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文库:写字间/存档/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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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Wikisource:写字间2010年的存档

强烈抗议!并请求封禁用户:Arilang1234[编辑]

此人已经到了无法无天的地步!在其他的维基姊妹项目我不知道,但在zh Wikisource经常发表侵权文章。就在不久之前,竟然公然修改我在废除PD-manifesto特别提删讨论页的意见(证据:12)。在维基,尊重任何一位维基人在维基讨论中的意见是一项共识。擅自删除或修改别人在讨论页中有签名的留言及评语被视为破坏行为。强烈抗议Arilang1234对我的侵犯行为,并请求封禁用户:Arilang1234。--痞子狒狒 2009年12月9日 (三) 00:55 (UTC)[回复]

封了我又如何呢?[编辑]

中国维基网站发展原因之初探 用户:痞子狒狒,请仔细读此文章,维基人注重的是什么,维基精神到底是什么.封了我又如何呢?把提出异见者都封掉,中文维基也永远是有着中国特色,永远不会成长成美国方式的维基.或许这正是你们的目标?

本次访谈结果显示,面对多种观点,中国文化倾向从中确立一个“正确”的,而将其他视为“错误”的。对于不确定事物的容忍力和多种观点的忍耐力,中国文化要低于美国文化。

中国维基网站发展原因之初探摘录.Arilang1234 2009年12月9日 (三) 10:21 (UTC)[回复]

用户:痞子狒狒说我破坏他的留言,那么什么是破坏?

破坏他人留言: 擅自删除或修改别人在讨论页中有签名的留言及评语,歪曲其意思(例如对xiaojeng留言的修改)。除了含有人身攻击或侵权的讨论留言我们需要将其删除外,请尊重任何一位维基人在维基百科讨论中的意见。


事实是,用户:痞子狒狒身为管理员,却曲解维基条例,我没有""删除或修改别人在讨论页中有签名的留言及评语,歪曲其意思""我只是在用户:痞子狒狒的意见旁边加上我的意见,何来破坏之事,以至非把我封掉不可.""请尊重任何一位维基人在维基百科讨论中的意见。""请问,用户:痞子狒狒在未讨论我的意见之前就建议把我封掉,又是凭那条维基条例?Arilang1234 2009年12月9日 (三) 13:31 (UTC)[回复]

(:)回应,真是可笑!我的意见是有完整性的,你好端端的在中间加上一段。不是修改是什么?你要发表你的意见,没有人反对。但应该在别人意见的后方进行阐述。这至少是对他人意见的起码尊重!难道这个维基人人所共知的维基行为准则你都不知道么?还是你不屑于尊重他人?!试问,我在你以上回复的段落里面中间加上一段,还是完整的意思么?另外,我什么时候“在未讨论我的意见之前就建议把我封掉”?请给出证据!难道现在这个讨论,不是讨论么?你每一次在出现问题之后,不仅不反思自己,还要狡辩;不道歉,竟然还作出了“封了我又如何呢”这样的反驳。我与Jusjih兄本着善意,在你侵权或者错误时,给你一次又一次的说明。哪一个维基人没有犯过错误和侵权过?但只要本的学习的态度,改掉错就好了。而你却依旧我行我素,变本加厉。致我们的善意于不顾。实在让人失望!--痞子狒狒 2009年12月9日 (三) 17:21 (UTC)[回复]

中国维基网站发展原因之初探 作者: 索慧君  单位: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新媒体中心 硕士 来源:中华传媒网

维基的成功还依赖其他众多原则,如 “宽容”、“妥协”、“分享”、 “共识”、“集体协作”,而这些理念面临着中国文化的挑战:对不确定状况的较高焦虑、对多种观点的较低包容、“功利性、强制性”为内在本质的集体主义。目前,在政府对国内维基网站没有特别监管措施的情况下,维基在中国面临的最大阻力,并不来自政治监管,而是来自文化传统。


用户:痞子狒狒,请不要忘记,本着美国文化之维基精神,每个用户地位是平等的.而你却依旧我行我素,变本加厉。致我们的善意于不顾。实在让人失望!乃用户:痞子狒狒对我之意见,但同词语气却有一种高高在上,父亲对儿子训斥的囗气.也许美国文化之“宽容”、“妥协”、“分享”、 “共识”、“集体协作”,而这些理念面临着中国文化的挑战 说的太对了?Arilang1234 2009年12月9日 (三) 22:21 (UTC)[回复]

建议中文维基用户看看英文维基如何讨论[编辑]

Move PD-manifesto works to Canadian Wikilivres? 用户:痞子狒狒,你也看看英文维基用户讨论之方式,到底说来,美国方式文化并非如洪水猛兽那么恐布吧?Arilang1234 2009年12月9日 (三) 22:39 (UTC)[回复]

(:)回应,不想再跟你继续这种无意义的争论了。也已经无法跟你交流。现在的问题不是中文维基文化还是英文维基文化的问题。也并不是“宽容”、“妥协”、“分享”、 “共识”、“集体协作”这些理念的问题。而重点在于你,屡次侵权;且未经我的同意,在我意见段落中间加入你的意见。不要跟我说你没有修改我的意见,也不要跟我说什么我不能宽容你。让大家看看下面我贴过来的我的意见经过你修改后“我的意见”,然后评评理。
谁可以看得出来是你的意见啊?!我的意见还是我的原意么?原本你跟我说句“Sorry”,把我的意见改回来,我也就算了。你还非要如此狡辩。实在是…我真的是无语了。还有你也不要总跟我说什么美国文化、中国文化。你崇拜、敬仰美国文化,请你申请加入美国籍,尽早移居到美国。不要再待在大陆或者台湾忍受中国文化了。大陆和台湾所存在的中华文化,我认为是世界上最最优秀的文化之一 。也不是你一句话可以否定的。最后告诉你一点,本人已经在美国生活多年。你口口声声跟我说美国文化怎么怎么样,岂不是略显可笑么?--痞子狒狒 2009年12月10日 (四) 00:43 (UTC)[回复]

仲介意见[编辑]

当时列出讨论存废的条目名称时,没有想到每份条目分段落,后来英文维基才如此作。所以痞子狒狒另外制表编号发表意见,然后我不直接修改他的制表,而是另行发表意见认为几号某条目应该如何处理。Arilang直接修改痞子狒狒的制表发表意见,缺点在于不易认出是不同用户的意见,但尚非蓄意作恶。Arilang所谓“本文为政治宣言,作者当然鼓励广泛传抄,不可能在将来发起侵权诉讼”,是指单纯转载可,但商业使用以及改作不尽然可,所以不尽然合乎这边CC-by-sa-3.0和GFDL的要求。既然Arilang有意见段落,建议下次在其段落对号发表意见,而非修改他人制表。--Jusjih 2009年12月10日 (四) 04:15 (UTC)[回复]

谢谢Jusjih的仲介意见,并希望美国文化之“宽容”、“妥协”、“分享”、 “共识”、“集体协作”,这些理念能在维基文库实现,不然的话,我们真是枉为维基人了.我提议:在英文维基都以 user (用户)相称,并没有称兄道弟之习惯,如果用户是女性,那怎么好?所以我建议以用户相称,因为大家地位均等,此意见如何?Arilang1234 2009年12月10日 (四) 15:43 (UTC)[回复]
(:)回应,谢谢Jusjih兄的意见。然,自始至终都没有看到User:Arilang1234的道歉。就像日本侵华一样,其实我们华人要得不多,仅仅一声诚恳的道歉就行了。而日本始终死皮赖脸的、无赖的拒绝认错。还要转移话题,说是为了什么自由平等的大东亚共荣。这怎么能够让人接受呢?现在User:Arilang1234就和日本人一样,至今没有向我表示歉意,也没有把他在废除PD-manifesto特别提删讨论页的意见修改单独存录下来(他的意见仍旧在我的文本意见中间)。他现在还要在这里说什么“宽容”、“妥协”、“分享”、“共识”、“集体协作”。还要在这里说用用户相称,既然你屡谈地位均等,那别人称呼什么有关你什么事?再说华人把“兄”加到人名后面,本身就是对他人的一种尊重和谦虚的态度。如果你在zh Wikinews侵权这么多次看看?我在那里发了大概10篇左右的新闻,就被莫名其妙的封禁了好几天,至今不知道是什么原因。我和Jusjih兄都是太好说话了!而且现在也不是我不宽容你,宽容是建立在你的道歉上的。从1931年9月18日日本侵华到1945年8月15日日本投降,最后日本政府没有任何的道歉。你要华人怎么“宽容”日本人?你要我怎么“宽容”你?--痞子狒狒 2009年12月10日 (四) 17:18 (UTC)[回复]

天下维基站长曾表示过,“在中国出现的维基不下几万个,但多数如实验品,最后真正坚持下来的并不多,目前不超过几十个。” 从个体层面和整个社会层面来看,维基在知识积累和分享、信息获取和管理等众多领域有极大的价值;然而,和其巨大的社会价值相比,当前维基在中国的影响力却是远远低于人们预期的:虽然越来越多的人关注维基,但是真正了解维基、使用维基的依然是小众阶级,在中国庞大的网民中,维基使用者或许还不算不上是冰山一角。

中国维基网站发展原因之初探 作者: 索慧君  单位: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新媒体中心 硕士 来源:中华传媒网

我再重复说一次,希望用户痞子狒狒能够详细看看 索慧君之文章,什么叫做真正了解维基、使用维基,并且建议用户痞子狒狒多看看英文维基 talk page,看看英文维基人如何参加讨论,如何兼容,何谓共识.我知道中华文化博大精深,但是也不必要把维基搞成中国特色吧?我知道中国善于生产冒牌货,如果把维基也弄成冒牌的,岂不成为天下大笑话?Arilang1234 2009年12月11日 (五) 00:15 (UTC)[回复]

(:)回应,算了算了。我已经彻底的无语了。无可奈何,无话可说!真正的维基人是做出来的。而像你所推崇的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新媒体中心硕士索慧君先生,像你,都只是说说而已。我无意和你讨论什么英文维基人讨论比中文维基人好或者怀,我只知道没有维基人会把自己的意见发在别人意见中间,最后还要百般狡辩;没有人会做错了事,死不道歉、还指责别人不够宽容(当然日本人除外)。我也要告诉你一点,中文维基项目是广大华语人群参与贡献并服务于广大华语人群的。而你所推崇的美国人或是其它英语人群,我想没有几个人会来到中文维基。当然,维基的基本方针是共通的。在坚持维基的基本方针的同时,保留一些自己语言特点的,并且保留语言的特有特色,我想这也是维基文化一大特点。还有,你还有你的索慧君先生说中文维基怎么怎么样,但事实是中文维基在逐年发展壮大。我们的条目越来越多,我们参与的人群也越来越多;我们的规则越来越完善,我们的质量也越来越精良。至于你,如果你非觉得在中文维基不爽,你可以移驾英文维基。这是你自由的选择!但是,如果你还在中文维基,请尊重大家的规则!请不要发表侵权文章!请发表意见的时候,在别人后面发表意见,不要在别人段落中间发表你的意见!我想以上两条在英文维基也是一样的。言尽于此,不会再做多余的讨论了。跟你这样的人,已经浪费我太多时间了!--痞子狒狒 2009年12月11日 (五) 02:08 (UTC)[回复]
用户痞子狒狒,你不高兴别人在你意见之旁添加意见,我就把我的意见除掉,但是你要知道,在英文维基大家都是这么做的,根本无所谓对错,也绝对不会因此而搞对立,什么日本中国,十分莫名其妙.Arilang1234 2009年12月11日 (五) 05:54 (UTC)[回复]
麻烦Arilang1234不要一次又一次地贴出那篇文章,维基拒绝任何形式的宣传(抱歉善意推定对你已不适用)。请自觉遵守中文维基各项目既有的方针政策,中文维基和英文维基是两个独立的项目,英文维基的方针或用户习惯,凭什么我们也要100%照搬,如果你说英文维基接受你那一套的,那么请你到那边去。还有,在正体里面,“善于”应该是“善於”,连传统中文都不认识,我劝你最好就别写。标点符号方面,我对你的提醒都说到口臭了,你还是不会写正确的句号和逗号,看来中文版这里真的很不适合你。一天到晚总说别人在打压异见人士(你?),是不是你自我敏感呢?维基不会对文章进行政治审查,文章不能收录是因为不符合允许商业使用的版权规定。阁下一天到晚在文库和语录侵权,又无故修改别人的留言,我们管理员的容忍度是有限的,你好自为之吧。--瓜皮仔Canton 2009年12月13日 (日) 11:07 (UTC)[回复]
对于Arilang1234,使得我们管理员越来越没有耐心,自我反省不足,所以象征性禁封2小时,时间到自动解封。这薄惩实在非常不得已,因为已经屡次假定善意,却用干扰性讨论回应,恕难假定善意。--Jusjih 2009年12月14日 (一) 04:49 (UTC)[回复]
谢谢Jusjih对我的象征性禁封。并且多谢对{{PD-anon-1996|19##}}之提示,之前我并不知有此 template 之应用。虽然我的回应确实是有点文不对题,但是确无恶意,请各位管理员谅解。Arilang1234 2009年12月14日 (一) 21:38 (UTC)[回复]
看看你建的分类Category:和谐社会,请问这有什么意义?以我看来,你是想利用维基各项目进行倾向性政治宣传。说了这么久,阁下还是不会写逗号,写条目时继续破坏格式无故大量空行,语录仍然大抄特抄。牛!--瓜皮仔Canton 2010年1月4日 (一) 16:46 (UTC)[回复]
Category:和谐社会已经在Wikisource:删除投票开始讨论。Arilang1234确实有太牛的行为,造成我们管理员公愤。--Jusjih 2010年1月5日 (二) 01:33 (UTC)[回复]
请问何谓倾向性政治宣传? wikisource 该收就收,不该收就删,自有明文规章,我也并无加上-言半语,何来政治宣传?
  1. 句号逗号中国古文原本就不用,乃是西方文化舶来品,又何来对错之分?
  2. 写条目时继续破坏格式无故大量空行,是我疏忽大意,往后会加倍小心。
  3. 语录仍然大抄特抄,此语似乎难于理解?语录想当然是抄来的,不抄,又何来语录?Arilang1234 2010年1月5日 (二) 07:30 (UTC)[回复]

制度决定惩罚[编辑]

我认为维基文库应该制定出一些制度,一些可以照抄英文维基文库和中文维基百科。否则,经过投票产生的封禁可以被认为是“w:多数人暴政”。--JerryofWong 2009年12月28日 (一) 12:43 (UTC)[回复]

很多中文非百科维基社群过小,所以本地方针不完全,才会酌情准用百科方针,但也要考虑各类维基性质,例如百科繁简破坏方针,这边性质上不能完全准用。最近2小时封禁Arilang1234并不是单纯的多数人暴政,而是因为多名管理员告诫无效时的最坏的打算。--Jusjih 2010年1月5日 (二) 01:33 (UTC)[回复]

《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编辑]

[1]迁入:


《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

  1. (一)关于对反革命分子必须打得稳打得准打得狠的电报(一九五一年一月十七日)
  2. (二)关于镇反部署给上海市委的电报(一九五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3. (三)关于对反革命分子判刑问题的电报(一九五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4. (四)关于转发广西镇反报告的批语和给张云逸的复电(一九五一年一月二十三日、二十四日)
  5. (五)转发华东局关于镇反应注意之点的电报的批语(一九五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李昌玉:镇反运动的总指挥毛泽东

The above five telegrams were administrative instruction telegrams written by Mao, could they be included under {{::PD-CN}}?Arilang1234 2009年12月24日 (四) 04:01 (UTC)[回复]

想请问各位用户的看法,因为Arilang1234想要一对一询问版权问题,不敢单方任意回答。若各位有任何怀疑,建议在毛泽东作者页加入外部链接,请读者自己去看,不要任意在此刊登。--Jusjih 2009年12月24日 (四) 23:30 (UTC)[回复]

(!)意见维基文库:收录方针

纪录性文件是指伴随历史或事件而产生的文件。这些文件包括法律、条约、私人信件和日记等。随著历史记录的增加,这些文件的种类也越来越多,例如电话记录、法律文书(例如判辞、口供)、军事档案等。除非原件局部毁损、遗失或不能辨认,否则纪录性文件必须完整上载。文件应该注明来源,使他人可以验证维基文库上的版本正确无误。

请问 User Jusjih 和其他管理员,如果依照此收录方针,毛泽东以上电报应为纪录性文件,不知你们看法如何?Arilang1234 2010年1月5日 (二) 22:40 (UTC)[回复]

要注意版权状况。有任何怀疑就不要强行刊登。--Jusjih 2010年1月6日 (三) 02:53 (UTC)[回复]
请User:Arilang1234注意!虽然我们的收录内容包括“法律、条约、私人信件和日记等”,但这一切的基础是建立在版权没有侵权的条件之上的。--痞子狒狒 2010年1月6日 (三) 03:12 (UTC)[回复]
(!)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我的看法:毛泽东电报是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发出电报时间为1951,毛泽东是国家领导人,内容亦是关系国家之大事,并非闲话家常,请各位管理员考虑.Arilang1234 2010年1月6日 (三) 04:37 (UTC)[回复]


请问那类文章可适合此 template?

Template:PD-PRC-bannedArilang1234 2010年1月9日 (六) 02:36 (UTC)[回复]

受美国佛罗里达州法律保护。--JerryofWong 2010年1月10日 (日) 05:26 (UTC)[回复]
谢User JerryofWong's comment.如果作者文章在中国大陆被封禁,是否就可以在文库收录?Arilang1234 2010年1月10日 (日) 08:36 (UTC)[回复]
不自动能。--Jusjih 2010年1月11日 (一) 05:37 (UTC)[回复]

黄毓民 (香港议员)[编辑]

“五区总辞,全民公决,争取2012年双普选”动议辩论发言稿

请问此文可否在此收录,或者去 wikiivres?Arilang1234 2010年1月10日 (日) 08:36 (UTC)[回复]

不支持刊登来自blog的文章,不易查证真伪。另外,今后不再鼓励去加拿大Wikilivres刊登宣言或者类似文章,而且这边用户若有质疑,能遥控提删,不必在那边登记用户名。若你能用中文OCR将中华民国法律附件附图附表的PDF法律性质内容文字化,就不会有版权争论,反而有机会重建你的维基信用。经常侵权不会有维基信用。--Jusjih 2010年1月11日 (一) 05:37 (UTC)[回复]
黄毓民︰共建香港新民主运动的里程碑 “五区总辞,全民公决,争取2012年双普选”动议辩论发言稿 LSD official website.Arilang1234 2010年1月11日 (一) 13:58 (UTC)[回复]
看了那边版权声明,这边不能刊登。--Jusjih 2010年1月12日 (二) 01:54 (UTC)[回复]

维基文库当前有99,418篇文档[编辑]

运行了updateArticleCount.php --JerryofWong 2009年12月25日 (五) 11:59 (UTC)[回复]

Twitter-Bot[编辑]

Hi everyone,

I am running a Twitter-bot which announces new texts. I'd like to add Chinese tests as well. On the main page a found a section which appears to be new texts (I don't speak Chinese and Google translate is far form perfect). What I would need from you as a community if you want me to twitter new Chinese text is a translation of the following phrase: "$boob by $author is now available on the Chinese Wikisource." $book and $author would get replaced by actual titles and authors.

I as well noticed that the format in the new texts section is very inconsistent. I found some entries that looked like [[$book]] - [[$author]] and some with only one link. It would be nice if you'd try to keep the entries as consistent as possible.

Greetings, --CK85 2010年1月13日 (三) 16:40 (UTC)[回复]

联合国秘书长就中国维和人员在海地遇难致唁电[编辑]

http://www.chinanews.com.cn/gn/news/2010/01-20/2081537.shtml 请问可否收录?如果可以,可用那个模板?Arilang1234 2010年1月23日 (六) 06:56 (UTC)[回复]

联合国网站找不到这份中文本时,恐有翻译侵权之虞,不应收录。下此询问,可以单纯用外部链接,但请勿不确定时就太快任意抄录其它网站文字。--Jusjih 2010年1月24日 (日) 02:03 (UTC)[回复]


联合国秘书长就中国维和人员在海地遇难致唁电

已用外部链接建立条目,请查看是否合适。联合国网站实在找不到这份中文原本,但是中文是联合国正式语言,此唁电原文理应是中文,应该没有翻译侵权之虞。我是担心外部网站随时任意删除,将来要寻找原文就太难了。Arilang1234 2010年1月24日 (日) 04:28 (UTC)[回复]
维基文库条目页面原则不收单纯的外部链接重定向。维基百科的可查证性方针,对这边的条目,准用之,否则大家都能任意自创条目。您的贡献内容绝不能侵犯任何著作权,是绝对方针。担心外部网站随时任意删除,不是能任意在这边刊登的借口。再来藐视版权方针,难免不再度禁封。还有你习惯不写编辑摘要的做法也极度不可取。--Jusjih 2010年1月25日 (一) 03:18 (UTC)[回复]
Sorry user Jusjih, I miss understand your comment:下此询问,可以单纯用外部链接,. My fault. Arilang1234 2010年1月25日 (一) 03:25 (UTC)[回复]
已经建立作者:潘基文折衷处理,但当然严禁乱刊版权限制作品。原始文件可查证很重要,否则任何文章都能上这边条目,必定乱糟糟。--Jusjih 2010年1月27日 (三) 03:39 (UTC)[回复]

Reminder[编辑]

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我的看法:毛泽东电报是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发出电报时间为1951,毛泽东是国家领导人,内容亦是关系国家之大事,并非闲话家常,请各位管理员考虑.Arilang1234 2010年1月6日 (三) 04:37 (UTC)[回复]

It has been a long time since 2010年1月6日 comment, would like to see a decision from you or other admins.Arilang1234 2010年1月25日 (一) 03:30 (UTC)[回复]

已经在作者:毛泽东加入外部链接。后来整理的文稿,其整理的方式,或许有版权限制。--Jusjih 2010年1月27日 (三) 03:39 (UTC)[回复]

启闭式页面[编辑]

这边提的启闭式页面,是指使用Template:HideH以及Template:HideF能启闭部份文字的页面。在此想问各位的是,进入Special:链入页面/Template:HideH所列举的条目时,有没有立刻显示启闭部份文字的现象?问此问题,是因为正当本网站,依据2008年底讨论,虽不鼓励也不禁止刊登美国公有领域,大中华地区部份公有领域,部份版权限制作品时,就需要用启闭式页面:

  1. 论动体的电动力学,{{PD-old-50-1923}},但原作地德国仍有版权限制表示新加坡也有版权限制,所以要用启闭式页面先警告新加坡用户。
  2. 香港法例/第1章,{{PD-EdictGov}},但原作地香港仍有版权限制时,要用启闭式页面先警告香港、新加坡等地用户。
  3. 皇室训令中译本何时何地何人翻译的?若不知道,也要假设香港仍有版权限制,要用启闭式页面先警告香港、新加坡等地用户。
  4. 英皇制诰中译本情节同上。

若有进入以上页面,立刻显示启闭部份文字的现象,可能要除臭虫。回顾更早版权方针讨论,仅有在能十分确定启闭式页面启闭部份文字,不会在进入页面,立刻显示启闭部份文字的现象,才能考虑将美国公有领域,但大中华地区全部有版权限制的作品这边直接用启闭式页面刊登,包括醒目的警告以及自动繁简转换。有任何怀疑,就继续“外放”美国公有领域,但大中华地区全部有版权限制的作品到元维基文库“寄存”,这边仅用模板重定向作为醒目的警告。--Jusjih 2010年1月24日 (日) 02:42 (UTC)[回复]

建议收集陈天华的诗[编辑]

刚才在维基百科上看到,陈天华逝世于1905年,逝世超过100年了,是不是可以收集其作品?--Mys 721tx 2010年1月29日 (五) 02:19 (UTC)[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著作权人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作品进入公有领域。

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因此,陈天华作品可以录入进维基文库。--痞子狒狒 2010年1月29日 (五) 03:36 (UTC)[回复]
建议有志者启动开始计划-Mys 721tx 2010年1月30日 (六) 02:22 (UTC)[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整理完成及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讨论[编辑]

今天刚刚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整理完成,逐一按年份进行合集整理。请诸兄帮助校对,谢谢。^_^另外请诸兄讨论建立Wikisource: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可行性。现在大陆的法律已经基本完全,但司法解释还没有影子。因此,产生建立Wikisource: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想法。但建立Wikisource: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一大难点,最高人民法院在网络上的整理并不如台湾的整理,且非常混乱(参看:http://www.court.gov.cn/sfjs/ )。--痞子狒狒 2010年1月30日 (六) 23:22 (UTC)[回复]

311条司法解释有够刊登,但有些的,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是中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所以整理非常混乱。中共行政法规也不确定何处有完整政府整理。--Jusjih 2010年1月31日 (日) 02:10 (UTC)[回复]
已经完成初步的页面排版。包括:Wikisource: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欢迎诸兄去看看。给出修改意见。谢谢了。^_^--痞子狒狒 2010年1月31日 (日) 19:02 (UTC)[回复]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国务院工作报告[编辑]

温家宝在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 请问此文可否在此收录?
政府工作报告已经全部收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不需要再另行收录。但欢迎进行校对和更好的排版作业。另外,发表意见后请加入--~~~~,进行签名,谢谢。--痞子狒狒 2010年2月3日 (三) 16:46 (UTC)[回复]
Thanks.Arilang1234 2010年2月4日 (四) 02:26 (UTC)[回复]

香港政治[编辑]

五区议员辞职乃香港政治之一件大事:

以上文章是否可以作为政府正式行政文件收入?Arilang1234 2010年2月5日 (五) 03:43 (UTC)[回复]

香港好像只有正式通过的法律条文才属于PD? --Shizhao 2010年2月8日 (一) 02:17 (UTC)[回复]
梁国雄辞职演辞不能收。国务院港澳办发言人就香港个别社会团体发动对香港政制发展问题进行“公投”一事发表谈话,不确定,所以别强行刊登。香港官方作品不立刻在当地进入公有领域,见{{PD-EdictGov}}以及{{PD-hk}}。Shizhao兄请看Wikisource:写字间#启闭式页面就能知道本网站对香港法律使用启闭式页面,直到香港当地进入公有领域为止。是要试图保护香港等用户先看到显明警告,作品在大中华地区,部份属公有领域,部份有版权限制。--Jusjih 2010年2月8日 (一) 06:49 (UTC)[回复]
谢谢 User Jusjih comment。

(!)意见国务院港澳办发言人就香港个别社会团体发动对香港政制发展问题进行“公投”一事发表谈话可以被收入之理由:

(1) 国务院港澳办属于中央政府,此"谈话"并非家常便话,文章更被主流传媒普遍转载,被视为乃中央官方反应,属于"政府宣言"之类。
(2) 议题乃香港“公投”,是香港政治上一件大事,影响深远。 Arilang1234 2010年2月8日 (一) 22:41 (UTC)[回复]

谭作人案判决书[编辑]

谭作人案判决书 是否政府行政文件?Arilang1234 2010年2月10日 (三) 09:49 (UTC)[回复]

理论上可以用{{PD-CN}}进行录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判决书。但是您的这个版本有两个问题:一、中国政府(包括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都应该用简体中文进行录入。二、您这个判决书版本来自非官方的网站,因此并不能确定媒体是否做过新闻修改,也不能保证完整性。所以,最好去这个判决书发布单位的官方网站,查找正式的版本。--痞子狒狒 2010年2月10日 (三) 20:06 (UTC)[回复]
是的。中共判决书有司法性质,可以用{{PD-CN}}进行录入,但建议从.gov.cn找简体正文。--Jusjih 2010年2月11日 (四) 03:38 (UTC)[回复]
可是这份特殊,中共是不会在自己的网站上登载的。--JerryofWong 2010年2月11日 (四) 07:28 (UTC)[回复]
建议暂用目前 mingpao.com 版本先收录,等日后找到 .gov.cn 简体正文版本再行对换如何?Arilang1234 2010年2月11日 (四) 21:59 (UTC)[回复]
除非改朝换代,或者出现叶佩琴这样的明君,否则不可能找到 .gov.cn 简体正文版本。--JerryofWong 2010年2月12日 (五) 10:37 (UTC)[回复]
到底是否存在“谭作人案判决书”,小心“伪作”,#联合国秘书长就中国维和人员在海地遇难致唁电也一样,就是文献要可供查证。--Jusjih 2010年2月13日 (六) 03:50 (UTC)[回复]
User Jusjih 建议"小心伪作"是对的,但也请考虑此案在中共法院判决史上之重要性,因为是以六四入罪.顺祝各位虎年一切顺利.Arilang1234 2010年2月13日 (六) 06:49 (UTC)[回复]
参考一个简体的来源:http://www.chinagfw.org/2010/02/blog-post_09.html --Liangent (留言) 2010年2月19日 (五) 05:07 (UTC)[回复]

谭作人案判决书[编辑]

网上谭作人案判决书伪作之可能性太小,请管理员做个决定.简体来源:http://www.chinagfw.org/2010/02/blog-post_09.html 应该是真的。Arilang1234 2010年2月20日 (六) 22:37 (UTC)[回复]

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起诉意见书兴公刑诉字(2010)第25号[编辑]

http://xuzhiyong.fyfz.cn/art/579367.htm OK?

Sorry,已有收录.Arilang1234 2010年2月14日 (日) 03:04 (UTC)[回复]

刚才看到论动体的电动力学,我们可能需要把这些(不知道还有没有)GFDL授权的内容加上cc-by-sa的模板。见meta:LU--Liangent (留言) 2010年2月18日 (四) 12:15 (UTC)[回复]

字下加点的模板[编辑]

请问有没有模板可以在字下加点,如w:著重号那样的呢?--Fedb 2010年2月26日 (五) 21:46 (UTC)[回复]

除了上载图像文件,目前想不到可以。--Jusjih 2010年3月7日 (日) 02:38 (UTC)[回复]
我想这样:着̣重̣号̣ 在语义上是没问题的,但不知有没有软件能正确显示--Liangent (留言) 2010年3月7日 (日) 03:55 (UTC)[回复]

高宗武皇后[编辑]

应该是高宗武皇后吧?但有很多页面要修正链接。--Jusjih 2010年3月13日 (六) 05:15 (UTC)[回复]

请Jusjih兄指出具体休要修改的地方,我将协助修改。^_^--痞子狒狒 2010年3月14日 (日) 15:33 (UTC)[回复]
Special:链入页面/作者:高宗武皇后尚有大量链接要改。--Jusjih 2010年3月18日 (四) 03:03 (UTC)[回复]
突然想到,古人的名称到底应该录入繁体?还是简体?现在好多好像都不规范。--痞子狒狒 2010年3月18日 (四) 12:50 (UTC)[回复]

User:JerryofWong涉嫌宣传他的政治观点[编辑]

如题。在Talk:2009年美国的人权纪录,User:JerryofWong声称“我还没怎么看过贵国报告引用参考来源,你们的论文也是抄的吧”、“这样的无理段落还有很多…”等。User:JerryofWong攻击大陆论文是抄的,还涉嫌宣传他的政治观点。我录入2009年美国的人权纪录,纯属追求客观存在的政府发布的文件。如您有任何的不满意,还请您写信给相关的政府部门,提出您的抗议。但需要注意的是,维基文库不是宣传您政治观点的地方。且,您的言论中:“你们的论文也是抄的吧”中的“你们”是指谁?实在让人容易产生误会!因此,在这里提请(×)删除User:JerryofWong在Talk:2009年美国的人权纪录中的言论。请各位讨论,并请其他管理员给出意见。谢谢。^_^--痞子狒狒 2010年3月14日 (日) 16:01 (UTC)[回复]

意见 (1)同意User:Peter2006son之说法,维基文库只管收录文章,致于批评文章是否荒谬,是否正确,并非user之份内工作。

(2)不同意的是,User:Peter2006son说:"宣传您的政治观点的别有用心",真是多馀的.User:JerryofWong和每个user都有自由的,和不同的政治观点和立场,为何有一部份user喜欢把维基文库/维基百科当成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忘记了维基自由开放合作寻求共识的宗旨?

(3)User:Peter2006son说:"在这里提请(×)删除User:JerryofWong在Talk:2009年美国的人权纪录中的言论",不必要多此一举?根据我在英文维基百科之经验,talk page 上之言论是不允许删除的'以上意见供各位users参考。Arilang1234 2010年3月15日 (一) 22:06 (UTC)[回复]

显然,我是先引用,之后说“贵国”再说“你们的论文也是抄的吧”,之后的内容也可判断“你们”为“贵国”。所以有语文、逻辑的人只要仔细阅读就可以看出,“你们”指“贵国”。“这样的无理段落还有很多”我认为不属于政治观点,而是因为已经找到了很多无理段落,很可能有更多无理段落。如果一定让我全部列出,你的“等”字也应该是“涉嫌宣传他的政治观点”吧。--JerryofWong 2010年3月16日 (二) 14:07 (UTC)[回复]
再说一次,user 之份内工作,并非在于挑剔维基文库所收录文章之好坏,不然的话,那么多的文章,怎么搞?Arilang1234 2010年3月17日 (三) 14:01 (UTC)[回复]
  1. 有这样一个故事,一个小男孩在海边看到海浪冲上岸的鱼,把它们送回海里。一个人问:“这么多鱼,你送多久也捡不完呀。你为什么还在捡?谁在乎呢?”小男孩说:“这条小鱼在乎。”
  2. 好坏虽然不能鉴别出(也不能鉴别),但我认为这明显的错误应该指出。
好。“你们”=“贵国”。“贵国”=?“贵国”=中国?“贵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也就是说:“中国”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论文也是抄的”。是不是这个逻辑?这么明显的攻击言论?User:JerryofWong还振振有词?等待其他管理员的答复。另,声明:本人以上言论,不是以管理员身份发表;而是以一个普通录入者的身份进行辩驳的。--痞子狒狒 2010年3月17日 (三) 18:52 (UTC)[回复]
建议google:中国论文抄袭。我的逻辑如下:

∵这个论文的参考文献有几处明显的错误
∵这个论文是正式的
∵国新办人员一定学历高,并代表中国较高的水平
∵学历高的人写过论文
∵过论文要用参考文献
∵写参考文献熟练的人不会犯这么多错误
∴他们写过的论文有可能不是认真写的
∴他们的论文有可能是抄袭的
--JerryofWong 2010年3月20日 (六) 12:01 (UTC)[回复]


再次对User:JerryofWong说,wikisource所收录文章太多,什么错误都有,如果都拿耒评论,岂不扯淡?是非对错,与我们有何关系?Arilang1234 2010年3月20日 (六) 22:47 (UTC)[回复]
要不要投票考虑将w:Wikipedia:讨论页指导方针,包括“条目讨论页不应该被用户利用成为发布个人主观意见的平台”,定成本网站方针?基于此次争议,现在提议去投票。--Jusjih 2010年3月21日 (日) 01:43 (UTC)[回复]
就算通过也不能删除全部内容。--JerryofWong 2010年3月25日 (四) 13:35 (UTC)[回复]

蒋中正的因公作品[编辑]

作者:蒋中正页面里因公作品只有两条额,希望各位维基人有时间整理-Mys 721tx 2010年3月18日 (四) 02:22 (UTC)[回复]

那页面曾经有侵权的作品列表,2009年12月5日已经删除。将来还要清理因私作品,会准备比照Wikisource:侵犯版权/2009年11月-废除PD-manifesto特别提删讨论页开始特别专案侵权提删。--Jusjih 2010年3月19日 (五) 01:47 (UTC)[回复]
请去Wikisource:侵犯版权/2010年4月-蒋中正作品特别提删讨论页,讨论许多蒋中正作品的存废。--Jusjih 2010年4月13日 (二) 03:48 (UTC)[回复]

请大家提高警惕,注意广告和宣传![编辑]

近期越来越多的人,利用维基文库发广告、进行宣传。仅昨天一天,我就删除了6条宣传条目。其中一条,是上个月录入的。因此,希望您如果有看到通过维基文库发广告、进行宣传的条目,请及时在这里通知我,或者联系其他管理员。以便及时得到处理,谢谢。^_^--痞子狒狒 2010年3月18日 (四) 19:27 (UTC)[回复]

Wikimania Scholarships[编辑]

The call for applications for Wikimania Scholarships to attend Wikimania 2010 in Gdansk, Poland (July 9-11) is now open. The Wikimedia Foundation offers Scholarships to pay for selected individuals' round trip travel, accommodations, and registration at the conference. To apply, visit the Wikimania 2010 scholarships information page, click the secure link available there, and fill out the form to apply. For additional information, please visit the Scholarships information and FAQ pages:

Yours very truly, Cary Bass
Volunteer Coordinator
Wikimedia Foundation

“资本论第一卷”可能涉嫌侵权[编辑]

资本论第一卷似乎复制自他处,并不是作者亲自翻译的,且格式未维基化,建议删除。Forgetmyself 2010年4月9日 (五) 05:51 (UTC)[回复]

标题转换[编辑]

中文系维基计划的繁简体标题转换功能出现异常,请到中文维基百科互助客栈了解详情及参与讨论。-HW 2010年4月10日 (六) 23:22 (UTC)[回复]

司法院解释大量移动更名[编辑]

亲自建立大量中国大理院解释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Wikisource:中华民国司法院大法官解释条目时,考虑“大理院统字第xxxx号解释”、“最高法院解字第xxx号解释”、“司法院院字第xxxx号解释”都命名准确,但当时寻求简短命名的“院解字第xxxx号”、“释字第xxx号”不但与前三者命名风格不一致,而且w:司法院大法官#大法官解释表示大法官解释,正式引用应以“司法院释字第O号解释”为之,所以正在将“院解字第xxxx号”改成“司法院院解字第xxxx号解释”,将来“释字第xxx号”也要改成“司法院释字第xxx号解释”,但都保留重定向。中华民国司法院大法官解释在此也先以释字第1号试行改版,将不是直接正文的解释字号、解释日期、解释争点、资料来源、相关法条放入{{Header}}。若没有显著反对,就准备改版。--Jusjih 2010年5月1日 (六) 02:37 (UTC)[回复]

Wikimania 2010[编辑]

English: Wikimania 2010, this year's global event devoted to Wikimedia projects around the globe, is accepting submissions for presentations, workshops, panels, and tutorials related to the Wikimedia projects or free content topics in general. The conference will be held from July 9-11, 2010 in Gdansk, Poland. For more information, check the official Call for Participation. Az1568 2010年5月3日 (一) 19:34 (UTC)[回复]

文章标题写错了怎么办?[编辑]

由于我的疏忽,创建了娜拉走后怎样(后字没有转换为繁体字) 。--Ljq513 2010年5月12日 (三) 16:21 (UTC)[回复]

请去Special:移动页面/娜拉走后怎样移动更名。有用户名时,“移动”的功能就是页面更名。--Jusjih 2010年5月13日 (四) 02:48 (UTC)[回复]

遇到了问题:该名字的页面已经存在,或者您选择的名字无效。请再选一个名字。--Ljq513 2010年5月13日 (四) 10:18 (UTC) 某作者的作品是否有规定要在前面加“作者:”,如:作者:陈天华。在移动陈天华时仍然遇到上面的问题。--Ljq513 2010年5月29日 (六) 13:53 (UTC)[回复]

您已经两度建立新页面,改成重定向即可。--Jusjih 2010年6月1日 (二) 01:51 (UTC)[回复]
谢谢。我会注意文章的名称。--Ljq513 2010年6月6日 (日) 14:37 (UTC)[回复]

请问大陆的国家标准是否属于公有领域?[编辑]

如题,请问这些标准是否属于法律法规文件?--Mys 721tx 2010年5月13日 (四) 04:11 (UTC)[回复]

我记得强制性的无版权,非强制的有版权。--JerryofWong 2010年5月23日 (日) 15:43 (UTC)[回复]
是的,权司1999第50号就是如此表示。--Jusjih 2010年5月23日 (日) 18:29 (UTC)[回复]
那么可以考虑在文库里导入一些强制性标准了-Mys721tx(talk) 2010年5月26日 (三) 19:47 (UTC)[回复]
标点符号用法GB/T 15834-1995是推荐性的国家标准,按照上面所说似乎不应收录。另外,此类文章的标题前是否应该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Ljq513 2010年6月6日 (日) 14:37 (UTC)[回复]
标点符号用法已经报告Wikisource:侵犯版权讨论。此类文章的标题前是否应该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我是外行人,不便回答,请自行找更知情者询问如何正式称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Jusjih 2010年6月14日 (一) 02:50 (UTC)[回复]
强制性国家标准虽然可能等效于法律法规的著作权,但是国家标准的出版权似乎是专有的--Shizhao 2010年7月28日 (三) 08:33 (UTC)[回复]
那出版权是依据何法律法规的呢?有何影响?--Jusjih 2010年7月29日 (四) 03:30 (UTC)[回复]

:《版权周刊》从该期开始连续6期连载讨论中国强制性标准的著作权问题。基本要点是,强制性标准不受著作权保护,但是强制性标准中的推荐性标准的条文可能受到著作权保护(关于此点似乎很有争议)。此外,中国的国家标准的出版有专门的出版社,并且标准制定部门授权其享有独家的专有出版经营权。这个专有的出版权不属于著作权。也就是说,从著作权角度来看,强制性国家标准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出版则受到其他法律的保护。对于维基文库而言,需要确认的是网上发表是否在这种专有出版权内,如果在的话,维基文库则可能不能发表这些标准。但是从cc-by-sa以及自由内容的角度看,允许改作、商业使用和自由分发是必不可少的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专有出版经营权则对自由分发造成了限制,因此维基文库可能不能发表这些标准,否则的话,现行的中国法律规定将和维基文库的cc-by-s的授权条款冲突--Shizhao 2010年10月22日 (五) 03:28 (UTC)[回复]

申请导入权限[编辑]

以前的三个月权限已经过期,我想导入《全唐文》的集合页面,请授予。--JerryofWong 2010年5月23日 (日) 15:43 (UTC)[回复]

 支持 (support import right)。--Jusjih 2010年6月16日 (三) 02:22 (UTC)[回复]
元维基监管员已经批准3个月,2010年10月4日期满。--Jusjih 2010年7月4日 (日) 03:03 (UTC)[回复]

关于中国国家标准[编辑]

中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中有一些会注明部分条文为推荐性而非强制性的,请问这些强制性标准中的推荐性条文是否有版权?如果有的话,那这些标准是否不能被收入到维基文库中?还是在去除了推荐性条文的部分后可以收录?--Stevenliuyi 2010年6月12日 (六) 17:33 (UTC)[回复]

严格的说,即使是原则没有著作权限制的官方作品,还是可能合理使用或者版权许可使用他人有著作权限制的作品。您的顾虑,权司1999第50号仅有说:“强制性标准是具有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推荐性标准不属于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这没有解释强制性标准中的推荐性条文是否有版权。考虑避免版权妄想狂的论文,您向维基文库刊登强制性国家标准,即使有一些会注明部分条文为推荐性,也会假定您是善意的。去除了推荐性条文的部分后,大概不成篇章,就像有些维基共享资源的图像,是commons:Commons:Freedom of panorama,例如commons:Template:FoP-China。即使将来有版权疑义,还是可以移交加拿大Wikilivres:代收,不必彻底删除。--Jusjih 2010年6月13日 (日) 02:28 (UTC)[回复]
感谢阁下详尽的解答。--Stevenliuyi 2010年6月13日 (日) 08:14 (UTC)[回复]
强制性标准中的推荐性条文是否有版权,疑义可能性预定极低。强制性国家标准若有图片,则要个别认定,原则上,应该去维基共享资源以commons:Template:PD-PRC-exempt上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然而,当你热爱强制性国家标准时,请在上载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图像时,分别使用commons:Template:PD-PRC-Road Traffic Signs以及commons:Template:PD-PRC-Road Traffic Markings,因为GB 5768至少有数百张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图像。--Jusjih 2010年6月14日 (一) 02:42 (UTC)[回复]

文库的字太大了[编辑]

刚才在这里看东西,觉得不方便。Liangent (留言) 2010年6月16日 (三) 03:17 (UTC)[回复]

  1. 你在看哪篇?
  2. 你的显示器多大?--JerryofWong 2010年6月16日 (三) 04:34 (UTC)[回复]
算了,我自己在user:liangent/vector.css修了--Liangent (留言) 2010年6月16日 (三) 06:57 (UTC)[回复]

建立Wikisource:更改用户名页面的可行性讨论[编辑]

根据会员Sinai提议,提请讨论参考维基百科更改用户名页面建立维基文库这边的Wikisource:更改用户名页面。请各位集思广益,进行讨论。谢谢。^_^--痞子狒狒 2010年6月24日 (四) 01:39 (UTC)[回复]

本网站自从脱离多语言元维基文库以来,行政员在那边投票,仅有我自己以及刚上任时,亲自任用的Vipuser。更改用户名几乎都是在我们俩的用户对话页面提出的。建立维基文库这边的Wikisource:更改用户名页面,没有不可行的问题,但Vipuser不常来时,大概又是我亲自受理更名吧。--Jusjih 2010年6月24日 (四) 03:08 (UTC)[回复]

请问:这里的“文章”是以什么来算的?[编辑]

如题,谢谢 Ptried 2010年6月25日 (五) 10:51 (UTC)[回复]

依据Special:统计信息,所有页面减去对话页面、重新定向等的差数。--Jusjih 2010年6月28日 (一) 02:41 (UTC)[回复]

首页国共法律文献排序[编辑]

因应Wikisource_talk:首页大陆用户争吵,要不要每半年轮替国共法律文献排序?考虑国共的各自国庆日,建议每年4月5日清明至10月5日先列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半年先列出中华民国,双方更平等,如何?--Jusjih 2010年6月28日 (一) 02:41 (UTC)[回复]

没有必要。现有的中华民国所以中华民国在先。--JerryofWong 2010年7月6日 (二) 06:53 (UTC)[回复]
谢谢你以先有中华民国所以中华民国在先的观点,所以没有必要就是不支持也不反对,但因为曾经有大陆IP用户争吵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才是合法中国,才会想出半年轮替的提议。--Jusjih 2010年7月7日 (三) 02:54 (UTC)[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也承认1912-1949年的中华民国,中华民国还是在前面,所以维基文库首页上的中华民国也要在前面。--JerryofWong 2010年7月9日 (五) 13:22 (UTC)[回复]
既然如此也没有其它意见,目前就取消首页每半年轮替国共法律文献排序计划。--Jusjih 2010年7月28日 (三) 03:37 (UTC)[回复]

刚才遇到一个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09年,于是里面的[[../1986年]]链接不上。Liangent (留言) 2010年7月13日 (二) 13:58 (UTC)[回复]

[[../1986年]]是相对链接。很多大陆用户想要修订过的中共法律首页自动显示最新版。遇到类似问题时,相对链接改成绝对链接就可以了。也请看Wikisource:投票#国共法律法规不同年版命名。--Jusjih 2010年7月18日 (日) 02:45 (UTC)[回复]
我修理了一些,但没有使用绝对链接,而是使用了parserfunction,写成[[{{#titleparts:{{FULLPAGENAME}}|1}}/1986年]]。这样两边都能用。但不知道会不会给以后修改的人带来麻烦(看不懂)。Liangent (留言) 2010年7月26日 (一) 06:02 (UTC)[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2009年)”最终应该还是比“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09年”命名更合逻辑。看过Template:Header的编辑,新功能基本可行。就算法律法规重新命名,许多用子页面妥档的文献,还是能因为新功能受益。--Jusjih 2010年7月27日 (二) 03:08 (UTC)[回复]
忽然想起好像{{BASEPAGENAME}}就行……Liangent (留言) 2010年7月28日 (三) 16:12 (UTC)[回复]

加拿大Wikilivres公开宣言以及募捐需求[编辑]

加拿大Wikilivres的“公开”宣言刊登,恐有泛滥之嫌。再者,询问那边总站长,每又要缴交75美元,但若交通量大增,费用会增加。因此,在此建议比照w:zh:Wikipedia:合理使用依据指引,开始要求加拿大Wikilivres的中文“公开”宣言也必须有加拿大版权法的合理使用依据,违者删除

  1. 用户刊登可能有版权的“公开”宣言时,贡献者必须解释为何作品合乎加拿大版权法第32.2条合理使用条款。
  2. 不合乎前项规定者,将在通知贡献者48小时以后删除,但本方针实施以前既有者,7日以后删除。

因为加拿大Wikilivres中文段落除了我自己像是“段长”以外,少有中文用户,所以那边其他管理员不懂中文时,我们需要行使“治外法权”,但不是干涉非中文文章。Arilang1234经常刊登“公开”宣言,但有些根本不合。然而这次加拿大Wikilivres方针提议绝对是对事不对人。捐款给加拿大Wikilivres绝对是自愿的,但那边总站长若不易负担经费,就可能要限制中文“公开”宣言数量,例如不得超过英文法文宣言总和。--Jusjih 2010年7月18日 (日) 03:13 (UTC)[回复]

若中文用户都不愿资助加拿大Wikilivres,恐怕下月起要无期停收中文“公开”宣言,即使数量不超过英文法文宣言总和。--Jusjih 2010年7月25日 (日) 21:56 (UTC)[回复]


中文圣经(文理和合本)中发现两个错字[编辑]

1)在约翰福音18章18节,有这样一句话:“众仆与隶、因寒炽岸、立而向火、彼得亦偕之向火、”。“岸”应该是“炭”。 2)在约翰福音19章24节,有一句话:“斗观谁得”。怀疑“斗”有误,正确之字应该是“阄”。

请相关人员改正。谢谢。--悯恒 2010年7月27日 (二) 02:42 (UTC)[回复]

错字已改,谢谢指正。--Fedb 2010年7月31日 (六) 01:36 (UTC)[回复]

大量页面链入Wikisource:作者/的作者页面,Template:Author未指定firstletter参数,所以在那边写临时公告。请协助修正,才不会有大量错误。谢谢。--Jusjih 2010年8月1日 (日) 03:32 (UTC)[回复]

关于以下作品是否可放入维基文库[编辑]

  1. 《全球通史》(A Global History:From Prehistory to the 21st Century)是加拿大历史学家L·S·斯塔夫里阿诺斯的历史着作,初版发行于1970年,1999年推出最后一版,即第7版,是很多学校的历史教材。
  2. 《高卢战记》(Commentarii de Bello Gallico)与凯撒描述自己从前58年到前50年担任高卢行省省长时遭遇到种种事件的随记。
  3. 《内战记》(De Bello Civilli),凯撒在罗马内战后所做的关于在意大利和希腊的军事行动的带有辩护性质的拉丁文文学作品。
  4. 《中世纪的知识分子》专长于中世纪史的法国历史学者雅克·勒高夫(Jacques Le Goff)作品。
--Wasami007 2010年8月4日 (三) 05:47 (UTC)[回复]
全球通史应该不行。其他三者要先注意何时何地何人所作,然后才能收录中文翻译。他人的中文翻译也要注意何时何地何人所译。--Jusjih 2010年8月24日 (二) 01:36 (UTC)[回复]

改名提议[编辑]

b:Wikibooks:互助客栈有提议这边应该考虑改成《维基文馆》。--Jusjih 2010年8月24日 (二) 01:36 (UTC)[回复]

是名乃由在下提出,容下解释︰《维基文库》建议易名《维基文馆》。“库”与“馆”︰库,储物之所。馆,华丽房舍。一般而言,除仓管者外,其馀人士未会久留于“库”。然而,实情并非如斯,除储物之用,尚供人细味古籍。用户于《维基文库》逗留时间较长,称之为库,仅特显其储文之用。称之为馆,则教人多多少少联想到“图书馆”之类,地方大而供人自由览阅所取。又,令人知悉此地乃庄严之所,好歹所展、所藏均为先贤之作,理应如此。未知诸位意下如何?--J.Wong 2010年8月28日 (六) 05:50 (UTC)[回复]

Is the above article qualify for Wikisource?Arilang1234 2010年9月6日 (一) 07:23 (UTC)[回复]

若能查证此文存在性,能以{{tl}PD-PRC-exempt}}作为司法行政文件收录。Jusjih 2010年9月8日 (三) 03:04 (UTC)[回复]
(&)建议上传此文件的原始扫描版本到维基共享。苹果派.留言 2010年10月22日 (五) 00:57 (UTC)[回复]

关于Special:Import启用transwiki的建议[编辑]

建议Special:Import启用transwiki,直接从中文维基百科迁移要转移到维基文库的内容,而不用经过导出再导入的繁琐过程,而且也避免了可能对导出做出不适当修改后再导入的问题出现。目前已经提交到bugzilla:25181,希望社群能够同意这一请求--Shizhao 2010年9月25日 (六) 07:25 (UTC)[回复]

目前transwiki只能从meta和commons导入,现在的请求是增加从中文维基百科导入的选项。另外,对于从其他计划导入的页面,是否应该用专门的transwiki名字空间?在导入后进一步审查是否符合维基文库的要求再移动/合并到相应的页面?--Shizhao 2010年9月25日 (六) 07:30 (UTC)[回复]
当然 支持启用transwiki,直接从中文维基百科迁移要转移到维基文库的内容。从中文维基百科导入的页面,进一步审查是否符合维基文库的要求之前,用专门的transwiki名字空间,便于审查。审查合格以后,这边的性质大概就不必用专门的transwiki名字空间,再移动/合并到相应的页面。--Jusjih 2010年9月26日 (日) 01:35 (UTC)[回复]
m:Help:Transwiki这个文档明显是已经与现在脱节了--Shizhao 2010年9月26日 (日) 14:51 (UTC)[回复]
写了一个wikisource:Transwiki--Shizhao 2010年9月26日 (日) 15:26 (UTC)[回复]
同意启用。--J.Wong 2010年10月2日 (六) 04:08 (UTC)[回复]
(!)意见:这是否还允许方便地导入新建页面(比如古诗)?--JerryofWong 2010年10月14日 (四) 14:13 (UTC)[回复]

最近收到一份来函请求“夺取”仅有一次贡献但早就遗弃的用户名,但这边尚无自治方针开放或者禁止此类帐户易手时,请讨论。这次帐户易手来函,已经通知早就遗弃的用户L。若该用户不反对,而大家基本也不反对新方针允许有条件“夺取”仅有极少数贡献但早就遗弃的用户名,就准备先将早就遗弃的用户L,先改成“L (改名)”保留一次贡献记录,再来允许“夺取”用户名L。--Jusjih 2010年10月6日 (三) 02:17 (UTC)[回复]

如果意图夺取者在本维基计划中已经有显著的贡献,而意图被夺取者贡献极少,可以考虑同意夺取之。苹果派.留言 2010年10月22日 (五) 01:08 (UTC)[回复]

既然这边没有显著反对,就以开放请求“夺取”仅有极少数贡献但早就遗弃的用户名,作为这边自治指引。--Jusjih 2010年11月11日 (四) 03:57 (UTC)[回复]

里面有大量无任何实际内容的页面,请删除--UAL55 2010年10月13日 (三) 05:57 (UTC)[回复]

请删除Special:损坏的重定向页的所有错误页面[编辑]

谢谢--UAL55 2010年10月13日 (三) 05:58 (UTC)[回复]

请问中国大陆法律在维基上的地位[编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5款: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八)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如此看来,如果承认中国大陆法律在维基上的权威,那么宣言类的文档大多数应该可以在文库中发表。如果不承认中国大陆法律在维基上的权威,那么维基共享上面的{{PD-cn}}等等模板下的摄影作品早就该删除了。这个矛盾如何解释?苹果派.留言 2010年10月17日 (日) 01:18 (UTC)[回复]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允许转载,但没有允许改作,而且美国著作权法律没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同等规定,所以宣言类的文档大多数仍然不可以在文库中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5款的合理使用不合乎CC-by-sa-3.0和GFDL,所以这边不能沿用。请您不要在此坚持刊登宣言类的文档而藐视版权方针,还不如去刊登没有版权争议的海峡两岸含澳门不含香港法律法规法例。至于维基共享上面的{{PD-cn}}等等模板下的摄影作品,要端看何时何地何人所作,与宣言类的文档不同,不尽然能相提并论。--Jusjih 2010年10月17日 (日) 03:04 (UTC)[回复]
澳门第43/99/M号法令第五条您认为许不许可单纯转载“公开”宣言?要注意在澳门,政治演说作者享有以丛书或单行本之形式出版该等言论、又或许可他人以该等形式出版该等言论之专属权,虽然非为著作权保护之标的。加拿大Wikilivres:目前经费有限,每月站长支付75美元,不能接受太多新的“公开”宣言。若您想要更多“公开”宣言,请问能否在大陆或者澳门开设免费网站,以便迁移加拿大Wikilivres中文段落?考虑政治问题,最好避免大陆,否则零八宪章必定被禁止,而澳门的著作权限制像是大中华地区最宽松的。--Jusjih 2010年10月17日 (日) 03:42 (UTC)[回复]
(:)回应遗憾本人在美国,不在澳门也。苹果派.留言 2010年10月17日 (日) 06:46 (UTC)[回复]

关于色情文学条目[编辑]

基于美国法律要求,提供色情文章的网站必须确认用户之年龄超过18岁,为了不使维基百科违反美国法律,建议在这类条目里面加入隐藏模板,用以确认用户年龄。苹果派.留言 2010年10月25日 (一) 07:04 (UTC)[回复]

请用Template:HideF以及Template:HideH将不宜全面直接显示的内容框入,以及在外部解释原因。例如论动体的电动力学作者爱因斯坦1955年逝世,两岸四地但非欧盟新加坡版权过期时,就用启闭式页面试图保护新加坡用户。--Jusjih 2010年12月1日 (三) 04:47 (UTC)[回复]
是否应该含cookie的自动记录?否则浏览不方便。--JerryofWong 2010年12月1日 (三) 10:22 (UTC)[回复]
不太懂你的意思。含cookie的自动记录是否自动开启或者闭合?--Jusjih 2010年12月2日 (四) 04:16 (UTC)[回复]
是。--JerryofWong 2011年1月25日 (二) 07:39 (UTC)[回复]

在此分类中有一些待删页面,感觉似乎已经很久没有清理了。不知道有没有管理员可以去处理一下。--祥龙 2010年11月3日 (三) 01:11 (UTC)[回复]

近代碑文的版权[编辑]

请问各位,录入近百年所著的碑文,有立碑年和作者署名,但不知作者卒年,版权当如何处理?而如果只有立碑年和团体名,作者无署名,又要如何处理?--Fedb 2010年11月26日 (五) 19:14 (UTC)[回复]

有疑虑时,建议不要任意刊登。--Jusjih 2010年12月1日 (三) 04:48 (UTC)[回复]

参看当地的著作权法处理。一般的,只有团体署名,版权保护期为:发表日期+70年。苹果派.留言 2010年12月31日 (五) 18:37 (UTC)[回复]

上传档案的名称出错[编辑]

在下上传的“少年及家事法院员额表”其档案名称(附表+少年及家事法院员额表.pdf)与预设的的档案名称(ROC99-11-19Law04597att.pdf)不同,请问该如何处理?--T0118163 2010年12月13日 (一) 05:29 (UTC)[回复]

管理员可以移动档案重新命名,但您上载的PDF没有交代来源时,不能转交维基共享资源。另外,不到20日就是民国100年时,许多法律档案准备要重新命名改用公元年,保留重定向,这我会做。--Jusjih 2010年12月13日 (一) 19:09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