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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2650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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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9(2022) 聯合國安理會第2650(2022)號決議
S/RES/2650(2022)
2022年8月31日
發布機關: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2651(2022)
本作品收錄於《Portal:聯合國安理會2022年決議

第9121次會議以15票贊成,0票反對通過

聯合國 S/RES/2650 (2022)

安全理事會 Distr.: General
31 August 2022

第2650(2022)號決議

2022年8月31日安全理事會第9121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黎巴嫩的所有決議,特別是第425(1978)426(1978)1559(2004)1680(2006)1701(2006)1773(2007)1832(2008)1884(2009)1937(2010)2004(2011)2064(2012)2115(2013)2172(2014)2236(2015)2305(2016)2373(2017)2433(2018)2485(2019)2539(2020)2591(2021)號決議,以及關於黎巴嫩局勢的安理會主席聲明和2016年12月19日、2018年3月27日、2018年8月9日、2019年2月8日、2021年9月27日、2022年2月4日、2022年5月25日和2022年7月7日的新聞談話,

表示聲援黎巴嫩及黎巴嫩人民,2020年8月4日貝魯特發生爆炸,造成許多人身亡,數千人受傷,其中包括聯合國駐黎巴嫩臨時部隊(聯黎部隊)的一些人員,並對商業和住宅基礎設施以及聯黎部隊能力造成嚴重破壞,歡迎法國和聯合國於2020年8月9日組織了援助和支持黎巴嫩和貝魯特國際會議以及法國和聯合國於2020年12月2日和2021年8月4日組織了後續國際會議,並呼籲國際社會為此加大對黎巴嫩及其人民的支持力度,痛惜黎巴嫩司法系統在對爆炸事件進行獨立、公正、徹底和透明的調查方面缺乏進展,還強調有必要進行這一調查,

強烈敦促黎巴嫩政治領導人帶着緊迫感,不再拖延地組建一個能滿足黎巴嫩人民的需要和願望並能應對黎巴嫩當前面臨的主要挑戰,特別是實施各項改革等挑戰的新政府,這對於克服當前嚴峻、前所未有的社會、經濟和人道主義危機並走向恢復之路是絕對必要的,表示嚴重關切政治進程和必要改革實施工作遇到障礙,促請黎巴嫩領導人以國家利益為重,確保按照憲法規定的時間表按時舉行總統選舉,

強調指出黎巴嫩當局迫切需要回應黎巴嫩人民的願望和日益加劇的嚴重危機,為此緊急實施先前概述的切實改革,以便能夠迅速與貨幣基金組織達成協議,履行黎巴嫩在2018年4月6日通過改革和企業參與推動發展的經濟會議以及2019年12月11日在巴黎舉行的黎巴嫩國際支助組會議框架內作出的承諾,重申支持黎巴嫩,幫助其擺脫當前危機,應對經濟、安全和人道主義挑戰,着重指出實施改革以確保有效國際支持的重要性,促請國際社會,包括各國際組織,開展此種行動,

回應2022年6月16日黎巴嫩外交和僑民事務代理部長致秘書長信函中提出的黎巴嫩政府關於在不修改聯黎部隊任務情況下將部隊任務期限延長一年的請求,歡迎2022年8月9日秘書長致函安理會主席(S/2022/607),建議予以延長,

重申堅決支持黎巴嫩的領土完整、主權和政治獨立,

重申安理會致力於使第1701(2006)號決議各項規定得到全面執行,意識到安理會有責任幫助實現該決議設想的永久停火和長期解決,

表示深為關切1701(2006)號決議通過十六年後,在實現永久停火和執行該決議其他關鍵規定方面仍缺乏進展,

促請相關各方加緊努力,包括與秘書長特別協調員和聯黎部隊部隊指揮官探討具體解決辦法,以期毫不拖延地全面執行第1701(2006)號決議所有規定,

表示深為關切秘書長在其報告中着重指出的一切違反第1701(2006)號決議的空中和陸地行為,回顧黎巴嫩政府對黎巴嫩所有領土實行管控的重要性,

着重指出違反停止敵對行動的行為可能導致任何一方或該區域都無法承受的新衝突,

敦促所有各方盡一切努力確保停止敵對行動得以持續,保持最大限度的冷靜和克制,避免任何可能危及停止敵對行動或破壞該區域穩定的行動或言論,

譴責2019年8月至9月、2020年4月14日、2020年4月17日、2020年7月27日、2021年5月、2021年7月20日、2021年8月4日至6日和2022年4月25日藍線兩側發生的事件,促請各方在發生此類事件時訴諸三方機制,還讚揚聯黎部隊發揮聯絡和預防作用,使局勢得以緩和,

向所有各方強調全面遵守第1701(2006)號決議關於禁止出售和供應軍火及相關物資的規定的重要性,再次呼籲黎巴嫩政府保障其邊境和其他入境點的安全,防止武器或有關物資未經其許可進入黎巴嫩,並要求聯黎部隊根據第1701(2006)號決議第11段授權,在接獲黎巴嫩政府請求時向其提供協助,

重申必須按照第1559(2004)1680(2006)號決議的規定以及《塔伊夫協議》的相關規定,使黎巴嫩政府的管控權擴展到黎巴嫩全部領土,

鼓勵黎巴嫩所有各方根據安全理事會相關決議和《塔伊夫協議》恢復討論,以期通過黎巴嫩總統2021年12月27日呼籲開展的全國對話,就國防戰略達成共識,

回顧所有相關各方尊重藍線全線的至關重要性,關切地注意到最近沿藍線放置了集裝箱,對聯黎部隊出入藍線或藍線可見度造成不便,日益非常關切地注意到聯黎部隊仍無法出入藍線以北與發現有穿越藍線的隧道有關的所有地點,聯黎部隊報告隧道違反第1701(2006)號決議,敦促黎巴嫩當局按照第1701(2006)號決議緊急完成對此事的一切必要調查,

注意到藍線標示工作缺乏進展,鼓勵各方根據戰略審查的建議,通過三方機制等途徑與聯黎部隊協調,恢復並加速努力,繼續開展劃定和顯著標示藍線全線的持續進程,並着手標示藍線上有爭議之處,鼓勵所有各方不採取任何有可能破壞藍線完整性的單方面行動,

最強烈地譴責威脅黎巴嫩安全與穩定的所有企圖,

重申安理會決心確保任何恐嚇行為都不會阻止聯黎部隊根據安全理事會第1701(2006)號決議執行任務,回顧所有各方都需保障聯黎部隊人員的安全,確保聯黎部隊人員的行動自由得到充分尊重和不受阻礙,繼續尊重黎巴嫩觀察員小組據以行動的單獨、輔助任務,最強烈地譴責一切限制聯黎部隊人員行動自由的企圖、一切騷擾和恐嚇行為以及一切針對維和人員的襲擊,包括2018年8月4日在邁季代勒尊鎮、2020年5月25日在黎巴嫩南部布利達鎮、2020年2月10日在布拉什特、2021年12月22日在沙克拉、2022年1月4日在賓特朱拜勒、2022年1月13日在艾塔沙卜和2022年1月25日在拉米耶對聯黎部隊的襲擊,

敦促黎巴嫩當局迅速向聯黎部隊提供所採取行動的進一步最新信息,並完成對這些事件的調查,注意到最高軍事法庭審理了針對常設軍事法庭2021年3月24日就2011年7月26日和12月9日兩起襲擊聯黎部隊維和人員重大事件所作判決的上訴,

回顧根據安全理事會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的相關決議確保對兒童進行保護並在這方面採取適當措施的重要性,

回顧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安全公約》所載相關原則,

讚揚聯黎部隊人員的積極作用和奉獻,表示大力感謝向聯黎部隊提供捐助的會員國,着重指出聯黎部隊需要擁有執行任務時可供使用的一切必要手段和裝備,

確認聯黎部隊自2006年以來成功執行任務,幫助維護那時以來的和平與安全,

回顧黎巴嫩政府關於部署一支國際部隊以協助政府在整個領土行使權力的請求,重申聯黎部隊有權在部隊行動區內採取其認為力所能及的一切必要行動,確保行動區不被用於實行任何一類敵對行動,並挫敗任何以武力阻止其執行任務的企圖,

歡迎黎巴嫩武裝部隊和安全部隊作為黎巴嫩境內唯一合法的武裝部隊在擴展和維護黎巴嫩政府權力,特別是在黎巴嫩南部的權力,以及在應對其他安全挑戰,包括應對恐怖主義威脅方面發揮重要作用,歡迎國際社會堅定承諾支持黎巴嫩武裝部隊,這有助於加強黎巴嫩武裝部隊保障黎巴嫩安全的能力,強烈敦促國際社會在當前經濟危機背景下進一步加大對黎巴嫩武裝部隊的支持力度,並指出黎巴嫩武裝部隊此項能力的增強對於其努力與聯黎部隊協調聯黎部隊任務的執行具有實際意義,促請會員國向黎巴嫩武裝部隊緊急提供必要協助,使它能夠根據第1701(2006)號決議履行職責,

表示關切當前的社會、經濟和人道主義危機對黎巴嫩武裝部隊和安全部隊的能力產生嚴重不利影響,

回顧2378(2017)號決議,其中請秘書長確保對照妥善訂立的明確基準,利用關於維和行動成效的數據,包括維和業績數據以改進對特派團行動的分析評價,還回顧第2436(2018)號決議,其中請秘書長確保依據客觀業績數據做出表彰和獎勵傑出表現的決定以及關於部署、補救、培訓、暫停資金償付和遣返軍警人員或解僱文職人員的決定,強調有必要定期評價聯黎部隊的業績,使該部隊能夠保留有效執行任務所需的技能和靈活性,

又回顧2242(2015)號決議,其中請秘書長與會員國協作,着手修訂戰略,以便在現有資源範圍內,使聯合國維和行動軍事和警察特遣隊中的婦女人數翻番,

強調需結合實地形勢定期審查所有維持和平行動,包括酌情對聯黎部隊進行審查,以確保效率和成效,

銘記秘書長在對聯黎部隊進行戰略審查後在2012年3月12日信函(S/2012/151)中提出的戰略優先事項和建議,表示注意到最近一次對聯黎部隊進行戰略審查後秘書長於2017年3月8日發出的信函(S/2017/202),並表示需要予以後續落實和更新,

歡迎秘書長2020年6月1日對聯黎部隊的評估,讚賞地注意到關於進一步提高聯黎部隊效率和成效的建議,

認定黎巴嫩局勢繼續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1. 決定將聯黎部隊當前任務期延長至2023年8月31日;

2. 讚揚聯黎部隊發揮積極作用,聯黎部隊的部署和黎巴嫩武裝部隊幫助在黎巴嫩南部建立了新的戰略環境,歡迎聯黎部隊和黎巴嫩武裝部隊擴大協調一致的活動,呼籲在不影響聯黎部隊任務的情況下進一步加強這種合作;

3. 申明安理會堅定地繼續致力於聯黎部隊現行任務,呼籲充分執行第1701(2006)號決議;

4. 再次呼籲以色列和黎巴嫩支持以第1701(2006)號決議第8段所述原則和要素為基礎的永久停火和長期解決;

5. 大力重申有必要加速在黎巴嫩南部和黎巴嫩領水有效和持久部署黎巴嫩武裝部隊,以充分執行第1701(2006)號決議的規定,請秘書長在今後報告中列入這方面進展評估,呼籲聯黎部隊與黎巴嫩武裝部隊再次進行戰略對話,以便對地面部隊和海上資產進行分析,制訂反映聯黎部隊與黎巴嫩武裝部隊兩者能力和責任之間相互關係的一系列基準;

6. 重申安理會請黎巴嫩武裝部隊和秘書長共同為第5段所述部署工作迅速擬定確切基準和時間表,據以確定黎巴嫩武裝部隊執行第1701(2006)號決議規定任務的進展情況;

7. 再次呼籲黎巴嫩政府儘快、包括在國際社會適當支持下,提出提高其海軍能力的計劃,目標是密切結合黎巴嫩海軍能力的有效加強,最終減少聯黎部隊海上工作隊的人力,將其職責移交黎巴嫩武裝部隊,在這方面表示注意到2019年3月12日致聯合國的信函,其中概述了黎巴嫩政府對實現這一目標的承諾,歡迎政府為此持續努力;表示注意到2020年8月4日貝魯特爆炸對黎巴嫩武裝部隊行動的影響;

8. 歡迎秘書長關於聯黎部隊資源是否依然適當以及提高聯黎部隊與聯合國黎巴嫩問題特別協調員辦事處之間效率和成效的備選方案、同時考慮到聯黎部隊的部隊人數上限和文職構成部分的評估報告(S/2020/473),請秘書長酌情與黎巴嫩、部隊派遣國和安全理事會理事國等各方充分、密切磋商,繼續執行列有落實各項建議的時間表和具體方式的詳細計劃,還請秘書長定期向安全理事會通報這一進程的最新情況;

9. 強烈鼓勵黎巴嫩政府加快在聯黎部隊行動區部署一個示範團和一艘近岸巡邏艇,以推進執行第1701(2006)號決議和落實黎巴嫩國家權力,在這方面回顧2018年3月15日羅馬會議結束時發表的聯合聲明,特別是黎巴嫩在其武裝部隊與聯黎部隊正在進行的戰略對話中提出的新示範團構想,歡迎示範團總部於2022年6月13日落成,促請黎巴嫩武裝部隊致力確保示範團部隊儘早全面部署,包括讓女性軍事人員切實參與,促請黎巴嫩武裝部隊和聯黎部隊加強協調一致行動;

10. 強烈敦促國際社會根據黎巴嫩武裝部隊的能力發展計劃並在黎巴嫩國際支助組框架內,進一步加大對作為黎巴嫩境內唯一合法武裝部隊的黎巴嫩武裝部隊和所有國家安全機構的支持力度,為此在黎巴嫩武裝部隊最亟需得到支持的領域,包括在日常後勤需求和維持、打擊恐怖主義、邊境保護和海軍能力等方面給予更多和迅速的援助;

11. 還請聯黎部隊根據第1701(2006)號決議,並根據2022年3月15日黎巴嫩政府給安全理事會主席的信以及秘書長的建議(S/2022/556),作為例外,延長臨時特別措施,但這不應被視為今後的先例,也不應被視為長期解決辦法,目的是在充分尊重黎巴嫩主權且應黎巴嫩當局請求的情況下,以現有資源為限並在不涉及增加預算的情形下,以符合聯合國人權盡職政策的方式支持和協助黎巴嫩武裝部隊提供更多的相關非致命物資(燃料、糧食和藥品)及後勤支助,為期6個月,但不超過2023年2月28日,供黎巴嫩武裝部隊-聯黎部隊開展聯合活動使用,同時不妨礙聯黎部隊任務及其執行、行動構想和接戰規則,而且此類支助接受妥善、及時的監督和審查;

12. 譴責所有空中和陸上侵犯藍線行為,強烈促請所有各方切實停止敵對行動,防止任何侵犯藍線行為,尊重藍線全線並與聯合國和聯黎部隊充分合作;

13. 歡迎三方機制在便利協調和緩解緊張局勢方面發揮建設性作用,確認聯黎部隊領導做出了積極努力,幫助進一步穩定藍線沿線局勢和建立雙方信任,為此表示大力支持聯黎部隊繼續努力與雙方接觸,在實地促進聯絡、協調和務實安排,繼續確保三方機制能使雙方討論更為廣泛的問題,鼓勵聯黎部隊與雙方密切協調,採取措施,進一步加強三方機制的能力,包括按照秘書長評估報告中的建議設立更多的特設小組委員會,強烈敦促雙方系統性、建設性地擴大利用三方機制,包括利用藍線標示小組委員會和其他特設小組委員會,加快努力劃定並明顯標示整個藍線以及在解決爭議問題方面取得進展;

14. 強調指出有必要加強聯黎部隊與聯合國黎巴嫩問題特別協調員辦事處(聯黎協調辦)之間的合作,以提高它們的成效和效率,為此歡迎聯合國在聯黎部隊與聯黎協調辦之間的效率和成效方面有所改進,鼓勵秘書長推進這些努力;

15. 敦促所有各方認真履行尊重聯黎部隊及其他聯合國人員安全的義務,促請他們採取一切必要措施增強聯合國人員和設備的安全和安保,再次呼籲聯黎部隊與黎巴嫩武裝部隊更密切合作,特別是開展協調一致的鄰近巡邏,歡迎黎巴嫩當局承諾保護聯黎部隊的行動和進出,再次呼籲迅速完成黎巴嫩對所有襲擊聯黎部隊及其人員事件,特別是2018年8月4日、2020年2月10日、2021年12月22日、2022年1月4、13和25日在聯黎部隊行動區發生的襲擊事件的調查,以便快速將這些襲擊的肇事者繩之以法,回顧黎巴嫩當局必須依照第2589(2021)號決議調查所有針對聯黎部隊及其人員的襲擊並按照黎巴嫩法律將這些事件的肇事者繩之以法,請秘書長在此類事件發生後於合理時間框架內向安理會報告,並酌情報告相關待完成調查的後續情況;

16. 敦促所有各方與特派團團長和聯黎部隊充分合作,執行第1701(2006)號決議,並確保聯黎部隊按照任務規定和接戰規則所享有的在其所有行動中的行動自由以及在藍線全線各段的通行得到充分尊重且不受阻礙,包括為此而避免採取任何危及聯合國人員的行動,重申根據黎巴嫩政府與聯合國之間的《聯合國駐黎巴嫩臨時部隊地位協定》(《部隊地位協定》),聯黎部隊執行其授權任務不需要事先授權或許可,而且聯黎部隊有權獨立開展行動,最強烈地譴責一切拒絕聯黎部隊人員進入或限制其行動自由的企圖、一切針對聯黎部隊人員和裝備的攻擊行為和針對聯黎部隊人員的騷擾和恐嚇行為以及針對聯黎部隊的造謠宣傳;促請黎巴嫩政府便利聯黎部隊迅速、全面地出入為了根據第1701(2006)號決議並在尊重黎巴嫩主權的情況下迅速開展調查而要求進入的場地,包括藍線以北與發現有穿越藍線的隧道有關的所有地點,聯黎部隊報告隧道違反第1701(2006)號決議;

17. 要求各方停止對聯黎部隊人員行動的任何限制和阻礙,保障聯黎部隊的行動自由,包括允許進行預先通知或不預先通知的巡邏;

18. 秘書長繼續根據第2518(2020)號決議、與「改善聯合國維和人員安保」報告有關的加強安全和安保行動計劃以及安全理事會其他相關決議,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審查和加強聯黎部隊維和人員的安全保障;

19. 敦促所有各方與安全理事會和秘書長充分合作,以便在實現第1701(2006)號決議所設想的永久停火和長期解決方面,以及在安全理事會第1701(2006)1680(2006)1559(2004)號決議及安全理事會其他相關決議的執行工作所有未決問題上取得切實進展;

20. 敦促以色列政府與聯黎部隊協調,加速從蓋傑爾北部撤軍而不再拖延,聯黎部隊為推動撤軍而與以色列和黎巴嫩積極接觸互動;

21. 重申安理會促請所有國家充分支持和尊重在藍線與利塔尼河之間建立除黎巴嫩政府和聯黎部隊武裝人員、資產和武器外無任何其他武裝人員、資產和武器的地區;

22. 譴責武裝團體違反第1701(2006)號決議,繼續持有武器,不接受黎巴嫩政府管控,回顧第1701(2006)號決議第15段,其中規定所有國家應採取必要措施,防止本國國民或從本國境內或使用懸掛本國國旗的船隻或飛機向黎巴嫩境內非經黎巴嫩政府或聯黎部隊授權的任何實體或個人出售或供應軍火及相關物資;

23. 為支持黎巴嫩政府關於部署國際部隊以協助該政府對整個領土行使權力的請求而採取行動,回顧安理會授權聯黎部隊在部隊部署區內採取其認為力所能及的一切必要行動,確保行動區不被用於從事任何一類敵對行動,挫敗任何用武力阻止其根據安全理事會任務規定履行職責的企圖,並保護聯合國人員、設施、裝置和裝備,確保聯合國人員和人道主義工作者的安全和行動自由,並在不妨礙黎巴嫩政府履行職責的情況下,為面臨緊迫人身暴力威脅的平民提供保護;

24. 讚揚聯黎部隊按照第2373(2017)2433(2018)號決議在行動方面作出改變,再次請秘書長研究如何在聯黎部隊現有任務和能力範圍內加強聯黎部隊與第1701(2006)號決議第12段和本決議第14段有關的各項工作,包括如何通過巡邏和檢查等辦法,增強聯黎部隊的可見力量,請聯黎部隊改進其宣傳工作以支持執行其授權任務,強化自身保護以及提高人們對其任務、作用和獨立行動權力的認識,並且強調指出黎巴嫩當局根據第1701(2006)號決議發揮的作用和承擔的責任,此外優先制定一項戰略傳播戰略,概述它將如何改進這些工作,請聯黎部隊加強努力,以監測和消除可能有礙特派團執行任務能力或威脅到維和人員安全保障的假情報和錯誤信息,並制定一項消除假情報和錯誤信息的戰略;

25. 回顧關於聯黎部隊應根據第1701(2006)號決議第14段規定並在自身能力範圍內應黎巴嫩政府要求協助後者執行第1701(2006)號決議的決定;

26. 歡迎聯黎部隊正在努力執行秘書長對性剝削和性虐待的零容忍政策,確保聯黎部隊人員充分遵守聯合國行為守則,請秘書長繼續採取必要措施確保聯黎部隊所有文職和軍警人員充分遵守聯合國對性剝削和性虐待的零容忍政策,並隨時向安全理事會充分通報聯黎部隊在此方面的進展情況,強調指出需按照第2272(2016)號決議防止此類剝削和虐待行為並更好地處理此類指控,敦促部隊派遣國繼續採取適當預防行動,包括對所有人員進行審查,進行部署前和特派團內提高認識培訓,並採取適當步驟確保在發生這類行為時全面追究本國涉案人員的責任,包括為此而酌情及時調查指控,追究行為人責任,並在有可信證據表明部隊普遍或整體存在性剝削和性虐待行為時將部隊遣返回國;

27. 聯黎部隊在整個任務期內始終充分考慮到性別因素這一貫穿各領域的問題,協助黎巴嫩當局確保婦女在各級決策中充分、平等、有效和有意義地參加和參與維護和促進和平與安全的一切努力並擁有自己的代表,包括參加和參與安全部門,此外還請聯黎部隊繼續就這一問題向安全理事會提出報告,請聯黎部隊繼續在其任務範圍內支持這些努力,歡迎黎巴嫩第一個《婦女、和平與安全國家行動計劃》的執行工作取得進展,讚揚有更多婦女參加黎巴嫩武裝部隊軍事學院,鼓勵黎巴嫩政府在聯合國和婦女民間社會組織的支持下,繼續儘快全面執行其《國家行動計劃》,包括防止和應對性暴力和性別暴力以及增加婦女在黎巴嫩安全部隊和政府各級的任職人數;

28. 秘書長和部隊派遣國設法增加聯黎部隊內婦女人數,確保婦女充分、有效和有意義地參與行動的各個方面,並執行第2538(2020)號決議在這方面的相關規定;

29. 秘書長在聯黎部隊行動的規劃和實施中落實第2378(2017)2436(2018)號決議規定的維和業績要求;

30. 秘書長繼續每4個月或在其認為適當的任何時候向安理會報告第1701(2006)號決議執行情況,並在報告中及時詳細地分列所有違反第1701(2006)號決議的行為、當事方的解釋及為追究此類違反行為肇事者的責任而作的所有努力和針對此類違反第1701(2006)號決議行為尚待完成的調查工作最新情況,及時詳細地報告侵犯黎巴嫩主權行為,及時詳細地報告限制聯黎部隊行動自由的情況,包括關於聯黎部隊向黎巴嫩當局所提請求和聯黎部隊所採取任何其他步驟以及針對聯黎部隊實施襲擊、挑釁和煽動仇恨和暴力行為及散播虛假信息和錯誤信息行為的詳細情況,至遲於2023年3月31日提出關於第11段執行情況的附件,通報這段期間在調動國際社會支持黎巴嫩武裝部隊方面取得的進展,提交關於軍火禁運執行情況的更全面附件,報告聯黎部隊未獲准入的特定地區及這些限制的理由、停止敵對行動遭違反的潛在風險以及聯黎部隊的應對舉措,報告本決議第8段所述關於落實6月1日評估報告的詳細計劃的進展情況以及經查明最適合聯黎部隊完成授權任務的其他增效辦法;採取措施改善特派團的外部溝通,消除虛假信息和錯誤信息;請秘書長根據第2373(2017)2433(2018)2485(2019)2539(2020)號決議通過以來為加強報告工作而做出的改變,繼續就上述問題向安理會提供具體詳細信息;

31. 強調指出根據安理會所有相關決議,包括1967年11月22日第242(1967)號、1973年10月22日第338(1973)號、2003年11月19日第1515(2003)號和2008年12月16日第1850(2008)號決議,在中東實現全面、公正和持久和平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32.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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