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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世界各地的法律条文/行政法规。各国宪法,见Portal:宪法。国际法,见Portal:国际法。司法判例,见Portal:判例法

联合国[编辑]

亚洲[编辑]

中国古代法[编辑]

中华民国[编辑]

中华民国法规层次从高到低依次分为以下三者: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层次从高到低依次分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
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香港[编辑]

英王制诰 (于1997年7月1日起废除)
王室训令 (于1997年7月1日起废除)

香港法例第528章版权条例第183条规定,政府享有每一条条例的版权。见香港律政司双语法例资料系统的版权声明。虽然政府对法例拥有版权,各位仍可转载,惟必须引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英联合声明

澳门[编辑]

法典[编辑]

法律[编辑]

回归前[编辑]

马来西亚[编辑]

美洲[编辑]

美国[编辑]

美国法律法规最高者是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美国权利法案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修正案,其次是法律。

台湾关系法(美国在台协会中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