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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 (民国55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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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 (民国55年2月) 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废止)
国民大会通过于民国55年3月19日(非现行条文)
1966年3月19日
1966年3月22日
公布于民国55年3月22日
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 (民国61年)

中华民国 37 年 4 月 18 日 制定
中华民国 37 年 5 月 10 日公布国民政府制定公布
民国43年3月11日决议本条款继续有效第一届国民大会第二次会议第七次大会决议继续有效
中华民国 49 年 3 月 11 日 修正
中华民国 49 年 3 月 11 日公布总统令修正公布
中华民国 55 年 2 月 7 日 修正
中华民国 55 年 2 月 12 日公布总统令修正公布
中华民国 55 年 3 月 19 日 修正
中华民国 55 年 3 月 22 日公布总统令修正公布
中华民国 61 年 3 月 17 日 修正
中华民国 61 年 3 月 23 日公布总统令修正公布全文11条
中华民国 80 年 5 月 1 日 总统令公布废止

以下中华民国宪法相关作品,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修正案
修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天坛宪草
中华民国约法
曹锟宪法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之议订


中华民国宪法


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

  兹依照宪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程序,制定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如左:

  一、总统在动员戡乱时期,为避免国家或人民遭遇紧急危难或应付财政经济上重大变故,得经行政院会议之决议,为紧急处分,不受宪法第三十九或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程序之限制。

  二、前项紧急处分,立法院得依宪法第五十七款第二款规定之程序变更或废止之。

  三、动员戡乱时期,总统副总统得连选连任,不受宪法第四十七条连任一次之限制。

  四、动员戡乱时期本宪政体制授权总统得设置动员戡乱机构,决定动员戡乱有关大政方针,并处理战地政务。

  五、总统为适应动员戡乱需要,得调整中央政府之行政机构及人事机构,并对于依选举产生之中央公职人员,因人口增加或因故出缺,而能增选或补选之自由地区及光复地区,均得订颁办法实施之。

  六、动员戡乱时期,国民大会得制定办法,创制中央法律原则与复决中央法律,不受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之限制。

  七、在戡乱时期,总统对于创制案或复决案认为有必要时,得召集国民大会临时会讨论之。

  八、国民大会于闭会期间,设置研究机构,研讨宪政有关问题。

  九、动员戡乱时期之终止,由总统宣告之。

  十、临时条款之修订或废止,由国民大会决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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