直角等〈本篇十三〉則 丁丙乙戊丙乙亦與兩直角等是戊丙丙丁為一 直線〈本篇十四〉
- 第十六題
凡三角形之外角必大於相對之各角
- 解曰:甲乙丙角形自乙甲線引之至丁
題言外角丁甲丙必大於相對之內角 甲乙丙甲丙乙
- 論曰:欲顯丁甲丙角大於甲丙乙角試以甲丙線兩
平分於戊〈本篇十〉自乙至戊作直線引長之 從戊外截取戊巳與乙戊等〈本篇三〉次自甲 至己作直線即甲戊己戊乙丙兩角形之 戊己與戊乙兩線等戊甲與戊丙兩線等甲戊己乙 戊丙兩交角又等〈本篇十五〉則甲己與乙丙兩底亦等〈本篇〉 〈四〉兩形之各邊各角俱等而己甲戊與戊丙乙兩角 亦等矣夫己甲戊乃丁甲丙之分則丁甲丙大於己 甲戊亦大於相等之戊丙乙而丁甲丙外角不大於 相對之甲丙乙內角乎次顯丁甲丙大於甲乙丙試 自丙甲線引長之至庚次以甲乙線兩平分於辛〈本篇〉 〈十〉自丙至辛作直線引長之從辛外截取辛壬與丙 辛等〈本篇三〉次自甲至壬作直線依前論推顯甲辛壬 辛丙乙兩角形之各邊各角俱等則壬甲辛與辛乙 丙兩角亦等矣夫壬甲辛乃庚甲乙之分必小於庚 甲乙也庚甲乙又與丁甲丙兩交角等〈本篇十五〉則甲乙 丙內角不小於丁甲丙外角乎其餘乙丙上作外角 俱大於相對之內角依此推顯
- 第十七題
凡三角形之每兩角必小於兩直角
- 解曰:甲乙丙角形題言甲乙丙甲丙乙兩
角丙甲乙甲乙丙兩角甲丙乙丙甲乙兩 角皆小於兩直角
- 論曰:試用兩邊線丙甲引出至戊丙乙引出至丁即
甲乙丁外角大於相對之甲丙乙內角矣〈本篇十六〉此兩 率者每加一甲乙丙角則甲乙丁甲乙丙必大於甲 丙乙甲乙丙矣〈公論四〉夫甲乙丁甲乙丙與兩直角等 也〈本篇十三〉則甲丙乙甲乙丙小於兩直角也餘二倣此
- 第十八題
凡三角形大邊對大角小邊對小角
- 解曰:甲乙丙角形之甲丙邊大於甲乙邊乙
丙邊題言甲乙丙角大於乙丙甲角乙甲丙 角
- 論曰:甲丙邊大於甲乙邊即於甲丙線上截甲丁與
甲乙等〈本篇三〉自乙至丁作直線則甲乙丁與甲丁乙 兩角等矣〈本篇五〉夫甲丁乙角者乙丙丁角形之外角 必大於相對之丁丙乙內角〈本篇十六〉則甲乙丁角亦大 於甲丙乙角而況甲乙丙又函甲乙丁於其中不又 大於甲丙乙乎如乙丙邊大於甲乙邊則乙甲丙角 亦大於甲丙乙角依此推顯
- 第十九題
凡三角形大角對大邊小角對小邊
- 解曰:甲乙丙角形乙角大於丙角題言對乙
角之甲丙邊必大於對丙角之甲乙邊
- 論曰:如雲不然令言或等或小若言甲丙與甲乙等
則甲丙角宜與甲乙角等矣〈本篇五〉何設乙角大於丙 角也若言甲丙小於甲乙則甲丙邊對甲乙大角宜 大〈本篇十八〉又何言小也如甲角大於丙角則乙丙邊大 於甲乙邊依此推顯
- 第二十題
凡三角形之兩邊並之必大於一邊
- 解曰:甲乙丙角形題言甲丙甲乙邊並之必
大於乙丙邊甲丙丙乙並之必大於甲乙甲 乙乙丙並之必大於甲丙
- 論曰:試於丙甲邊引長之以甲乙為度截取甲丁〈本篇〉
〈三〉自丁至乙作直線令甲丁甲乙兩腰等而甲丁乙 甲乙丁兩角亦等〈本篇五〉即丙乙丁角大於甲乙丁角 亦大於丙丁乙角矣夫丁丙邊對丙乙丁大角也豈 不大於乙丙邊對丙丁乙小角者乎〈本篇十九〉又甲丁甲 乙兩線各加甲丙線等也則甲乙加甲丙者與丙丁 等矣丙丁既大於乙丙則甲乙甲丙兩邊並必大於 乙丙邊也餘二倣此
- 第二十一題
凡三角形於一邊之兩界出兩線復作一三角形在其 內則內形兩腰並之必小於相對兩腰而後兩線所 作角必大於相對角
- 解曰:甲乙丙角形於乙丙邊之兩界各出一
線遇於丁題言丁丙丁乙兩線並必小於甲 乙甲丙並而乙丁丙角必大於乙甲丙角
- 論曰:試用內一線引長之如乙丁引之至戊即乙甲
戊角形之乙甲甲戊兩線並必大於乙戊線也〈本篇二十〉 此二率者每加一戊丙線則乙甲甲戊戊丙並必大 於乙戊戊丙並矣〈公論四〉又戊丁丙角形之戊丁戊丙 線並必大於丁丙線也此二率者每加一丁乙線則 戊丁戊丙丁乙並必大於丁丙丁乙並矣〈公論四〉夫乙 甲甲戊戊丙既大於乙戊戊丙豈不更大於丁丙丁 乙乎〈本篇二十〉又乙甲戊角形之丙戊丁外角大於相對 之乙甲戊內角〈本篇十六〉即丁戊丙角形之乙丁丙外角 更大於相對之丁戊丙內角矣而乙丁丙角豈不更 大於乙甲丙角乎
- 第二十二題
三直線求作三角形其每兩線並大於一線也
- 法曰:甲乙丙三線其第一第二線並大於
第三線〈若兩線比第三線或等或小即不能作三角形見本篇二十〉求 作三角形先任作丁戊線長於三線並次 以甲為度從丁截取丁巳線〈本篇三〉以乙為 度從己截取己庚線以丙為度從庚截取 庚辛線次以己為心丁為界作丁壬癸圜以庚為心 辛為界作辛壬癸圜其兩圜相遇下為壬上為癸末 以庚巳為底作癸庚癸巳兩直線即得己癸庚三角 形〈用壬亦可作線若丁壬癸圜不到子辛壬癸圜不到丑即是兩 或等或小於第三線不成三角形〉 〈矣〉
- 論曰:此角形之丁己己癸線皆同圜之半徑等〈界説十五〉
則己癸與甲等庚辛庚癸線亦皆同圜之半徑等則 庚癸與丙等己庚元以乙為度則角形三線與所設 三線等 用法任以一線為底以底之一界為心第 二線為度向上作短界線次以又一界為 心第三線為度向上作短界線兩界線交 處向下作兩腰如所求 若設一三角形求別作一形與之等亦用 此法
- 第二十三題
一直線任於一㸃上求作一角與所設角等
- 法曰:甲乙線於丙㸃求作一角與丁戊己角等先於
戊丁線任取一㸃為庚於戊巳線任取一 㸃為辛自庚至辛作直線次依甲乙線作 丙壬癸角形與戊庚辛角形等〈本篇卄二〉即丙 壬丙癸兩腰與戊庚戊辛兩腰等壬癸底 與庚辛底又等則丙角與戊角必等〈本篇八〉
- 第二十四題
兩三角形相當之兩腰各等若一形之腰間角大則底 亦大
- 解曰:甲乙丙與丁戊己兩角形其甲乙與丁
戊兩腰甲丙與丁巳兩腰各等若乙甲丙角 大於戊丁己角題言乙丙底必大於戊巳底
- 論曰:試依丁戊線從丁㸃作戊丁庚角與乙
甲丙角等〈本篇卄三〉則戊丁庚角大於戊丁己角 而丁庚腰在丁巳之外矣次截丁庚線與丁 巳等〈本篇三〉即丁庚丁巳俱與甲丙等又自戊 至庚作直線是甲乙與丁戊甲丙與丁庚腰 線各等乙甲丙與戊丁庚兩角亦等而乙丙 與戊庚兩底必等也〈本篇四〉次問所作戊庚底 今在戊巳底上邪抑同在一線邪抑在其下 邪若在上即如第二圖自己至庚作直線則 丁庚己角形之丁庚丁巳兩腰等而丁庚己 與丁己庚兩角亦等矣〈本篇五〉夫戊庚己角乃 丁庚己角之分必小於丁庚己亦必小於相 等之丁巳庚而丁巳庚又戊己庚角之分則 戊庚己益小於戊巳庚也〈公論九〉則對戊庚己 小角之戊己腰必小於對戊己庚大角之戊 庚腰也〈本篇十九〉若戊巳與戊庚兩底同線即如 第四圖戊己乃戊庚之分則戊己必小於戊 庚也〈公論九〉若戊庚在戊巳之下即如第六圖自己至 庚作直線次引丁庚線出於壬引丁巳線出於辛則 丁庚丁巳兩腰等而辛巳庚壬庚己兩外角亦等矣 〈本篇五〉夫戊庚己角乃壬庚己角之分必小於壬庚己 亦必小於相等之辛巳庚而辛巳庚又戊己庚角之 分則戊庚巳益小於戊己庚也〈公論九〉則對戊庚己小 角之戊巳腰必小於對戊己庚大角之戊庚腰也〈本篇〉 〈十九〉是三戊巳皆小於等戊庚之乙丙〈本篇四〉也
- 第二十五題
兩三角形相當之兩腰各等若一形之底大則腰間角 亦大
- 解曰:甲乙丙與丁戊己兩角形其甲乙與丁戊甲丙
與丁巳各兩腰等若乙丙底大於戊巳底題 言乙甲丙角大於戊丁巳角
- 論曰:如雲不然令言或小或等若言等則兩
形之兩腰各等腰間角又等宜兩底亦等〈本篇四〉何設 乙丙底大也若言乙甲丙角小則對乙甲丙角之乙 丙線宜亦小〈本篇廿四〉何設乙丙底大也
- 第二十六題〈二支〉
兩三角形有相當之兩角等及相當之一邊等則餘兩 邊必等餘一角亦等其一邊不論在兩角之內及一 角之對
先解一邊在兩角之內者曰:甲乙丙角形之 甲乙丙甲丙乙兩角與丁戊己角形之丁戊 巳丁巳戊兩角各等在兩角內之乙丙邊與 戊巳邊又等題言甲乙與丁戊兩邊甲丙與丁巳兩 邊各等而乙甲丙角與戊丁巳角亦等
- 論曰:如雲兩邊不等而丁戊大於甲乙令於丁戊線
截取庚戊與甲乙等〈本篇三〉次自庚至己作直線即庚 戊巳角形之庚戊戊巳兩邊宜與甲乙乙丙兩邊等 矣夫乙角與戊角元等則甲丙與庚巳宜等〈本篇四〉而 庚巳戊角與甲丙乙角宜亦等也〈本篇四〉既設丁己戊 與甲丙乙兩角等今又言庚己戊與甲丙乙兩角等 是庚己戊與丁己戊亦等全與其分等矣〈公論〉 〈九〉以此見兩邊必等兩邊既等則餘一角亦 等 後解相等邊不在兩角之內而在一角之對 者曰:甲乙丙角形之乙角丙角與丁戊己角 形之戊角丁己戊角各等而對丙之甲乙邊 與對己之丁戊邊又等題言甲丙與丁己兩邊丙乙 與己戊兩邊各等而甲角與戊丁己角亦等
- 論曰:如雲兩邊不等而戊己大於乙丙令於戊己線
截取戊庚與乙丙等〈本篇三〉次自丁至庚作直線即丁 戊庚角形之丁戊戊庚兩邊宜與甲乙乙丙兩邊等 矣夫乙角與戊角元等則甲丙與丁庚宜等〈本篇四〉而 丁庚戊角與甲丙乙角宜亦等也既設丁巳戊與甲 丙乙兩角等今又言丁庚戊與甲丙乙兩角等是丁 庚戊外角與相對之丁巳戊內角等矣〈本篇十六〉可乎以 此見兩邊必等兩邊既等則餘一角亦等
- 第二十七題
兩直線有他直線交加其上若內相對兩角等即兩直 線必平行
- 解曰:甲乙丙丁兩直線加他直線戊己交於
庚於辛而甲庚辛與丁辛庚兩角等題言甲 乙丙丁兩線必平行
- 論曰:如雲不然則甲乙丙丁兩直線必至相
遇於壬而庚辛壬成三角形則甲庚辛外角宜大於 相對之庚辛壬內角矣〈本篇十六〉乃先設相等乎若設乙 庚辛角與丙辛庚角等亦依此論若言甲乙丙丁兩 直線相遇於癸亦依此論
- 第二十八題〈二支〉
兩直線有他直線交加其上若外角與同方相對之內 角等或同方兩內角與兩直角等即兩直線必平行
- 先解曰:甲乙丙丁兩直線加他直線戊己交
於庚於辛其戊庚甲外角與同方相對之庚 辛丙內角等題言甲乙丙丁兩線必平行
- 論曰:乙庚辛角與相對之內角丙辛庚等〈本篇〉
〈卄七〉戊庚甲與乙庚辛兩交角亦等〈本篇十五〉即兩直線必 平行 後解曰:甲庚辛丙辛庚兩內角與兩直角等題言甲 乙丙丁兩線必平行
- 論曰:甲庚辛丙辛庚兩角與兩直角等而甲庚戊甲
庚辛兩角亦與兩直角等〈本篇十三〉試減同用之甲庚辛 即所存甲庚戊與丙辛庚等矣既外角與同方相對 之內角等即甲乙丙丁必平行〈本題〉
- 第二十九題〈三支〉
兩平行線有他直線交加其上則內相對兩角必等外角 與同方相對之內角亦等同方兩內角亦與兩直角等
- 先解曰:此反前二題故同前圖有甲乙丙丁
二平行線加他直線戊巳交於庚於辛題言 甲庚辛與丁辛庚內相對兩角必等
- 論曰:如雲不然而甲庚辛大於丁辛庚則丁辛庚加
辛庚乙宜小於辛庚甲加辛庚乙矣〈公論四〉夫辛庚甲 辛庚乙元與兩直角等〈本篇十三〉據如彼論則丁辛庚辛 庚乙兩角小於兩直角而甲乙丙丁兩直線向乙丁 行必相遇也〈公論十一〉可謂平行線乎
- 次解曰:戊庚甲外角與同方相對之庚辛丙內角等
- 論曰:乙庚辛與相對之丙辛庚兩內角等〈本題〉則乙庚
辛交角相等之戊庚甲〈本篇十五〉與丙辛庚必等〈公論一〉 後解曰:甲庚辛丙辛庚兩內角與兩直角等
- 論曰:戊庚甲與庚辛丙兩角既等〈本題〉而每加一甲庚
辛角則庚辛丙甲庚辛兩角與甲庚辛戊庚甲兩角 必等〈公論二〉夫甲庚辛戊庚甲本與兩直角等〈本篇十三〉則 甲庚辛丙辛庚兩內角亦與兩直角等
- 第三十題
兩直線與他直線平行則元兩線亦平行
- 解曰:此題所指線在同面者不同面線後別有論如
甲乙丙丁兩直線各與他線戊巳平行題言甲乙與 丙丁亦平行
- 論曰:試作庚辛直線交加於三直線甲乙於壬戊巳
於子丙丁於癸其甲乙與戊巳既平 行即甲壬子與相對之己子壬兩內 角等〈本篇廿九〉丙丁與戊巳既平行即丁 癸子內角與己子壬外角亦等〈本篇廿九〉 丁癸子與甲壬子亦為相對之內角亦等〈公論一〉而甲 乙丙丁為平行線〈本篇廿七〉
- 第三十一題
一㸃上求作直線與所設直線平行
- 法曰:甲㸃上求作直線與乙丙平行先從甲㸃
向乙丙線任指一處作直線為甲丁即乙丙線上 成甲丁乙角次於甲㸃上作一角與甲丁乙等〈本篇〉 〈廿三〉為戊甲丁從戊甲線引之至己即己戊與乙丙平行
- 論曰:戊己乙丙兩線有甲丁線聯之其所作戊甲丁
與甲丁乙相對之兩內角等即平行線〈本篇廿七〉 増從此題生一用法設一角兩線求作有法四邊 形有角與所設角等兩兩邊線與所設線等
- 法曰:先作己丁戊角與丙等次截丁戊
線與甲等己丁線與乙等末依丁戊平 行作己庚依己丁平行作庚戊即所求 本題用法於甲㸃求作直線與乙丙平行 先作甲丁線次以丁為心任作戊己圜界 次用元度以甲為心作庚辛圜界稍長於 戊己次取戊己圜界為度於庚辛圜界截取庚辛 末自甲至辛作直線各引長之即所求 又用法以甲㸃為心於乙丙線近乙處任 指一㸃作短界線為丁次用元度以丁為 心於乙丙上向丙截取一分作短界線為 戊次用元度以戊為心向上與甲平處作短界線 又用元度以甲為心向甲平處作短界線後兩界 線交處為己自甲至己作直線各引長之即所求
- 第三十二題〈二支〉
凡三角形之外角與相對之內兩角並等凡三角形之 內三角並與兩直角等
- 先解曰:甲乙丙角形試從乙丙邊引至丁題言甲丙
丁外角與相對之內兩角甲乙並等
- 論曰:試作戊丙線與甲乙平行〈本篇三一〉令甲丙
為甲乙戊丙之交加線則乙甲丙角與相對 之甲丙戊角等〈本篇卄九〉又乙丁線與兩平行線相遇則 戊丙丁外角與相對之甲乙丙內角等〈本篇廿九〉既甲丙 戊與乙甲丙等而戊丙丁與甲乙丙又等則甲丙丁 外角與內兩角甲乙並等矣 後解曰:甲乙丙三角並與兩直角等
- 論曰:既甲丙丁角與甲乙兩角並等更於甲丙丁加
甲丙乙則甲丙丁甲丙乙兩角並與甲乙丙內三角 並等矣〈公論二〉夫甲丙丁甲丙乙並元與兩直角等〈本篇〉 〈十三〉則甲乙丙內三角並亦與兩直角等 増從此推知凡第一形當兩直角第二形當四直 角第三形當六直角自此以上至於無窮每命形 之數倍之為所當直角之數〈凡一線二線不能為形故三邊〉 〈為第一形四邊為第二形五邊為第三形六邊為第四形倣此以至無窮〉又視每 形邊數減二邊即所存邊數是本形之數
- 論曰:如上四圖第一形三邊減二邊存一邊
即是本形一數倍之當兩直角〈本題〉第二形四 邊減二邊存二邊即是本形二數倍之當四 直角欲顯此理試以第二形作一對角線成兩三 角形每形當兩直角並之則當四直角矣第三形 五邊減二邊存三邊即是本形三數倍之當 六直角欲顯此理試以第三形作兩對角線 成三三角形每形當兩直角並之亦當六直 角矣其餘依此推顯以至無窮
- 又一法每形視其邊數每邊當兩直角而減
四直角其存者即本形所當直角
- 論曰:欲顯此理試於形中任作一㸃從此㸃向各
角俱作直線令每形所分角形之數如其邊數每 一分形三角當二直角〈本題〉其近㸃之處不論 幾角皆當四直角〈本篇十五之系〉次減近㸃諸角即 是減四直角其存者則本形所當直角如上 第四形六邊中間任指一㸃從㸃向各角分 為六三角形每一分形三角六形共十八角 今於近㸃處減當四直角之六角所存近邊 十二角當八直角餘倣此 一系凡諸種角形之三角並俱相等〈本題増〉 二系凡兩腰等角形若腰間直角則餘兩角每當直 角之半腰間鈍角則餘兩角俱小於半直角腰間鋭 角則餘兩角俱大於半直角 三系平邊角形每角當直角三分之二 四系平邊角形若從一角向對邊作垂線分為兩角 形此分形各有一直角在垂線之下兩旁則垂線之 上兩旁角每當直角三分之一其餘兩角每當直角 三分之二 増從三系可分一直角為三平分其法任 於一邊立平邊角形次分對直角一邊為 兩平分從此邊對角作垂線即所求如上圖甲乙 丙直角求三分之先於甲乙線上作甲乙丁平邊 角形〈本篇一〉次平分甲丁於戊〈本篇九〉末作乙戊直線
- 第三十三題
兩平行相等線之界有兩線聯之其兩線亦平行亦相 等
- 解曰:甲乙丙丁兩平行相等線有甲丙乙丁
兩線聯之題言甲丙乙丁亦平行相等線
- 論曰:試作甲丁對角線為甲乙丙丁之交加
線即乙甲丁丙丁甲相對兩內角等〈本篇卄九〉又甲丁線 上下兩角形之甲乙丙丁兩邊既等甲丁同邊則對 乙甲丁角之乙丁線與對丙丁甲角之甲丙線亦等 〈本篇卄九〉而乙丁甲與丙甲丁兩角亦等也〈本篇四〉此兩角 者甲丙乙丁之內相對角也兩角既等則甲丙乙丁 兩線必平行〈本篇廿七〉
- 第三十四題
凡平行線方形每相對兩邊線各等每相對兩角各等 對角線分本形兩平分
- 解曰:甲乙丁丙平行方形〈界説三五〉題言甲乙與
丙丁兩線甲丙與乙丁兩線各等又言乙與 丙兩角乙甲丙與丙丁乙兩角各等又言若 作甲丁對角線即分本形為兩平分
- 論曰:甲乙與丙丁既平行則乙甲丁與丙丁甲相對
之兩內角等〈本篇廿九〉甲丙與乙丁既平行則乙丁甲與 丙甲丁相對之兩內角等〈本篇廿九〉甲乙丁角形之乙甲 丁乙丁甲兩角與甲丁丙角形之丙丁甲丙甲丁兩 角既各等甲丁同邊則甲乙與丙丁甲丙與乙丁俱 等也而丙角與相對之乙角亦等矣〈本篇廿六〉又乙丁甲 角加丙丁甲角與丙甲丁角加乙甲丁角既等即乙 甲丙與丙丁乙相對兩角亦等也〈公論二〉又甲乙丁甲 丁丙兩角形之甲乙乙丁兩邊與丁丙丙甲兩邊各 等腰間之乙角與丙角亦等則兩角形必等〈本篇四〉而 甲丁線分本形為兩平分
- 第三十五題
兩平行方形若同在平行線內又同底則兩形必等
- 解曰:甲乙丙丁兩平行線內有丙丁戊甲與
丙丁乙巳兩平行方形同丙丁底題言此兩 形等等者不謂腰等角等謂所函之地等後 言形等者多倣此
- 先論曰:設己在甲戊之內其丙丁戊甲與丙丁乙己
皆平行方形丙丁同底則甲戊與丙丁巳乙與丙丁 各相對之兩邊各等〈本篇三四〉而甲戊與己乙亦等〈公論一〉 試於甲戊己乙兩線各減己戊即甲己與戊乙亦等 〈公論三〉而甲丙與戊丁元等〈本篇三四〉乙戊丁外角與己甲 丙內角又等〈本篇廿九〉則乙戊丁與己甲丙兩角形必等 矣〈本篇四〉次於兩角形每加一丙丁戊己無法四邊形 則丙丁戊甲與丙丁乙己兩平行方形等也〈公論二〉
- 次論曰:設己戊同㸃依前甲戊與戊乙等乙
戊丁與戊甲丙兩角形等〈本篇四〉而每加一戊 丁丙角形則丙丁戊甲與丙丁乙戊兩平行 方形必等〈公論二〉
- 後論曰:設己㸃在戊之外而丙己與戊丁兩
線交於庚依前甲戊與己乙兩線等而每加 一戊己線即戊乙與甲己兩線亦等〈公論二〉因 顯己甲丙與乙戊丁兩角形亦等〈本篇四〉次每 減一己戊庚角形則所存戊庚丙甲與乙己 庚丁兩無法四邊形亦等〈公論三〉次於兩無法 形每加一庚丁丙角形則丙丁戊甲與丙丁 乙己兩平行方形必等〈公論二〉
- 第三十六題
兩平行線內有兩平行方形若底等則形亦等
- 解曰:甲乙丙丁兩平行線內有甲丙戊己與庚辛丁
乙兩平行方形而丙戊與辛丁兩底等題言 兩形亦等
- 論曰:試自丙至庚戊至乙各作直線相聯其
丙戊庚乙各與辛丁等則丙戊與庚乙亦等〈本篇卅四〉庚 乙與丙戊既平行線則庚丙與乙戊亦平行線〈本篇卅三〉 而甲丙戊己與庚丙戊乙兩平行方形同丙戊底者 等矣〈本篇三五〉庚辛丁乙與庚丙戊乙兩平行方形同庚 乙底者亦等矣〈本篇三五〉既爾則庚辛丁乙與甲丙戊己 亦等〈公論一〉
- 第三十七題
兩平行線內有兩三角形若同底則兩形必等
- 解曰:甲乙丙丁兩平行線內有甲丙丁乙丙
丁兩角形同丙丁底題言兩形必等
- 論曰:試自丁至戊作直線與甲丙平行次自
丁至己作直線與乙丙平行〈本篇三一〉夫甲丙丁戊乙丙 丁己兩平行方形在甲乙丙丁兩平行線內同丙丁 底既等〈本篇三五〉則甲丙丁角形為甲丙丁戊方 形之半與乙丙丁角形為乙丙丁己方形之 半者〈甲丁乙丁兩對角線平分兩方形見本篇卅四〉亦等〈公論七〉
- 第三十八題
兩平行線內有兩三角形若底等則兩形必等
- 解曰:甲乙丙丁兩平行線內有甲丙戊與乙
己丁兩角形而丙戊與己丁兩底等題言兩 形必等
- 論曰:試自庚至戊辛至丁各作直線與甲丙乙己平
行〈本篇卅一〉其甲丙戊庚與乙己丁辛兩平行方形既等 〈本篇卅六〉則甲丙戊與乙己丁兩角形為兩方形之半者 〈本篇卅四〉亦等〈公論七〉 増凡角形任於一邊兩平分之向對角作 直線即分本形為兩平分
- 論曰:甲乙丙角形試以乙丙邊兩平分於丁〈本篇十〉
自丁至甲作直線即甲丁線分本形為兩平分何 者試於甲角上作直線與乙丙平行〈本篇卅一〉則甲乙 丁甲丁丙兩角形在兩平行線內兩底等兩形亦 等〈本題〉 二増題凡角形任於一邊任作一㸃求從 㸃分本形為兩平分
- 法曰:甲乙丙角形從丁㸃求兩平分先自
丁至相對甲角作甲丁直線次平分乙丙線於戊 〈本篇十〉作戊己線與甲丁平行〈本篇卅一〉末作己丁直線 即分本形為兩平分
- 論曰:試作甲戊直線即甲戊己己丁戊兩角形在
兩平行線內同己戊底者等而每加一己戊丙形 則己丁丙與甲戊丙兩角形亦等〈公論二〉夫甲戊丙 為甲乙丙之半〈本題増〉則己丁丙亦甲乙丙之半
- 第三十九題
兩三角形其底同其形等必在兩平行線內
- 解曰:甲乙丙與丁丙乙兩角形之乙丙底同其形復
等題言在兩平行線內者蓋雲自甲至丁 作直線必與乙丙平行
- 論曰:如雲不然令從甲別作直線與乙丙
平行〈本篇卅一〉必在甲丁之上或在其下矣設 在上為甲戊而乙丁線引出至戊即作戊丙直線是 甲乙丙宜與戊丙乙兩角形等矣〈本篇卅七〉夫甲乙丙與 丁丙乙既等而與戊丙乙復等是全與其分等也〈公論〉 〈九〉設在甲丁下為甲己即作己丙直線是己丙乙與 丁丙乙亦等如前駁之
- 第四十題
兩三角形其底等其形等必在兩平行線內
- 解曰:甲乙丙與丁戊己兩角形之乙丙與
戊己兩底等其形亦等題言在兩平行線 內者蓋雲自甲至丁作直線必與乙己平 行
- 論曰:如雲不然令從甲別作直線與乙己平行〈本篇卅一〉
必在甲丁之上或在其下矣設在上為甲庚而戊丁 線引出至庚即作庚己直線是甲乙丙宜與庚戊己 兩角形等矣〈本篇三八〉夫甲乙丙與丁戊己既等而與庚 戊己復等是全與其分等也〈公論九〉設在甲丁下為甲 辛即作辛己直線是辛戊己與丁戊己亦等如前駁之
- 第四十一題
兩平行線內有一平行方形一三角形同底則方形倍 大於三角形
- 解曰:甲乙丙丁兩平行線內有甲丙丁戊方
形乙丁丙角形同丙丁底題言方形倍大於 角形
- 論曰:試作甲丁直線分方形為兩平分則甲丙丁與
乙丁丙兩角形等矣〈本篇卅七〉夫甲丙丁戊倍大於甲丙 丁〈本篇卅三〉必倍大於乙丁丙
- 第四十二題
有三角形求作平行方形與之等而方形角有與所設 角等
- 法曰:設甲乙丙角形丁角求作平行方形與
甲乙丙角形等而有丁角先分一邊為兩平 分如乙丙邊平分於戊〈本篇十〉次作丙戊己角 與丁角等〈本篇廿〉次自甲作直線與乙丙平行〈本篇卅一〉而 與戊己線遇於己末自丙作直線與戊己平行為丙 庚〈本篇卅一〉而與甲己線遇於庚則得己戊丙庚平行方 形與甲乙丙角形等
- 論曰:試自甲至戊作直線其甲戊丙角形與己戊丙
庚平行方形在兩平行線內同底則己戊丙庚倍大 於甲戊丙矣〈本篇四一〉夫甲乙丙亦倍大於甲戊丙〈本篇卅八〉 〈増〉即與己戊丙庚等〈公論六〉
- 第四十三題
凡方形對角線旁兩餘方形自相等
- 解曰:甲乙丙丁方形有甲丙對角線題言兩旁之乙
壬庚戊與庚己丁辛兩餘方形〈界説卅六〉必等
- 論曰:甲乙丙甲丙丁兩角形等〈本篇卅四〉甲戊庚
甲庚辛兩角形亦等〈本篇卅四〉而於甲乙丙減甲 戊庚於甲丙丁減甲庚辛則所存乙丙庚戊 與庚丙丁辛兩無法四邊形亦等矣〈公論三〉又 庚壬丙己角線方形之庚丙己庚丙壬兩角 形等〈本篇三四〉而於兩無法四邊形每減其一則 所存乙壬庚戊與庚己丁辛兩餘方形安得不等〈公論三〉
- 第四十四題
一直線上求作平行方形與所設三角形等而方形角 有與所設角等
- 法曰:設甲線乙角形丙角求於甲線上作
平行方形與乙角形等而有丙角先作丁 戊己庚平行方形與乙角形等而戊己庚 角與丙角等〈本篇四二〉次於庚己線引長之作 己辛線與甲等次作辛壬線與戊己平行 〈本篇三一〉次於丁戊引長之與辛壬線遇於壬 次自壬至己作對角線引出之又自丁庚引長之與 對線角遇於癸次自癸作直線與庚辛平行又於壬 辛引長之與癸線遇於子末於戊己引長之至癸子 線得丑即己丑子辛平行方形如所求
- 論曰:此方形之己辛線與甲等而辛己丑角為戊己
庚之交角〈本篇十五〉則與丙等又本形與戊己庚丁同為 餘方形等〈本篇四三〉則與乙角形等
- 第四十五題
有多邊直線形求作一平行方形與之等而方形角有 與所設角等
- 法曰:設甲乙丙五邊形丁角求作平行
方形與五邊形等而有丁角先分五邊 形為甲乙丙三三角形次作戊己庚辛 平行方形與甲等而有丁角〈本篇四二〉次於 戊辛己庚兩平行線引長之作庚辛壬癸平行方形 與乙等而有丁角〈本篇四四〉末復引前線作壬癸子丑平 行方形與丙等而有丁角〈本篇四四〉即此三形並為一平 行方形與甲乙丙並形等而有丁角自五以上可至 無窮俱倣此法
- 論曰:戊己庚與辛庚癸兩角等而每加一己庚辛角
即辛庚癸己庚辛兩角定與己庚辛戊己庚兩角等 夫己庚辛戊己庚是兩平行線內角與兩直角等也 〈本篇廿九〉則己庚辛辛庚癸亦與兩直角等而己庚庚癸 為一直線也〈本篇十四〉又戊辛庚與戊己庚兩對角等而 辛壬癸與辛庚癸兩對角亦等則戊己庚辛庚辛壬 癸皆平行方形也〈本篇卅四〉壬癸子丑依此推顯〈本篇三十〉即 與戊己癸壬並為一平行方形矣
- 増題兩直線形不等求相減之較幾何
- 法曰:甲與乙兩直線形甲大於乙以乙
減甲求較幾何先任作丁丙己戊平行 方形與甲等次於丙丁線上依丁角作 丁丙辛庚平行方形與乙等〈本題〉即得辛 庚戊己為相減之較矣何者丁丙己戊之大於丁 丙辛庚較餘一辛庚戊己也則甲大於乙亦辛庚 戊己也
- 第四十六題
一直線上求立直角方形
- 法曰:甲乙線上求立直角方形先於甲乙兩
界各立垂線為丁甲為丙乙皆與甲乙線等 〈本篇十一〉次作丁丙線相聯即甲乙丙丁為直角方形
- 論曰:甲乙兩角俱直角則丁甲丙乙為平行線〈本篇廿八〉
此兩線自相等則丁丙與甲乙亦平行線〈本篇三三〉而甲 乙丙丁四線俱平行俱相等又甲乙俱直角則相對 丁丙亦俱直角〈本篇卅四〉而甲乙丙丁定為四直角方形
- 第四十七題
凡三邊直角形對直角邊上所作直角方形與餘兩邊 上所作兩直角方形並等
- 解曰:甲乙丙角形於對乙甲丙直角之乙丙邊上作
乙丙丁戊直角方形〈本篇四六〉題言此形與 甲乙邊上所作甲乙己庚及甲丙邊上 所作甲丙辛壬兩直角方形並等
- 論曰:試從甲作甲癸直線與乙戊丙丁
平行〈本篇卅一〉分乙丙邊於子次自甲 至丁至戊各作直線末自乙至辛自丙 至己各作直線其乙甲丙與乙甲庚既皆直角即庚 甲甲丙是一直線〈本篇十四〉依顯乙甲甲壬亦一直線又 丙乙戊與甲乙己既皆直角而每加一甲乙丙角即 甲乙戊與丙乙己兩角亦等〈公論二〉依顯甲丙丁與乙 丙辛兩角亦等又甲乙戊角形之甲乙乙戊兩邊與 丙乙己角形之己乙乙丙兩邊等甲乙戊與丙乙己 兩角復等則對等角之甲戊與丙己兩邊亦等而此 兩角形亦等矣〈本篇四〉夫甲乙己庚直角方形倍大於 同乙己底同在平行線內之丙乙己角形〈本篇四一〉而乙 戊癸子直角形亦倍大於同乙戊底同在平行線內 之甲乙戊角形則甲乙己庚不與乙戊癸子等乎〈公論〉 〈六〉依顯甲丙辛壬直角方形與丙丁癸子直角形等 則乙戊丁丙一形與甲乙己庚甲丙辛壬兩形並等 矣
一増凡直角方形之對角線上作直角方 形倍大於元形如甲乙丙丁直角方形之 甲丙線上作直角方形倍大於甲乙丙丁形 二増題設不等兩直角方形如一以甲為邊一以 乙為邊求別作兩直角方形自相等而並之又與 元設兩形並等
- 法曰:先作丙戊線與甲等次作戊丙丁直
角而丙丁線與乙等次作戊丁線相聨末 於丙丁戊角丙戊丁角各作一角皆半於直角己 戊己丁兩腰遇於己〈公論十一〉而等〈本篇六〉即己戊己丁 兩線上所作兩直角方形自相等而並之又與丙 戊丙丁上所作兩直角方形並等
- 論曰:己丁戊己戊丁兩角既皆半於直角則丁己
戊為直角〈本篇卅二〉而對直角之丁戊線上所作直角 方形與兩腰線上所作兩直角方形並等矣〈本題〉己 戊與己丁既等則其上所作兩直角方形自相等 矣又丁戊線上所作直角方形與丙丁丙戊線上 所作兩直角方形並既等則己戊己丁上兩直角 方形並與丙戊丙丁上兩直角方形並亦等 三増題多直角方形求並作一直角方形與之等
- 法曰:如五直角方形以甲乙丙丁戊為
邊任等不等求作一直角方形與五形 並等先作己庚辛直角而己庚線與甲 等庚辛線與乙等次作己辛線旋作己 辛壬直角而辛壬與丙等次作己壬線 旋作己壬癸直角而壬癸與丁等次作己癸線旋 作己癸子直角而癸子與戊等末作己子線題言 己子線上所作直角方形即所求
- 論曰:己辛上作直角方形與甲乙兩形並等〈本題〉己
壬上作直角方形與己辛及丙兩形並等餘倣此 推顯可至無窮
四増三邊直角形以兩邊求第三邊長短 之數
- 法曰:甲乙丙角形甲為直角先得甲乙甲
丙兩邊長短之數如甲乙六甲丙八求乙丙邊長 短之數其甲乙甲丙上所作兩直角方形並既與 乙丙上所作直角方形等〈本題〉則甲乙之羃〈自乘之數曰:羃〉 得三十六甲丙之羃得六十四並之得百而乙丙 之羃亦百百開方得十即乙丙數十也又設先得 甲乙乙丙如甲乙六乙丙十而求甲丙之數其甲 乙甲丙上兩直角方形並既與乙丙上直角方形 等則甲乙之羃得三十六乙丙之羃得百 百減三十六得甲丙之羃六十四六十四 開方得八即甲丙八也求甲乙倣此 此 以開方盡實者為例其不盡實者自具筭家分法
- 第四十八題
凡三角形之一邊上所作直角方形與餘邊所作兩直角方形並等,則對一邊之角必直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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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曰:試於乙上作甲乙丁直角,而乙丁與乙丙兩線等;次作丁甲線相聯,其甲乙丁既直角,則甲丁上直角方形與甲乙、乙丁上兩直角方形並等〈本篇四七〉。而甲乙、乙丁上兩直角方形並與甲乙、乙丙上兩直角方形並又等〈甲乙同乙丁乙丙等故〉,即丁甲上直角方形與甲丙上直角方形必等。夫甲乙丁角形之甲乙、乙丁兩腰與甲乙丙角形之甲乙、乙丙兩腰既等,而丁甲、甲丙兩底又等,則對底線之兩角亦等〈本篇八〉。甲乙丁既直角,即甲乙丙亦直角。
幾何原本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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