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2657號決議
← | 2656(2022) | 聯合國安理會第2657(2022)號決議 S/RES/2657(2022) 2022年10月31日 發布機關: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
2658(2022) |
第9177次會議以14票贊成,0票反對,1票棄權(中國)通過 |
第2657(2022)號決議
2022年10月31日安全理事會第9177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索馬里局勢的各項決議和主席聲明,
重申尊重索馬里的主權、領土完整、政治獨立和統一,
鼓勵索馬里抓住眼前的機會,在執行國家優先工作方面取得新的進展,強調索馬里聯邦政府和聯邦成員州為實現這一目標而共同努力的重要性,重申包容性對話和地方和解進程對索馬里穩定的重要性,同時特別指出,婦女的充分、平等和切實參與將有助於推進國家優先事項,並為實現和解與安全以及按照《索馬里過渡計劃》和國家安全架構從國際安全支助實現過渡提供支持,
鼓勵索馬里聯邦政府和索馬里蘭恢復對話,以建立信任和加強政治協調,
讚揚非洲聯盟通過非洲聯盟駐索馬里特派團(非索特派團)(現為非洲聯盟駐索馬里過渡時期特派團)提供的支持;聯合國通過聯合國索馬里援助團(聯索援助團)、聯合國索馬里支助辦事處(聯索支助辦)以及通過其各機構、基金和方案提供的支持;索馬里問題專家小組為索馬里和751委員會提供的支持,以及索馬里雙邊夥伴提供的支持,
強調安理會的根本目標是通過支持國家建設及和平建設,包括通過推進索馬里的國家優先事項,維護索馬里和平與穩定,
鼓勵索馬里聯邦政府繼續與聯合國建設和平委員會互動接觸,以加強國際社會對索馬里建設和平目標的支持,
表示嚴重關切恐怖主義團體青年黨繼續對索馬里和該區域的和平、安全與穩定構成嚴重威脅,還表示關切與伊黎伊斯蘭國/達伊沙有關聯的分支繼續在索馬里活動,
最強烈地譴責在索馬里和鄰國發生的恐怖主義襲擊,表示深為關切這些襲擊導致平民死亡,重申安理會決心支持全面努力減少青年黨在索馬里構成的威脅,
特別指出,必須根據適用的國際法,採取整體綜合方針打擊恐怖主義和助長恐怖主義的暴力極端主義,並努力從治理、安全、人權、人道主義、發展和社會經濟等層面應對這個問題,包括青年就業和消除貧困,強調必須開展區域和國際合作打擊恐怖主義、切斷恐怖主義資金來源和非法資金流動以及制止武器販運,
讚揚索馬里聯邦政府、會員國和區域組織發揮作用,扼制索馬里沿海的海盜和武裝搶劫行為,注意到聯索援助團協助實施一個由索馬里主導的協調辦法以發展索馬里海洋治理部門,包括通過組建索馬里海軍和海岸警衛隊工作組,以及為索馬里海事機構提供支持,
表示嚴重關切索馬里的人道主義局勢,鼓勵各國加大對索馬里的人道主義支持力度,並呼籲衝突各方按照國際法相關規定,包括適用的國際人道法,並以符合聯合國人道主義緊急援助指導原則(聯合國大會第46/182號決議),包括人道、中立、公正和獨立的方式,允許並便利快速、無阻礙地提供必要的人道主義援助,以扶助索馬里各地需要幫助的人,
強烈譴責在衝突局勢中蓄意以平民包括人道主義工作人員和民用物體為目標的行為,以及在居民區無差別使用武器行為及其對平民造成的後果,促請索馬里衝突各方按照國際法,包括國際人道法規定的義務,不要採取此類做法,
着重指出索馬里聯邦政府和聯邦成員州必須與人道協調廳開展協調,以確保根據需要分發人道主義援助,包括實物糧食援助,並適當針對在獲得援助和保護方面可能面臨具體障礙的邊緣化群體,以此支持聯合國預防饑荒計劃,並與聯合國合作制定一項部際戰略,以使索馬里能夠對氣候變化做出妥善適應、降低風險和減輕影響,
認識到氣候變化、環境退化、其他生態變化、自然災害等因素導致洪水、乾旱、荒漠化、土地退化和糧食不安全,對索馬里穩定產生不利影響,回顧S/PRST/2011/15號安理會主席聲明、《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巴黎協定》,
注意到有效的戰略溝通對於執行聯索援助團任務至關重要,特別是在建設和平、建設國家、和解、預防衝突、打擊助長恐怖主義的暴力極端主義、公民教育、讓婦女參與政治進程、保護人權以及青年、和平與安全議程方面,強調需要繼續強化聯索援助團的這方面能力,
1. 回顧安理會在第2628(2022)號決議中對非洲聯盟駐索馬里過渡時期特派團的授權,讚揚所有利益攸關方恢復合作,以便其執行任務,支持《索馬里過渡計劃》和國家安全架構,並增強索馬里能力,使其能夠逐步為本國安全承擔更大的責任;
2. 歡迎對聯索援助團進行的戰略審查,認可其報告(S/2022/716)附件所列的擬議基準以及該報告第五節所述建議;
3. 歡迎聯索援助團、聯索支助辦、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和非索過渡特派團開展合作,着重指出聯合國、非洲聯盟、政府間發展組織(伊加特)、其他多邊和雙邊夥伴及索馬里之間開展協作的重要性,鼓勵所有實體繼續在各級進一步加強彼此關係,包括為此舉辦高級領導協調論壇;
4. 決定將第2158(2014)和2592(2021)號決議規定的聯索援助團在索馬里的授權和任務延長至2023年10月31日;
5. 注意到聯合國業務支助部的環境戰略(第二階段),其中強調要對資源進行妥善管理而且特派團要留下良好足跡,並確定了在特派團擴大使用可再生能源的目標,以加強安全和安保,節約成本,提高效率,使特派團受益;
6. 請聯索援助團在符合聯合國安全措施情況下,並在安全形勢允許時,維持並加強其在索馬里各地的人員派駐,並繼續加強與索馬里和非索過渡特派團的合作,認識到索馬里當前的政治和安全環境將影響聯索援助團履行任務的能力;
7. 肯定再度針對青年黨展開的行動,鼓勵聯索援助團支持索馬里:
a. 確保制定計劃,在交戰之前、期間和之後,保護軍事行動重點地區的平民和社區,
b 加快實施國家穩定戰略和州一級穩定計劃,
c. 支持索馬里文職人員在規劃和協調穩定努力方面發揮領導、主導和監督作用,
d. 促進將政府治理和服務提供擴展到持續存在脆弱性的地方和地區,包括支持《索馬里過渡計劃》和相關聯合規劃進程,
e. 確保向新近或最近從青年黨手中收復的地區提供及時、均衡的支持;
8. 鼓勵索馬里聯邦政府深化各級合作與協作:
a. 執行國家安全架構,落實《索馬里過渡計劃》,推進國家和地方的政治和解,在最後確定憲法方面取得進展,以及打擊青年黨以確保索馬里各地的和平與安全,
b. 為索馬里各地和各級更具包容性的民主進程創造有利政治和安全氛圍,以促進政治多元化並採取步驟讓合法組建的政黨包括反對黨參加,
c. 促進婦女在所有各級決策的充分、平等和切實參與,包括參與建設和平、和解進程和安全部門改革,
d. 促進少數部落群體和代表性不足群體成員以及青年和殘疾人參與,
e. 維護表達、結社、和平集會和活動等方面自由權利,包括記者自由開展業務的能力,譴責仇恨言論和煽動暴力行為;
f. 加強文職部門對安全機構的監督,繼續訂立和實施對所有國防和安全人員的適當審查程序,包括人權審查,調查和酌情起訴違反國際法、包括國際人道法和人權法行為以及衝突和衝突後局勢中性暴力和性別暴力行為的責任人,在此方面回顧秘書長的人權盡職政策對於聯合國為索馬里安全部隊和非索過渡特派團提供支助的重要性;
9. 表示關切一切違反國際人道法行為和侵犯踐踏人權行為,包括衝突中性暴力和性別暴力行為,還促請各當事方在適用情況下遵守國際法、包括國際人道法規定的保護平民和民用物體等相關義務,進一步重申迫切需要且必須追究所有違反國際人道法和侵犯踐踏人權行為責任人的責任,強調保護和促進表達自由權以及保護記者和其他媒體專業人員及相關人員的重要性;
10. 表示關切秘書長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的年度報告(S/2022/493)中所載述並在秘書長關於索馬里境內兒童與武裝衝突的報告(S/2022/397)中所列經核實的侵害兒童「六種嚴重侵害行為」事件數目眾多,青年黨也實施了眾多嚴重侵害行為,因此:
a. 要求衝突各方採取適當措施,以便:
㈠ 根據國際法規定的義務終止和防止侵犯虐待兒童行為,包括繼續在武裝衝突中招募和使用兒童的行為;
㈡ 查明此類侵犯虐待行為的責任人,並追究施害者的責任;
㈢ 按照索馬里聯邦政府認可的《巴黎原則》,將與武裝部隊和武裝團體有聯繫或已從武裝部隊和武裝團體獲釋或以其他方式與其脫離的兒童主要視為受害者;
㈣ 停止違反適用國際法而以國家安全罪名拘留任何兒童;
b. 促請聯邦政府全面執行1989年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聯邦政府2012年簽署的兩個行動計劃、2019年簽署的路線圖以及接收和移交兒童的標準作業程序,加強索馬里境內保護兒童的法律和行動框架,並確保有關兒童的國家立法符合其根據國際法承擔的義務和關於保護兒童的承諾;
11. 強烈譴責任何違反國際法濫用或阻撓人道主義援助的行為,包括針對人道主義人員和醫務人員及其運輸工具和設備以及醫院和其他醫療設施實施的暴力、攻擊和威脅,並且:
a. 要求各當事方根據適用的國際人道法給予並協助提供充分、安全、迅速和不受阻礙的通行便利,以便按照人道主義原則,及時向索馬里各地有需要的民眾提供援助,包括執行《應對乾旱和預防饑荒計劃》及經修訂的人道主義應急計劃,並為此:
㈠ 拆除非法檢查站,
㈡ 消除行政和官僚限制,
㈢ 保護人道主義行為體和社區,使其不因尋求與衝突當事方談判准入問題或根據國際人道法提供人道主義援助或醫療援助而遭受任何報復或懲罰,
b. 着重指出以透明和負責任方式提供國際人道主義救援的重要性;
c. 確認聯邦成員州、部族和宗教領袖在促成和談判允許人道主義援助進入索馬里各地方面可以發揮作用,鼓勵繼續支持國際和國內人道主義和地方領導人,並保護他們不因尋求進入政府控制範圍以外地區從事人道主義救援而遭受任何形式的報復;
d. 回顧第751(1992)號決議所設委員會可指認參與阻撓向索馬里運送人道主義援助或阻撓在索馬里獲取或分發人道主義援助的個人或實體;
12. 促請聯邦政府、聯邦成員州和所有相關行為體與難民和境內流離失所者協商並按照適用的國家框架和國際義務,在國際社會支持下,協助、支持並酌情實施境內流離失所問題持久解決辦法,包括就地融入或重新安置,並創造有利於難民和境內流離失所者自願、安全、有尊嚴和可持續回返的條件;
13. 重申索馬里聯邦政府需繼續建立和運作全國人權委員會,根據臨時憲法和相關立法建立和運作憲法法院和司法事務委員會,並敦促索馬里聯邦政府:
a. 促進和保護殘疾人權利和少數群體成員的權利,並執行旨在保護人權及調查和起訴侵犯踐踏人權、違反國際人道法、衝突和衝突後局勢中實施性暴力和性別暴力等罪行的行為人的立法;
b. 確保關於性犯罪問題的立法符合其根據國際法承擔的義務和關於保護兒童的承諾;
c. 在聯合國支持下加速執行《聯合公報》,加速通過和實施新的打擊衝突中性暴力行為國家行動計劃;
14. 着重指出聯合國、索馬里聯邦政府和聯邦成員州各自在索馬里實施的方案中必須考慮氣候變化、環境退化、其他生態變化和自然災害等因素的不利影響,包括為此就這些因素實施全面的風險評估和風險管理戰略,確認《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巴黎協定》;
15. 請秘書長提交下列報告:
a. 定期提供關於索馬里局勢和聯索援助團任務執行情況的最新信息,包括對照戰略審查中概述的基準提供最新信息,包括向安全理事會通報情況和至少提交三份書面報告,第一份報告至遲應於2023年2月15日提交,其後每120天提交一次;
b. 適時通報在執行戰略審查(S/2022/716)中所載建議方面取得的最新進展;
16. 申明安理會將不斷審查索馬里局勢,並隨時準備根據該國政治動態和局勢變化,視需要審查本決議所載各項規定;
17.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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