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892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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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1891(2009)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892(2009)號決議
2009年10月13日安全理事會第6200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893(2009)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重申其以往關於海地的各項決議,尤其是第1840(2008)號第1780(2007)號第1743(2007)號第1702(2006)號第1658(2006)號第1608(2005)號第1576(2004)號第1542(2004)號決議,
重申其對海地主權、獨立、領土完整和統一的堅定承諾,欣見迄今在鞏固海地穩定的關鍵領域取得的進展,重申對海地政府的支持,並欣見其為海地政局穩定和鞏固民主所做的貢獻,
欣見最近在通過聯合國海地穩定特派團(聯海穩定團)和其他利益攸關方支持新參議員選舉等方式加強治理方面,以及在憲法改革方面取得的進展,強調必須確立可信、有效、透明和問責的治理模式,鼓勵海地政府進一步加強國家機構,着重指出國際社會必須繼續努力增強海地政府及其國家機構的能力,
鼓勵海地政府及海地所有其他相關行為體加強民主對話,形成儘可能廣泛且具包容性的共識,確認為了加強治理和國家能力,以處理本國議程上的最高優先事項,需要海地政府在海地各相關行為體中發揮領導作用,展示堅定的政治意願,
着重指出必須進一步努力支持婦女參與政治進程,
着重指出區域組織在進行中的海地穩定和重建進程中的作用,籲請聯海穩定團繼續與美洲國家組織(美洲組織)和加勒比共同體(加共體)密切合作,同時注意到2009年9月28日海地問題2x9協商小組的《聯合公報》(S/2009/509),
確認海地面臨的各種挑戰相互關聯,重申安全、法治與體制改革、全國和解及發展方面的可持續進展是相輔相成的,欣見海地政府和國際社會繼續努力應對這些挑戰,
重申在促進安全的同時還必須促進社會和經濟發展,才能實現海地持久穩定(S/PRST/2009/4),
確認尊重人權、遵循適當法律程序、打擊犯罪行為以及結束有罪不罰的現象,對確保海地法治與安全至關重要,
讚揚聯海穩定團繼續協助海地政府確保有一個安全、穩定的環境,感謝聯海穩定團人員及派遣國,並向在執行任務中受傷或遇難的人員致敬,
確認過去一年來安全狀況有所改善,但是指出,安全狀況依然脆弱,
確認美洲國家組織繼續為實現海地選民登記現代化提供支助,籲請海地當局在聯海穩定團及國際社會的持續支助下建立有效的常設選舉機構,按照海地憲法及法律規定舉行選舉,
籲請海地政府與國際社會協調,繼續推動安全部門改革,特別是海地政府通過的《海地國家警察(國家警察)改革計劃》要求進行的改革,
強調必須加快落實為了根據國家司法改革計劃加強司法系統而採取的步驟,包括實現司法體制現代化和改善訴諸法律的機會,
支持審前超期羈押問題諮詢委員會的初步建議,強調必須處理涉及大多數海地囚犯處境的問題,
認識到海地人民在以往颶風季節期間遭受重災,確認海地政府在滿足民眾的人道主義需求及其他需求方面面臨挑戰,欣見在這方面海地當局所做的努力以及國際社會的貢獻,強調今後採取這方面的行動時,海地的捐助者和合作夥伴之間,各方與海地政府之間以及在聯合國系統內部必須進行充分協調,
確認糧食、燃料、金融及經濟等方面危機的外部經濟衝擊繼續對海地總體穩定進程構成重大威脅,
欣見任命美利堅合眾國前總統威廉·傑斐遜·克林頓為聯合國海地問題特使,
強調必須迅速實施各種切實有效且能見度高的勞動密集型項目,從而有助於創造就業機會和提供有利於增強海地民眾對聯海穩定團的支持的基本社會服務,
確認海地的國際捐助方和合作夥伴作出長期承諾的重要性,鼓勵它們以協調一致並符合海地國家優先事項的方式繼續加強援助,
強調該國政府和議會必須共同努力營造促進經濟活動和創造就業機會的立法和監管環境,以促進增長,減少貧困,
欣見秘書長2009年9月1日的報告(S/2009/439),
注意到經社理事會海地問題特設諮詢小組的報告(E/2009/105),
欣見秘書長為了隨時審查包括聯海穩定團在內的各項維和行動所做的努力,強調安理會有必要按照2009年8月5日關於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的安理會主席聲明(S/PRST/2009/24)的要求,與部隊和警察派遣國以及其他相關的利益攸關方合作,力求以戰略性方式進行維持和平部署,
回顧其2009年7月22日(PRST/2009/23)和2009年8月5日(PRST/2009/24)的主席聲明,其中着重指出有必要促進建立和平、維持和平、建設和平及發展之間的統籌一致,以便能有效地應對衝突後局勢,並強調秘書長鬚在其報告中說明在協調聯合國在海地的做法方面取得的進展,特別是說明在實現建設和平目標方面存在的重大差距,
認定,儘管目前已取得進展,但海地局勢繼續對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按照第1542(2004)號決議執行部分第7段第一節所述採取行動
1. 決定第1542(2004)號第1608(2005)號第1702(2006)號第1743(2007)號第1780(2007)號第1840(2008)號決議所載聯海穩定團任務期延至2010年10月15日,並打算屆時續延;
2. 贊同秘書長報告(S/2009/439)第26段和第27段所載建議,即在海地國家警察能力按計劃得到實質性提高從而可以重新評估這方面情況之前,維持該特派團目前兵力總數,同時調整部隊配置,以更好地滿足目前的實地需要;
3. 因此,決定聯海穩定團構成如下:一個軍事部分,官兵人數不超過6 940人;一個警察部分,警員人數不超過2 211人;
4. 確認海地政府和人民對該國穩定進程的所有方面擁有自主權並負有主要責任,確認聯海穩定團在支持該國政府這方面的努力中發揮的作用,鼓勵海地政府繼續充分利用國際支助增強自己的能力,以便最終恢復承擔全部責任;
5. 強調實地所有國際行為體都必須相互協調;
6. 表示全力支持秘書長特別代表,特別是支持他開展努力,同海地政府密切合作加強穩定與治理,並重申他受權協調和開展聯合國各機構、基金和方案在海地的所有活動;
7. 表示全力支持聯合國海地問題特使、美利堅合眾國前總統威廉·傑斐遜·克林頓,特別是支持他努力協助海地政府和人民創造新的就業機會,改善基本服務的提供和基礎設施,加強災難恢復和備災,吸引私營部門投資並爭取更多的國際支助;
8. 再次籲請聯海穩定團支持目前海地境內的政治進程,包括由秘書長特別代表進行斡旋,此外與海地政府合作,促進包容各方的政治對話與全國和解,並為即將展開的2010年選舉提供後勤和安全援助,以確保民主選出的政治體制能夠繼續推進《國家增長和減貧戰略文件》中規定的改革工作;
9. 歡迎聯海穩定團繼續協助海地政府努力建設各級體制能力,籲請聯海穩定團按照其任務規定,繼續此種支持,以加強能夠自我維持的國家機構,特別是在太子港以外地區,包括向各主要部委和機構提供知識專長;
10. 聯海穩定團繼續視需要支持國家警察,以確保海地境內的安全,並鼓勵聯海穩定團和海地政府繼續採取協調的威懾行動,以進一步減少犯罪和暴力事件,包括改進和加強《國家警察改革計劃》的實施工作,請聯海穩定團按照其任務規定,繼續協助海地政府進行國家警察的改革和改組,特別是支持監督、輔導、培訓和審查警察人員以及加強體制和業務能力,根據聯海特派團的總體戰略,並按照《國家警察改革計劃》,逐步將地域和職能上的常規維持法律秩序職責移交給海地警察;
11. 各會員國,包括鄰國和區域各國,同聯海穩定團協調,加強與海地政府的合作,打擊跨界非法販運人口,特別是販運兒童以及販運毒品、武器和其他非法活動,並幫助加強國家警察在這些領域的能力,包括由聯海穩定團提供技術專長,支持努力實施綜合邊界管理辦法,以國家能力建設為側重點,並強調需要為政府在該領域的努力提供協調的國際支持;
12. 確認聯海穩定團需要繼續在海陸邊界地區沿線開展巡邏,以支持國家警察的邊界安全活動,並鼓勵聯海穩定團繼續同海地政府和有關會員國進行討論,以評估海地海陸邊界沿線存在的威脅;
13. 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同時也籲請所有行為體,開展各種活動以切實改善相關居民的生活條件,保護兒童的權利,配合海地政府在聯海穩定團支持下開展的安全和發展行動,並請聯海穩定團繼續實施速效項目;
14. 譴責任何針對聯海穩定團人員或設施的襲擊,要求不得對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或設施,或從事人道主義、發展或維持和平工作的其他行為體進行恐嚇或施加暴力;
15. 欣見為改革法治機構而採取的步驟,請聯海穩定團繼續在這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並鼓勵海地當局充分利用這種支持,尤其是藉以革新主要立法,執行司法改革計劃,採取包括提名等必要步驟,讓上級司法機構得以充分運作,並需要解決審前超期羈押和監獄人滿為患問題,特別應注意兒童;
16. 又鼓勵實施國家監獄管理局戰略計劃,請聯海穩定團繼續支持輔導和培訓懲戒工作人員,加強體制和業務能力;
17. 聯海穩定團繼續實施其減少社區暴力的做法,包括向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國家委員會提供支持,並將其工作集中於勞動密集型項目,編制武器登記冊,修改關於進口和持有軍火的現行法律,改革武器許可證制度,以及制定和實施國家社區治安理念;
18. 重申聯海穩定團負有人權任務,籲請海地當局繼續努力促進和保護人權,並籲請聯海穩定團繼續向國家警察和包括懲戒部門在內的其他相關機構提供人權培訓;
19. 嚴厲譴責嚴重侵害受武裝暴力影響的兒童的行為,以及普遍存在的對婦女和女童的強姦和其他性虐待行為,請聯海穩定團和聯合國國家工作隊與政府密切合作,按照安全理事會第1325(2000)號第1612(2005)號第1820(2008)號第1882(2009)號第1888(2009)號第1889(2009)號決議的規定,繼續促進和保護婦女和兒童權利;
20. 秘書長繼續採取必要措施,確保聯海穩定團全體人員全面遵守聯合國對性剝削和性虐待的零容忍政策,並隨時向安理會通報情況,敦促部隊和警察派遣國確保涉及本國人員的行為受到適當調查和懲處;
21. 籲請聯海穩定團和聯合國國家工作隊進一步加強協調,並與海地政府和國際夥伴進行協作,幫助確保提高執行《國家增長和減貧戰略文件》的效率,以便在秘書長《鞏固計劃》確認對海地穩定至為重要的社會經濟發展領域取得進展,處理緊迫的發展問題;
22. 歡迎聯海穩定團為協助滿足海地境內的迫切需要而完成的重要工作,並鼓勵特派團在其任務範圍內充分利用現有手段和能力,包括其工程師,進一步改善該國的穩定;
23. 欣見聯海穩定團在執行傳播和公眾宣傳戰略方面取得進展,並請它繼續進行這些活動;
24. 歡迎秘書長為制訂五個領域基準和指標以衡量鞏固海地穩定方面的進展情況而做的工作,請秘書長與海地政府協商,在酌情考慮到《國家增長和減貧戰略文件》的情況下繼續更新《鞏固計劃》,包括完善這些基準和進展指標,並在其報告中向安理會通報有關情況;
25. 秘書長每半年,且至遲在聯海穩定團任期結束前45天,向安理會報告聯海穩定團執行任務的情況;
26. 又請秘書長在其報告中全面評估海地安全所受威脅,諸如司法部門改革、監獄系統改革和禁毒能力等,同時考慮到對聯海穩定團活動和構成所作的審查、該團與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和其他發展行為體進行的協調以及海地的消除貧窮和可持續發展需求,並酌情提出調整聯海穩定團構成的備選方案;
27. 強調必須酌情定期更新軍事部門和警察部門的規劃文件,如行動概念和接戰規則等,使之符合安理會所有相關決議的規定,並請秘書長就此向安全理事會及部隊和警察派遣國提出報告;
28.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第6200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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