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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 (民國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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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 (民國21年12月) 修正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第二十四條第五款及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條文(廢止)
第四屆中央執行委員第三次全體會議交議經中央政治會議函經中央執行委員會第一四一次常會決議修正
中華民國23年(1934年)10月17日
發布機關:國民政府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 (民國31年)
本作品收錄於《國民政府公報 (民國23年10月18日)》和《教育部公報 (民國23年11月4日)


中華民國 14 年 7 月 1 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10 條
中華民國 17 年 2 月 13 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11 條
中華民國 17 年 10 月 8 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48 條
中華民國 19 年 11 月 24 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11~13、19、21、22 條條文
中華民國 20 年 6 月 15 日國民政府公布全文 52 條
中華民國 20 年 12 月 30 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54 條
中華民國 21 年 3 月 15 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37 條條文
中華民國 21 年 12 月 26 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30、48 條條文
中華民國 23 年 10 月 17 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24 條第 5 款、第 35、36 條條文
中華民國 31 年 12 月 12 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24、36 條條文
中華民國 32 年 5 月 29 日國民政府增訂公布第 13 條第 2 項條文
中華民國 32 年 9 月 15 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8、10~15 條條文
中華民國 34 年 11 月 5 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24 條第 5 項條文
中華民國 36 年 4 月 17 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56 條
中華民國 36 年 4 月 21 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1、15 條條文
第二十四條第五款
薦任以上行政官吏之任免。
第三十五條
司法院爲國民政府最高司法機關。
第三十六條
司法院設司法行政部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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