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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2535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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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4(2020) 聯合國安理會第2535(2020)號決議
S/RES/2535(2020)
2020年7月14日
發布機關: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2536(2020)
本作品收錄於《Portal:聯合國安理會2020年決議

第8748次會議以15票贊成,0票反對通過

聯合國 S/RES/2535 (2020)

安全理事會 Distr.: General
14 July 2020

第2535(2020)號決議

2020年7月14日安全理事會第8748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重申致力於使其第2250(2015)2419(2018)號決議以及2019年12月12日主席聲明(S/PRST/2019/15)得以全面執行和落實,

回顧其關於婦女與和平與安全的第1325(2000)1820(2008)1888(2009)1889(2009)1960(2010)2106(2013)2122(2013)2242(2015)2467(2019)2493(2019)號決議以及相關各項主席聲明,

還回顧其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第1265(1999)1674(2006)1894(2009)號決議,

回顧其關於建設和平架構的第1645(2005)2282(2016)2413(2018)號決議、關於衝突後建設和平的S/PRST/2012/29S/PRST/2015/2號主席聲明以及關於建設和平和保持和平的S/PRST/2016/12號主席聲明,

又回顧其關於反恐怖主義的各項決議,包括第2178(2014)2195(2014)2354(2017)2395(2017)2396(2017)2462(2019)2482(2019)號決議,以及S/PRST/2015/11S/PRST/2020/5號主席聲明,

重申必須提高聯合國的能力,使之能夠實現創立聯合國時立下的幫助後世免遭戰禍的決心,必須重視預防外交、調解和斡旋、維持和平、建設和平和保持和平,

重申青年可為維護和促進和平與安全、預防和解決衝突的努力作出重要的積極貢獻,是維持和平和建設和平努力得以持續、包容各方和取得成功的一個關鍵方面,

認識到當今這一代青年是世界有史以來人數最多的一代,在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國家,年輕人往往占人口大多數,

指出青年一詞在本決議中是指18至29歲年輕人,還指出各國和國際上對該詞的定義可能有所不同,包括大會第50/81和56/117號決議中對青年的定義,

銘記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以及安全理事會根據《憲章》承擔的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這一首要職責,

表示關切在平民中,受武裝衝突不利影響、包括成為難民和境內流離失所者的民眾中有很多是青年,青年失去接受優質教育的機會和經濟機會對持久和平與和解造成重大影響,

認識到應使青年積極參與營造持久和平,促進公正與和解,並認識到青年人數眾多是特有的人口紅利,在包容性政策到位的情況下有助於持久和平與經濟繁榮,

認識到在武裝衝突中及衝突後保護所有青年,特別是青年婦女、難民和境內流離失所者,並使青年參與和平進程,這可為維護和促進國際和平與安全作出重要貢獻,應是任何解決衝突和建設和平綜合戰略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強調必須採取綜合辦法建設和平、保持和平,特別是為此必須防止衝突並在衝突各個階段消除衝突根源,

重申國家政府和當局對於確定、推動和引領建設和平及保持和平的優先事項、戰略和活動負有首要職責,重申包容性,包括為此確保青年充分、有效和有意義地參與而不受基於種族、膚色、性別、語言、殘疾、宗教或信仰、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的任何歧視,是推進建設和平進程和目標以確保兼顧社會各階層需求的關鍵所在,

重申青年作為變革推動者可在打擊恐怖主義和助長恐怖主義的暴力極端主義的鬥爭中發揮重要作用,

認識到核心挑戰依然存在,包括限制年輕人、特別是年輕婦女參與和影響決策的能力的結構性障礙、侵犯青年人權的行為以及在促進包容、特別是通過優質教育促進包容方面投資不足,

認識到2250(2015)號決議通過五周年、第1325(2000)號決議通過二十周年、聯合國建設和平架構審查、採取行動落實可持續發展十年啟動、第四次婦女問題世界會議《行動綱要》通過二十五周年、聯合國成立七十五周年和可持續發展目標通過五周年具有重要意義,為突出強調年輕人在塑造世界及其未來方面的寶貴作用以及放大年輕人在這方面的聲音和觀點提供了理想契機,

承認各國政府以及區域和國際組織正在開展工作,使青年參與建設和平與維持和平,

認識到民間社會,包括基於社區的民間社會、青年、婦女、建設和平者,以及酌情包括私營部門、學術界、智囊團、媒體以及文化、教育和宗教領袖,在建設和平工作和保持和平方面的重要性,包括在提高對恐怖主義威脅的認識和更有效地應對威脅等方面,

表示讚賞地注意到秘書長的《聯合國2030年青年戰略》,該戰略為聯合國系統提供了路線圖,包括關於建設和平和建設復原力的一個具體優先事項,與第2250(2015)2419(2018)號決議直接對接,

認識到青年、尤其是青年婦女面臨的挑戰,這些挑戰使她們面臨特定風險,包括導致一切形式歧視和暴力長期存在的性別不平等,強調促進性別平等和增強婦女權能對於她們充分、平等和有效參與和平進程各個階段至關重要,因為婦女在預防和解決衝突及建設和平中有着重要作用,重申婦女在重新構建恢復中的社會結構以及制定和執行衝突後戰略方面可以發揮關鍵作用,以便考慮到她們的觀點和需求,

重申受教育權及其對實現和平與安全的貢獻,還認識到投資於普及性全納教育與培訓是各國可為確保青年的近期和長期發展作出的重要政策投資,重申提供包容、公平和優質的正規和非正規教育是使青年獲得相關技能和培養其能力的重要因素,

表示注意到秘書長2020年3月2日第一次報告(S/2020/167)及其中的建議,並注意到題為《缺失的和平》的青年與和平與安全問題進展情況獨立研究報告,

1. 促請所有相關行為體考慮如何在預防和解決衝突以及建設和平中,包括在談判和執行和平協定時,以包容方式提高青年的代表性,確保青年充分、有效和有意義地參與,同時認識到青年的邊緣化不利於建設可持續和平;

2. 重申各國有義務尊重、促進和保護包括青年在內的所有人的人權和基本自由,確保平等訴諸法律的機會,維護法治機構的完整性,並為參與和平與安全工作的青年促進一個有利、安全的環境,包括為此而保護公民和政治空間,譴責仇恨言論和煽動暴力的言行;

3. 敦促武裝衝突各方保護平民,包括平民青年,嚴格遵守國際法,特別是1949年日內瓦四公約及其1977年附加議定書規定的義務;

4. 還敦促會員國保護青年免遭武裝衝突中暴力行為侵害,並敦促所有各方消除一切形式的性暴力和性別暴力以及人口販運;

5. 敦促會員國協助創造一個包容、安全、有利、促進性別平等的環境,使青年行為體,包括不同背景的青年,能獲得認同並得到適當的支持和保護,以便開展預防暴力活動、支持社會凝聚力,並能不受無理干擾地獨立開展工作,包括在武裝衝突局勢中開展工作,敦促會員國徹底、公正地調查針對青年行為體的威脅、騷擾和暴力,確保將此類行為人繩之以法;

6. 又促請會員國履行各自義務以消除有罪不罰現象,還促請會員國調查和起訴滅絕種族罪、危害人類罪、戰爭罪以及針對平民包括青年實施的其他嚴重罪行的責任人;

7. 強調指出必須為年輕人提供機會以加強韌性,防止從激進化走向暴力,抵禦恐怖主義招募,為此制定青年政策,同時遵守國際法,特別是國際人權法和國際人道法規定的義務,以此作為成功的反恐工作的一個必要部分;

8. 強調指出必須制定可積極促進建設和平努力、包括社會和經濟發展的青年政策,支持旨在發展地方經濟和提供青年就業機會和職業培訓的項目,促進青年的教育,推動青年創業和建設性參政;

9. 確認數字空間為促進對話、問責和決策透明度提供了創新的參與機會,包括在受衝突影響的情況下,與此同時,在獲取技術方面的不平等現象仍然普遍存在,互聯網和社交媒體可能被用於傳播虛假信息和恐怖主義意識形態以及用於威脅和攻擊青年活動者,表示關切恐怖主義分子及其支持者在全球化社會中日益將信息和通信新技術用於恐怖主義目的,鼓勵會員國合作採取行動防止恐怖主義分子將技術、通信和資源用於恐怖主義行為,同時尊重人權和基本自由並遵守國際法規定的義務;

10. 確認年輕人切實參與人道主義規劃和應對工作對提高人道主義援助的成效至關重要,年輕人可發揮獨特作用,幫助加強國家、地方和社區在衝突局勢和衝突後局勢中的能力,以防備和應對日益頻繁和嚴重的天氣事件和自然災害以及影響到年輕人生活和未來的公共衛生挑戰,包括冠狀病毒病大流行,為此鼓勵會員國支持青年,把青年納入這些方面的決策進程;

11. 促請會員國採取適當措施,促進包括殘疾者在內的年輕的武裝衝突倖存者和年輕的衝突中性暴力倖存者的身心康復和社會再融入,為此提供獲得優質教育、社會-經濟支持和職業培訓等技能發展的機會,以使其恢復社會和經濟生活;

12. 促請會員國保護教育機構,使其成為免於一切形式暴力的場所,確保所有青年、包括邊緣青年都能利用這些場所,並採取步驟解決年輕婦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權的問題;

13. 促請會員國採取步驟鼓勵青年切實參與受衝突破壞地區的重建,向難民、境內流離失所者和戰爭受害者提供幫助,促進和平、和解和恢復;

14. 鼓勵會員國、區域組織和次區域組織制定和實施青年政策和方案並促進青年的建設性參與,包括通過地方、國家和區域各級專門的青年與和平與安全路線圖以及充足資源和參與式進程,特別是與年輕人和青年組織一起努力落實,包括與年輕人一起監測、評價和協調;

15. 歡迎建設和平委員會努力推進青年與和平與安全議程,更多地參與支持青年建設和平者,在其討論和建議中列入使青年切實參與國家、區域和國際各級建設和平和保持和平努力的方式方法,同時重申國家對建設和平工作的自主和主導原則,鼓勵建設和平委員會在規劃工作和實現穩定工作、在建設和平和保持和平工作中繼續支持年輕人發揮重要的建設和平作用,支持由青年主導的組織參與並發表意見,繼續酌情提請安全理事會注意委員會的意見和建議;

16. 促請會員國、區域組織以及包括維持和平特派團和特別政治任務在內的聯合國系統相互協調,通過與年輕人建立包容各方的夥伴關係等方式,使他們更多參與第2250(2015)2419(2018)號決議和本決議的執行工作,確保有專門能力處理青年與和平與安全問題,在這方面鼓勵秘書長青年問題特使辦公室促進整個聯合國系統在青年與和平與安全方面活動的協調一致,同時跟蹤本決議及第2250(2015)2419(2018)號決議的執行情況;

17. 鼓勵會員國考慮酌情增加對青年與和平與安全議程落實工作的供資,包括為由青年主導和以青年為重點的組織提供可利用的資源渠道;

18. 表示打算酌情繼續邀請包括由青年主導的組織在內的民間社會以及青年建設和平者,就針對具體國家的審議議題和相關專題領域向安理會通報情況,並在安理會派遣訪問團期間,在實地與當地青年、由青年主導的組織和青年建設和平者舉行包容各方的互動式會議;

19. 確認秘書長青年問題特使及其辦公室以及聯合國相關實體、報告員、特使、秘書長代表和駐地協調員依據第2250號決議概述的參與、保護、預防、脫離和重新融入社會、夥伴關係這五個支柱在落實青年與和平與安全議程方面發揮的作用和開展的工作,包括確保年輕人在促進和平與安全方面的重要作用得到充分承認和支持,鼓勵上述各方繼續就青年在武裝衝突期間和衝突後局勢中的作用和需要加強協調和互動,包括與區域組織加強協調和互動;

20. 秘書長及其特使在涉及維護和平與安全、建設和平和保持和平的相關討論中納入青年的意見,促進青年充分、有效、有意義地參與各級決策,特別注意不加任何區別或歧視地納入青年婦女;

21. 秘書長就青年與和平與安全議程的落實工作向所有維持和平特派團及其他相關的聯合國特派團提供指導,敦促所有維持和平特派團及其他相關的聯合國特派團考慮到各自任務規定,制定並實施針對具體情況的青年與和平與安全戰略;

22. 秘書長制定關於保護年輕人、包括參與聯合國和平與安全工作的年輕人的專題指南,作為新的聯合國系統保護工作共同議程的組成部分;

23. 鼓勵秘書長和聯合國相關實體在聯合國系統內建立內部機制以擴大青年在聯合國工作中的參與,加倍努力改進能力建設和技術指導,在全球、區域和國家各級把青年與和平與安全議程納入聯合國戰略和規劃文件、衝突分析、框架、舉措和指導工具,包括利用現有人力資源任命青年問題協調人,以便在各自任務範圍內落實青年與和平與安全議程;

24. 秘書長在給安理會的專題報告和區域報告及定期通報中,就武裝衝突背景下與年輕人有關的問題提供資料及相關建議,包括介紹青年參與和平進程這方面的進展情況,並在現有任務範圍內提供與青年有關的分類數據;

25. 秘書長確保在現有資源範圍內有能力和專門知識可用於使年輕人和青年組織參與地方、國家、區域和全球各級的建設和平和保持和平及方案活動,以期加快落實青年與和平與安全議程;

26. 秘書長每兩年就本決議以及第2250(2015)2419(2018)號決議的執行情況向安全理事會提交報告;

27.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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