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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管理员的离任/修正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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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意见(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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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条文

发起对管理员的解任投票 先沟通 管理员解任投票是一个最终手段,所以只有在沟通无效的情况下才可以发起取消管理员权限的投票。

提案 经查管理员有明显滥权或其他严重违反维基方针者,可由社群直接向元维基报请撤除其管理员权限(即上文之#紧急除权一节)。如果没有明显滥权行为,则其解任提案应由合资格的社群成员发起。请列出详细易懂的事实,以及立即通知被提案解任的管理员,得以答辩,以及同时收集联署。

联署 自提案起168小时即7日截止,除提案者外,要另加至少二名用户联署解任案,共计三名用户,才能正式投票解任。不然解任案就失效。

答辩 被提案解任的管理员,有48小时的答辩期,同时也是联署初期。

反驳 提出解任方以及任何其他用户,有72小时的反驳期,同时也是联署中期,是讨论,尚非投票。若有任何第三者反驳,反驳内容也应经过整理成文,而非保留讨论串形式,才易懂。若提出解任方无回应、未反驳,而第三者也没有任何留言,解任案就失效。

再答辩 被提案解任的管理员,有48小时的再答辩期,同时也是联署末期。

投票 若以上共7日期间能沟通有效,就可能协商免除解任投票。不能沟通,就经投票程序取得共识﹔最后由不涉事的其他管理员确认并报请元维基监管员解除管理员权限。

解任共识 解任共识是否达成由非当事管理员决定,如果该共识需由投票决定,其支持解任所需票数的指标可由非当事管理员或行政员视肇事管理员滥权程度或违反事实衡量,此通过指标为至少5张有效票支持解任,也多于反对解任票,例如5比4、6比5等。而如明显滥权(如严重破坏页面、无由封禁、拥有多重傀儡且违规使用等等)行为之管理员,或解任个案非通常情况而判定具备充分合理理据,合乎紧急之情况,均由其他管理员或行政员报请元维基取消该管理员系统许可权,并迳自封禁。

提前中止 解任共识之讨论或投票,其形式、程序与投票者资格,皆与管理员选任相近。解任提请如被判明存在以下情况,而未有重大异议和争议,任何用户可在开始正式投票前,提出提前取消或中止的客观事由,但非当事管理员或行政员,仍要等投票168小时即7日起,反对解任票大于支持解任票5票以上,例如0比5、1比6等,才可宣告取消或中止:

  1. 未有充分合理理据和证据等,而滥用机制反复提出解任案
  2. 解任案之理据和证据等不足以忽视善意推定之选择
  3. 不合乎维基计划之基本准则、礼仪、讨论程序。

蓄意滥提解任案者,可能遭反坐,例如封禁。

再任 被解任者申诉,只能用于紧急除权。因此被解任投票成功者,只能重新申请成为管理员,不能申诉而快速再任管理员。

提议条文

发起对管理员的解任投票 解任共识之讨论或投票,其形式、程序与投票者资格,除以下另有规定者外,皆与管理员选任相近。

先沟通 管理员解任投票是一个最终手段,因此在造成引发解任动议的事件发生之后,当事人之间应该尽量沟通。

请求社群介入 如果经过初步沟通仍无法弥合分歧,用户可在写字间发起新讨论,要求社群介入并等候讨论共识,同时随即在该管理员的用户对话页留言通知。社群介入时仍应以促成沟通和化解争端为前提;只有在发起讨论超过72小时后讨论共识认为仍沟通无效的情况下才可以发起取消管理员权限的投票提案联署。

提案 经查管理员有明显滥权或其他严重违反维基方针者,可由社群直接向元维基报请撤除其管理员权限(即上文之#紧急除权一节)。如果没有明显滥权行为,则其解任提案应由有投票资格的用户发起。请列出详细易懂的事实,并立即:

  1. 在被提案解任的管理员的用户对话页留言通知;
  2. 向社群发布通告。

一个提案只能提案解任一名管理员,如欲就同一事件提案解任多名管理员,应该拆分为多个个案提出。

若解任提案发起前存在未合前述程序之处,该提案可视为无效,仅非涉事管理员可在联署结束前以此为由推进关闭提案,并应按下列流程进行,不受下文“取消投票”一节之限:

  1. 非涉事管理员声明预操作关闭提案及其原因,此时提案进入为期72小时的冻结期,暂停联署等与提案推进相关的事宜(已经联署的仍然有效);
  2. 在冻结期内,社群应就该提案是否合乎程序进行讨论,仅当讨论共识认为提案合乎程序时,预操作将被撤回;其他情况下,预操作将在冻结期终止时成立,提案被关闭。
  3. 非涉事管理员在进行预操作时需要慎重,并清晰列明关闭提案的理由以备社群审查;若被社群认为是蓄意压制正当提案,有可能遭反坐甚至除权。

联署 自提案(不包括冻结期)起168小时(即7天)内,除提案者外,要另加至少2名有投票资格的用户联署解任案,共计3名用户支持时,解任案方为成功提出。一旦达到联署门槛,则立即进入下一阶段;逾时仍未有足够联署者,被提解任人无须答辩,解任案自动失效。解任案达到联署门槛时应随即在该管理员的用户对话页留言通知。

答辩 被提案解任的管理员,自解任案达到联署门槛时起有168小时(即7天)的答辩期。答辩期间,包含提出解任方在内的任何其他用户均可提出问题,被提案解任人可以就这些问题进行答辩。答辩相关内容均应经过整理成文以便理解,而非保留讨论串形式。若提出解任方无回应、未反驳,而第三者也没有任何留言,解任案就失效。

投票 若上述期间能沟通有效,就可能协商免除解任投票。不能沟通,就经投票程序取得共识﹔最后由不涉事的其他管理员确认并报请元维基监管员解除管理员权限。

取消投票 自解任投票提案成功提出起至开始正式投票前,任何用户仍可提出取消投票的客观事由,若判明该解任提请存在以下情况而未有重大异议和争议时:

  1. 未有充分合理理据和证据等,而滥用机制反复提出解任案
  2. 解任案之理据和证据等不足以忽视善意推定之选择
  3. 不合乎维基计划之基本准则、礼仪、讨论程序

则可由有投票资格的用户列明相关事由提案取消投票,仅在经社群共识许可后在投票前由非当事管理员或报请元维基监管员执行提前取消投票。

解任共识 解任共识是否达成由非涉事管理员决定,如果该共识需由投票决定,其支持解任所需票数的指标可由非涉事管理员或行政员视肇事管理员滥权程度或违反事实衡量,此通过指标为至少5张有效票支持解任,也多于反对解任票,例如5比4、6比5等。而如明显滥权(如严重破坏页面、无由封禁、拥有多重傀儡且违规使用等等)行为之管理员,或解任个案非通常情况而判定具备充分合理理据,合乎紧急之情况,均由其他管理员或行政员报请元维基取消该管理员系统许可权,并迳自封禁。

再任 遭任何形式的除权后的用户,均可通过一般程序来再度出任管理员。因此,通过解任投票方式而被取消管理员资格的用户,可以重新申请并通过选举再次出任管理员,但不能经申诉而快速再任管理员。

其他规定

  1. 为避免一事多审,解任投票提案后因遭取消或投票未达门槛等原因而宣告不成立的,不得就该提案所涉事件重复提请解任投票;除非又发现新的与原案所涉事件直接关联的证据时,可基于原案再次提出解任。
  2. 蓄意滥提解任案者,可能遭反坐,例如封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