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聯合國安理會第511號決議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聯合國安理會第510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511號決議
1982年6月18日
聯合國安理會第512號決議
本作品收錄於《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
1982年6月18日
第511(1982)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第425(1978)426(1978)427(1978)434(1978)444(1979)450(1979)459(1979)467(1980)483(1980)488(1981)490(1981)498(1981)501(1982)號各項決議,

重申其第508(1982)509(1982)號決議,

研究了秘書長關於聯合國駐黎巴嫩臨時部隊的報告,並注意到報告所載的結論和建議,

銘記着需要防止可能使局勢進一步惡化的任何事態發展,需要在安全理事會審查局勢所有方面之前就地保持聯合國協助恢復該地區和平的能力,

1.決定採取臨時措施,把聯合國駐黎巴嫩臨時部隊的當前任務期限延長兩個月,即到1982年8月19日為止;

2.授權聯黎部隊在上述期間附帶執行秘書長關於聯黎部隊的報告第17段所提出的臨時任務;

3.要求有關各方對聯黎部隊執行任務給予充分合作;

4.秘書長將第508(1982)509(1982)號決議及本決議的執行情況定期通知安全理事會。


第2379次會議以13票對0票,2票棄權(波蘭、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通過。

本作品來自聯合國官方文件。此組織之政策為於公有領域保存其大部份文獻,以儘可能廣泛宣傳聯合國出版物。

根據ST/AI/189/Add.9/Rev.2第2條(僅供英文版),下列聯合國文件在全球屬於公有領域:

  1. 官方紀錄(會議、逐字、摘要記錄等);
  2. 帶有聯合國標誌發佈的文獻;
  3. 主要設計通知公眾關於聯合國活動的公開訊息資料(不含供銷售的公開訊息資料)。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