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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世界各地的法律條文/行政法規。各國憲法,見Portal:憲法。國際法,見Portal:國際法。司法判例,見Portal:判例法。
聯合國
[編輯]- 聯合國憲章
- 聯合國安理會決議
- 世界人權宣言(原版);世界人权宣言(簡化字改編版)
-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盟約(原版);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簡化字改編版)
- 世界版權公約
亞洲
[編輯]中國古代法
[編輯]中華蘇維埃共和國
[編輯]-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條例
-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的選舉細則
-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
-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十大政綱
-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違反勞動法令懲罰條例
-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勞動感化院暫行章程
-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裁判部暫行組織及裁判條例
-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地方蘇維埃暫行組織法(草案)
-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國家政治保衛局組織綱要
-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關於蘇維埃建設重要的訓令
-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選舉委員會的工作細則
-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第二次全國蘇維埃代表大會關於蘇維埃建設的決議案
-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土地法
-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蘇維埃組織法
中華民國
[編輯]中華民國法規層次從高到低依次分為以下三者:
- 憲法:即中華民國憲法及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已經廢止的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也曾經有憲法地位。
- 總統緊急命令比法律優先。
- 憲法解釋,見中華民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 更早判例,見判例法。
- 法律:中華民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條規定,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完整列表,包括廢止法及失效法,見中華民國法律。
- 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規定,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見中華民國命令。
- 自治法規: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佈者,稱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見中華民國地方自治法規。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規定,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
[編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層次從高到低依次分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部門規章,例如:
香港
[編輯]香港法例第528章版權條例第183條規定,政府享有每一條條例的版權。見香港律政司雙語法例資料系統的版權聲明。雖然政府對法例擁有版權,各位仍可轉載,惟必須引出處。
澳門
[編輯]法典
[編輯]法律
[編輯]- 第11/2001號法律——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若干廢止。
- 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
- 第1/2001號法律——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警察總局。
- 第2/2009號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
- 第2/2016號法律——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法。
- 第3/2004號法律——行政長官選舉法
- 第4/1999號法律——通過《就職宣誓法》。
- 第4/2004號法律——軍事設施的保護
- 第5/1999號法律——核准國旗、國徽及國歌使用及保護。
- 第5/2006號法律——司法警察局。
- 第5/2012號法律——修改著作權及有關權利之制度。
- 第9/1999號法律——通過《司法組織綱要法》。
- 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回歸前
[編輯]澳門組織章程(已廢止)- 第43/99/M號法令——核准著作權及有關權利之制度——若干廢止
- 第11/95/M號法律——賦予立法許可,以便在新《澳門刑法典》範圍內,就刑罰之延長及保安處分與有關前提之事宜上立法。
- 第58/95/M號法令——核准《刑法典》。
- 第70/95/M號法令——核准《嘉樂庇大橋、友誼大橋及引橋規章》--廢止九月十八日第26/74號省令。
- 第71/89/M號法令——關於仁伯爵醫院改名為仁伯爵綜合醫院事宜。
- 第72/99/M號法令——核准《會計師通則》。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編輯]-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仲裁法
-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合營法
-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合作法
-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經濟開發區法
-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商會法
-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外國人企業法
-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
-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貿易法
-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投資法
-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反對反動思想文化法
-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錦繡山太陽宮法
-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12)
馬來西亞
[編輯]美洲
[編輯]美國
[編輯]美國法律法規最高者是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美國權利法案及美利堅合眾國憲法修正案,其次是法律。
- 台灣關係法(美國在台協會中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