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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05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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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056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05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058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9年9月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757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私營銀行代人匯款所出之收款便條,既載明祇為將來換取正式收據,或因故退匯時領回匯款之用,即與印花稅法第十六條稅率表第四目所稱憑以支取匯兌或存放銀錢收據之性質有別,自非印花稅法上所規定之憑證,毋庸完納印花稅。至直轄於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宣傳部負有宣傳三民主義任務之日報,對外所立關於報費或廣告費之收據,其應納稅免稅之種類,可比照印花稅法第四條關於國營事業或地方公營事業所用之憑證 (指廣告費收據)及所發之貸票(指報費收據)分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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