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三國史記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三國史記
作者:金富軾 1145
三國史記》(삼국사기)是高麗歷史學家金富軾奉高麗仁宗之命在1145年以漢文所寫成的正史,全50卷,由新羅本紀、高句麗本紀、百濟本紀、年表、雜志、列傳等六個部分所構成,為紀傳體的正史。
维基百科 参阅维基百科中的:朝鲜半岛历史

[编辑]

本紀

[编辑]

新羅本紀

[编辑]
  • 卷01 新羅本紀 第一:始祖 赫居世居西干 南解次次雄 儒理尼斯今 脫解尼師今 婆娑尼師今 祗摩尼斯今 逸聖尼師令
  • 卷02 新羅本紀 第二:阿達羅尼斯今 伐休尼斯今 奈解尼師今 助賁尼師金 沾解尼斯今 味鄒尼斯今 儒禮尼斯今 基臨尼斯今 訖解尼斯今
  • 卷03 新羅本紀 第三:奈勿尼斯今 實聖尼斯今 訥祗麻立干 慈悲麻立干 炤知麻立干
  • 卷04 新羅本紀 第四:智證麻立干 法興王 眞興王 眞智王 眞平王
  • 卷05 新羅本紀 第五:善德王 眞德王 太宗王
  • 卷06 新羅本紀 第六:文武王 上
  • 卷07 新羅本紀 第七:文武王 下
  • 卷08 新羅本紀 第八:神文王 孝昭王 聖德王
  • 卷09 新羅本紀 第九:孝成王 景德王 惠恭王 宣德王
  • 卷10 新羅本紀 第十:元聖王 昭聖王 哀莊王 憲德王 興德王 僖康王 閔哀王 神武王
  • 卷11 新羅本紀 第十一:文聖王 憲安王 景文王 憲康王 定康王 眞聖王
  • 卷12 新羅本紀 第十二:孝恭王 神德王 景明王 景哀王 敬順王

高句麗本紀

[编辑]
  • 卷13 高句麗本紀 第一:始祖東明王 琉璃王
  • 卷14 高句麗本紀 第二:大武神王 閔中王 慕本王
  • 卷15 高句麗本紀 第三:大祖大王 次大王
  • 卷16 高句麗本紀 第四:新大王 故國川王 山上王
  • 卷17 高句麗本紀 第五:東川王 中川王 西川王 烽上王 美川王
  • 卷18 高句麗本紀 第六:故國原王 小獸林王 故國壤王 廣開土王 長壽王
  • 卷19 高句麗本紀 第七:文咨王 安藏王 安原王 陽原王 平原王
  • 卷20 高句麗本紀 第八:嬰陽王 建武王
  • 卷21 高句麗本紀 第九:寶藏王 上
  • 卷22 高句麗本紀 第十:寶藏王 下

百濟本紀

[编辑]
  • 卷23 百濟本紀 第一:始祖 溫祚王 多婁王 己婁王 蓋婁王 肖古王
  • 卷24 百濟本紀 第二:仇首王 沙伴王 古尒王 責稽王 汾西王 比流王 契王 近肖古王 近仇首王 枕流王
  • 卷25 百濟本紀 第三:辰斯王 阿莘王 腆支王 久尒辛王 毗有王 蓋鹵王
  • 卷26 百濟本紀 第四:文周王 三斤王 東城王 武寧王 聖王
  • 卷27 百濟本紀 第五:威德王 惠王 法王 武王
  • 卷28 百濟本紀 第六:義慈王

年表

[编辑]

雜志

[编辑]
  • 卷32 雜志 第一:祭祀 樂
  • 卷33 雜志 第二:色服 車騎 器用 屋舍
  • 卷34 雜志 第三:地理一 新羅
  • 卷35 雜志 第四:地理二 新羅
  • 卷36 雜志 第五:地理三 新羅
  • 卷37 雜志 第六:地理四 高句麗 百濟
  • 卷38 雜志 第七:職官 上
  • 卷39 雜志 第八:職官 中
  • 卷40 雜志 第九:職官 下 武官

列傳

[编辑]
  • 卷41 列傳 第一:金庾信 上
  • 卷42 列傳 第二:金庾信 中
  • 卷43 列傳 第三:金庾信 下
  • 卷44 列傳 第四:乙支文德 居柒夫 居道 異斯夫 金仁問 金陽 黑齒常之 張保皐 鄭年 斯多含
  • 卷45 列傳 第五:乙巴素 金后稷 祿眞 密友 紐由 明臨答夫 昔于老 朴堤上 貴山 溫達
  • 卷46 列傳 第六:强首 崔致遠 薛聰
  • 卷47 列傳 第七:奚論 素那 驟徒 訥催 薛罽頭 金令胤 官昌 金歆運 裂起 丕寧子 竹竹 匹夫 階伯
  • 卷48 列傳 第八:向德 聖覺 實兮 勿稽子 百結先生 劍君 金生 率居 孝女知恩 薛氏女 都彌
  • 卷49 列傳 第九:倉助利 蓋蘇文
  • 卷50 列傳 第十:弓裔 甄萱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超过100年,并且于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本作品原文沒有標點。後來方便今人閲讀,而加入標點符號的版權狀況可能是:

  1. 若由維基文庫用戶自己的方式加入標點符號,依據知识共享 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4.0协议(CC BY-SA 4.0)及GNU自由文档许可证(GFDL)的条款释出。
  2.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权司1999第45号》,认为仅加标点不足以有创作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至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处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著作权是分别的话题。
  3.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档)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