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讨论:小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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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 you have any questions about Chinese Wikisouce, please leave a message here on Chinese Wikipedia. Thank you for visiting Chinese Wikisource! 欢迎您的维基人是(The person who welcomes you is):痞子狒狒 2011年5月1日 (日) 16:38 (UTC)[回复]

请勿不经讨论任意变更中华民国法律既有排版[编辑]

您好。您习惯不写编辑摘要时,请勿任意变更中华民国法律既有排版。除去沿革立法日期,有何理由?将|y=|m=|d=从立法日期改成公布日期,没有社群讨论,不应躁进更改。中华民国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既有排版都用立法日期,而公布日期可在中华民国总统令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另行用|y=|m=|d=标示公布日期。以下不写编辑摘要的编辑任意变更中华民国法律既有排版,立即停止,直到社群讨论为止,谢谢合作

http://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組織法&diff=312477&oldid=306151

http://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diff=next&oldid=312340

http://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diff=next&oldid=312475

对不起,若继续坚持任意变更中华民国法律既有排版,难免要暂时禁止编辑,尤其是不写编辑摘要时。--Jusjih 2011年6月18日 (六) 14:29 (UTC)[回复]

这是最后一次警告。以下坚持任意变更中华民国法律既有排版,将|y=|m=|d=从立法日期改成公布日期,甚至除去沿革立法日期,没有编辑摘要时,有何理由?若有意见就请讲,否则下次再如此,就要暂时禁封,何况已经向您“请、谢谢、对不起”数次了:

http://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法務部組織法_(民國100年4月)&diff=314975&oldid=312143

http://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行政院客家委員會組織條例&action=historysubmit&diff=313872&oldid=304939 --Jusjih 2011年6月30日 (四) 16:34 (UTC)[回复]

回应[编辑]

小弟认为目前的法律日期宜使用总统公布日,这是人们较熟悉且较能接受的方式(使用立法日期易造成混淆-误认法律已公布生效),没有写编辑摘要实为疏忽;立法日期宜使用在“沿革”中。造成困扰在此致歉。恳请指教 小麟小麟 2011年7月4日 (一) 18:08 (UTC) 2011.7.5 14:07(UTC)[回复]

这种争端能善用Template:Header#法规/公文的功能解决。法律的正文“作者”仍然是立法院时,立法院法律系统,排版整理方便,其所用的立法日期,这边|y=|m=|d=沿用之行之有年,有其道理。总统令的|y=|m=|d=当然是公布日。您主张的使用立法日期易造成混淆,误认法律已公布生效,所以主张|y=|m=|d=使用总统公布日,还是足以误认法律已生效,根本不能根本解决问题,反而要涉及变更数千页面排版,浪费时间,因为:
  1. 今年6月14日立法院通过数十法律案,就抢先刊登,还是足以误认法律已公布,就是为何这边不鼓励先刊登的原因。强调“立院三读版”也没有强调总统公布了没有,何况“紧急立法”还有二读就通过交给总统公布的先例。纵使这些法律案今年6月29日总统公布,总统的“新作文”也仅有总统令,但公布条文是立法院交给总统以及行政院长的,不是总统的“新作文”。
  2. 中央法规标准法 (民国59年)第十三条:“法规明定自公布或发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发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发生效力。”中央法规标准法 (民国93年)第十三条还是如此。所以,6月29日总统公布新法律立即刊登又主张|y=|m=|d=使用总统公布日,不知中央法规标准法第十三条的用户还是可能误认已经立即生效,例如广播电视法 (民国100年)第五十一条:“本法自公布日施行。”因应您想要强调何时生效,我现在就示范{{Header}}强调 |发布于= |发文字号= |生效日期= ,祈求更清楚,也希望您的 http://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行政法人法&diff=next&oldid=309821 方式,下此比照改成用Template:Header#法规/公文的功能标示,而不是写入立法院法律系统以及法务部全国法规资料库都不用的沿革写法,因为沿革也要排版标准化。
  3. 像是文化部组织法等大量法律的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时,主张|y=|m=|d=使用总统公布日,也是足以误认法律已生效而不能根本解决问题。所以我现在也示范{{Header}}强调 |发布于= |发文字号= |生效日期= ,祈求更清楚。
  4. 像是行政院组织法 (民国99年)已经明定未来施行日期时,我现在也示范{{Header}}强调 |发布于= |发文字号= |生效日期= ,祈求更清楚。
据上论结,希望您能更明白如何在{{Header}}同时强调法律立法、公布、施行日期,而不会任意变更既有排版。至于|发布于= |发文字号= 用简化字的问题会另行解决。谢谢。--Jusjih 2011年7月5日 (二) 08:00 (UTC)[回复]
收到 http://zh.wikisource.org/wiki/User_talk:Jusjih#第43/99/M號法令 时,留言用户也主张澳门法例|y=|m=|d=自动分类用立法日期。最近已经给了一些建设性示范,为何还搞以下编辑战,还特别针对近期法律?
http://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文化部組織法&diff=315840&oldid=315707
http://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行政法人法&diff=315842&oldid=310799
http://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花東地區發展條例&diff=prev&oldid=315841
http://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法務部組織法_(民國100年6月)&action=historysubmit&diff=315839&oldid=315105
http://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action=historysubmit&diff=315838&oldid=315359
再继续如此预料要加长禁封。--Jusjih 2011年7月5日 (二) 19:58 (UTC)[回复]
请问为何建立叫做“中华民国 100 年 6 月 29 日”的条目,与“国立台湾美术馆组织法”重复?再继续故意针对近期法律|y=|m=|d=搞编辑战就足以被任何管理员禁封
http://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action=historysubmit&diff=315981&oldid=315359
http://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action=historysubmit&diff=315985&oldid=310800

--Jusjih 2011年7月6日 (三) 17:55 (UTC)[回复]

补充[编辑]

另对在编辑时误删“沿革”之立法日期,亦一并致歉。小麟小麟 2011年7月4日 (一) 18:22 (UTC) 2011.7.5 14:21UTC)[回复]

中华民国法律以及总统令编辑提示[编辑]

对不起,因为已经有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000131061号令,而且命名更准确,所以才删除重复的“华 总 一 义 字 第 10000131061 号”,绝对是对事不对人,不是针对您的作为。虽然离岛建设条例 (民国99年12月)今年1月才公布,但“离岛建设条例 (民国100年6月)”移动到离岛建设条例 (民国100年)则是因为中华民国法律既有的版本日期消歧义都以立法日期命名,而且立法院今年暂无第二次修法。若今年有第二次修法,就会改囘,也是对事不对人。

谢谢您对中华民国法律以及总统令的兴趣。至于像是 http://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食品衛生管理法_(民國100年)&oldid=313057 的修正条文内容,现在就示范 http://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28141號令&diff=313232&oldid=313007 一次如何刊登,与食品卫生管理法 (民国100年)分立。就是从立法院法律系统刊登修正以后的全部条文,以及从总统府公报取得修正的条文,通常不是全文,除非是公布新制定或者全文修正的法律案。

问以上示范以及说明,有没有问题要问的?--Jusjih 2011年6月22日 (三) 09:55 (UTC)[回复]

用类似 http://law.moj.gov.tw/News/news_detail.aspx?id=73432 使用的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000135151号令的格式命名总统令,其中“总统”就是发文机关,“令”是公文程式条例列举的公文之一,下次别再用“华总一义字第10000135151号”、“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000135151号”、“华总一义字第10000135151号令”等不完整名称。您热心也要重视品质,不应仅求量多,就是要重质不重量。刚才从 http://lis.ly.gov.tw/lgcgi/lglaw 取得40馀份新法律的格式化版本,现在要校阅您的编辑。例如您编辑的文化部组织法排版不够理想,所以改用 http://lis.ly.gov.tw/lghtml/lawstat/version2/01090/01090100061400.htm 为主,而总统文号用 http://law.moj.gov.tw/News/news_detail.aspx?id=73430 就是标准化。强烈建议下次立法院通过法律案,等总统公布, http://lis.ly.gov.tw/lgcgi/lglaw 就有格式化的版本,别躁进编辑,否则浪费我们的时间。--Jusjih 2011年6月30日 (四) 15:08 (UTC)[回复]

您好,对您进行了24小时封禁。[编辑]

您好,注意到您最近一段时间内在维基文库所做的贡献。但同时也注意到,您锲而不舍的做一些有关破坏中华民国法律现有排版模式的操作。关注到管理员Jusjih与您的交涉,同时也无迹象表明您似有改进的地方,仍一如既往的更改中华民国的现有排版模式。因此决定对您进行警告性封禁1天,希望您改进。期待您在文库更多的贡献。^_^--痞子狒狒 2011年7月4日 (一) 13:57 (UTC)[回复]

中华民国法律页面Header自动分类日期革新格式[编辑]

既然你最近编辑了法官法 (中华民国),你大概看过了{{Header}}自动分类日期革新格式。{{Header}}允许三种自动分类日期的格式。不论编辑时输入何顺序,显示结果一律是先 |年= |月= |日= ,再 |year= |month= |day= ,后 |y= |m= |d= 。因应你认为总统公布日期自动分类的重要性,法官法 (中华民国)现在的显示就是立法院立法日期以及总统公布日期同等重要,可抄录以下格式输入或者修改相关资料:

{{header
| title    = 
| section  = 立法於民國100年月日
|年=2011|月=|日=
|公布於=民國100年月日
|y=2011|m=|d=
|公布字號=[[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號令]] 
|生效日期=
| previous = 
| next     = 
| notes    =

以上格式, |section= 写民国年立法院立法日期, |年=|月=|日= 写公元年立法日期自动分类, |公布于= 写民国年总统公布日期, |y=|m=|d= 写公元年公布日期自动分类,生效日期不会自动分类所以格式不拘。中华民国宪法也试行类似示范。终于找到满足你主张的重视总统公布日期,也不取代我主张的重视立法日期的方法时,请问还有没有任何问题、意见、建议等?若有请说,以免将来再次大改革是增加编辑负担、浪费时间。--Jusjih 2011年7月8日 (五) 16:17 (UTC)[回复]

标题请不要留空[编辑]

很感谢您的录入。但是还是要提醒您,标题不需多馀的留空。请注意。--Zhxy 519 2011年11月14日 (一) 14:35 (UTC)[回复]

严重警告[编辑]

你的[1]编辑简直纯属破坏,应该去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下次再度如此恐要禁封。任何疑问请发问,但你不善发问,就是大问题。--Jusjih 2011年11月16日 (三) 10:40 (UTC)[回复]

立法院通过但总统尚未公布的中华民国法律案[编辑]

看到你刊登立法院通过但总统尚未公布的中华民国法律案,建议大可不必如此作,甚至花太多时间去格式化。若等到总统公布才刊登,优点就是立法院法律系统的格式更容易标准化。--Jusjih 2011年12月23日 (五) 19:21 (UTC)[回复]

中华民国法律以及法规命令页面Header自动分类日期格式差异[编辑]

中华民国法律案要立法院通过、总统公布,才成为法律,但鲜少当日公布。反之,中华民国法规命令仅需要各政府机关发布,所以建议的Header自动分类日期格式是:

法律:

| section  = 立法於民國年月日(現行條文)|年=|月=|日=|公布於=民國年月日|y=|m=|d=|公布字號=|生效日期=

| section  = 立法於民國年月日(非現行條文)|年=|月=|日=|公布於=民國年月日|y=|m=|d=|公布字號=

法規命令:

| section  = 民國年月日(現行條文)|年=|月=|日=|公布字號=|生效日期=

| section  = 民國年月日(非現行條文)|年=|月=|日=|公布字號=

差异就是,法律要有双重自动分类日期,立法日期以及元首公布日期同等重要,但法规命令有单一自动分类日期即可,不必重复。不知何谓法律或者法规命令时,请看中央法规标准法 (民国93年) 第二、三条。--Jusjih 2012年1月20日 (五) 18:10 (UTC)[回复]

你这贡献正在讨论删除。--Jusjih 2012年1月25日 (三) 09:49 (UTC)[回复]

滥用小编辑标示,禁封10分钟[编辑]

你的 http://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財政部關務署組織法&diff=340016&oldid=340015 滥用小编辑标示,不写编辑摘要,不先寻求讨论、当时总统尚未公布之、无视Wikisource:删除投票请你注意Wikisource:收录方针#发展中的作品,就直接取代既有内容,类似行为去年11月已经警告,还不肯讨论,禁封10分钟处分。--Jusjih 2012年2月3日 (五) 17:57 (UTC)[回复]

预设将编辑设定为细微修改的适当性[编辑]

请你慎重考虑将Special:参数设置#mw-prefsection-editing的“预设将编辑设定为细微修改”勾选除去,以免重大的编辑还标示细微修改,严重误导他人。--Jusjih 2012年2月7日 (二) 16:44 (UTC)[回复]

财政部组织法[编辑]

你的[2]没有理由,反而改掉立法院法律系统的标准化格式。下次别如此。--Jusjih 2012年2月11日 (六) 18:02 (UTC)[回复]

请尊重中华民国法律沿革的标准格式[编辑]

谢谢你[3]以及[4]等标示施行日期的行政院令,但仍请尊重中华民国法律沿革的标准格式,就是以立法院法律系统格式为主,法务部全国法规资料库格式为辅。范本请看法务部组织法,先以立法院法律系统格式显示“中华民国 101 年 1 月 1 日施行”,再来以法务部全国法规资料库格式补充显示“中华民国一百年九月二十一日行政院院授研综字第1002261255号令发布定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若有问题要发问,不是武断任意编辑。--Jusjih (留言) 2012年2月24日 (五) 18:46 (UTC)[回复]

禁封2日[编辑]

你还不尊重中华民国法律沿革的标准格式,又滥用小编辑标示,例如[5][6][7]等等。既然劝告警告你,你还不肯讨论,仅会坚持己见编辑,现在禁封2日。你虽然编辑多,但重量不重质,根本不配担任管理员。--Jusjih留言2012年3月13日 (二) 16:34 (UTC)[回复]

请尊重中华民国法律沿革的标准格式,再度警告[编辑]

你的[8]为何坚持除去法务部全国法规资料库的“;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字样?你再度不尊重中华民国法律沿革的标准格式,就要加长禁封。--Jusjih留言2012年3月20日 (二) 11:23 (UTC)[回复]

请勿在现行法律任意加入法律草案链接[编辑]

你的[9][10][11][12],加入的链接纯属法律草案,立法院根本还没三读通过。下次请勿争先恐后太早在现行法律任意加入法律草案链接。若有疑问,请发问。谢谢。--Jusjih讨论2012年9月4日 (二) 20:19 (UTC)[回复]

禁封7日[编辑]

你屡次不尊重Wikisource:收录方针#发展中的作品以及中华民国法律标准格式,不肯询问,仍然擅自滥用小编辑标示[13][14],以及擅自抢先刊登仍然是发展中的作品的总统尚未公布的法律案。禁封7日。--Jusjih讨论2012年11月28日 (三) 11:38 (UTC)[回复]

中华民国总统法律令鼓励性建言[编辑]

既然你有兴趣刊登中华民国总统法律令,而且此类贡献少有争议,在此给你的鼓励性建言,就是欢迎以及邀请你继续刊登中华民国总统公布的法律令。这不同于中华民国法律条目。--Jusjih讨论2012年12月8日 (六) 16:37 (UTC)[回复]

请勿坚持没有出处的编辑战[编辑]

你的[15][16][17][18]出处呢?没有出处就请勿取代立法院法律系统版本,否则下次就可能长期禁封。--Jusjih讨论2012年12月13日 (四) 18:18 (UTC)[回复]

禁封14日[编辑]

给你中华民国总统法律令鼓励性建言,你不答谢也罢。但请你不要坚持没有出处的编辑战,你还是假借“修饰”的名义搞[19],也不肯讨论。既然敬酒不吃吃罚酒,就在此禁封14日。--Jusjih讨论2012年12月15日 (六) 19:41 (UTC)[回复]

立法院虽通过废止,但总统尚未公布的法律,就还不是废止法律[编辑]

立法院虽通过废止行政执行处组织通则法务部行政执行署组织条例法务部法医研究所组织条例,但总统尚未公布[20],就还不是废止法律。请勿太早如此编辑。谢谢。--Jusjih讨论2013年5月19日 (日) 23:18 (UTC)[回复]

实施日期以及总统未公布的法律案[编辑]

请问你从何处屡次在总统未公布的法律案使用“实施日期”一词,像是卫生福利部组织法?不交代出处,就在总统未公布时抢先刊登,仅会浪费你的时间,不合乎Wikisource:收录方针#发展中的作品,何况你的排版也不尽然标准。还不如刊总统府公报的总统令。--Jusjih讨论2013年6月9日 (日) 20:01 (UTC)[回复]

请勿在中华民国法律页面加入根本尚未公布的法律名称[编辑]

农业部组织法、农业部渔业署组织法、农业部农业金融局组织法等,纯属立法院还在审查的法案草案,根本不是法律,所以下次请勿在中华民国法律页面加入根本尚未公布的法律名称,否则足以误导读者。谢谢。--Jusjih讨论2013年6月13日 (四) 16:35 (UTC)[回复]

劳动部组织法、大陆委员会组织法、科技部组织法、国家发展委员会组织法、原住民族委员会组织法、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组织法,纯属立法院还在审查,或者曾经审查,但会期结束未表决的法案草案,根本不是法律。请勿在中华民国法律页面加入根本尚未公布的法律名称,否则足以禁封。--Jusjih讨论2013年6月18日 (二) 03:20 (UTC)[回复]

新方针禁止刊登尚未确定结果的法案[编辑]

现在立法院休会时,顺便提醒最新Wikisource:收录方针#发展中的作品禁止刊登尚未确定结果的法案。就是说,以后立法院即使三读通过法案,仍然请等到总统公布成为法律,或是行政院长提覆议,立法院不维持原案,因而确定法案不通过,才刊登。--Jusjih讨论2013年7月13日 (六) 05:35 (UTC)[回复]

请勿抢先刊登内政部警政署组织法、国家发展委员会组织法、国家发展委员会档案管理局组织法、中华民国 102 年 8 月 6 日、内政部移民署组织法。根本不合Wikisource:收录方针#发展中的作品。若继续执意违反方针又不配合讨论,恐要禁封。--Jusjih讨论2013年8月8日 (四) 08:10 (UTC)[回复]

禁封1月[编辑]

你仍然屡次不尊重中华民国法律立法院法律系统标准化格式版本。建立“中华民国 102 年 8 月 6 日”不交代出处。 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組織法&diff=next&oldid=391293 任意覆盖既有页面宣称“修饰语句”。6月9日请问你从何处屡次在总统未公布的法律案使用“实施日期”一词,却不回答,习惯性不配合讨论。根本严重扰乱,在此禁封1月,但任何申诉仍然欢迎在此讨论之下提出。愿意承诺合作,还可能提前解封。其他管理员若认为申诉有理,也欢迎考虑提前解封。--Jusjih讨论2013年8月22日 (四) 05:31 (UTC)[回复]

为何除去Textquality|75%?[编辑]

为何除去{{Textquality|75%}}?[21]--Jusjih讨论2013年10月5日 (六) 17:25 (UTC)[回复]

以上问题,以及你从何处屡次在总统未公布的法律案使用“实施日期”一词,都不回答,现在就警告,下次再度任意除去{{Textquality|75%}},以及以及不交代从何处屡次在总统未公布的法律案使用“实施日期”一词,就要禁封。--Jusjih讨论2013年10月9日 (三) 04:41 (UTC)[回复]

禁封至5月31日[编辑]

已经屡次拒绝讨论时,行政院青年辅导委员会组织条例行政院体育委员会组织条例国立中央图书馆台湾分馆组织条例国立台湾艺术教育馆组织条例国家图书馆组织条例国立自然科学博物馆组织条例任意编辑,无视既有排版,编辑显有不合作之态度。禁封至5月31日。若不服请在下申诉。Jusjih讨论2014年1月22日 (三) 06:12 (UTC)[回复]

法律第1次修正公布,要移动页面,不是覆盖既有页面。不懂就要发问,但你不善讨论,就在此劝退,别编辑法律第1次修正公布了。--Jusjih讨论2014年12月4日 (四) 07:20 (UTC)[回复]

禁封至5月3日[编辑]

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条例废止16条,不仅15条,因为还有第12之1条。国民住宅条例废止52条,不仅45条,因为还有增订条文。政治献金法 (民国99年)任意覆盖既有页面,已经非首次,所以禁封之后不宜再度编辑中华民国法律了。要编辑,请针对其他类型作品。--Jusjih讨论2015年1月12日 (一) 23:25 (UTC)[回复]

严重警告[编辑]

更新中华民国曾经修正全文x次的法律时,为何除去中华民国曾经修正x次的法律? [22]为何任意覆盖既有页面?[23]再犯就要禁封。--Jusjih讨论2015年5月7日 (四) 03:14 (UTC)[回复]

禁封至明年1月20日[编辑]

既有询问不回答,还任意编辑中华民国法律页面不尊重格式,不配合讨论,包括在第一次制定以及公布日期任意加入横线----,画蛇添足。[24][25][26]--Jusjih讨论2015年5月21日 (四) 02:44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