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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版權討論/存檔/2010年/蔣中正作品特別提刪討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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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Wikisource:写字间#蔣中正的因公作品,在此提議以下蔣中正作品:

  1. 若有非常充分的好理由保留,例如確定因公所作,不獨佔版權,就要用適當版權模板,像是{{PD-CN}}以及{{PD-TW}}。
  2. 若1922年或者更早發表,但不能確定因公所作,就移交元維基文庫代收,預定2026年收回。
  3. 若以上皆非,但合乎Wikilivres:Template:宣言,就移交加拿大Wikilivres。這模板已經停用,太多濫用。
  4. 若以上皆非,就建議刪除。

中正文教基金會已經有總統 蔣公思想言論總集,能自行去閲讀,所以我們應該從嚴審查蔣中正作品版權。舉證的責任在於想要保留頁面的用戶,寧可錯刪,不可錯放。以下依據發表先後順序排列,編排方式不足以獨佔版權:--Jusjih 2010年4月13日 (二) 03:07 (UTC)[回复]

另外,部份文章非屬當時本文的要旨,或許不是蔣中正所作,而是後人所加,更有版權疑雲。--Jusjih 2010年4月13日 (二) 03:48 (UTC)[回复]
大部分(○)保留,我粗略地看了一下,大部分是因公作品。--JerryofWong 2010年5月7日 (五) 11:55 (UTC)[回复]
那也要在個別段落指明保留何者,因為“大部分保留”不夠清楚。--Jusjih 2010年5月8日 (六) 01:44 (UTC)[回复]
我觉得,蒋中正的言论,大可不必删除,只需将部分内容移入wikilivres中。--Goodmartin 2010年5月18日 (二) 13:20(UTC)
依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四節第二款第三十條與第三十一條著作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蔣中正是在1975年逝世,故他的文作還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且總統 蔣公思想言論總集是中國國民黨黨史會編,中正文教基金會的近代中國出版社出版,除非取得許可,不然皆違反著作權法。--Sumpeter11 2011年8月7日 (日) 12:10(UTC)
說得非常好!若不能確定從無版權,或者因公版權過期,就要刪除。已經全面結案。--Jusjih 2011年8月10日 (三) 13:27 (UTC)[回复]


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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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列出政黨人員認不認為公務員的相關司法解釋,從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搜尋司法解釋,檢索語詞是“公務員&黨”:

  • 司法院院字第2578號解釋:“各級黨部執監委員、縣市黨部書記長、幹事及區分部書記,均為公務員,業經本院解釋在案。(院字第一一三七號第一一四六號第二二三四號)”
  • 司法院院字第2757號解釋:“所稱中央或省縣金融貿易機關人員,其機關及人員之名稱未據說明,是否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尚難懸斷,如係此種人員,則依同法第十四條之規定不得兼任縣參議員,又其服務機關有組織規程而不送請銓敘之人員,不得謂必非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公務員,雖可當選為縣參議員,其得兼任與否仍難懸斷,惟原呈所稱社會服務處人員,如係黨部所設社會服務處之人員,則非公務員服務法上之公務員(參照院字第二○九七號解釋),自非不得當選,並兼任縣參議員。”
  • 司法院院解字第3717號解釋:“中國國民黨中央宣傳部新聞通訊社分社主任及其所雇用之攝影記者均非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
  • 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
  • 司法院釋字第7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各級黨部之書記長,不得認為公務員。」

從此看來,行憲之前政黨人員像是公務員,但行憲後就不是,所以行憲後蔣中正以黨總裁的著作不像是公務作品。--Jusjih 2010年8月4日 (三) 03:38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