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投资协议/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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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內地減讓表[1][编辑]

附表1(不可回退條款負面清單)[编辑]

註釋[编辑]

1. 根據第九條(不符措施),本附件內地一方的減讓表規定了其不受如下全部或部分條款所規定的義務限制的現行措施:

1)第五條(國民待遇);

2)第六條(最惠待遇);

3)第七條(業績要求);或者

4)第八條(高級管理人員、董事會成員與人員入境)。

2. 每個減讓條目規定了如下方面:

1)部門是指經雙方商定的該條目所對應的部門;

2)所涉義務明確了前述第1段中提到的條款。根據第九條(不符措施)第一款第(一)項,此處提到的條款不適用於第3段所述的描述的不符之處;以及

3)描述列出了該條目的不符措施內容。

3. 根據第九條(不符措施)第一款第(一)項,並受限於第九條(不符措施)第一款第(三)項,一個條目中的所涉義務部分所列出的本協議的條款,不適用於該條目的描述部分的不符之處。

4. 在解釋減讓表條目時,應考慮該條目的所有部分,並應考慮制定該條目所對應的條款。除非在某一條目中另有明確標註,在解釋一個條目時,描述部分優先於其他所有部分。

5. 在附表1和附表2的內容存在重疊的情況下,儘管一方基於第九條第一款和本附件承擔義務,該一方仍有權基於第九條第二款和附表2採取或維持有關措施。

6. 為本附件內地一方的減讓表之目的:

1)澳門投資者應符合本協議附件1的相關規定。

2)澳門投資者不得投資是指澳門投資者不得通過直接或間接的方式在內地進行投資,包括澳門投資者不得直接或間接持有任何數量的股權、股份或其他形式的投資權益。

3)內地方控股是指,境外投資者(包括澳門投資者)直接或間接的投資比例之和不超過49%的情形。

4)內地方相對控股是指內地方投資者在外商投資企業中的投資比例之和大於任何一方境外投資者的投資比例。

5)限於合資是指,僅允許雙方投資者合資經營。

6)投資比例是指投資者及其關聯方對單個企業直接或間接投資的累計投資或股權比例。

7)澳門金融機構是指在澳門註冊並經所在地金融監管當局批准或者許可設立且實施監管的機構。

附表1條目1——專屬經濟區與大陸架開發[编辑]

部門:專屬經濟區與大陸架開發

所涉義務:國民待遇(第五條)

描述:澳門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含國際組織)對《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規定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自然資源進行開發活動或在大陸架上為任何目的進行鑽探,須經中央政府或內地有關部門批准。

附表1條目2——石油和天然氣開採[编辑]

部門:石油和天然氣開採

所涉義務:國民待遇(第五條)

描述:澳門投資者只能通過與中央政府或內地有關部門批准的具有對外合作專營權的油氣公司[2]簽署產品分成合同方式進行石油、天然氣、煤層氣的開採。

就陸上石油、天然氣、煤層氣,在專營權向內地投資者全面開放時,允許澳門投資者以合資、合作的方式從事陸上石油、天然氣、煤層氣的開發。

為進一步明確,澳門投資者投資油頁岩、油砂、頁岩氣等非常規資源的開發不受本條目所列措施的限制。

附表1條目3——礦產開採和冶煉[编辑]

部門:礦產開採和冶煉

所涉義務:國民待遇(第五條)

描述:1. 澳門投資者不得投資稀土開採;投資稀土冶煉分離限於合資。

2. 澳門投資者不得投資鎢、鉬、錫、銻、螢石開採。

3. 澳門投資者投資石墨開採限於合資。

附表1條目4——交通運輸工具製造[编辑]

部門:交通運輸工具製造

所涉義務:國民待遇(第五條)

業績要求(第七條)

描述:1. 澳門投資者投資汽車整車(乘用車和商用車)、專用車製造,內地方股比不低於50%。

2. 同一家澳門投資者可在內地建立兩家(含兩家)以下生產同類(乘用車類、商用車類)整車產品的合資企業,如與內地方合資夥伴聯合兼併內地其他汽車生產企業可不受兩家的限制。

3. 澳門投資者投資地面、水面效應飛機製造及無人機、浮空器製造,須由內地方控股。

附表1條目5——政府授權專營[编辑]

部門:政府授權專營

所涉義務:國民待遇(第五條)

描述:澳門投資者不得投資煙葉、捲煙、複烤煙葉、雪茄煙、煙絲及其他煙草製品[3]的生產。

附表1條目6——原子能[编辑]

部門:原子能

所涉義務:國民待遇(第五條)

描述:澳門投資者不得投資放射性礦產資源的開採、冶煉、純化、轉化、同位素分離,核燃料生產加工。

附表1條目7——所有部門[编辑]

部門:所有部門

所涉義務:國民待遇(第五條)

描述:對本協議附件2之第一部分(內地減讓表)附表1、附表2中不符措施涉及的領域,內地有關部門將對澳門投資者投資准入進行管理。

附表1條目8——所有部門[编辑]

部門:所有部門

所涉義務:國民待遇(第五條)

描述:1. 澳門投資者在內地進行投資,應按規定辦理外匯登記,並遵守有關帳戶開立、資金匯兌、收付及跨境證券投資額度等外匯管理規定。澳門投資者使用人民幣在內地進行投資的,應遵守跨境人民幣業務管理有關規定。

2. 除以下段落另有規定外,澳門投資者不得在內地的交易市場、公開市場或場外交易市場自行交易或通過他人交易[4],或者通過其他方式在內地投資:

1)貨幣市場工具(包括支票、匯票、存單);

2)外匯;

3)衍生產品,包括但不限於期貨和期權;

4)匯率和利率工具,包括掉期和遠期利率協議等產品;

5)可轉讓證券(B股除外);

6)其他可轉讓票據和金融資產。

3. 儘管有本條第2款的規定,澳門投資者在符合中央政府或內地有關部門規定的條件的情況下可開立相關證券帳戶和相關期貨帳戶,包括但不限於:

1)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包括QFII和RQFII)[5]

2)在內地工作和生活的澳門永久性居民;

3)參照內地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制度進行投資的澳門投資者;

4)作為內地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對象的澳門自然人;

5)從事內地特定品種期貨交易的澳門投資者;

6)參與滬港通、深港通的澳門投資者的名義持有人(即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

7)參與債券通的澳門投資者的名義持有人(即香港金融管理局認可的香港地區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

4. 儘管有本條第2款的規定,澳門投資者在符合中央政府或內地有關部門規定的條件的情況下可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

1)澳門貨幣當局、國際金融組織、主權財富基金可在銀行間市場投資債券現券、債券回購、債券借貸、債券遠期,以及利率互換、遠期利率協議等其他經中國人民銀行許可的交易。

2)符合條件的澳門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資產管理機構等各類金融機構及其發行的產品,以及養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贈基金等中長期機構投資者可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開展債券現券等經中國人民銀行許可的交易。

3)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包括QFII和RQFII)可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開展債券現券等經中國人民銀行許可的交易。

4)已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澳門人民幣業務清算行、澳門參加行可開展債券回購交易。

5. 儘管有本條第2款的規定,澳門投資者在符合中央政府或內地有關部門規定的條件下可參與內地銀行間外匯市場從事外匯交易:澳門貨幣當局、官方儲備管理機構、國際金融組織、主權財富基金、人民幣業務清算行、符合一定條件的人民幣購售業務澳門參加行。

附表1條目9——所有部門[编辑]

部門:所有部門

所涉義務:國民待遇(第五條)

描述:1. 澳門投資者不得以個人獨資企業的形式在內地開展經營活動,也不得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

2. 對於本協議附件2之第一部分(內地減讓表)附表1、附表2中含有“澳門投資者不得投資”、“內地方控股”、“內地方相對控股”和有外資比例要求的行業、領域或業務,澳門投資者不得設立外商投資合夥企業。

附表2(可回退條款負面清單)[编辑]

註釋[编辑]

1. 根據第九條(不符措施),本附件內地一方的減讓表列明了,針對具體部門、分部門或行為,內地可能維持已有的、或採取更新的或更具限制性的,與下列條款施加的義務不符的措施:

1)第五條(國民待遇);

2)第六條(最惠待遇);

3)第七條(業績要求);或者

4)第八條(高級管理人員、董事會成員與人員入境)。

2. 每個減讓條目規定了如下方面:

1)部門是指由雙方商定的該條目所對應的部門;

2)所涉義務明確了前述第1段中提到的條款。根據第九條(不符措施)第二款,此處提到的條款對於相關條目中列出的部門、分部門或行為的不符之處不適用;以及

3)描述列出了該條目的部門、分部門或行為的範圍。

3. 根據第九條(不符措施)第二款,一個條目中的所涉義務部分所列出的本協議的條款,不適用於該條目描述部分列出的部門、分部門或行為。

4. 為本附件內地一方的減讓表之目的,澳門投資者應符合本協議附件1的相關規定。

附表2條目1——原子能[编辑]

部門:原子能[6]

所涉義務:國民待遇(第五條)

業績要求(第七條)

高級管理人員、董事會成員與人員入境(第八條)

描述:內地保留在乏燃料後處理,核設施退役及放射性廢物處置,核進口業務方面採取措施的權利。

附表2條目2——傳統工藝美術和中藥[编辑]

部門:傳統工藝美術和中藥

所涉義務:國民待遇(第五條)

業績要求(第七條)

高級管理人員、董事會成員與人員入境(第八條)

描述:粗體內地保留採取或維持任何關於宣紙及墨錠生產等傳統工藝美術[7]的措施的權利;內地保留採取或維持任何關於中藥飲片的蒸、炒、炙、煅等炮製技術的應用及中成藥保密處方產品的生產的措施的權利。

附表2條目3——土地[编辑]

部門:土地

所涉義務:國民待遇(第五條)

業績要求(第七條)

高級管理人員、董事會成員與人員入境(第八條)

描述:內地保留採取或維持任何關於限制澳門投資者及其投資使用或承包經營農用地[8]的措施的權利。

附表2條目4——所有部門[编辑]

部門:所有部門

所涉義務:國民待遇(第五條)

描述:1. 內地保留基於外債管理制度對境內企業和個人舉借外債採取措施的權利。

2. 儘管有本條第1款的規定,澳門投資者可在內地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政策框架下,向內地境內企業提供人民幣和外幣的融資。

附表2條目5——所有部門[编辑]

部門:所有部門

所涉義務:國民待遇(第五條)

描述:內地保留採取或維持任何關於內地投資者及其投資獲得政策性金融、開發性金融服務[9]措施的權利。

附表2條目6——所有部門[编辑]

部門:所有部門

所涉義務:國民待遇(第五條)

業績要求(第七條)

高級管理人員、董事會成員與人員入境(第八條)

描述:內地保留採取或維持任何關於政府直接或間接對企業出資所形成的各類權益的評估、轉移和處置的措施的權利。

為進一步明確,經交易後不再屬於政府直接或間接對企業出資所形成的各類權益的資產評估、轉移或處置,不適用本條目。

附表2條目7——少數民族[编辑]

部門:少數民族[10]

所涉義務:國民待遇(第五條)

業績要求(第七條)

高級管理人員、董事會成員與人員入境(第八條)

描述:內地保留採取或維持給予少數民族聚居區任何權利或優惠措施的權利,以平衡經濟發展和維護社會公平。

第二部分 澳門減讓表[11][12][编辑]


  1. 為進一步明確,本部分減讓表不適用於《〈安排〉服務貿易協議》所涵蓋的部門及任何形式投資的措施。
  2. 為本條目之目的,“中央政府或內地有關部門批准的具有對外合作專營權的油氣公司”是指中央政府或內地有關部門批准的分別負責對外合作開採陸上石油資源(石油天然氣業務)、海洋石油資源(石油天然氣業務)以及煤層氣業務的公司。目前負責對外合作開採陸上石油業務的公司包括: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負責對外合作開採海洋石油業務的公司為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開採煤層氣的公司包括中聯煤層氣有限責任公司、國務院指定的其他公司。上述公司在國務院批准的區域(海域)內享有與境外企業合作進行石油、天然氣、煤層氣勘探、開發、生產的專營權。
  3. 為本條目之目的,煙草製品指全部或者部分由煙葉作為原材料生產的供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的製品。
  4. 為進一步明確,澳門投資者不得成為證券交易所的普通會員和期貨交易所的會員。
  5. 為本條目之目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包括QFII和RQFII)從事證券、期貨等交易時受到如下限制:須獲得中國證監會的資格審批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額度,須遵守相關資格審批、額度、持股股比、投資範圍、資金匯兌、鎖定期和資產比例限制等要求。
  6. 為進一步明確,本條目不適用於澳門投資者投資核電站的建設和經營以及同位素、輻射和激光技術。
  7. 為本條目之目的,傳統工藝美術是指歷史悠久,技藝精湛,世代相傳,有完整的工藝流程,採用天然原材料製作,具有鮮明的民族風格和地方特色,在境內外享有盛譽的手工藝品種和技藝。
  8. 為本條目之目的,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
  9. 為本條目之目的,於本協議生效時,政策性金融服務指由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和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提供的相關金融服務;開發性金融服務指由國家開發銀行提供的相關金融服務。
  10. 為本條目之目的,少數民族是指經中央政府確認的56個民族中除漢族以外的,相對漢族人口較少的55個民族。
  11. 根據本協議的有關規定實施,有關澳門保留的不符措施經雙方磋商後會列入本附表。
  12. 為進一步明確,本部分減讓表不適用於《〈安排〉服務貿易協議》所涵蓋的部門及任何形式投資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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