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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约及参战各国对德和约/第十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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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 经济条款 协约及参战各国对德和约
第十一部 航空
第十二部 港口、水道及鉄路

第三百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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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屬于协約及参战各国之飞机,应有在德国領土及領海上飞越及降落之完全自由,并与德国飞机享受同等之利益,而尤以在陆地或海面遇有急难之时为尤要。

第三百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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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屬于协約及参战各国之飞机,无論其飞往任何一外国时,应享有在德国領土及領海上飞越而不降落之权,但应遵照德国所可訂立之規則,为德国与协約及参战各国之飞机所同样适用者。

第三百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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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德国境內所設立之机場为本国交通使用者,协約及参战各国之飞机亦得使用,并与德国飞机受同等待遇,其各項稅費,如降落及留駐等稅費均包括在內。

第三百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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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各本規定外,所有第三百十三条、第三百十四条及第三百十五条所載之通过、过境及降落各权利应遵照德国所訂认为必要之規則,但此項規則应适用于德国与协約及参战各国之飞机,并无区别。

第三百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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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約及参战各国之任何一国所发給或所承认有效之国籍証、适航証、能力証以及特許状,在德国应认为有效,与德国所发給之証书、专利証及特許状視同一律。

第三百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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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国内商业航空之运輸,屬于协約及参战各国之飞机,应在德国享受最惠国待遇。

第三百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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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承认实行必要之办法,确使在其領土内飞行之德国飞机,应遵守灯光及信号規則,空中規則及在机場上或附近之运輸規則,此等規則即协約及参战各国間关于航空所訂公約內业經規定者。

第三百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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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前各規定所加之义务,除德国先經加入国际联盟,或得协約及参战各国之許可准其加入各該国間关于航空所訂之公約外,应仍有效,至1923年1月1日为止。

 本译文与其原文有分别的版权许可。译文版权状况仅适用于本版本。

原文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超过100年,并且于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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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

本作品現時在大中華兩岸地區因著作权保护条款过期而处于公有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司法管辖区为中国大陆,不包括香港和澳门)和中华民国的《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條(目前司法管辖区为台澎金马地区),所有著作权持有者为法人的作品,在首次发表50年后,或者从创作之日起50年未发表,即进入公有领域。其他适用作品则在作者死亡后50年进入公有领域。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义》,法人作品应满足三点要求:(1)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法人”)主持创作,而非工作人员自发进行;(2)创作思想及表达方式体现法人意志;(3)由法人负责,而非执笔者。(详情


1961年世界知识出版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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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的作者以匿名或別名發表,確實作者身份不明(包括僅以法人名義發表),在兩岸四地、馬來西亞以及新西蘭屬於公有領域。但1961年發表時,美國對較短期間規則的不接受性使得本作品在美國仍然足以認爲有版權到發表95年以後,年底截止,也就是2057年1月1日美國進入公有領域。原因通常是1996年1月1日,作品版權在原作地尚未過期進入公有領域。依據維基媒體基金會的有限例外,本站作消極容忍處理,不鼓勵但也不反對增加與刪改有關内容,除非基金會行動必須回答版權所有者的撤下作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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