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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删除投票/存档/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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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 删除投票存档 2010年 2011年
这是删除投票页面的2010年存档


2010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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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和谐社会,全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国共产党2004年提出的一种社会发展战略目标,指的是一种和睦、融洽并且各阶层齐心协力的社会状态。无论民间如何解释,如何讽刺,和谐社会是中国共产党的战略目标,而且成功也好,失败也好,都会成为中国历史,而且会是一段重要历史。wikisource 之所以文库为名,不就是要忠于史实吗?User Jusjih 拿汉奸相比和谐社会,我看不大适合,和谐社会是整个社会,属于集体,而汉奸指个别人,或少数某些人。和谐社会应该拿资本主义社会,或共产社会来作比较,又如何会有观点欠中立问题呢?Arilang1234 2010年1月5日 (二) 16:49 (UTC)[回复]
要是现有使用Category:和谐社会的条目,改分类成Category:社会,原则没有中立观点问题。因为社会和谐否,没有绝对分界,所以要如何对条目,中立观点使用此分类?--Jusjih 2010年1月12日 (二) 02:02 (UTC)[回复]
和谐社会本来就是一个政治理念,放在维基文库有失中立原则。另外,User:Arilang1234归类于Category:和谐社会的文献也并不符合其原有内涵。反倒是大陆一些持不同政见人士的文献。是否User:Arilang1234想通过此宣扬自己的政治观点?因此,建议(×)删除Category:和谐社会。--痞子狒狒 2010年1月12日 (二) 03:12 (UTC)[回复]
若这边删除,加拿大Wikilivres:Category:和谐社会也准备删除,那边已经公布提删。--Jusjih 2010年1月13日 (三) 03:50 (UTC)[回复]
和谐社会目前只是一个政治理念,将来就会是一个政治现实。删除是否有点短视呢?再说我已经把别的文章清除,只剩安徽省政协常委汪兆钧致胡温公开信——对策和谐社会,应该说不存在有失中立原则了吧? user:痞子狒狒之问:是否想通过此宣扬自己的政治观点?有点奇怪?维基宗旨,人人皆可参与,又何必斤斤计较各人之政治观点?另外,本人在 wikisource and wikiquote 之贡献,并无添加半言只语,又如何宣扬自己的政治观点Arilang1234 2010年1月13日 (三) 06:29 (UTC)[回复]
已经删除。--Jusjih 2010年2月21日 (日) 03:24 (UTC)[回复]

(×)删除这些。百度的版权许可不合CC-by-sa-3.0。--Jusjih 2010年1月13日 (三) 03:50 (UTC)[回复]
已经全面删除。--Jusjih 2010年2月21日 (日) 03:24 (UTC)[回复]

(×)删除,此文献几日之前就已经留意到了。但一直找不到其相关资料,版权有待查证。--痞子狒狒 2010年1月12日 (二) 03:12 (UTC)[回复]
已经删除。--Jusjih 2010年2月21日 (日) 03:24 (UTC)[回复]

已经全面删除。--Jusjih 2010年2月21日 (日) 03:24 (UTC)[回复]

(○)保留:国务卿讲话已经明说,是正式美国政府政策宣言,克林顿并非代表私人发言,而是政府官员发布正式文件,又如何会造成版权纠纷?

User:Peter2006son comment:但原文并不是美国联邦政府作品,原文在此:Internet Freedom 此网站:U.S. State Department Official Blog,如何可以理解为不是美国联邦政府作品?有请User:Peter2006son回应。Arilang1234 2010年1月23日 (六) 06:48 (UTC)[回复]

已经快速保留。克林顿国务卿的这份讲话,难谓因私而作。美国国务院主网站的版权声明表示除了另有标示以外,就是公有领域,不限国界,所以主网站原文难谓不是美国联邦政府作品。虽然美国国务院国际信息局没有另行的版权声明,但也是美国联邦政府机构。,所以原文以及中译文都算是{{PD-USGov}},不是单纯的“宣言”。--Jusjih 2010年1月24日 (日) 01:46 (UTC)[回复]

2010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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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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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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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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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直是莫名其妙,应该坚决的给予(×)删除!--痞子狒狒 2010年6月21日 (一) 18:28 (UTC)[回复]
已经删除两者,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的内容已经迁移到q: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Jusjih 2010年6月22日 (二) 03:37 (UTC)[回复]

也许确为道门早诵早课,但无出处,版权不能确定就应该坚决的(×)删除!--痞子狒狒 2010年6月21日 (一) 18:30 (UTC)[回复]
已经删除。--Jusjih 2010年6月22日 (二) 03:37 (UTC)[回复]

完全不符合文库作者页的规则,确为百科内容。应该(×)删除。--痞子狒狒 2010年6月21日 (一) 18:32 (UTC)[回复]
Shizhao已经删除两者。--Jusjih 2010年6月22日 (二) 03:37 (UTC)[回复]

2010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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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删除。--Jusjih 2010年6月22日 (二) 03:37 (UTC)[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作为宪法的一部分本应该进行保留,但这里把每一部不同的宪法版本的序言放在一处,确不符合文库规则。请(×)删除,也可移交到语录那边去。^_^--痞子狒狒 2010年6月21日 (一) 18:35 (UTC)[回复]
已经删除,内容已经迁移到q: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Jusjih 2010年6月22日 (二) 03:37 (UTC)[回复]

如果作为国家标准本应保留,但由于已经进行过人为的加工,且标题也不规范,应该(×)删除。--痞子狒狒 2010年6月21日 (一) 18:38 (UTC)[回复]
已经删除。--Jusjih 2010年8月18日 (三) 04:07 (UTC)[回复]

已经删除。--Jusjih 2010年8月18日 (三) 04:07 (UTC)[回复]

我曾经看到过这类新闻的排行。为无国界记者组织Reporters Without Borders)对世界各国新闻自由的一个排行。此表在收录于中文维基的无国界记者组织(2002年到2006年)和英文维基的Press Freedom Index(2002年到2009年)。在维基文库这边应该给予(×)删除。--痞子狒狒 2010年6月21日 (一) 18:51 (UTC)[回复]
已经删除。--Jusjih 2010年8月18日 (三) 04:07 (UTC)[回复]

已经删除。--Jusjih 2010年8月18日 (三) 04:07 (UTC)[回复]

已经删除谭作人案二审裁定书,然后重建谭作人案二审裁定书重定向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川刑终字第346号刑事裁定书。--痞子狒狒 2010年6月26日 (六) 21:19 (UTC)[回复]

已经删除。--Jusjih 2010年8月18日 (三) 04:07 (UTC)[回复]

2010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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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删除。--Jusjih 2010年8月18日 (三) 04:07 (UTC)[回复]

已经删除两者。--Jusjih 2010年8月18日 (三) 04:07 (UTC)[回复]

2010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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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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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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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清理--UAL55 2010年10月14日 (四) 12:35 (UTC)[回复]

要端看能否改进,才能删除。--Jusjih 2010年10月15日 (五) 02:15 (UTC)[回复]

2010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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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建议(×)删除--Zhxy 519 2011年1月16日 (日) 06:50 (UTC)[回复]


同建议可先(×)删除先版本--Zhxy 519 2011年1月16日 (日) 06:50 (UTC)[回复]

2010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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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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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5款: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八)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申请恢复之前宣言模板下,作者没有保留的文档。例如:零八宪章等等。苹果派.留言 2010年10月17日 (日) 00:38 (UTC)[回复]

  1. 反对恢复。请问今年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刘晓波有同意商业使用之吗?若不能证明有,很遗憾,这边碍难恢复。再者,许多“公开”宣言没有同意商业使用或者改作,这边不能收。--Jusjih 2010年10月17日 (日) 03:23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