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501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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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第425(1978)、426(1978)、427(1978)、434(1978)、444(1979)、450(1979)、459(1979)、467(1980)、474(1980)、483(1980)、488(1981)、490(1981)和498(1981)號決議,
根據第498(1981)號決議,特別是該決議中決定審查整個局勢的第10段,
研究了秘書長關於聯合國駐黎巴嫩臨時部隊的特別報告,
注意到黎巴嫩常駐代表給安全理事會主席的信,
根據秘書長的報告和黎巴嫩常駐代表的信審查了整個局勢,
注意到秘書長報告中所述:關於聯黎部隊的最高員額應予増加這一點,乃是聯合國駐黎巴嫩臨時部隊指揮官的強烈建議,也是黎巴嫩政府的希望;秘書長完全支持將聯黎部隊兵力增加一千人的建議,
1.重申其第425(1978)號決議如下:
- 「安全理事會,
- 「注意到黎巴嫩常駐代表的信和以色列常駐代表的信,
- 「聽取了黎巴嫩和以色列常駐代表的發言,
- 「嚴重關切中東局勢的惡化,及其對維持國際和平所產生的後果,
- 「深信目前的局勢有礙於在中東達成公正的和平,
- 「(1)要求嚴格尊重黎巴嫩在其國際承認的邊界以內的領土完整、主權和政治獨立;
- 「(2)要求以色列立即停止侵犯黎巴嫩領土完整的軍事行動,並立刻自所有黎巴嫩領土撤出其部隊;
- 「(3)決定按照黎巴嫩政府的要求,立即成立在安理會權力下的聯合國黎巴嫩南部臨時部隊,以求證實以色列部隊確已撤離,恢復國際和平與安全,並協助黎巴嫩政府確實恢復對該地區的有效統治,部隊由聯合國會員國提供的人員組成;
- 「(4)請秘書長於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安理會報告本決議的執行情況。」
2.決定核可秘書長在其報告第6段中的建議,立即將聯合國駐黎巴嫩臨時部隊的兵力自六千人增加至約七千人,以加強現有活動,並按照第425(1978)號決議的原則作進一步部署;
3.再次強調秘書長1978年3月19日的報告內所載並經第426(1978)號決議認可的部隊的任務規定和總的指導原則,特別是:
(a)部隊「必須能夠作為一個完整而有效率的軍事單位來執行任務」;
(b)部隊「必須享有為執行任務所必需的行動自由、通訊便利和其他便利」;
(c)部隊「除非為了自衛,不得使用武力」;
(d)「自衛包括對企圖以強制手段阻止其按照安全理事會的規定行使其職權之行為進行抵抗」;
4.促請秘書長再度努力,恢復1949年3月23日黎巴嫩與以色列的全面停戰協定,特別是及早召開混合停戰委員會會議;
5.請秘書長繼續同黎巴嫩政府及有關各方商討,務求在1982年6月10日前,提出一項關於會同黎巴嫩政府進一步推動分階段行動計劃所需條件的報告;
6.決定繼續審議本問題,並請秘書長在兩個月內就整個局勢向安全理事會提出報告。
第2332次會議以13票對0票,2票棄權(波蘭、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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