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519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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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第425(1978)、426(1978)、427(1978)、434(1978),444(1979)、450(1979)、459(1979)、467(1980)、483(1980)、488(1981)、490(1981)、498(1981)、501(1982)和511(1982)號決議,
重申其第508(1982)和509(1982)號決議以及隨後各項關於黎巴嫩局勢的決議,
懷着嚴重關切的心情研究了秘書長關於聯合國駐黎巴嫩臨時部隊的報告,並注意到報告的結論和建議以及其中所載黎巴嫩政府的願望,
銘記在安全理事會對黎巴嫩局勢各方面問題進行審查期間,有必要就地保持聯合國協助恢復和平和恢復黎巴嫩政府對黎巴嫩全境的統治的能力,
1.決定把聯合國駐黎巴嫩臨時部隊目前的任務期限臨時再延長兩個月,即至1982年10月19日為止;
2.授權聯黎部隊在該期間內繼續附帶執行第511(1982)號決議第2段交付給它的人道主義和行政方面的臨時任務;
3.要求所有有關方面考慮到秘書長關於聯黎部隊的報告第5、第8和第9段,在該部隊執行其任務時給予充分合作;
4.支持秘書長的各項努力,以期按照安全理事會各項有關決議的設想,最好地使用聯合國停戰監督組織觀察員;
5.決定在1982年10月19日以前充分地審議黎巴嫩局勢的各方面問題。
第2393次會議以13票對0票,2票棄權(波蘭、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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