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十七年国庆纪念告全国同胞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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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十七年国庆纪念告全国同胞书
作者:蒋中正
中华民国17年(1928年)10月10日
中华民国十七年十月十日于南京

北伐既告段落,革命尤待成功。于兹十月十日举国狂欢之革命纪念节,一念我先烈死难之惨,与党国前途之厄,实惘惘不知所措。凡我同胞,其负荷之钜,责任之重,益可知矣。以今日而欲求中国之不亡,达其独立自由之目的,惟有统一全国之革命思想,以排除阶级斗争之邪说;团结国民之爱国精神,以杜绝国内武力之战争。必如是方能促三民主义实现,亦必如此,乃能完成国民革命之大业。敬于此十七年双十节列举四端,与同胞共勉之:(一)发育国民强毅之体力,以挽救萎靡文弱之颓风;(二)保持中国固有之德性,以铲除苟且自私之恶习;(三)增进科学必需之常识,以辟除愚蠢锢蔽之迷信;(四)灌进世界最新之文化,以力求国家社会之进步。上举四端,为我国家存亡之所关,亦民族消长之所系,犹为今日建设新中国不可缺一之要道。愿我同胞,一致身体力行,以奠定民国自强之基,发扬我中华民族五千年光荣之历史矣。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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