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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世界各地的法律条文/行政法规。各国宪法,见Portal:宪法。国际法,见Portal:国际法。司法判例,见Portal:判例法。
联合国
[编辑]- 联合国宪章
- 联合国安理会决议
- 世界人權宣言(原版);世界人权宣言(简化字改编版)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原版);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简化字改编版)
- 世界版权公约
亚洲
[编辑]中国古代法
[编辑]中华苏维埃共和国
[编辑]-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选举细则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十大政纲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违反劳动法令惩罚条例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感化院暂行章程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地方苏维埃暂行组织法(草案)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政治保卫局组织纲要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关于苏维埃建设重要的训令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选举委员会的工作细则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关于苏维埃建设的决议案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
中华民国
[编辑]中华民国法规层次从高到低依次分为以下三者:
- 宪法:即中华民国宪法及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已经废止的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也曾经有宪法地位。
- 总统紧急命令比法律优先。
- 宪法解释,见中华民国司法院大法官解释。
- 更早判例,见判例法。
- 法律:中华民国中央法规标准法第二条规定,法律得定名为法、律、条例或通则。完整列表,包括废止法及失效法,见中华民国法律。
- 命令:中央法规标准法第三条规定,各机关发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质,称规程、规则、细则、办法、纲要、标准或准则,见中华民国命令。
- 自治法规: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直辖市、县(市)、乡(镇、市)得就其自治事项或依法律及上级法规之授权,制定自治法规。自治法规经地方立法机关通过,并由各该行政机关公布者,称自治条例;自治法规由地方行政机关订定,并发布或下达者,称自治规则,见中华民国地方自治法规。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层次从高到低依次分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部门规章,例如:
香港
[编辑]香港法例第528章版权条例第183条规定,政府享有每一条条例的版权。见香港律政司双语法例资料系统的版权声明。虽然政府对法例拥有版权,各位仍可转载,惟必须引出处。
澳门
[编辑]法典
[编辑]法律
[编辑]- 第11/2001号法律——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海关——若干废止。
- 第10/2017号法律——高等教育制度。
- 第1/2001号法律——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警察总局。
- 第2/2009号法律——《维护国家安全法》。
- 第2/2016号法律——预防及打击家庭暴力法。
- 第3/2004号法律——行政长官选举法
- 第4/1999号法律——通过《就职宣誓法》。
- 第4/2004号法律——军事设施的保护
- 第5/1999号法律——核准国旗、国徽及国歌使用及保护。
- 第5/2006号法律——司法警察局。
- 第5/2012号法律——修改著作权及有关权利之制度。
- 第9/1999号法律——通过《司法组织纲要法》。
- 第9/2006号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
回归前
[编辑]澳门组织章程(已废止)- 第43/99/M号法令——核准著作权及有关权利之制度——若干废止
- 第11/95/M号法律——赋予立法许可,以便在新《澳门刑法典》范围内,就刑罚之延长及保安处分与有关前提之事宜上立法。
- 第58/95/M号法令——核准《刑法典》。
- 第70/95/M号法令——核准《嘉乐庇大桥、友谊大桥及引桥规章》--废止九月十八日第26/74号省令。
- 第71/89/M号法令——关于仁伯爵医院改名为仁伯爵综合医院事宜。
- 第72/99/M号法令——核准《会计师通则》。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编辑]-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仲裁法
-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合营法
-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合作法
-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经济开发区法
-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商会法
-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国人企业法
-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贸易法
-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投资法
-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反对反动思想文化法
-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锦绣山太阳宫法
-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2)
马来西亚
[编辑]美洲
[编辑]美国
[编辑]美国法律法规最高者是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美国权利法案及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修正案,其次是法律。
- 台湾关系法(美国在台协会中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