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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爾賽條約 (世界知識出版社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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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約及參戰各國對德和約
1919年6月28日於凡爾賽
第一部 國際聯盟盟約
編者註:本條約於1920年1月10日繕具第一次批准書交存記錄之日生效。

  1918年11月11日協約國與德國在康邊森林簽訂停戰協定(見本集)以後,巴黎和會於1919年1月18日在巴黎法國外交部會議廳召開。本條約是巴黎和會的產物,因簽字儀式在巴黎近郊凡爾賽宮舉行,亦稱「凡爾賽條約」。與凡爾賽對德和約同一體系的和約還有:
  1919年9月10日聖日耳曼對奧地利和約;
  1919年11月27日納伊對保加利亞和約;
  1920年6月4日特里阿農對匈牙利和約;
  1920年8月10日色佛爾對土耳其和約。
  以上各和約除色佛爾條約根本未生效,已由1923年7月24日洛桑對土耳其和約(見本集)代替,不予選譯外,其他和約均選入本集。 各和約均以國際聯盟盟約列為第一部,本集將該盟約提出單獨列為一項,不在各和約中重複刊載。
  中國代表團因本和約第四部第八編關於山東問題(第一百五十六條至第一百五十八條)的條款受到中國人民的堅決反對,不得不拒絕簽字;但為了取得國際聯盟原始會員國的資格,中國代表團會在聖日耳曼、納伊和特里阿農各和約上簽字並且批准了聖日耳曼和約。(見該和約的編者注)
  由於當時中國拒絕簽字,北洋政府就於1921年5月20日在北京與德國另行締結中德協約作為恢復當時中德關係的根據(該協約載於能模等編「中外條約匯編」商務印書館1935年版370-372頁)。
  以威爾遜總統為首的美國代表團雖曾在本條約上簽字,但由於美國參議院拒絕批准,因此美國不是本條約的締約國,也不成為國際聯盟原始會員國。
  美國旣未批准本條約,於是美國於1921年8月25日在柏林另行與德國締結德美恢復和平條約(見本集)。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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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 国际联盟盟約(第一——二十六条) 
第二部 德国之疆界(第二十七——三十条)
第三部 欧洲政治条款
 第一編 比利时(第三十一——三十九条)
 第二編 卢森堡(第四十——四十一条)
 第三編 萊因河左岸(第四十二——四十四条)
 第四編 薩尔河流域(第四十五——五十条)
     附件
  第一章 矿产之让渡与开采
  第二章 薩尔流域領土之政府
  第三章 民意之征詢
 第五編 阿尔薩斯一洛林(第五十一——七十九条)
     附件
 第六編 奥国(第八十条)
 第七編 捷克斯洛伐克国(第八十一——八十六条)
 第八編 波兰(第八十七——九十三条)
 第九編 东普魯士(第九十四——九十八条)
 第十编 美麦尔(第九十九条)
 第十一編 但澤自由城(第一百——一百零八条)
 第十二編 施勒斯維希(第一百零九——一百十四条)
 第十三编 赫尔果兰(第一百十五条)
 第十四編 俄罗斯及俄罗斯各国(第一百十六——一百十七条)
第四部 德国以外之德国权利及利益(第一百十八条)
 第一編 德国殖民地(第一百十九——一百二十七条)
 第二編 中国(第一百二十八——一百三十四条)
 第三編 暹罗(第一百三十五——百三十七条)
 第四編 利比里亚(第一百三十八——一百四十条)
 第五編 摩洛哥(第一百四十一——一百四十六条)
 第六編 埃及(第一百四十七——一百五十四条)
 第七編 土耳其及保加利亚(第一百五十五条)
 第八編 山东(第一百五十六——一百五十八条)
第五部 陆軍、海軍及航空条款
 第一編 陆軍条款
  第一章 德国陆軍之实力及其将校額数(第一百五十九——一百六十三条)
  第二章 軍备、彈药及材料(第一百六十四——一百七十二条)
  第三章 招募及軍事教练(第一百七十三——一百七十九条)
  第四章 要塞(第一百八十条)
   附表第一号 軍团各总部及騎兵各师之編制
   附表第二号 步兵七师,騎兵三师及軍团总部二处各組織所許軍备之最高額
   附表第三号 所許备用之最高額
 第二編 海軍条款(第一百八十一——一百九十七条)
 第三編 关于陆海軍航空条款(第一百九十八——二百零二条)
 第四編 协約国监察委員会(第二百零三——二百十条)
 第五編 一般条款(第二百十一——二百十三条)
第六部 战俘及坟墓
 第一編 战俘(第二百十四——二百二十四条)
 第二編 坟墓(第二百二十五——二百二十六条)
第七部 制裁(第二百二十七——二百三十条)
第八部 賠偿
 第一編 一般規定(第二百三十一——二百四十四条)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附件四
     附件五
     附件六
     附件七
 第二編 特别規定(第二百四十五——二百四十七条)
第九部 財政条款(第二百四十八——二百六十三条)
第十部 經济条款
 第一編 通商关系
  第一章 稅关章程、稅則及限制(第二百六十四——二百七十条)
  第二章 航海待遇(第二百七十一——二百七十三条)
  第三章 不正当之竞爭(第二百七十四——二百七十五条)
  第四章 协約及参战各国人民之待遇(第二百七十六——二百七十九条)
  第五章 一般条款(第二百八十——二百八十一条)
 第二編 条約(第二百八十二——二百九十五条)
 第三編 債务(第二百九十六条)
     附件
 第四編 財产、权利及利益(第二百九十七——二百九十八条)
     附件
 第五編 契約、时效、判决(第二百九十九——三百零三条)附件
  (一)一般規定
  (二)某类契約之特別規定
  (三)保險契約
 第六編 混合仲裁法庭(第三百零四——三百零五条)
     附件
 第七編 工业所有权(第三百零六——三百十一条)
 第八編 割让領土內之社会保險及国家保險(第三百十二条)
第十一部 航空(第三百十三——三百二十条)
第十二部 港口、水道及鉄路
 第一編 一般規定(第三百二十一——三百二十六条)
 第二編 航运
  第一章 航运自由(第三百二十七条)
  第二章 各港口之免稅区域(第三百二十八——三百三十条)
  第三章 关于易北河、奥德河、涅曼河及多瑙河条款
   (一)一般規定(第三百三十一——三百三十九条)
   (二)易北、奥德、涅曼各河之特别規定(第三百四十一——三百四十五条)
   (三)多瑙河之特別規定(第三百四十六——三百五十三条)
  第四章 关于萊因河及摩澤尔河条款(第三百五十四——三百六十二条)
  第五章 給捷克斯洛伐克国使用北方港口之条款(第三百六十三——三百六十四条)
 第三編 鉄路
  第一章 关于国际运輸条款(第三百六十五——三百六十九条)
  第二章 車辆(第三百七十条)
  第三章 鉄路綫之让渡(第三百七十一条)
  第四章 关于若干鉄路綫之規定(第三百七十二——三百七十四条)
  第五章 暫行規定(第三百七十五条)
 第四編 紛爭之解决及永久性质条款之修正(第三百七十六——三百七十八条)
 第五編 特別規定(第三百七十九条)
 第六編 关于基尔运河之条款(第三百八十——三百八十六条)
第十三部 劳工
 第一編 勞工組織
  第一章 机关(第三百八十七——三百九十九条)
  第二章 程序(第四百——四百二十条)
  第三章 一般規定(第四百二十一——四百二十三条)
  第四章 临时規定(第四百二十四——四百二十六条)
      附件
 第二編 一般原則(第四百二十七条)
第十四部 保障
 第一編 西欧(第四百二十八——四百三十二条)
 第二編 东欧(第四百三十三条)
第十五部 杂項規定(第四百三十四——四百四十条)
議定书

  美利堅合眾國、英國、法蘭西、意大利及日本,
  上列各國在本條約內稱為主要協約及參戰國。
  比利時、玻利維亞、巴西、中國、古巴、厄瓜多爾、希臘、危地馬拉、海地、漢志、洪都拉斯、利比里亞、尼加拉瓜、巴拿馬、秘魯、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塞爾維亞一克羅地亞一斯洛文尼亞、暹羅、捷克斯洛伐克及烏拉圭。
  各該國與以上主要各國均為協約及參戰國。
  為一方。
  德意志
  為另一方。
  茲因德意志帝國政府之請求,於1918年11月11日由主要協約及參戰各國准予停戰,以便與該國議訂和約。
  復因協約及參戰各國亦以1914年7月28日奧匈向塞爾維亞宣戰、是年8月1日德國向俄國宣戰、又8月3日德國向法國宣戰、拜侵入比國、協約及參戰各國遂直接或間接陸續加入戰爭,茲願代以鞏固、公正及永久之和平。
  為此,締約各國各派代表如下:
  美利堅合眾國總統代表:
   合眾國總統伍德羅·威爾遜用自己之名義與其法定之權力;
   國務卿羅伯特·蘭辛;
   前駐羅馬及巴黎大使亨利·懷德;
   愛德華·豪斯;
   高等軍事會議陸軍代表柏理士將軍。
  大不列順與愛爾蘭及海外屬地國王、印度皇帝陛下代表:
   首相兼財政部大臣勞合·喬治;
   掌重大臣鮑納·羅;
   殖民部大臣子爵米爾納;
   外交部大臣貝爾廟;
   不管部大臣邦寺。
   又加拿大自治領代表;
    司法部大臣陶海梯;
    稅務部大臣薛甫登。
   又澳大利亞聯邦代表:
    首相兼檢察長胡瑟;
    海軍部大臣古克。
   又南非聯邦代表:
    首相兼土民事務大臣保地將軍:
    國防部大臣斯末資將軍。
   又新西蘭自治領代表:
    首相兼勞工部大臣馬西。
   又印度代表:
    印度部大臣門德樞;
    比肯納部長亢加星;
  法蘭西共和國總統代表:
   國務總理兼陸軍部總長克里孟梭;
   外交部總長畢勛;
   財政部總長克勞自;
   法美軍事總專員泰迪歐;
   大使康蓬。
  意大利國王陛下代表:
   下議院議員沙尼諾男爵;
   上議院議員駐英大使貝利阿黎侯爵;
   下議院議員克勒斯比。
  日本皇帝陛下代表:
   前首相西園寺公望侯爵;
   前外務省大臣牧野伸顯男爵;
   駐倫敦大使珍田舍已子爵;
   駐巴黎大使松井慶四郎;
   駐羅馬大使伊集院彥吉。
  比利時國王陛下代表:
   外交大臣伊芒斯;
   專使、國務大臣歐佛;
   司法部大臣、國務大臣樊迪文。
  玻利維亞總統代表:
   駐巴黎公使夢德斯。
  巴西總統代表:
   眾議院議員前財政總長加勞其拉司;
   眾議院議員范諾特;
   里約熱內盧大學國際公法教授梅納才斯。
  中華民國總統代表:
   外交部總長陸征祥;
   前農商部總長王正廷。
  古巴總統代表:
   哈瓦那大學法學院院長、古巴國際公法學會會長巴斯塔曼特。
  厄瓜多爾總統代表:
   駐巴黎公使阿爾修亞。
  希臘國王陛下代表:
   首相維尼瑞洛斯;
   外交大臣波里蒂斯。
  危地馬拉總統代表:
   駐華盛頓公使、前工務兼教育總長孟戴斯。
  海地總統代表:
   駐巴黎公使居保。
  漢志國王陛下代表:
   阿伊達爾;
   亞和尼。
  洪都拉斯總統代表:
   前任總統鮑尼拉。
  利比里亞總統代表:
   國務員金。
  尼加拉瓜總統代表:
   眾議院議長香摩洛。
  巴拿馬總統代表:
   駐馬德里公使卜爾誥司。
  秘魯總統代表:
   駐巴黎公使岡大慕。
  波蘭總統代表:
   國務總理兼外交部總長巴德爾夫司基;
   波蘭全國委員會主席特穆夫司基。
  葡萄牙總統代表:
   前國務總理高斯大;
   前外交部長蘇阿來司。
   羅馬尼亞國王陛下代表:
   首相兼外交部大臣勃拉底阿諾;
   侍從武官、前首相郜恩達將軍。
  塞爾維亞一克羅地亞一斯洛文尼亞國王陛下代表:
   前首相巴赤茨;
   外交部大臣特朗皮克;
   駐巴黎公使范司里子。
  暹羅國王陛下代表:
   駐巴黎公使夏隆親干;
   外交部副大臣潑拉邦柱親王。
  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國總統代表:
   國務總理克拉瑪;
   外交部總長貝奈斯。
  烏拉圭總統代表:
   外交部總長、前工業部總長貝愛洛。
  德意志帝國及各聯邦代表:
   帝國外務部大臣繆勒;
   帝國國務大臣培爾。
  各代表互相校閱全權証書,認為妥善後,議定下列各條:
  自本條約實行之日起,戰爭狀態應即終止。自此以後,除照本條約規定外,協約及參戰各國與德意志及其各聯邦之正式關係當即恢復。

 本譯文與其原文有分別的版權許可。譯文版權狀況僅適用於本版本。

原文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超過100年,並且於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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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文

本作品現時在大中華兩岸地區因著作權保護條款過期而處於公有領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司法管轄區為中國大陸,不包括香港和澳門)和中華民國的《著作權法》第三十三條(目前司法管轄區為台澎金馬地區),所有著作權持有者為法人的作品,在首次發表50年後,或者從創作之日起50年未發表,即進入公有領域。其他適用作品則在作者死亡後50年進入公有領域。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釋義》,法人作品應滿足三點要求:(1)由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下簡稱「法人」)主持創作,而非工作人員自發進行;(2)創作思想及表達方式體現法人意志;(3)由法人負責,而非執筆者。(詳情


1961年世界知識出版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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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的作者以匿名或別名發表,確實作者身份不明(包括僅以法人名義發表),在兩岸四地以及馬來西亞屬於公有領域。但1961年發表時,美國對較短期間規則的不接受性使得本作品在美國仍然足以認爲有版權到發表95年以後,年底截止,也就是2057年1月1日美國進入公有領域。原因通常是1996年1月1日,作品版權在原作地尚未過期進入公有領域。依據維基媒體基金會的有限例外,本站作消極容忍處理,不鼓勵但也不反對增加與刪改有關內容,除非基金會行動必須回答版權所有者的撤下作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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