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统莅临中华民国八十五年国庆大会致词
今天是中华民国八十五年国庆。我们欢聚在这里,庆祝国家的生日,一方面要用感恩的心情,缅怀先烈建国的艰辛;一方面,也要用兴奋的心情,为我们所达成的民主成就而欢呼。
八十五年前, 中山先生秉“民有、民治、民享”的信念,领导国民革命,推翻满清政府,建立中华民国;八十五年后,我们两千一百三十万同胞,完成了中国有史以来第一次总统、副总统直接民选的创举,真正实现了“主权在民”的理想。这项划时代的民主成就,不但缔造了历史的新开端,指引中华民族未来发展的方向,更为世界文明树立新典范。
但是,民主改革的成功,只是我们迈向现代化文明社会的第一步。今后,我们必须更加团结奋进,展开跨世纪的国家大建设。我们要建立负责而有效能的宪政体制,以确保国家的长治久安;我们要重整清新而有公义的社会秩序,以保障人民的安居乐业;我们要落实多元而自由化的教育理念,以厚植国家的发展潜力;我们要振兴健全而有活力的经济机能,以强化国家竞争力,为迈进二十一世纪,培养深厚的国力根基。
我们致力推动民主化,不仅是要为台、澎、金、马的同胞,谋求更大的福祉,更是希望能为自由、民主、合作的世界新秩序,贡献心力。因此,我们愿意以成功的发展经验,和雄厚的经济实力,协助开发中国家。并积极参与国际活动,善尽国际责任,和各国携手并进,共同开创和平、合作、繁荣的新纪元。
登辉在这里要再次强调,我们推动务实外交,是为争取应有的国际尊严,也是为履行应尽的国际义务,国际社会的任何成员,都不应该横加阻挠。所以,我们也深切期盼,中共当局能体认时势,务实面对两岸并存分治的事实, 秉持善意,加强对谈沟通,营造和平交流的环境,为中国未来的统一志业奠定宏规。
各位同胞:多年来,我们以无比坚定的决心,克服改革障碍,开启国家发展的新机;面对未来,我们也有无比乐观的信心,继续团结奋斗,缔造国家富强壮盛、人民安康乐利的新时代!
最后,敬祝中华民国国运昌隆!大家健康快乐!谢谢。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