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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書/卷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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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紀第十 宋書卷十一
志第一
作者:沈約 南梁
志第二
志序 律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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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史記言,右史記事,事則春秋是也,言則尚書是也。至於楚書、鄭志、晉乘、楚杌之篇,皆所以昭述前史,俾不泯於後。

司馬遷制一家之言,始區別名題,至乎禮儀刑政,有所不盡,乃於紀傳之外,創立八書,片文隻事,鴻纖備舉。班氏因之,靡違前式,網羅一代,條流遂廣。律曆禮樂,其名不變,以天官為天文,改封禪為郊祀,易貨殖、平準之稱,革河渠、溝洫之名;綴孫卿之辭,以述刑法,采孟軻之書,用序食貨。劉向《鴻範》,始自春秋,劉歆《七略》,儒墨異部,朱贛博采風謠,尤為詳洽,固並因仍,以為三志。而禮樂疏簡,所漏者多,典章事數,百不記一。天文雖為該舉,而不言天形,致使三天之說,紛然莫辨。是故蔡邕於朔方上書,謂宜載述者也。

漢興,接秦阬儒之後,典墳殘缺,耆生碩老,常以亡逸為慮。劉歆七略,固之藝文,蓋為此也。河自龍門東注,橫被中國,每漂決所漸,寄重災深,堤築之功,勞役天下。且關、洛高塏,地少川源,是故鎬、酆、潦、潏,咸入禮典。漳、滏、鄭、白之饒,溝渠沾溉之利,皆民命所祖,國以為天,溝洫立志,亦其宜也。世殊事改,於今可得而略。

竊以班氏律曆,前事已詳,自楊偉改創景初,而魏書闕志。及元嘉重造新法,大明博議回改,自魏至宋,宜入今書。

班固禮樂、郊祀,馬彪祭祀、禮儀,蔡邕朝會,董巴輿服,並各立志。夫禮之所苞,其用非一,郊祭朝饗,匪云別事,旗章服物,非禮而何?今總而裁之,同謂禮志。刑法、食貨,前說已該,隨流派別,附之紀傳。樂經殘缺,其來已遠,班氏所述,政抄舉樂記,馬彪後書,又不備續。至於八音眾器,並不見書,雖略見世本,所闕猶眾。爰及雅鄭,謳謠之節,一皆屏落,曾無概見。郊廟樂章,每隨世改,雅聲舊典,咸有遺文。又案今鼓吹鐃歌,雖有章曲,樂人傳習,口相師祖,所務者聲,不先訓以義。今樂府鐃歌,校漢、魏舊曲,曲名時同,文字永異,尋文求義,無一可了。不知今之鐃章,何代曲也。今志自郊廟以下,凡諸樂章,非淫哇之辭,並皆詳載。

天文、五行,自馬彪以後,無復記錄。何書自黃初之始,徐志肇義熙之元。今以魏接漢,式遵何氏。然則自漢高帝五年之首冬,暨宋順帝昇明二年之孟夏,二辰六沴,甲子無差。聖帝哲王,咸有瑞命之紀,蓋所以神明寶位,幽贊禎符,欲使逐鹿弭謀,窺覬不作,握河括地,綠文赤字之書,言之詳矣。爰逮道至天而甘露下,德洞地而醴泉出,金芝玄秬之祥,朱草白烏之瑞,斯固不可誣也。若夫衰世德爽,而嘉應不息,斯固天道茫昧,難以數推。亦由明主居上,而震蝕之災不弭;百靈咸順,而懸象之應獨違。今立符瑞志,以補前史之闕。

地理參差,事難該辨,魏晉以來,遷徙百計,一郡分為四五,一縣割成兩三,或昨屬荊、豫,今隸司、兗,朝為零、桂之士,夕為廬、九之民,去來紛擾,無暫止息,版籍為之渾淆,職方所不能記。自戎狄內侮,有晉東遷,中土遺氓,播徙江外,幽、并、冀、雍、兗、豫、青、徐之境,幽淪寇逆。自扶莫而裹足奉首,免身於荊、越者,百郡千城,流寓比室。人佇鴻雁之歌,士蓄懷本之念,莫不各樹邦邑,思復舊井。既而民單戶約,不可獨建,故魏邦而有韓邑,齊縣而有趙民。且省置交加,日回月徙,寄寓遷流,迄無定託,邦名邑號,難或詳書。大宋受命,重啟邊隙,淮北五州,翦為寇境,其或奔亡播遷,復立郡縣,斯則元嘉、泰始,同名異實。今以班固、馬彪二志,晉、宋起居,凡諸記註,悉加推討,隨條辨析,使悉該詳。

百官置省,備有前說,尋源討流,於事為易。

元嘉中,東海何承天受詔纂宋書,其志十五篇,以續馬彪漢志,其證引該博者,即而因之,亦由班固、馬遷共為一家者也。其有漏闕,及何氏後事,備加搜采,隨就補綴焉。淵流浩漫,非孤學所盡;足蹇途遙,豈短策能運。雖斟酌前史,備覩妍嗤,而愛嗜異情,取捨殊意,每含毫握簡,杼軸忘飡,終亦不足與班、左並馳,董、南齊轡。庶為後之君子削藳而已焉。

律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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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帝使伶倫自大夏之西,阮隃之陰,取竹之嶰谷生,其竅厚均者,斷兩節間而吹之,以為黃鍾之宮。制十二管,以聽鳳鳴,以定律呂。夫聲有清濁,故協以宮商;形有長短,故檢以丈尺;器有大小,故定以斛斗;質有輕重,故平以鈞石。故虞書曰:「乃同律、度、量、衡。」然則律呂,宮商之所由生也。

夫樂有器有文,有情有官。鍾鼓干戚,樂之器也;屈伸舒疾,樂之文也;「論倫無患,樂之情也;欣喜歡愛,樂之官也。」「是以君子反情以和志,廣樂以成教,故能情深而文明,氣盛而化神,和順積中,而英華發外。」故曰:「樂者,心之動也;聲者,樂之象也。」周禮曰:「乃奏黃鍾,歌大呂,舞雲門,以祀天神。乃奏太蔟,歌應鍾,舞咸池,以祭地祇。」四望山川先祖,各有其樂。又曰:「圜鍾為宮,黃鍾為角,太蔟為徵,[1]姑洗為羽,雷鼓雷鼗,孤竹之管,雲和之琴瑟,雲門之舞,冬日至,於地上之圜丘奏之。若樂六變,則天神皆降,可得而禮矣。」地祇人鬼,禮亦如之。其可以感物興化,若此之深也。

「道始於一,一生二,二生三,三三而九。[2]故黃鍾之數六,分而為雌雄十二鍾。鍾以三成,故置一而三之,凡積分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為黃鍾之實。故黃鍾位子,主十一月,下生林鍾。林鍾之數五十四,主六月,上生太蔟。太蔟之數七十二,主正月,下生南呂。南呂之數四十八,主八月,上生姑洗。姑洗之數六十四,主三月,下生應鍾。應鍾之數四十三,主十月,上生蕤賓。蕤賓之數五十七,主五月,上生大呂。大呂之數七十六,主十二月,下生夷則。夷則之數五十一,[3]主七月,上生夾鍾。夾鍾之數六十七,主二月,下生無射。無射之數四十五,主九月,上生中呂。中呂之數六十,主四月,極不生。極不生,鍾律不能復相生。宮生徵,徵生商,商生羽,羽生角,角生姑洗,姑洗生應鍾,比於正音,故為和。[4]姑洗三月,應鍾十月,與正音比,故為和。和,從聲也。[5]應鍾生蕤賓,蕤賓不比於正音,故為繆。繆,音相干也。周律故有繆、和,為武王伐紂七音也。日冬至,音比林鍾浸以濁;日夏至,音比黃鍾浸以清。以十二月律應二十四時。甲子,中呂之徵也;丙子,夾鍾之羽也;戊子,黃鍾之宮也;庚子,無射之商也;壬子,夷則之角也。」

「古人為度量輕重,皆生乎天道。黃鍾之律長九寸,物以三生,三三九,三九二十七,故幅廣二尺七寸,古之制也。音以八相生,故人長八尺,尋自倍,故八尺而為尋。有形即有聲,音之數五,以五乘八,五八四十尺為匹。匹者,中人之度也,一匹為制。秋分而禾䅺定,䅺,禾穗芒也。䅺定而禾孰。律之數十二,故十二䅺而當一粟,十二粟而當一寸。[6]律以當辰,音以當日。日之數十,故十寸而為尺,十尺為丈。其以為重,十二粟而當一分,十二分而當一銖,十二銖而當半兩。衡有左右,因而倍之,故二十四銖而當一兩。天有四時,以成一歲,因而四之,四四十六,故十六兩而一斤。三月而一時,三十日一月,故三十斤而為一鈞。四時而一歲,故四鈞而一石。」「其為音也,一律而生五音,十二律而為六十音;因而六之,六六三十六,故三百六十音以當一歲之日。故律曆之數,天地之道也。下生者倍,以三除之;上生者四,以三除之。」

揚子雲曰:「聲生於日,謂甲己為角,乙庚為商,丙辛為徵,丁壬為羽,戊癸為宮。律生於辰,謂子為黃鍾,丑為大呂之屬。聲以情質,質,正也。各以其行本情為正也。律以和聲,當以律管鍾均,和其清濁之聲。聲律相協,而八音生。協,和。宮、商、角、徵、羽,謂之五聲。金、石、匏、革、絲、竹、土、木,謂之八音。聲和音諧,是謂五樂。」

夫陰陽和則景至,律氣應則灰除。是故天子常以冬夏至御前殿,合八能之士,陳八音,聽樂均,度晷景,候鍾律,權土炭,効陰陽。冬至陽氣應,則樂均清,景長極,黃鍾通,土炭輕而衡仰。[7]夏至陰氣應,則樂均濁,景短極,蕤賓通,土炭重而衡低。進退於先後五日之中,八能各以候狀聞。太史令封上。効則和,否則占。候氣之法,為室三重,戶閉,塗釁周密,布緹幔。室中以木為案,每律各一,內庳外高,從其方位,加律其上。以葭莩灰布其內端,案曆而候之。氣至者灰動。其為氣動者其灰散,人及風所動者,其灰聚。[8]殿中候,用玉律十二。唯二至乃候靈臺,用竹律六十。[9]取弘農宜陽縣金門山竹為管,河內葭莩為灰。[10]

三代陵遲,音律失度。漢興,北平侯張蒼始定律曆。孝武之世,置協律之官。元帝時,郎中京房知五音六十律之數,受學於小黃令焦延壽。其下生、上生,終於中呂,而十二律畢矣。中呂上生執始,執始下生去滅,終於南事,而六十律畢矣。夫十二律之變至於六十,猶八卦之變至於六十四也。宓羲作易,紀陽氣之初,以為律法。建日冬至之聲,以黃鍾為宮,太蔟為商,姑洗為角,林鍾為徵,南呂為羽,應鍾為變宮,蕤賓為變徵。此聲氣之元,五音之正也。故各統一日。其餘以次運行,當日者各自為宮,而商角徵羽以類從焉。禮運篇曰:「五聲、六律、十二管還相為宮。」此之謂也。以六十律分一朞之日,黃鍾自冬至始,及冬至而復,陰陽寒煖風雨之占於是生焉。房又曰:「竹聲不可以度調,故作準以定數。準之狀如瑟,長丈而十三弦,隱間九尺,以應黃鍾之律九寸;中央一弦,下有畫分寸,以為六十律清濁之節。」房言律詳於歆所奏,[11]其術施行於史官,候部用之。續漢志具載其律準度數。

漢章帝元和元年,待詔候鍾律殷肜上言:「官無曉六十律以準調音者,故待詔嚴嵩具以準法教子男宣,願召宣補學官,主調樂器。」詔曰:「嵩子學審曉律,別其族,協其聲者,審試。不得依託父學,以聾為聰。聲微妙,獨非莫知,獨是莫曉,以律錯吹,能知命十二律不失一,乃為能傳嵩學耳。」試宣十二律,其二中,其四不中,其六不知何律,宣遂罷。自此律家莫能為準。靈帝熹平六年,東觀召典律者太子舍人張光等問準意。光等不知。歸閱舊藏,乃得其器,形制如房書,猶不能定其絃緩急。音不可書以曉人,[12]知之者欲教而無從,心達者體知而無師,故史官能辨清濁者遂絕。其可以相傳者,唯候氣而已。

 舊律度 新律度 舊律分 新律分新律小分母三十六[13]
 黃鍾九寸 九寸 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 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
 林鍾六寸 六寸一釐 十一萬八千九十八 十一萬八千二百九十六二十五
 太蔟八寸 八寸二釐 十五萬七千四百六十四 十五萬七千八百六十一十四
 南呂五寸三分三釐少強[14] 五寸三分六釐少強 十萬四千九百七十六 十萬五千五百七十二
 姑洗七寸一分一釐 七寸一分五釐[15] 十三萬九千九百六十八 十四萬七百六十二二十八
 應鍾四寸七分四釐[16] 四寸七分九釐 九萬三千三百一十二 九萬四千三百五十七
 蕤賓六寸三分二釐 六寸三分八釐[17] 十二萬四千四百一十六[18] 十二萬五千六百八[19]
 大呂八寸四分二釐大強 八寸四分九釐大強 十六萬五千八百八十八 十六萬七千二百七十八三十一
 夷則五寸六分一釐大強 五寸七分 十一萬五百九十二 十一萬二千一百八十一二十
 夾鍾七寸四分九釐少弱[20] 七寸五分八釐少弱[21] 十四萬七千四百五十六 十四萬九千二百四十四
 無射四寸九分九釐半弱[22] 五寸九釐 九萬八千三百四 十萬二百九十三十四
 中呂六寸六分六釐 六寸七分七釐 十三萬一千七十二 十三萬三千二百五十七二十五[23]
 黃鍾八寸八分八釐 九寸 十七萬四千七百六十二三分之二,不足二千三百八十四,三分之一[24] 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

論曰:律呂相生,皆三分而損益之。先儒推十二律,從子至亥,每三之,凡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而三約之,是為上生。故漢志云:三分損一,下生林鍾,三分益一,上生太蔟。無射既上生中呂,則中呂又當上生黃鍾,然後五聲、六律、十二管還相為宮。今上生不及黃鍾實二千三百八十四,九約實一千九百六十八為一分,此則不周九寸之律一分有奇,豈得還為宮乎?凡三分益一為上生,三分損一為下生,此其大略,猶周天斗分四分之一耳。京房不思此意,比十二律微有所增,方引而伸之,中呂上生執始,執始下生去滅,至于南事,為六十律,竟復不合,彌益其疏。班氏所志,未能通律呂本源,徒訓角為觸,徵為祉,陽氣施種於黃鍾,如斯之屬,空煩其文,而為辭費。又推九六,欲符劉歆三統之數,假託非類,以飾其說,皆孟堅之妄矣。

蔡邕從朔方上書,云前漢志但載十二律,[25]不及六十。六律尺寸相生,司馬彪皆已志之。漢末,亡失雅樂,黃初中,鑄工柴玉巧有意思,形器之中,多所造作。協律都尉杜夔令玉鑄鍾,其聲清濁,多不如法。數毀改作,玉甚厭之,謂夔清濁任意。更相訴白於魏王。魏王取玉所鑄鍾,雜錯更試,然後知夔為精,於是罪玉及諸子,皆為養馬士。[26]

泰始十年,中書監荀勗、中書令張華,出御府銅竹律二十五具,部太樂郎劉秀等校試,其三具與杜夔及左延年律法同,其二十二具,視其銘題尺寸,是笛律也。問協律中郎將列和,辭:「昔魏明帝時,令和承受笛聲,以作此律,欲使學者別居一坊,歌詠講習,依此律調。至於都合樂時,但識其尺寸之名,則絲竹歌詠,皆得均合。歌聲濁者,用長笛長律;歌聲清者,用短笛短律。凡絃歌調張清濁之制,不依笛尺寸名之,則不可知也。」

勗等奏:「昔先王之作樂也,以振風蕩俗,饗神佑賢,[27]必協律呂之和,以節八音之中。[28]是故郊祀朝宴,用之有制,歌奏分敍,清濁有宜。故曰『五聲十二律,還相為宮』。此經傳記籍可得而知者也。如和對辭,笛之長短,無所象則,率意而作,不由曲度。考以正律,皆不相應,吹其聲均,多不諧合。又辭:『先師傳笛,別其清濁,直以長短,工人裁制,舊不依律。』是為作笛無法。而和寫笛造律,[29]又令琴瑟歌詠,從之為正,非所以稽古先哲,垂憲于後者也。謹條牒諸律,問和意狀如左。及依典制,用十二律造笛像十二枚,聲均調和,器用便利。講肄彈擊,必合律呂,況乎宴饗萬國,奏之廟堂者哉!雖伶、夔曠遠,至音難精,猶宜儀刑古昔,[30]以求厥衷,合于經禮,於制為詳。若可施用,請更部笛工,選竹造作,下太樂、樂府施行。[31]平議諸杜夔、左延年律可皆留。其御府笛正聲下徵各一具,皆銘題作者姓名。其餘無所施用,還付御府毀。」奏可。

勗又問和:「作笛為可依十二律作十二笛,令一孔依一律,然後乃以為樂不?」和辭:「太樂東廂長笛正聲已長四尺二寸,今當復取其下徵之聲;於法,聲濁者笛當長,計其尺寸,乃五尺有餘,和昔日作之,不可吹也。又笛諸孔,雖不校試,意謂不能得一孔輒應一律也。」案太樂,四尺二寸笛正聲均應蕤賓,以十二律還相為宮,推法下徵之孔,當應律大呂。大呂笛長二尺六寸有奇,不得長五尺餘。令太樂郎劉秀、鄧昊等依律作大呂笛以示和。又吹七律,一孔一校,聲皆相應。然後令郝生鼓箏,宋同吹笛,以為雜引、相和諸曲。和乃辭曰:「自和父祖漢世以來,笛家相傳,不知此法,而今調均與律相應,實非所及也。」郝生、魯基、种整、朱夏,皆與和同。

又問和:「笛有六孔,及其體中之空為七。和為能盡名其宮商角徵不?孔調與不調,以何檢知?」和辭:「先師相傳,吹笛但以作曲相語,為某曲當舉某指,[32]初不知七孔盡應何聲也。若當作笛,其仰尚方笛工,依案舊像訖,但吹取鳴者,初不復校其諸孔調與不調也。」案周禮調樂金石,有一定之聲,是故造鍾磬者,先依律調之,然後施於廂懸。作樂之時,諸音皆受鍾磬之均,即為悉應律也。至於饗宴殿堂之上,無廂懸鍾磬,以笛有一定調,故諸絃歌皆從笛為正。是為笛猶鍾磬,宜必合於律呂。如和所對,直以意造,率短一寸,七孔聲均,不知其皆應何律。調與不調,無以檢正。唯取竹之鳴者,為無法制。輒令部郎劉秀、鄧昊、王豔、魏邵等與笛工參共作笛,[33]工人造其形,律者定其聲,然後器象有制,音均和協。

又問和:「若不知律呂之義,作樂音均高下清濁之調,當以何名之?」和辭:「每合樂時,隨歌者聲之清濁,用笛有長短。假令聲濁者用三尺二笛,因名曰此三尺二調也。聲清者用二尺九笛,因名曰此二尺九調也。漢、魏相傳,施行皆然。」案周禮奏六樂,乃奏黃鍾,歌大呂;乃奏太蔟,歌應鍾。皆以律呂之義,紀歌奏清濁。而和所稱以二尺三尺為名,雖漢、魏用之,俗而不典。部郎劉秀、鄧昊等以律作笛,三尺二寸者,應無射之律,若宜用長笛,執樂者曰「請奏無射」。周語曰:「無射所以宣布哲人之令德,示民軌儀也。」二尺八寸四分四釐應黃鍾之律,若宜用短笛,執樂者曰「請奏黃鍾」。周語曰:「黃鍾所以宣養六氣九德也。」是則歌奏之義,當合經禮,考之古典,於制為雅。

書曰:「予欲聞六律五聲八音,在治忽。」[34]周禮載六律六同。禮記又曰:「五聲十二律,還相為宮。」劉歆、班固纂律曆志,亦紀十二律。唯京房始創六十律,至章帝時,其法已亡;蔡邕雖追紀其言,[35]亦曰「今無能為者」。依案古典及今音家所用六十律者,無施於樂。謹依典記,以五聲十二律還相為宮之法,制十二笛象,記注圖側,如別。省圖,不如視笛之了,故復重作蕤賓伏孔笛。其制云:

黃鍾之笛,正聲應黃鍾,下徵應林鍾,長二尺八寸四分四釐有奇。周語曰:「黃鍾所以宣養六氣九德也。」正聲調法,[36]以黃鍾為宮,則姑洗為角。翕笛之聲應姑洗,故以四角之長為黃鍾之笛也。其宮聲正而不倍,故曰正聲。正聲調法,黃鍾為宮,第一孔。應鍾為變宮,第二孔。南呂為羽,第三孔。林鍾為徵,第四孔。蕤賓為變徵,第五附孔。姑洗為角,笛體中聲。太蔟為商。笛後出孔也。商聲濁於角,當在角下,而角聲以在體中,故上其商孔,令在宮上,清於宮也。然則宮商正也,餘聲皆倍也。是故從宮以下,孔轉下轉濁也。此章說笛孔上下次第之名也。[37]下章說律呂相生,笛之制也。正聲調法,黃鍾為宮,作黃鍾之笛,將求宮孔,以姑洗及黃鍾律從笛首下度之,盡二律之長而為孔,則得宮聲也。宮生徵,黃鍾生林鍾也。以林鍾之律從宮孔下度之,盡律作孔,則得徵聲也。徵生商,林鍾生太蔟也。以太蔟律從徵孔上度之,盡律以為孔,則得商聲也。商生羽,太蔟生南呂也。以南呂律從商孔下度之,[38]盡律為孔,則得羽聲也。羽生角,南呂生姑洗也。以姑洗律從羽孔上行度之,盡律而為孔,則得角聲也。然則出於商孔之上,吹笛者左手所不及也。從羽孔下行度之,盡律而為孔,亦得角聲,出於變徵附孔之下,[39]則吹者右手所不逮也,故不作角孔。推而下之,復倍其均,是以角聲在笛體中,古之制也。音家舊法,雖一倍再倍,[40]但令均同。適足為唱和之聲,無害於曲均故也。周語曰,匏竹利制,議宜,謂便於事用從宜者也。角生變宮,姑洗生應鍾也。上句所謂當為角孔而出商上者,[41]墨點識之,以應律也。從此點下行度之,盡律為孔,[42]則得變宮之聲也。變宮生變徵,應鍾生蕤賓也。以蕤賓律從變宮下度之,盡律為孔,則得變徵之聲。十二笛之制,各以其宮為主。[43]相生之法,或倍或半,其便事用,[44]例皆一者也。下徵調法,林鍾為宮,第四孔也。本正聲黃鍾之徵。徵清當在宮上,用笛之宜,倍令濁下,故曰下徵。下徵更為宮者,記所謂「五聲十二律還相為宮」也。[45]然則正聲調清,下徵調濁也。南呂為商,第三孔也。[46]本正聲黃鍾之羽,今為下徵之商。應鍾為角,第二孔也。本正聲黃鍾之變宮,今為下徵之角也。黃鍾為變徵,下徵之調,林鍾為宮,大呂當變徵。而黃鍾笛本無大呂之聲,故假用黃鍾以為變徵也。假用之法:當變徵之聲,則俱發黃鍾及太蔟、應鍾三孔。黃鍾濁而太蔟清,[47]大呂律在二律之間,俱發三孔而微磑𥖪之,[48]則得大呂變徵之聲矣。諸笛下徵調求變徵之法,皆如此。太蔟為徵,笛後出孔,本正聲之商,今為下徵之徵。姑洗為羽,笛體中翕聲也。本正聲之角,今為下徵之羽也。蕤賓為變宮,附孔是也。本正聲之變徵也,今為下徵之變宮也。然則正聲之調,孔轉下轉濁;下徵之調,孔轉上轉清也。清角之調:以姑洗為宮,即是笛體中翕聲也,於正聲為角,於下徵為羽。清角之調,乃以為宮,而哨吹令清,故曰清角。唯得為宛詩謠俗之曲,不合雅樂也。蕤賓為商,正也。林鍾為角,非正也。南呂為變徵,非正也。應鍾為徵,正也。黃鍾為羽,非正也。太蔟為變宮。非正也。清角之調,唯宮商及徵,與律相應,餘四聲非正者皆濁,一律哨吹令清,假而用之,其例一也。

凡笛體用角律,其長者八之,蕤賓、林鍾也。短者四之,其餘十笛,皆四角也。空中實容,長者十六,短笛竹宜受八律之黍也。[49]若長短大小不合於此,或器用不便聲均法度之齊等也。然笛竹率上大下小,不能均齊,必不得已,取其聲均合。三宮一曰正聲,二曰下徵,三曰清角。二十一變也。宮有七聲,錯綜用之,故二十一變也。諸笛例皆一也。伏孔四,所以便事用也。一曰正角,出於商上者也。二曰倍角,近笛下者也。三曰變宮,近於宮孔,倍令下者也。四曰變徵,遠於徵孔,倍令高者也。[50]或倍或半,或四分一,取則於琴徽也。四者皆不作其孔而取其度,以應進退上下之法,所以協聲均,便事用也。其本孔隱而不見,故曰伏孔。

大呂之笛:正聲應大呂,下徵應夷則,長二尺六寸六分三釐有奇。周語曰:「元間大呂,助宣物也。」

太蔟之笛:正聲應太蔟,下徵應南呂,長二尺五寸二分八釐有奇。[51]周語曰:「太蔟所以金奏,贊陽出滯也。」

夾鍾之笛:正聲應夾鍾,下徵應無射,長二尺四寸。周語曰:「二間夾鍾,出四隙之細也。」

姑洗之笛:正聲應姑洗,下徵應應鍾,長二尺二〔寸四分七釐有奇。周語曰:「姑洗所以修潔百物,考神納賓也。」

〔中呂之笛:正聲應中呂,下徵應黃鍾,長二尺一〕寸三分三釐有奇。[52]周語曰:「三間中呂,宣中氣也。」[53]

蕤賓之笛:正聲應蕤賓,下徵應大呂,長三尺九寸九分五釐有奇。周語曰:「蕤賓所以安靜神人,獻酬交酢。」變宮近宮孔,故倍半令下,[54]便於用也。林鍾亦如之。

林鍾之笛:正聲應林鍾,下徵應太蔟,長三尺七寸九分二釐有奇。[55]周語曰:「四間林鍾,和展百事,俾莫不任肅純恪。」

夷則之笛:正聲應夷則,下徵應夾鍾,長三尺六寸。周語曰:「夷則所以詠歌九則,平民無貳也。」[56]變宮之法,亦如蕤賓,體用四角,故四分益一也。

南呂之笛:正聲應南呂,下徵應姑洗,長三尺三寸七分一釐有奇。[57]周語曰:「五間南呂,贊陽秀也。」

無射之笛:正聲應無射,下徵應中呂,長三尺二寸。周語曰:「無射所以宣布哲人之令德,示民軌儀也。」

應鍾之笛:正聲應應鍾,下徵應蕤賓,長二尺九寸九分六釐有奇。[58]周語曰:「六間應鍾,均利器用,俾應復也。」

勗又以魏杜夔所制律呂,檢校太樂、總章、鼓吹八音,與律乖錯。始知後漢至魏,尺度漸長於古四分有餘。夔依為律呂,故致失韻。乃部佐著作郎劉恭依周禮更積黍起度,[59]以鑄新律。既成,募求古器,[60]得周時玉律,比之不差毫釐。又漢世故鍾,以律命之,不叩而自應。初勗行道,逢趙郡商人縣鐸於牛,其聲甚韻。至是搜得此鐸,以調律呂焉。

晉武帝以勗律與周、漢器合,乃施用之。散騎侍郎阮咸譏其聲高,非興國之音。咸亡後,掘地得古銅尺,果長勗尺四分,時人咸服其妙。

元康中,裴頠以為醫方民命之急,而稱兩不與古同,為害特重,宜因此改治權衡。不見省。

黃鍾箱笛,晉時三尺八寸,元嘉九年,太樂令鍾宗之減為三尺七寸。十四年,治書令史奚縱又減五分,為三尺六寸五分。列和云:「東箱長笛四尺二寸也。」太蔟箱笛,晉時三尺七寸,宗之減為三尺三寸七分,縱又減一寸一分,為三尺二寸六分。姑洗箱笛,晉時三尺五寸,宗之減為二尺九寸七分,縱又減五分,為二尺九寸二分。蕤賓箱笛,晉時二尺九寸,宗之減為二尺六寸,縱又減二分,為二尺五寸八分。

校勘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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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黃鍾為角太蔟為徵 各本脫「為角太蔟」四字,據周禮春官大司樂職文補。
  2. 三三而九 各本並作「三而九」,據淮南子天文訓原文補正。
  3. 夷則之數五十一 「五十一」宋書各本並作「五十」,據淮南子天文訓及晉書律曆志(以下簡稱晉志)補。錢寶琮宋書律志校勘記云:「夷則之數為五0。五七,若舉成數言之,當作五十一。」
  4. 比於正音故為和 各本「比」字上並有「不」字,據淮南子天文訓原文刪。小注「與正音比」上各本亦有「不」字,今並刪去。
  5. 故為和和從聲也 「故」各本作「效」,「從」各本作「徙」,並據淮南子天文訓原文改正。
  6. 十二粟而當一寸 各本並作「一粟而當一寸」,據淮南子天文訓原文改正。
  7. 土炭輕而衡仰 「仰」,各本譌卭,當由卬之形似而譌。卬仰古今字,續漢志、晉志作仰,今改正。
  8. 氣至者灰動其為氣動者其灰散人及風所動者其灰聚 三朝本、北監本、毛本、局本原作「氣至者次去散人及風所動者其灰聚」,殿本但「次」字作「吹」字,其餘文字並同。字句奪譌,義不可通。今據續漢志、晉志改正。
  9. 唯二至乃候靈臺用竹律六十 「靈臺用竹律六十」七字,各本並脫,據續漢志、《御覽》一六引京房傳補。
  10. 取弘農宜陽縣金門山竹為管河內葭莩為灰 各本並脫「為管河內葭莩」六字,據晉志補。
  11. 房言律詳於歆所奏 各本並脫「於歆所奏」四字,據晉志補。
  12. 音不可書以曉人 「書以」各本作「以書」,據晉志乙正。
  13. 新律小分母三十六 「母」各本並作「十」,據錢寶琮校勘記改。
  14. 南呂五寸三分三釐少強 「三分」各本並作「二分」,張文虎舒藝室隨筆云:「當作南呂五寸三分三釐少強。」錢寶琮校勘記云:「太蔟正律度八寸,二乘而三除之,正得五寸三分三釐少強也。」今據張、錢二家說改正。
  15. 七寸一分五釐 「強」各本並作「少強」,據律理校算改正。
  16. 應鍾四寸七分四釐 百衲本、北監本、毛本作「應鍾四寸七」。殿本、局本作「應鍾四寸七分」。據錢寶琮校勘記訂正。
  17. 六寸三分八釐 「強」各本並作「少強」,據律理校算改正。
  18. 十二萬四千四百一十六 各本並作「十二萬四千四百三十六」。據續漢志改。
  19. 十二萬五千六百八 各本並作「十二萬五千六八」。錢寶琮校勘記云:「據術當作十二萬五千六百八。六。」今改正。
  20. 夾鍾七寸四分九釐少弱 「少弱」各本並作「少強」,據錢寶琮校勘記改。
  21. 七寸五分八釐少弱 「少」字,各本並脫,據律理校算補正。
  22. 無射四寸九分九釐半弱 「半弱」各本並作「半強」,據錢寶琮校勘記改。
  23. 十三萬三千二百五十七二十五 「二十五」各本並作「二十三」,據錢寶琮校勘記改正。
  24. 三分之二不足二千三百八十四三分之一 各本並作「三分之二分二千四百八十四三分之一」,據錢寶琮校勘記改正。
  25. 云前漢志但載十二律 「十二律」各本皆脫「二」字。今據前漢志補。
  26. 於是罪玉及諸子皆為養馬士 「士」各本並作「主」,據三國志魏志杜夔傳改。
  27. 饗神佑賢 「佑」各本並作「佐」,據晉志改。
  28. 以節八音之中 「中」各本並作「用」,據晉志改。
  29. 而和寫笛造律 「和」各本並作「知」,據晉志改。按和指協律中郎將列和。
  30. 猶宜儀刑古昔 各本並奪「儀」字,據晉志補。
  31. 下太樂樂府施行 「下」字各本並奪去,據晉志補。
  32. 為某曲當舉某指 「舉」各本並作「與」,據晉志改。
  33. 輒令部郎劉秀鄧昊王豔魏邵等與笛工參共作笛 「輒」晉志作「趣」,嚴可均全晉文「趣」下有「令」字,今不改「輒」字,補「令」字。「王豔」二字各本皆空白,據晉志補。
  34. 在治忽 三朝本作「在治七始」,北監、毛本、殿本、局本作「在治忽始」。按《尚書益稷篇》作「在治忽」,今據改。
  35. 蔡邕雖追紀其言 「紀」字,百衲本空格一字。北監、毛本、殿本、局本作「古作」二字。今據晉志補。
  36. 正聲調法 「正聲」各本並作「主聲」,據晉志改。
  37. 此章說笛孔上下次第之名也 「次第」百衲本作「太律」,北監、毛本、殿本、局本作「大律」,今據晉志改。
  38. 以南呂律從商孔下度之 「南呂律」下各本有「度」字,據晉志刪。「商孔」各本作「角孔」,據晉志改。
  39. 出於變徵附孔之下 「變徵附孔」各本並作「附商孔」,晉志作「商附空」。錢寶琮校勘記云:「晉志亦誤。當云出於變徵附孔之下。變徵附孔,即上文所謂第五孔也。」今據錢說改。
  40. 雖一倍再倍 「一倍」各本並作「一部」,據晉志改。
  41. 上句所謂當為角孔而出商上者 「商上」各本及晉志並作「商下」。張文虎舒藝室隨筆及錢寶琮校勘記並云商下當作商上。今據改。
  42. 盡律為孔 各本只有「為孔」二字,奪去上二字。晉志作「應律為孔」。張文虎舒藝室隨筆云:「應律為孔,當作盡律為孔。」今據張氏說補。
  43. 各以其宮為主 「各」各本並作「名」,據晉志改。
  44. 其便事用 「便」各本並作「使」,據晉志改。
  45. 記所謂五聲十二律還相為宮也 「也」各本並作「者」,據晉志改。
  46. 第三孔也 各本奪「也」字,依前後文例,據晉志補。
  47. 黃鍾濁而太蔟清 「濁」字上,各本並有「應」字,錢寶琮校勘記云:「應字是衍文。」今刪去。
  48. 俱發三孔而微磑𥖪之 「微」各本並作「徵」。晉書斠注改作「微」。張文虎舒藝室隨筆云:「徵當作微,晉志亦誤。」按斠注蓋據張氏說改。今改正。
  49. 長者十六短笛竹宜受八律之黍也 錢寶琮校勘記云:「注文與正文不相屬,疑有脫誤。」
  50. 四曰變徵遠於徵孔倍令高者也 據錢寶琮校勘記云:「當云四曰變徵,近於徵孔,半令高者也。」
  51. 長二尺五寸二分八釐有奇 各本並作「長二尺五寸三分一釐有奇」。據張文虎舒藝室隨筆說改正。
  52. 長二尺二寸四分七釐有奇長二尺一寸三分三釐有奇 各本均奪去「寸四分二尺一」,據張文虎舒藝室隨筆說補。
  53. 三間中呂宣中氣也 「宣」各本譌「宮」,據《晉志》改。
  54. 變宮近宮孔故倍半令下 各本並脫去「近宮孔」之宮字,今據晉志補。「倍」,各本作「陪」,今據晉志改正。
  55. 長三尺七寸九分二釐有奇 「二釐」各本並作「七釐」。據錢寶琮《校勘記》改。
  56. 夷則所以詠歌九則平民無貳也 「九則」各本並作「九州」,據國語原文改正。
  57. 長三尺三寸七分一釐有奇 「一釐有奇」四字,各本並脫,據錢寶琮校勘記補。
  58. 長二尺九寸九分六釐有奇 「二尺」各本作「三尺」,殿本作「五尺」。張文虎舒藝室隨筆、錢寶琮校勘記並云:「三尺當作二尺。」今據張、錢二家說改。
  59. 乃部佐著作郎劉恭依周禮更積黍起度 「乃」各本並作「及」,據晉志改。
  60. 募求古器 「募」各本並作「慕」,今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