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書/卷11
序
[編輯]左史記言,右史記事,事則春秋是也,言則尚書是也。至於楚書、鄭志、晉乘、楚杌之篇,皆所以昭述前史,俾不泯於後。
司馬遷制一家之言,始區別名題,至乎禮儀刑政,有所不盡,乃於紀傳之外,創立八書,片文隻事,鴻纖備舉。班氏因之,靡違前式,網羅一代,條流遂廣。律曆禮樂,其名不變,以天官為天文,改封禪為郊祀,易貨殖、平準之稱,革河渠、溝洫之名;綴孫卿之辭,以述刑法,采孟軻之書,用序食貨。劉向《鴻範》,始自春秋,劉歆《七略》,儒墨異部,朱贛博採風謠,尤為詳洽,固並因仍,以為三志。而禮樂疏簡,所漏者多,典章事數,百不記一。天文雖為該舉,而不言天形,致使三天之說,紛然莫辨。是故蔡邕於朔方上書,謂宜載述者也。
漢興,接秦阬儒之後,典墳殘缺,耆生碩老,常以亡逸為慮。劉歆七略,固之藝文,蓋為此也。河自龍門東注,橫被中國,每漂決所漸,寄重災深,堤築之功,勞役天下。且關、洛高塏,地少川源,是故鎬、酆、潦、潏,咸入禮典。漳、滏、鄭、白之饒,溝渠沾溉之利,皆民命所祖,國以為天,溝洫立志,亦其宜也。世殊事改,於今可得而略。
竊以班氏律曆,前事已詳,自楊偉改創景初,而魏書闕志。及元嘉重造新法,大明博議回改,自魏至宋,宜入今書。
班固禮樂、郊祀,馬彪祭祀、禮儀,蔡邕朝會,董巴輿服,並各立志。夫禮之所苞,其用非一,郊祭朝饗,匪雲別事,旗章服物,非禮而何?今總而裁之,同謂禮志。刑法、食貨,前說已該,隨流派別,附之紀傳。樂經殘缺,其來已遠,班氏所述,政抄舉樂記,馬彪後書,又不備續。至於八音眾器,並不見書,雖略見世本,所闕猶眾。爰及雅鄭,謳謠之節,一皆屏落,曾無概見。郊廟樂章,每隨世改,雅聲舊典,咸有遺文。又案今鼓吹鐃歌,雖有章曲,樂人傳習,口相師祖,所務者聲,不先訓以義。今樂府鐃歌,校漢、魏舊曲,曲名時同,文字永異,尋文求義,無一可了。不知今之鐃章,何代曲也。今志自郊廟以下,凡諸樂章,非淫哇之辭,並皆詳載。
天文、五行,自馬彪以後,無復記錄。何書自黃初之始,徐志肇義熙之元。今以魏接漢,式遵何氏。然則自漢高帝五年之首冬,暨宋順帝昇明二年之孟夏,二辰六沴,甲子無差。聖帝哲王,咸有瑞命之紀,蓋所以神明寶位,幽贊禎符,欲使逐鹿弭謀,窺覬不作,握河括地,綠文赤字之書,言之詳矣。爰逮道至天而甘露下,德洞地而醴泉出,金芝玄秬之祥,朱草白烏之瑞,斯固不可誣也。若夫衰世德爽,而嘉應不息,斯固天道茫昧,難以數推。亦由明主居上,而震蝕之災不弭;百靈咸順,而懸象之應獨違。今立符瑞志,以補前史之闕。
地理參差,事難該辨,魏晉以來,遷徙百計,一郡分為四五,一縣割成兩三,或昨屬荊、豫,今隸司、兗,朝為零、桂之士,夕為廬、九之民,去來紛擾,無暫止息,版籍為之渾淆,職方所不能記。自戎狄內侮,有晉東遷,中土遺氓,播徙江外,幽、並、冀、雍、兗、豫、青、徐之境,幽淪寇逆。自扶莫而裹足奉首,免身於荊、越者,百郡千城,流寓比室。人佇鴻雁之歌,士蓄懷本之念,莫不各樹邦邑,思復舊井。既而民單戶約,不可獨建,故魏邦而有韓邑,齊縣而有趙民。且省置交加,日回月徙,寄寓遷流,迄無定託,邦名邑號,難或詳書。大宋受命,重啟邊隙,淮北五州,翦為寇境,其或奔亡播遷,復立郡縣,斯則元嘉、泰始,同名異實。今以班固、馬彪二志,晉、宋起居,凡諸記註,悉加推討,隨條辨析,使悉該詳。
百官置省,備有前說,尋源討流,於事為易。
元嘉中,東海何承天受詔纂宋書,其志十五篇,以續馬彪漢志,其證引該博者,即而因之,亦由班固、馬遷共為一家者也。其有漏闕,及何氏後事,備加搜采,隨就補綴焉。淵流浩漫,非孤學所盡;足蹇途遙,豈短策能運。雖斟酌前史,備覩妍嗤,而愛嗜異情,取捨殊意,每含毫握簡,杼軸忘飡,終亦不足與班、左並馳,董、南齊轡。庶為後之君子削藳而已焉。
律曆上
[編輯]黃帝使伶倫自大夏之西,阮隃之陰,取竹之嶰谷生,其竅厚均者,斷兩節間而吹之,以為黃鍾之宮。制十二管,以聽鳳鳴,以定律呂。夫聲有清濁,故協以宮商;形有長短,故檢以丈尺;器有大小,故定以斛斗;質有輕重,故平以鈞石。故虞書曰:「乃同律、度、量、衡。」然則律呂,宮商之所由生也。
夫樂有器有文,有情有官。鍾鼓干戚,樂之器也;屈伸舒疾,樂之文也;「論倫無患,樂之情也;欣喜歡愛,樂之官也。」「是以君子反情以和志,廣樂以成教,故能情深而文明,氣盛而化神,和順積中,而英華發外。」故曰:「樂者,心之動也;聲者,樂之象也。」周禮曰:「乃奏黃鍾,歌大呂,舞雲門,以祀天神。乃奏太蔟,歌應鍾,舞咸池,以祭地祇。」四望山川先祖,各有其樂。又曰:「圜鍾為宮,黃鍾為角,太蔟為徵,[1]姑洗為羽,雷鼓雷鞀,孤竹之管,雲和之琴瑟,雲門之舞,冬日至,於地上之圜丘奏之。若樂六變,則天神皆降,可得而禮矣。」地祇人鬼,禮亦如之。其可以感物興化,若此之深也。
「道始於一,一生二,二生三,三三而九。[2]故黃鍾之數六,分而為雌雄十二鍾。鍾以三成,故置一而三之,凡積分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為黃鍾之實。故黃鍾位子,主十一月,下生林鍾。林鍾之數五十四,主六月,上生太蔟。太蔟之數七十二,主正月,下生南呂。南呂之數四十八,主八月,上生姑洗。姑洗之數六十四,主三月,下生應鍾。應鍾之數四十三,主十月,上生蕤賓。蕤賓之數五十七,主五月,上生大呂。大呂之數七十六,主十二月,下生夷則。夷則之數五十一,[3]主七月,上生夾鍾。夾鍾之數六十七,主二月,下生無射。無射之數四十五,主九月,上生中呂。中呂之數六十,主四月,極不生。〈極不生,鍾律不能復相生。〉宮生徵,徵生商,商生羽,羽生角,角生姑洗,姑洗生應鍾,比於正音,故為和。[4]〈姑洗三月,應鍾十月,與正音比,故為和。和,從聲也。〉[5]應鍾生蕤賓,蕤賓不比於正音,故為繆。〈繆,音相干也。周律故有繆、和,為武王伐紂七音也。〉日冬至,音比林鍾浸以濁;日夏至,音比黃鍾浸以清。以十二月律應二十四時。甲子,中呂之徵也;丙子,夾鍾之羽也;戊子,黃鍾之宮也;庚子,無射之商也;壬子,夷則之角也。」
「古人為度量輕重,皆生乎天道。黃鍾之律長九寸,物以三生,三三九,三九二十七,故幅廣二尺七寸,古之制也。音以八相生,故人長八尺,尋自倍,故八尺而為尋。有形即有聲,音之數五,以五乘八,五八四十尺為匹。匹者,中人之度也,一匹為制。秋分而禾䅺定,〈䅺,禾穗芒也。〉䅺定而禾孰。律之數十二,故十二䅺而當一粟,十二粟而當一寸。[6]律以當辰,音以當日。日之數十,故十寸而為尺,十尺為丈。其以為重,十二粟而當一分,十二分而當一銖,十二銖而當半兩。衡有左右,因而倍之,故二十四銖而當一兩。天有四時,以成一歲,因而四之,四四十六,故十六兩而一斤。三月而一時,三十日一月,故三十斤而為一鈞。四時而一歲,故四鈞而一石。」「其為音也,一律而生五音,十二律而為六十音;因而六之,六六三十六,故三百六十音以當一歲之日。故律曆之數,天地之道也。下生者倍,以三除之;上生者四,以三除之。」
揚子雲曰:「聲生於日,〈謂甲己為角,乙庚為商,丙辛為徵,丁壬為羽,戊癸為宮。〉律生於辰,〈謂子為黃鍾,丑為大呂之屬。〉聲以情質,〈質,正也。各以其行本情為正也。〉律以和聲,〈當以律管鍾均,和其清濁之聲。〉聲律相協,而八音生。〈協,和。〉宮、商、角、徵、羽,謂之五聲。金、石、匏、革、絲、竹、土、木,謂之八音。聲和音諧,是謂五樂。」
夫陰陽和則景至,律氣應則灰除。是故天子常以冬夏至御前殿,合八能之士,陳八音,聽樂均,度晷景,候鍾律,權土炭,効陰陽。冬至陽氣應,則樂均清,景長極,黃鍾通,土炭輕而衡仰。[7]夏至陰氣應,則樂均濁,景短極,蕤賓通,土炭重而衡低。進退於先後五日之中,八能各以候狀聞。太史令封上。効則和,否則占。候氣之法,為室三重,戶閉,塗釁周密,布緹幔。室中以木為案,每律各一,內庳外高,從其方位,加律其上。以葭莩灰布其內端,案曆而候之。氣至者灰動。其為氣動者其灰散,人及風所動者,其灰聚。[8]殿中候,用玉律十二。唯二至乃候靈臺,用竹律六十。[9]取弘農宜陽縣金門山竹為管,河內葭莩為灰。[10]
三代陵遲,音律失度。漢興,北平侯張蒼始定律曆。孝武之世,置協律之官。元帝時,郎中京房知五音六十律之數,受學於小黃令焦延壽。其下生、上生,終於中呂,而十二律畢矣。中呂上生執始,執始下生去滅,終於南事,而六十律畢矣。夫十二律之變至於六十,猶八卦之變至於六十四也。宓羲作易,紀陽氣之初,以為律法。建日冬至之聲,以黃鍾為宮,太蔟為商,姑洗為角,林鍾為徵,南呂為羽,應鍾為變宮,蕤賓為變徵。此聲氣之元,五音之正也。故各統一日。其餘以次運行,當日者各自為宮,而商角徵羽以類從焉。禮運篇曰:「五聲、六律、十二管還相為宮。」此之謂也。以六十律分一朞之日,黃鍾自冬至始,及冬至而復,陰陽寒煖風雨之占於是生焉。房又曰:「竹聲不可以度調,故作準以定數。準之狀如瑟,長丈而十三弦,隱間九尺,以應黃鍾之律九寸;中央一弦,下有畫分寸,以為六十律清濁之節。」房言律詳於歆所奏,[11]其術施行於史官,候部用之。續漢志具載其律準度數。
漢章帝元和元年,待詔候鍾律殷肜上言:「官無曉六十律以準調音者,故待詔嚴嵩具以準法教子男宣,願召宣補學官,主調樂器。」詔曰:「嵩子學審曉律,別其族,協其聲者,審試。不得依託父學,以聾為聰。聲微妙,獨非莫知,獨是莫曉,以律錯吹,能知命十二律不失一,乃為能傳嵩學耳。」試宣十二律,其二中,其四不中,其六不知何律,宣遂罷。自此律家莫能為準。靈帝熹平六年,東觀召典律者太子舍人張光等問準意。光等不知。歸閱舊藏,乃得其器,形制如房書,猶不能定其絃緩急。音不可書以曉人,[12]知之者欲教而無從,心達者體知而無師,故史官能辨清濁者遂絕。其可以相傳者,唯候氣而已。
舊律度 | 新律度 | 舊律分 | 新律分〈新律小分母三十六〉[13] |
黃鍾九寸 | 九寸 | 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 | 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 |
林鍾六寸 | 六寸一釐 | 十一萬八千九十八 | 十一萬八千二百九十六〈二十五〉 |
太蔟八寸 | 八寸二釐 | 十五萬七千四百六十四 | 十五萬七千八百六十一〈十四〉 |
南呂五寸三分三釐〈少強〉[14] | 五寸三分六釐〈少強〉 | 十萬四千九百七十六 | 十萬五千五百七十二〈三〉 |
姑洗七寸一分一釐〈強〉 | 七寸一分五釐〈強〉[15] | 十三萬九千九百六十八 | 十四萬七百六十二〈二十八〉 |
應鍾四寸七分四釐〈強〉[16] | 四寸七分九釐〈強〉 | 九萬三千三百一十二 | 九萬四千三百五〈十七〉 |
蕤賓六寸三分二釐〈強〉 | 六寸三分八釐〈強〉[17] | 十二萬四千四百一十六[18] | 十二萬五千六百八〈六〉[19] |
大呂八寸四分二釐〈大強〉 | 八寸四分九釐〈大強〉 | 十六萬五千八百八十八 | 十六萬七千二百七十八〈三十一〉 |
夷則五寸六分一釐〈大強〉 | 五寸七分〈弱〉 | 十一萬五百九十二 | 十一萬二千一百八十一〈二十〉 |
夾鍾七寸四分九釐〈少弱〉[20] | 七寸五分八釐〈少弱〉[21] | 十四萬七千四百五十六 | 十四萬九千二百四十四〈九〉 |
無射四寸九分九釐〈半弱〉[22] | 五寸九釐〈半〉 | 九萬八千三百四 | 十萬二百九十〈三十四〉 |
中呂六寸六分六釐〈弱〉 | 六寸七分七釐 | 十三萬一千七十二 | 十三萬三千二百五十七〈二十五〉[23] |
黃鍾八寸八分八釐〈弱〉 | 九寸 | 十七萬四千七百六十二〈三分之二,不足二千三百八十四,三分之一〉[24] | 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 |
論曰:律呂相生,皆三分而損益之。先儒推十二律,從子至亥,每三之,凡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而三約之,是為上生。故漢志云:三分損一,下生林鍾,三分益一,上生太蔟。無射既上生中呂,則中呂又當上生黃鍾,然後五聲、六律、十二管還相為宮。今上生不及黃鍾實二千三百八十四,九約實一千九百六十八為一分,此則不周九寸之律一分有奇,豈得還為宮乎?凡三分益一為上生,三分損一為下生,此其大略,猶周天斗分四分之一耳。京房不思此意,比十二律微有所增,方引而伸之,中呂上生執始,執始下生去滅,至於南事,為六十律,竟復不合,彌益其疏。班氏所志,未能通律呂本源,徒訓角為觸,徵為祉,陽氣施種於黃鍾,如斯之屬,空煩其文,而為辭費。又推九六,欲符劉歆三統之數,假託非類,以飾其說,皆孟堅之妄矣。
蔡邕從朔方上書,雲前漢志但載十二律,[25]不及六十。六律尺寸相生,司馬彪皆已志之。漢末,亡失雅樂,黃初中,鑄工柴玉巧有意思,形器之中,多所造作。協律都尉杜夔令玉鑄鍾,其聲清濁,多不如法。數毀改作,玉甚厭之,謂夔清濁任意。更相訴白於魏王。魏王取玉所鑄鍾,雜錯更試,然後知夔為精,於是罪玉及諸子,皆為養馬士。[26]
晉泰始十年,中書監荀勗、中書令張華,出御府銅竹律二十五具,部太樂郎劉秀等校試,其三具與杜夔及左延年律法同,其二十二具,視其銘題尺寸,是笛律也。問協律中郎將列和,辭:「昔魏明帝時,令和承受笛聲,以作此律,欲使學者別居一坊,歌詠講習,依此律調。至於都合樂時,但識其尺寸之名,則絲竹歌詠,皆得均合。歌聲濁者,用長笛長律;歌聲清者,用短笛短律。凡絃歌調張清濁之制,不依笛尺寸名之,則不可知也。」
勗等奏:「昔先王之作樂也,以振風蕩俗,饗神佑賢,[27]必協律呂之和,以節八音之中。[28]是故郊祀朝宴,用之有制,歌奏分敍,清濁有宜。故曰『五聲十二律,還相為宮』。此經傳記籍可得而知者也。如和對辭,笛之長短,無所象則,率意而作,不由曲度。考以正律,皆不相應,吹其聲均,多不諧合。又辭:『先師傳笛,別其清濁,直以長短,工人裁製,舊不依律。』是為作笛無法。而和寫笛造律,[29]又令琴瑟歌詠,從之為正,非所以稽古先哲,垂憲於後者也。謹條牒諸律,問和意狀如左。及依典制,用十二律造笛像十二枚,聲均調和,器用便利。講肄彈擊,必合律呂,況乎宴饗萬國,奏之廟堂者哉!雖伶、夔曠遠,至音難精,猶宜儀刑古昔,[30]以求厥衷,合於經禮,於制為詳。若可施用,請更部笛工,選竹造作,下太樂、樂府施行。[31]平議諸杜夔、左延年律可皆留。其御府笛正聲下徵各一具,皆銘題作者姓名。其餘無所施用,還付御府毀。」奏可。
勗又問和:「作笛為可依十二律作十二笛,令一孔依一律,然後乃以為樂不?」和辭:「太樂東廂長笛正聲已長四尺二寸,今當復取其下徵之聲;於法,聲濁者笛當長,計其尺寸,乃五尺有餘,和昔日作之,不可吹也。又笛諸孔,雖不校試,意謂不能得一孔輒應一律也。」案太樂,四尺二寸笛正聲均應蕤賓,以十二律還相為宮,推法下徵之孔,當應律大呂。大呂笛長二尺六寸有奇,不得長五尺餘。令太樂郎劉秀、鄧昊等依律作大呂笛以示和。又吹七律,一孔一校,聲皆相應。然後令郝生鼓箏,宋同吹笛,以為雜引、相和諸曲。和乃辭曰:「自和父祖漢世以來,笛家相傳,不知此法,而今調均與律相應,實非所及也。」郝生、魯基、種整、朱夏,皆與和同。
又問和:「笛有六孔,及其體中之空為七。和為能盡名其宮商角徵不?孔調與不調,以何檢知?」和辭:「先師相傳,吹笛但以作曲相語,為某曲當舉某指,[32]初不知七孔盡應何聲也。若當作笛,其仰尚方笛工,依案舊像訖,但吹取鳴者,初不復校其諸孔調與不調也。」案周禮調樂金石,有一定之聲,是故造鍾磬者,先依律調之,然後施於廂懸。作樂之時,諸音皆受鍾磬之均,即為悉應律也。至於饗宴殿堂之上,無廂懸鍾磬,以笛有一定調,故諸絃歌皆從笛為正。是為笛猶鍾磬,宜必合於律呂。如和所對,直以意造,率短一寸,七孔聲均,不知其皆應何律。調與不調,無以檢正。唯取竹之鳴者,為無法制。輒令部郎劉秀、鄧昊、王豔、魏邵等與笛工參共作笛,[33]工人造其形,律者定其聲,然後器象有制,音均和協。
又問和:「若不知律呂之義,作樂音均高下清濁之調,當以何名之?」和辭:「每合樂時,隨歌者聲之清濁,用笛有長短。假令聲濁者用三尺二笛,因名曰此三尺二調也。聲清者用二尺九笛,因名曰此二尺九調也。漢、魏相傳,施行皆然。」案周禮奏六樂,乃奏黃鍾,歌大呂;乃奏太蔟,歌應鍾。皆以律呂之義,紀歌奏清濁。而和所稱以二尺三尺為名,雖漢、魏用之,俗而不典。部郎劉秀、鄧昊等以律作笛,三尺二寸者,應無射之律,若宜用長笛,執樂者曰「請奏無射」。周語曰:「無射所以宣布哲人之令德,示民軌儀也。」二尺八寸四分四釐應黃鍾之律,若宜用短笛,執樂者曰「請奏黃鍾」。周語曰:「黃鍾所以宣養六氣九德也。」是則歌奏之義,當合經禮,考之古典,於制為雅。
書曰:「予欲聞六律五聲八音,在治忽。」[34]周禮載六律六同。禮記又曰:「五聲十二律,還相為宮。」劉歆、班固纂律曆志,亦紀十二律。唯京房始創六十律,至章帝時,其法已亡;蔡邕雖追紀其言,[35]亦曰「今無能為者」。依案古典及今音家所用六十律者,無施於樂。謹依典記,以五聲十二律還相為宮之法,制十二笛象,記注圖側,如別。省圖,不如視笛之了,故復重作蕤賓伏孔笛。其制云:
黃鍾之笛,正聲應黃鍾,下徵應林鍾,長二尺八寸四分四釐有奇。〈周語曰:「黃鍾所以宣養六氣九德也。」正聲調法,[36]以黃鍾為宮,則姑洗為角。翕笛之聲應姑洗,故以四角之長為黃鍾之笛也。其宮聲正而不倍,故曰正聲。〉正聲調法,黃鍾為宮,〈第一孔。〉應鍾為變宮,〈第二孔。〉南呂為羽,〈第三孔。〉林鍾為徵,〈第四孔。〉蕤賓為變徵,〈第五附孔。〉姑洗為角,〈笛體中聲。〉太蔟為商。〈笛後出孔也。商聲濁於角,當在角下,而角聲以在體中,故上其商孔,令在宮上,清於宮也。然則宮商正也,餘聲皆倍也。是故從宮以下,孔轉下轉濁也。此章說笛孔上下次第之名也。[37]下章說律呂相生,笛之制也。〉正聲調法,黃鍾為宮,〈作黃鍾之笛,將求宮孔,以姑洗及黃鍾律從笛首下度之,盡二律之長而為孔,則得宮聲也。〉宮生徵,黃鍾生林鍾也。〈以林鍾之律從宮孔下度之,盡律作孔,則得徵聲也。〉徵生商,林鍾生太蔟也。〈以太蔟律從徵孔上度之,盡律以為孔,則得商聲也。〉商生羽,太蔟生南呂也。〈以南呂律從商孔下度之,[38]盡律為孔,則得羽聲也。〉羽生角,南呂生姑洗也。〈以姑洗律從羽孔上行度之,盡律而為孔,則得角聲也。然則出於商孔之上,吹笛者左手所不及也。從羽孔下行度之,盡律而為孔,亦得角聲,出於變徵附孔之下,[39]則吹者右手所不逮也,故不作角孔。推而下之,復倍其均,是以角聲在笛體中,古之制也。音家舊法,雖一倍再倍,[40]但令均同。適足為唱和之聲,無害於曲均故也。周語曰,匏竹利制,議宜,謂便於事用從宜者也。〉角生變宮,姑洗生應鍾也。〈上句所謂當為角孔而出商上者,[41]墨點識之,以應律也。從此點下行度之,盡律為孔,[42]則得變宮之聲也。〉變宮生變徵,應鍾生蕤賓也。〈以蕤賓律從變宮下度之,盡律為孔,則得變徵之聲。十二笛之制,各以其宮為主。[43]相生之法,或倍或半,其便事用,[44]例皆一者也。〉下徵調法,林鍾為宮,〈第四孔也。本正聲黃鍾之徵。徵清當在宮上,用笛之宜,倍令濁下,故曰下徵。下徵更為宮者,記所謂「五聲十二律還相為宮」也。[45]然則正聲調清,下徵調濁也。〉南呂為商,〈第三孔也。[46]本正聲黃鍾之羽,今為下徵之商。〉應鍾為角,〈第二孔也。本正聲黃鍾之變宮,今為下徵之角也。〉黃鍾為變徵,〈下徵之調,林鍾為宮,大呂當變徵。而黃鍾笛本無大呂之聲,故假用黃鍾以為變徵也。假用之法:當變徵之聲,則俱發黃鍾及太蔟、應鍾三孔。黃鍾濁而太蔟清,[47]大呂律在二律之間,俱發三孔而微磑𥖪之,[48]則得大呂變徵之聲矣。諸笛下徵調求變徵之法,皆如此。〉太蔟為徵,〈笛後出孔,本正聲之商,今為下徵之徵。〉姑洗為羽,〈笛體中翕聲也。本正聲之角,今為下徵之羽也。〉蕤賓為變宮,〈附孔是也。本正聲之變徵也,今為下徵之變宮也。然則正聲之調,孔轉下轉濁;下徵之調,孔轉上轉清也。〉清角之調:以姑洗為宮,〈即是笛體中翕聲也,於正聲為角,於下徵為羽。清角之調,乃以為宮,而哨吹令清,故曰清角。唯得為宛詩謠俗之曲,不合雅樂也。〉蕤賓為商,〈正也。〉林鍾為角,〈非正也。〉南呂為變徵,〈非正也。〉應鍾為徵,〈正也。〉黃鍾為羽,〈非正也。太蔟為變宮。非正也。清角之調,唯宮商及徵,與律相應,餘四聲非正者皆濁,一律哨吹令清,假而用之,其例一也。〉
凡笛體用角律,其長者八之,〈蕤賓、林鍾也。〉短者四之,〈其餘十笛,皆四角也。〉空中實容,長者十六,〈短笛竹宜受八律之黍也。[49]若長短大小不合於此,或器用不便聲均法度之齊等也。然笛竹率上大下小,不能均齊,必不得已,取其聲均合。〉三宮〈一曰正聲,二曰下徵,三曰清角。〉二十一變也。〈宮有七聲,錯綜用之,故二十一變也。諸笛例皆一也。〉伏孔四,所以便事用也。〈一曰正角,出於商上者也。二曰倍角,近笛下者也。三曰變宮,近於宮孔,倍令下者也。四曰變徵,遠於徵孔,倍令高者也。[50]或倍或半,或四分一,取則於琴徽也。四者皆不作其孔而取其度,以應進退上下之法,所以協聲均,便事用也。其本孔隱而不見,故曰伏孔。〉
大呂之笛:正聲應大呂,下徵應夷則,長二尺六寸六分三釐有奇。〈周語曰:「元間大呂,助宣物也。」〉
太蔟之笛:正聲應太蔟,下徵應南呂,長二尺五寸二分八釐有奇。[51]〈周語曰:「太蔟所以金奏,贊陽出滯也。」〉
夾鍾之笛:正聲應夾鍾,下徵應無射,長二尺四寸。周語曰:「二間夾鍾,出四隙之細也。」
姑洗之笛:正聲應姑洗,下徵應應鍾,長二尺二〔寸四分七釐有奇。〈周語曰:「姑洗所以修潔百物,考神納賓也。」〉〕
〔中呂之笛:正聲應中呂,下徵應黃鍾,長二尺一〕寸三分三釐有奇。[52]〈周語曰:「三間中呂,宣中氣也。」〉[53]
蕤賓之笛:正聲應蕤賓,下徵應大呂,長三尺九寸九分五釐有奇。〈周語曰:「蕤賓所以安靜神人,獻酬交酢。」變宮近宮孔,故倍半令下,[54]便於用也。林鍾亦如之。〉
林鍾之笛:正聲應林鍾,下徵應太蔟,長三尺七寸九分二釐有奇。[55]〈周語曰:「四間林鍾,和展百事,俾莫不任肅純恪。」〉
夷則之笛:正聲應夷則,下徵應夾鍾,長三尺六寸。〈周語曰:「夷則所以詠歌九則,平民無貳也。」[56]變宮之法,亦如蕤賓,體用四角,故四分益一也。〉
南呂之笛:正聲應南呂,下徵應姑洗,長三尺三寸七分一釐有奇。[57]〈周語曰:「五間南呂,贊陽秀也。」〉
無射之笛:正聲應無射,下徵應中呂,長三尺二寸。〈周語曰:「無射所以宣布哲人之令德,示民軌儀也。」〉
應鍾之笛:正聲應應鍾,下徵應蕤賓,長二尺九寸九分六釐有奇。[58]〈周語曰:「六間應鍾,均利器用,俾應復也。」〉
勗又以魏杜夔所制律呂,檢校太樂、總章、鼓吹八音,與律乖錯。始知後漢至魏,尺度漸長於古四分有餘。夔依為律呂,故致失韻。乃部佐著作郎劉恭依周禮更積黍起度,[59]以鑄新律。既成,募求古器,[60]得周時玉律,比之不差毫釐。又漢世故鍾,以律命之,不叩而自應。初勗行道,逢趙郡商人縣鐸於牛,其聲甚韻。至是搜得此鐸,以調律呂焉。
晉武帝以勗律與周、漢器合,乃施用之。散騎侍郎阮咸譏其聲高,非興國之音。咸亡後,掘地得古銅尺,果長勗尺四分,時人咸服其妙。
元康中,裴頠以為醫方民命之急,而稱兩不與古同,為害特重,宜因此改治權衡。不見省。
黃鍾箱笛,晉時三尺八寸,元嘉九年,太樂令鍾宗之減為三尺七寸。十四年,治書令史奚縱又減五分,為三尺六寸五分。〈列和云:「東箱長笛四尺二寸也。」〉太蔟箱笛,晉時三尺七寸,宗之減為三尺三寸七分,縱又減一寸一分,為三尺二寸六分。姑洗箱笛,晉時三尺五寸,宗之減為二尺九寸七分,縱又減五分,為二尺九寸二分。蕤賓箱笛,晉時二尺九寸,宗之減為二尺六寸,縱又減二分,為二尺五寸八分。
校勘記
[編輯]- ↑ 黃鍾為角太蔟為徵 各本脫「為角太蔟」四字,據周禮春官大司樂職文補。
- ↑ 三三而九 各本並作「三而九」,據淮南子天文訓原文補正。
- ↑ 夷則之數五十一 「五十一」宋書各本並作「五十」,據淮南子天文訓及晉書律曆志(以下簡稱晉志)補。錢寶琮宋書律志校勘記云:「夷則之數為五0。五七,若舉成數言之,當作五十一。」
- ↑ 比於正音故為和 各本「比」字上並有「不」字,據淮南子天文訓原文刪。小注「與正音比」上各本亦有「不」字,今並刪去。
- ↑ 故為和和從聲也 「故」各本作「效」,「從」各本作「徙」,並據淮南子天文訓原文改正。
- ↑ 十二粟而當一寸 各本並作「一粟而當一寸」,據淮南子天文訓原文改正。
- ↑ 土炭輕而衡仰 「仰」,各本譌卭,當由卬之形似而譌。卬仰古今字,續漢志、晉志作仰,今改正。
- ↑ 氣至者灰動其為氣動者其灰散人及風所動者其灰聚 三朝本、北監本、毛本、局本原作「氣至者次去散人及風所動者其灰聚」,殿本但「次」字作「吹」字,其餘文字並同。字句奪譌,義不可通。今據續漢志、晉志改正。
- ↑ 唯二至乃候靈臺用竹律六十 「靈臺用竹律六十」七字,各本並脫,據續漢志、《御覽》一六引京房傳補。
- ↑ 取弘農宜陽縣金門山竹為管河內葭莩為灰 各本並脫「為管河內葭莩」六字,據晉志補。
- ↑ 房言律詳於歆所奏 各本並脫「於歆所奏」四字,據晉志補。
- ↑ 音不可書以曉人 「書以」各本作「以書」,據晉志乙正。
- ↑ 新律小分母三十六 「母」各本並作「十」,據錢寶琮校勘記改。
- ↑ 南呂五寸三分三釐〈少強〉 「三分」各本並作「二分」,張文虎舒藝室隨筆云:「當作南呂五寸三分三釐少強。」錢寶琮校勘記云:「太蔟正律度八寸,二乘而三除之,正得五寸三分三釐少強也。」今據張、錢二家說改正。
- ↑ 七寸一分五釐〈強〉 「強」各本並作「少強」,據律理校算改正。
- ↑ 應鍾四寸七分四釐〈強〉 百衲本、北監本、毛本作「應鍾四寸七」。殿本、局本作「應鍾四寸七分」。據錢寶琮校勘記訂正。
- ↑ 六寸三分八釐〈強〉 「強」各本並作「少強」,據律理校算改正。
- ↑ 十二萬四千四百一十六 各本並作「十二萬四千四百三十六」。據續漢志改。
- ↑ 十二萬五千六百八〈六〉 各本並作「十二萬五千六八〈六〉」。錢寶琮校勘記云:「據術當作十二萬五千六百八。六。」今改正。
- ↑ 夾鍾七寸四分九釐〈少弱〉 「少弱」各本並作「少強」,據錢寶琮校勘記改。
- ↑ 七寸五分八釐〈少弱〉 「少」字,各本並脫,據律理校算補正。
- ↑ 無射四寸九分九釐〈半弱〉 「半弱」各本並作「半強」,據錢寶琮校勘記改。
- ↑ 十三萬三千二百五十七〈二十五〉 「二十五」各本並作「二十三」,據錢寶琮校勘記改正。
- ↑ 三分之二不足二千三百八十四三分之一 各本並作「三分之二分二千四百八十四三分之一」,據錢寶琮校勘記改正。
- ↑ 雲前漢志但載十二律 「十二律」各本皆脫「二」字。今據前漢志補。
- ↑ 於是罪玉及諸子皆為養馬士 「士」各本並作「主」,據三國志魏志杜夔傳改。
- ↑ 饗神佑賢 「佑」各本並作「佐」,據晉志改。
- ↑ 以節八音之中 「中」各本並作「用」,據晉志改。
- ↑ 而和寫笛造律 「和」各本並作「知」,據晉志改。按和指協律中郎將列和。
- ↑ 猶宜儀刑古昔 各本並奪「儀」字,據晉志補。
- ↑ 下太樂樂府施行 「下」字各本並奪去,據晉志補。
- ↑ 為某曲當舉某指 「舉」各本並作「與」,據晉志改。
- ↑ 輒令部郎劉秀鄧昊王豔魏邵等與笛工參共作笛 「輒」晉志作「趣」,嚴可均全晉文「趣」下有「令」字,今不改「輒」字,補「令」字。「王豔」二字各本皆空白,據晉志補。
- ↑ 在治忽 三朝本作「在治七始」,北監、毛本、殿本、局本作「在治忽始」。按《尚書益稷篇》作「在治忽」,今據改。
- ↑ 蔡邕雖追紀其言 「紀」字,百衲本空格一字。北監、毛本、殿本、局本作「古作」二字。今據晉志補。
- ↑ 正聲調法 「正聲」各本並作「主聲」,據晉志改。
- ↑ 此章說笛孔上下次第之名也 「次第」百衲本作「太律」,北監、毛本、殿本、局本作「大律」,今據晉志改。
- ↑ 以南呂律從商孔下度之 「南呂律」下各本有「度」字,據晉志刪。「商孔」各本作「角孔」,據晉志改。
- ↑ 出於變徵附孔之下 「變徵附孔」各本並作「附商孔」,晉志作「商附空」。錢寶琮校勘記云:「晉志亦誤。當雲出於變徵附孔之下。變徵附孔,即上文所謂第五孔也。」今據錢說改。
- ↑ 雖一倍再倍 「一倍」各本並作「一部」,據晉志改。
- ↑ 上句所謂當為角孔而出商上者 「商上」各本及晉志並作「商下」。張文虎舒藝室隨筆及錢寶琮校勘記並雲商下當作商上。今據改。
- ↑ 盡律為孔 各本只有「為孔」二字,奪去上二字。晉志作「應律為孔」。張文虎舒藝室隨筆云:「應律為孔,當作盡律為孔。」今據張氏說補。
- ↑ 各以其宮為主 「各」各本並作「名」,據晉志改。
- ↑ 其便事用 「便」各本並作「使」,據晉志改。
- ↑ 記所謂五聲十二律還相為宮也 「也」各本並作「者」,據晉志改。
- ↑ 第三孔也 各本奪「也」字,依前後文例,據晉志補。
- ↑ 黃鍾濁而太蔟清 「濁」字上,各本並有「應」字,錢寶琮校勘記云:「應字是衍文。」今刪去。
- ↑ 俱發三孔而微磑𥖪之 「微」各本並作「徵」。晉書斠注改作「微」。張文虎舒藝室隨筆云:「徵當作微,晉志亦誤。」按斠注蓋據張氏說改。今改正。
- ↑ 長者十六〈短笛竹宜受八律之黍也〉 錢寶琮校勘記云:「注文與正文不相屬,疑有脫誤。」
- ↑ 四曰變徵遠於徵孔倍令高者也 據錢寶琮校勘記云:「當雲四曰變徵,近於徵孔,半令高者也。」
- ↑ 長二尺五寸二分八釐有奇 各本並作「長二尺五寸三分一釐有奇」。據張文虎舒藝室隨筆說改正。
- ↑ 長二尺二寸四分七釐有奇〈至〉長二尺一寸三分三釐有奇 各本均奪去「寸四分〈至〉二尺一」,據張文虎舒藝室隨筆說補。
- ↑ 三間中呂宣中氣也 「宣」各本譌「宮」,據《晉志》改。
- ↑ 變宮近宮孔故倍半令下 各本並脫去「近宮孔」之宮字,今據晉志補。「倍」,各本作「陪」,今據晉志改正。
- ↑ 長三尺七寸九分二釐有奇 「二釐」各本並作「七釐」。據錢寶琮《校勘記》改。
- ↑ 夷則所以詠歌九則平民無貳也 「九則」各本並作「九州」,據國語原文改正。
- ↑ 長三尺三寸七分一釐有奇 「一釐有奇」四字,各本並脫,據錢寶琮校勘記補。
- ↑ 長二尺九寸九分六釐有奇 「二尺」各本作「三尺」,殿本作「五尺」。張文虎舒藝室隨筆、錢寶琮校勘記並云:「三尺當作二尺。」今據張、錢二家說改。
- ↑ 乃部佐著作郎劉恭依周禮更積黍起度 「乃」各本並作「及」,據晉志改。
- ↑ 募求古器 「募」各本並作「慕」,今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