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者討論:小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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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 you have any questions about Chinese Wikisouce, please leave a message here on Chinese Wikipedia. Thank you for visiting Chinese Wikisource! 歡迎您的維基人是(The person who welcomes you is):痞子狒狒 2011年5月1日 (日) 16:38 (UTC)[回覆]

請勿不經討論任意變更中華民國法律既有排版[編輯]

您好。您習慣不寫編輯摘要時,請勿任意變更中華民國法律既有排版。除去沿革立法日期,有何理由?將|y=|m=|d=從立法日期改成公佈日期,沒有社群討論,不應躁進更改。中華民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既有排版都用立法日期,而公佈日期可在中華民國總統令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另行用|y=|m=|d=標示公佈日期。以下不寫編輯摘要的編輯任意變更中華民國法律既有排版,立即停止,直到社群討論爲止,謝謝合作

http://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組織法&diff=312477&oldid=306151

http://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diff=next&oldid=312340

http://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diff=next&oldid=312475

對不起,若繼續堅持任意變更中華民國法律既有排版,難免要暫時禁止編輯,尤其是不寫編輯摘要時。--Jusjih 2011年6月18日 (六) 14:29 (UTC)[回覆]

這是最後一次警告。以下堅持任意變更中華民國法律既有排版,將|y=|m=|d=從立法日期改成公佈日期,甚至除去沿革立法日期,沒有編輯摘要時,有何理由?若有意見就請講,否則下次再如此,就要暫時禁封,何況已經向您「請、謝謝、對不起」數次了:

http://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法務部組織法_(民國100年4月)&diff=314975&oldid=312143

http://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行政院客家委員會組織條例&action=historysubmit&diff=313872&oldid=304939 --Jusjih 2011年6月30日 (四) 16:34 (UTC)[回覆]

回應[編輯]

小弟認為目前的法律日期宜使用總統公布日,這是人們較熟悉且較能接受的方式(使用立法日期易造成混淆-誤認法律已公布生效),沒有寫編輯摘要實為疏忽;立法日期宜使用在「沿革」中。造成困擾在此致歉。懇請指教 小麟小麟 2011年7月4日 (一) 18:08 (UTC) 2011.7.5 14:07(UTC)[回覆]

這種爭端能善用Template:Header#法規/公文的功能解決。法律的正文「作者」仍然是立法院時,立法院法律系統,排版整理方便,其所用的立法日期,這邊|y=|m=|d=沿用之行之有年,有其道理。總統令的|y=|m=|d=當然是公布日。您主張的使用立法日期易造成混淆,誤認法律已公布生效,所以主張|y=|m=|d=使用總統公布日,還是足以誤認法律已生效,根本不能根本解決問題,反而要涉及變更數千頁面排版,浪費時間,因為:
  1. 今年6月14日立法院通過數十法律案,就搶先刊登,還是足以誤認法律已公布,就是爲何這邊不鼓勵先刊登的原因。強調「立院三讀版」也沒有強調總統公佈了沒有,何況「緊急立法」還有二讀就通過交給總統公佈的先例。縱使這些法律案今年6月29日總統公佈,總統的「新作文」也僅有總統令,但公佈條文是立法院交給總統以及行政院長的,不是總統的「新作文」。
  2. 中央法規標準法 (民國59年)第十三條:「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中央法規標準法 (民國93年)第十三條還是如此。所以,6月29日總統公佈新法律立即刊登又主張|y=|m=|d=使用總統公布日,不知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的用戶還是可能誤認已經立即生效,例如廣播電視法 (民國100年)第五十一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因應您想要強調何時生效,我現在就示範{{Header}}強調 |發布於= |發文字號= |生效日期= ,祈求更清楚,也希望您的 http://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行政法人法&diff=next&oldid=309821 方式,下此比照改成用Template:Header#法規/公文的功能標示,而不是寫入立法院法律系統以及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都不用的沿革寫法,因為沿革也要排版標準化。
  3. 像是文化部組織法等大量法律的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時,主張|y=|m=|d=使用總統公布日,也是足以誤認法律已生效而不能根本解決問題。所以我現在也示範{{Header}}強調 |發布於= |發文字號= |生效日期= ,祈求更清楚。
  4. 像是行政院組織法 (民國99年)已經明定未來施行日期時,我現在也示範{{Header}}強調 |發布於= |發文字號= |生效日期= ,祈求更清楚。
據上論結,希望您能更明白如何在{{Header}}同時強調法律立法、公佈、施行日期,而不會任意變更既有排版。至於|發布於= |發文字號= 用簡化字的問題會另行解決。謝謝。--Jusjih 2011年7月5日 (二) 08:00 (UTC)[回覆]
收到 http://zh.wikisource.org/wiki/User_talk:Jusjih#第43/99/M號法令 時,留言用戶也主張澳門法例|y=|m=|d=自動分類用立法日期。最近已經給了一些建設性示範,爲何還搞以下編輯戰,還特別針對近期法律?
http://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文化部組織法&diff=315840&oldid=315707
http://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行政法人法&diff=315842&oldid=310799
http://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花東地區發展條例&diff=prev&oldid=315841
http://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法務部組織法_(民國100年6月)&action=historysubmit&diff=315839&oldid=315105
http://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action=historysubmit&diff=315838&oldid=315359
再繼續如此預料要加長禁封。--Jusjih 2011年7月5日 (二) 19:58 (UTC)[回覆]
請問爲何建立叫做「中華民國 100 年 6 月 29 日」的條目,與「國立台灣美術館組織法」重覆?再繼續故意針對近期法律|y=|m=|d=搞編輯戰就足以被任何管理員禁封
http://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action=historysubmit&diff=315981&oldid=315359
http://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action=historysubmit&diff=315985&oldid=310800

--Jusjih 2011年7月6日 (三) 17:55 (UTC)[回覆]

補充[編輯]

另對在編輯時誤刪「沿革」之立法日期,亦一並致歉。小麟小麟 2011年7月4日 (一) 18:22 (UTC) 2011.7.5 14:21UTC)[回覆]

中華民國法律以及總統令編輯提示[編輯]

對不起,因爲已經有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1061號令,而且命名更準確,所以才刪除重覆的「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000131061 號」,絕對是對事不對人,不是針對您的作爲。雖然離島建設條例 (民國99年12月)今年1月才公佈,但「離島建設條例 (民國100年6月)」移動到離島建設條例 (民國100年)則是因為中華民國法律既有的版本日期消歧義都以立法日期命名,而且立法院今年暫無第二次修法。若今年有第二次修法,就會改囘,也是對事不對人。

謝謝您對中華民國法律以及總統令的興趣。至於像是 http://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食品衛生管理法_(民國100年)&oldid=313057 的修正條文內容,現在就示範 http://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28141號令&diff=313232&oldid=313007 一次如何刊登,與食品衛生管理法 (民國100年)分立。就是從立法院法律系統刊登修正以後的全部條文,以及從總統府公報取得修正的條文,通常不是全文,除非是公佈新制定或者全文修正的法律案。

問以上示範以及説明,有沒有問題要問的?--Jusjih 2011年6月22日 (三) 09:55 (UTC)[回覆]

用類似 http://law.moj.gov.tw/News/news_detail.aspx?id=73432 使用的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5151號令的格式命名總統令,其中「總統」就是發文機關,「令」是公文程式條例列舉的公文之一,下次別再用「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5151號」、「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5151號」、「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5151號令」等不完整名稱。您熱心也要重視品質,不應僅求量多,就是要重質不重量。剛才從 http://lis.ly.gov.tw/lgcgi/lglaw 取得40餘份新法律的格式化版本,現在要校閲您的編輯。例如您編輯的文化部組織法排版不夠理想,所以改用 http://lis.ly.gov.tw/lghtml/lawstat/version2/01090/01090100061400.htm 爲主,而總統文號用 http://law.moj.gov.tw/News/news_detail.aspx?id=73430 就是標準化。強烈建議下次立法院通過法律案,等總統公佈, http://lis.ly.gov.tw/lgcgi/lglaw 就有格式化的版本,別躁進編輯,否則浪費我們的時間。--Jusjih 2011年6月30日 (四) 15:08 (UTC)[回覆]

您好,對您進行了24小時封禁。[編輯]

您好,注意到您最近一段時間內在維基文庫所做的貢獻。但同時也注意到,您鍥而不捨的做一些有關破壞中華民國法律現有排版模式的操作。關注到管理員Jusjih與您的交涉,同時也無跡象表明您似有改進的地方,仍一如既往的更改中華民國的現有排版模式。因此決定對您進行警告性封禁1天,希望您改進。期待您在文庫更多的貢獻。^_^--痞子狒狒 2011年7月4日 (一) 13:57 (UTC)[回覆]

中華民國法律頁面Header自動分類日期革新格式[編輯]

既然你最近編輯了法官法 (中華民國),你大概看過了{{Header}}自動分類日期革新格式。{{Header}}允許三種自動分類日期的格式。不論編輯時輸入何順序,顯示結果一律是先 |年= |月= |日= ,再 |year= |month= |day= ,後 |y= |m= |d= 。因應你認爲總統公佈日期自動分類的重要性,法官法 (中華民國)現在的顯示就是立法院立法日期以及總統公佈日期同等重要,可抄錄以下格式輸入或者修改相關資料:

{{header
| title    = 
| section  = 立法於民國100年月日
|年=2011|月=|日=
|公布於=民國100年月日
|y=2011|m=|d=
|公布字號=[[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號令]] 
|生效日期=
| previous = 
| next     = 
| notes    =

以上格式, |section= 寫民國年立法院立法日期, |年=|月=|日= 寫公元年立法日期自動分類, |公布於= 寫民國年總統公佈日期, |y=|m=|d= 寫公元年公佈日期自動分類,生效日期不會自動分類所以格式不拘。中華民國憲法也試行類似示範。終於找到滿足你主張的重視總統公佈日期,也不取代我主張的重視立法日期的方法時,請問還有沒有任何問題、意見、建議等?若有請說,以免將來再次大改革是增加編輯負擔、浪費時間。--Jusjih 2011年7月8日 (五) 16:17 (UTC)[回覆]

標題請不要留空[編輯]

很感謝您的錄入。但是還是要提醒您,標題不需多餘的留空。請注意。--Zhxy 519 2011年11月14日 (一) 14:35 (UTC)[回覆]

嚴重警告[編輯]

你的[1]編輯簡直純屬破壞,應該去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次再度如此恐要禁封。任何疑問請發問,但你不善發問,就是大問題。--Jusjih 2011年11月16日 (三) 10:40 (UTC)[回覆]

立法院通過但總統尚未公布的中華民國法律案[編輯]

看到你刊登立法院通過但總統尚未公布的中華民國法律案,建議大可不必如此作,甚至花太多時間去格式化。若等到總統公佈才刊登,優點就是立法院法律系統的格式更容易標準化。--Jusjih 2011年12月23日 (五) 19:21 (UTC)[回覆]

中華民國法律以及法規命令頁面Header自動分類日期格式差異[編輯]

中華民國法律案要立法院通過、總統公佈,才成爲法律,但鮮少當日公佈。反之,中華民國法規命令僅需要各政府機關發佈,所以建議的Header自動分類日期格式是:

法律:

| section  = 立法於民國年月日(現行條文)|年=|月=|日=|公布於=民國年月日|y=|m=|d=|公布字號=|生效日期=

| section  = 立法於民國年月日(非現行條文)|年=|月=|日=|公布於=民國年月日|y=|m=|d=|公布字號=

法規命令:

| section  = 民國年月日(現行條文)|年=|月=|日=|公布字號=|生效日期=

| section  = 民國年月日(非現行條文)|年=|月=|日=|公布字號=

差異就是,法律要有雙重自動分類日期,立法日期以及元首公佈日期同等重要,但法規命令有單一自動分類日期即可,不必重覆。不知何謂法律或者法規命令時,請看中央法規標準法 (民國93年) 第二、三條。--Jusjih 2012年1月20日 (五) 18:10 (UTC)[回覆]

你這貢獻正在討論刪除。--Jusjih 2012年1月25日 (三) 09:49 (UTC)[回覆]

濫用小編輯標示,禁封10分鐘[編輯]

你的 http://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財政部關務署組織法&diff=340016&oldid=340015 濫用小編輯標示,不寫編輯摘要,不先尋求討論、當時總統尚未公布之、無視Wikisource:刪除投票請你注意Wikisource:收錄方針#發展中的作品,就直接取代既有內容,類似行爲去年11月已經警告,還不肯討論,禁封10分鐘處分。--Jusjih 2012年2月3日 (五) 17:57 (UTC)[回覆]

預設將編輯設定為細微修改的適當性[編輯]

請你慎重考慮將Special:參數設置#mw-prefsection-editing的「預設將編輯設定為細微修改」勾選除去,以免重大的編輯還標示細微修改,嚴重誤導他人。--Jusjih 2012年2月7日 (二) 16:44 (UTC)[回覆]

財政部組織法[編輯]

你的[2]沒有理由,反而改掉立法院法律系統的標準化格式。下次別如此。--Jusjih 2012年2月11日 (六) 18:02 (UTC)[回覆]

請尊重中華民國法律沿革的標準格式[編輯]

謝謝你[3]以及[4]等標示施行日期的行政院令,但仍請尊重中華民國法律沿革的標準格式,就是以立法院法律系統格式爲主,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格式爲輔。範本請看法務部組織法,先以立法院法律系統格式顯示「中華民國 101 年 1 月 1 日施行」,再來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格式補充顯示「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一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02261255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若有問題要發問,不是武斷任意編輯。--Jusjih (留言) 2012年2月24日 (五) 18:46 (UTC)[回覆]

禁封2日[編輯]

你還不尊重中華民國法律沿革的標準格式,又濫用小編輯標示,例如[5][6][7]等等。既然勸告警告你,你還不肯討論,僅會堅持己見編輯,現在禁封2日。你雖然編輯多,但重量不重質,根本不配擔任管理員。--Jusjih留言2012年3月13日 (二) 16:34 (UTC)[回覆]

請尊重中華民國法律沿革的標準格式,再度警告[編輯]

你的[8]爲何堅持除去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的「;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字樣?你再度不尊重中華民國法律沿革的標準格式,就要加長禁封。--Jusjih留言2012年3月20日 (二) 11:23 (UTC)[回覆]

請勿在現行法律任意加入法律草案鏈接[編輯]

你的[9][10][11][12],加入的鏈接純屬法律草案,立法院根本還沒三讀通過。下次請勿爭先恐後太早在現行法律任意加入法律草案鏈接。若有疑問,請發問。謝謝。--Jusjih討論2012年9月4日 (二) 20:19 (UTC)[回覆]

禁封7日[編輯]

你屢次不尊重Wikisource:收錄方針#發展中的作品以及中華民國法律標準格式,不肯詢問,仍然擅自濫用小編輯標示[13][14],以及擅自搶先刊登仍然是發展中的作品的總統尚未公佈的法律案。禁封7日。--Jusjih討論2012年11月28日 (三) 11:38 (UTC)[回覆]

中華民國總統法律令鼓勵性建言[編輯]

既然你有興趣刊登中華民國總統法律令,而且此類貢獻少有爭議,在此給你的鼓勵性建言,就是歡迎以及邀請你繼續刊登中華民國總統公布的法律令。這不同於中華民國法律條目。--Jusjih討論2012年12月8日 (六) 16:37 (UTC)[回覆]

請勿堅持沒有出處的編輯戰[編輯]

你的[15][16][17][18]出處呢?沒有出處就請勿取代立法院法律系統版本,否則下次就可能長期禁封。--Jusjih討論2012年12月13日 (四) 18:18 (UTC)[回覆]

禁封14日[編輯]

給你中華民國總統法律令鼓勵性建言,你不答謝也罷。但請你不要堅持沒有出處的編輯戰,你還是假借「修飾」的名義搞[19],也不肯討論。既然敬酒不吃吃罰酒,就在此禁封14日。--Jusjih討論2012年12月15日 (六) 19:41 (UTC)[回覆]

立法院雖通過廢止,但總統尚未公布的法律,就還不是廢止法律[編輯]

立法院雖通過廢止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條例,但總統尚未公布[20],就還不是廢止法律。請勿太早如此編輯。謝謝。--Jusjih討論2013年5月19日 (日) 23:18 (UTC)[回覆]

實施日期以及總統未公布的法律案[編輯]

請問你從何處屢次在總統未公布的法律案使用「實施日期」一詞,像是衛生福利部組織法?不交代出處,就在總統未公布時搶先刊登,僅會浪費你的時間,不合乎Wikisource:收錄方針#發展中的作品,何況你的排版也不盡然標準。還不如刊總統府公報的總統令。--Jusjih討論2013年6月9日 (日) 20:01 (UTC)[回覆]

請勿在中華民國法律頁面加入根本尚未公布的法律名稱[編輯]

農業部組織法、農業部漁業署組織法、農業部農業金融局組織法等,純屬立法院還在審查的法案草案,根本不是法律,所以下次請勿在中華民國法律頁面加入根本尚未公布的法律名稱,否則足以誤導讀者。謝謝。--Jusjih討論2013年6月13日 (四) 16:35 (UTC)[回覆]

勞動部組織法、大陸委員會組織法、科技部組織法、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法,純屬立法院還在審查,或者曾經審查,但會期結束未表決的法案草案,根本不是法律。請勿在中華民國法律頁面加入根本尚未公布的法律名稱,否則足以禁封。--Jusjih討論2013年6月18日 (二) 03:20 (UTC)[回覆]

新方針禁止刊登尚未確定結果的法案[編輯]

現在立法院休會時,順便提醒最新Wikisource:收錄方針#發展中的作品禁止刊登尚未確定結果的法案。就是說,以後立法院即使三讀通過法案,仍然請等到總統公佈成爲法律,或是行政院長提覆議,立法院不維持原案,因而確定法案不通過,才刊登。--Jusjih討論2013年7月13日 (六) 05:35 (UTC)[回覆]

請勿搶先刊登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組織法、中華民國 102 年 8 月 6 日、內政部移民署組織法。根本不合Wikisource:收錄方針#發展中的作品。若繼續執意違反方針又不配合討論,恐要禁封。--Jusjih討論2013年8月8日 (四) 08:10 (UTC)[回覆]

禁封1月[編輯]

你仍然屢次不尊重中華民國法律立法院法律系統標準化格式版本。建立「中華民國 102 年 8 月 6 日」不交代出處。 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組織法&diff=next&oldid=391293 任意覆蓋既有頁面宣稱「修飾語句」。6月9日請問你從何處屢次在總統未公布的法律案使用「實施日期」一詞,卻不回答,習慣性不配合討論。根本嚴重擾亂,在此禁封1月,但任何申訴仍然歡迎在此討論之下提出。願意承諾合作,還可能提前解封。其他管理員若認爲申訴有理,也歡迎考慮提前解封。--Jusjih討論2013年8月22日 (四) 05:31 (UTC)[回覆]

爲何除去Textquality|75%?[編輯]

爲何除去{{Textquality|75%}}?[21]--Jusjih討論2013年10月5日 (六) 17:25 (UTC)[回覆]

以上問題,以及你從何處屢次在總統未公布的法律案使用「實施日期」一詞,都不回答,現在就警告,下次再度任意除去{{Textquality|75%}},以及以及不交代從何處屢次在總統未公布的法律案使用「實施日期」一詞,就要禁封。--Jusjih討論2013年10月9日 (三) 04:41 (UTC)[回覆]

禁封至5月31日[編輯]

已經屢次拒絕討論時,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組織條例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組織條例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組織條例國家圖書館組織條例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組織條例任意編輯,無視既有排版,編輯顯有不合作之態度。禁封至5月31日。若不服請在下申訴。Jusjih討論2014年1月22日 (三) 06:12 (UTC)[回覆]

法律第1次修正公佈,要移動頁面,不是覆蓋既有頁面。不懂就要發問,但你不善討論,就在此勸退,別編輯法律第1次修正公佈了。--Jusjih討論2014年12月4日 (四) 07:20 (UTC)[回覆]

禁封至5月3日[編輯]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廢止16條,不僅15條,因爲還有第12之1條。國民住宅條例廢止52條,不僅45條,因爲還有增訂條文。政治獻金法 (民國99年)任意覆蓋既有頁面,已經非首次,所以禁封之後不宜再度編輯中華民國法律了。要編輯,請針對其他類型作品。--Jusjih討論2015年1月12日 (一) 23:25 (UTC)[回覆]

嚴重警告[編輯]

更新中華民國曾經修正全文x次的法律時,爲何除去中華民國曾經修正x次的法律? [22]爲何任意覆蓋既有頁面?[23]再犯就要禁封。--Jusjih討論2015年5月7日 (四) 03:14 (UTC)[回覆]

禁封至明年1月20日[編輯]

既有詢問不回答,還任意編輯中華民國法律頁面不尊重格式,不配合討論,包括在第一次制定以及公布日期任意加入橫綫----,畫蛇添足。[24][25][26]--Jusjih討論2015年5月21日 (四) 02:44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