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文庫:刪除投票/存檔/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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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編輯]

(○)保留:和諧社會,全稱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中國共產黨2004年提出的一種社會發展戰略目標,指的是一種和睦、融洽並且各階層齊心協力的社會狀態。無論民間如何解釋,如何諷刺,和諧社會是中國共產黨的戰略目標,而且成功也好,失敗也好,都會成為中國歷史,而且會是一段重要歷史。wikisource 之所以文庫為名,不就是要忠於史實嗎?User Jusjih 拿漢奸相比和諧社會,我看不大適合,和諧社會是整個社會,屬於集體,而漢奸指個別人,或少數某些人。和諧社會應該拿資本主義社會,或共產社會來作比較,又如何會有觀點欠中立問題呢?Arilang1234 2010年1月5日 (二) 16:49 (UTC)[回覆]
要是現有使用Category:和諧社會的條目,改分類成Category:社會,原則沒有中立觀點問題。因為社會和諧否,沒有絕對分界,所以要如何對條目,中立觀點使用此分類?--Jusjih 2010年1月12日 (二) 02:02 (UTC)[回覆]
和諧社會本來就是一個政治理念,放在維基文庫有失中立原則。另外,User:Arilang1234歸類於Category:和諧社會的文獻也並不符合其原有內涵。反倒是大陸一些持不同政見人士的文獻。是否User:Arilang1234想通過此宣揚自己的政治觀點?因此,建議(×)刪除Category:和諧社會。--痞子狒狒 2010年1月12日 (二) 03:12 (UTC)[回覆]
若這邊刪除,加拿大Wikilivres:Category:和諧社會也準備刪除,那邊已經公佈提刪。--Jusjih 2010年1月13日 (三) 03:50 (UTC)[回覆]
和諧社會目前只是一個政治理念,將來就會是一個政治現實。刪除是否有點短視呢?再說我已經把別的文章清除,只剩安徽省政協常委汪兆鈞致胡溫公開信——對策和諧社會,應該說不存在有失中立原則了吧? user:痞子狒狒之問:是否想通過此宣揚自己的政治觀點?有點奇怪?維基宗旨,人人皆可參與,又何必斤斤計較各人之政治觀點?另外,本人在 wikisource and wikiquote 之貢獻,並無添加半言隻語,又如何宣揚自己的政治觀點Arilang1234 2010年1月13日 (三) 06:29 (UTC)[回覆]
已經刪除。--Jusjih 2010年2月21日 (日) 03:24 (UTC)[回覆]

(×)刪除這些。百度的版權許可不合CC-by-sa-3.0。--Jusjih 2010年1月13日 (三) 03:50 (UTC)[回覆]
已經全面刪除。--Jusjih 2010年2月21日 (日) 03:24 (UTC)[回覆]

(×)刪除,此文獻幾日之前就已經留意到了。但一直找不到其相關資料,版權有待查證。--痞子狒狒 2010年1月12日 (二) 03:12 (UTC)[回覆]
已經刪除。--Jusjih 2010年2月21日 (日) 03:24 (UTC)[回覆]

已經全面刪除。--Jusjih 2010年2月21日 (日) 03:24 (UTC)[回覆]

(○)保留:國務卿講話已經明說,是正式美國政府政策宣言,克林頓並非代表私人發言,而是政府官員發佈正式文件,又如何會造成版權糾紛?

User:Peter2006son comment:但原文並不是美國聯邦政府作品,原文在此:Internet Freedom 此網站:U.S. State Department Official Blog,如何可以理解為不是美國聯邦政府作品?有請User:Peter2006son回應。Arilang1234 2010年1月23日 (六) 06:48 (UTC)[回覆]

已經快速保留。克林頓國務卿的這份講話,難謂因私而作。美國國務院主網站的版權聲明表示除了另有標示以外,就是公有領域,不限國界,所以主網站原文難謂不是美國聯邦政府作品。雖然美國國務院國際信息局沒有另行的版權聲明,但也是美國聯邦政府機構。,所以原文以及中譯文都算是{{PD-USGov}},不是單純的「宣言」。--Jusjih 2010年1月24日 (日) 01:46 (UTC)[回覆]

2010年2月[編輯]

2010年3月[編輯]

2010年4月[編輯]







2010年5月[編輯]

簡直是莫名其妙,應該堅決的給予(×)刪除!--痞子狒狒 2010年6月21日 (一) 18:28 (UTC)[回覆]
已經刪除兩者,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條的內容已經遷移到q: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Jusjih 2010年6月22日 (二) 03:37 (UTC)[回覆]

也許確為道門早誦早課,但無出處,版權不能確定就應該堅決的(×)刪除!--痞子狒狒 2010年6月21日 (一) 18:30 (UTC)[回覆]
已經刪除。--Jusjih 2010年6月22日 (二) 03:37 (UTC)[回覆]

完全不符合文庫作者頁的規則,確為百科內容。應該(×)刪除。--痞子狒狒 2010年6月21日 (一) 18:32 (UTC)[回覆]
Shizhao已經刪除兩者。--Jusjih 2010年6月22日 (二) 03:37 (UTC)[回覆]

2010年6月[編輯]

已經刪除。--Jusjih 2010年6月22日 (二) 03:37 (UTC)[回覆]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序言作為憲法的一部分本應該進行保留,但這裏把每一部不同的憲法版本的序言放在一處,確不符合文庫規則。請(×)刪除,也可移交到語錄那邊去。^_^--痞子狒狒 2010年6月21日 (一) 18:35 (UTC)[回覆]
已經刪除,內容已經遷移到q: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Jusjih 2010年6月22日 (二) 03:37 (UTC)[回覆]

如果作為國家標準本應保留,但由於已經進行過人為的加工,且標題也不規範,應該(×)刪除。--痞子狒狒 2010年6月21日 (一) 18:38 (UTC)[回覆]
已經刪除。--Jusjih 2010年8月18日 (三) 04:07 (UTC)[回覆]

已經刪除。--Jusjih 2010年8月18日 (三) 04:07 (UTC)[回覆]

我曾經看到過這類新聞的排行。為無國界記者組織Reporters Without Borders)對世界各國新聞自由的一個排行。此表在收錄於中文維基的無國界記者組織(2002年到2006年)和英文維基的Press Freedom Index(2002年到2009年)。在維基文庫這邊應該給予(×)刪除。--痞子狒狒 2010年6月21日 (一) 18:51 (UTC)[回覆]
已經刪除。--Jusjih 2010年8月18日 (三) 04:07 (UTC)[回覆]

已經刪除。--Jusjih 2010年8月18日 (三) 04:07 (UTC)[回覆]

已經刪除譚作人案二審裁定書,然後重建譚作人案二審裁定書重定向至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10)川刑終字第346號刑事裁定書。--痞子狒狒 2010年6月26日 (六) 21:19 (UTC)[回覆]

已經刪除。--Jusjih 2010年8月18日 (三) 04:07 (UTC)[回覆]

2010年7月[編輯]

已經刪除。--Jusjih 2010年8月18日 (三) 04:07 (UTC)[回覆]

已經刪除兩者。--Jusjih 2010年8月18日 (三) 04:07 (UTC)[回覆]

2010年8月[編輯]

2010年9月[編輯]

2010年10月[編輯]

Special:短頁面Special:損壞的重定向頁[編輯]

需要清理--UAL55 2010年10月14日 (四) 12:35 (UTC)[回覆]

要端看能否改進,才能刪除。--Jusjih 2010年10月15日 (五) 02:15 (UTC)[回覆]

2010年11月[編輯]

同建議(×)刪除--Zhxy 519 2011年1月16日 (日) 06:50 (UTC)[回覆]


同建議可先(×)刪除先版本--Zhxy 519 2011年1月16日 (日) 06:50 (UTC)[回覆]

2010年12月[編輯]

恢復請求[編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22條第5款:

第四節 權利的限制

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根據《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

第六條 通過信息網絡提供他人作品,屬於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八)向公眾提供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


申請恢復之前宣言模板下,作者沒有保留的文檔。例如:零八憲章等等。蘋果派.留言 2010年10月17日 (日) 00:38 (UTC)[回覆]

  1. 反對恢復。請問今年諾貝爾和平獎得主劉曉波有同意商業使用之嗎?若不能證明有,很遺憾,這邊礙難恢復。再者,許多「公開」宣言沒有同意商業使用或者改作,這邊不能收。--Jusjih 2010年10月17日 (日) 03:23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