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2407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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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2408(2018)號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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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各項相關決議,包括第825(1993)、 1540(2004)、 1695(2006)、 1718(2006)、 1874(2009)、 1887(2009)、 1928(2010)、 1985(2011)、 2050(2012)、 2087(2013)、 2094(2013)、 2141(2014)、 2207(2015)、 2270(2016)、 2276(2016)、 2321(2016)、 2345(2017)、 2356(2017)、 2371(2017)、 2375(2017)和2397(2017)號決議,以及2006年10月6日(S/PRST/2006/41)、 2009年4月13日(S/PRST/2009/7)、 2012年4月16日(S/PRST/2012/13)和2017年8月29日(S/PRST/2017/16)安理會主席聲明,
回顧依照第1874(2009)號決議第26段設立了一個專家小組,負責在委員會領導下執行該段規定的任務,
回顧秘書長依照第1874(2009)號決議第26段任命的專家小組的臨時報告和專家小組2017年2月27日的最後報告(S/2017/150),
回顧安全理事會關於制裁一般性問題非正式工作組的報告(S/2006/997)中關於編制制裁監測機制報告的方法標準,
歡迎秘書處考慮到安理會主席的說明(S/2006/997)所提供的指導,努力擴大和改進安全理事會附屬機構事務處的專家名冊,
在這方面,強調必須按照第1874(2009)號決議第26段中專家小組的任務規定,提供可信的、以事實為依據的獨立評估、分析和建議,
認定核生化武器及其運載工具的擴散繼續威脅國際和平與安全,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第四十一條採取行動,
1. 決定將第1874(2009)號決議第26段規定並經第2094(2013)號決議第29段修訂的專家小組的任務期限延至2019年4月24日,決定這一任務規定也適用於第2270(2016)、 2321(2016)、 2356(2017)、 2371(2017)、 2375(2017)和2397(2017)號決議規定的措施,表示打算至遲於2019年3月24日審查任務規定,並就期限的進一步延長採取適當行動,請秘書長為此採取必要的行政措施;
2. 請專家小組至遲於2018年8月3日按照第2321(2016)號決議第43段的要求向委員會提出中期工作報告,又請專家小組經與委員會討論後,至遲於2018年9月7日向安理會提交其中期報告,還請專家小組至遲於2019年2月1日向委員會提交附有其結論和建議的最後報告,並請專家小組經與委員會討論後,至遲於2019年3月14日向安理會提交其最後報告;
3. 請專家小組至遲於重新獲得任命後30天內向委員會提出計劃工作方案,鼓勵委員會定期討論這一工作方案,並定期就專家小組的工作與專家小組進行溝通,還請專家小組向委員會提出對這一工作方案的任何修訂;
4. 表示打算繼續跟蹤專家小組的工作;
5. 敦促所有國家、聯合國相關機構和其他有關方面與第1718(2006)號決議所設委員會和專家小組充分合作,特別是提供各自掌握的任何有關第1718(2006)、 1874(2009)、 2087(2013)、 2094(2013)、 2270(2016)、 2321(2016)、 2356(2017)、 2371(2017)、 2375(2017)和2397(2017)號決議所定措施執行情況的信息;
6.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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