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文庫:版權討論/存檔/2010年/蔣中正作品特別提刪討論頁
外觀
- 已有結論的作品討論轉移儲存至此處
因應Wikisource:寫字間#蔣中正的因公作品,在此提議以下蔣中正作品:
- 若有非常充分的好理由保留,例如確定因公所作,不獨佔版權,就要用適當版權模板,像是{{PD-CN}}以及{{PD-TW}}。
- 若1922年或者更早發表,但不能確定因公所作,就移交元維基文庫代收,預定2026年收回。
若以上皆非,但合乎Wikilivres:Template:宣言,就移交加拿大Wikilivres。這模板已經停用,太多濫用。- 若以上皆非,就建議刪除。
中正文教基金會已經有總統 蔣公思想言論總集,能自行去閲讀,所以我們應該從嚴審查蔣中正作品版權。舉證的責任在於想要保留頁面的用戶,寧可錯刪,不可錯放。以下依據發表先後順序排列,編排方式不足以獨佔版權:--Jusjih 2010年4月13日 (二) 03:07 (UTC)
- 另外,部份文章非屬當時本文的要旨,或許不是蔣中正所作,而是後人所加,更有版權疑雲。--Jusjih 2010年4月13日 (二) 03:48 (UTC)
- 大部分(○)保留,我粗略地看了一下,大部分是因公作品。--JerryofWong 2010年5月7日 (五) 11:55 (UTC)
- 那也要在個別段落指明保留何者,因為「大部分保留」不夠清楚。--Jusjih 2010年5月8日 (六) 01:44 (UTC)
- 我覺得,蔣中正的言論,大可不必刪除,只需將部分內容移入wikilivres中。--Goodmartin 2010年5月18日 (二) 13:20(UTC)
- 依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四節第二款第三十條與第三十一條著作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蔣中正是在1975年逝世,故他的文作還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且總統 蔣公思想言論總集是中國國民黨黨史會編,中正文教基金會的近代中國出版社出版,除非取得許可,不然皆違反著作權法。--Sumpeter11 2011年8月7日 (日) 12:10(UTC)
- 說得非常好!若不能確定從無版權,或者因公版權過期,就要刪除。已經全面結案。--Jusjih 2011年8月10日 (三) 13:27 (UTC)
- 依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四節第二款第三十條與第三十一條著作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蔣中正是在1975年逝世,故他的文作還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且總統 蔣公思想言論總集是中國國民黨黨史會編,中正文教基金會的近代中國出版社出版,除非取得許可,不然皆違反著作權法。--Sumpeter11 2011年8月7日 (日) 12:10(UTC)
- 我覺得,蔣中正的言論,大可不必刪除,只需將部分內容移入wikilivres中。--Goodmartin 2010年5月18日 (二) 13:20(UTC)
- 那也要在個別段落指明保留何者,因為「大部分保留」不夠清楚。--Jusjih 2010年5月8日 (六) 01:44 (UTC)
- 大部分(○)保留,我粗略地看了一下,大部分是因公作品。--JerryofWong 2010年5月7日 (五) 11:55 (UTC)
概括保留早就不能受理,除非能證明版權許可。--Jusjih 2010年12月12日 (日) 19:51 (UTC)
- (○)保留,此外反對Jusjih的理由,除非Jusjih十分精通相關各國的版權法律。否則,Jusjih的疑慮完全只是建立在他不熟悉對相關國家的版權法的條文之基礎的瞎猜。這些很明顯是公共領域的歷史文檔[1](因為蔣介石寫這些文章的身份基本都是國家領導人,即公職人員),一般都應當可作保留。如果真有不屬於公共領域或有其他明確有效版權限制的文稿,自然有相關作者提出版權控告,法院的判決也必然會通知wikipedia的管理層。--SH9002 2010年6月21日 (一) 12:55 (UTC)
- 凡事都是相對而言的,因此私不贊成以上SH9002兄的意見。好比說,毛的為人民服務也可以勉強算是領導人的發言,但究其根本還是私人著作。因此不應該籠統的把公職人員的所有文章都保留。應該逐一進行分析。--痞子狒狒 2010年6月21日 (一) 17:52 (UTC)
- SH9002兄的概括意見,說一般都應當可作保留,沒有助益,而說「不熟悉對相關國家的版權法的條文之基礎的瞎猜」更恐有人身攻擊之嫌,所以要請SH9002對事不對人的討論此事。因為何謂{{PD-TW}}的公文以及{{PD-CN}}的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雙方都有灰色地帶,所以不能概括主張保留。毛澤東作品也是如此。蔣、毛作者頁面都已經提供收錄大量作品的外部連結,所以更不能說「如果真有不屬於公共領域或有其他明確有效版權限制的文稿,自然有相關作者提出版權控告,法院的判決也必然會通知wikipedia的管理層」。法文維基文庫就是因為曾經嚴重侵犯他人版權,所以被關閉網站重開。請SH9002兄不要主張概括保留蔣中正作品而無視版權方針,何況加拿大Wikilivres:Template:宣言可以代收部份作品。--Jusjih 2010年6月22日 (二) 00:31 (UTC)
- 凡事都是相對而言的,因此私不贊成以上SH9002兄的意見。好比說,毛的為人民服務也可以勉強算是領導人的發言,但究其根本還是私人著作。因此不應該籠統的把公職人員的所有文章都保留。應該逐一進行分析。--痞子狒狒 2010年6月21日 (一) 17:52 (UTC)
- (○)保留,身為國家領袖的講演、公文均應視為公有領域--晨之暉 2010年7月15日 (四) 12:18 (UTC)
(○)保留,- 1. 沒有版權,祗有著作財產權,即英文的Moral rights。
2. Jusjih的說明:「中正文教基金會已經有總統 蔣公思想言論總集,能自行去閲讀,所以我們應該從嚴審查蔣中正作品版權。」不成立。- 2.1 維基文庫收錄的數位化公版著作,不以它處無收錄為前題。
- 2.2 維基文庫的所有內容,本來就應從嚴審查。甲)未經審查/不收錄,或乙)經審查才收錄,二選一,必須是通例,不能有例外。被著作財產權擁有人指認後,經過查證,才能夠刪除;未經查證,必須保留條目,內容另存,若有使用者申訴,再進入討論程序。
- 2.3 這是為了保證維基文庫的中立性,不讓任何人,藉由著作財產權的宣示,隱瞞或打擊特定著作。
以上,請指教(沒有簽名,僅有主張概括保留,不予受理。)
- (○)保留,此外反對Jusjih的理由,除非Jusjih十分精通相關各國的版權法律。否則,Jusjih的疑慮完全只是建立在他不熟悉對相關國家的版權法的條文之基礎的瞎猜。這些很明顯是公共領域的歷史文檔[1](因為蔣介石寫這些文章的身份基本都是國家領導人,即公職人員),一般都應當可作保留。如果真有不屬於公共領域或有其他明確有效版權限制的文稿,自然有相關作者提出版權控告,法院的判決也必然會通知wikipedia的管理層。--SH9002 2010年6月21日 (一) 12:55 (UTC)
- 必須指明保留何作品,學習痞子狒狒個別評論存廢。繼續在此主張概括保留蔣中正作品,一律不受理。另外,加拿大Wikilivres經費有限,所以除非有足夠捐款者,否則不受理移交文章。不便之處敬請見諒。最後,蔣中正1975年逝世,未達50年,所以有理由質疑作品是否因公所作時,舉證的責任在於想要保留文章者,不是想要移除文章者。--Jusjih 2010年7月19日 (一) 21:25 (UTC)
(○)保留,一體保留,這是無聊、無意義的動議及投票。--sakamoto tiki 2010年7月25日 (日) 14:18 (UTC)
- 閣下可作提醒或作廢票,本人從未見過有任何一個投票管理者可以將投票者的票擅自拿去,而且閣下是對人不對事,本人之本文已獲授權,且對此事無關,本人不明閣下此舉之目的,但本人不會亦無意因閣下之誤導而引起罵戰。另外,本人不知閣下是否意圖以維基之規條威脅或恐嚇本人,請閣下自重,本人希望吾等應合作而非針對。--Kelvin Kent Oliver 2010年7月27日 (二) 04:25 (UTC)
- (○)保留,除非與公務無關。鑑於當時黨國一體的現實,公務作品的目的就是讓世人皆知,版權保護的目的根本相反。--蘋果派.留言 2010年8月3日 (二) 12:12 (UTC)
- 那就請試圖指明保留哪些,刪除哪些。--Jusjih 2010年8月4日 (三) 03:21 (UTC)
- 先寫結論, 「祗要署名為蔣中正的作品, 都<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即屬於公版著作;」, 祗有日記等物, 才有自己的權利.
請參考 《著作權法》, 民國 99 年 02 月 10 日 第 9 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Maolins(對話|貢獻)加入。
相關司法解釋
[編輯]在此列出政黨人員認不認為公務員的相關司法解釋,從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搜尋司法解釋,檢索語詞是「公務員&黨」:
- 司法院院字第2578號解釋:「各級黨部執監委員、縣市黨部書記長、幹事及區分部書記,均為公務員,業經本院解釋在案。(院字第一一三七號第一一四六號第二二三四號)」
- 司法院院字第2757號解釋:「所稱中央或省縣金融貿易機關人員,其機關及人員之名稱未據說明,是否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尚難懸斷,如係此種人員,則依同法第十四條之規定不得兼任縣參議員,又其服務機關有組織規程而不送請銓敘之人員,不得謂必非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公務員,雖可當選為縣參議員,其得兼任與否仍難懸斷,惟原呈所稱社會服務處人員,如係黨部所設社會服務處之人員,則非公務員服務法上之公務員(參照院字第二○九七號解釋),自非不得當選,並兼任縣參議員。」
- 司法院院解字第3717號解釋:「中國國民黨中央宣傳部新聞通訊社分社主任及其所雇用之攝影記者均非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
- 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
- 司法院釋字第7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各級黨部之書記長,不得認為公務員。」
從此看來,行憲之前政黨人員像是公務員,但行憲後就不是,所以行憲後蔣中正以黨總裁的著作不像是公務作品。--Jusjih 2010年8月4日 (三) 03:38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