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2560號決議
← | 2559(2020) | 聯合國安理會第2560(2020)號決議 S/RES/2560(2020) 2020年12月29日 發布機關: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
2561(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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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 | S/RES/2560 (2020) |
安全理事會 | Distr.: General 29 December 2020 |
第2560(2020)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2020年12月29日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第1267(1999)、1333(2000)、1363(2001)、1373(2001)、1390(2002)、1452(2002)、1455(2003)、1526(2004)、1566(2004)、1617(2005)、1624(2005)、1699(2006)、1730(2006)、1735(2006)、1822(2008)、1904(2009)、1988(2011)、1989(2011)、2083(2012)、2133(2014)、2161(2014)、2170(2014)、2178(2014)、2195(2014)、2199(2015)、2214(2015)、2249(2015)、2253(2015)、2309(2016)、2322(2016)、2331(2016)、2341(2017)、2347(2017)、2349(2017)、2354(2017)、2368(2017)、2379(2017)、2388(2017)、2396(2017)、2427(2018)、2462(2019)、2482(2019)號決議,
表示最嚴重關切伊黎伊斯蘭國和基地組織的存在及其意識形態和行動以及它們在世界各地的附屬者不斷增加,
回顧會員國履行根據《聯合國憲章》所承擔的所有義務的重要性,
強調制裁是《聯合國憲章》所規定的維護和恢復國際和平與安全、包括支持打擊恐怖主義的一個重要工具,
強調指出1267/1989/2253伊黎伊斯蘭國(達伊沙)和基地組織制裁委員會在查明不遵守第2368(2017)號決議所規定措施的可能情形方面發揮的重要作用,包括在根據個案情況確定適當行動方針方面的作用,
回顧委員會對分析支助和制裁監測組2020年6月26日第26次報告所載關於資產凍結行動建議及其執行的立場,
重申需要根據《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包括適用的國際人權法、國際難民法和國際人道法,採取一切手段抗擊恐怖主義行為對國際和平與安全造成的威脅,為此強調指出聯合國在領導和協調此項工作方面的重大作用,
認識到發展、安全和人權相輔相成,對有效和全面打擊恐怖主義至關重要,着重指出,反恐戰略的一個特別目標應是確保可持續和平與安全,
認識到需要採取措施提高委員會規則和程序的公平性和實效,重申監察員辦公室的重要性,
1. 繼續鼓勵所有會員國更積極地向委員會提交列名申請,以便將符合第2368(2017)號決議第2段所載列名標準的個人、團體、企業和實體列入名單,向委員會提供第2368(2017)號決議第85段所述補充識別信息和其他信息,以使伊黎伊斯蘭國(達伊沙)和基地組織制裁名單可靠、跟上情況變化,並利用第2368(2017)號決議第1(a)段和第81(a)段所載措施的豁免規定;
2. 請分析支助和制裁監測組研究第2368(2017)號決議第81(a)和(b)段規定的基本開支所需豁免和非常開支所需豁免的程序,並在本決議通過後9個月內向委員會提出建議,以確定是否需要更新這些豁免;
3.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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