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2024號法律
第27/2024號法律 一九九四年至一九九九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的適應化及整合 2025年1月6日 |
《第27/2024號法律》經立法會於2024年12月17日通過本法律,行政長官賀一誠於2024年12月18日發佈本法律,並於2025年1月6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標的
[編輯]本法律旨在對一九九四年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進行下列處理,以明晰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體系:
(一)適應化及整合;
(二)確認默示廢止或失效;
(三)修改;
(四)廢止。
第二條 適應化及整合
[編輯]一、對作為本法律組成部分的附件一所載法律及法令進行適應化及整合。
二、對作為本法律組成部分的附件二所載法律及法令的詞句進行適應化。
三、以上兩款所指的適應化是指按第1/1999號法律《回歸法》的規定,以及配合現行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體系,對法律及法令作詞句替換。
四、第一款所指的整合是指在法律及法令中進行下列事宜:
(一)標示因已被明示廢止、被默示廢止或失效而不生效的規定;
(二)引入經本法律或其他法規明示或默示修改的規定;
(三)修改中、葡文文本的不準確之處;
(四)按現行立法技術形式上的規則統一格式及表述;
(五)更正錯漏,但以更正不改變原文實質內容為限。
第三條 修改八月二十九日第46/94/M號法令
[編輯]八月二十九日第46/94/M號法令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如屬累犯,罰款的最低限額提高四分之一,最高限額則維持不變。」。
第四條 修改九月五日第48/94/M號法令
[編輯]九月五日第48/94/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修改為「如屬累犯,罰款的最低限額提高四分之一,最高限額則維持不變;如違法行為導致職業病或促使其發生,罰款的最低和最高限額增至三倍。」。
第五條 修改第七月十日第30/95/M號法令
[編輯]經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及第35/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七月十日第30/95/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如屬累犯,罰款的最低限額提高四分之一,最高限額則維持不變。」。
第六條 修改十二月四日第62/95/M號法令
[編輯]十二月四日第62/95/M號法令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如屬累犯,罰款的最低限額提高四分之一,最高限額則維持不變。」。
第七條 修改一月二十九日第7/96/M號法令
[編輯]經第8/200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一月二十九日第7/96/M號法令修改如下:
(一)第十七條第三款修改為「如屬累犯,罰款的最低限額提高四分之一,最高限額則維持不變,而在處罰決定確定後一年內實施相同性質違法行為者,視為累犯。」;
(二)第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在不足兩年之期間內實施三次相同性質之違法行為,不論科處之罰款為何,亦可被科處禁止從事活動兩年的附加處罰。」;
(三)第十八條第二款序文修改為「遇有下列情況,除科處倘有之罰款外亦可科處以下的附加處罰:」。
第八條 修改七月一日第32/96/M號法令
[編輯]七月一日第32/96/M號法令第二十二條修改如下:
(一)第一款修改為「違反本法規之規定者,科澳門元一百元至五百元之罰款。」;
(二)第二款修改為「在科處罰款的同時,尚可根據違法行為的嚴重性,單獨或一併處下列附加處罰:
a)暫時中止進行業餘潛水活動,為期最多兩年;
b)取消私立實體可舉辦業餘潛水員課程資格之許可。」;
(三)增加第三款:「海事及水務局局長具職權科處本條所指之處罰。」。
第九條 修改十月十四日第62/96/M號法令
[編輯]十月十四日第62/96/M號法令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如屬累犯,罰款的最低限額提高四分之一,最高限額則維持不變。」。
第十條 修改二月三日第4/97/M號法令
[編輯]二月三日第4/97/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如屬累犯,罰款的最低限額提高四分之一,最高限額則維持不變;在違法行為造成人身傷害的情況下,罰款的最低及最高限額加至兩倍。」。
第十一條 修改十月二十七日第44/97/M號法令
[編輯]十月二十七日第44/97/M號法令第四十九條第三款修改為「如屬累犯,罰款的最低限額提高四分之一,最高限額則維持不變。」。
第十二條 修改一月十九日第3/98/M號法令
[編輯]經第6/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一月十九日第3/98/M號法令第五條第三款修改為「如屬累犯,罰款的最低限額提高四分之一,最高限額則維持不變。」。
第十三條 修改十月二十六日第47/98/M號法令
[編輯]經第10/2003號法律及第12/2022號法律修改的十月二十六日第47/98/M號法令第四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如在不足兩年內實施三次性質相同之違法行為,則不論所科罰款為何,亦可被科處禁止進行有關活動一年的附加處罰。」。
第十四條 修改三月二十二日第11/99/M號法令
[編輯]經第12/2022號法律修改的三月二十二日第11/99/M號法令第七十九條第四款修改為「如屬累犯,罰款的最低限額提高四分之一,最高限額則維持不變;自上次確定處罰之日起一年內再實施另一相同性質的違法行為者,視為累犯。」。
第十五條 修改三月二十二日第12/99/M號法令
[編輯]三月二十二日第12/99/M號法令第七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如屬累犯,罰款的最低限額提高四分之一,最高限額則維持不變;在違法行為導致意外或人身傷害的情況下,罰款的最低及最高限額加至兩倍。」。
第十六條 修改三月二十九日第14/99/M號法令
[編輯]三月二十九日第14/99/M號法令第二十條第二款修改為「如屬累犯,罰款的最低限額提高四分之一,最高限額則維持不變。」。
第十七條 修改五月三十一日第22/99/M號法令
[編輯]五月三十一日第22/99/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五款修改為「如在一年內犯有多於一次的同一違法行為或等同的違法行為,罰款的最低限額提高四分之一,最高限額則維持不變。」。
第十八條 修改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
[編輯]經第4/2023號法律修改的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修改如下:
(一)第五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如屬累犯,罰款的最低限額提高四分之一,最高限額則維持不變。」;
(二)第五十九條b項修改為「禁止從事有關職業或業務不超過兩年。」。
第十九條 修改九月二十七日第51/99/M號法令
[編輯]經第11/2001號法律修改的九月二十七日第51/99/M號法令修改如下:
(一)第四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在不足三年內實施兩次違法行為而該等違法行為係屬第三十六條所指的任一輕微違反或屬第三十七條所指的任一嚴重行政違法行為者,除導致違法者須接受可科處的處罰外,亦可導致禁止其在兩年內進行本法規所指的商業及工業活動。」;
(二)第四十條第二款修改為「在不足三年內實施四次違反本法規的行為者,不論有關違法行為的性質為何,除導致違法者須接受可科處的處罰外,亦可導致禁止其在一年內進行本法規所指的商業及工業活動。」。
第二十條 修改表述
[編輯]修改載於作為本法律組成部分的附件三的法律及法令的表述。
第二十一條 確認默示廢止及失效
[編輯]一、確認載於作為本法律組成部分的附件四的法律及法令已被默示廢止或失效。
二、確認載於作為本法律組成部分的附件五的法律及法令的若干規定已被默示廢止或失效。
第二十二條 效力
[編輯]一、對於附件一至附件三所載且按照第二條規定經進行適應化、整合及修改的法律、法令及規定,本法律並不改變其原先被默示修改的時間及效力。
二、對於附件四及附件五所載的且按照上條規定經確認為已被默示廢止或失效的法律、法令及規定,本法律並不改變其原先終止生效的時間及效力。
第二十三條 既得權利及已確立的法律狀況
[編輯]一、本法律的生效不影響在本法律生效前依據附件一至附件五所載法律、法令及規定已取得的權利及已確立的法律狀況,且不影響該等法律、法令及規定對有關權利及法律狀況所設定的限制或條件。
二、即使有關權利或法律狀況是在上款所指法律、法令及規定被默示修改或終止生效後取得或確立,但只要是基於已具確定效力的一切公法行為而取得或確立,亦不因本法律的生效而受影響。
第二十四條 廢止
[編輯]廢止載於作為本法律組成部分的附件六的法令及規定。
第二十五條 在時間上的適用
[編輯]經第三條至第十九條所引入的修改,適用於在本法律生效後提起的行政程序。
第二十六條 重新公佈
[編輯]經引入本法律所作的適應化、整合內容及修改後,在作為本法律組成部分的附件七中重新公佈附件一所載的法律及法令。
第二十七條 經重新公佈的法令
[編輯]第13/2009號法律《關於訂定內部規範的法律制度》第八條關於對法令進行修改、暫停實施或廢止的規定,繼續適用於經本法律重新公佈的法令。
第二十八條 生效
[編輯]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高開賢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附件一 (第二條第一款所指者)
[編輯]一、法律:
序號 | 法規 |
---|---|
1. | 八月十二日第11/96/M號法律 |
二、法令:
序號 | 法規 |
---|---|
2. | 八月二十九日第46/94/M號法令 |
3. | 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7/94/M號法令 |
4. | 五月二十二日第21/95/M號法令 |
5. | 七月十日第30/95/M號法令 |
6. | 十月九日第52/95/M號法令 |
7. | 二月五日第9/96/M號法令 |
8. | 六月三日第27/96/M號法令 |
9. | 六月十七日第31/96/M號法令 |
10. | 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 |
11. | 八月十六日第42/99/M號法令 |
12. | 十月二十五日第65/99/M號法令 |
附件二 (第二條第二款所指者)
[編輯]一、八月一日第5/94/M號法律: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反貪污暨反行政違法性高級專員公署」改為「廉政公署」 |
2. | 「澳門保安部隊軍人及軍事化人員」改為「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 |
3. | 「本地區」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 |
4. | 「總督」改為「行政長官」 |
5. | 「助理檢察總長」改為「檢察長」 |
6. | 第三條所表述的「任何本身管理機關」改為「行政長官、立法會」 |
7.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司法警察」改為「司法警察局」 |
8. | 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條第一款及第十五條第一款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本身管理機關」改為「行政長官、立法會」 |
9. | 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條第一款及第十五條第一款葡文文本所表述的「órgãos de governo próprio」及「um órgão de governo próprio」均改為「Chefe do Executivo ou Assembleia Legislativa」 |
二、八月一日第6/94/M號法律: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總督」改為「行政長官」 |
三、三月十三日第3/95/M號法律: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澳門地區」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 |
2. | 「總督」改為「行政長官」 |
3. | 「政府公報」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
4.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改為「澳門金融管理局」 |
5.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Autoridade Monetária e Cambial de Macau」改為「Autoridade Monetária de Macau」 |
四、七月二十四日第8/95/M號法律: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門生產力暨技術轉移中心」改為「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 |
五、六月三日第2/96/M號法律: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澳門」及「本地區」均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 |
2. | 「澳門衛生司」改為「衛生局」 |
3. | 「總督」改為「行政長官」 |
4.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總督法規」及「總督以法規」均改為「規範性文件」 |
5.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門幣」改為「澳門元」 |
6.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diploma do Governador」改為「acto normativo」 |
六、七月十五日第6/96/M號法律: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本地區」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 |
2. | 「《政府公報》」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
3. | 「總督」改為「行政長官」 |
4. | 「DSE」改為「DSEDT」 |
5. | 「市政廳」改為「市政署」 |
6. | 「水警稽查隊」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 |
7. | 「澳門衛生司」改為「衛生局」 |
8. | 「訓令」改為「規範性文件」 |
9.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經濟司」及「經濟局」均改為「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10.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門幣」改為「澳門元」 |
11.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儲金局」改為「郵政儲金局」 |
12.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Economia」改為「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Economia e Desenvolvimento Tecnológico」 |
七、八月十二日第14/96/M號法律: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總督」改為「行政長官」 |
2. | 「訓令」改為「行政命令」 |
3. | 「政府公報」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
4. | 「本地區」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 |
5.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門幣」改為「澳門元」 |
八、八月十九日第23/96/M號法律: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本地區」、「澳門地區」 及「澳門」均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 |
2. | 「總督」改為「行政長官」 |
3. | 「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改為「澳門金融管理局」 |
4.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財政司」改為「財政局」 |
5.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門幣」改為「澳門元」 |
6. | 第一條第一款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門」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 |
九、八月十九日第24/96/M號法律: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門退休基金會」改為「退休基金會」 |
2.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Fundo de Pensões de Macau」改為「Fundo de Pensões」 |
十、七月三十日第6/97/M號法律: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治安警察廳廳長」改為「治安警察局局長」 |
2.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本地區」及「澳門」均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 |
3.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博彩監察暨協調司」改為「博彩監察協調局」 |
4.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門幣」改為「澳門元」 |
5.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Território」及「Macau」均改為「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
十一、八月四日第7/97/M號法律: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總督」改為「行政長官」 |
十二、七月二十七日第4/98/M號法律: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總督」改為「行政長官」 |
2. | 「澳門」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 |
十三、八月三日第5/98/M號法律: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澳門地區」及「澳門」均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 |
2. | 「澳門身份證明司」改為「身份證明局」 |
3. | 「教育司」改為「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十四、八月十七日第6/98/M號法律: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澳門」及「本地區」均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 |
2. | 「總督」改為「行政長官」 |
3. | 「助理總檢察長」改為「檢察長」 |
4. | 「司法事務司」及「司法、登記暨公證總庫」均改為「法務局」 |
5. | 「司法事務司司長」改為「法務局局長」 |
6. | 「社會工作司司長」改為「社會工作局局長」 |
7. | 「《政府公報》」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
8. | 「司法、登記暨公證總庫的本身收入」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收入」 |
9.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門幣」改為「澳門元」 |
十五、八月九日第2/99/M號法律: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澳門政府公報」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
2. | 「普通管轄法院」改為「初級法院」 |
3. | 「澳門身份證明司」改為「身份證明局」 |
4. | 「澳門」及「本地區」均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 |
5. | 「澳門身份證明司司長」改為「身份證明局局長」 |
6. | 「總督」改為「行政長官」 |
7. | 第十四條c項中文文本所表述的「管理機關」改為「政府機關」 |
8. | 刪除第十四條c項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及市政機構的活動」 |
9. | 刪除第十四條c項葡文文本所表述的「e dos municípios」 |
十六、十二月十七日第6/99/M號法律: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本地區」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 |
2. | 「衛生司」改為「衛生局」 |
3. | 「治安警察廳」改為「治安警察局」 |
4. | 「勞工暨就業司」改為「勞工事務局」 |
5. | 「經濟司」改為「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6. | 「環境委員會」改為「環境保護局」 |
7.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土地工務運輸司」改為「土地工務局」 |
8.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司長」改為「局長」 |
9.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消防隊」改為「消防局」 |
10.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Direcção de Solos, Obras Públicas e Transportes」改為「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Solos e Construção Urbana」 |
11.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DSSOPT」改為「DSSCU」 |
十七、一月十七日第3/94/M號法令: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本地區」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 |
2. | 「訓令」改為「行政長官以規範性文件」 |
3. | 「總督」改為「行政長官」 |
4. | 「《政府公報》」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
5.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地圖繪製暨地籍司」改為「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
6.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郵政局」改為「郵電局」 |
7.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地圖繪製暨地籍司司長」改為「地圖繪製暨地籍局局長」 |
8. | 刪除第二條第二款所表述的「各市」 |
9. | 刪除第三條第二款所表述的「或市」 |
10. | 刪除第五條第三款所表述的「澳門市及海島市之」 |
十八、一月三十一日第8/94/M號法令: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本地區」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 |
2.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郵電司」改為「郵電局」 |
十九、四月十一日第18/94/M號法令: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總督」改為「行政長官」 |
2. | 「經濟司」改為「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3. | 「外國」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任何地方」 |
4. | 「水警稽查隊」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 |
5.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本地區」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 |
6. | 中文文本所表述「澳門幣」改為「澳門元」 |
7.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Território」改為「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
二十、五月九日第23/94/M號法令: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諮詢會」改為「行政會」 |
2. | 「本地區」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 |
3.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行政暨公職司」改為「行政公職局」 |
二十一、六月十四日第29/94/M號法令: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郵電司」改為「郵電局」 |
2.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門」、「本地區」及「澳門地區」 均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 |
3.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外國」改為「外地」 |
4.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Serviços de Correios e Telecomunicações」及「Serviços de Correios e Telecomunicações de Macau」均改為「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Correios e Telecomunicações」 |
5.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Território」及「Macau」均改為「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
6.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estrangeiros」及「estrangeiras」均改為「do exterior」 |
二十二、六月二十日第31/94/M號法令: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澳門身分證明司」改為「身份證明局」 |
二十三、經七月十一日第33/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章程》: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改為「招商投資促進局」 |
2. | 刪除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所表述的「,有關合同無須經審計法院批閱」 |
二十四、七月十八日第38/94/M號法令: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教育暨青年司」改為「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二十五、七月二十五日第40/94/M號法令: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助理總檢察長」改為「檢察長」 |
2. | 「總督」改為「行政長官」 |
3. | 「負責司法事務之政務司」、第五十條第三款所表述的「司法事務司」,以及第七十條第二款及第九十條第三款所表述的「司法事務司司長」均改為「保安司司長」 |
4. | 「社會重返基金」改為「懲教基金」 |
5. | 「澳門衛生司」改為「衛生局」 |
6. | 第四十二條及第八十條第一款b項所表述的「監獄」,以及第四十七條第八款所表述的「司法事務司」均改為「懲教管理局」 |
7. | 第五十條第五款及第九十一條第三款所表述的「澳門」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 |
8.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監獄長」改為「懲教管理局局長」 |
9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director」、「director do estabelecimento」及「director do estabelecimento prisional」均改為「director da 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Correccionais」 |
10. | 刪除第二十九條第一款b項所表述的「或司法事務司司長」 |
二十六、九月五日第48/94/M號法令: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DSTE」改為「DSAL」 |
2. | 「本地區公鈔局」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庫房」 |
3. | 「勞工暨就業司司長」改為「勞工事務局局長」 |
4.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門幣」改為「澳門元」 |
5.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勞工暨就業司」改為「勞工事務局」 |
6.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Direcção de Serviços de Trabalho e Emprego」改為「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para os Assuntos Laborais」 |
二十七、九月十二日第49/94/M號法令: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刪除第一條所表述的「、澳門理工學院及澳門基金會」 |
二十八、十一月七日第52/94/M號法令: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總督以訓令」改為「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 |
2. | 「訓令」改為「行政長官批示」 |
3. | 「本地區」,以及第六條第二款及第十條第一款所表述的「澳門」均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 |
4. | 「DSSOPT」改為「DSSCU」 |
5. | 「行政法院」改為「稅務執行部門」 |
6.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門民用航空局」改為「民航局」 |
7.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門民用航空局主席」改為「民航局局長」 |
8.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土地工務運輸司」改為「土地工務局」 |
9.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門幣」改為「澳門元」 |
10.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Autoridade de Aviação Civil de Macau」改為「Autoridade de Aviação Civil」 |
11.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Solos, Obras Públicas e Transportes」改為「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Solos e Construção Urbana」 |
12. | 刪除第七條第二款所表述的「、地方權力機關或」 |
二十九、十二月五日第60/94/M號法令: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CGPM」改為「CGP」 |
2. | 「本地區」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 |
3. | 「監獄獄長」及「司法事務司司長」均改為「懲教管理局局長」 |
4. | 「司法事務司」改為「懲教管理局」 |
5. | 「總督」改為「行政長官」 |
6.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門獄警隊伍」改為「獄警隊伍」 |
7.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Corpo de Guardas Prisionais de Macau」改為「Corpo de Guardas Prisionais」 |
三十、一月三十日第5/95/M號法令: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高等教育局」改為「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2. | 「本地區」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 |
3. | 「本地區居民」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
4. | 「澳門保安部隊現行法例」改為「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現行法例」 |
5. | 「總督」改為「行政長官」 |
6. | 「各部隊之軍事化人員」改為「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 |
7. | 「提供地區保安服務」改為「就讀保安學員培訓課程」 |
8. | 第二條第二款所表述的「訓令」改為「專有法規」 |
9. | 第四十六條所表述的「訓令」改為「行政命令」 |
10.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門保安部隊(葡文縮寫為FSM)各部隊」、「澳門保安部隊各部隊及機構」、「軍事化」,以及第二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三十條的「澳門保安部隊」均改為「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 |
11.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司」改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
12. | 第一條第一款葡文文本所表述的「corporações das Forças de Segurança de Macau (FSM)」、第二十四條第一款b項葡文文本所表述的「cada uma das corporações e organismo das FSM」及第二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三十條葡文文本所表述的「FSM」均改為「Forças e Serviços de Segurança」 |
13. | 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葡文文本所表述的「militarizados」,以及第三十條標題葡文文本所表述的「militarizado」均改為「das Forças e Serviços de Segurança」 |
三十一、四月三日第16/95/M號法令: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澳門地區」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 |
2. | 「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改為「澳門金融管理局」 |
3.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本地區」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 |
4.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門幣」改為「澳門元」 |
5.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Território」改為「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
6. | 刪除第三條第一款所表述的「、市政廳」 |
7. | 刪除第七條第二款所表述的「、市政廳」 |
三十二、四月二十四日第19/95/M號法令: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行政暨公職司」改為「行政公職局」 |
三十三、五月二十九日第22/95/M號法令: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IASM」改為「IAS」 |
2. | 「總督」改為「行政長官」 |
3. | 「澳門社會工作司司長」改為「社會工作局局長」 |
4.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門社會工作司」改為「社會工作局」 |
5.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該司」改為「該局」 |
6.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Instituto de Acção Social de Macau」改為「Instituto de Acção Social」 |
三十四、七月十七日第32/95/M號法令: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DSEJ」改為「DSEDJ」 |
2.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教育暨青年司」改為「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3.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總督」及「澳督」均改為「行政長官」 |
4.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Educação e Juventude」改為「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Educação e de Desenvolvimento da Juventude」 |
5.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Governador」改為「Chefe do Executivo」 |
6. | 刪除第十四條第二款所表述的「尤其為自治團體,」 |
三十五、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本地區」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 |
2. | 「澳門衛生司」改為「衛生局」 |
3. | 「勞工暨就業司」改為「勞工事務局」 |
4. | 「勞工暨就業司司長」改為「勞工事務局局長」 |
5. | 「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改為「澳門金融管理局」 |
6. | 「總督」改為「行政長官」 |
7. | 「訓令」改為「行政命令」 |
8. | 「市政廳」改為「市政署」 |
9. | 第二條、第三條o項所表述的「澳門」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 |
10.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地球物理暨氣象局」改為「地球物理氣象局」 |
11.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社會保險基金」改為「社會保障基金」 |
12.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門幣」改為「澳門元」 |
13.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衛生司」改為「衛生局」 |
14.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登記局局長」改為「登記官」 |
15.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財政司」改為「財政局」 |
三十六、八月二十一日第41/95/M號法令: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IHM」改為「IH」 |
2. | 「本地區」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 |
3. | 「土地工務運輸司」改為「土地工務局」 |
4. | 「普通管轄法院」及「澳門普通管轄法院」均改為「初級法院」 |
5. | 「澳門房屋司司長」改為「房屋局局長」 |
6. | 「市政條例」改為「現行法例」 |
7.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門房屋司」改為「房屋局」 |
8.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門幣」改為「澳門元」 |
9.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Instituto de Habitação de Macau」改為「Instituto de Habitação」 |
三十七、八月二十八日第44/95/M號法令: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刪除第一條所表述的「九月十三日第29/75號省命令設立之」 |
經八月二十八日第44/95/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測量暨地籍學校規章》: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2. | 「總督」改為「行政長官」 |
3. | 「《政府公報》」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
4. | 「訓令」改為「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 |
5. | 第二條所表述的「在澳門」改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 |
6.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地圖繪製暨地籍司」改為「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
7.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其司長」改為「其局長」 |
8.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地圖繪製暨地籍司副司長」改為「地圖繪製暨地籍局副局長」 |
三十八、十月十六日第54/95/M號法令: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總督」改為「行政長官」 |
2. | 「《政府公報》」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
3.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門地區」、「本地區」及「澳門」均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 |
4.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改為「澳門金融管理局」 |
5.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門幣」改為「澳門元」 |
6.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território de Macau」改為「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
7.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Autoridade Monetária e Cambial de Macau」改為「Autoridade Monetária de Macau」 |
8. | 第十二條b項葡文文本所表述的「Território」 改為「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
三十九、十一月十四日第58/95/M號法令: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澳門居民身分證」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 |
經十一月十四日第58/95/M號法令核准的《刑法典》: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2. | 「居民身分證」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 |
3. | 「澳門總督」及「總督」均改為「行政長官」 |
4. | 「政務司」改為「主要官員」 |
5. | 「諮詢會委員」改為「行政會委員」 |
6. | 「公鈔局」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庫房」 |
7.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門」及「本地區」均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 |
8.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門幣」改為「澳門元」 |
9.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Macau」、第二卷第五編標題、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四十九條第一款c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一百九十條、第一百九十二條a項、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款序文、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b項、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一款序文、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三款、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序文、第三百零二條、第三百零三條標題、第三百零四條標題、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款b項及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一款葡文文本所表述的「Território」改為「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
10. | 刪除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款a項所表述的「、反貪污暨反行政違法性高級專員及市政機關據位人」 |
四十、十二月四日第62/95/M號法令: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總督」改為「行政長官」 |
2. | 「《政府公報》」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
3. | 「本地區」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 |
4. | 「經濟司司長」改為「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局長」 |
5. | 「經濟司」改為「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6. | 「環境技術辦公室」改為「環境保護局」 |
7. | 「水警稽查隊」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 |
8. | 「有管轄權之法院」改為「稅務執行部門」 |
9. | 「公鈔局」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庫房」 |
10.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門幣」改為「澳門元」 |
四十一、一月二十九日第7/96/M號法令: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澳門地區」及「本地區」均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 |
2. | 「經濟司」改為「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3. | 「DSE」改為「DSEDT」 |
4. | 「商業登記局」改為「商業及動產登記局」 |
5. | 「有管轄權之法院」改為「稅務執行部門」 |
6.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門幣」改為「澳門元」 |
7.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司長」改為「局長」 |
四十二、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通則》」改為「《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 |
經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通則》: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2. | 「《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通則》」改為「《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 |
3. | 「澳門地區」及「本地區」均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 |
4. | 「總督」改為「行政長官」 |
5. | 「《政府公報》」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
6. | 「汽車保障基金」改為「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 |
7. | 「登記局局長」改為「登記官」 |
8. | 「審計法院」改為「審計署」 |
9. | 「本地區總預算」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 |
10.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改為「澳門金融管理局」 |
11.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人員福利基金規章」改為「澳門金融管理局人員福利基金章程」 |
12.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門幣」改為「澳門元」 |
13.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人員福利基金」改為「澳門金融管理局人員福利基金」 |
14.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財政司」改為「財政局」 |
15. | 第十一條第一款d項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本地區經濟」改為「本地經濟」 |
16.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Autoridade Monetária e Cambial de Macau」改為「Autoridade Monetária de Macau」 |
17. | 刪除第二十二條第五款所表述的「,亦無須受審計法院之預先監察」 |
18. | 刪除第三十三條第三款所表述的「尤其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 |
四十三、四月一日第16/96/M號法令: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澳門地區」及第六十四條所表述的「本地區」均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 |
2. | 「總督」改為「行政長官」 |
3. | 「土地工務運輸司」改為「土地工務局」 |
4. | 「澳門衛生司」改為「衛生局」 |
5. | 「澳門文化司署」改為「文化局」 |
6. | 「勞工暨就業司」改為「勞工事務局」 |
7. | 「《政府公報》」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
8. | 「有權限之法院」改為「稅務執行部門」 |
9. | 「總督以訓令」改為「專有法規」 |
10.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旅遊司」改為「旅遊局」 |
11.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消防隊」改為「消防局」 |
12.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治安警察廳」改為「治安警察局」 |
13.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該法院」改為「該部門」 |
14.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門幣」改為「澳門元」 |
15. | 第一條第二款、第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及第九十七條第二款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市政廳」、第十四條第一款中文文本所表述的「設立地點之市政廳」,以及第二十一條第一款c項中文文本所表述的「設施所在地市政廳」均改為「市政署」 |
16. | 第一條第二款、第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及第九十七條第二款葡文文本所表述的「Municípios」,以及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十一條第一款c項葡文文本所表述的「Câmara Municipal do local da instalação」均改為「Instituto para os Assuntos Municipais」 |
四十四、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澳門」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 |
2. | 「澳門退休基金會」改為「退休基金會」 |
四十五、七月一日第32/96/M號法令: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澳門地區」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 |
2. | 第六條、第七條第二款a項、第八條第二款、第九條、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所表述的「澳門港務局」改為「海事及水務局」 |
3. | 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所表述的「澳門港務局」改為「海事及水務局局長」 |
四十六、七月十五日第38/96/M號法令: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有關市政廳」改為「市政署」 |
2.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門幣」改為「澳門元」 |
四十七、八月二十六日第47/96/M號法令: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土地工務運輸司」改為「土地工務局」 |
2. | 「DSSOPT」改為「DSSCU」 |
經八月二十六日第47/96/M號法令核准的《地工技術規章》: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3. | 「澳門」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 |
4. | 刪除第七條第一款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門」 |
四十八、九月十六日第51/96/M號法令: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總督」改為「行政長官」 |
2. | 「本地區」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 |
3. | 「政務司」改為「司長」 |
4. | 「經濟司司長」改為「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局長」 |
5. | 「教育暨青年司司長」改為「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局長」 |
6. | 「勞工暨就業司司長」改為「勞工事務局局長」 |
7. | 「澳門理工學院院長」改為「澳門理工大學校長」 |
8. | 「旅遊培訓學院院長」改為「澳門旅遊大學校長」 |
9. | 「《澳門政府公報》」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
10. | 「勞工暨就業司」改為「勞工事務局」 |
11. | 「教育暨青年司」改為「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12. | 「旅遊培訓學院」改為「澳門旅遊大學」 |
13. | 第二十條b項所表述的「行政當局」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當局」 |
14.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門生產力暨技術轉移中心」改為「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 |
15.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行政暨公職司司長」改為「行政公職局局長」 |
16.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行政暨公職司」改為「行政公職局」 |
四十九、九月十六日第52/96/M號法令: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DSTE」改為「DSAL」 |
2. | 「總督」改為「行政長官」 |
3. | 「訓令」及第三十條所表述的「法令」均改為「規範性文件」 |
4. | 「澳門」及「本地區」均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 |
5. | 「教育暨青年司」改為「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6.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勞工暨就業司」改為「勞工事務局」 |
7.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Direcção de Serviços de Trabalho e Emprego」改為「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para os Assuntos Laborais」 |
五十、九月十六日第53/96/M號法令: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總督」改為「行政長官」 |
2. | 「《政府公報》」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
3. | 「教育暨青年司」改為「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4. | 「法令」改為「規範性文件」 |
五十一、九月十六日第55/96/M號法令: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澳門」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 |
2. | 「澳門港務局」改為「海事及水務局」 |
3. | 「水警稽查隊」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 |
4. | 「以訓令」改為「由行政長官以規範性文件」 |
5. | 「衛生司」改為「藥物監督管理局」 |
6.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本地區」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 |
五十二、九月十六日第56/96/M號法令: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DSSOPT」改為「DSSCU」 |
2.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土地工務運輸司」改為「土地工務局」 |
3.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Solos, Obras Públicas e Transportes」改為「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Solos e Construção Urbana」 |
經九月十六日第56/96/M號法令核准的《屋宇結構及橋樑結構之安全及荷載規章》: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4. | 「澳門地球物理暨氣象台」改為「地球物理氣象局」 |
5. | 「澳門地區」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 |
五十三、九月二十三日第57/96/M號法令: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本地區適航航道」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適航航道」 |
五十四、九月三十日第58/96/M號法令: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本地區」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 |
2. | 「CPM」改為「DSAMA」 |
3. | 「澳門港務局之管轄水域」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管理範圍內水域」 |
4.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門港務局」改為「海事及水務局」 |
5.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門」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 |
6.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Capitania dos Portos de Macau」改為「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Assuntos Marítimos e de Água」 |
五十五、十月七日第60/96/M號法令: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DSSOPT」改為「DSSCU」 |
2.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土地工務運輸司」改為「土地工務局」 |
3.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Solos, Obras Públicas e Transportes」改為「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Solos e Construção Urbana」 |
經十月七日第60/96/M號法令核准的《鋼筋混凝土及預應力混凝土結構規章》: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4. | 「本澳」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 |
五十六、十月十四日第61/96/M號法令: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本地區」及「澳門地區」均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 |
2. | 「外國」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任何地方」 |
3. | 「其他外國及國際統計組織」改為「國際統計組織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任何地方的統計組織」 |
4. | 「總督」改為「行政長官」 |
5. | 「本地區會計體系」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會計體系」 |
6. | 「本地區之帳目」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帳目」 |
7. | 「本地區帳目體系」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帳目體系」 |
8.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統計暨普查司」改為「統計暨普查局」 |
9.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財政司」改為「財政局」 |
10.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事務司」改為「事務局」 |
11.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該司」改為「該局」 |
12.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司長」改為「局長」 |
13.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副司長」改為「副局長」 |
五十七、十月十四日第62/96/M號法令: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澳門地區」及「本地區」均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 |
2. | 「總督」改為「行政長官」 |
3. | 「《政府公報》」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
4. | 「有管轄權之法院」改為「稅務執行部門」 |
5.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統計暨普查司」改為「統計暨普查局」 |
6.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改為「澳門金融管理局」 |
7.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訓令」改為「行政長官以規範性文件」 |
8.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統計暨普查司(DSEC)司長」改為「統計暨普查局局長」 |
9.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該司」改為「該局」 |
10.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門幣」改為「澳門元」 |
11.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公庫」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庫房」 |
12.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財政司」改為「財政局」 |
13.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Autoridade Monetária e Cambial de Macau」改為「Autoridade Monetária de Macau」 |
14.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Tesouraria da Fazenda Pública」及「Fazenda Pública」均改為「cofre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
15. | 第十條葡文文本所表述的「mediante portaria」改為「pelo Chefe do Executivo por acto normativo」 |
16. | 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葡文文本所表述的「portaria」改為「Chefe do Executivo por acto normativo」 |
五十八、十月十四日第63/96/M號法令: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DSSOPT」改為「DSSCU」 |
2.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土地工務運輸司」改為「土地工務局」 |
3.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Solos, Obras Públicas e Transportes」改為「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Solos e Construção Urbana」 |
五十九、十月十四日第64/96/M號法令: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DSSOPT」改為「DSSCU」 |
2.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土地工務運輸司」改為「土地工務局」 |
3.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Solos, Obras Públicas e Transportes」改為「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Solos e Construção Urbana」 |
六十、十一月十八日第66/96/M號法令: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本地區」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 |
六十一、一月二十日第1/97/M號法令: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市衛生當局」改為「衛生當局」 |
六十二、二月三日第4/97/M號法令: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CPM」改為「DSAMA」 |
2. | 「澳門地區」及「本地區」均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 |
3. | 「港務局局長」改為「海事及水務局局長」 |
4. | 「訓令」改為「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 |
5. | 「有權限之法院」改為「稅務執行部門」 |
6.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門港務局」改為「海事及水務局」 |
7.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負責澳門對外關係之國家」及「負責澳門對外關係國家」均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 |
8.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門幣」改為「澳門元」 |
9.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Capitania dos Portos de Macau」改為「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Assuntos Marítimos e de Água」 |
10.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Estado responsável pelas relações externas de Macau」改為「República Popular da China」 |
六十三、三月十七日第7/97/M號法令: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總督」改為「行政長官」 |
2. | 「訓令」改為「行政命令」 |
3. | 「本地區」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 |
4. | 「《澳門政府公報》」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
六十四、五月五日第15/97/M號法令: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澳門地區」及「本地區」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 |
2.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改為「澳門金融管理局」 |
3.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門幣」改為「澳門元」 |
4.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官方語言」改為「正式語文」 |
5.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Autoridade Monetária e Cambial de Macau」改為「Autoridade Monetária de Macau」 |
6. | 刪除第六條第一款中文文本所表述的「由總督」 |
7. | 刪除第六條第一款葡文文本所表述的「do Governador a conceder」 |
六十五、六月三十日第26/97/M號法令: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DSEJ」改為「DSEDJ」 |
2. | 「教育暨青年司司長」改為「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局長」 |
3. | 「總督」改為「行政長官」 |
4. | 「本地區」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 |
5.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教育暨青年司」改為「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6.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Educação e Juventude」改為「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Educação e de Desenvolvimento da Juventude」 |
六十六、八月十一日第32/97/M號法令: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土地工務運輸司」改為「土地工務局」 |
2.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DSSOPT」改為「DSSCU」 |
六十七、八月二十五日第35/97/M號法令: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港務局局長」改為「海事及水務局局長」 |
2. | 「有權限之法院」改為「稅務執行部門」 |
3. | 「本地區」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 |
4.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門幣」改為「澳門元」 |
六十八、九月八日第36/97/M號法令: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軍事化人員」改為「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 |
2. | 「總督」改為「行政長官」 |
3. | 「澳門退休基金會」改為「退休基金會」 |
4. | 「《政府公報》」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
5. | 「本地區總預算」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 |
6.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軍事化部隊」改為「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 |
7.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消防隊」改為「消防局」 |
8.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門地區」、「澳門」及「本地區」均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 |
9.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serviço das forças militarizadas」改為「Forças e Serviços de Segurança」 |
10.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Território」及「Macau」均改為「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
11. | 刪除第十三條中文文本所表述的「總督任命之」 |
六十九、九月八日第37/97/M號法令: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本地區」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 |
2. | 「教育暨青年司」改為「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3. | 「本地區總預算」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 |
4. | 「總督」改為「行政長官」 |
5.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門幣」改為「澳門元」 |
七十、九月十五日第38/97/M號法令: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澳門地區」及「本地區」均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 |
2. | 「總督」改為「行政長官」 |
3.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改為「澳門金融管理局」 |
4.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門幣」改為「澳門元」 |
5.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Autoridade Monetária e Cambial de Macau」改為「Autoridade Monetária de Macau」 |
七十一、九月十五日第39/97/M號法令: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外國或外地」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任何地方」 |
2. | 「總督」改為「行政長官」 |
3. | 「《政府公報》」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
4.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門地區」、「本地區」及「澳門」均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 |
5.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門幣」改為「澳門元」 |
6.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改為「澳門金融管理局」 |
7.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território de Macau」及「Território」均改為「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
8.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Autoridade Monetária e Cambial de Macau」改為「Autoridade Monetária de Macau」 |
七十二、十月十三日第42/97/M號法令: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土地工務運輸司」改為「土地工務局」 |
2.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Solos, Obras Públicas e Transportes」改為「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Solos e Construção Urbana」 |
3.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DSSOPT」改為「DSSCU」 |
經十月十三日第42/97/M號法令核准的《混凝土標準》: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4. | 「土地工務運輸司」改為「土地工務局」 |
七十三、十月二十日第43/97/M號法令: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總督」改為「行政長官」 |
2. | 「本地區」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 |
3. | 「水域公產」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海域,以及與其毗連的沙灘、碼頭、橋式碼頭、船隻升降和清理船底的斜坡或建造和維修平面的範圍」 |
4. | 「《政府公報》」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
5.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擬徵收房地產所在地之市政廳大樓」、「房地產所在地之市政廳大樓」及「有關房地產所在地之市政廳大樓」均改為「市政署大樓」 |
6. | 第一條第二款e項、第四條第三款、第六條第二款、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五十六條第一款c項中文文本所表述的「財政司房地產紀錄」改為「房地產紀錄」 |
7. | 第七條第二款及第三十四條第三款中文文本所表述的「財政司」改為「財政局」 |
8.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edifício sede do município da situação do prédio a expropriar」及「edifício sede do município da situação do prédio」均改為「edifício do Instituto para os Assuntos Municipais」 |
七十四、十月二十七日第44/97/M號法令: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水警稽查隊」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 |
2. | 「總督」改為「行政長官」 |
3. | 「訓令」改為「行政長官以規範性文件」 |
4. | 「澳門港務局局長」改為「海事及水務局局長」 |
5.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門」及「本地區」均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 |
6.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門港務局」改為「海事及水務局」 |
7.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官方語言」改為「正式語文」 |
8.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門幣」改為「澳門元」 |
9.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Macau」及「Território」均改為「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
10.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Capitania dos Portos de Macau」改為「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Assuntos Marítimos e de Água」 |
11.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CPM」改為「DSAMA」 |
七十五、十一月十日第45/97/M號法令: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統計暨普查司」改為「統計暨普查局」 |
經十一月十日第45/97/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職業分類》: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2. | 「本地區職業數據」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職業數據」 |
3. | 「從本地區的角度」改為「從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角度」 |
4. | 「本地區的社會和經濟特徵」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社會和經濟特徵」 |
5. | 「本地區現存的」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現存的」 |
6. | 「總督」改為「行政長官」 |
7. | 「諮詢會委員」改為「行政會委員」 |
8. | 「政務司辦公室」改為「主要官員辦公室」 |
9. | 「政務司」改為「主要官員」 |
10. | 「總督辦公室主任」改為「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 |
11. | 「政務司辦公室主任」改為「主要官員辦公室主任」 |
12. | 「立法會秘書長」改為「立法會輔助部門秘書長」 |
13. | 「澳門保安部隊之治安警察廳廳長/副廳長、水警稽查隊隊長/副隊長、消防隊隊長/副隊長,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處行政委員會主席」改為「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之治安警察局局長/副局長、副海關關長/助理海關關長、消防局局長/副局長,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委員會主席」 |
14. | 「本地區或受其保護人士的利益」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受其保護人士的利益」 |
15. | 「代表本地區無行為能力者及缺席人士的利益」改為「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無行為能力者及缺席人士的利益」 |
16. | 「物業、商業及汽車登記局局長」改為「物業、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官」 |
17. | 「市政技術監督」改為「市政署技術監督」 |
18. | 「民事登記局、商業及汽車登記局」改為「民事登記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 |
19. | 「外國」改為「外地」 |
20.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司長」改為「局長」 |
21.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副司長」改為「副局長」 |
22.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民事登記局局長」改為「民事登記局登記官」 |
23.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財政司」改為「財政局」 |
24.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本地區的就業發展」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就業發展」 |
25.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水警稽查隊」及「水警稽查」均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 |
26.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治安警察廳」改為「治安警察局」 |
27.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消防隊」改為「消防局」 |
28.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郵政局及海港運輸服務」改為「郵政及海港運輸服務」 |
29.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旅遊司」改為「旅遊局」 |
30.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Polícia Marítima e Fiscal」改為「Serviços de Alfândeg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da República Popular da China」 |
31. | 刪除第一大類及中類11所表述的「、市政廳」 |
32. | 刪除中類11所表述的「及市政廳,」 |
33. | 刪除小類111、基礎組別1110及基礎組別1120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及市政」 |
34. | 刪除小類111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和市政議會」 |
35. | 刪除基礎組別1110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及市政議會」 |
36. | 刪除基礎組別1110及小類112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或市政」 |
37. | 刪除2429.20中文文本所表述的「/立契官」 |
38. | 刪除小類111、基礎組別1110及小類112葡文文本所表述的「ou dos municípios」 |
39. | 刪除小類111及基礎組別1110葡文文本所表述的「e Assembleias Municipais」 |
40. | 刪除基礎組別1120葡文文本所表述的「e Municípios」 |
七十六、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2/97/M號法令: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司法公庫」改為「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或檢察長辦公室」 |
2. | 「本地區」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 |
3. | 「水警稽查隊」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 |
4. | 「軍事化人員」改為「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 |
5. | 「司法事務司司長」改為「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或檢察長辦公室主任」 |
6. | 第十八條第一款所表述的「訓令」改為「行政長官以規範性文件」 |
7. | 第十八條第三款所表述的「訓令」改為「規範性文件」 |
8.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治安警察廳」改為「治安警察局」 |
七十七、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4/97/M號法令: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司法事務司」改為「法務局」 |
2. | 「總督」改為「行政長官」 |
3. | 「本地區」及「澳門」均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 |
4. | 「司法事務司司長」改為「法務局局長」 |
5. | 「訓令」改為「行政長官以規範性文件訂定」 |
6.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登記局局長」改為「登記官」 |
七十八、十二月九日第55/97/M號法令: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總督」改為「行政長官」 |
2. | 「澳門地區」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 |
3. | 「《政府公報》」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
4.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統計暨普查司」改為「統計暨普查局」 |
經十二月九日第55/97/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行業分類第一修訂版》: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5. | 「澳門現時、短期及中期性的經濟行業結構情況」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現時、短期及中期性的經濟行業結構情況」 |
6. | 「澳門本地」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 |
7. | 「澳門實際環境」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實際環境」 |
8. | 「在澳門均享有外交豁免權者」改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均享有外交豁免權者」 |
9. | 「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改為「澳門金融管理局」 |
10.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統計暨普查司」改為「統計暨普查局」 |
七十九、十二月二十九日第59/97/M號法令: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總督」改為「行政長官」 |
2. | 「本地區」及「澳門」均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 |
3. | 「立法性法規」改為「法規」 |
4. | 「《政府公報》」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
5.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本地區總預算》」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 |
6. | 「總督辦公室」改為「行政長官辦公室」 |
7. | 「政務司之辦公室」改為「司長辦公室」 |
8.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政務司」改為「司長」 |
9.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司長」改為「局長」 |
10.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副司長」改為「副局長」 |
11.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Secretários-Adjuntos」改為「Secretários」 |
12.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Secretário-Adjunto」改為「Secretário」 |
13. | 第十四條第三款葡文文本所表述的「Orçamento Geral do Território」及第十四條第四款葡文文本所表述的「OGT」均改為「Orçamento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
14. | 刪除第十四條第三款所表述的「(葡文縮寫為OGT)」 |
八十、一月十九日第3/98/M號法令: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澳門郵電司」改為「郵電局」 |
2. | 「澳門」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 |
3. | 「總督」改為「行政長官」 |
4. | 「總督以訓令」改為「行政長官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 |
5.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門幣」改為「澳門元」 |
6.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新聞司」改為「新聞局」 |
八十一、一月二十六日第4/98/M號法令: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教育暨青年司」改為「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2. | 「總督」改為「行政長官」 |
3.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該司」改為「該局」 |
八十二、二月二日第5/98/M號法令: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訓令」改為「行政命令」 |
2. | 「澳門政府印刷署」改為「印務局」 |
3. | 「總督」改為「行政長官」 |
4. | 「《政府公報》」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
5. | 「總督辦公室及政務司辦公室」改為「行政長官辦公室及主要官員辦公室」 |
6. | 「衛生司」改為「衛生局」 |
7.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門」及「本地區」均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 |
8.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上款所指徽號」、「澳門公共行政徽號」及「澳門公共行政當局之徽號」均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區徽」 |
9.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行政暨公職司」改為「行政公職局」 |
10.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官方語言」改為「正式語文」 |
11.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治安警察廳」改為「治安警察局」 |
12.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郵電司」改為「郵電局」 |
13.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Macau」、「Território」及「território de Macau」均改為「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
14.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símbolo referido no número anterior」及「símbolo da Administração Pública de Macau」均改為「emblema regional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
15. | 刪除第一條所表述的「市政廳及」 |
八十三、三月三十日第10/98/M號法令: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澳門民用航空局」改為「民航局」 |
2. | 「訓令」改為「行政長官以規範性文件」 |
3. | 「澳門商業及汽車登記局」改為「商業及動產登記局」 |
4. | 「本地區」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 |
5.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登記局局長」改為「登記官」 |
6. | 刪除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所表述的「及市政廳」 |
經三月三十日第10/98/M號法令核准的附件一《航空器登記規章》: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7. | 「澳門」及「本地區」均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 |
8. | 「澳門民用航空局」改為「民航局」 |
9. | 「司法事務司司長」改為「法務局局長」 |
10. | 「治安警察廳」改為「治安警察局」 |
11.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登記局局長」改為「登記官」 |
12.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司法警察司」改為「司法警察局」 |
13. | 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根據具管轄權之法院發出之證實對澳門地區之債務已消滅或不存在之證明而作出」改為「根據稅務執行部門發出之證實對澳門特別行政區之債務已消滅或不存在之證明而作出」 |
14. | 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葡文文本所表述的「a extinção ou não existência da dívida ao território de Macau」改為「com base na certidão passada pelo serviço de execução fiscal que comprove a extinção ou não existência da dívida à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
經三月三十日第10/98/M號法令核准的附件二《手續費表》: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5.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門幣」改為「澳門元」 |
八十四、四月六日第12/98/M號法令: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澳門衛生司」改為「衛生局」 |
八十五、四月二十七日第14/98/M號法令: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總督」改為「行政長官」 |
2.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財政司」改為「財政局」 |
3.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該司」改為「該局」 |
4.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財政司司長」替換為「財政局局長」 |
八十六、十月十二日第46/98/M號法令: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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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地區」,以及第一條a項所表述的「澳門」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 |
2. | 「總督」改為「行政長官」 |
3. | 「訓令」改為「規範性文件」 |
4.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門法律補充課程」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補充課程」 |
5.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curso complementar de direito de Macau」改為「curso complementar de direito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
6.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cursos complementares de direito de Macau」改為「cursos complementares de direito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
八十七、十月二十六日第47/98/M號法令: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政府公報》」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
2. | 「澳門文化司署」改為「文化局」 |
3. | 「澳門體育總署」改為「體育局」 |
4. | 「本地區」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 |
5. | 「總督」改為「行政長官」 |
6. | 「商業及汽車登記局」改為「商業及動產登記局」 |
7. | 「土地工務運輸司」改為「土地工務局」 |
8. | 「澳門衛生司」改為「衛生局」 |
9. | 「訓令」改為「規範性文件」 |
10.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財政司」改為「財政局」 |
11.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治安警察廳」改為「治安警察局」 |
12.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博彩監察暨協調司」改為「博彩監察協調局」 |
13.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消防隊」改為「消防局」 |
14.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旅遊司」改為「旅遊局」 |
15.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消防隊隊長」改為「消防局局長」 |
16.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門幣」改為「澳門元」 |
17. | 第十二條第一款b項、第二十條第一款及第五十條第四款a項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市政廳」,以及第十二條第三款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在進行活動之地區屬有權限之市政廳」,均改為「市政署」 |
18. | 第四十條c項中文文本所表述的「非發出准照實體而在進行活動之地區屬有權限之市政廳」改為「非發出准照實體的市政署」 |
19.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Município」、「Município territorialmente competente」及「Municípios」均改為「Instituto para os Assuntos Municipais」 |
八十八、十一月三日第49/98/M號法令: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各市政廳按各自管轄之市之範圍」及「各市政廳」均改為「市政署」 |
2. | 「總督」改為「行政長官」 |
3. | 「訓令」改為「行政長官以規範性文件」 |
4. | 「海關」及「水警稽查隊」均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 |
5. | 「澳門港務局」改為「海事及水務局」 |
6. | 「《政府公報》」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
7.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消防隊」改為「消防局」 |
8.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門幣」改為「澳門元」 |
9. | 刪除第五條所表述的「尤其遵守載於市政規章及市政條例之規定,」 |
八十九、二月八日第6/99/M號法令: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澳門地區」及「本地區」均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 |
2. | 「澳門退休基金會」改為「退休基金會」 |
3. | 「勞工暨就業司」改為「勞工事務局」 |
4. | 「《政府公報》」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
5.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改為「澳門金融管理局」 |
6.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行政暨公職司」改為「行政公職局」 |
7.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門幣」改為「澳門元」 |
8.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該署」改為「該局」 |
9.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Autoridade Monetária e Cambial de Macau」改為「Autoridade Monetária de Macau」 |
九十、二月十九日第7/99/M號法令: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總督」改為「行政長官」 |
2. | 「澳門」及「本地區」均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 |
3. | 「《澳門政府公報》」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
4. | 「澳門衛生司」改為「衛生局」 |
九十一、三月二十二日第11/99/M號法令: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本地區」及「澳門地區」均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 |
2. | 「DSE」改為「DSEDT」 |
3. | 「經濟司司長」改為「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局長」 |
4. | 「總督」改為「行政長官」 |
5. | 「《政府公報》」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
6. | 「商業及汽車登記局」改為「商業及動產登記局」 |
7. | 「土地工務運輸司」改為「土地工務局」 |
8. | 「勞工暨就業司」改為「勞工事務局」 |
9. | 「澳門市政廳及海島市市政廳」改為「市政署」 |
10. | 「澳門衛生司」改為「衛生局」 |
11. | 「澳門政府」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
12.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經濟司」改為「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13.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司長」改為「局長」 |
14.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工商業發展基金會」改為「工商業發展基金」 |
15.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門幣」改為「澳門元」 |
16.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消防隊」改為「消防局」 |
17.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Economia」改為「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Economia e Desenvolvimento Tecnológico」 |
九十二、三月二十二日第12/99/M號法令: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CPM」改為「DSAMA」 |
2. | 「澳門」及「本地區」均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 |
3. | 「澳門港務局局長」改為「海事及水務局局長」 |
4. | 「普通管轄法院」改為「行政法院」 |
5. | 「負責澳門對外關係之國家」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 |
6. | 「澳門衛生司」改為「衛生局」 |
7. | 第六條、第十二條、第二十條第一款及第八十一條所表述的「訓令」改為「行政長官以規範性文件」 |
8. | 第二十條第二款所表述的「訓令」改為「規範性文件」 |
9.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門港務局」改為「海事及水務局」 |
10.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門幣」改為「澳門元」 |
11.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Capitania dos Portos de Macau」改為「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Assuntos Marítimos e de Água」 |
九十三、三月二十九日第14/99/M號法令: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CPM」改為「DSAMA」 |
2. | 「澳門港務局局長」改為「海事及水務局局長」 |
3. | 「澳門港務局手續費總表」改為「《海事及水務局收費總表》」 |
4.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本地區」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 |
5.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門港務局」改為「海事及水務局」 |
6.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官方語言」改為「正式語文」 |
7.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門幣」改為「澳門元」 |
8.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Território」改為「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
9.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Capitania dos Portos de Macau」改為「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Assuntos Marítimos e de Água」 |
九十四、五月三十一日第22/99/M號法令: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澳門衛生司司長」改為「衛生局局長」 |
2. | 「總督」改為「行政長官」 |
3. | 「澳門《政府公報》」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
4.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門衛生司」改為「衛生局」 |
5.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門幣」改為「澳門元」 |
6.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Serviços de Saúde de Macau」 及「SSM」均改為「Serviços de Saúde」 |
7. | 刪除第二條所表述的「(葡文縮寫為SSM)」 |
經五月三十一日第22/99/M號法令核准的《設有住院部及手術後復甦室之私人衛生單位規章》: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8. | 「澳門衛生司司長」改為「衛生局局長」 |
9. | 「澳門《政府公報》」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
10. | 「本地區」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 |
11. | 「澳門衛生司」改為「衛生局」 |
12.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門幣」改為「澳門元」 |
九十五、六月二十八日第25/99/M號法令: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外國」改為「外地」 |
2. | 「《澳門政府公報》」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
3.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門貨幣暨滙兌監理署」改為「澳門金融管理局」 |
4.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該署」改為「該局」 |
5.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門幣」改為「澳門元」 |
6.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本地區」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 |
7.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Autoridade Monetária e Cambial de Macau」改為「Autoridade Monetária de Macau」 |
8.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Território」改為「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
9. | 刪除第十二條a項所表述的「、地方自治團體」 |
10. | 刪除第三條第一款中文文本所表述的「總督」 |
11. | 刪除第三條第一款葡文文本所表述的「do Governador a conceder」 |
九十六、七月十二日第31/99/M號法令: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澳門」及「本地區」均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 |
2. | 「總督」改為「行政長官」 |
3. | 「澳門社會工作司」改為「社會工作局」 |
4. | 「澳門衛生司」改為「衛生局」 |
5. | 「澳門衛生司司長」改為「衛生局局長」 |
6. | 「總督制定獨立規章」改為「專有法規」 |
7. | 「由總督以法規規範,該法規自本法規開始生效起六十日內公布」改為「由專有法規訂定」 |
九十七、七月十九日第33/99/M號法令: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澳門」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 |
2. | 「總督」改為「行政長官」 |
3. | 「澳門社會工作司」改為「社會工作局」 |
4. | 「澳門衛生司」改為「衛生局」 |
九十八、八月三日第39/99/M號法令: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總督以訓令」改為「行政長官以規範性文件」 |
經八月三日第39/99/M號法令核准的《民法典》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2. | 「《澳門政府公報》」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
3. | 「總督以訓令」改為「行政長官以行政命令」 |
4. | 「有權限之登記局」及「有權限之民事登記局」均改為「民事登記局」 |
5. | 「代表澳門之領事當局」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領事當局」 |
6.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門」、「澳門地區」及「本地區」均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 |
7.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門幣」改為「澳門元」 |
8.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民事登記局局長」改為「民事登記局登記官」 |
9.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Macau」及「território de Macau」,以及第一千九百九十二條葡文文本所表述的「Território」均改為「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
九十九、八月三日第40/99/M號法令: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澳門」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 |
經八月三日第40/99/M號法令核准的《商法典》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2. | 「本地區」,以及第十九條、第六十二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八十三條標題及第一款、第八十五條第三款b項、第一千零二十一條i項及j項、第一千零六十六條第三款、第一千二百四十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表述的「澳門」均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 |
3. | 「總督之訓令」改為「規範性文件」 |
4. | 「總督」改為「行政長官」 |
5. | 「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改為「澳門金融管理局」 |
6.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門幣」改為「澳門元」 |
7. | 第十三條第三款葡文文本所表述的「portaria」改為「despacho」 |
一百、九月二十七日第50/99/M號法令: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本地區總預算」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 |
2. | 「總督」改為「行政長官」 |
3. | 「審計法院」改為「審計署」 |
4. | 「本地區」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 |
5. | 「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改為「澳門金融管理局」 |
6.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門郵電司」改為「郵電局」 |
7.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該司」改為「該局」 |
8.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儲金局」改為「郵政儲金局」 |
9.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財政司」改為「財政局」 |
10.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門幣」改為「澳門元」 |
11.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Correios e Telecomunicações de Macau」改為「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Correios e Telecomunicações」 |
12. | 刪除第四條第三款所表述的「(葡文縮寫為OGT)」 |
一百零一、九月二十七日第51/99/M號法令: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本地區」及「澳門地區」均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 |
2. | 「水警稽查隊」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 |
3. | 「《政府公報》」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
4. | 「澳門行政法院」改為「行政法院」 |
5.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海關」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 |
6.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財政司」改為「財政局」 |
7.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治安警察廳」改為「治安警察局」 |
8.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門幣」改為「澳門元」 |
9.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Serviços de Alfândega」改為「Serviços de Alfândeg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da República Popular da China」 |
一百零二、十月四日第52/99/M號法令: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水警稽查隊」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 |
2. | 「軍事化人員」改為「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 |
3.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本地區」及「澳門」均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 |
4.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治安警察廳」改為「治安警察局」 |
5.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Território」及「Macau」均改為「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
一百零三、十月八日第55/99/M號法令: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澳門法院」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 |
2. | 「總督」改為「行政長官」 |
3. | 「司法事務司」改為「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
4. | 第五條第七款a項所表述的「司法委員會」改為「法官委員會」 |
5. | 第五條第七款b項所表述的「司法委員會」改為「檢察官委員會」 |
6. | 第五條第七款d項所表述的「澳門」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 |
經十月八日第55/99/M號法令核准的《民事訴訟法典》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7. | 「本地區政府庫房之負責實體」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庫房之負責實體」 |
8. | 「本地區機密」改為「國家秘密」 |
9. | 「總督」改為「行政長官」 |
10. | 「公鈔局」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庫房」 |
11. | 「《政府公報》」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
12. | 「司法、登記暨公證公庫」改為「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
13.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門」及「本地區」均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 |
14.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登記局局長」改為「登記官」 |
15.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有關市政廳大樓」、「有關之市政廳大樓」、「財產所在地之市政廳大樓」、「失蹤人在澳門之最後居所之有關市政廳大樓」及「其居所之有關市政廳大樓」均改為「市政署大樓」 |
16.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門幣」改為「澳門元」 |
17.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總督辦公室」改為「行政長官辦公室」 |
18. | 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二十八條第四款、第四百五十二條、第六百六十一條第二款、第六百六十八條、第八百五十六條第三款、第九百二十條第四款及第一千零八十一條第二款中文文本所表述的「第一審法院」改為「作為第一審級之法院」 |
19. | 第三十四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第七十四條第一款d項,以及第五款、第二百五十條第三款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初級法院」改為「第一審法院」 |
20. | 第三百九十五條第四款中文文本所表述的「第一審法院辦事處」改為「作為第一審級之法院之辦事處」 |
21.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Macau」及「Território」均改為「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
22.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sede do respectivo município」、「sede do município em que os bens se encontrem」、「sede do município da última residência que o ausente teve em Macau」、「sede do município da residência do requerido」及「sede do município da última residência que este teve em Macau」均改為「edifício do Instituto para os Assuntos Municipais」 |
23. | 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第二十四條,以及第六百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第五款葡文文本所表述的「tribunal de primeira instância」、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款及第六百條葡文文本所表述的「tribunais de primeira instância」,以及第二卷第一編第二章第一節第二分節標題葡文文本所表述的「primeira instância」均改為「Tribunal Judicial de Base」 |
24. | 第四百五十二條葡文文本所表述的「tribunais de primeira instância」、第六百六十一條第二款及第六百六十八條及第一千零八十一條第二款葡文文本所表述的「tribunal de primeira instância」,以及第八百五十六條第三款、第九百二十條第四款葡文文本所表述的「primeira instância」均改為「tribunal que julgou em primeira instância」 |
25. | 刪除第二十四條所表述的「具管轄權之」 |
26. | 刪除第五十九條所表述的「巿政廳」 |
一百零四、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澳門」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 |
2. | 「《澳門政府公報》」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
3. | 「總督」改為「行政長官」 |
4. | 「政務司」改為「司長」 |
5. | 第七十五條所表述的「如利害關係人居住在外地或身處外地」改為「如利害關係人居住或身處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 |
6.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本地區」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 |
7.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門社會工作司」改為「行政當局負責社會工作事宜的主管機關」 |
8.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財政司」改為「財政局」 |
9. | 第二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葡文文本所表述的「Território」改為「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
10. | 刪除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所表述的「、助理」 |
11. | 刪除第三十九條第二款所表述的「;如屬市政機關,尚應將之張貼於常貼告示處」 |
12. | 刪除第五十五條第三款所表述的「以及該區域之市政機關」 |
一百零五、十月十八日第60/99/M號法令: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總督」改為「行政長官」 |
2. | 「土地工務運輸司」改為「土地工務局」 |
3. | 「DSSOPT」改為「DSSCU」 |
4. | 「土地工務運輸司司長」改為「土地工務局局長」 |
5. | 「澳門物業登記局局長」改為「物業登記局登記官」 |
6. | 「澳門市政廳」改為「市政署」 |
7.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地圖繪製暨地籍司司長」改為「地圖繪製暨地籍局局長」 |
一百零六、十月二十五日第63/99/M號法令: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本地區」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 |
2.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門幣」改為「澳門元」 |
3. | 刪除第十二條第六款所表述的「,但不影響該編之規定經作出必要配合後,可按第一款至第四款之規定立即適用於為對合憲性及合法性進行具體監察而向高等法院提起之上訴」 |
經十月二十五日第63/99/M號法令核准的《法院訴訟費用制度》: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4. | 「負責本地區外交事務之國家」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 |
5. | 「本地區」及「澳門」均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 |
6. | 「市政機構」改為「市政署」 |
7. | 「本地區政府庫房之負責實體」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庫房之負責實體」 |
8. | 「總督」改為「行政長官」 |
9.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登記局局長」改為「登記官」 |
10.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門幣」改為「澳門元」 |
11.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儲金局」改為「郵政儲金局」 |
12. | 第六條第一款c項、n項及o項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初級法院」改為「第一審法院」 |
13. | 第十三條l項葡文文本所表述的「tribunais de primeira instância」改為「Tribunal Judicial de Base」 |
一百零七、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市政辦事處」改為「市政署」 |
2. | 第一條第二款所表述的「所公布之訓令」改為「由行政長官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 |
3. | 第七十七條第二款所表述的「訓令」改為「行政命令」 |
4. | 第九十四條第四款所表述的「該標準在訓令所定期間內有效」改為「該標準在該規範性文件所定期間內有效」 |
5.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本地區」及「澳門」均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 |
6.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門政府公報》」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
7.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門幣」改為「澳門元」 |
8.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具本地區儲金局職能之銀行機構」、「具本地區儲金局職能之銀行」及「具儲金局職能之銀行」均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庫的代理銀行」 |
9.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市政執行委員會主席」、「工程所在區域之市政執行委員會主席」及「工程所在區域之市政執行委員會之主席」均改為「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
10. | 第九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二百二十四條中文文本所表述的「訓令」改為「行政長官以規範性文件」 |
11.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Território」及「Macau」均改為「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
12.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Boletim Oficial」及「Boletim Oficial de Macau」均改為「Boletim Oficial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
13.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instituição bancária que exerça funções de Caixa do Território」改為「banco agente da Caixa do Tesouro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
14.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presidentes das câmaras municipais」、「presidente da câmara municipal da área em que os trabalhos foram executados」、「presidente da câmara municipal em cuja área se situam」及「presidente da câmara municipal」均改為「presidente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para os Assuntos Municipais do Instituto para os Assuntos Municipais」 |
15. | 第九十四條第四款葡文文本所表述的「portaria」改為「Chefe do Executivo por acto normativo」 |
16. | 第二百二十四條葡文文本所表述的「através de portaria」改為「pelo Chefe do Executivo por acto normativo」 |
17. | 刪除第一條第一款所表述的「包括由市政廳」 |
一百零八、十一月十五日第79/99/M號法令: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本地區」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 |
2. | 「CPM」改為「DSAMA」 |
3.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門港務局」改為「海事及水務局」 |
4.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Capitania dos Portos de Macau」改為「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Assuntos Marítimos e de Água」 |
一百零九、經十一月十五日第82/99/M號法令核准的《遊艇航行規章》: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CPM」改為「DSAMA」 |
2. | 「澳門體育總署」改為「體育局」 |
3. | 「水警稽查隊」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 |
4. | 「均是訓令的標的」改為「均由行政長官以規範性文件訂定」 |
5. | 「外國港口」改為「外地港口」 |
6. | 「澳門港務局的手續費總表」改為「《海事及水務局收費總表》」 |
7.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門港務局」,以及附件II第1.5點b項、第1.6點、第1.7點、第1.9點、第3.4點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港務局」均改為「海事及水務局」 |
8.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港務局局長」改為「海事及水務局局長」 |
9.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負責澳門對外關係的國家」及「負責澳門對外關係國家」均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 |
10.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門地區」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 |
11.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在澳門無登記的遊艇」改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無登記的遊艇」 |
12.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門幣」改為「澳門元」 |
13.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居民身份證」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 |
14. | 第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第四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四十三條第五款、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以及附件II第1.1點及第1.6點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本地區」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 |
15. | 第十五條第二款c項、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一條標題、第四十三條第一款及第六款、附件二第2點、附件II之附錄、附件IV,以及附件VI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門」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 |
16. | 第十八條第二款a項中文文本所表述的「進出本地區的任何港口」改為「進出任何港口」 |
17. | 第三十六條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外國」改為「外地」 |
18. | 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港務局」改為「海事當局」 |
19. | 第四十三條第六款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外國遊艇」改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無登記的遊艇」 |
20.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Capitania dos Portos de Macau」改為「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Assuntos Marítimos e de Água」 |
21.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director da CPM」改為「director da DSAMA」 |
22.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Estado responsável pelas relações externas de Macau」改為「República Popular da China」 |
23.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Território」及「território de Macau」均改為「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
24.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Embarcações de recreio não registadas em Macau」改為「Embarcações de recreio não registadas n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
25.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estrangeiras」改為「do exterior」 |
26.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entidades competentes de países estrangeiros」改為「entidades competentes do exterior」 |
27.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ER não registadas em Macau」改為「ER não registadas n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
28. | 第十五條第二款c項、第四十一條標題、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第四十三條標題及第六款、附件II第2點、附件IV及附件VI葡文文本所表述的「Macau」改為「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
29. | 刪除附件III所表述的「認別證」 |
30. | 刪除第四十三條第二款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外國」 |
一百一十、十一月二十二日第86/99/M號法令: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社會重返基金」改為「懲教基金」 |
2. | 「總督」改為「行政長官」 |
一百一十一、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澳門郵電司」改為「郵電局」 |
2. | 「本地區」及「澳門地區」均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 |
3. | 「《政府公報》」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
4. | 第六條及第十九條第二款所表述的「訓令」改為「行政長官批示」 |
5. | 第三十九條第二款所表述的「訓令」改為「行政命令」 |
一百一十二、十一月二十九日第91/99/M號法令: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本地區」及「澳門」均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 |
2. | 「CPM」改為「DSAMA」 |
3. | 「澳門港務局局長」改為「海事及水務局局長」 |
4. | 「澳門港務局之手續費總表」改為「《海事及水務局收費總表》」 |
5.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門港務局」及「港務局」均改為「海事及水務局」 |
6.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門幣」改為「澳門元」 |
7.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Capitania dos Portos de Macau」及「Capitania dos Portos」均改為「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Assuntos Marítimos e de Água」 |
一百一十三、十一月二十九日第92/99/M號法令: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本地區」及「澳門」均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 |
2. | 「CPM」改為「DSAMA」 |
3. | 「水警稽查隊」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 |
4. | 「澳門港務局《收費總表》」改為「《海事及水務局收費總表》」 |
5.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門港務局」改為「海事及水務局」 |
6.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消防隊」改為「消防局」 |
7.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Capitania dos Portos de Macau」改為「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Assuntos Marítimos e de Água」 |
一百一十四、十二月十三日第97/99/M號法令: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澳門」及「本地區」均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 |
2. | 「經濟司」改為「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3. | 「DSE」改為「DSEDT」 |
4. | 「《政府公報》」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
經十二月十三日第97/99/M號法令核准的《工業產權法律制度》: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5. | 「澳門居民身分證」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 |
6. | 「司法事務司」改為「法務局」 |
7. | 「DSE」改為「DSEDT」 |
8. | 「普通管轄法院」改為「初級法院」 |
9. | 「科學技術暨革新委員會」改為「科技委員會」 |
10. | 「澳門衛生司或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司」改為「衛生局或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
11. | 「葡萄牙」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 |
12. | 「澳門行政法院」改為「行政法院」 |
13. | 第七十八條a項所表述的「訓令」改為「規範性文件」 |
14. | 第一百八十六條所表述的「以訓令」改為「由行政長官以規範性文件」 |
15. | 第二百零七條第一款c項所表述的「外國」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任何地方」 |
16.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門」及「本地區」均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 |
17.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總督」改為「行政長官」 |
18.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政府公報》」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
19.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經濟司司長」改為「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局長」 |
20.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司長」改為「局長」 |
21.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經濟司」改為「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22.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本地區或其他國家或地區」及「本地區、其他國家或地區」均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 |
23.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海關」及「水警稽查隊」均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 |
24.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門幣」改為「澳門元」 |
25.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Macau」及「Território」均改為「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
26.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Governador」改為「Chefe do Executivo」 |
27.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Boletim Oficial」及「Boletim Oficial da RAEM」均改為「Boletim Oficial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
28.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director dos Serviços de Economia」改為「director da 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Economia e Desenvolvimento Tecnológico」 |
29.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Economia」改為「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Economia e Desenvolvimento Tecnológico」 |
30.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pelo Território ou por outros países ou territórios」改為「pel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ou pelo exterior」 |
31.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do Território ou de outros países ou territórios」改為「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ou do exterior」 |
32.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Serviços de Alfândega」改為「Serviços de Alfândeg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da República Popular da China」 |
33.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Polícia Marítima e Fiscal」改為「SA」 |
34. | 刪除第二百零七條第一款e項所表述的「市或」 |
一百一十五、十二月十三日第100/99/M號法令: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司法事務司」改為「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
2. | 「澳門衛生司」改為「衛生局」 |
3.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本地區」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 |
4.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司法警察司」改為「司法警察局」 |
5.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Território」改為「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
一百一十六、十二月十三日第101/99/M號法令: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澳門」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 |
2. | 「《澳門政府公報》」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
3. | 「法律翻譯辦公室」改為「法務局」 |
4. | 「總督」改為「行政長官」 |
一百一十七、十二月十三日第104/99/M號法令: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澳門港務局」改為「海事及水務局」 |
2. | 「訓令」改為「行政命令」 |
3.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改為「澳門金融管理局」 |
4.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門幣」改為「澳門元」 |
5.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該署」改為「該局」 |
6.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Autoridade Monetária e Cambial de Macau」改為「Autoridade Monetária de Macau」 |
一百一十八、十二月十三日第108/99/M號法令: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澳門地區」、「本地區」,以及第五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b項、第七條第一款、第八條第二款c項、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二條第三款所表述的「澳門」均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 |
2. | 「《澳門政府公報》」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
3. | 「外國人」改為「非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 |
4. | 「澳門總督」改為「行政長官」 |
5. | 第一條第四款所表述的「以訓令」改為「由行政長官以規範性文件」 |
6. | 第十一條b項所表述的「訓令」改為「規範性文件」 |
一百一十九、十二月十三日第109/99/M號法令: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訓令」改為「行政長官以規範性文件」 |
2. | 「公庫」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庫房」 |
3.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門地區」、「本地區」及「澳門」均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 |
4.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登記局局長」改為「登記官」 |
5.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território de Macau」、「Território」及「Macau」均改為「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
一百二十、經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澳門政府印刷署」改為「印務局」 |
2. | 「反貪污暨反行政違法性高級專員」改為「廉政專員」 |
3. | 「《政府公報》」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
4. | 「總預算」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 |
5. | 「司法委員會」改為「法官委員會」 |
6. | 「總督」改為「行政長官」 |
7.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門」及「本地區」均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 |
8.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Macau」,以及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五款葡文文本所表述的「Território」均改為「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
9. | 刪除第三十六條第一款所表述的「以及市政機構」 |
10. | 刪除第三十六條第二款所表述的「市政機關以及其」 |
一百二十一、十二月十三日第111/99/M號法令:
序號 | 適應化處理 |
---|---|
1.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衛生司司長」改為「衛生局局長」 |
附件三 (第二十條所指者)
[編輯]一、八月一日第5/94/M號法律:
序號 | 修改表述 |
---|---|
1. | 「九月十日第11/90/M號法律」改為「第10/2000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 |
二、六月三日第2/96/M號法律:
序號 | 修改表述 |
---|---|
1. | 第十七條第三款、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條第一款中文文本所表述的「罰款」改為「罰金」 |
三、七月十五日第6/96/M號法律:
序號 | 修改表述 |
---|---|
1. | 「九月二十八日第72/92/M號法令」改為「第11/2020號法律《民防法律制度》」 |
四、八月十九日第23/96/M號法律:
序號 | 修改表述 |
---|---|
1. |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條第二款及第七百四十七條第一款a項」改為「《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條第二款及第七百三十九條a項」 |
2.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罰金」改為「罰款」 |
五、八月十七日第6/98/M號法律:
序號 | 修改表述 |
---|---|
1. | 「「行政程序法典」第六十九條」改為「《行政程序法典》第七十二條」 |
六、八月九日第2/99/M號法律:
序號 | 修改表述 |
---|---|
1. | 「政治社團按上條規定作出登記前」改為「政治社團按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作出登記前」 |
七、十二月十七日第6/99/M號法律:
序號 | 修改表述 |
---|---|
1. | 「民法典第一千三百二十八條第三款」改為「第14/2017號法律《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第二條第二款」 |
2. | 「「都市建築總章程」第五十一條第三款」改為「第14/2021號法律《都市建築法律制度》第三十六條第四款」 |
3. | 「都市建築總章程」改為「第14/2021號法律及有關補充法規」 |
4. | 「民法典第一千三百四十條第一款」改為「第14/2017號法律第二十條第一款」 |
八、一月三十一日第8/94/M號法令:
序號 | 修改表述 |
---|---|
1.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上款規定」改為「上項規定」 |
九、四月十一日第18/94/M號法令:
序號 | 修改表述 |
---|---|
1. | 「十二月三十日第50/80/M號法令第六十一條至第六十九條」改為「第7/2003號法律《對外貿易法》第二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 |
十、六月二十日第31/94/M號法令:
序號 | 修改表述 |
---|---|
1. | 「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3/97/M號法令第二十八條」改為「第7/2004號法律《司法輔助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及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組織和運作》第十四條第五款至第七款」 |
十一、七月十八日第39/94/M號法令:
序號 | 修改表述 |
---|---|
1. | 「七月十八日第38/94/M號法令第二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四條」改為「七月十八日第38/94/M號法令第十一條」 |
十二、九月五日第48/94/M號法令:
序號 | 修改表述 |
---|---|
1. | 「九月十八日第60/89/M號法令核准之《勞工稽查章程》」改為「九月十八日第60/89/M號法令核准的《勞動監察章程》及第26/2008號行政法規《勞動監察工作的運作規則》」 |
十三、九月十二日第49/94/M號法令:
序號 | 修改表述 |
---|---|
1. | 「七月十九日第36/93/M號法令」改為「第7/2002號法律《規範澳門特別行政區車輛的一般原則》」 |
十四、一月三十日第5/95/M號法令:
序號 | 修改表述 |
---|---|
1. | 「本通則第一條第二款其他 a項、b項及c項之規定」改為「本通則第一-A條第一款c項、d項及e項的規定」 |
2. | 「本行政法規」改為「第24/2024號行政法規《修改一月三十日第5/95/M號法令》」 |
3. | 「《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五十三條、第3/2003號法律《海關關員職程、職位及報酬制度》第五條及第六條,以及第4/2003號行政法規《修改海關關員編制和訂定海關關員職程內各職級的職位及職能》第二條」改為「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二十六條」 |
十五、七月十七日第32/95/M號法令:
序號 | 修改表述 |
---|---|
1. | 「澳門教育制度之法律」改為「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
2. | 「澳門教育制度之法律第十一條」改為「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第十條第一款」 |
十六、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
序號 | 修改表述 |
---|---|
1. | 「及由十月十八日第58/93/M號法令核准之社會保障一般制度」改為「、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及第10/2015號法律《勞動債權保障制度》」 |
2. | 「《民法典》第二千零二十條」改為「《民法典》第一千八百六十二條」 |
3. | 「第六十九條第二款所指規章第十六條」改為「第26/2008號行政法規第十二條」 |
4. | 「上指規章」改為「《勞動監察章程》」 |
5.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勞工稽查章程》」改為「《勞動監察章程》」 |
十七、十月十六日第54/95/M號法令:
序號 | 修改表述 |
---|---|
1. | 「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之《金融體系法律制度》(葡文縮寫為RJSF)之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改為「第13/2023號法律《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五條」 |
2. | 「《金融體系法律制度》(RJSF)之第四十條至第五十二條」改為「第13/2023號法律第四十九條至第六十一條」 |
3. | 「《金融體系法律制度》(RJSF)之第七十四條至第七十七條之規定,但第七十五條第二款所指之季度試算表除外」改為「第13/2023號法律第八十四條至第八十七條之規定,但第八十五條第二款所指之季度試算表除外」 |
4. | 「《金融體系法律制度》(RJSF)之第五十三條至第五十七條」改為「第13/2023號法律第六十二條至第六十六條」 |
十八、經十一月十四日第58/95/M號法令核准的《刑法典》:
序號 | 修改表述 |
---|---|
1. | 「第九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五款之規定,相應適用之」改為「第九十一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相應適用之」 |
十九、十二月四日第62/95/M號法令:
序號 | 修改表述 |
---|---|
1. | 「一九八七年九月十六日《關於消耗臭氧層之物質之蒙特利爾議定書》(由八月三十日第20/88號命令通過以待批准,且公布於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第二十二期《澳門政府公報》)及有關修正案」改為「一九八七年九月十六日《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及有關修正案」 |
二十、經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通則》:
序號 | 修改表述 |
---|---|
1. | 「《稅務執行法典》」改為「適用的稅務法例」 |
二十一、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
序號 | 修改表述 |
---|---|
1. | 「十月十八日第58/93/M號法令」改為「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 |
二十二、經八月二十六日第47/96/M號法令核准的《地工技術規章》:
序號 | 修改表述 |
---|---|
1. | 「《結構安全及荷載規章》」改為「經九月十六日第56/96/M號法令核准的《屋宇結構及橋樑結構之安全及荷載規章》」 |
2. | 「防火安全條例第五條」改為「經第39/2022號行政法規核准的《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技術規章》第十一條」 |
二十三、經九月十六日第56/96/M號法令核准的《屋宇結構及橋樑結構之安全及荷載規章》:
序號 | 修改表述 |
---|---|
1. | 「《城市屋宇總規章》」改為「第14/2021號法律《都市建築法律制度》及第38/2022號行政法規《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施行細則》」 |
2. | 「《防火安全規章》」改為「經第39/2022號行政法規核准的《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技術規章》 」 |
二十四、經十月七日第60/96/M號法令核准的《鋼筋混凝土及預應力混凝土結構規章》:
序號 | 修改表述 |
---|---|
1. | 「《防火安全規章》」改為「經第39/2022號行政法規核准的《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技術規章》 」 |
二十五、二月三日第4/97/M號法令:
序號 | 修改表述 |
---|---|
1. | 「《澳門港務局一般手續費表》」改為「《海事及水務局收費總表》」 |
二十六、六月三十日第26/97/M號法令:
序號 | 修改表述 |
---|---|
1. | 「八月二十九日第11/91/M號法律」改為「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
二十七、經八月十一日第32/97/M號法令核准的《擋土結構與土方工程規章》:
序號 | 修改表述 |
---|---|
1. | 「《結構安全及荷載規章》」改為「《屋宇結構及橋樑結構之安全及荷載規章》」 |
二十八、九月八日第36/97/M號法令:
序號 | 修改表述 |
---|---|
1. | 「《公共行政當局工作人員通則》」改為「《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
二十九、十月二十日第43/97/M號法令:
序號 | 修改表述 |
---|---|
1. | 「七月十八日第35/94/M號法令所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六十七條及第六十八條」改為「《行政程序法典》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一條」 |
2. | 「七月十八日第35/94/M號法令所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四十四條及續後條文」改為「《行政程序法典》第四十六條及續後條文」 |
三十、十月二十七日第44/97/M號法令:
序號 | 修改表述 |
---|---|
1. | 「《手續費總表》」改為「《海事及水務局收費總表》」 |
2.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國際海上人命救助公約》」改為「《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 |
3.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適用於無線電業務之《收費暨罰款總表》」改為「《無線電服務牌照費及罰款總表》」 |
三十一、十一月十日第46/97/M號法令:
序號 | 修改表述 |
---|---|
1. | 「七月十八日第38/94/M號法令第二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改為「七月十八日第38/94/M號法令第十一條」 |
三十二、十二月二十三日第58/97/M號法令:
序號 | 修改表述 |
---|---|
1. |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七十一條第八款」改為「《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七款」 |
三十三、一月二十六日第4/98/M號法令:
序號 | 修改表述 |
---|---|
1. | 「七月一日第33/96/M號法令及七月十七日第32/95/M號法令」改為「第29/2020號行政法規《特殊教育制度》及七月十七日第32/95/M號法令」 |
三十四、二月二日第5/98/M號法令:
序號 | 修改表述 |
---|---|
1. | 「五月九日第23/94/M號法令第十七條第一款b項」改為「第24/2011號行政法規《行政公職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十條第一款(四)項」 |
三十五、三月三十日第10/98/M號法令:
序號 | 修改表述 |
---|---|
1. | 「八月七日第227/95/M號訓令核准之《澳門空中航行規章》」改為「第43/2021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空中航行規章》」 |
經三月三十日第10/98/M號法令核准的附件一《航空器登記規章》:
序號 | 修改表述 |
---|---|
1. | 「《物業登記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條」改為「《物業登記法典》第一百零六條」 |
三十六、十月二十六日第47/98/M號法令:
序號 | 修改表述 |
---|---|
1. | 「十二月十八日第66/95/M號法令第四章第二節」改為「第7/2003號法律《對外貿易法》第三章第二節第一分節及第四分節」 |
三十七、二月十九日第7/99/M號法令:
序號 | 修改表述 |
---|---|
1. | 「七月十八日第35/94/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改為「《行政程序法典》」 |
三十八、三月二十二日第11/99/M號法令:
序號 | 修改表述 |
---|---|
1. | 「六月九日第24/95/M號法令核准之《消防安全規章》」改為「第39/2022號行政法規核准的《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技術規章》」 |
2. | 「十二月十八日第66/95/M號法令第四十四條」改為「第7/2003號法律《對外貿易法》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六條」 |
3. | 「經七月十八日第35/94/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行政程序法典》第七十二條」改為「《行政程序法典》第七十五條」 |
三十九、三月二十九日第14/99/M號法令:
序號 | 修改表述 |
---|---|
1.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國際海上人命救助公約》」改為「《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 |
四十、經五月三十一日第22/99/M號法令核准的《設有住院部及手術後復甦室之私人衛生單位規章》:
序號 | 修改表述 |
---|---|
1. | 「六月九日第24/95/M號法令」改為「經第39/2022號行政法規核准的《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技術規章》」 |
2. | 「六月九日第24/95/M號法令第三十九條」改為「《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技術規章》第三百二十四條至第三百三十九條」 |
3. | 「六月九日第24/95/M號法令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改為「《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技術規章》第二百八十六條至第二百九十七條」 |
四十一、七月十九日第33/99/M號法令:
序號 | 修改表述 |
---|---|
1. | 「《澳門教育制度綱要法》」改為「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
四十二、八月三日第39/99/M號法令:
序號 | 修改表述 |
---|---|
1. | 「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改為「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八十七條第一款」 |
經八月三日第39/99/M號法令核准的《民法典》
序號 | 修改表述 |
---|---|
2. | 「第一千三百三十二條第三款a項及b項」改為「第14/2017號法律《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第七條第二款(一)項及(二)項」 |
3. | 「第一千零二十二條a項及d項」改為「第一千零二十二條第一款a項及d項」 |
4. | 「第一千三百六十七條e項」改為「第14/2017號法律第五十六條第二款(五)項」 |
5. | 「第一千三百三十四條」改為「第14/2017號法律第十四條」 |
6.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內國法」改為「域內法」 |
7.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復代理權」改為「複代理權」 |
8.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輔助人」改為「幫助人」 |
9.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直至關係終止後一年」改為「直至關係終止後兩年」 |
10.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最低金額之十分之一」改為「最低金額之五分之一」 |
11.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十倍」改為「五倍」 |
12.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即已」改為「即使已」 |
13.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可撤銷之行為作出之日」改為「可爭議之行為作出之日」 |
14.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及其計算對第三人供給信用」改為「及為其對第三人供給信用」 |
15.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物保」改為「物之擔保」 |
16.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房地產稅之」改為「房屋稅之」 |
17.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物業轉移稅或繼承及贈與稅」、「轉移稅」及「物業轉移稅以及繼承及贈與稅」均改為「印花稅」 |
18.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一時抗辯」改為「延訴抗辯」 |
19.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計算而作出」及「之計算而作出」均改為「作出」 |
20.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任人或受任人」改為「委任人或受任人」 |
21.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任人成為」改為「委任人成為」 |
22.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全部或一部」改為「全部或部分」 |
23.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通道地役權」改為「通行地役權」 |
24.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第一千百五百五十條b項」改為「第一千五百五十條b項」 |
25.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將留份」改為「特留份」 |
26.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sisa ou imposto sobre as sucessões e doações」、「impostos de transmissão」及「sisa e pelo imposto sobre as sucessões e doações」均改為「imposto do selo」 |
四十三、八月三日第40/99/M號法令:
序號 | 修改表述 |
---|---|
1. | 「超過《商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三款所定金額之公司資本或超過該法典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所定人數之股東」改為「超過《商法典》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所定人數之股東」 |
2.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統一匯票本票法》」改為「《統一匯票和本票法》」 |
3.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統一支票法》」改為「《支票統一法》」 |
4.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商業登記局」改為「商業登記中」 |
經八月三日第40/99/M號法令核准的《商法典》
序號 | 修改表述 |
---|---|
5.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為民法」改為「為《民法典》」 |
6.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會計表冊」改為「會計簿冊」 |
7.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不動產買賣」改為「動產買賣」 |
8.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超過代理人」改為「超過代辦商」 |
9.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被特許經營人提供」改為「被特許經營人及其輔助人員提供」 |
10.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如特許經營人為法人」改為「如被特許經營人為法人」 |
11.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或服務不作廣告」改為「或服務不作廣告,但另有約定者除外」 |
12.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如上款所指缺陷」改為「如上條所指缺陷」 |
13.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同合」改為「合同」 |
14.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撤銷登記」改為「註銷登記」 |
15.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撤銷融資租賃物之登記」改為「註銷融資租賃物之登記」 |
16.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結晶之撤銷」改為「結晶之註銷」 |
17.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結晶撤銷」改為「結晶註銷」 |
18.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撤銷結晶」改為「註銷結晶」 |
19.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指投保人」改為「指法人或個人企業主」 |
20.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第三人之名稱」改為「另一人之名稱」 |
21.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代位取得被保證人」改為「代位取得針對被保證人」 |
22.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預備兌承人」改為「預備承兌人」 |
23. | 第七百零七條第一款a項中文文本所表述的「被特許人之價格重新取得被特許人未出售之產品」改為「被特許經營人之價格重新取得被特許經營人未出售之產品」 |
24.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registo competente」改為「conservatória competente」 |
四十四、九月二十七日第51/99/M號法令:
序號 | 修改表述 |
---|---|
1. | 「《澳門刑法典》」改為「《刑法典》」 |
2. | 「《行政程序法典》第七十二條」改為「《行政程序法典》第七十五條」 |
四十五、十月八日第55/99/M號法令核准的《民事訴訟法典》:
序號 | 修改表述 |
---|---|
1. | 「屬b項及c項之情況」改為「屬第二百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c項之情況」 |
2. | 「屬d項之情況」改為「屬第二百二十條第一款d項之情況」 |
3. | 「屬e項之情況」改為「屬第二百二十條第一款e項之情況」 |
4. | 「屬b項、d項及e項之情況者」改為「屬同條b項、d項及e項之情況者」 |
5. |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第一款a項」改為「第一千零八十二條a項」 |
6. | 「第一千二百條a項及f項」改為「第一千二百條第一款a項及f項」 |
7. | 「該條b項、c項、d項及e項」改為「該條第一款b項至e項」 |
8. | 「第一千二百條c項、e項及f項」改為「第一千二百條第一款c項、e項及f項」 |
9. | 「《民法典》第一千三百五十五條第三款」改為「第14/2017號法律《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第三十九條第三款」 |
10. | 「《民法典》第一千三百五十五條第四款」改為「第14/2017號法律第三十九條第四款及第五款」 |
11.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六個月期間」改為「六年期間」 |
四十六、十一月十五日第79/99/M號法令:
序號 | 修改表述 |
---|---|
1. | 「《海上人命安全公約》」改為「《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 |
四十七、經十一月十五日第82/99/M號法令核准的《遊艇航行規章》:
序號 | 修改表述 |
---|---|
1. | 「《國際海上避碰規則》」改為「《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 |
2. | 「則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四條第二款所規定的金額提高一倍」改為「則第五十一條所規定的金額提高一倍」 |
3.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國際衛星海事組織公約》」改為「《國際海事衛星組織公約》」 |
四十八、經十二月十三日第97/99/M號法令核准的《工業產權法律制度》:
序號 | 修改表述 |
---|---|
1. | 「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改為「第二百三十六條」 |
2. | 《澳門民事訴訟法典》」改為「《民事訴訟法典》」 |
3. | 「《澳門刑法典》」改為「《刑法典》」 |
4. | 「《澳門刑事訴訟法典》」改為「《刑事訴訟法典》」 |
5. |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第七十二條」改為「《行政程序法典》第七十五條」 |
6.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國際民用航空之公約》」改為「《國際民用航空公約》」 |
7.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巴黎公約》」改為「《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 |
8. | 第二條第一款c項及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一款b項葡文文本所表述的「Convenção de Paris」,以及第十六條第一款所表述的「Convenção da União de Paris para a Protecção da Propriedade Industrial」均改為「Convenção de Paris para a Protecção da Propriedade Industrial」 |
四十九、十二月十三日第104/99/M號法令:
序號 | 修改表述 |
---|---|
1. | 「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五條之規定」 改為「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
五十、十二月十三日第109/99/M號法令:
序號 | 修改表述 |
---|---|
1. | 「《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布魯塞爾公約》」改為「《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 |
2. | 「一九六九年《國際船舶噸位丈量公約》」改為「《1969年國際船舶噸位丈量公約》」 |
3. | 「屬第九十八條第一款所指情況」改為「屬第九十八條第二款所指情況」 |
附件四 (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所指者)
[編輯]一、法律:
序號 | 法規 |
---|---|
1. | 四月二十一日第4/97/M號法律 |
2. | 八月四日第9/97/M號法律 |
3. | 六月一日第1/98/M號法律 |
4. | 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98/M號法律 |
二、法令:
序號 | 法規 |
---|---|
5. | 一月三日第1/94/M號法令 |
6. | 一月十日第2/94/M號法令 |
7. | 一月二十四日第5/94/M號法令 |
8. | 四月六日第17/94/M號法令 |
9. | 四月十八日第19/94/M號法令 |
10. | 四月十八日第20/94/M號法令 |
11. | 七月十一日第34/94/M號法令 |
12. | 七月十八日第37/94/M號法令 |
13. | 二月二十七日第12/95/M號法令 |
14. | 六月二十六日第28/95/M號法令 |
15. | 七月三十一日第34/95/M號法令 |
16. | 八月七日第38/95/M號法令 |
17. | 一月八日第2/96/M號法令 |
18. | 一月八日第3/96/M號法令 |
19. | 二月五日第10/96/M號法令 |
20. | 二月二十二日第12/96/M號法令 |
21. | 四月十五日第19/96/M號法令 |
22. | 四月二十二日第20/96/M號法令 |
23. | 五月十三日第23/96/M號法令 |
24. | 七月一日第34/96/M號法令 |
25. | 七月八日第37/96/M號法令 |
26. | 七月十五日第39/96/M號法令 |
27. | 八月五日第43/96/M號法令 |
28. | 六月十六日第24/97/M號法令 |
29. | 十二月十五日第56/97/M號法令 |
30. | 五月十八日第21/98/M號法令 |
31. | 七月二十日第31/98/M號法令 |
32. | 八月十七日第36/98/M號法令 |
33. | 一月二十五日第3/99/M號法令 |
34. | 九月十三日第44/99/M號法令 |
35. | 十一月二十九日第96/99/M號法令 |
36. | 十二月十七日第112/99/M號法令 |
附件五 (第二十一條第二款所指者)
[編輯]序號 | 法規條文 |
---|---|
1. | 三月十三日第3/95/M號法律第十四條 |
2. | 七月二十四日第8/95/M號法律獨一條第二款 |
3. | 六月三日第2/96/M號法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 |
4. | 七月十五日第6/96/M號法律第四十七條 |
5. | 八月十二日第11/96/M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d項、第十三條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十四條 |
6. | 八月十二日第14/96/M號法律第五條 |
7. | 八月十九日第23/96/M號法律第十三條 |
8. | 七月三十日第6/97/M號法律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一條,以及第四十三條 |
9. | 八月四日第7/97/M號法律第五條至第十條、第十二條第二款、表一及表二 |
10. | 八月三日第5/98/M號法律第五章,以及組成該章的第二十五條 |
11. | 八月十七日第6/98/M號法律第二十六條 |
12. | 八月九日第2/99/M號法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 |
13. | 十二月十七日第6/99/M號法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二十一條 |
14. | 一月三十一日第8/94/M號法令第三條 |
15. | 四月十一日第18/94/M號法令第二條 |
16. | 六月十四日第29/94/M號法令第二條 |
17. | 經六月十四日第29/94/M號法令核准的《業餘無線電通訊規章》第十八‧三條及第二十一條 |
18. | 六月二十日第31/94/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二款 |
19. | 七月十八日第38/94/M號法令附表一至附表三 |
20. | 七月十八日第39/94/M號法令第六條第二款及附表一 |
21. | 七月二十五日第40/94/M號法令第八十條第一款c項及第九十三條 |
22. | 八月二十九日第46/94/M號法令第十條第二款 |
23. | 十一月七日第52/94/M號法令第二十條 |
24. | 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7/94/M號法令第三十八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五款、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第三款 |
25. | 十二月五日第60/94/M號法令第十九條 |
26. | 一月三十日第5/95/M號法令第三十六條第三款a項、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八條 |
27. | 四月三日第16/95/M號法令第九條 |
28. | 四月二十四日第19/95/M號法令第一條至第三條及附表 |
29. | 五月二十二日第21/95/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 |
30. | 五月二十九日第22/95/M號法令第四章,以及組成該章的第二十條 |
31. | 七月十日第30/95/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二款及第十七條 |
32. | 七月十七日第32/95/M號法令第六條第一款 |
33. | 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第七十五條 |
34. | 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附件《職業表—指明所屬組別》中的「稅務法庭書記」、「港務廳書記」及「警員(市政)」 |
35. | 八月二十一日第41/9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 |
36. | 八月二十八日第44/95/M號法令第三條 |
37. | 十月九日第52/95/M號法令第十八條 |
38. | 十月十六日第54/95/M號法令第二十六條 |
39. | 十一月十四日第58/95/M號法令第八條至第十一條 |
40. | 十二月四日第62/95/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 |
41. | 一月二十九日第7/96/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 |
42. | 二月五日第9/96/M號法令第五條 |
43. | 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第二條及第三條第一款 |
44. | 經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以及第三十九條 |
45. | 四月一日第16/96/M號法令第三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c項至f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六十七條第二款a項、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第八十五條、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五條及第一百零七條 |
46. | 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三條至第五條,以及第九條 |
47. | 六月三日第27/96/M號法令第三十七條 |
48. | 六月十七日第31/96/M號法令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九條 |
49. | 七月一日第32/96/M號法令第二十三條 |
50. | 八月二十六日第47/96/M號法令第三條及第五條 |
51. | 九月十六日第51/96/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六款、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三條 |
52. | 九月十六日第52/96/M號法令第三十七條 |
53. | 九月十六日第55/96/M號法令第六條 |
54. | 九月十六日第56/96/M號法令第三條及第五條 |
55. | 九月二十三日第57/96/M號法令第九條 |
56. | 九月三十日第58/96/M號法令第三十一條 |
57. | 十月七日第60/96/M號法令第三條及第五條 |
58. | 十月十四日第61/96/M號法令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及表二 |
59. | 十月十四日第62/96/M號法令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九條 |
60. | 十月十四日第63/96/M號法令第三條及第五條 |
61. | 十月十四日第64/96/M號法令第三條及第五條 |
62. | 二月三日第4/97/M號法令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 |
63. | 三月十七日第7/97/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六條 |
64. | 六月三十日第26/97/M號法令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 |
65. | 八月十一日第32/97/M號法令第三條及第五條 |
66. | 八月二十五日第35/97/M號法令第十條 |
67. | 九月八日第36/97/M號法令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 |
68. | 九月八日第37/97/M號法令第十四條 |
69. | 九月十五日第38/97/M號法令第十七條 |
70. | 九月十五日第39/97/M號法令第十七條 |
71. | 十月十三日第42/97/M號法令第三條及第五條 |
72. | 十月二十日第43/97/M號法令第六十條 |
73. | 十月二十七日第44/97/M號法令第五十一條 |
74. | 經十一月十日第45/97/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職業分類》職業編碼1110.20、1120.55、2429.05、3432.20、3441.20及5162.20 |
75. | 十一月十日第46/97/M號法令附表 |
76. | 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2/97/M號法令第二條第二款、第八條、第四章第一節,以及組成該節的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表一及表二 |
77. | 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4/97/M號法令第五十五條至第六十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及表一至表三 |
78. | 十二月九日第55/97/M號法令第六條 |
79. | 十二月二十三日第58/97/M號法令第一條第三款 |
80. | 十二月二十九日第59/97/M號法令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 |
81. | 一月二十六日第4/98/M號法令第二十三條 |
82. | 二月二日第5/98/M號法令第五條第一款、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 |
83. | 經三月三十日第10/98/M號法令核准的《航空器登記規章》第三條及第四條 |
84. | 四月二十七日第14/98/M號法令第七條 |
85. | 五月四日第15/98/M號法令第二條 |
86. | 十月十二日第46/98/M號法令第三條a項 |
87. | 十月二十六日第47/98/M號法令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六條 |
88. | 十一月三日第49/98/M號法令第二十六條 |
89. | 二月八日第6/99/M號法令第四十七條及第五十條 |
90. | 三月二十二日第11/99/M號法令第九十四條至第九十八條,以及第一百零一條 |
91. | 三月二十二日第12/99/M號法令第三十條第四款、第三十一條第四款及第五款、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第三十九條第四款、第四十條第五款及第六款、第五十九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第六十條第四款及第八十二條 |
92. | 五月三十一日第22/99/M號法令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 |
93. | 七月十二日第31/99/M號法令第六條第五款、第十條第一款f項及第二十五條 |
94. | 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五十八條、第七十條至第七十三條 |
95. | 八月三日第39/99/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a項及c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第六條第二款、第八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七條第三款a項、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第二款 |
96. | 八月三日第40/99/M號法令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款、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一款,以及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 |
97. | 九月二十七日第50/99/M號法令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 |
98. | 九月二十七日第51/99/M號法令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九條 |
99. | 十月四日第52/99/M號法令第二十條 |
100. | 十月八日第55/99/M號法令第二條第二款至第五款、第六款a項及c項,以及第三條 |
101. |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第三條 |
102. | 十月十八日第60/99/M號法令第四條第一款e項及第九條 |
103. | 十月二十五日第63/99/M號法令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二款至第五款、第七款及第八款 |
104. | 經十月二十五日第63/99/M號法令核准的《法院訴訟費用制度》第二條第一款d項及j項、第六條第一款p項、第三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六十二條c項 |
105. | 十月二十五日第65/99/M號法令第一百八十二條、一百八十五條及第一百八十六條 |
106. | 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二百二十五條 |
107. | 十一月十五日第78/99/M號法令第一條 |
108. | 十一月十五日第82/99/M號法令第三條及第四條 |
109. | 十一月二十二日第86/99/M號法令第六十條第二款至第四款、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 |
110. | 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五十一條第一款 |
111. | 十一月二十九日第91/99/M號法令第二十六條 |
112. | 十二月十三日第97/99/M號法令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六條 |
113. | 十二月十三日第100/99/M號法令第九條及第十條 |
114. | 十二月十三日第101/99/M號法令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 |
115. | 十二月十三日第108/99/M號法令第十五條 |
116. | 十二月十三日第109/99/M號法令第二百九十九條 |
117. | 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第二條、第五條第一款、第七條及第九條第三款 |
附件六 (第二十四條所指者)
[編輯]一、法令:
序號 | 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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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六月一日第25/98/M號法令 |
二、規定:
序號 | 法規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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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八月十九日第23/96/M號法律第一條第三款 |
3. | 九月八日第37/97/M號法令第三條e項及第八條 |
4. | 經十一月十日第45/97/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職業分類》職業編碼1120.25 |
5. | 經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三十三條e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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