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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文庫:管理員的離任/修正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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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意見(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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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發起對管理員的解任投票 先溝通 管理員解任投票是一個最終手段,所以只有在溝通無效的情況下才可以發起取消管理員權限的投票。

提案 經查管理員有明顯濫權或其他嚴重違反維基方針者,可由社群直接向元維基報請撤除其管理員權限(即上文之#緊急除權一節)。如果沒有明顯濫權行為,則其解任提案應由合資格的社群成員發起。請列出詳細易懂的事實,以及立即通知被提案解任的管理員,得以答辯,以及同時收集聯署。

聯署 自提案起168小時即7日截止,除提案者外,要另加至少二名用戶聯署解任案,共計三名用戶,才能正式投票解任。不然解任案就失效。

答辯 被提案解任的管理員,有48小時的答辯期,同時也是聯署初期。

反駁 提出解任方以及任何其他用戶,有72小時的反駁期,同時也是聯署中期,是討論,尚非投票。若有任何第三者反駁,反駁內容也應經過整理成文,而非保留討論串形式,才易懂。若提出解任方無回應、未反駁,而第三者也沒有任何留言,解任案就失效。

再答辯 被提案解任的管理員,有48小時的再答辯期,同時也是聯署末期。

投票 若以上共7日期間能溝通有效,就可能協商免除解任投票。不能溝通,就經投票程序取得共識﹔最後由不涉事的其他管理員確認並報請元維基監管員解除管理員權限。

解任共識 解任共識是否達成由非當事管理員決定,如果該共識需由投票決定,其支持解任所需票數的指標可由非當事管理員或行政員視肇事管理員濫權程度或違反事實衡量,此通過指標為至少5張有效票支持解任,也多於反對解任票,例如5比4、6比5等。而如明顯濫權(如嚴重破壞頁面、無由封禁、擁有多重傀儡且違規使用等等)行為之管理員,或解任個案非通常情況而判定具備充分合理理據,合乎緊急之情況,均由其他管理員或行政員報請元維基取消該管理員系統許可權,並逕自封禁。

提前中止 解任共識之討論或投票,其形式、程序與投票者資格,皆與管理員選任相近。解任提請如被判明存在以下情況,而未有重大異議和爭議,任何用戶可在開始正式投票前,提出提前取消或中止的客觀事由,但非當事管理員或行政員,仍要等投票168小時即7日起,反對解任票大於支持解任票5票以上,例如0比5、1比6等,才可宣告取消或中止:

  1. 未有充分合理理據和證據等,而濫用機制反覆提出解任案
  2. 解任案之理據和證據等不足以忽視善意推定之選擇
  3. 不合乎維基計劃之基本準則、禮儀、討論程序。

蓄意濫提解任案者,可能遭反坐,例如封禁。

再任 被解任者申訴,只能用於緊急除權。因此被解任投票成功者,只能重新申請成為管理員,不能申訴而快速再任管理員。

提議條文

發起對管理員的解任投票 解任共識之討論或投票,其形式、程序與投票者資格,除以下另有規定者外,皆與管理員選任相近。

先溝通 管理員解任投票是一個最終手段,因此在造成引發解任動議的事件發生之後,當事人之間應該儘量溝通。

請求社群介入 如果經過初步溝通仍無法彌合分歧,用戶可在寫字間發起新討論,要求社群介入並等候討論共識,同時隨即在該管理員的用戶對話頁留言通知。社群介入時仍應以促成溝通和化解爭端為前提;只有在發起討論超過72小時後討論共識認為仍溝通無效的情況下才可以發起取消管理員權限的投票提案聯署。

提案 經查管理員有明顯濫權或其他嚴重違反維基方針者,可由社群直接向元維基報請撤除其管理員權限(即上文之#緊急除權一節)。如果沒有明顯濫權行為,則其解任提案應由有投票資格的用戶發起。請列出詳細易懂的事實,並立即:

  1. 在被提案解任的管理員的用戶對話頁留言通知;
  2. 向社群發佈通告。

一個提案只能提案解任一名管理員,如欲就同一事件提案解任多名管理員,應該拆分為多個個案提出。

若解任提案發起前存在未合前述程序之處,該提案可視為無效,僅非涉事管理員可在聯署結束前以此為由推進關閉提案,並應按下列流程進行,不受下文「取消投票」一節之限:

  1. 非涉事管理員聲明預操作關閉提案及其原因,此時提案進入為期72小時的凍結期,暫停聯署等與提案推進相關的事宜(已經聯署的仍然有效);
  2. 在凍結期內,社群應就該提案是否合乎程序進行討論,僅當討論共識認為提案合乎程序時,預操作將被撤回;其他情況下,預操作將在凍結期終止時成立,提案被關閉。
  3. 非涉事管理員在進行預操作時需要慎重,並清晰列明關閉提案的理由以備社群審查;若被社群認為是蓄意壓制正當提案,有可能遭反坐甚至除權。

聯署 自提案(不包括凍結期)起168小時(即7天)內,除提案者外,要另加至少2名有投票資格的用戶聯署解任案,共計3名用戶支持時,解任案方為成功提出。一旦達到聯署門檻,則立即進入下一階段;逾時仍未有足夠聯署者,被提解任人無須答辯,解任案自動失效。解任案達到聯署門檻時應隨即在該管理員的用戶對話頁留言通知。

答辯 被提案解任的管理員,自解任案達到聯署門檻時起有168小時(即7天)的答辯期。答辯期間,包含提出解任方在內的任何其他用戶均可提出問題,被提案解任人可以就這些問題進行答辯。答辯相關內容均應經過整理成文以便理解,而非保留討論串形式。若提出解任方無回應、未反駁,而第三者也沒有任何留言,解任案就失效。

投票 若上述期間能溝通有效,就可能協商免除解任投票。不能溝通,就經投票程序取得共識﹔最後由不涉事的其他管理員確認並報請元維基監管員解除管理員權限。

取消投票 自解任投票提案成功提出起至開始正式投票前,任何用戶仍可提出取消投票的客觀事由,若判明該解任提請存在以下情況而未有重大異議和爭議時:

  1. 未有充分合理理據和證據等,而濫用機制反覆提出解任案
  2. 解任案之理據和證據等不足以忽視善意推定之選擇
  3. 不合乎維基計劃之基本準則、禮儀、討論程序

則可由有投票資格的用戶列明相關事由提案取消投票,僅在經社群共識許可後在投票前由非當事管理員或報請元維基監管員執行提前取消投票。

解任共識 解任共識是否達成由非涉事管理員決定,如果該共識需由投票決定,其支持解任所需票數的指標可由非涉事管理員或行政員視肇事管理員濫權程度或違反事實衡量,此通過指標為至少5張有效票支持解任,也多於反對解任票,例如5比4、6比5等。而如明顯濫權(如嚴重破壞頁面、無由封禁、擁有多重傀儡且違規使用等等)行為之管理員,或解任個案非通常情況而判定具備充分合理理據,合乎緊急之情況,均由其他管理員或行政員報請元維基取消該管理員系統許可權,並逕自封禁。

再任 遭任何形式的除權後的用戶,均可通過一般程序來再度出任管理員。因此,通過解任投票方式而被取消管理員資格的用戶,可以重新申請並通過選舉再次出任管理員,但不能經申訴而快速再任管理員。

其他規定

  1. 為避免一事多審,解任投票提案後因遭取消或投票未達門檻等原因而宣告不成立的,不得就該提案所涉事件重複提請解任投票;除非又發現新的與原案所涉事件直接關聯的證據時,可基於原案再次提出解任。
  2. 蓄意濫提解任案者,可能遭反坐,例如封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