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文库:删除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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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编辑]3月
[编辑]- 国旗设计的发展概论,公告此為廣告宣傳內容。參考:en:w:Wikipedia:Administrators'_noticeboard/IncidentArchive1150#Cross-wiki_CITESPAM_and_stalking--Zhxy 519(留言) 2024年3月4日 (一) 02:35 (UTC)
- @Zhxy 519:先不论广告不广告,著作权可能已经是个问题。贡献用户称“已发送至维基志愿者邮箱”,是否等于已经完成整个授权流程?如果没完成,那已经有问题了吧。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3月4日 (一) 05:14 (UTC)
- 反对此观点,①在中国新闻署登记过的正规国家级学术杂志论文为什么是广告宣传内容?②根据维基百科中文网站的有关定义,“绝对不要抱着宣传或打广告的目的来编辑”,那引用正规学者、教授的学术论文或观点如何判断是否构成打广告?学术论文或者观点成了广告本来就挺搞笑的。
- ③Mys_721tx声称(一个中文区维基管理员处理中文条目跑去英文区版块留言本来就挺搞笑的)“these references are either from questionable open access journals or journals with little evidence of peer review or impact”,那我也就在此质疑了——Mys_721tx不仅声称肖先生的论文是“来自可疑的开放获取期刊或几乎没有同行评审或影响证据的期刊”,如何定义这个概念就凭Mys_721tx一张嘴吗?Mys_721tx还将引用的很多其他知名学者(如沃尔特·艾利森·菲利普斯、沈爱凤等)的学术著作或者论文(包括CSSCI可检索)都被列入了这个范围。这大概是想搞学术霸凌吧?
- ④维基文库收录方针中对研究和创作的收录方针是“研究是汇集文献资料、进行分析而获得的作品。所有论述特定课题的,并在事后制作的非虚构作品,大都属于这一类。这些作品和任何创作必须已在有同行评审或编辑部门(例如报纸)的刊物出版,并排除贡献者自行出版的刊物。”,很明显已解散的《神州》学术期刊之前符合这个范围。而肖先生明显并不是《神州》主管单位“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或者主办单位“中国通俗文艺研究会”的成员,所以“自行出版”更加谈不上。
- 最后请@银色雪莉等其他并不魔怔的管理员看看肖先生的文章符不符合维基文库要求吧(我是让肖先生同意授权这篇文章给维基了,但他的其他文章著作权并不一定能转载)。如果不符合那我以后建设文库或者百科过程中就不再引用肖先生的学术著作了。但基于Mys_721tx并没有回应他把其他学者的著作或论文作为不可靠来源、广告等因素删除的说明,所以我以后也懒得理会他的那一套了。 DrOlius(留言) 2024年3月4日 (一) 05:34 (UTC)
- 我不是管理员。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3月4日 (一) 05:39 (UTC)
- 额好吧我还以为你是,那你怎么看? DrOlius(留言) 2024年3月4日 (一) 05:45 (UTC)
- 我对别的问题没有参与,目前没有评论。但本文的著作权问题似乎仍有待厘清。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3月4日 (一) 05:55 (UTC)
- 我已经按照此前的教程让作者发送授权信去permissions-zh-hans邮箱了,但似乎没有任何反馈。 DrOlius(留言) 2024年3月4日 (一) 05:58 (UTC)
- 我不熟悉流程,但在没有反馈之前,似乎不意味着可以录入。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3月4日 (一) 06:08 (UTC)
- 行的,那就等吧......可能管理员事情太多了,我先去找找其他的资料吧 DrOlius(留言) 2024年3月4日 (一) 06:09 (UTC)
- 其实Wikimedia Commons上的推荐的VRT流程是:联系作者后,先直接上传并挂c:Template:Permission pending,之后再发送邮件(邮件中附上已上传文件的链接)。也就是在VRT流程走完之前是可以上传的。--Kcx36(留言) 2024年3月4日 (一) 06:58 (UTC)
- 我不熟悉流程,但在没有反馈之前,似乎不意味着可以录入。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3月4日 (一) 06:08 (UTC)
- 我已经按照此前的教程让作者发送授权信去permissions-zh-hans邮箱了,但似乎没有任何反馈。 DrOlius(留言) 2024年3月4日 (一) 05:58 (UTC)
- 我对别的问题没有参与,目前没有评论。但本文的著作权问题似乎仍有待厘清。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3月4日 (一) 05:55 (UTC)
- 额好吧我还以为你是,那你怎么看? DrOlius(留言) 2024年3月4日 (一) 05:45 (UTC)
- 我不是管理员。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3月4日 (一) 05:39 (UTC)
- Special:前缀索引/User:A-Chioh/的所有页面。已长期废弃,且所有内容主名字空间已有。更重要的问题是这些页面会被搜索引擎索引,因此会被误以为内容是维基用户原创或者未曾发表过。--GZWDer(留言) 2024年3月10日 (日) 12:39 (UTC)
支持,应(×)删除。———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3月12日 (二) 02:58 (UTC)
- 還可以順便考慮預設禁止索引使用者命名空間頁面。—— Eric Liu(留言) 2024年3月14日 (四) 18:05 (UTC)
- @Jusjih在写字间提到需要检查是否重复内容再处理。 Midleading(留言) 2024年3月15日 (五) 03:00 (UTC)
- 2019年的写字间讨论拖到现在还没处理?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3月15日 (五) 03:29 (UTC)
- 请@Jusjih继续处理本案 Midleading(留言) 2024年5月31日 (五) 03:55 (UTC)
- @Jusjih: 請問是否還需要檢查重復內容? Midleading(留言) 2024年7月5日 (五) 03:18 (UTC)
- 是。仍需要檢查重復內容。刪除重複寧可慢,不可錯。--Jusjih(留言) 2024年8月18日 (日) 22:59 (UTC)
- @Jusjih: 請問是否還需要檢查重復內容? Midleading(留言) 2024年7月5日 (五) 03:18 (UTC)
- 请@Jusjih继续处理本案 Midleading(留言) 2024年5月31日 (五) 03:55 (UTC)
- 2019年的写字间讨论拖到现在还没处理?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3月15日 (五) 03:29 (UTC)
- @Jusjih在写字间提到需要检查是否重复内容再处理。 Midleading(留言) 2024年3月15日 (五) 03:00 (UTC)
5月
[编辑]模板:PRC-电信领域规范性文件、模板:PD-PRC-法院公告、模板:PD-PRC-法院决定、模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决定、模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公告,无此细分必要。———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5月23日 (四) 03:11 (UTC)
- 请先清理链入。 --达师 - 370 - 608 2024年7月6日 (六) 15:14 (UTC)
- 清理链入是经由共识删除以后才能做的事情,若是共识都没有形成就急匆匆地清理链入,那不成了越过共识擅自决定删除?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8月1日 (四) 14:41 (UTC)
- 你说得对,但是由于无法保证删除之后有人清理,所以要在删除前清理。现在已经3个月无人反对,认为共识达成没有不妥。 --达师 - 370 - 608 2024年8月31日 (六) 14:34 (UTC)
- 意見同Hat600(這樣就有多一點共識了吧)。—— Eric Liu(留言) 2024年9月1日 (日) 09:37 (UTC)
- @XsLiDian:添加同类的Template:PRC-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等待清理链入并删除。 Midleading(留言) 2024年10月18日 (五) 17:24 (UTC)
- 法院4个已删除,模板:PRC-电信领域规范性文件等待清理链入。 --达师 - 370 - 608 2024年12月14日 (六) 11:07 (UTC)
- 清理链入是经由共识删除以后才能做的事情,若是共识都没有形成就急匆匆地清理链入,那不成了越过共识擅自决定删除?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8月1日 (四) 14:41 (UTC)
反对 专用模板的作用是迅速调用可重复使用的代码,避免人工手动录入带来的误差。这些模板 (名称) 并没有抢占其他用途,而且有助于精准分类(specialised categorization; Template:PD-PRC-exempt曰:“如有可能,请使用以下更特定的模板”)。删除这些模板会影响将页面加入精确分类的效率,剥夺了正当用户使用模板建立特定类型页面索引的权利。 XsLiDian(留言) 2025年2月25日 (二) 11:39 (UTC)
- 已由管理员删除的页面,必须通过恢复讨论或者原提删理由自动消失后才能重建,目前请勿重建这些版权模板以及继续新建类似的版权模板。 Midleading(留言) 2025年2月26日 (三) 07:55 (UTC)
8月
[编辑]- 還有,常用字字形表是什麼鬼東西? Blahhmosh(留言) 2024年8月7日 (三) 02:53 (UTC)
- [1]。感觉没必要保留,因为维基文库上没法呈现特定的字形。 Kcx36(留言) 2024年8月7日 (三) 12:58 (UTC)
- 常用字字形表列出常见汉字的标准字形,帮助用户理解字形。在维基文库上,由于格式限制,可能无法有效呈现这些字形,因此保留的必要性确实可能受到质疑。
- 即便如此,保护用户的贡献依然重要。每位编辑的善意工作都值得尊重,即使展示效果不佳。上传者可能认为这个字形表对某些用户有参考价值或有助于特定研究(即使字形无法准确展示,至少可以了解常用字字形表包含哪些字)。
- 因此,建议考虑以图片或对照页面的形式重新呈现这些字形表,以更好地保留内容的价值,并尊重贡献者的努力。--Zy26(留言) 2024年8月17日 (六) 00:14 (UTC)
- 你是不是拿AI回复的?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8月17日 (六) 04:25 (UTC)
- 哈哈,如果AI能生成这么贴心的回复,那我可能真的要考虑做AI的代言人了!不过这些回复确实是我个人的想法。为了确保表达清晰,我也使用了一些写作辅助工具来帮助我整理和润色文字。感谢您的关心!--Zy26(留言) 2024年8月17日 (六) 07:21 (UTC)
- 你是不是拿AI回复的?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8月17日 (六) 04:25 (UTC)
- @Blahhmosh:閣下意見是否仍為刪除?另外我莫名覺得這有可能是影武者傀儡在破壞,但已過數年,當然不能肯定。—— Eric Liu(留言) 2024年10月24日 (四) 21:55 (UTC)
- 我本來是想要不要刪除,但是需要你們的意見。 Blahhmosh(留言) 2024年10月24日 (四) 22:16 (UTC)
- 如果這是出版品或政府刊出的文件,請有能力的人查證原文。 Zhxy 519(留言) 2024年12月22日 (日) 04:50 (UTC)
- 我本來是想要不要刪除,但是需要你們的意見。 Blahhmosh(留言) 2024年10月24日 (四) 22:16 (UTC)
- 这个侵权了吧?香港保护政府作品版权,见c:COM:Hong Kong#Government copyright。 曾晋哲(留言) 2025年2月25日 (二) 13:22 (UTC)
- [1]。感觉没必要保留,因为维基文库上没法呈现特定的字形。 Kcx36(留言) 2024年8月7日 (三) 12:58 (UTC)
10月
[编辑]- 满洲国组织法,正文品质极低,本人已将页面拆分为大满洲帝国组织法 (1934年3月)、大满洲帝国组织法 (1934年11月)、大满洲帝国组织法 (1938年)、大满洲帝国组织法 (1940年)--MarkZhou08(留言) 2024年10月20日 (日) 07:30 (UTC)
- 是否應將之移動至「大滿洲帝國組織法」,並改為法規沿革頁面為宜?—— Eric Liu(留言) 2024年10月21日 (一) 17:52 (UTC)
- 該條目是1932年(大同元年)滿州國組織法的後續一系列修訂,當時還不是帝制。若要以「大滿洲帝國組織法」作為頁面名稱
尚須注意未收的"組織法"(編:已經有收錄),我認為不如原本的"滿州國組織法"適切。 - 我有試圖去找過1932年的組織法來錄入,但沒有找到足夠好的底本。現存的多是日滿(即中文)對譯的譯本,而非原件,甚為可惜。Aerotinge(留言) 2024年10月25日 (五) 02:07 (UTC)
- 是有好的底本:
- ①1934年3月1日《盛京時報》(奉天)頭版;②1934年3月1日《泰東日報》(大連)第9頁
- 不過當下上不了Internet Archive吧。--221.127.12.39 2024年10月25日 (五) 02:41 (UTC)
- 剛巧成功接上Internet Archive。--221.127.12.39 2024年10月25日 (五) 02:44 (UTC)
- 我當時想找的是1932的"政府組織法",不是1934的"組織法"。兩者在國體定義上稍有不同。Aerotinge(留言) 2024年10月25日 (五) 04:03 (UTC)
- 1932年3月13日大連《泰東日報》第二版如何?--221.127.12.39 2024年10月25日 (五) 04:11 (UTC)
- 目前文庫所收版本,的確用的是這個來源,討論頁中已有註明。Aerotinge(留言) 2024年10月25日 (五) 04:38 (UTC)
- 1932年3月13日大連《泰東日報》第二版如何?--221.127.12.39 2024年10月25日 (五) 04:11 (UTC)
- 我當時想找的是1932的"政府組織法",不是1934的"組織法"。兩者在國體定義上稍有不同。Aerotinge(留言) 2024年10月25日 (五) 04:03 (UTC)
- 剛巧成功接上Internet Archive。--221.127.12.39 2024年10月25日 (五) 02:44 (UTC)
- 該條目是1932年(大同元年)滿州國組織法的後續一系列修訂,當時還不是帝制。若要以「大滿洲帝國組織法」作為頁面名稱
- 是否應將之移動至「大滿洲帝國組織法」,並改為法規沿革頁面為宜?—— Eric Liu(留言) 2024年10月21日 (一) 17:52 (UTC)
- 回鑾訓民詔書 (盛京時報) 及其討論頁,與回鑾訓民詔書只是排版不同,文字沒有分別,理無重覆錄入之必要。--晞世道明(留言) 2024年10月24日 (四) 13:56 (UTC)
- 可以直接合併(可用頁籤功能區別),不必刪除。—— Eric Liu(留言) 2024年10月24日 (四) 21:46 (UTC)
- 現在文庫支援以commons來源掃描件做proofreading,但絕大部分的文檔是在沒有proofreading功能時代錄入的。
- 這方面是不是可以訂定個方針出來,以便這類無來源,但已校對、甚至保護的舊文檔,能更好的過渡到有來源做proofreading的狀態?
- 今天這件文檔,換作是我,要不是原本舊文檔排版、品質達標,且已有人校對。我是會考慮直接拿掃描件嵌入後蓋過去的。Aerotinge(留言) 2024年10月25日 (五) 01:57 (UTC)
- 怎麼併合?能不能多給點說明。--晞世道明(留言) 2024年10月27日 (日) 12:23 (UTC)
- 不必着急。再行校对,发现一处间隔不同、一处异体字及一处用字不同,故未见必删之理。此外,两文分属不同来源之子文档,各有其编排体例,合并恐致混淆,尚请斟酌是否维持分立为宜。--Zy26(留言) 2024年10月27日 (日) 13:29 (UTC)
- 可以直接合併(可用頁籤功能區別),不必刪除。—— Eric Liu(留言) 2024年10月24日 (四) 21:46 (UTC)
- 政府與中共代表會談記要及討論頁 標題有小瑕疵,今見多個來源都是「紀要」,不是「記要」,又原件照片也是「紀要」--晞世道明(留言) 2024年10月29日 (二) 03:36 (UTC)
- 感谢道明先生之善意用心。原件标题确为纪要,此皆共见,较诸记要更符原文之意。然校对所据版本(如中央社所载)题作记要,乃印本之异文。故此页标题,仍应依记要存之,以示对校对之尊重。凡求精确,自当以原件为准,惟签字原件未见全本上传,难以勘校全文。
- 再次谨请先生毋须操之过急,尤应避免直接复制粘贴清空页面[2],以免致使历史佚失。宜请管理员协助,或循正当移动之道,保留编辑记录不断。且时值十月,未必急于改月为十一,此误现已更正妥当。
- 此外,已增补新华社版本,并将政府与中共代表会谈纪要改为版本页,俟签字原件上传后,再行校核修订,以臻完善。--Zy26(留言) 2024年10月29日 (二) 05:20 (UTC)
- 現已有兩個不同來源的文本,可否討論適當的後綴消歧義,而不是僅以「紀要」和「記要」一字區分?普通讀者可能一眼分不清。
- 中文維基文庫用後綴來消歧義的例子少,如英文維基文庫慣用的「後代文集名/文章名」(作爲子頁面錄入)和「文章名 (出版年)」,這裏都不常用。我理解這兩者可能都不符合中文語言習慣和歷史,讀者也可能期待「每個作品只有惟一最正確版本」,但文庫允許收錄多個版本是合理方針,帶來的消歧義不僅是易用問題,還是技術問題。 Andayunxiao(留言) 2024年10月29日 (二) 05:37 (UTC)
11月
[编辑]- 平治章程、致香港總督歷數滿清政府罪狀並擬訂平治章程請轉商各國贊成書,二者似为同一文献。--Sayonzei(留言) 2024年11月8日 (五) 06:23 (UTC)
- 看起来平治章程像是致香港總督歷數滿清政府罪狀並擬訂平治章程請轉商各國贊成書的附件,所以還請討論哪個為正式名稱。 Midleading(留言) 2024年11月11日 (一) 10:46 (UTC)
12月
[编辑]- Template:KR-political-speech @Namoroka: 作品收錄在維基文庫自然就形成了對作品的彙編,所以仍有版權問題。 Midleading(留言) 2024年12月24日 (二) 08:24 (UTC)
- 最主要的可能还不是这个问题——这不是合理使用吗?查英文本韩国著作权法第24条[3](国立机构Korea Legislation Research Institute提供),实际上与常见的合理使用规则并无二致,而本地向来不接受合理使用。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12月24日 (二) 08:47 (UTC)
- 由于在中文社群中,美国《版权法》第107条之“合理使用”(Fair Use,实际上是在第108-122条中规定的各权利限制情形之外由法官根据第107条所列举的4个要素自由裁量使用是否不构成侵权的制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4条之“合理使用”、台澎金马地区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实际上是明文规定不需要取得著作权人同意也不需要支付报酬的各种情形的权利限制制度)二者内涵并不对应,中国大陆没有美国第107条之开放式合理使用制度,台澎金马地区存在(见第65条)。借这个位置,建议在下次修订本地版权方针时合理定义“合理使用”避免误解(应包含所有不需要取得著作权人同意也不需要支付报酬的权利限制情形)。由于维基要求作品可以不受著作权上的限制地自由使用,因此限定各种具体情形(例如不准汇编)的制度不能适用。 Teetrition(留言) 2024年12月26日 (四) 06:11 (UTC)
- @Teetrition:完全赞成您对本地“合理使用”认为应明晰定义的看法,我记得您过往也提及过类似问题。在此我想请教一下,是不是可以这样认为,即本地应采取的是“禁止任何形式的版权文献因‘可以不付费或不取得同意而仍能合法使用’的当地法律规定而录入文库”的态度,还是说应该如何表述?(抱歉我也许概括得不准确,我对这个问题也不是吃得很准)就本案而言,这种情况应该是属于一种可接受还是不可接受的情况?另,写字间正有用户提议借本地二十周年之机改写完善各种方针和说明文档的事情,不知道您是不是有兴趣就此方针提出修正案或说明案?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12月26日 (四) 07:17 (UTC)
- 抱歉迟复。本案我认为属于不可接受的状态而应删除该模板(因为文库中的文章应当允许被汇编,而且文库提供的作者分类功能本身就能被视为是一种汇编)。至于阁下提到的方针修订,我正在起草一案。 Teetrition(留言) 2024年12月29日 (日) 13:25 (UTC)
- 这个应该和本站使用的CC BY-SA一起来看,如果有法律授予了与CC BY-SA相兼容的权利(例如可以在不告知作者的情况下任意修改、汇编),那么就认为是可以录入的。 曾晋哲(留言) 2025年1月1日 (三) 01:29 (UTC)
- @银色雪莉:@已在写字间提出,阁下如有意还望检视。 Teetrition(留言) 2025年1月7日 (二) 09:04 (UTC)
- @Teetrition:完全赞成您对本地“合理使用”认为应明晰定义的看法,我记得您过往也提及过类似问题。在此我想请教一下,是不是可以这样认为,即本地应采取的是“禁止任何形式的版权文献因‘可以不付费或不取得同意而仍能合法使用’的当地法律规定而录入文库”的态度,还是说应该如何表述?(抱歉我也许概括得不准确,我对这个问题也不是吃得很准)就本案而言,这种情况应该是属于一种可接受还是不可接受的情况?另,写字间正有用户提议借本地二十周年之机改写完善各种方针和说明文档的事情,不知道您是不是有兴趣就此方针提出修正案或说明案?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12月26日 (四) 07:17 (UTC)
- 由于在中文社群中,美国《版权法》第107条之“合理使用”(Fair Use,实际上是在第108-122条中规定的各权利限制情形之外由法官根据第107条所列举的4个要素自由裁量使用是否不构成侵权的制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4条之“合理使用”、台澎金马地区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实际上是明文规定不需要取得著作权人同意也不需要支付报酬的各种情形的权利限制制度)二者内涵并不对应,中国大陆没有美国第107条之开放式合理使用制度,台澎金马地区存在(见第65条)。借这个位置,建议在下次修订本地版权方针时合理定义“合理使用”避免误解(应包含所有不需要取得著作权人同意也不需要支付报酬的权利限制情形)。由于维基要求作品可以不受著作权上的限制地自由使用,因此限定各种具体情形(例如不准汇编)的制度不能适用。 Teetrition(留言) 2024年12月26日 (四) 06:11 (UTC)
- 最主要的可能还不是这个问题——这不是合理使用吗?查英文本韩国著作权法第24条[3](国立机构Korea Legislation Research Institute提供),实际上与常见的合理使用规则并无二致,而本地向来不接受合理使用。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12月24日 (二) 08:47 (UTC)
- Sorry for English. I do not speak Chinese at all. Please refer to the following journal regarding the copyright status of political speech in South Korea.
"무엇보다도 비보호 저작물이 아니라 저작재산권 제한 사유로 규정한 취지를 고려해 볼 때, 단서 규정의 편집 이용은 저작자의 의도가 왜곡되는 형태로의 이용을 규제하는 것으로 해석함이 타당하다. 따라서 특정인의 정치적 연설들을 모아서 연설집 형태로 이용하는 것도 허용되고, 같은 이유에서 2인 이상의 정치적 연설들을 모아서 이용하는 것도 허용하며, 다만 저작자의 의도를 왜곡하고나 오해할 우려가 있는 형태로 연설을 편집하여 이용하는 행위인 경우 금지되는 것으로 보아야 할 것이다."
"Therefore, it is permitted to collect political speeches of a specific person and use them in the form of a speech book, and for the same reason, it is also permitted to collect and use political speeches by two or more persons. Only the act of editing and using speech in a form that is likely to distort or misunderstand the author's intention should be regarded as prohibited."
Also, on page 116 of the text, it says
"즉, 편집의 의미를 소재의 선택, 배열 또는 구성에 인위적 조작을 하여 단순 집합물 이상의 결과물을 만드는 것으로 이해하면 동일인의 정치적 연설을 단순히 모아서 이용하는 것은 편집 이용이 아니라고 해석할 수 있다."
(My translation) In other words, the meaning of editing can be understood as creating a result that is more than just a simple collection by artificially manipulating the selection, arrangement, or composition of materials. Therefore, simply collecting and using political speeches by the same individual cannot be interpreted as an act of editing.
강명수. 정치적 연설의 자유 이용의 범위 [Scope of the free use of political speech]. Journal of Industrial Property. 2023, 74: 99–132. doi:10.36669/ip.2023.74.3.
- The reason for this provision in Korean copyright law is that it reflects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2(2) of the Berne Convention, which recognizes the original author's right to create their own editorial works. In conclusion, posting individual speeches on Wikisource without infringing on moral rights is not considered copyright infringement. Even if something is released into the public domain, it still retains moral rights. You cannot give away your moral rights in South Korea according to the Article 14 of copyright law. This provision is simply meant to protect those moral rights. In addition, according to Article 36 of the Copyright Act, political speeches can be used through translation.
- Nevertheless, I've left a request for comments on the Korean Wikisource community, so it might be worth waiting for that if you have any doubts.--Namoroka(留言) 2024年12月24日 (二) 15:12 (UTC)
- (×)删除,与CC BY-SA冲突,见基金会使用条款7(c)。Delete. Conflict with CC BY-SA. See Terms of Use 7(c). 曾晋哲(留言) 2025年1月1日 (三) 01:24 (UTC)
Hi, I received the following legal consultation from the Korea Copyright Commission. (韩国著作权委员会)
(Original text) 정치적 연설 등은 국민의 알권리 충족을 위하여 널리 공중에게 전달되고 자유롭게 이용되어야 할 필요가 있기에 2006년 개정 저작권법이 신설한 규정입니다. 다만, 동일한 저작자의 연설이나 진술을 편집하여 이용하는 경우는 그러하지 아니하기에 ‘A 정치인 연설집’과 같은 편집저작물을 작성하는 것은 이용에 대한 허락이 필요합니다.
귀하가 첨부한 두 번째 링크는 특정인의 선언·연설 등을 저작물의 이름이나 간략한 정보만을 제시하고 그 저작물이 존재하는 세부적인 페이지로 바로 연결시키는 ‘직접링크’로 모아둔 것이며, 링크행위는 서버에 저장된 저작물의 웹 위치 정보나 경로를 나타낸 것에 불과하며 링크를 모아둔 것이 저작자의 연설이나 진술을 편집하여 이용하였다고 보기는 어려울 것입니다.
Political speeches and similar works need to be widely disseminated to the public and freely utilized to fulfill the public's right to know. This is the rationale behind the provision introduced by the amended Copyright Act of 2006. However, if a speech or statement by the same author is edited for use, this does not apply, meaning that creating edited works such as an "Politician A's Speech Collection" requires permission for use.
The second link you provided gathers direct links, which present only the title or brief information about a specific individual's declaration or speech, and directly connects to the detailed page where the work is located. The act of linking only represents the web location or path information of the work stored on the server, and it would be difficult to consider this as editing or utilizing the author’s speech or statement.
政治演讲等需要为了满足人民的知情权而广泛传递给公众,并应自由利用,这是2006年修订的版权法中新设的规定。然而,如果编辑并利用同一作者的演讲或陈述,则不适用这一规定,因此,像“A政治人物演讲集”这样的编辑作品在使用时需要获得许可。
您附上的第二个链接是将特定人物的声明或演讲等,仅通过著作名称或简短信息呈现,并直接链接到包含该著作的具体页面的“直接链接”集合,链接行为只是表示服务器中存储的著作的网络位置或路径信息,将链接集合在一起并不构成对作者的演讲或陈述的编辑利用。 (Machine translation)
The "second link" refers to the articles in the author's namespace.--Namoroka(留言) 2025年1月10日 (五) 13:36 (UTC)
- We decided to deleted this template on kowikisource.--Namoroka(留言) 2025年1月12日 (日) 10:23 (UTC)
- Please use Template:KOGL for this two articles. 翻译:2024年大韩民国紧急戒严解除声明, 翻译:韩国于2024年宣布戒严 I added the source link in talk page. --Namoroka(留言) 2025年1月12日 (日) 16:17 (UTC)
- Although providing links to an author's works may not be considered as compilation, CC BY-SA requires that people can share adapted works (including arranging the works). Therefore, this template remains difficult to be compatible with CC BY-SA. Kindly see the legal deed of CC BY-SA 1조a. and 2조a.1.B. Teetrition(留言) 2025年1月13日 (一) 16:35 (UTC)
- Yes, I also agree with your opinion. On kowikisource, no one has paid attention to this for over ten years.--Namoroka(留言) 2025年1月14日 (二) 12:23 (UTC)
- 本模板原创建者已同意删除,且适逢对应合理使用修订提案已通过,本案似乎早已可作出处理。 Teetrition(留言) 2025年2月24日 (一) 01:47 (UTC)
- 需要明确目前正使用该模板的文献是改用Template:KOGL还是删除。 Midleading(留言) 2025年2月26日 (三) 17:06 (UTC)
- 形式上看使用KOGL似乎没有问题。如有问题也应此后个案提交版权讨论。 Teetrition(留言) 2025年3月4日 (二) 13:57 (UTC)
- 需要明确目前正使用该模板的文献是改用Template:KOGL还是删除。 Midleading(留言) 2025年2月26日 (三) 17:06 (UTC)
2025年
[编辑]1月
[编辑]- 我的声明:信仰上的抗命,僅見收錄於電子書《王怡牧师文集:论政教关系》,查無出版紀錄。還請貢獻者IuyminirC或能作查證的用戶提出本作品正式出版發行的資訊,以資佐證符合文庫的收錄方針,否則不宜收錄。Aerotinge(留言) 2025年1月22日 (三) 07:05 (UTC)
- 本人认为此文章属于纪录性文件(因其是随着“王怡牧师被逮捕”这一历史事件而产生的当时文件),从而根据收录方针,不需要经同行评审正式出版发行。在文章的编辑备注中已经提供可查证的来源。如我的理解有误,恳请批评指教。 IuyminirC(留言) 2025年1月23日 (四) 07:00 (UTC)
2月
[编辑]- 乙巳,搜索未见出处,似为未出版作品。--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2月3日 (一) 10:36 (UTC)
- 作為貢獻者,請刪除梧峯先生文集/卷八,因為它不存在。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留言) 2025年2月3日 (一) 23:59 (UTC)
- UN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本地已有儿童权利公约,对比被提件文本,应仅是简中本繁化,也似无必要保留英文标题作重定向,故提请删除,同时副知贡献者@CMing.L阁下。另外,本公约1989年签署,因此原无繁中本,2014年台湾方面在总统府公报中公布了其译定的繁中本[4],如各位有兴趣时,可照此录入一繁中本。--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2月7日 (五) 02:29 (UTC)
- @银色雪莉:若要錄入,應作何標題?—— Eric Liu(留言) 2025年2月14日 (五) 15:04 (UTC)
- @Ericliu1912:我没有什么特别的看法,大致就是兒童權利公約 (XXX),至于消歧义括号内该填什么,暂无好的想法——其实比起填什么,更重要的是,如果确定要录入的话,填好后,要把现有的版本也移动到另一个消歧义标题,然后主页面改成版本页。 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2月14日 (五) 15:16 (UTC)
- Eric Liu(留言) 2025年2月14日 (五) 17:45 (UTC)
- @Ericliu1912:自然,也可以不改变,那就加建一个儿童权利公约 (版本页),再在各个版本页首加further也行——本地在这方面印象中没有太多规制,也不像百科在平等消歧义和主从消歧义这些事情上纠结。 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2月14日 (五) 18:12 (UTC)
不過聯合國官方版本就一個,需要改變消歧義方式麼?——
- Eric Liu(留言) 2025年2月14日 (五) 17:45 (UTC)
- @Ericliu1912:我没有什么特别的看法,大致就是兒童權利公約 (XXX),至于消歧义括号内该填什么,暂无好的想法——其实比起填什么,更重要的是,如果确定要录入的话,填好后,要把现有的版本也移动到另一个消歧义标题,然后主页面改成版本页。 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2月14日 (五) 15:16 (UTC)
- @银色雪莉:若要錄入,應作何標題?—— Eric Liu(留言) 2025年2月14日 (五) 15:04 (UTC)
- 作為貢獻者,請刪除陰崖集/卷五、陰崖集/卷六,因為它不存在。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留言) 2025年2月7日 (五) 20:49 (UTC)
- 稽首禮十方佛查無出典。另外貢獻者IP經百科核查為傀儡,可再留意。 Aerotinge(留言) 2025年2月16日 (日) 06:45 (UTC)
- 作者:法庭線,宣传。———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5年2月22日 (六) 09:38 (UTC)
- 分类:法庭線,宣传。———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5年2月22日 (六) 09:47 (UTC)
- 乾隆皇帝遺詔,由於乾隆生前退位,故其所遺是誥命,而非詔書。加上該作品不知所底為何本,難以考校。當前已新錄乾隆皇帝遺誥用以替補該作品。竊以為該作品誤稱遺詔亦沒有重定向價值,提刪。 Aerotinge(留言) 2025年2月23日 (日) 05:32 (UTC)
- 《東眉遺稿》是錯誤的標題,所以應該要刪除。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留言) 2025年2月25日 (二) 01:30 (UTC)
- Template:PRC-邮政领域行政规范性文件,无此细分必要。@User:XsLiDian不要再创建奇怪的模板了。———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5年2月25日 (二) 03:26 (UTC)
- 该模版用于批量调整同一类页面的分类,符合 MediaWiki 模版的设计理念。
- 我不明白创建所谓的“奇怪”模版违反了哪一条社区规则(或某些小团体投名状式的潜规则),请明示。 XsLiDian(留言) 2025年2月25日 (二) 04:04 (UTC)
- 请你停止你的阴谋论行径。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5年2月25日 (二) 04:43 (UTC)
- 请阁下停止骚扰、挑衅、恐吓、威胁正当用户。 XsLiDian(留言) 2025年2月25日 (二) 05:55 (UTC)
- 目前维基文库用户较少,存在尚未转为成文方针的潜规则是难以避免的。其他用户和管理员可以在必要时提醒针对目前的情况存在哪些惯例。同时请参考以往类似案例的讨论以及已录入文献,针对此类模板,目前通常认为使用现有模板已经足够,版权模板只用于声明作品的版权状态,调整分类使用header参数已经足够。 Midleading(留言) 2025年2月26日 (三) 17:14 (UTC)
...版权模板只用于声明作品的版权状态,调整分类使用header参数已经足够。
— User:Midleading- 這使我想到历代作品版权模板。如果套用該分類的作品要聲明版權狀態,實則用{{PD-old}}足矣,{{header}}有
times
参数可用於歸檔分類。 - 這麼一來,該類版權模板所做分類就成了重複性質。
- 有此一問並非要反對當前的不成文習慣,我自身也有在用這些历代模板。只是想要理解原則、例外及歷史脈絡而已。
- ᡥᠣᡵᠣᠩᡤᠣ ᠶᠠᠩᠰᠠᠩᡤᠠ ᡩᡝᠶᡝᠨ ᡳ ᠪᡳᡨᡥᡝ ᠸᡝᡳᠯᡝᡵᡝ ᠪᠠ ᠠᡳᠰᡳᠯᠠᡵᠠ ᠪᡳᡨᡥᡝᠰᡳ ᡝᡵᡤᡝᠨ(ᠯᡝᠣᠯᡝᠪᡠᠮᠪᡳ) 2025年2月27日 (四) 02:24 (UTC)
- 可以参见维基文库:写字间/存档/2011#Author-PD-old以及PD-old分割提案,使用细分版权模板是因为有太多页面使用PD-old。像PD-old那样太多和像Template:PRC-邮政领域行政规范性文件那样只有寥寥几个都不理想,像Template: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这样既不过多又不过少像是只有一个用户使用的模板,我认为更理想。 Midleading(留言) 2025年2月27日 (四) 02:34 (UTC)
- 目前维基文库用户较少,存在尚未转为成文方针的潜规则是难以避免的。其他用户和管理员可以在必要时提醒针对目前的情况存在哪些惯例。同时请参考以往类似案例的讨论以及已录入文献,针对此类模板,目前通常认为使用现有模板已经足够,版权模板只用于声明作品的版权状态,调整分类使用header参数已经足够。 Midleading(留言) 2025年2月26日 (三) 17:14 (UTC)
- 请阁下停止骚扰、挑衅、恐吓、威胁正当用户。 XsLiDian(留言) 2025年2月25日 (二) 05:55 (UTC)
- 请你停止你的阴谋论行径。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5年2月25日 (二) 04:43 (UTC)
- Author:陶思瑾:陶思瑾1980年代去世,而列出作品发布于1932年后,所以没有作品可以收录。--GZWDer(留言) 2025年2月28日 (五) 16:01 (UTC)
- Author:卞之琳、Author:吴伯箫、Author:唐君毅、Author:張純如、Author:梁實秋、Author:江青、Author:沈从文、Author:罗烽、Author:舒婷、Author:謝冰瑩、Author:豐子愷、Author:錢穆、Author:黄现璠,未收录任何有效作品的现代作者。--GZWDer(留言) 2025年2月28日 (五) 18:06 (UTC)
3月
[编辑]- 佛學大辭典/如來十智查無本詞條,為虛構作品。
ᡥᠣᡵᠣᠩᡤᠣ ᠶᠠᠩᠰᠠᠩᡤᠠ ᡩᡝᠶᡝᠨ ᡳ ᠪᡳᡨᡥᡝ ᠸᡝᡳᠯᡝᡵᡝ ᠪᠠ ᠠᡳᠰᡳᠯᠠᡵᠠ ᠪᡳᡨᡥᡝᠰᡳ ᡝᡵᡤᡝᠨ(ᠯᡝᠣᠯᡝᠪᡠᠮᠪᡳ) 2025年3月3日 (一) 14:11 (UTC)
- Template:男性作者、Template:釋姓作者、Template:趙姓作者,@Flamerecca:这个模板就只有一个分类,直接添加分类就行了,不需要模板。 Midleading(留言) 2025年3月3日 (一) 15:16 (UTC)
- 姓氏分类是从维基数据提取出来的,不要自己手动加。 GZWDer(留言) 2025年3月3日 (一) 15:36 (UTC)
- 好,我調整一下之前的編輯 Flamerecca(留言) 2025年3月3日 (一) 17:57 (UTC)
- 鏈入頁面已經清理完畢的模板已刪除。Template:釋姓作者還有鏈入頁面需要清理。 Midleading(留言) 2025年3月4日 (二) 08:26 (UTC)
- 感謝提醒,今天已經處理完畢,再麻煩協助刪除 Flamerecca(留言) 2025年3月12日 (三) 23:37 (UTC)
- 鏈入頁面已經清理完畢的模板已刪除。Template:釋姓作者還有鏈入頁面需要清理。 Midleading(留言) 2025年3月4日 (二) 08:26 (UTC)
- User:Vnd88games 廣告。
ᡥᠣᡵᠣᠩᡤᠣ ᠶᠠᠩᠰᠠᠩᡤᠠ ᡩᡝᠶᡝᠨ ᡳ ᠪᡳᡨᡥᡝ ᠸᡝᡳᠯᡝᡵᡝ ᠪᠠ ᠠᡳᠰᡳᠯᠠᡵᠠ ᠪᡳᡨᡥᡝᠰᡳ ᡝᡵᡤᡝᠨ(ᠯᡝᠣᠯᡝᠪᡠᠮᠪᡳ) 2025年3月13日 (四) 01:01 (UTC)
ᡥᠣᡵᠣᠩᡤᠣ ᠶᠠᠩᠰᠠᠩᡤᠠ ᡩᡝᠶᡝᠨ ᡳ ᠪᡳᡨᡥᡝ ᠸᡝᡳᠯᡝᡵᡝ ᠪᠠ ᠠᡳᠰᡳᠯᠠᡵᠠ ᠪᡳᡨᡥᡝᠰᡳ ᡝᡵᡤᡝᠨ(ᠯᡝᠣᠯᡝᠪᡠᠮᠪᡳ) 2025年3月14日 (五) 02:55 (UTC) 已改為重定向頁 Midleading(留言) 2025年3月14日 (五) 11:49 (UTC)
- Template:中华人民共和国规范性文件、Template:PRC-规范性文件:曾經刪除討論通過的頁面的重建頁面,需要清理鏈入頁面後刪除。Template:PRC-音像制品规范性文件、Template:PRC-邮政领域规范性文件:同類型頁面。 Midleading(留言) 2025年3月14日 (五) 11:49 (UTC)
恢復讨论
[编辑]如果您想要請求恢復被刪除頁面,請在這里提出。
- 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的回答。--Zy26(留言) 2024年12月18日 (三) 01:22 (UTC)
- 该恢复请求已有月余,未见任何异议,望有权限之用户尽快处理此请求。谢谢。--Zy26(留言) 2025年1月26日 (日) 08:03 (UTC)
- 已經恢復。—— Eric Liu(留言) 2025年1月28日 (二) 22:01 (UTC)
- Author:梁启超,可恢復作重定向。Maraschino Cherry(留言) 2025年1月15日 (三) 14:01 (UTC)
- 阅删除记录,觉得原删除不宜恢复。此种情况应直接创建新重定向,若无法创建,烦请继续留言或者继续寻求帮助。--Zy26(留言) 2025年1月26日 (日) 08:03 (UTC)
- User:XsLiDian/建湖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口头释明内容 (2024年3月27日),该文献经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转发给建湖县人民法院立案庭,随立案材料移送行政审判庭;被告于2024年6月28日向法庭提交答辩材料及证据;又经建湖县人民法院(2024)苏0925行初161号合议庭准许,作为原告方证据列入该案案卷。该案已于2024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合议庭3人(审判长1人,人民陪审员2人),旁听2人,无不公开审理情形。(经调解,当庭撤诉。)根据美国法律界的共识(对方作出的回应被书记员确认收到时起,己方材料视为公开),以及中国内地公开开庭即公开的基本理念,本文献已公开,原尾随式提删理由不成立。--XsLiDian(留言) 2025年2月25日 (二) 04:32 (UTC)
反对,上次就说过了,维基文库不是让作品出版的地方。“口头释明内容”显然不可能出版。你应该停止你的阴谋论行径。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5年2月25日 (二) 04:53 (UTC)
- 本文献已于2024年6月12日列入公开审理案件的案卷,属于“天然的证据”(en:Wikisource:What Wikisource includes#Documentary sources:They are evidentiary in nature, and created in the course of events.),现已在法院档案部门归档,形成一套历史文献。我不明白为什么总有小团体觉得“电话记录”(也称“通话摘要”)这么明显的 public record 不属于维基文库的收录范围。
- 我坚信自己的行为符合 Wikimedia 创设维基文库的初衷,而那些只活跃在中文区的小团体的观点于我没有约束力。 XsLiDian(留言) 2025年2月25日 (二) 08:48 (UTC)
- 我冒昧插一句,与立案庭的常规问询通话被记录在卷可能不符合中国大陆法律实务。如果阁下说的是记录在庭审笔录的口头裁定可能还好,不过本地向来可能都希望阁下上传庭审笔录的全文而非阁下单独将口头裁定从笔录中摘出来上传。 Teetrition(留言) 2025年2月25日 (二) 12:23 (UTC)
- 3月27日的口头不予立案告知是个独立事件,并非“裁定”。
- 之后我向中院起诉,中院审查认为应当立案,移送至基层法院,于是我才收到第二份不予立案告知(书面告知,亦非裁定)。
- 之后我再次向中院起诉,中院对“书面告知”大为震惊,方才责令基层法院立案。建湖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12日受理立案。
- 综上,两次不予立案告知分别是两次独立的事件,形成于不同的自然日,分开录入并无不当。
- 在此文稿录入维基文库时,庭审还未开始;但在被管理员因 false claim 误导删除时,被告已于2024年6月底提交本案答辩状(依美国司法传统,此时原告此前提交的证据视同公开)。
- 因被告未到庭,法院侧的正卷中只保留了被告此前提交的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材料,以及我作为原告方提交的几项证据。承办法官王正涛是位转业法官,并没你们想象的那么专业。他当庭亲自与我确认证据清单,其中第3项证据便是3月27日通话内容(文字版、录音光盘),此事实任何人都可申请阅卷(2024年9月23日完成归档)、独立核实。
- 此案案卷暂不在我身边;现在线上阅卷系统有点问题,无法立即提供,请见谅。 XsLiDian(留言) 2025年2月25日 (二) 14:07 (UTC)
- 英文维基文库给出的电话记录的举例(911事件中的通话记录)显然比阁下的通话更有历史记录意义——我担心的问题是,如果有了阁下的先例,那是否任何与政府、法院等公权力机关的通话记录都可以上传到中文维基文库——且其他用户基本上不可能查核其真实性。 Teetrition(留言) 2025年2月25日 (二) 12:26 (UTC)
- 通话录音作为证据提交至行政复议机关或法庭(在美国是进入行政机关执法案卷)才满足本例条件,而行政复议、法院案件的审理通常认为是公开的。
- 简而言之,一项书证必须进入公开审理程序,或政府信息公开程序(911通话录音摘要的案例),方可视为自然公开的历史性文献。 XsLiDian(留言) 2025年2月25日 (二) 14:12 (UTC)
- 感谢阁下的澄清。我整理一下阁下的情况,如果可以的话您也可以确认一下,方便社群更好了解情况,以便在此基础上讨论形成共识:
- 阁下向基层法院起诉,在阁下与基层法院的通话中,基层法院口头告知不予立案,阁下对此录音并转写为文字稿上传,该文字稿是阁下提请本次恢复的页面。
- 历经中院两次周折,阁下向基层法院起诉,其中阁下提交的证据就包含前述文字稿(也就是阁下本次提请恢复的页面),亦即重要的一点是该证据是阁下向法院主动提交的。
- 如果我的理解没有问题的话,我之前的疑虑恐怕仍然存在。 Teetrition(留言) 2025年2月25日 (二) 15:03 (UTC)
- “公共记录”的意思是由公共机关保管、供公众查阅的记录。因此不论书证来自谁,只要被法院书记员确认收到(西方思维),而且没有依法需保密情形,就进入“公共记录”的范畴。在中国内地司法机关,属于“公共记录”性质的材料列入“正卷”(公民申请阅卷看到的版本),其他材料(法院系统内部内部请示报告等)列入副卷。
- “公共”的性质只与查阅权(access)有关,与证据材料本身是否合法没有关联。被告提交的证据中可以出现我的“原创”素材,这也不代表被告认可我的“智力劳动”结果。只要进入公开庭审环节、没有依法不公开情形,那么双方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都属于向社会公开的范围(但涉及隐私部分仍需打码)。
- 又如,江秋莲在与刘暖曦生命权纠纷案一审中隐瞒其婚史作了许多虚假陈述,但相关陈述并不因为(现在确认)违背公序良俗,而被从法院案卷的正卷中抽走扔掉。即使今天去调卷,仍然能看到审理当时的“历史状况”。
- 再如,File: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证书(证书编号:号[2020]00001-A06).pdf 在今年1月之前都是工信部拒绝公开的文件(理由为属于行政执法案卷;2025年1月22日,工信部工信复决字〔2024〕第2091号行政复议决定才依法认定码号证书上的内容属于行政许可的结果信息,应当公开),而我早早就上传到了文库,因为它是c:Category:(2024)京0102行初322号案件被告提交的证据,(按内地观点)在法庭上一经出示便具有了公开属性。 XsLiDian(留言) 2025年2月25日 (二) 16:19 (UTC)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64条: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159条: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请教阁下,案件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之外的其他公众如何查阅判决书、裁定书以外的案卷材料?谢谢。 Teetrition(留言) 2025年3月8日 (六) 08:12 (UTC)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第65条规定基本一致,不再赘述(本身民诉法制度也对行政诉讼法未规定部分的补充(第101条))。 Teetrition(留言) 2025年3月8日 (六) 08:16 (UTC)
- 上传自己的作品,可能存在利益冲突 Midleading(留言) 2025年3月15日 (六) 04:55 (UTC)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
- 我冒昧插一句,与立案庭的常规问询通话被记录在卷可能不符合中国大陆法律实务。如果阁下说的是记录在庭审笔录的口头裁定可能还好,不过本地向来可能都希望阁下上传庭审笔录的全文而非阁下单独将口头裁定从笔录中摘出来上传。 Teetrition(留言) 2025年2月25日 (二) 12:23 (UTC)
- 中華民國三十八年國慶紀念告全國軍民同胞書属于{{PD-ROC-exempt}},且有 https://web.archive.org/web/20240907235701/http://ccfd.org.tw/ccef001/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104:0005-68&catid=227&Itemid=256 为旁证,请恢复。 Lemonaka(留言) 2025年3月6日 (四) 06:25 (UTC)
- 查Wikisource:版權討論/存檔/2022年#2月删除时之讨论,未见阁下提供有任何新理据。况待50年保护期满后本站可消极容忍,似不急于一时。 Teetrition(留言) 2025年3月6日 (四) 09:04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