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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六十年國慶紀念告全國軍民同胞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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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六十年國慶紀念告全國軍民同胞書
作者:蔣中正
1971年10月10日

——一九七一年十月十日——

全國軍民同胞們:

國父領導國民革命,艱難締造中華民國,自辛亥年武昌起義之後,全國響應,「民國新基,於是始奠」,到今天已經整整六十年了。

這六十年來,中正與我全國軍民,實無日不奉獻其心力、血忱於保衛中華民國,維護革命大業。根據此六十年革命開國、北伐統一、剿匪抗戰……,由軍政進於訓政,又進於民主憲政的歷史發展,來證驗,來體察,大家都篤信 國父所手創的三民主義,乃永恆不滅的慧燈,亦就是人群理性必然的歸趨。深信優秀的民族文化與傳統精神,乃中華民國所賴以始終不為邪惡勢力搖撼毀傷的基石;更確信革命形勢愈益險惡,革命者必愈益奮進,勝利成功亦就必愈益澈底,愈益光輝。所以不論國土一時如何被割裂篡奪,法理一時如何被曲解湮沒,而人心之所託命,乃始終是我們這唯一的國民革命中心主導。這原是六十年來 國父的信念「有志竟成」精誠大義之所感召。

雖然,今天的世界,正深陷於邪正不分,善惡不明,以黑為白,積非成是,充滿貪婪、迷妄、騷亂的痛苦時代,有些人們且已喪失了道德的勇氣,其所看見的,只是邪惡的囂張得勢,而蔑視正義的苦撐激勵;並不惜淪為叛逆、詐偽、侵略、恐怖、窯洞山寨毛賊土匪之僕從,而無視於一個優秀民族在被迫害中呼號控訴、誓死反抗的自由意志。

實在,我們海內外七億同胞在精神上原是一個絕對的統一體!共匪就是這七億同胞的血仇死敵,中華民國政府才是這七億同胞自由的願望,和道義的信心定力。

國際姑息份子,雖無視於我們民族的潛在光熱,但在自由正義上,卻不能不承認我們是這個時代中大無畏的中流砥柱!

今天自由基地軍民,在如此騷亂劇變、危疑震撼的世界形勢之前,不但絕不氣浮心動,且又能在堅苦中強固奮發,突破黑暗,傳播光明,這就是處變不驚、莊敬自強,「以堅忍為要旨」、「養成國民建設的能力」有力的體現!

今天海外僑社僑胞,學人學生,普遍的仇匪愛國行動,激昂熱烈,不可奪志,不為勢劫,尤其表現了「同天下之仇,同天下之憂」,中華民族「申大義於天下」誠摯純潔的光榮特質!

今天大陸同胞,絕不因國際姑息矛盾的迷霧,一時掩蓋住了奸匪毛賊的血腥罪惡,而觀望疑慮,他們不斷爆發反抗,他們繼續奔向自由,毛賊的回光反照迷惘不了他們,刺刀槍口恐嚇不了他們,河嶽海峽阻隔不了他們,這亦就正是「證明其為不可亡之國」活生生的確證!

國父說「世上任何民族,當其孕育新生之機能,往往經過極端危險困苦之階段。其卒獲濟於艱難,又罔不由九死一生之決心,任宏遠巨大之事業」。當此揭開中華民國新的七十年代革命復國「孕育新生之機能」的時候,亦就正是我們「經過極端危險困苦之階段」「以九死一生之決心」,光復大陸,削平大難,再造辛亥革命光輝勝利的大時代!

眼前全國軍民就都已激發其自救救國強烈的責任感!

任何強權的縱橫捭闔,皆不能屈服這一優秀民族為公理正義而奮鬥的義戰之志節;

我們從不因一時的困辱難堪,憤戾失色!只此志此心,不憂不懼,一時的困辱,即所以換取國家民族永恆的光榮;

國家之輕重,並不在於國際的如何衡量,而在於自己之能否重視其一己之人格與奮鬥精神,「由艱困而復興」;

我祈禱也篤信這個世界,會立即回向正義,回向自由,回向光榮的真和平,放棄屈辱的假和平!因為人性是不可能長久被迷失的;人們求生存、爭自由的願望,是與生俱來的;更因為我們三民主義的慧燈,在人性迷失中照耀呼喚,從不懈怠、從不頓挫的原故。

軍民同胞們! 國父開國的精誠,是「有志竟成」;我們所持以復國的精誠,亦就是「有志竟成」。

以自己主觀的精誠、慧力、決心,結合國民獨立不撓的精神,以轉移並改造這個客觀的、姑息的、惰性的變局!

總之,大家必須隨時保持強固不拔的警戒,亦就是「戒慎而不恐懼」!大家必須密切注視敵人和時代後面俄頃呼吸的大變化,應變制變,這亦就是「鬥志而不鬥氣」!

同胞們!這是一個全體一致、苦撐堅忍、獨立自強、努力奮鬥的時代;亦就是我們繼承辛亥革命先烈遺志,保衛中華民國主權,發揚我們 國父國民革命精神,實行三民主義,來慶賀中華民國開國的偉大紀念,並預祝七十年代光復大陸之光榮、勝利、成功。

現在我們來一齊高呼:

辛亥革命精神萬歲!

自由正義勝利萬歲!

三民主義萬歲!

中華民國萬歲!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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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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