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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书/卷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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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纪第十 宋书卷十一
志第一
作者:沈约 南梁
志第二
志序 律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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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史记言,右史记事,事则春秋是也,言则尚书是也。至于楚书、郑志、晋乘、楚杌之篇,皆所以昭述前史,俾不泯于后。

司马迁制一家之言,始区别名题,至乎礼仪刑政,有所不尽,乃于纪传之外,创立八书,片文只事,鸿纤备举。班氏因之,靡违前式,网罗一代,条流遂广。律历礼乐,其名不变,以天官为天文,改封禅为郊祀,易货殖、平准之称,革河渠、沟洫之名;缀孙卿之辞,以述刑法,采孟轲之书,用序食货。刘向《鸿范》,始自春秋,刘歆《七略》,儒墨异部,朱赣博采风谣,尤为详洽,固并因仍,以为三志。而礼乐疏简,所漏者多,典章事数,百不记一。天文虽为该举,而不言天形,致使三天之说,纷然莫辨。是故蔡邕于朔方上书,谓宜载述者也。

汉兴,接秦坑儒之后,典坟残缺,耆生硕老,常以亡逸为虑。刘歆七略,固之艺文,盖为此也。河自龙门东注,横被中国,每漂决所渐,寄重灾深,堤筑之功,劳役天下。且关、洛高垲,地少川源,是故镐、酆、潦、潏,咸入礼典。漳、滏、郑、白之饶,沟渠沾溉之利,皆民命所祖,国以为天,沟洫立志,亦其宜也。世殊事改,于今可得而略。

窃以班氏律历,前事已详,自杨伟改创景初,而魏书阙志。及元嘉重造新法,大明博议回改,自魏至宋,宜入今书。

班固礼乐、郊祀,马彪祭祀、礼仪,蔡邕朝会,董巴舆服,并各立志。夫礼之所苞,其用非一,郊祭朝飨,匪云别事,旗章服物,非礼而何?今总而裁之,同谓礼志。刑法、食货,前说已该,随流派别,附之纪传。乐经残缺,其来已远,班氏所述,政抄举乐记,马彪后书,又不备续。至于八音众器,并不见书,虽略见世本,所阙犹众。爰及雅郑,讴谣之节,一皆屏落,曾无概见。郊庙乐章,每随世改,雅声旧典,咸有遗文。又案今鼓吹铙歌,虽有章曲,乐人传习,口相师祖,所务者声,不先训以义。今乐府铙歌,校汉、魏旧曲,曲名时同,文字永异,寻文求义,无一可了。不知今之铙章,何代曲也。今志自郊庙以下,凡诸乐章,非淫哇之辞,并皆详载。

天文、五行,自马彪以后,无复记录。何书自黄初之始,徐志肇义熙之元。今以魏接汉,式遵何氏。然则自汉高帝五年之首冬,暨宋顺帝昇明二年之孟夏,二辰六沴,甲子无差。圣帝哲王,咸有瑞命之纪,盖所以神明宝位,幽赞祯符,欲使逐鹿弭谋,窥觊不作,握河括地,绿文赤字之书,言之详矣。爰逮道至天而甘露下,德洞地而醴泉出,金芝玄秬之祥,朱草白乌之瑞,斯固不可诬也。若夫衰世德爽,而嘉应不息,斯固天道茫昧,难以数推。亦由明主居上,而震蚀之灾不弭;百灵咸顺,而悬象之应独违。今立符瑞志,以补前史之阙。

地理参差,事难该辨,魏晋以来,迁徙百计,一郡分为四五,一县割成两三,或昨属荆、豫,今隶司、兖,朝为零、桂之士,夕为庐、九之民,去来纷扰,无暂止息,版籍为之浑淆,职方所不能记。自戎狄内侮,有晋东迁,中土遗氓,播徙江外,幽、并、冀、雍、兖、豫、青、徐之境,幽沦寇逆。自扶莫而裹足奉首,免身于荆、越者,百郡千城,流寓比室。人伫鸿雁之歌,士蓄怀本之念,莫不各树邦邑,思复旧井。既而民单户约,不可独建,故魏邦而有韩邑,齐县而有赵民。且省置交加,日回月徙,寄寓迁流,迄无定托,邦名邑号,难或详书。大宋受命,重启边隙,淮北五州,翦为寇境,其或奔亡播迁,复立郡县,斯则元嘉、泰始,同名异实。今以班固、马彪二志,晋、宋起居,凡诸记注,悉加推讨,随条辨析,使悉该详。

百官置省,备有前说,寻源讨流,于事为易。

元嘉中,东海何承天受诏纂宋书,其志十五篇,以续马彪汉志,其证引该博者,即而因之,亦由班固、马迁共为一家者也。其有漏阙,及何氏后事,备加搜采,随就补缀焉。渊流浩漫,非孤学所尽;足蹇途遥,岂短策能运。虽斟酌前史,备睹妍嗤,而爱嗜异情,取舍殊意,每含毫握简,杼轴忘飡,终亦不足与班、左并驰,董、南齐辔。庶为后之君子削藳而已焉。

律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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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帝使伶伦自大夏之西,阮隃之阴,取竹之嶰谷生,其窍厚均者,断两节间而吹之,以为黄锺之宫。制十二管,以听凤鸣,以定律吕。夫声有清浊,故协以宫商;形有长短,故检以丈尺;器有大小,故定以斛斗;质有轻重,故平以钧石。故虞书曰:“乃同律、度、量、衡。”然则律吕,宫商之所由生也。

夫乐有器有文,有情有官。锺鼓干戚,乐之器也;屈伸舒疾,乐之文也;“论伦无患,乐之情也;欣喜欢爱,乐之官也。”“是以君子反情以和志,广乐以成教,故能情深而文明,气盛而化神,和顺积中,而英华发外。”故曰:“乐者,心之动也;声者,乐之象也。”周礼曰:“乃奏黄锺,歌大吕,舞云门,以祀天神。乃奏太蔟,歌应锺,舞咸池,以祭地祇。”四望山川先祖,各有其乐。又曰:“圜锺为宫,黄锺为角,太蔟为征,[1]姑洗为羽,雷鼓雷鼗,孤竹之管,云和之琴瑟,云门之舞,冬日至,于地上之圜丘奏之。若乐六变,则天神皆降,可得而礼矣。”地祇人鬼,礼亦如之。其可以感物兴化,若此之深也。

“道始于一,一生二,二生三,三三而九。[2]故黄锺之数六,分而为雌雄十二锺。锺以三成,故置一而三之,凡积分十七万七千一百四十七,为黄锺之实。故黄锺位子,主十一月,下生林锺。林锺之数五十四,主六月,上生太蔟。太蔟之数七十二,主正月,下生南吕。南吕之数四十八,主八月,上生姑洗。姑洗之数六十四,主三月,下生应锺。应锺之数四十三,主十月,上生蕤宾。蕤宾之数五十七,主五月,上生大吕。大吕之数七十六,主十二月,下生夷则。夷则之数五十一,[3]主七月,上生夹锺。夹锺之数六十七,主二月,下生无射。无射之数四十五,主九月,上生中吕。中吕之数六十,主四月,极不生。极不生,锺律不能复相生。宫生征,征生商,商生羽,羽生角,角生姑洗,姑洗生应锺,比于正音,故为和。[4]姑洗三月,应锺十月,与正音比,故为和。和,从声也。[5]应锺生蕤宾,蕤宾不比于正音,故为缪。缪,音相干也。周律故有缪、和,为武王伐纣七音也。日冬至,音比林锺浸以浊;日夏至,音比黄锺浸以清。以十二月律应二十四时。甲子,中吕之征也;丙子,夹锺之羽也;戊子,黄锺之宫也;庚子,无射之商也;壬子,夷则之角也。”

“古人为度量轻重,皆生乎天道。黄锺之律长九寸,物以三生,三三九,三九二十七,故幅广二尺七寸,古之制也。音以八相生,故人长八尺,寻自倍,故八尺而为寻。有形即有声,音之数五,以五乘八,五八四十尺为匹。匹者,中人之度也,一匹为制。秋分而禾䅺定,䅺,禾穗芒也。䅺定而禾孰。律之数十二,故十二䅺而当一粟,十二粟而当一寸。[6]律以当辰,音以当日。日之数十,故十寸而为尺,十尺为丈。其以为重,十二粟而当一分,十二分而当一铢,十二铢而当半两。衡有左右,因而倍之,故二十四铢而当一两。天有四时,以成一岁,因而四之,四四十六,故十六两而一斤。三月而一时,三十日一月,故三十斤而为一钧。四时而一岁,故四钧而一石。”“其为音也,一律而生五音,十二律而为六十音;因而六之,六六三十六,故三百六十音以当一岁之日。故律历之数,天地之道也。下生者倍,以三除之;上生者四,以三除之。”

扬子云曰:“声生于日,谓甲己为角,乙庚为商,丙辛为征,丁壬为羽,戊癸为宫。律生于辰,谓子为黄锺,丑为大吕之属。声以情质,质,正也。各以其行本情为正也。律以和声,当以律管锺均,和其清浊之声。声律相协,而八音生。协,和。宫、商、角、征、羽,谓之五声。金、石、匏、革、丝、竹、土、木,谓之八音。声和音谐,是谓五乐。”

夫阴阳和则景至,律气应则灰除。是故天子常以冬夏至御前殿,合八能之士,陈八音,听乐均,度晷景,候锺律,权土炭,效阴阳。冬至阳气应,则乐均清,景长极,黄锺通,土炭轻而衡仰。[7]夏至阴气应,则乐均浊,景短极,蕤宾通,土炭重而衡低。进退于先后五日之中,八能各以候状闻。太史令封上。效则和,否则占。候气之法,为室三重,户闭,涂衅周密,布缇幔。室中以木为案,每律各一,内庳外高,从其方位,加律其上。以葭莩灰布其内端,案历而候之。气至者灰动。其为气动者其灰散,人及风所动者,其灰聚。[8]殿中候,用玉律十二。唯二至乃候灵台,用竹律六十。[9]取弘农宜阳县金门山竹为管,河内葭莩为灰。[10]

三代陵迟,音律失度。汉兴,北平侯张苍始定律历。孝武之世,置协律之官。元帝时,郎中京房知五音六十律之数,受学于小黄令焦延寿。其下生、上生,终于中吕,而十二律毕矣。中吕上生执始,执始下生去灭,终于南事,而六十律毕矣。夫十二律之变至于六十,犹八卦之变至于六十四也。宓羲作易,纪阳气之初,以为律法。建日冬至之声,以黄锺为宫,太蔟为商,姑洗为角,林锺为征,南吕为羽,应锺为变宫,蕤宾为变征。此声气之元,五音之正也。故各统一日。其馀以次运行,当日者各自为宫,而商角徵羽以类从焉。礼运篇曰:“五声、六律、十二管还相为宫。”此之谓也。以六十律分一期之日,黄锺自冬至始,及冬至而复,阴阳寒煖风雨之占于是生焉。房又曰:“竹声不可以度调,故作准以定数。准之状如瑟,长丈而十三弦,隐间九尺,以应黄锺之律九寸;中央一弦,下有画分寸,以为六十律清浊之节。”房言律详于歆所奏,[11]其术施行于史官,候部用之。续汉志具载其律准度数。

汉章帝元和元年,待诏候锺律殷肜上言:“官无晓六十律以准调音者,故待诏严嵩具以准法教子男宣,愿召宣补学官,主调乐器。”诏曰:“嵩子学审晓律,别其族,协其声者,审试。不得依托父学,以聋为聪。声微妙,独非莫知,独是莫晓,以律错吹,能知命十二律不失一,乃为能传嵩学耳。”试宣十二律,其二中,其四不中,其六不知何律,宣遂罢。自此律家莫能为准。灵帝熹平六年,东观召典律者太子舍人张光等问准意。光等不知。归阅旧藏,乃得其器,形制如房书,犹不能定其弦缓急。音不可书以晓人,[12]知之者欲教而无从,心达者体知而无师,故史官能辨清浊者遂绝。其可以相传者,唯候气而已。

 旧律度 新律度 旧律分 新律分新律小分母三十六[13]
 黄锺九寸 九寸 十七万七千一百四十七 十七万七千一百四十七
 林锺六寸 六寸一厘 十一万八千九十八 十一万八千二百九十六二十五
 太蔟八寸 八寸二釐 十五万七千四百六十四 十五万七千八百六十一十四
 南吕五寸三分三釐少强[14] 五寸三分六釐少强 十万四千九百七十六 十万五千五百七十二
 姑洗七寸一分一厘 七寸一分五釐[15] 十三万九千九百六十八 十四万七百六十二二十八
 应锺四寸七分四釐[16] 四寸七分九釐 九万三千三百一十二 九万四千三百五十七
 蕤宾六寸三分二釐 六寸三分八釐[17] 十二万四千四百一十六[18] 十二万五千六百八[19]
 大吕八寸四分二釐大强 八寸四分九釐大强 十六万五千八百八十八 十六万七千二百七十八三十一
 夷则五寸六分一厘大强 五寸七分 十一万五百九十二 十一万二千一百八十一二十
 夹锺七寸四分九釐少弱[20] 七寸五分八釐少弱[21] 十四万七千四百五十六 十四万九千二百四十四
 无射四寸九分九釐半弱[22] 五寸九釐 九万八千三百四 十万二百九十三十四
 中吕六寸六分六釐 六寸七分七釐 十三万一千七十二 十三万三千二百五十七二十五[23]
 黄锺八寸八分八釐 九寸 十七万四千七百六十二三分之二,不足二千三百八十四,三分之一[24] 十七万七千一百四十七

论曰:律吕相生,皆三分而损益之。先儒推十二律,从子至亥,每三之,凡十七万七千一百四十七,而三约之,是为上生。故汉志云:三分损一,下生林锺,三分益一,上生太蔟。无射既上生中吕,则中吕又当上生黄锺,然后五声、六律、十二管还相为宫。今上生不及黄锺实二千三百八十四,九约实一千九百六十八为一分,此则不周九寸之律一分有奇,岂得还为宫乎?凡三分益一为上生,三分损一为下生,此其大略,犹周天斗分四分之一耳。京房不思此意,比十二律微有所增,方引而伸之,中吕上生执始,执始下生去灭,至于南事,为六十律,竟复不合,弥益其疏。班氏所志,未能通律吕本源,徒训角为触,征为祉,阳气施种于黄锺,如斯之属,空烦其文,而为辞费。又推九六,欲符刘歆三统之数,假托非类,以饰其说,皆孟坚之妄矣。

蔡邕从朔方上书,云前汉志但载十二律,[25]不及六十。六律尺寸相生,司马彪皆已志之。汉末,亡失雅乐,黄初中,铸工柴玉巧有意思,形器之中,多所造作。协律都尉杜夔令玉铸锺,其声清浊,多不如法。数毁改作,玉甚厌之,谓夔清浊任意。更相诉白于魏王。魏王取玉所铸锺,杂错更试,然后知夔为精,于是罪玉及诸子,皆为养马士。[26]

泰始十年,中书监荀勗、中书令张华,出御府铜竹律二十五具,部太乐郎刘秀等校试,其三具与杜夔及左延年律法同,其二十二具,视其铭题尺寸,是笛律也。问协律中郎将列和,辞:“昔魏明帝时,令和承受笛声,以作此律,欲使学者别居一坊,歌咏讲习,依此律调。至于都合乐时,但识其尺寸之名,则丝竹歌咏,皆得均合。歌声浊者,用长笛长律;歌声清者,用短笛短律。凡弦歌调张清浊之制,不依笛尺寸名之,则不可知也。”

勗等奏:“昔先王之作乐也,以振风荡俗,飨神佑贤,[27]必协律吕之和,以节八音之中。[28]是故郊祀朝宴,用之有制,歌奏分叙,清浊有宜。故曰‘五声十二律,还相为宫’。此经传记籍可得而知者也。如和对辞,笛之长短,无所象则,率意而作,不由曲度。考以正律,皆不相应,吹其声均,多不谐合。又辞:‘先师传笛,别其清浊,直以长短,工人裁制,旧不依律。’是为作笛无法。而和写笛造律,[29]又令琴瑟歌咏,从之为正,非所以稽古先哲,垂宪于后者也。谨条牒诸律,问和意状如左。及依典制,用十二律造笛像十二枚,声均调和,器用便利。讲肄弹击,必合律吕,况乎宴飨万国,奏之庙堂者哉!虽伶、夔旷远,至音难精,犹宜仪刑古昔,[30]以求厥衷,合于经礼,于制为详。若可施用,请更部笛工,选竹造作,下太乐、乐府施行。[31]平议诸杜夔、左延年律可皆留。其御府笛正声下征各一具,皆铭题作者姓名。其馀无所施用,还付御府毁。”奏可。

勗又问和:“作笛为可依十二律作十二笛,令一孔依一律,然后乃以为乐不?”和辞:“太乐东厢长笛正声已长四尺二寸,今当复取其下征之声;于法,声浊者笛当长,计其尺寸,乃五尺有馀,和昔日作之,不可吹也。又笛诸孔,虽不校试,意谓不能得一孔辄应一律也。”案太乐,四尺二寸笛正声均应蕤宾,以十二律还相为宫,推法下征之孔,当应律大吕。大吕笛长二尺六寸有奇,不得长五尺馀。令太乐郎刘秀、邓昊等依律作大吕笛以示和。又吹七律,一孔一校,声皆相应。然后令郝生鼓筝,宋同吹笛,以为杂引、相和诸曲。和乃辞曰:“自和父祖汉世以来,笛家相传,不知此法,而今调均与律相应,实非所及也。”郝生、鲁基、种整、朱夏,皆与和同。

又问和:“笛有六孔,及其体中之空为七。和为能尽名其宫商角征不?孔调与不调,以何检知?”和辞:“先师相传,吹笛但以作曲相语,为某曲当举某指,[32]初不知七孔尽应何声也。若当作笛,其仰尚方笛工,依案旧像讫,但吹取鸣者,初不复校其诸孔调与不调也。”案周礼调乐金石,有一定之声,是故造锺磬者,先依律调之,然后施于厢悬。作乐之时,诸音皆受锺磬之均,即为悉应律也。至于飨宴殿堂之上,无厢悬锺磬,以笛有一定调,故诸弦歌皆从笛为正。是为笛犹锺磬,宜必合于律吕。如和所对,直以意造,率短一寸,七孔声均,不知其皆应何律。调与不调,无以检正。唯取竹之鸣者,为无法制。辄令部郎刘秀、邓昊、王艳、魏邵等与笛工参共作笛,[33]工人造其形,律者定其声,然后器象有制,音均和协。

又问和:“若不知律吕之义,作乐音均高下清浊之调,当以何名之?”和辞:“每合乐时,随歌者声之清浊,用笛有长短。假令声浊者用三尺二笛,因名曰此三尺二调也。声清者用二尺九笛,因名曰此二尺九调也。汉、魏相传,施行皆然。”案周礼奏六乐,乃奏黄锺,歌大吕;乃奏太蔟,歌应锺。皆以律吕之义,纪歌奏清浊。而和所称以二尺三尺为名,虽汉、魏用之,俗而不典。部郎刘秀、邓昊等以律作笛,三尺二寸者,应无射之律,若宜用长笛,执乐者曰“请奏无射”。周语曰:“无射所以宣布哲人之令德,示民轨仪也。”二尺八寸四分四釐应黄锺之律,若宜用短笛,执乐者曰“请奏黄锺”。周语曰:“黄锺所以宣养六气九德也。”是则歌奏之义,当合经礼,考之古典,于制为雅。

书曰:“予欲闻六律五声八音,在治忽。”[34]周礼载六律六同。礼记又曰:“五声十二律,还相为宫。”刘歆、班固纂律历志,亦纪十二律。唯京房始创六十律,至章帝时,其法已亡;蔡邕虽追纪其言,[35]亦曰“今无能为者”。依案古典及今音家所用六十律者,无施于乐。谨依典记,以五声十二律还相为宫之法,制十二笛象,记注图侧,如别。省图,不如视笛之了,故复重作蕤宾伏孔笛。其制云:

黄锺之笛,正声应黄锺,下征应林锺,长二尺八寸四分四釐有奇。周语曰:“黄锺所以宣养六气九德也。”正声调法,[36]以黄锺为宫,则姑洗为角。翕笛之声应姑洗,故以四角之长为黄锺之笛也。其宫声正而不倍,故曰正声。正声调法,黄锺为宫,第一孔。应锺为变宫,第二孔。南吕为羽,第三孔。林锺为征,第四孔。蕤宾为变征,第五附孔。姑洗为角,笛体中声。太蔟为商。笛后出孔也。商声浊于角,当在角下,而角声以在体中,故上其商孔,令在宫上,清于宫也。然则宫商正也,馀声皆倍也。是故从宫以下,孔转下转浊也。此章说笛孔上下次第之名也。[37]下章说律吕相生,笛之制也。正声调法,黄锺为宫,作黄锺之笛,将求宫孔,以姑洗及黄锺律从笛首下度之,尽二律之长而为孔,则得宫声也。宫生征,黄锺生林锺也。以林锺之律从宫孔下度之,尽律作孔,则得征声也。征生商,林锺生太蔟也。以太蔟律从征孔上度之,尽律以为孔,则得商声也。商生羽,太蔟生南吕也。以南吕律从商孔下度之,[38]尽律为孔,则得羽声也。羽生角,南吕生姑洗也。以姑洗律从羽孔上行度之,尽律而为孔,则得角声也。然则出于商孔之上,吹笛者左手所不及也。从羽孔下行度之,尽律而为孔,亦得角声,出于变征附孔之下,[39]则吹者右手所不逮也,故不作角孔。推而下之,复倍其均,是以角声在笛体中,古之制也。音家旧法,虽一倍再倍,[40]但令均同。适足为唱和之声,无害于曲均故也。周语曰,匏竹利制,议宜,谓便于事用从宜者也。角生变宫,姑洗生应锺也。上句所谓当为角孔而出商上者,[41]墨点识之,以应律也。从此点下行度之,尽律为孔,[42]则得变宫之声也。变宫生变征,应锺生蕤宾也。以蕤宾律从变宫下度之,尽律为孔,则得变征之声。十二笛之制,各以其宫为主。[43]相生之法,或倍或半,其便事用,[44]例皆一者也。下征调法,林锺为宫,第四孔也。本正声黄锺之征。征清当在宫上,用笛之宜,倍令浊下,故曰下征。下征更为宫者,记所谓“五声十二律还相为宫”也。[45]然则正声调清,下征调浊也。南吕为商,第三孔也。[46]本正声黄锺之羽,今为下征之商。应锺为角,第二孔也。本正声黄锺之变宫,今为下征之角也。黄锺为变征,下征之调,林锺为宫,大吕当变征。而黄锺笛本无大吕之声,故假用黄锺以为变征也。假用之法:当变征之声,则俱发黄锺及太蔟、应锺三孔。黄锺浊而太蔟清,[47]大吕律在二律之间,俱发三孔而微硙𥖪之,[48]则得大吕变征之声矣。诸笛下征调求变征之法,皆如此。太蔟为征,笛后出孔,本正声之商,今为下征之征。姑洗为羽,笛体中翕声也。本正声之角,今为下征之羽也。蕤宾为变宫,附孔是也。本正声之变征也,今为下征之变宫也。然则正声之调,孔转下转浊;下征之调,孔转上转清也。清角之调:以姑洗为宫,即是笛体中翕声也,于正声为角,于下征为羽。清角之调,乃以为宫,而哨吹令清,故曰清角。唯得为宛诗谣俗之曲,不合雅乐也。蕤宾为商,正也。林锺为角,非正也。南吕为变征,非正也。应锺为征,正也。黄锺为羽,非正也。太蔟为变宫。非正也。清角之调,唯宫商及征,与律相应,馀四声非正者皆浊,一律哨吹令清,假而用之,其例一也。

凡笛体用角律,其长者八之,蕤宾、林锺也。短者四之,其馀十笛,皆四角也。空中实容,长者十六,短笛竹宜受八律之黍也。[49]若长短大小不合于此,或器用不便声均法度之齐等也。然笛竹率上大下小,不能均齐,必不得已,取其声均合。三宫一曰正声,二曰下征,三曰清角。二十一变也。宫有七声,错综用之,故二十一变也。诸笛例皆一也。伏孔四,所以便事用也。一曰正角,出于商上者也。二曰倍角,近笛下者也。三曰变宫,近于宫孔,倍令下者也。四曰变征,远于征孔,倍令高者也。[50]或倍或半,或四分一,取则于琴徽也。四者皆不作其孔而取其度,以应进退上下之法,所以协声均,便事用也。其本孔隐而不见,故曰伏孔。

大吕之笛:正声应大吕,下征应夷则,长二尺六寸六分三釐有奇。周语曰:“元间大吕,助宣物也。”

太蔟之笛:正声应太蔟,下征应南吕,长二尺五寸二分八釐有奇。[51]周语曰:“太蔟所以金奏,赞阳出滞也。”

夹锺之笛:正声应夹锺,下征应无射,长二尺四寸。周语曰:“二间夹锺,出四隙之细也。”

姑洗之笛:正声应姑洗,下征应应锺,长二尺二〔寸四分七釐有奇。周语曰:“姑洗所以修洁百物,考神纳宾也。”

〔中吕之笛:正声应中吕,下征应黄锺,长二尺一〕寸三分三釐有奇。[52]周语曰:“三间中吕,宣中气也。”[53]

蕤宾之笛:正声应蕤宾,下征应大吕,长三尺九寸九分五釐有奇。周语曰:“蕤宾所以安静神人,献酬交酢。”变宫近宫孔,故倍半令下,[54]便于用也。林锺亦如之。

林锺之笛:正声应林锺,下征应太蔟,长三尺七寸九分二釐有奇。[55]周语曰:“四间林锺,和展百事,俾莫不任肃纯恪。”

夷则之笛:正声应夷则,下征应夹锺,长三尺六寸。周语曰:“夷则所以咏歌九则,平民无贰也。”[56]变宫之法,亦如蕤宾,体用四角,故四分益一也。

南吕之笛:正声应南吕,下征应姑洗,长三尺三寸七分一厘有奇。[57]周语曰:“五间南吕,赞阳秀也。”

无射之笛:正声应无射,下征应中吕,长三尺二寸。周语曰:“无射所以宣布哲人之令德,示民轨仪也。”

应锺之笛:正声应应锺,下征应蕤宾,长二尺九寸九分六釐有奇。[58]周语曰:“六间应锺,均利器用,俾应复也。”

勗又以魏杜夔所制律吕,检校太乐、总章、鼓吹八音,与律乖错。始知后汉至魏,尺度渐长于古四分有馀。夔依为律吕,故致失韵。乃部佐著作郎刘恭依周礼更积黍起度,[59]以铸新律。既成,募求古器,[60]得周时玉律,比之不差毫厘。又汉世故锺,以律命之,不叩而自应。初勗行道,逢赵郡商人县铎于牛,其声甚韵。至是搜得此铎,以调律吕焉。

晋武帝以勗律与周、汉器合,乃施用之。散骑侍郎阮咸讥其声高,非兴国之音。咸亡后,掘地得古铜尺,果长勗尺四分,时人咸服其妙。

元康中,裴𬱟以为医方民命之急,而称两不与古同,为害特重,宜因此改治权衡。不见省。

黄锺箱笛,晋时三尺八寸,元嘉九年,太乐令锺宗之减为三尺七寸。十四年,治书令史奚纵又减五分,为三尺六寸五分。列和云:“东箱长笛四尺二寸也。”太蔟箱笛,晋时三尺七寸,宗之减为三尺三寸七分,纵又减一寸一分,为三尺二寸六分。姑洗箱笛,晋时三尺五寸,宗之减为二尺九寸七分,纵又减五分,为二尺九寸二分。蕤宾箱笛,晋时二尺九寸,宗之减为二尺六寸,纵又减二分,为二尺五寸八分。

校勘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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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黄锺为角太蔟为征 各本脱“为角太蔟”四字,据周礼春官大司乐职文补。
  2. 三三而九 各本并作“三而九”,据淮南子天文训原文补正。
  3. 夷则之数五十一 “五十一”宋书各本并作“五十”,据淮南子天文训及晋书律历志(以下简称晋志)补。钱宝琮宋书律志校勘记云:“夷则之数为五0。五七,若举成数言之,当作五十一。”
  4. 比于正音故为和 各本“比”字上并有“不”字,据淮南子天文训原文删。小注“与正音比”上各本亦有“不”字,今并删去。
  5. 故为和和从声也 “故”各本作“效”,“从”各本作“徙”,并据淮南子天文训原文改正。
  6. 十二粟而当一寸 各本并作“一粟而当一寸”,据淮南子天文训原文改正。
  7. 土炭轻而衡仰 “仰”,各本讹卭,当由卬之形似而讹。卬仰古今字,续汉志、晋志作仰,今改正。
  8. 气至者灰动其为气动者其灰散人及风所动者其灰聚 三朝本、北监本、毛本、局本原作“气至者次去散人及风所动者其灰聚”,殿本但“次”字作“吹”字,其馀文字并同。字句夺讹,义不可通。今据续汉志、晋志改正。
  9. 唯二至乃候灵台用竹律六十 “灵台用竹律六十”七字,各本并脱,据续汉志、《御览》一六引京房传补。
  10. 取弘农宜阳县金门山竹为管河内葭莩为灰 各本并脱“为管河内葭莩”六字,据晋志补。
  11. 房言律详于歆所奏 各本并脱“于歆所奏”四字,据晋志补。
  12. 音不可书以晓人 “书以”各本作“以书”,据晋志乙正。
  13. 新律小分母三十六 “母”各本并作“十”,据钱宝琮校勘记改。
  14. 南吕五寸三分三釐少强 “三分”各本并作“二分”,张文虎舒艺室随笔云:“当作南吕五寸三分三釐少强。”钱宝琮校勘记云:“太蔟正律度八寸,二乘而三除之,正得五寸三分三釐少强也。”今据张、钱二家说改正。
  15. 七寸一分五釐 “强”各本并作“少强”,据律理校算改正。
  16. 应锺四寸七分四釐 百衲本、北监本、毛本作“应锺四寸七”。殿本、局本作“应锺四寸七分”。据钱宝琮校勘记订正。
  17. 六寸三分八釐 “强”各本并作“少强”,据律理校算改正。
  18. 十二万四千四百一十六 各本并作“十二万四千四百三十六”。据续汉志改。
  19. 十二万五千六百八 各本并作“十二万五千六八”。钱宝琮校勘记云:“据术当作十二万五千六百八。六。”今改正。
  20. 夹锺七寸四分九釐少弱 “少弱”各本并作“少强”,据钱宝琮校勘记改。
  21. 七寸五分八釐少弱 “少”字,各本并脱,据律理校算补正。
  22. 无射四寸九分九釐半弱 “半弱”各本并作“半强”,据钱宝琮校勘记改。
  23. 十三万三千二百五十七二十五 “二十五”各本并作“二十三”,据钱宝琮校勘记改正。
  24. 三分之二不足二千三百八十四三分之一 各本并作“三分之二分二千四百八十四三分之一”,据钱宝琮校勘记改正。
  25. 云前汉志但载十二律 “十二律”各本皆脱“二”字。今据前汉志补。
  26. 于是罪玉及诸子皆为养马士 “士”各本并作“主”,据三国志魏志杜夔传改。
  27. 飨神佑贤 “佑”各本并作“佐”,据晋志改。
  28. 以节八音之中 “中”各本并作“用”,据晋志改。
  29. 而和写笛造律 “和”各本并作“知”,据晋志改。按和指协律中郎将列和。
  30. 犹宜仪刑古昔 各本并夺“仪”字,据晋志补。
  31. 下太乐乐府施行 “下”字各本并夺去,据晋志补。
  32. 为某曲当举某指 “举”各本并作“与”,据晋志改。
  33. 辄令部郎刘秀邓昊王艳魏邵等与笛工参共作笛 “辄”晋志作“趣”,严可均全晋文“趣”下有“令”字,今不改“辄”字,补“令”字。“王艳”二字各本皆空白,据晋志补。
  34. 在治忽 三朝本作“在治七始”,北监、毛本、殿本、局本作“在治忽始”。按《尚书益稷篇》作“在治忽”,今据改。
  35. 蔡邕虽追纪其言 “纪”字,百衲本空格一字。北监、毛本、殿本、局本作“古作”二字。今据晋志补。
  36. 正声调法 “正声”各本并作“主声”,据晋志改。
  37. 此章说笛孔上下次第之名也 “次第”百衲本作“太律”,北监、毛本、殿本、局本作“大律”,今据晋志改。
  38. 以南吕律从商孔下度之 “南吕律”下各本有“度”字,据晋志删。“商孔”各本作“角孔”,据晋志改。
  39. 出于变征附孔之下 “变征附孔”各本并作“附商孔”,晋志作“商附空”。钱宝琮校勘记云:“晋志亦误。当云出于变征附孔之下。变征附孔,即上文所谓第五孔也。”今据钱说改。
  40. 虽一倍再倍 “一倍”各本并作“一部”,据晋志改。
  41. 上句所谓当为角孔而出商上者 “商上”各本及晋志并作“商下”。张文虎舒艺室随笔及钱宝琮校勘记并云商下当作商上。今据改。
  42. 尽律为孔 各本只有“为孔”二字,夺去上二字。晋志作“应律为孔”。张文虎舒艺室随笔云:“应律为孔,当作尽律为孔。”今据张氏说补。
  43. 各以其宫为主 “各”各本并作“名”,据晋志改。
  44. 其便事用 “便”各本并作“使”,据晋志改。
  45. 记所谓五声十二律还相为宫也 “也”各本并作“者”,据晋志改。
  46. 第三孔也 各本夺“也”字,依前后文例,据晋志补。
  47. 黄锺浊而太蔟清 “浊”字上,各本并有“应”字,钱宝琮校勘记云:“应字是衍文。”今删去。
  48. 俱发三孔而微硙𥖪之 “微”各本并作“征”。晋书斠注改作“微”。张文虎舒艺室随笔云:“征当作微,晋志亦误。”按斠注盖据张氏说改。今改正。
  49. 长者十六短笛竹宜受八律之黍也 钱宝琮校勘记云:“注文与正文不相属,疑有脱误。”
  50. 四曰变征远于征孔倍令高者也 据钱宝琮校勘记云:“当云四曰变征,近于征孔,半令高者也。”
  51. 长二尺五寸二分八釐有奇 各本并作“长二尺五寸三分一厘有奇”。据张文虎舒艺室随笔说改正。
  52. 长二尺二寸四分七釐有奇长二尺一寸三分三釐有奇 各本均夺去“寸四分二尺一”,据张文虎舒艺室随笔说补。
  53. 三间中吕宣中气也 “宣”各本讹“宫”,据《晋志》改。
  54. 变宫近宫孔故倍半令下 各本并脱去“近宫孔”之宫字,今据晋志补。“倍”,各本作“陪”,今据晋志改正。
  55. 长三尺七寸九分二釐有奇 “二釐”各本并作“七釐”。据钱宝琮《校勘记》改。
  56. 夷则所以咏歌九则平民无贰也 “九则”各本并作“九州”,据国语原文改正。
  57. 长三尺三寸七分一厘有奇 “一厘有奇”四字,各本并脱,据钱宝琮校勘记补。
  58. 长二尺九寸九分六釐有奇 “二尺”各本作“三尺”,殿本作“五尺”。张文虎舒艺室随笔、钱宝琮校勘记并云:“三尺当作二尺。”今据张、钱二家说改。
  59. 乃部佐著作郎刘恭依周礼更积黍起度 “乃”各本并作“及”,据晋志改。
  60. 募求古器 “募”各本并作“慕”,今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