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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2553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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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2(2020) 聯合國安理會第2553(2020)號決議
S/RES/2553(2020)
2020年12月3日
發布機關: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255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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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 S/RES/2553 (2020)

安全理事會 Distr.: General
03 December 2020

第2553(2020)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2020年12月3日通過

安全理事會,

重申安理會根據《聯合國憲章》負有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首要責任,

回顧其關於安全部門改革的第2151(2014)號決議和關於審查聯合國建設和平架構的第2282(2016)號決議,以及2007年2月21日(S/PRST/2007/3)、2008年5月12日(S/PRST/2008/14)和2011年10月12日(S/PRST/2011/19)安理會主席聲明,

回顧其第2282(2016)號決議,其中回顧大會在題為「變革我們的世界: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的第A/RES/70/1號決議中通過了一套全面、意義深遠和以人為本的具有普遍性和變革性的可持續發展目標和具體目標,

認識到發展、和平與安全和人權是相互聯繫、相輔相成的,

強調指出在衝突後環境中改革安全部門對於鞏固和平與穩定、促進減貧、法治和善治、擴大合法國家權力和防止國家重陷衝突至關重要,在這方面還強調指出,專業、有效和負責任的安全部門以及民眾可以求助的公正執法和司法部門對於為和平與可持續發展奠定基礎同樣必要,

重申需要採取全面的建設和平和保持和平辦法以及性別平等主流化措施,包括為此在更廣泛的法治框架內進行安全部門改革,

回顧有關國家在確定本國安全部門改革辦法和優先事項方面擁有主權權利並負有首要責任,確認安全部門改革應是一個國家自主、根據有關國家的特定需要和情況、應有關國家的請求並與之密切協商開展的進程,鼓勵讓所有利益攸關方參與安全部門改革並在國家和地方兩級發展安全部門改革方面的專門知識,

認識到國家當局的政治領導和政治意願對安全部門改革取得進展至關重要,重申國家當局在確立包容各方的國家安全部門改革願景方面發揮主導作用,該願景應考慮到婦女的充分、平等和有意義的參與,強調指出協調落實這一願景、為國家安全機構提供專門國家資源以及監測安全部門改革進程的影響,是國家對安全部門改革的自主權和領導權的組成部分,

重申安理會致力於消除武裝衝突對婦女、青年和兒童的影響,回顧其關於婦女、和平與安全的第1325(2000)1820(2008)1888(2009)1960(2010)2106(2013)2122(2013)2242(2015)2467(2019)2493(2019)號決議、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第1265(1999)1296(2000)1674(2006)1738(2006)1894(2009)號決議、關於青年、和平與安全的第2250(2015)2419(2018)2535(2020)號決議以及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的第1261(1999)1612(2005)1882(2009)1998(2011)2068(2012)2143(2014)號決議,

確認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和特別政治任務在根據授權支持國家當局制定包容性的國家安全部門改革戰略、方案和優先事項方面的作用,以及在酌情支持協調對安全部門改革的國際援助,使之與國家優先事項保持一致並考慮到國際支持,以便有效協助各國建設和保持和平方面的作用,強調指出必須向維持和平特派團和特別政治任務提供充足、可預測和可持續的資金和(或)資源,以執行與安全部門改革有關的任務和提供聯合國支持,

回顧大會維持和平行動特別委員會的報告在安全部門改革和制定聯合國安全部門改革辦法問題上為聯合國秘書處提供了指導意見,

表示關切薄弱和運作不良的安全機構面臨一系列挑戰,包括削弱國家在本國境內建立和保持和平、維護公共安全和法治以及提供司法救助的能力,注意到對安全部門的良好管理和監督對於確保安全機構為民眾提供安全和保護至關重要,還注意到不解決治理、業務和問責方面的缺陷可能破壞維持和平的積極成果,使維和特派團和特別政治任務不得不返回以前的行動區,認識到有效和包容各方的安全部門改革進程是一些衝突後國家推進政治進程、民族和解、過渡期正義、穩定和重建的一個重要因素,

重申一個沒有歧視和充分尊重人權與法治的具有代表性、順應民需、高效、有效、專業和負責任的安全部門是和平與可持續發展的基石,對於預防衝突、建設和平和保持和平非常重要,

認識到安全部門改革是聯合國建設和平努力的一項重要內容,注意到建設和平委員會作為一個專門的政府間諮詢機構開展重要工作,為國際建設和平努力,包括聯合國對安全部門改革的支持,帶來戰略方法和一致性,

回顧安全理事會授權在安全部門改革領域提供的大部分聯合國援助是在非洲國家進行並面向非洲國家的,並回顧一些非洲國家正在成為這種援助的重要提供者,在這方面認識到非洲聯盟和次區域組織為支持和指導國家安全部門改革努力作出的重要貢獻和建立的重要能力,

注意到雙邊行為體、區域組織、多邊金融機構以及包括學術界和研究機構在內的專家組織為安全部門改革努力和安全部門改革領域的其他倡議提供的支持,認識到有必要建立戰略夥伴關係和協調提供資金,以加強符合併考慮到國家安全部門改革優先事項的國際支持的影響,

強調指出國家自主權的重要性以及通過雙邊和多邊援助參與支持安全部門改革的不同行為體之間酌情開展協調所發揮的作用,強調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和特別政治任務在根據國家願景和優先事項加強這種協調方面可以發揮的作用,並考慮到需要確保根據國家優先事項為安全部門改革提供的支持具有透明度和包容性並接受問責,

認識到安全部門改革至關重要,是維持和平特派團和特別政治任務的任務授權的一項關鍵內容,強調指出維和特派團和特別政治任務在支持政治解決方面的作用,強調聯合國通過維和特派團和特別政治任務,在應各國政府請求酌情支持它們加強安全部門治理、發展具有包容性和代表性、民眾可以求助並順應民需的安全機構方面發揮的重要作用,並強調建設和平委員會和建設和平基金在支持安全部門改革方面的重要作用,

回顧聯合國在支持各國努力加強安全部門治理和建立持久的安全機構方面發揮的重要作用,讚揚聯合國,特別是和平行動部、包括安全部門改革股和聯合國機構間安全部門改革工作隊做出努力,通過制定全系統的專門準則、發展文職能力、建立協調機制以及與區域和次區域組織,特別是非洲聯盟發展戰略夥伴關係,進一步加強聯合國安全部門改革綜合辦法,

着重指出聯合國的各種安全部門改革活動必須在總部和實地,特別是在安全理事會授權的特派團與聯合國國家工作隊之間進行密切協調,注意到全球法治協調中心在安全部門改革領域為加強聯合國在國家一級的綜合應對和聯合辦法發揮的作用,鼓勵受權開展安全部門改革活動的聯合國相關實體酌情通過現有協調機制開展工作,

承認安全部門改革在某些情況下將包括國防、警察、司法和懲戒、災害管理和邊境、海關和移民服務,以及每個會員國確定的習慣和傳統安全提供者,強調指出有必要充分考慮涉及安全部門戰略治理、管理和監督方面的舉措,以根據有關國家的特殊需要和條件確保安全部門保持長期可持續性,

重申法治作為預防衝突、維持和平、解決衝突和建立和平的關鍵要素之一的重要性,重申安理會主席2014年2月21日的聲明(S/PRST/2014/5),回顧指出安全部門改革必須在廣泛的法治框架內進行,並在這方面注意到為民眾提供安全保障的有效、專業和負責任的警察部門可對在衝突後國家建立國家當局與公眾之間的信任和恢復法治作出貢獻,

認識到安全部門改革是衝突後國家開展政治進程和加強法治機構的一項關鍵內容,建立有代表性、有效和負責任的安全部門治理,確保全體人民的安全和司法需要得到滿足,發展能夠盡責保護所有平民的國家安全機構的可持續能力,對於根據授權將安全責任移交東道國以及維持和平行動和特別政治任務逐步撤離和撤出至關重要,

認識到安全部門改革與穩定和重建方面的其他重要因素相互關聯,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於民族和解、過渡期正義、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以及前戰鬥人員和所有受影響者特別是婦女、青年和兒童的長期恢復、國家小武器和輕武器管理、執行武器禁運、減少武裝暴力、打擊有組織犯罪和反腐敗的措施、保護平民特別是婦女、青年和兒童,以及性別平等和人權問題,

1. 重申安全部門改革在建設和平和保持和平包括預防衝突以及在衝突後國家實現穩定和重建過程中的重要性,決定繼續酌情將安全部門改革列為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和特別政治任務的任務授權的一個組成部分並予以優先考慮;

2. 重申國家對安全部門改革進程享有自主權甚為重要,還重申有關國家在酌情確定安全部門改革援助方面負有責任,確認在制定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和特別政治任務的相關任務規定時考慮東道國看法的重要性;

3. 鼓勵正在進行改革的會員國根據全體人民的需求和願望,牽頭制定包容各方的國家安全部門改革願景和戰略,承認聯合國,包括聯合國建設和平委員會、會員國、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在這方面為各國提供援助的重要作用;

4. 確認安全部門改革需要支持更廣泛的國家政治進程並根據這些進程來進行,讓包括民間社會在內的社會所有階層參加,通過促進法治、正義、全國對話與和解努力,為穩定與和平及社會經濟發展奠定基礎,決定把直接支持這方面努力的安全部門治理和改革活動作為優先重點;

5. 重申促進婦女充分、平等和有意義地參與安全部門大大有助於建立更有效地保護民眾和促進持久和平與可持續發展的包容、負責和合法的機構,表示關切婦女在平等參與安全部門機構方面繼續面臨重大障礙,她們在這些機構中的任職人數往往不足,為此鼓勵會員國制定針對具體情況的安全部門改革戰略和方案,尤其將性別平等視角納入主流,消除阻礙婦女平等參與安全部門的法律、體制和監管障礙,增加婦女在安全部門各級的代表性;

6. 認識到應使青年積極參與營造持久和平,為預防衝突、建設和平和恢復作出貢獻,包括促進法治、正義與和解,並認識到青年人數眾多是特有的人口紅利,在包容性政策到位的情況下可有助於持久和平和經濟繁榮;

7. 強調指出安全部門改革對於消除有罪不罰現象和促進追究對侵犯和踐踏人權及違反有關國際人道法行為的責任至關重要,並有助於維護法治和提供司法救助;

8. 鼓勵會員國在進行安全部門改革時將兒童保護納入主流,例如將保護兒童列入軍事訓練和標準作業程序,並酌情列入軍事準則,在國家安全部隊中設立兒童保護單位,建立有效的年齡判斷機制以防止招募未成年人,設立審查機制以確保國家安全部隊官兵中不存在曾經侵害和虐待兒童的人,制定措施保護學校和醫院不受襲擊,防止違反有關國際法將學校用於軍事目的;

9. 強調指出安全部門改革必須把警務、司法和懲戒、國防、邊境管理和安全、海事保安、平民保護和其他相關職能更好地結合起來,包括為此培養專業、可以依靠和負責任的警務能力來加強社區復原力,並建立負責監督和管理這些能力的機構,敦促酌情在總部和實地有效統籌聯合國為整個部門和各個構成部分提供的支助;

10. 確認需要進行治理和改革,通過確保明確界定相關安全機構的作用和責任,更好地整合所有安全職能,並在這方面確認國防行為體在保護國家及其人民的主權和完整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11. 鼓勵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和特別政治任務繼續發揮作用,支持努力加強國家安全行為體和機構與民眾之間的信任和信心;

12. 強調指出聯合國相關機構根據授權為安全部門改革開展特派團規劃進程的重要性,該進程應充分考慮支持國家安全部門改革努力,同時顧及東道國及其民眾的具體需要,包括為此與向國家政府提供安全部門改革援助的其他相關國際和區域行為體建立夥伴關係;

13. 着重指出必須進一步支持旨在加強安全部門的治理和總體業績和為在各個構成領域中建立安全機構奠定基礎的全部門舉措,確保戰略夥伴關係和協調機制優先為安全部門治理舉措提供支持和資金,指出可以通過開展以下方面的活動加強安全部門治理和機構:支持開展包容各方的國家安全對話、國家安全部門審查和摸底、國家安全政策和戰略、國家安全立法、國家安全部門計劃、安全部門公共支出審查以及國家安全監督、管理和協調;

14. 着重指出對維持和平行動或特別政治任務安全部門改革活動的過渡進行管理應基於同東道國協商並與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密切協調,對任務期結束後所需援助進行及時分析,以便建設和平和發展行為體同國家當局和酌情包括婦女和青年在內的地方社區和組織密切協作,開展必要的戰略規劃和籌資工作,並儘快向東道國官員和專家轉讓技能和專業知識,以確保順利和持久過渡;

15. 注意到聯合國特別有能力支持會員國協調開展安全部門治理和改革,使之符合併兼顧具體局勢中所需的包容性國家願景和優先事項,並指出聯合國在這一領域中與相關國際和區域行動體密切協作,擁有豐富的經驗和相對優勢,敦促所有相關行為體以透明和協調的方式將其提供的支持與國家優先事項相對接,以確保實現預期成效,並加強國際社會為國家安全部門改革努力提供的支持所產生的影響;

16. 鼓勵會員國繼續參與並促進關於加強聯合國在這一重要領域中採用的方法和發揮的作用的戰略討論,包括通過大會維持和平行動特別委員會和建設和平委員會進行討論;

17. 指出聯合國警察可以發揮重要作用,支持和協調國際社會為全面改革國家警察機構和培養警察能力提供支助,注重採取着眼於社區的做法,尤其是在正常運作的司法和懲戒系統框架內建立強有力的治理、監督和問責機制;

18. 確認獲得相關授權的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和特別政治任務與機構間安全部門改革工作隊需要進一步加強對聯合國安全部門改革舉措的監測和評估,以確保聯合國和其他區域、雙邊和多邊夥伴為各國政府提供有效和協調一致的支助;

19. 鼓勵會員國為安全部門改革和治理努力提供自願支助,並確保根據國家當局確定的優先事項,為安全部門治理努力提供充足資源,包括在全部門一級,並在可能的情況下,根據各方商定,通過聯合國建設和平基金提供資源;

20. 決心繼續增進聯合國秘書處在支持安全部門改革方面的作用,並秘書長考慮在相關具體國家的任務授權範圍內開展以下工作:

(a) 加強聯合國在安全部門改革領域採用的全面統籌、協調一致的辦法;

(b) 為包括秘書長特別代表和特使在內的相關聯合國官員制定更多指導意見,包括關於性別平等主流化的指導意見,並協助聯合國所有相關代表了解如何開展已獲授權的安全部門改革工作;

(c) 鼓勵秘書長特別代表、特使和聯合國駐地協調員在其工作、包括斡旋過程中,充分考慮到安全部門改革的戰略價值,並適當考慮到聯合國特別政治任務根據授權,通過安全部門改革活動和努力,在推進業務和結構性預防舉措方面的作用;

(d) 鼓勵秘書長在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和特別政治任務中的特別代表根據授權,將安全部門治理和改革充分納入其斡旋工作,並考慮安全部門改革在特派團推進和平進程、擴大國家權力和加強平民保護環境的努力中所起的作用;

(e) 在秘書長向安全理事會提交的關於安全理事會授權的具體聯合國行動的定期報告中,重點介紹安全部門改革的最新進展情況,為此制定針對具體國家的基準,以評估聯合國根據授權提供的援助的成效以及東道國對安全部門改革的承諾,查明改革的潛在障礙,同時考慮到聯合國在安全部門改革方面採取的全面辦法和根據授權開展的統籌一致的努力,以改進安全理事會對安全部門改革活動的監督;

(f) 在他向安全理事會提交的關於安全理事會授權的具體聯合國行動的定期報告中,重點介紹為支持協調國際社會對安全部門改革的支持所作的努力,並介紹所有參與支持安全部門改革的相關行為體提供支持的最新情況,以加強安全理事會對安全部門改革活動的監督;

(g) 鼓勵在聯合國支持的和平進程的所有階段,包括在維持和平行動和特別政治任務縮編和撤離期間,及時協調支持安全部門改革方面活動的過渡,並鼓勵相關建設和平夥伴確保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和其他多邊和雙邊夥伴向國家當局提供充分支持;

(h) 繼續借鑑綜合技術指導說明和相關培訓單元並酌情利用其他工具,促進聯合國為安全部門改革提供協調一致的支持,並制定為國家改革工作聯合提供援助的模式,鼓勵為聯合國國家工作隊以及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和特別政治任務的建設和平構成部分開展安全部門改革工作分配資源;

(i) 繼續將安全部門治理和改革納入戰略夥伴關係,例如與非洲聯盟的夥伴關係,並通過現有的相關夥伴關係機制,加強聯合國安全部門改革綜合辦法,促進各項努力的戰略一致性,包括為此正式確立夥伴關係,確定責任分配,並將安全部門改革目標納入特派團規劃和過渡;

(j) 加強聯合國國家工作隊高層領導在安全理事會授權的特派團縮編和撤出後接手相關建設和平職能、包括安全部門改革方面活動的能力;

(k) 確保為安全部門改革提供的援助適當考慮到安全理事會規定的武器禁運,包括是否專門為支持安全部門改革規定了此類禁運不適用的情況;

21. 着重指出根據《聯合國憲章》第八章同區域和次區域安排和組織開展協作與合作的重要性,以支持安全部門改革,推動區域的進一步參與;

22. 鼓勵秘書長根據《聯合國-非盟加強和平與安全夥伴關係聯合框架》(2017年)和《非盟-聯合國執行2063年議程和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框架》(2018年),繼續促進聯合國與非洲聯盟之間的合作,以便非洲聯盟在借鑑和支持非洲和平與安全構架的基礎上,進一步落實非洲大陸安全部門改革政策框架,還鼓勵所有夥伴繼續協助非洲聯盟建設這方面的能力,認識到所有國際夥伴為酌情支持會員國履行在區域政策中作出的承諾所作的努力;

23. 重申會員國、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包括學術界和研究機構在內的專家機構以及婦女和青年組織等相關利益攸關方有必要分享安全部門改革方面的經驗、最佳做法和教訓、知識和專長,並在這方面鼓勵深化南南交流與合作;

24. 特別指出由於婦女在預防和解決衝突及建設和平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必須讓婦女平等和有效參與安全部門改革進程的所有階段,目的是增加婦女在所有安全部門機構中的參與和代表性,確認需要滿足與武裝部隊或武裝團體有正式聯繫的婦女和女孩以及前戰鬥人員的妻子和遺孀的具體需求,並加強安全部門的平民保護措施,包括為安全人員提供適當培訓,讓更多婦女在安全部門任職,建立有效的審查程序,禁止性暴力施害者進入安全部門,並確保問責;

25. 秘書長在2021年9月向安全理事會提交一份報告,說明他為加強聯合國安全部門改革綜合辦法所作的努力,以便為安全理事會審議這一事項提供信息;

26.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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