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六十年国庆纪念告全国军民同胞书
中华民国六十年国庆纪念告全国军民同胞书 作者:蒋中正 1971年10月10日 |
——一九七一年十月十日——
全国军民同胞们:
国父领导国民革命,艰难缔造中华民国,自辛亥年武昌起义之后,全国响应,“民国新基,于是始奠”,到今天已经整整六十年了。
这六十年来,中正与我全国军民,实无日不奉献其心力、血忱于保卫中华民国,维护革命大业。根据此六十年革命开国、北伐统一、剿匪抗战……,由军政进于训政,又进于民主宪政的历史发展,来证验,来体察,大家都笃信 国父所手创的三民主义,乃永恒不灭的慧灯,亦就是人群理性必然的归趋。深信优秀的民族文化与传统精神,乃中华民国所赖以始终不为邪恶势力摇撼毁伤的基石;更确信革命形势愈益险恶,革命者必愈益奋进,胜利成功亦就必愈益澈底,愈益光辉。所以不论国土一时如何被割裂篡夺,法理一时如何被曲解湮没,而人心之所托命,乃始终是我们这唯一的国民革命中心主导。这原是六十年来 国父的信念“有志竟成”精诚大义之所感召。
虽然,今天的世界,正深陷于邪正不分,善恶不明,以黑为白,积非成是,充满贪婪、迷妄、骚乱的痛苦时代,有些人们且已丧失了道德的勇气,其所看见的,只是邪恶的嚣张得势,而蔑视正义的苦撑激励;并不惜沦为叛逆、诈伪、侵略、恐怖、窑洞山寨毛贼土匪之仆从,而无视于一个优秀民族在被迫害中呼号控诉、誓死反抗的自由意志。
实在,我们海内外七亿同胞在精神上原是一个绝对的统一体!共匪就是这七亿同胞的血仇死敌,中华民国政府才是这七亿同胞自由的愿望,和道义的信心定力。
国际姑息份子,虽无视于我们民族的潜在光热,但在自由正义上,却不能不承认我们是这个时代中大无畏的中流砥柱!
今天自由基地军民,在如此骚乱剧变、危疑震撼的世界形势之前,不但绝不气浮心动,且又能在坚苦中强固奋发,突破黑暗,传播光明,这就是处变不惊、庄敬自强,“以坚忍为要旨”、“养成国民建设的能力”有力的体现!
今天海外侨社侨胞,学人学生,普遍的仇匪爱国行动,激昂热烈,不可夺志,不为势劫,尤其表现了“同天下之仇,同天下之忧”,中华民族“申大义于天下”诚挚纯洁的光荣特质!
今天大陆同胞,绝不因国际姑息矛盾的迷雾,一时掩盖住了奸匪毛贼的血腥罪恶,而观望疑虑,他们不断爆发反抗,他们继续奔向自由,毛贼的回光反照迷惘不了他们,刺刀枪口恐吓不了他们,河岳海峡阻隔不了他们,这亦就正是“证明其为不可亡之国”活生生的确证!
国父说“世上任何民族,当其孕育新生之机能,往往经过极端危险困苦之阶段。其卒获济于艰难,又罔不由九死一生之决心,任宏远巨大之事业”。当此揭开中华民国新的七十年代革命复国“孕育新生之机能”的时候,亦就正是我们“经过极端危险困苦之阶段”“以九死一生之决心”,光复大陆,削平大难,再造辛亥革命光辉胜利的大时代!
眼前全国军民就都已激发其自救救国强烈的责任感!
任何强权的纵横捭阖,皆不能屈服这一优秀民族为公理正义而奋斗的义战之志节;
我们从不因一时的困辱难堪,愤戾失色!只此志此心,不忧不惧,一时的困辱,即所以换取国家民族永恒的光荣;
国家之轻重,并不在于国际的如何衡量,而在于自己之能否重视其一己之人格与奋斗精神,“由艰困而复兴”;
我祈祷也笃信这个世界,会立即回向正义,回向自由,回向光荣的真和平,放弃屈辱的假和平!因为人性是不可能长久被迷失的;人们求生存、争自由的愿望,是与生俱来的;更因为我们三民主义的慧灯,在人性迷失中照耀呼唤,从不懈怠、从不顿挫的原故。
军民同胞们! 国父开国的精诚,是“有志竟成”;我们所持以复国的精诚,亦就是“有志竟成”。
以自己主观的精诚、慧力、决心,结合国民独立不挠的精神,以转移并改造这个客观的、姑息的、惰性的变局!
总之,大家必须随时保持强固不拔的警戒,亦就是“戒慎而不恐惧”!大家必须密切注视敌人和时代后面俄顷呼吸的大变化,应变制变,这亦就是“斗志而不斗气”!
同胞们!这是一个全体一致、苦撑坚忍、独立自强、努力奋斗的时代;亦就是我们继承辛亥革命先烈遗志,保卫中华民国主权,发扬我们 国父国民革命精神,实行三民主义,来庆贺中华民国开国的伟大纪念,并预祝七十年代光复大陆之光荣、胜利、成功。
现在我们来一齐高呼:
辛亥革命精神万岁!
自由正义胜利万岁!
三民主义万岁!
中华民国万岁!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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