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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057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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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05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05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05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9年9月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75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私营银行代人汇款所出之收款便条,既载明祇为将来换取正式收据,或因故退汇时领回汇款之用,即与印花税法第十六条税率表第四目所称凭以支取汇兑或存放银钱收据之性质有别,自非印花税法上所规定之凭证,毋庸完纳印花税。至直辖于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宣传部负有宣传三民主义任务之日报,对外所立关于报费或广告费之收据,其应纳税免税之种类,可比照印花税法第四条关于国营事业或地方公营事业所用之凭证 (指广告费收据)及所发之贷票(指报费收据)分别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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