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文庫:寫字間/存檔/2010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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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Wikisource:寫字間2010年的存檔

強烈抗議!並請求封禁用戶:Arilang1234[編輯]

此人已經到了無法無天的地步!在其他的維基姊妹項目我不知道,但在zh Wikisource經常發表侵權文章。就在不久之前,竟然公然修改我在廢除PD-manifesto特別提刪討論頁的意見(證據:12)。在維基,尊重任何一位維基人在維基討論中的意見是一項共識。擅自刪除或修改別人在討論頁中有簽名的留言及評語被視為破壞行為。強烈抗議Arilang1234對我的侵犯行為,並請求封禁用戶:Arilang1234。--痞子狒狒 2009年12月9日 (三) 00:55 (UTC)[回覆]

封了我又如何呢?[編輯]

中國維基網站發展原因之初探 用戶:痞子狒狒,請仔細讀此文章,維基人注重的是什麼,維基精神到底是什麼.封了我又如何呢?把提出異見者都封掉,中文維基也永遠是有着中國特色,永遠不會成長成美國方式的維基.或許這正是你們的目標?

本次訪談結果顯示,面對多種觀點,中國文化傾向從中確立一個「正確」的,而將其他視為「錯誤」的。對於不確定事物的容忍力和多種觀點的忍耐力,中國文化要低於美國文化。

中國維基網站發展原因之初探摘録.Arilang1234 2009年12月9日 (三) 10:21 (UTC)[回覆]

用戶:痞子狒狒說我破壞他的留言,那麼什麼是破壞?

破壞他人留言: 擅自刪除或修改別人在討論頁中有簽名的留言及評語,歪曲其意思(例如對xiaojeng留言的修改)。除了含有人身攻擊或侵權的討論留言我們需要將其刪除外,請尊重任何一位維基人在維基百科討論中的意見。


事實是,用戶:痞子狒狒身為管理員,卻曲解維基條例,我沒有""刪除或修改別人在討論頁中有簽名的留言及評語,歪曲其意思""我只是在用戶:痞子狒狒的意見旁邊加上我的意見,何來破壞之事,以至非把我封掉不可.""請尊重任何一位維基人在維基百科討論中的意見。""請問,用戶:痞子狒狒在未討論我的意見之前就建議把我封掉,又是憑那條維基條例?Arilang1234 2009年12月9日 (三) 13:31 (UTC)[回覆]

(:)回應,真是可笑!我的意見是有完整性的,你好端端的在中間加上一段。不是修改是什麼?你要發表你的意見,沒有人反對。但應該在別人意見的後方進行闡述。這至少是對他人意見的起碼尊重!難道這個維基人人所共知的維基行為準則你都不知道麼?還是你不屑於尊重他人?!試問,我在你以上回復的段落裡面中間加上一段,還是完整的意思麼?另外,我什麼時候「在未討論我的意見之前就建議把我封掉」?請給出證據!難道現在這個討論,不是討論麼?你每一次在出現問題之後,不僅不反思自己,還要狡辯;不道歉,竟然還作出了「封了我又如何呢」這樣的反駁。我與Jusjih兄本着善意,在你侵權或者錯誤時,給你一次又一次的說明。哪一個維基人沒有犯過錯誤和侵權過?但只要本的學習的態度,改掉錯就好了。而你卻依舊我行我素,變本加厲。致我們的善意於不顧。實在讓人失望!--痞子狒狒 2009年12月9日 (三) 17:21 (UTC)[回覆]

中國維基網站發展原因之初探 作者: 索慧君  單位:清華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新媒體中心 碩士 來源:中華傳媒網

維基的成功還依賴其他眾多原則,如 「寬容」、「妥協」、「分享」、 「共識」、「集體協作」,而這些理念面臨着中國文化的挑戰:對不確定狀況的較高焦慮、對多種觀點的較低包容、「功利性、強制性」為內在本質的集體主義。目前,在政府對國內維基網站沒有特別監管措施的情況下,維基在中國面臨的最大阻力,並不來自政治監管,而是來自文化傳統。


用戶:痞子狒狒,請不要忘記,本着美國文化之維基精神,每個用戶地位是平等的.而你卻依舊我行我素,變本加厲。致我們的善意於不顧。實在讓人失望!乃用戶:痞子狒狒對我之意見,但同詞語氣卻有一種高高在上,父親對兒子訓斥的囗氣.也許美國文化之「寬容」、「妥協」、「分享」、 「共識」、「集體協作」,而這些理念面臨着中國文化的挑戰 說的太對了?Arilang1234 2009年12月9日 (三) 22:21 (UTC)[回覆]

建議中文維基用戶看看英文維基如何討論[編輯]

Move PD-manifesto works to Canadian Wikilivres? 用戶:痞子狒狒,你也看看英文維基用戶討論之方式,到底說來,美國方式文化並非如洪水猛獸那麼恐佈吧?Arilang1234 2009年12月9日 (三) 22:39 (UTC)[回覆]

(:)回應,不想再跟你繼續這種無意義的爭論了。也已經無法跟你交流。現在的問題不是中文維基文化還是英文維基文化的問題。也並不是「寬容」、「妥協」、「分享」、 「共識」、「集體協作」這些理念的問題。而重點在於你,屢次侵權;且未經我的同意,在我意見段落中間加入你的意見。不要跟我說你沒有修改我的意見,也不要跟我說什麼我不能寬容你。讓大家看看下面我貼過來的我的意見經過你修改後「我的意見」,然後評評理。
誰可以看得出來是你的意見啊?!我的意見還是我的原意麼?原本你跟我說句「Sorry」,把我的意見改回來,我也就算了。你還非要如此狡辯。實在是…我真的是無語了。還有你也不要總跟我說什麼美國文化、中國文化。你崇拜、敬仰美國文化,請你申請加入美國籍,儘早移居到美國。不要再待在大陸或者台灣忍受中國文化了。大陸和台灣所存在的中華文化,我認為是世界上最最優秀的文化之一 。也不是你一句話可以否定的。最後告訴你一點,本人已經在美國生活多年。你口口聲聲跟我說美國文化怎麼怎麼樣,豈不是略顯可笑麼?--痞子狒狒 2009年12月10日 (四) 00:43 (UTC)[回覆]

仲介意見[編輯]

當時列出討論存廢的條目名稱時,沒有想到每份條目分段落,後來英文維基才如此作。所以痞子狒狒另外製表編號發表意見,然後我不直接修改他的製表,而是另行發表意見認爲幾號某條目應該如何處理。Arilang直接修改痞子狒狒的製表發表意見,缺點在於不易認出是不同用戶的意見,但尚非蓄意作惡。Arilang所謂「本文為政治宣言,作者當然鼓勵廣泛傳抄,不可能在將來發起侵權訴訟」,是指單純轉載可,但商業使用以及改作不盡然可,所以不盡然合乎這邊CC-by-sa-3.0和GFDL的要求。既然Arilang有意見段落,建議下次在其段落對號發表意見,而非修改他人製表。--Jusjih 2009年12月10日 (四) 04:15 (UTC)[回覆]

謝謝Jusjih的仲介意見,並希望美國文化之「寬容」、「妥協」、「分享」、 「共識」、「集體協作」,這些理念能在維基文庫實現,不然的話,我們真是枉為維基人了.我提議:在英文維基都以 user (用戶)相稱,並沒有稱兄道弟之習慣,如果用戶是女性,那怎麼好?所以我建議以用戶相稱,因為大家地位均等,此意見如何?Arilang1234 2009年12月10日 (四) 15:43 (UTC)[回覆]
(:)回應,謝謝Jusjih兄的意見。然,自始至終都沒有看到User:Arilang1234的道歉。就像日本侵華一樣,其實我們華人要得不多,僅僅一聲誠懇的道歉就行了。而日本始終死皮賴臉的、無賴的拒絕認錯。還要轉移話題,說是為了什麼自由平等的大東亞共榮。這怎麼能夠讓人接受呢?現在User:Arilang1234就和日本人一樣,至今沒有向我表示歉意,也沒有把他在廢除PD-manifesto特別提刪討論頁的意見修改單獨存錄下來(他的意見仍舊在我的文本意見中間)。他現在還要在這裡說什麼「寬容」、「妥協」、「分享」、「共識」、「集體協作」。還要在這裡說用用戶相稱,既然你屢談地位均等,那別人稱呼什麼有關你什麼事?再說華人把「兄」加到人名後面,本身就是對他人的一種尊重和謙虛的態度。如果你在zh Wikinews侵權這麼多次看看?我在那裡發了大概10篇左右的新聞,就被莫名其妙的封禁了好幾天,至今不知道是什麼原因。我和Jusjih兄都是太好說話了!而且現在也不是我不寬容你,寬容是建立在你的道歉上的。從1931年9月18日日本侵華到1945年8月15日日本投降,最後日本政府沒有任何的道歉。你要華人怎麼「寬容」日本人?你要我怎麼「寬容」你?--痞子狒狒 2009年12月10日 (四) 17:18 (UTC)[回覆]

天下維基站長曾表示過,「在中國出現的維基不下幾萬個,但多數如實驗品,最後真正堅持下來的並不多,目前不超過幾十個。」 從個體層面和整個社會層面來看,維基在知識積累和分享、信息獲取和管理等眾多領域有極大的價值;然而,和其巨大的社會價值相比,當前維基在中國的影響力卻是遠遠低於人們預期的:雖然越來越多的人關注維基,但是真正了解維基、使用維基的依然是小眾階級,在中國龐大的網民中,維基使用者或許還不算不上是冰山一角。

中國維基網站發展原因之初探 作者: 索慧君  單位:清華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新媒體中心 碩士 來源:中華傳媒網

我再重復說一次,希望用戶痞子狒狒能夠詳細看看 索慧君之文章,什麼叫做真正了解維基、使用維基,並且建議用戶痞子狒狒多看看英文維基 talk page,看看英文維基人如何參加討論,如何兼容,何謂共識.我知道中華文化博大精深,但是也不必要把維基搞成中國特色吧?我知道中國善於生産冒牌貨,如果把維基也弄成冒牌的,豈不成為天下大笑話?Arilang1234 2009年12月11日 (五) 00:15 (UTC)[回覆]

(:)回應,算了算了。我已經徹底的無語了。無可奈何,無話可說!真正的維基人是做出來的。而像你所推崇的清華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新媒體中心碩士索慧君先生,像你,都只是說說而已。我無意和你討論什麼英文維基人討論比中文維基人好或者懷,我只知道沒有維基人會把自己的意見發在別人意見中間,最後還要百般狡辯;沒有人會做錯了事,死不道歉、還指責別人不夠寬容(當然日本人除外)。我也要告訴你一點,中文維基項目是廣大華語人群參與貢獻並服務於廣大華語人群的。而你所推崇的美國人或是其它英語人群,我想沒有幾個人會來到中文維基。當然,維基的基本方針是共通的。在堅持維基的基本方針的同時,保留一些自己語言特點的,並且保留語言的特有特色,我想這也是維基文化一大特點。還有,你還有你的索慧君先生說中文維基怎麼怎麼樣,但事實是中文維基在逐年發展壯大。我們的條目越來越多,我們參與的人群也越來越多;我們的規則越來越完善,我們的質量也越來越精良。至於你,如果你非覺得在中文維基不爽,你可以移駕英文維基。這是你自由的選擇!但是,如果你還在中文維基,請尊重大家的規則!請不要發表侵權文章!請發表意見的時候,在別人後面發表意見,不要在別人段落中間發表你的意見!我想以上兩條在英文維基也是一樣的。言盡於此,不會再做多餘的討論了。跟你這樣的人,已經浪費我太多時間了!--痞子狒狒 2009年12月11日 (五) 02:08 (UTC)[回覆]
用戶痞子狒狒,你不高興別人在你意見之旁添加意見,我就把我的意見除掉,但是你要知道,在英文維基大家都是這麼做的,根本無所謂對錯,也絕對不會因此而搞對立,什麼日本中國,十分莫名其妙.Arilang1234 2009年12月11日 (五) 05:54 (UTC)[回覆]
麻煩Arilang1234不要一次又一次地貼出那篇文章,維基拒絕任何形式的宣傳(抱歉善意推定對你已不適用)。請自覺遵守中文維基各項目既有的方針政策,中文維基和英文維基是兩個獨立的項目,英文維基的方針或用戶習慣,憑什麼我們也要100%照搬,如果你說英文維基接受你那一套的,那麼請你到那邊去。還有,在正體裡面,「善于」應該是「善於」,連傳統中文都不認識,我勸你最好就別寫。標點符號方面,我對你的提醒都說到口臭了,你還是不會寫正確的句號和逗號,看來中文版這裡真的很不適合你。一天到晚總說別人在打壓異見人士(你?),是不是你自我敏感呢?維基不會對文章進行政治審查,文章不能收錄是因為不符合允許商業使用的版權規定。閣下一天到晚在文庫和語錄侵權,又無故修改別人的留言,我們管理員的容忍度是有限的,你好自為之吧。--瓜皮仔Canton 2009年12月13日 (日) 11:07 (UTC)[回覆]
對於Arilang1234,使得我們管理員越來越沒有耐心,自我反省不足,所以象徵性禁封2小時,時間到自動解封。這薄懲實在非常不得已,因為已經屢次假定善意,卻用干擾性討論回應,恕難假定善意。--Jusjih 2009年12月14日 (一) 04:49 (UTC)[回覆]
謝謝Jusjih對我的象徵性禁封。並且多謝對{{PD-anon-1996|19##}}之提示,之前我並不知有此 template 之應用。雖然我的回應確實是有點文不對題,但是確無惡意,請各位管理員諒解。Arilang1234 2009年12月14日 (一) 21:38 (UTC)[回覆]
看看你建的分類Category:和諧社會,請問這有什麼意義?以我看來,你是想利用維基各項目進行傾向性政治宣傳。說了這麼久,閣下還是不會寫逗號,寫條目時繼續破壞格式無故大量空行,語錄仍然大抄特抄。牛!--瓜皮仔Canton 2010年1月4日 (一) 16:46 (UTC)[回覆]
Category:和諧社會已經在Wikisource:刪除投票開始討論。Arilang1234確實有太牛的行爲,造成我們管理員公憤。--Jusjih 2010年1月5日 (二) 01:33 (UTC)[回覆]
請問何謂傾向性政治宣傳? wikisource 該收就收,不該收就刪,自有明文規章,我也並無加上-言半語,何來政治宣傳?
  1. 句號逗號中國古文原本就不用,乃是西方文化舶來品,又何來對錯之分?
  2. 寫條目時繼續破壞格式無故大量空行,是我疏忽大意,往後會加倍小心。
  3. 語錄仍然大抄特抄,此語似乎難於理解?語錄想當然是抄來的,不抄,又何來語錄?Arilang1234 2010年1月5日 (二) 07:30 (UTC)[回覆]

制度決定懲罰[編輯]

我認為維基文庫應該制定出一些制度,一些可以照抄英文維基文庫和中文維基百科。否則,經過投票產生的封禁可以被認為是「w:多數人暴政」。--JerryofWong 2009年12月28日 (一) 12:43 (UTC)[回覆]

很多中文非百科維基社群過小,所以本地方針不完全,才會酌情準用百科方針,但也要考慮各類維基性質,例如百科繁簡破壞方針,這邊性質上不能完全準用。最近2小時封禁Arilang1234並不是單純的多數人暴政,而是因為多名管理員告誡無效時的最壞的打算。--Jusjih 2010年1月5日 (二) 01:33 (UTC)[回覆]

《建國以來毛澤東文稿》[編輯]

[1]遷入:


《建國以來毛澤東文稿》

  1. (一)關於對反革命分子必須打得穩打得准打得狠的電報(一九五一年一月十七日)
  2. (二)關於鎮反部署給上海市委的電報(一九五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3. (三)關於對反革命分子判刑問題的電報(一九五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4. (四)關於轉發廣西鎮反報告的批語和給張雲逸的復電(一九五一年一月二十三日、二十四日)
  5. (五)轉發華東局關於鎮反應注意之點的電報的批語(一九五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李昌玉:鎮反運動的總指揮毛澤東

The above five telegrams were administrative instruction telegrams written by Mao, could they be included under {{::PD-CN}}?Arilang1234 2009年12月24日 (四) 04:01 (UTC)[回覆]

想請問各位用戶的看法,因為Arilang1234想要一對一詢問版權問題,不敢單方任意回答。若各位有任何懷疑,建議在毛澤東作者頁加入外部鏈接,請讀者自己去看,不要任意在此刊登。--Jusjih 2009年12月24日 (四) 23:30 (UTC)[回覆]

(!)意見維基文庫:收錄方針

紀錄性文件是指伴隨歷史或事件而產生的文件。這些文件包括法律、條約、私人信件和日記等。隨著歷史記錄的增加,這些文件的種類也越來越多,例如電話記錄、法律文書(例如判辭、口供)、軍事檔案等。除非原件局部毀損、遺失或不能辨認,否則紀錄性文件必須完整上載。文件應該註明來源,使他人可以驗証維基文庫上的版本正確無誤。

請問 User Jusjih 和其他管理員,如果依照此收錄方針,毛澤東以上電報應為紀錄性文件,不知你們看法如何?Arilang1234 2010年1月5日 (二) 22:40 (UTC)[回覆]

要注意版權狀況。有任何懷疑就不要強行刊登。--Jusjih 2010年1月6日 (三) 02:53 (UTC)[回覆]
請User:Arilang1234注意!雖然我們的收錄內容包括「法律、條約、私人信件和日記等」,但這一切的基礎是建立在版權沒有侵權的條件之上的。--痞子狒狒 2010年1月6日 (三) 03:12 (UTC)[回覆]
(!)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五條 本法不適用於: (一)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我的看法:毛澤東電報是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發出電報時間為1951,毛澤東是國家領導人,內容亦是關係國家之大事,並非閒話家常,請各位管理員考慮.Arilang1234 2010年1月6日 (三) 04:37 (UTC)[回覆]


請問那類文章可適合此 template?

Template:PD-PRC-bannedArilang1234 2010年1月9日 (六) 02:36 (UTC)[回覆]

受美國佛羅里達州法律保護。--JerryofWong 2010年1月10日 (日) 05:26 (UTC)[回覆]
謝User JerryofWong's comment.如果作者文章在中國大陸被封禁,是否就可以在文庫收錄?Arilang1234 2010年1月10日 (日) 08:36 (UTC)[回覆]
不自動能。--Jusjih 2010年1月11日 (一) 05:37 (UTC)[回覆]

黃毓民 (香港議員)[編輯]

「五區總辭,全民公決,爭取2012年雙普選」動議辯論發言稿

請問此文可否在此收錄,或者去 wikiivres?Arilang1234 2010年1月10日 (日) 08:36 (UTC)[回覆]

不支持刊登來自blog的文章,不易查證真僞。另外,今後不再鼓勵去加拿大Wikilivres刊登宣言或者類似文章,而且這邊用戶若有質疑,能遙控提刪,不必在那邊登記用戶名。若你能用中文OCR將中華民國法律附件附圖附表的PDF法律性質內容文字化,就不會有版權爭論,反而有機會重建你的維基信用。經常侵權不會有維基信用。--Jusjih 2010年1月11日 (一) 05:37 (UTC)[回覆]
黃毓民︰共建香港新民主運動的里程碑 「五區總辭,全民公決,爭取2012年雙普選」動議辯論發言稿 LSD official website.Arilang1234 2010年1月11日 (一) 13:58 (UTC)[回覆]
看了那邊版權聲明,這邊不能刊登。--Jusjih 2010年1月12日 (二) 01:54 (UTC)[回覆]

維基文庫當前有99,418篇文檔[編輯]

運行了updateArticleCount.php --JerryofWong 2009年12月25日 (五) 11:59 (UTC)[回覆]

Twitter-Bot[編輯]

Hi everyone,

I am running a Twitter-bot which announces new texts. I'd like to add Chinese tests as well. On the main page a found a section which appears to be new texts (I don't speak Chinese and Google translate is far form perfect). What I would need from you as a community if you want me to twitter new Chinese text is a translation of the following phrase: "$boob by $author is now available on the Chinese Wikisource." $book and $author would get replaced by actual titles and authors.

I as well noticed that the format in the new texts section is very inconsistent. I found some entries that looked like [[$book]] - [[$author]] and some with only one link. It would be nice if you'd try to keep the entries as consistent as possible.

Greetings, --CK85 2010年1月13日 (三) 16:40 (UTC)[回覆]

聯合國秘書長就中國維和人員在海地遇難致唁電[編輯]

http://www.chinanews.com.cn/gn/news/2010/01-20/2081537.shtml 請問可否收錄?如果可以,可用那個模板?Arilang1234 2010年1月23日 (六) 06:56 (UTC)[回覆]

聯合國網站找不到這份中文本時,恐有翻譯侵權之虞,不應收錄。下此詢問,可以單純用外部鏈接,但請勿不確定時就太快任意抄錄其它網站文字。--Jusjih 2010年1月24日 (日) 02:03 (UTC)[回覆]


聯合國秘書長就中國維和人員在海地遇難致唁電

已用外部鏈接建立條目,請查看是否合適。聯合國網站實在找不到這份中文原本,但是中文是聯合國正式語言,此唁電原文理應是中文,應該沒有翻譯侵權之虞。我是擔心外部網站隨時任意刪除,將來要尋找原文就太難了。Arilang1234 2010年1月24日 (日) 04:28 (UTC)[回覆]
維基文庫條目頁面原則不收單純的外部鏈接重定向。維基百科的可查證性方針,對這邊的條目,準用之,否則大家都能任意自創條目。您的貢獻內容絕不能侵犯任何著作權,是絕對方針。擔心外部網站隨時任意刪除,不是能任意在這邊刊登的藉口。再來藐視版權方針,難免不再度禁封。還有你習慣不寫編輯摘要的做法也極度不可取。--Jusjih 2010年1月25日 (一) 03:18 (UTC)[回覆]
Sorry user Jusjih, I miss understand your comment:下此詢問,可以單純用外部鏈接,. My fault. Arilang1234 2010年1月25日 (一) 03:25 (UTC)[回覆]
已經建立作者:潘基文折衷處理,但當然嚴禁亂刊版權限制作品。原始文件可查證很重要,否則任何文章都能上這邊條目,必定亂糟糟。--Jusjih 2010年1月27日 (三) 03:39 (UTC)[回覆]

Reminder[編輯]

第五條 本法不適用於: (一)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我的看法:毛澤東電報是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發出電報時間為1951,毛澤東是國家領導人,內容亦是關係國家之大事,並非閒話家常,請各位管理員考慮.Arilang1234 2010年1月6日 (三) 04:37 (UTC)[回覆]

It has been a long time since 2010年1月6日 comment, would like to see a decision from you or other admins.Arilang1234 2010年1月25日 (一) 03:30 (UTC)[回覆]

已經在作者:毛澤東加入外部鏈接。後來整理的文稿,其整理的方式,或許有版權限制。--Jusjih 2010年1月27日 (三) 03:39 (UTC)[回覆]

啓閉式頁面[編輯]

這邊提的啓閉式頁面,是指使用Template:HideH以及Template:HideF能啓閉部份文字的頁面。在此想問各位的是,進入Special:鏈入頁面/Template:HideH所列舉的條目時,有沒有立刻顯示啓閉部份文字的現象?問此問題,是因為正當本網站,依據2008年底討論,雖不鼓勵也不禁止刊登美國公有領域,大中華地區部份公有領域,部份版權限制作品時,就需要用啓閉式頁面:

  1. 論動體的電動力學,{{PD-old-50-1923}},但原作地德國仍有版權限制表示新加坡也有版權限制,所以要用啓閉式頁面先警告新加坡用戶。
  2. 香港法例/第1章,{{PD-EdictGov}},但原作地香港仍有版權限制時,要用啓閉式頁面先警告香港、新加坡等地用戶。
  3. 皇室訓令中譯本何時何地何人翻譯的?若不知道,也要假設香港仍有版權限制,要用啓閉式頁面先警告香港、新加坡等地用戶。
  4. 英皇制誥中譯本情節同上。

若有進入以上頁面,立刻顯示啓閉部份文字的現象,可能要除臭蟲。回顧更早版權方針討論,僅有在能十分確定啓閉式頁面啓閉部份文字,不會在進入頁面,立刻顯示啓閉部份文字的現象,才能考慮將美國公有領域,但大中華地區全部有版權限制的作品這邊直接用啓閉式頁面刊登,包括醒目的警告以及自動繁簡轉換。有任何懷疑,就繼續「外放」美國公有領域,但大中華地區全部有版權限制的作品到元維基文庫「寄存」,這邊僅用模板重定向作爲醒目的警告。--Jusjih 2010年1月24日 (日) 02:42 (UTC)[回覆]

建議收集陳天華的詩[編輯]

剛才在維基百科上看到,陳天華逝世於1905年,逝世超過100年了,是不是可以收集其作品?--Mys 721tx 2010年1月29日 (五) 02:19 (UTC)[回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著作權人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作品進入公有領域。

第二十一條 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因此,陳天華作品可以錄入進維基文庫。--痞子狒狒 2010年1月29日 (五) 03:36 (UTC)[回覆]
建議有志者啟動開始計劃-Mys 721tx 2010年1月30日 (六) 02:22 (UTC)[回覆]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整理完成及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討論[編輯]

今天剛剛把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整理完成,逐一按年份進行合集整理。請諸兄幫助校對,謝謝。^_^另外請諸兄討論建立Wikisource: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可行性。現在大陸的法律已經基本完全,但司法解釋還沒有影子。因此,產生建立Wikisource: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想法。但建立Wikisource: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有一大難點,最高人民法院在網絡上的整理並不如台灣的整理,且非常混亂(參看:http://www.court.gov.cn/sfjs/ )。--痞子狒狒 2010年1月30日 (六) 23:22 (UTC)[回覆]

311條司法解釋有夠刊登,但有些的,像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是中共國務院發布的行政法規,所以整理非常混亂。中共行政法規也不確定何處有完整政府整理。--Jusjih 2010年1月31日 (日) 02:10 (UTC)[回覆]
已經完成初步的頁面排版。包括:Wikisource: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合議庭職責的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若干問題的規定。歡迎諸兄去看看。給出修改意見。謝謝了。^_^--痞子狒狒 2010年1月31日 (日) 19:02 (UTC)[回覆]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國務院工作報告[編輯]

溫家寶在十一屆人大二次會議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 請問此文可否在此收錄?
政府工作報告已經全部收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政府工作報告,不需要再另行收錄。但歡迎進行校對和更好的排版作業。另外,發表意見後請加入--~~~~,進行簽名,謝謝。--痞子狒狒 2010年2月3日 (三) 16:46 (UTC)[回覆]
Thanks.Arilang1234 2010年2月4日 (四) 02:26 (UTC)[回覆]

香港政治[編輯]

五區議員辭職乃香港政治之一件大事:

以上文章是否可以作為政府正式行政文件收入?Arilang1234 2010年2月5日 (五) 03:43 (UTC)[回覆]

香港好像只有正式通過的法律條文才屬於PD? --Shizhao 2010年2月8日 (一) 02:17 (UTC)[回覆]
梁國雄辭職演辭不能收。國務院港澳辦發言人就香港個別社會團體發動對香港政制發展問題進行「公投」一事發表談話,不確定,所以別強行刊登。香港官方作品不立刻在當地進入公有領域,見{{PD-EdictGov}}以及{{PD-hk}}。Shizhao兄請看Wikisource:寫字間#啓閉式頁面就能知道本網站對香港法律使用啓閉式頁面,直到香港當地進入公有領域為止。是要試圖保護香港等用戶先看到顯明警告,作品在大中華地區,部份屬公有領域,部份有版權限制。--Jusjih 2010年2月8日 (一) 06:49 (UTC)[回覆]
謝謝 User Jusjih comment。

(!)意見國務院港澳辦發言人就香港個別社會團體發動對香港政制發展問題進行「公投」一事發表談話可以被收入之理由:

(1) 國務院港澳辦屬於中央政府,此"談話"並非家常便話,文章更被主流傳媒普遍轉載,被視為乃中央官方反應,屬於"政府宣言"之類。
(2) 議題乃香港「公投」,是香港政治上一件大事,影響深遠。 Arilang1234 2010年2月8日 (一) 22:41 (UTC)[回覆]

譚作人案判決書[編輯]

譚作人案判決書 是否政府行政文件?Arilang1234 2010年2月10日 (三) 09:49 (UTC)[回覆]

理論上可以用{{PD-CN}}進行錄入,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判決書。但是您的這個版本有兩個問題:一、中國政府(包括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都應該用簡體中文進行錄入。二、您這個判決書版本來自非官方的網站,因此並不能確定媒體是否做過新聞修改,也不能保證完整性。所以,最好去這個判決書發布單位的官方網站,查找正式的版本。--痞子狒狒 2010年2月10日 (三) 20:06 (UTC)[回覆]
是的。中共判決書有司法性質,可以用{{PD-CN}}進行錄入,但建議從.gov.cn找簡體正文。--Jusjih 2010年2月11日 (四) 03:38 (UTC)[回覆]
可是這份特殊,中共是不會在自己的網站上登載的。--JerryofWong 2010年2月11日 (四) 07:28 (UTC)[回覆]
建議暫用目前 mingpao.com 版本先收錄,等日後找到 .gov.cn 簡體正文版本再行對換如何?Arilang1234 2010年2月11日 (四) 21:59 (UTC)[回覆]
除非改朝換代,或者出現葉佩琴這樣的明君,否則不可能找到 .gov.cn 簡體正文版本。--JerryofWong 2010年2月12日 (五) 10:37 (UTC)[回覆]
到底是否存在「譚作人案判決書」,小心「僞作」,#聯合國秘書長就中國維和人員在海地遇難致唁電也一樣,就是文獻要可供查證。--Jusjih 2010年2月13日 (六) 03:50 (UTC)[回覆]
User Jusjih 建議"小心僞作"是對的,但也請考慮此案在中共法院判決史上之重要性,因為是以六四入罪.順祝各位虎年一切順利.Arilang1234 2010年2月13日 (六) 06:49 (UTC)[回覆]
參考一個簡體的來源:http://www.chinagfw.org/2010/02/blog-post_09.html --Liangent (留言) 2010年2月19日 (五) 05:07 (UTC)[回覆]

譚作人案判決書[編輯]

網上譚作人案判決書僞作之可能性太小,請管理員做個決定.簡體來源:http://www.chinagfw.org/2010/02/blog-post_09.html 應該是真的。Arilang1234 2010年2月20日 (六) 22:37 (UTC)[回覆]

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起訴意見書興公刑訴字(2010)第25號[編輯]

http://xuzhiyong.fyfz.cn/art/579367.htm OK?

Sorry,已有收錄.Arilang1234 2010年2月14日 (日) 03:04 (UTC)[回覆]

剛才看到論動體的電動力學,我們可能需要把這些(不知道還有沒有)GFDL授權的內容加上cc-by-sa的模板。見meta:LU--Liangent (留言) 2010年2月18日 (四) 12:15 (UTC)[回覆]

字下加點的模板[編輯]

請問有沒有模板可以在字下加點,如w:著重號那樣的呢?--Fedb 2010年2月26日 (五) 21:46 (UTC)[回覆]

除了上載圖像文件,目前想不到可以。--Jusjih 2010年3月7日 (日) 02:38 (UTC)[回覆]
我想這樣:着̣重̣號̣ 在語義上是沒問題的,但不知有沒有軟件能正確顯示--Liangent (留言) 2010年3月7日 (日) 03:55 (UTC)[回覆]

高宗武皇後[編輯]

應該是高宗武皇后吧?但有很多頁面要修正鏈接。--Jusjih 2010年3月13日 (六) 05:15 (UTC)[回覆]

請Jusjih兄指出具體休要修改的地方,我將協助修改。^_^--痞子狒狒 2010年3月14日 (日) 15:33 (UTC)[回覆]
Special:鏈入頁面/作者:高宗武皇後尚有大量鏈接要改。--Jusjih 2010年3月18日 (四) 03:03 (UTC)[回覆]
突然想到,古人的名稱到底應該錄入繁體?還是簡體?現在好多好像都不規範。--痞子狒狒 2010年3月18日 (四) 12:50 (UTC)[回覆]

User:JerryofWong涉嫌宣傳他的政治觀點[編輯]

如題。在Talk:2009年美國的人權紀錄,User:JerryofWong聲稱「我還沒怎麼看過貴國報告引用參考來源,你們的論文也是抄的吧」、「這樣的無理段落還有很多…」等。User:JerryofWong攻擊大陸論文是抄的,還涉嫌宣傳他的政治觀點。我錄入2009年美國的人權紀錄,純屬追求客觀存在的政府發布的文件。如您有任何的不滿意,還請您寫信給相關的政府部門,提出您的抗議。但需要注意的是,維基文庫不是宣傳您政治觀點的地方。且,您的言論中:「你們的論文也是抄的吧」中的「你們」是指誰?實在讓人容易產生誤會!因此,在這裡提請(×)刪除User:JerryofWong在Talk:2009年美國的人權紀錄中的言論。請各位討論,並請其他管理員給出意見。謝謝。^_^--痞子狒狒 2010年3月14日 (日) 16:01 (UTC)[回覆]

意見 (1)同意User:Peter2006son之說法,維基文庫只管收錄文章,致於批評文章是否荒謬,是否正確,並非user之份內工作。

(2)不同意的是,User:Peter2006son說:"宣傳您的政治觀點的別有用心",真是多餘的.User:JerryofWong和每個user都有自由的,和不同的政治觀點和立場,為何有一部份user喜歡把維基文庫/維基百科當成中國共產黨中央黨校,忘記了維基自由開放合作尋求共識的宗旨?

(3)User:Peter2006son說:"在這裡提請(×)刪除User:JerryofWong在Talk:2009年美國的人權紀錄中的言論",不必要多此一舉?根據我在英文維基百科之經驗,talk page 上之言論是不允許刪除的'以上意見供各位users參考。Arilang1234 2010年3月15日 (一) 22:06 (UTC)[回覆]

顯然,我是先引用,之後說「貴國」再說「你們的論文也是抄的吧」,之後的內容也可判斷「你們」為「貴國」。所以有語文、邏輯的人只要仔細閱讀就可以看出,「你們」指「貴國」。「這樣的無理段落還有很多」我認為不屬於政治觀點,而是因為已經找到了很多無理段落,很可能有更多無理段落。如果一定讓我全部列出,你的「等」字也應該是「涉嫌宣傳他的政治觀點」吧。--JerryofWong 2010年3月16日 (二) 14:07 (UTC)[回覆]
再說一次,user 之份內工作,並非在於挑剔維基文庫所收錄文章之好壞,不然的話,那麼多的文章,怎麼搞?Arilang1234 2010年3月17日 (三) 14:01 (UTC)[回覆]
  1. 有這樣一個故事,一個小男孩在海邊看到海浪衝上岸的魚,把它們送回海里。一個人問:「這麼多魚,你送多久也撿不完呀。你為什麼還在撿?誰在乎呢?」小男孩說:「這條小魚在乎。」
  2. 好壞雖然不能鑑別出(也不能鑑別),但我認為這明顯的錯誤應該指出。
好。「你們」=「貴國」。「貴國」=?「貴國」=中國?「貴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也就是說:「中國」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論文也是抄的」。是不是這個邏輯?這麼明顯的攻擊言論?User:JerryofWong還振振有詞?等待其他管理員的答覆。另,聲明:本人以上言論,不是以管理員身份發表;而是以一個普通錄入者的身份進行辯駁的。--痞子狒狒 2010年3月17日 (三) 18:52 (UTC)[回覆]
建議google:中國論文抄襲。我的邏輯如下:

∵這個論文的參考文獻有幾處明顯的錯誤
∵這個論文是正式的
∵國新辦人員一定學歷高,並代表中國較高的水平
∵學歷高的人寫過論文
∵過論文要用參考文獻
∵寫參考文獻熟練的人不會犯這麼多錯誤
∴他們寫過的論文有可能不是認真寫的
∴他們的論文有可能是抄襲的
--JerryofWong 2010年3月20日 (六) 12:01 (UTC)[回覆]


再次對User:JerryofWong說,wikisource所收錄文章太多,什麼錯誤都有,如果都拿耒評論,豈不扯淡?是非對錯,與我們有何關係?Arilang1234 2010年3月20日 (六) 22:47 (UTC)[回覆]
要不要投票考慮將w:Wikipedia:討論頁指導方針,包括「條目討論頁不應該被用戶利用成為發佈個人主觀意見的平台」,定成本網站方針?基於此次爭議,現在提議去投票。--Jusjih 2010年3月21日 (日) 01:43 (UTC)[回覆]
就算通過也不能刪除全部內容。--JerryofWong 2010年3月25日 (四) 13:35 (UTC)[回覆]

蔣中正的因公作品[編輯]

作者:蔣中正頁面里因公作品只有兩條額,希望各位維基人有時間整理-Mys 721tx 2010年3月18日 (四) 02:22 (UTC)[回覆]

那頁面曾經有侵權的作品列表,2009年12月5日已經刪除。將來還要清理因私作品,會準備比照Wikisource:侵犯版權/2009年11月-廢除PD-manifesto特別提刪討論頁開始特別專案侵權提刪。--Jusjih 2010年3月19日 (五) 01:47 (UTC)[回覆]
請去Wikisource:侵犯版權/2010年4月-蔣中正作品特別提刪討論頁,討論許多蔣中正作品的存廢。--Jusjih 2010年4月13日 (二) 03:48 (UTC)[回覆]

請大家提高警惕,注意廣告和宣傳![編輯]

近期越來越多的人,利用維基文庫發廣告、進行宣傳。僅昨天一天,我就刪除了6條宣傳條目。其中一條,是上個月錄入的。因此,希望您如果有看到通過維基文庫發廣告、進行宣傳的條目,請及時在這裡通知我,或者聯繫其他管理員。以便及時得到處理,謝謝。^_^--痞子狒狒 2010年3月18日 (四) 19:27 (UTC)[回覆]

Wikimania Scholarships[編輯]

The call for applications for Wikimania Scholarships to attend Wikimania 2010 in Gdansk, Poland (July 9-11) is now open. The Wikimedia Foundation offers Scholarships to pay for selected individuals' round trip travel, accommodations, and registration at the conference. To apply, visit the Wikimania 2010 scholarships information page, click the secure link available there, and fill out the form to apply. For additional information, please visit the Scholarships information and FAQ pages:

Yours very truly, Cary Bass
Volunteer Coordinator
Wikimedia Foundation

「資本論第一卷」可能涉嫌侵權[編輯]

資本論第一卷似乎複製自他處,並不是作者親自翻譯的,且格式未維基化,建議刪除。Forgetmyself 2010年4月9日 (五) 05:51 (UTC)[回覆]

標題轉換[編輯]

中文系維基計劃的繁簡體標題轉換功能出現異常,請到中文維基百科互助客棧了解詳情及參與討論。-HW 2010年4月10日 (六) 23:22 (UTC)[回覆]

司法院解釋大量移動更名[編輯]

親自建立大量中國大理院解釋中華民國最高法院解釋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Wikisource:中華民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條目時,考慮「大理院統字第xxxx號解釋」、「最高法院解字第xxx號解釋」、「司法院院字第xxxx號解釋」都命名準確,但當時尋求簡短命名的「院解字第xxxx號」、「釋字第xxx號」不但與前三者命名風格不一致,而且w:司法院大法官#大法官解釋表示大法官解釋,正式引用應以「司法院釋字第O號解釋」為之,所以正在將「院解字第xxxx號」改成「司法院院解字第xxxx號解釋」,將來「釋字第xxx號」也要改成「司法院釋字第xxx號解釋」,但都保留重定向。中華民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在此也先以釋字第1號試行改版,將不是直接正文的解釋字號、解釋日期、解釋爭點、資料來源、相關法條放入{{Header}}。若沒有顯著反對,就準備改版。--Jusjih 2010年5月1日 (六) 02:37 (UTC)[回覆]

Wikimania 2010[編輯]

English: Wikimania 2010, this year's global event devoted to Wikimedia projects around the globe, is accepting submissions for presentations, workshops, panels, and tutorials related to the Wikimedia projects or free content topics in general. The conference will be held from July 9-11, 2010 in Gdansk, Poland. For more information, check the official Call for Participation. Az1568 2010年5月3日 (一) 19:34 (UTC)[回覆]

文章標題寫錯了怎麼辦?[編輯]

由於我的疏忽,創建了娜拉走後怎樣(後字沒有轉換為繁體字) 。--Ljq513 2010年5月12日 (三) 16:21 (UTC)[回覆]

請去Special:移動頁面/娜拉走後怎樣移動更名。有用戶名時,「移動」的功能就是頁面更名。--Jusjih 2010年5月13日 (四) 02:48 (UTC)[回覆]

遇到了問題:該名字的頁面已經存在,或者您選擇的名字無效。請再選一個名字。--Ljq513 2010年5月13日 (四) 10:18 (UTC) 某作者的作品是否有規定要在前面加「作者:」,如:作者:陳天華。在移動陳天華時仍然遇到上面的問題。--Ljq513 2010年5月29日 (六) 13:53 (UTC)[回覆]

您已經兩度建立新頁面,改成重定向即可。--Jusjih 2010年6月1日 (二) 01:51 (UTC)[回覆]
謝謝。我會注意文章的名稱。--Ljq513 2010年6月6日 (日) 14:37 (UTC)[回覆]

請問大陸的國家標準是否屬於公有領域?[編輯]

如題,請問這些標準是否屬於法律法規文件?--Mys 721tx 2010年5月13日 (四) 04:11 (UTC)[回覆]

我記得強制性的無版權,非強制的有版權。--JerryofWong 2010年5月23日 (日) 15:43 (UTC)[回覆]
是的,權司1999第50號就是如此表示。--Jusjih 2010年5月23日 (日) 18:29 (UTC)[回覆]
那麼可以考慮在文庫里導入一些強制性標準了-Mys721tx(talk) 2010年5月26日 (三) 19:47 (UTC)[回覆]
標點符號用法GB/T 15834-1995是推薦性的國家標準,按照上面所說似乎不應收錄。另外,此類文章的標題前是否應該冠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標點符號用法」。--Ljq513 2010年6月6日 (日) 14:37 (UTC)[回覆]
標點符號用法已經報告Wikisource:侵犯版權討論。此類文章的標題前是否應該冠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我是外行人,不便回答,請自行找更知情者詢問如何正式稱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Jusjih 2010年6月14日 (一) 02:50 (UTC)[回覆]
強制性國家標準雖然可能等效於法律法規的著作權,但是國家標準的出版權似乎是專有的--Shizhao 2010年7月28日 (三) 08:33 (UTC)[回覆]
那出版權是依據何法律法規的呢?有何影響?--Jusjih 2010年7月29日 (四) 03:30 (UTC)[回覆]

:《版權周刊》從該期開始連續6期連載討論中國強制性標準的著作權問題。基本要點是,強制性標準不受著作權保護,但是強制性標準中的推薦性標準的條文可能受到著作權保護(關於此點似乎很有爭議)。此外,中國的國家標準的出版有專門的出版社,並且標準制定部門授權其享有獨家的專有出版經營權。這個專有的出版權不屬於著作權。也就是說,從著作權角度來看,強制性國家標準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但是對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出版則受到其他法律的保護。對於維基文庫而言,需要確認的是網上發表是否在這種專有出版權內,如果在的話,維基文庫則可能不能發表這些標準。但是從cc-by-sa以及自由內容的角度看,允許改作、商業使用和自由分發是必不可少的要求。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專有出版經營權則對自由分發造成了限制,因此維基文庫可能不能發表這些標準,否則的話,現行的中國法律規定將和維基文庫的cc-by-s的授權條款衝突--Shizhao 2010年10月22日 (五) 03:28 (UTC)[回覆]

申請導入權限[編輯]

以前的三個月權限已經過期,我想導入《全唐文》的集合頁面,請授予。--JerryofWong 2010年5月23日 (日) 15:43 (UTC)[回覆]

 支持 (support import right)。--Jusjih 2010年6月16日 (三) 02:22 (UTC)[回覆]
元維基監管員已經批准3個月,2010年10月4日期滿。--Jusjih 2010年7月4日 (日) 03:03 (UTC)[回覆]

關於中國國家標準[編輯]

中國的強制性國家標準中有一些會註明部分條文為推薦性而非強制性的,請問這些強制性標準中的推薦性條文是否有版權?如果有的話,那這些標準是否不能被收入到維基文庫中?還是在去除了推薦性條文的部分後可以收錄?--Stevenliuyi 2010年6月12日 (六) 17:33 (UTC)[回覆]

嚴格的說,即使是原則沒有著作權限制的官方作品,還是可能合理使用或者版權許可使用他人有著作權限制的作品。您的顧慮,權司1999第50號僅有說:「強制性標準是具有法規性質的技術性規範,推薦性標準不屬於法規性質的技術性規範,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範圍。」這沒有解釋強制性標準中的推薦性條文是否有版權。考慮避免版權妄想狂的論文,您向維基文庫刊登強制性國家標準,即使有一些會註明部分條文為推薦性,也會假定您是善意的。去除了推薦性條文的部分後,大概不成篇章,就像有些維基共享資源的圖像,是commons:Commons:Freedom of panorama,例如commons:Template:FoP-China。即使將來有版權疑義,還是可以移交加拿大Wikilivres:代收,不必徹底刪除。--Jusjih 2010年6月13日 (日) 02:28 (UTC)[回覆]
感謝閣下詳盡的解答。--Stevenliuyi 2010年6月13日 (日) 08:14 (UTC)[回覆]
強制性標準中的推薦性條文是否有版權,疑義可能性預定極低。強制性國家標準若有圖片,則要個別認定,原則上,應該去維基共享資源以commons:Template:PD-PRC-exempt上載。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四款:「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然而,當你熱愛強制性國家標準時,請在上載道路交通標誌、標線圖像時,分別使用commons:Template:PD-PRC-Road Traffic Signs以及commons:Template:PD-PRC-Road Traffic Markings,因為GB 5768至少有數百張道路交通標誌、標線圖像。--Jusjih 2010年6月14日 (一) 02:42 (UTC)[回覆]

文庫的字太大了[編輯]

剛才在這裡看東西,覺得不方便。Liangent (留言) 2010年6月16日 (三) 03:17 (UTC)[回覆]

  1. 你在看哪篇?
  2. 你的顯示器多大?--JerryofWong 2010年6月16日 (三) 04:34 (UTC)[回覆]
算了,我自己在user:liangent/vector.css修了--Liangent (留言) 2010年6月16日 (三) 06:57 (UTC)[回覆]

建立Wikisource:更改用戶名頁面的可行性討論[編輯]

根據會員Sinai提議,提請討論參考維基百科更改用戶名頁面建立維基文庫這邊的Wikisource:更改用戶名頁面。請各位集思廣益,進行討論。謝謝。^_^--痞子狒狒 2010年6月24日 (四) 01:39 (UTC)[回覆]

本網站自從脫離多語言元維基文庫以來,行政員在那邊投票,僅有我自己以及剛上任時,親自任用的Vipuser。更改用戶名幾乎都是在我們倆的用戶對話頁面提出的。建立維基文庫這邊的Wikisource:更改用戶名頁面,沒有不可行的問題,但Vipuser不常來時,大概又是我親自受理更名吧。--Jusjih 2010年6月24日 (四) 03:08 (UTC)[回覆]

請問:這裡的「文章」是以什麼來算的?[編輯]

如題,謝謝 Ptried 2010年6月25日 (五) 10:51 (UTC)[回覆]

依據Special:統計信息,所有頁面減去對話頁面、重新定向等的差數。--Jusjih 2010年6月28日 (一) 02:41 (UTC)[回覆]

首頁國共法律文獻排序[編輯]

因應Wikisource_talk:首頁大陸用戶爭吵,要不要每半年輪替國共法律文獻排序?考慮國共的各自國慶日,建議每年4月5日清明至10月5日先列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半年先列出中華民國,雙方更平等,如何?--Jusjih 2010年6月28日 (一) 02:41 (UTC)[回覆]

沒有必要。現有的中華民國所以中華民國在先。--JerryofWong 2010年7月6日 (二) 06:53 (UTC)[回覆]
謝謝你以先有中華民國所以中華民國在先的觀點,所以沒有必要就是不支持也不反對,但因為曾經有大陸IP用戶爭吵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才是合法中國,才會想出半年輪替的提議。--Jusjih 2010年7月7日 (三) 02:54 (UTC)[回覆]
中華人民共和國也承認1912-1949年的中華民國,中華民國還是在前面,所以維基文庫首頁上的中華民國也要在前面。--JerryofWong 2010年7月9日 (五) 13:22 (UTC)[回覆]
既然如此也沒有其它意見,目前就取消首頁每半年輪替國共法律文獻排序計劃。--Jusjih 2010年7月28日 (三) 03:37 (UTC)[回覆]

剛才遇到一個問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包含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2009年,於是裡面的[[../1986年]]鏈接不上。Liangent (留言) 2010年7月13日 (二) 13:58 (UTC)[回覆]

[[../1986年]]是相對鏈接。很多大陸用戶想要修訂過的中共法律首頁自動顯示最新版。遇到類似問題時,相對鏈接改成絕對鏈接就可以了。也請看Wikisource:投票#國共法律法規不同年版命名。--Jusjih 2010年7月18日 (日) 02:45 (UTC)[回覆]
我修理了一些,但沒有使用絕對鏈接,而是使用了parserfunction,寫成[[{{#titleparts:{{FULLPAGENAME}}|1}}/1986年]]。這樣兩邊都能用。但不知道會不會給以後修改的人帶來麻煩(看不懂)。Liangent (留言) 2010年7月26日 (一) 06:02 (UTC)[回覆]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 (2009年)」最終應該還是比「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2009年」命名更合邏輯。看過Template:Header的編輯,新功能基本可行。就算法律法規重新命名,許多用子頁面妥檔的文獻,還是能因為新功能受益。--Jusjih 2010年7月27日 (二) 03:08 (UTC)[回覆]
忽然想起好像{{BASEPAGENAME}}就行……Liangent (留言) 2010年7月28日 (三) 16:12 (UTC)[回覆]

加拿大Wikilivres公開宣言以及募捐需求[編輯]

加拿大Wikilivres的「公開」宣言刊登,恐有泛濫之嫌。再者,詢問那邊總站長,每又要繳交75美元,但若交通量大增,費用會增加。因此,在此建議比照w:zh:Wikipedia:合理使用依據指引,開始要求加拿大Wikilivres的中文「公開」宣言也必須有加拿大版權法的合理使用依據,違者刪除

  1. 用戶刊登可能有版權的「公開」宣言時,貢獻者必須解釋爲何作品合乎加拿大版權法第32.2條合理使用條款。
  2. 不合乎前項規定者,將在通知貢獻者48小時以後刪除,但本方針實施以前既有者,7日以後刪除。

因為加拿大Wikilivres中文段落除了我自己像是「段長」以外,少有中文用戶,所以那邊其他管理員不懂中文時,我們需要行使「治外法權」,但不是干涉非中文文章。Arilang1234經常刊登「公開」宣言,但有些根本不合。然而這次加拿大Wikilivres方針提議絕對是對事不對人。捐款給加拿大Wikilivres絕對是自願的,但那邊總站長若不易負擔經費,就可能要限制中文「公開」宣言數量,例如不得超過英文法文宣言總和。--Jusjih 2010年7月18日 (日) 03:13 (UTC)[回覆]

若中文用戶都不願資助加拿大Wikilivres,恐怕下月起要無期停收中文「公開」宣言,即使數量不超過英文法文宣言總和。--Jusjih 2010年7月25日 (日) 21:56 (UTC)[回覆]


中文聖經(文理和合本)中發現兩個錯字[編輯]

1)在約翰福音18章18節,有這樣一句話:「衆僕與隸、因寒熾岸、立而向火、彼得亦偕之向火、」。「岸」應該是「炭」。 2)在約翰福音19章24節,有一句話:「鬬觀誰得」。懷疑「鬬」有誤,正確之字應該是「鬮」。

請相關人員改正。謝謝。--憫恆 2010年7月27日 (二) 02:42 (UTC)[回覆]

錯字已改,謝謝指正。--Fedb 2010年7月31日 (六) 01:36 (UTC)[回覆]

大量頁面鏈入Wikisource:作者/的作者頁面,Template:Author未指定firstletter參數,所以在那邊寫臨時公告。請協助修正,才不會有大量錯誤。謝謝。--Jusjih 2010年8月1日 (日) 03:32 (UTC)[回覆]

關於以下作品是否可放入維基文庫[編輯]

  1. 《全球通史》(A Global History:From Prehistory to the 21st Century)是加拿大歷史學家L·S·斯塔夫里阿諾斯的歷史着作,初版發行於1970年,1999年推出最後一版,即第7版,是很多學校的歷史教材。
  2. 《高盧戰記》(Commentarii de Bello Gallico)與凱撒描述自己從前58年到前50年擔任高盧行省省長時遭遇到種種事件的隨記。
  3. 《內戰記》(De Bello Civilli),凱撒在羅馬內戰後所做的關於在意大利和希臘的軍事行動的帶有辯護性質的拉丁文文學作品。
  4. 《中世紀的知識分子》專長於中世紀史的法國歷史學者雅克·勒高夫(Jacques Le Goff)作品。
--Wasami007 2010年8月4日 (三) 05:47 (UTC)[回覆]
全球通史應該不行。其他三者要先注意何時何地何人所作,然後才能收錄中文翻譯。他人的中文翻譯也要注意何時何地何人所譯。--Jusjih 2010年8月24日 (二) 01:36 (UTC)[回覆]

改名提議[編輯]

b:Wikibooks:互助客棧有提議這邊應該考慮改成《維基文館》。--Jusjih 2010年8月24日 (二) 01:36 (UTC)[回覆]

是名乃由在下提出,容下解釋︰《維基文庫》建議易名《維基文館》。「庫」與「館」︰庫,儲物之所。館,華麗房舍。一般而言,除倉管者外,其餘人士未會久留於「庫」。然而,實情並非如斯,除儲物之用,尚供人細味古籍。用戶於《維基文庫》逗留時間較長,稱之為庫,僅特顯其儲文之用。稱之為館,則教人多多少少聯想到「圖書館」之類,地方大而供人自由覽閱所取。又,令人知悉此地乃莊嚴之所,好歹所展、所藏均為先賢之作,理應如此。未知諸位意下如何?--J.Wong 2010年8月28日 (六) 05:50 (UTC)[回覆]

Is the above article qualify for Wikisource?Arilang1234 2010年9月6日 (一) 07:23 (UTC)[回覆]

若能查證此文存在性,能以{{tl}PD-PRC-exempt}}作爲司法行政文件收錄。Jusjih 2010年9月8日 (三) 03:04 (UTC)[回覆]
(&)建議上傳此文件的原始掃描版本到維基共享。蘋果派.留言 2010年10月22日 (五) 00:57 (UTC)[回覆]

關於Special:Import啟用transwiki的建議[編輯]

建議Special:Import啟用transwiki,直接從中文維基百科遷移要轉移到維基文庫的內容,而不用經過導出再導入的繁瑣過程,而且也避免了可能對導出做出不適當修改後再導入的問題出現。目前已經提交到bugzilla:25181,希望社群能夠同意這一請求--Shizhao 2010年9月25日 (六) 07:25 (UTC)[回覆]

目前transwiki只能從meta和commons導入,現在的請求是增加從中文維基百科導入的選項。另外,對於從其他計劃導入的頁面,是否應該用專門的transwiki名字空間?在導入後進一步審查是否符合維基文庫的要求再移動/合併到相應的頁面?--Shizhao 2010年9月25日 (六) 07:30 (UTC)[回覆]
當然 支持啟用transwiki,直接從中文維基百科遷移要轉移到維基文庫的內容。從中文維基百科導入的頁面,進一步審查是否符合維基文庫的要求之前,用專門的transwiki名字空間,便於審查。審查合格以後,這邊的性質大概就不必用專門的transwiki名字空間,再移動/合併到相應的頁面。--Jusjih 2010年9月26日 (日) 01:35 (UTC)[回覆]
m:Help:Transwiki這個文檔明顯是已經與現在脫節了--Shizhao 2010年9月26日 (日) 14:51 (UTC)[回覆]
寫了一個wikisource:Transwiki--Shizhao 2010年9月26日 (日) 15:26 (UTC)[回覆]
同意啟用。--J.Wong 2010年10月2日 (六) 04:08 (UTC)[回覆]
(!)意見:這是否還允許方便地導入新建頁面(比如古詩)?--JerryofWong 2010年10月14日 (四) 14:13 (UTC)[回覆]

最近收到一份來函請求「奪取」僅有一次貢獻但早就遺棄的用戶名,但這邊尚無自治方針開放或者禁止此類帳戶易手時,請討論。這次帳戶易手來函,已經通知早就遺棄的用戶L。若該用戶不反對,而大家基本也不反對新方針允許有條件「奪取」僅有極少數貢獻但早就遺棄的用戶名,就準備先將早就遺棄的用戶L,先改成「L (改名)」保留一次貢獻記錄,再來允許「奪取」用戶名L。--Jusjih 2010年10月6日 (三) 02:17 (UTC)[回覆]

如果意圖奪取者在本維基計劃中已經有顯著的貢獻,而意圖被奪取者貢獻極少,可以考慮同意奪取之。蘋果派.留言 2010年10月22日 (五) 01:08 (UTC)[回覆]

既然這邊沒有顯著反對,就以開放請求「奪取」僅有極少數貢獻但早就遺棄的用戶名,作爲這邊自治指引。--Jusjih 2010年11月11日 (四) 03:57 (UTC)[回覆]

裡面有大量無任何實際內容的頁面,請刪除--UAL55 2010年10月13日 (三) 05:57 (UTC)[回覆]

請刪除Special:損壞的重定向頁的所有錯誤頁面[編輯]

謝謝--UAL55 2010年10月13日 (三) 05:58 (UTC)[回覆]

請問中國大陸法律在維基上的地位[編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22條第5款:

第四節 權利的限制

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根據《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

第六條 通過信息網絡提供他人作品,屬於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八)向公眾提供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

如此看來,如果承認中國大陸法律在維基上的權威,那麼宣言類的文檔大多數應該可以在文庫中發表。如果不承認中國大陸法律在維基上的權威,那麼維基共享上面的{{PD-cn}}等等模板下的攝影作品早就該刪除了。這個矛盾如何解釋?蘋果派.留言 2010年10月17日 (日) 01:18 (UTC)[回覆]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允許轉載,但沒有允許改作,而且美國著作權法律沒有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同等規定,所以宣言類的文檔大多數仍然不可以在文庫中發表。《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22條第5款的合理使用不合乎CC-by-sa-3.0和GFDL,所以這邊不能沿用。請您不要在此堅持刊登宣言類的文檔而藐視版權方針,還不如去刊登沒有版權爭議的海峽兩岸含澳門不含香港法律法規法例。至於維基共享上面的{{PD-cn}}等等模板下的攝影作品,要端看何時何地何人所作,與宣言類的文檔不同,不盡然能相提並論。--Jusjih 2010年10月17日 (日) 03:04 (UTC)[回覆]
澳門第43/99/M號法令第五條您認爲許不許可單純轉載「公開」宣言?要注意在澳門,政治演說作者享有以叢書或單行本之形式出版該等言論、又或許可他人以該等形式出版該等言論之專屬權,雖然非為著作權保護之標的。加拿大Wikilivres:目前經費有限,每月站長支付75美元,不能接受太多新的「公開」宣言。若您想要更多「公開」宣言,請問能否在大陸或者澳門開設免費網站,以便遷移加拿大Wikilivres中文段落?考慮政治問題,最好避免大陸,否則零八憲章必定被禁止,而澳門的著作權限制像是大中華地區最寬鬆的。--Jusjih 2010年10月17日 (日) 03:42 (UTC)[回覆]
(:)回應遺憾本人在美國,不在澳門也。蘋果派.留言 2010年10月17日 (日) 06:46 (UTC)[回覆]

關於色情文學條目[編輯]

基於美國法律要求,提供色情文章的網站必須確認用戶之年齡超過18歲,為了不使維基百科違反美國法律,建議在這類條目裡面加入隱藏模板,用以確認用戶年齡。蘋果派.留言 2010年10月25日 (一) 07:04 (UTC)[回覆]

請用Template:HideF以及Template:HideH將不宜全面直接顯示的內容框入,以及在外部解釋原因。例如論動體的電動力學作者愛因斯坦1955年逝世,兩岸四地但非歐盟新加坡版權過期時,就用啓閉式頁面試圖保護新加坡用戶。--Jusjih 2010年12月1日 (三) 04:47 (UTC)[回覆]
是否應該含cookie的自動記錄?否則瀏覽不方便。--JerryofWong 2010年12月1日 (三) 10:22 (UTC)[回覆]
不太懂你的意思。含cookie的自動記錄是否自動開啓或者閉合?--Jusjih 2010年12月2日 (四) 04:16 (UTC)[回覆]
是。--JerryofWong 2011年1月25日 (二) 07:39 (UTC)[回覆]

在此分類中有一些待刪頁面,感覺似乎已經很久沒有清理了。不知道有沒有管理員可以去處理一下。--祥龍 2010年11月3日 (三) 01:11 (UTC)[回覆]

近代碑文的版權[編輯]

請問各位,錄入近百年所著的碑文,有立碑年和作者署名,但不知作者卒年,版權當如何處理?而如果只有立碑年和團體名,作者無署名,又要如何處理?--Fedb 2010年11月26日 (五) 19:14 (UTC)[回覆]

有疑慮時,建議不要任意刊登。--Jusjih 2010年12月1日 (三) 04:48 (UTC)[回覆]

參看當地的著作權法處理。一般的,只有團體署名,版權保護期為:發表日期+70年。蘋果派.留言 2010年12月31日 (五) 18:37 (UTC)[回覆]

上傳檔案的名稱出錯[編輯]

在下上傳的「少年及家事法院員額表」其檔案名稱(附表+少年及家事法院員額表.pdf)與預設的的檔案名稱(ROC99-11-19Law04597att.pdf)不同,請問該如何處理?--T0118163 2010年12月13日 (一) 05:29 (UTC)[回覆]

管理員可以移動檔案重新命名,但您上載的PDF沒有交代來源時,不能轉交維基共享資源。另外,不到20日就是民國100年時,許多法律檔案準備要重新命名改用公元年,保留重定向,這我會做。--Jusjih 2010年12月13日 (一) 19:09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