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組織條例 (民國6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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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藥物食品檢驗局組織條例 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67年5月16日(非現行條文)
1978年5月16日
1978年5月26日
公布於民國67年5月26日
總統(67)台統(一)義字第 1572 號令
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組織條例 (民國84年立法85年公布)

中華民國 37 年 11 月 23 日 制定10條
中華民國 37 年 12 月 11 日公布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 10 條
中華民國 44 年 5 月 24 日 修正前[衛生部藥物食品檢驗局組織條例]為本法
並修正第1, 9條
中華民國 44 年 6 月 4 日公布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1、9 條條文
中華民國 67 年 5 月 16 日 修正前[內政部藥物食品檢驗局組織條例]為本法
並修正全文10條
中華民國 67 年 5 月 26 日公布總統(67)台統(一)義字第 1572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10 條
中華民國 84 年 12 月 19 日 修正全文12條
中華民國 85 年 1 月 10 日公布總統(85)華總(一)義字第 8500004640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12 條
中華民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廢止12條
中華民國 100 年 6 月 8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17411號令公布廢止

第一條

  本條例依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法第十六條規定製定之。

第二條

  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左列事項:
  一、藥物與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及化粧品之檢驗。
  二、藥物及食品添加物檢驗方法之研訂。
  三、食品、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及化粧品生檢驗方法之研訂。
  四、藥物與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暨化粧品之調查研究、試驗及衛生安全性之評估。
  五、藥物及食品添加物在檢驗時所用之對照標準品之供應。
  六、地方衛生機關有關藥物、食品、化粧品之衛生稽查人員、檢驗人員之督導與有關稽查、檢驗技術之輔導及訓練。
  七、其他有關藥物與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及化粧品之檢驗事項。

第三條

  本局設五組,分掌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第四條

  本局設總務室,掌理文書、印信、出納、事務、供應管理及不屬其他各組事項。

第五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簡任,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及機關;副局長一人,簡任或薦任,輔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六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五人,薦任或簡任;研究員二人或三人,簡任或薦任或聘用;技正十五人至十七人,其中五人得為簡任,餘薦任;總務室主任一人,秘書一人或二人,科長十二人至十五人,均薦任;技士九十人至一百一十人,其中二十四人得為薦任,餘委任;科員十二人至十五人,其中五人得為薦任,餘委任;技佐四十二人至六十四人,辦事員五人至九人,均委任;並得僱用雇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

第七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副主任各一人,均薦任;依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一人,薦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前二項各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八條

  本局因業務需要,得於各省(市)、縣(市)及重要港口、機場,設檢驗站。檢驗站置站主任,由技正兼任,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九條

  本局辦事細則,由局擬訂,報請行政院衛生署核定之。

第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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