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文库:删除讨论/存档/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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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 删除投票存档 2009年 2010年
这是删除投票页面的2009年存档

2009年1月[编辑]

2009年2月[编辑]

2009年3月[编辑]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周恩来的讲话早已公开刊登,可以使用该作品。Amphylite 2009年3月10日 (二) 14:01 (UTC)[回复]

请问如何弹劾管理员?我想弹劾User:Shizhao—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Amphylite對話貢獻)加入。
Wikisource:管理员有除名段落,尚無彈劾段落。Wikisource:写字间可討論,但請問您爲何想弹劾User:Shizhao?--Jusjih 2009年3月14日 (六) 02:07 (UTC)[回复]
反对User:Shizhao的人不少 --wmrwiki 2009年3月14日 (六) 05:56 (UTC)[回复]

2009年4月[编辑]

2009年6月[编辑]

2009年7月[编辑]

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国家版权局相关主题页面

--Fxqf 2009年7月9日 (四) 09:36 (UTC)[回复]

    •  反对:所谓“单纯事实消息”,顾名思义,即未加入媒体本身对所报道的客体进行价值评判的报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上述新闻完全符合本条规定的单纯事实消息,因其报道的确实是某人或某发布会上的讲话这一事实,而并没有涉及对上述讲话进行价值评判。也就是说,上述媒体报道就已发生的“讲话”这一事实而言完全符合“单纯事实消息”的要求。一段话自从被说出口以后,就和绘画、音乐、桌椅板凳一样,即成为一种可以脱离主体而独立存在的客体,完全能够说讲话也和音乐、绘画、桌椅板凳一样是一种“事实”,它确实是真实发生了的客体。对该事实进行的未加媒体本身评判的报道自然当属“单纯事实消息”。只有媒体加入自己的判断后,比方说不止报道上述讲话,中间还加上媒体评述如“这个讲话就是好”或“该讲话愚蠢至极”,这才不能适用著作权法有关时事新闻的规定。--Sadmovie 2009年7月10日 (五) 16:03 (UTC)[回复]
    •  反对:在中国属于公共领域,我添加了PD-manifesto模板,或者考虑建立新的模板.-Sysywjel 2009年7月12日 (日) 17:19 (UTC)[回复]
    •  支持:首先这些文章显然不符合仅事实报道,比如“事件发生后……”云云段落明显有评论的内容。而且即使文章从内容上符合事实报道,文章的修辞肯定是拥有版权的,比如“及时派出工作组赶赴韶关市看望慰问新疆籍务工人员,积极配合当地党委政府调查处理该事件”等修辞完全是有创作成分的。一般可以假设媒体公司会要求版权。此之一。就新近发生的在英国国家图像馆对维基百科贡献者进行法律恐吓的事件可以看出这些机构往往在当真的时候会对版权有完全不同的理解。我们应该尽量在有怀疑的情况下避免这样的风险。此之二。在真正发生法律争执情况下目前基金会的政策是贡献者自己负责,贡献者无法假设可能从基金会获得任何财物或者法律支持。因此即使从保护我们的贡献者角度出发不应该收集这些文章。--Wing 2009年7月13日 (一) 11:01 (UTC)[回复]
(:)回應:这个事实性新闻简单来说就是:“XX人说了XX话。”不管这段话有多长,这还是一个单纯的事实,没有任何评论。-Sysywjel 2009年7月13日 (一) 22:20 (UTC)[回复]
某某人有对他说的某某话的版权,不论此某某话是否是在公共场合、官方场合说的。报纸可能与政府有合同发布政府官员的官方讲话,维基媒体基金会没有,也永远不会有。--Wing 2009年7月14日 (二) 19:02 (UTC)[回复]
  • 第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 (一)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 (二)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 (三)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
    • (四)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 (五)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
    • (六)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
    • (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 (八)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以上:-Sysywjel 2009年7月15日 (三) 03:44 (UTC)[回复]

  • 第二十二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
    • (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 (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
    • (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 (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请大家仔细看法律条文,维基基金会不可能承受任何法律上的赔偿责任。就请不要危言耸听了。

以上:-Sysywjel 2009年7月15日 (三) 03:44 (UTC)[回复]

維基文庫服務器運行于美利堅合眾國佛羅里達州,主要應考慮聯邦法律和州法律。--JerryofWong 2009年7月15日 (三) 17:14 (UTC)[回复]

(!)意見:上面的意见是不是说要把{{Pd-china}}{{pd-cn}}诸如此类的模板全都废除了?!这样的工作量很大啊!-Sysywjel 2009年7月16日 (四) 07:30 (UTC)[回复]
(!)意見,这不是政府文件(不具有行政司法效应)、不是单纯的事实(我不想再和你争什么是,什么不是),应当作为{{PD-menifesto}}保留—Bencmq 2009年7月20日 (一) 03:29 (UTC)[回复]


已经以{{PD-PRC-manifesto}}保留。--Jusjih 2009年9月5日 (六) 02:57 (UTC)[回复]

請用法理來說服我 ──為許志永老師給溫家寶總理的公開信[编辑]

侵权,这不是时事新闻,而是一封公开信,因此不适用那个时事新闻的模板。我想,任何人都不会把这篇文章看作是一篇新闻报道吧?--Shizhao 2009年8月7日 (五) 06:50 (UTC)[回复]

(×)删除:这个我要 支持,不过并非因为侵权,而是明显的关注度不足.-Sysywjel 2009年8月12日 (三) 14:02 (UTC)[回复]
(○)保留
  • Google search Results 1 - 10 of about 27,700 for 請用法理來說服我 ──為許志永老師給溫家寶總理的公開信. (0.51 seconds)
  • 請用法理來說服我:百度一下,找到相关网页约3,390篇,用时0.031秒
  • Google search Results 1 - 10 of about 1,400,000 for 為何你們的心如此的狠. (0.37 seconds)


Why 明显的关注度不足?Arilang1234 2009年8月14日 (五) 23:22 (UTC)[回复]

(○)保留。虽非时事新闻,但此公开信可用PD-manifesto。--Jusjih 2009年8月22日 (六) 01:01 (UTC)[回复]
已经以{{PD-manifesto}}保留。--Jusjih 2009年9月5日 (六) 02:57 (UTC)[回复]

2009年8月[编辑]

(×)删除:如果确实没有侵权,可以写入百科.-Sysywjel 2009年8月12日 (三) 14:15 (UTC)[回复]





已经合并修订历史--Shizhao 2009年9月4日 (五) 12:23 (UTC)[回复]

2009年9月[编辑]

      • (○)保留 Sorry I have to type in English, as my Chinese Hand Writing software not working.
  1. Since both 宋庆龄 and 王明 are Comintern agents, so this letter is an official business letter(though the wordings and the tone seems a bit casual, the content is all business, is about secret revolution funding by the Comintern). Since it is a business letter, it should be treated as an official document.
  2. The content is of historical importance, as it is another solid proof that Comintern was at behind controlling the Chinese Revolution, it tells us that when dealing with 1920-1949 Chinese history, we need to bring in the Comintern, KGB, etc factors.Arilang1234 2009年9月24日 (四) 13:26 (UTC)[回复]
(×)删除,请不要把私人信件发布到维基文库!因为这违反版权。还有宋庆龄1981年病逝,她的非公作品的版权应该在2031年才属于公有领域。另外我觉得这个条目更适合发布到维基新闻--痞子狒狒 2009年9月24日 (四) 13:54 (UTC)[回复]
It is not 私人信件, in that 信件, no private affair was ever discussed, it was all about revolution, and funding. And Agnes Smedley is mentioned, and she was a Comintern agent, possibly KGB. This letter has immense historical value, should be (○)保留. Arilang1234 2009年9月24日 (四) 20:41 (UTC)[回复]
已經刪除。--Jusjih 2009年10月16日 (五) 03:22 (UTC)[回复]

已經刪除。--Jusjih 2009年10月16日 (五) 03:22 (UTC)[回复]

(○)保留,请参考Wikisource:写字间#关于建立"中国外交部例行记者会"计划的可行性讨论Jusjih兄答复:“属于文库建设范围。性質像是合乎{{PD-CN}}”--^_^痞子狒狒 2009年9月4日 (五) 16:52 (UTC)[回复]
(!)意見:当时写字间无第三者意见。外交部记者会因公所作,还可能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但照片要端看是谁照的相。没有标示出处,不能保留。若文字保留,建议比照北京市公安局搜捕“高自联”在逃分子通缉令,建立照片链接,但不直接显示,作为变通方案。--Jusjih 2009年9月5日 (六) 02:11 (UTC)[回复]
(!)意見:照片出自外交部官网。例如2009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例行记者会的两张照片,来自2009年9月3日外交部发言人姜瑜举行例行记者会。不知道应该怎样处理,希望Jusjih兄给出意见。谢谢--^_^痞子狒狒 2009年9月5日 (六) 19:53 (UTC)[回复]
文字性质最像是{{PD-PRC-manifesto}},但照片不是宣言,建议改成链接,不直接显示。--Jusjih 2009年9月6日 (日) 03:54 (UTC)[回复]
虽然外交部发言人的发言可能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但是记者的提问没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不属于PD范围。另外,宣言等都是某个人,机构面向大众的,而记者会却是个人或机构与媒体之间有互动,再传播给公众。二者之间有区别。另外,照片版权属与外交部--Shizhao 2009年9月18日 (五) 06:31 (UTC)[回复]
折衷(!)意見:合不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的法規許可?若合,就轉交文字到加拿大Wikilivres,然後刪除此地文字以及照片。若仍不合,就刪除不轉交。--Jusjih 2009年9月20日 (日) 01:47 (UTC)[回复]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是否包括新闻媒体网站以外的其他网站?而且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只是针对网络上的信息传播,网络以外不是本条例的范围--Shizhao 2009年9月21日 (一) 02:47 (UTC)[回复]
(!)意見:请参见以下具体的法律条文加亮部分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法条 内容
第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一)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五)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

  (六)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

  (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八)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首先,“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Wikisource:中国外交部例行记者会资料来源于网络,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例行记者会实录

第二,第六条第七款,Wikisource:中国外交部例行记者会发布国家领导人出访消息、及他国人员访华消息。--痞子狒狒 2009年9月21日 (一) 21:45 (UTC)[回复]
    • 该条例并没有说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PD,只是“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因此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其含义就是可以免费转载,但是著作权并没有改变,并没有变成PD。而且条例说的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而不是通过信息网络获取他人作品--Shizhao 2009年9月22日 (二) 03:14 (UTC)[回复]

我要反驳一下Shizhao兄2009年9月18日 (五) 06:31 (UTC)的意见。虽然记者的提问没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但是我们不能仅仅看记者部分。需知Wikisource:中国外交部例行记者会是一个整体。外交部发言人和记者的提问组成了这个整体。构成了发布会的官方立法、行政、司法性质。试问,如果没有记者的提问,发言人的回答;那还叫发布会吗?--痞子狒狒 2009年9月22日 (二) 19:45 (UTC)[回复]

参看en:User:Physchim62/Copyright_in_speeches,记者的提问,虽不等同演讲,但问话著作权端看有形无形。若记者已经先自写问题发问,就有著作权,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若记者临时问话,才有人,例如中共外交部,整理出有形记录,就处于灰色地带,类似PD-manifesto,侵权可能性极低,才会在英文维基文库容忍。据上论结,Shizhao所提疑虑尚有理由,建议文字转交加拿大Wikilivres,照片删除,暂时不鼓励刊登更多外交部记者会,除非外交部书面同意单纯转载。痞子狒狒别灰心,还有非常多联合国文献可刊登,不必坚持外交部记者会。--Jusjih 2009年9月23日 (三) 04:21 (UTC)[回复]
已經轉交文字到加拿大Wikilivres,刪除圖像。--Jusjih 2009年10月16日 (五) 03:22 (UTC)[回复]

已經刪除。--Jusjih 2009年10月16日 (五) 03:22 (UTC)[回复]
已經刪除。--Jusjih 2009年10月16日 (五) 03:22 (UTC)[回复]

(○)保留,新華網首頁 :政協委員潘慶林:用10年時間恢復使用繁體字,http://big5.xinhuanet.com/gate/big5/news.xinhuanet.com/misc/2009-03/04/content_10938172.htm
(×)删除,侵权。政协(也包括人大)提案没有没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不属于PD。而且这是新闻,内容并非原始提案,已经经过了记者的加工--Shizhao 2009年9月18日 (五) 06:31 (UTC)[回复]
(×)删除,太像侵權新聞報導,不像是原始文獻。--Jusjih 2009年9月20日 (日) 01:47 (UTC)[回复]
已經刪除。--Jusjih 2009年10月16日 (五) 03:22 (UTC)[回复]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有相关规定,但是公民的建议属于建议人的版权,而非PD。--痞子狒狒 2009年9月22日 (二) 20:04 (UTC)[回复]

此时政府执行公务时,可应用著作权合理使用权,但不等同自由版权。上网可查又有版权疑虑时,建议(×)删除。--Jusjih 2009年9月23日 (三) 04:21 (UTC)[回复]
已經刪除。--Jusjih 2009年10月16日 (五) 03:22 (UTC)[回复]
已經刪除。--Jusjih 2009年10月16日 (五) 03:22 (UTC)[回复]

2009年10月[编辑]

早就已經全面刪除了,大量侵權。--Jusjih 2009年11月7日 (六) 03:47 (UTC)[回复]
谈批判刘少奇(1967年9月18日周恩來在廣州駐軍幹部會議上的講話)

講話不就是演講嗎,就是 manifesto, 就是宣言.Arilang1234 2009年10月14日 (三) 03:55 (UTC)[回复]

已經轉交到加拿大Wikilivres。--Jusjih 2009年10月16日 (五) 03:22 (UTC)[回复]
  • 中共中央、國務院、人大常委,人民解放軍各軍種、中央軍委、國防部革命幹部子弟聯合行動委員會於一九六六年十月一日於中南海政治局禮堂正式成立。
  • 聯合行動委員會在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的集體領導下工作。
  • 聯合行動委員會在中共中央主席和第一副主席直接指示下工作。
  • 聯合行動委員會在馬列主義的原則精神和中共歷次黨代會的一貫路線指導下工作。
在文化大革命时代, 聯合行動委員就是政府, 為何不是政府文件?Arilang1234 2009年10月14日 (三) 03:49 (UTC)[回复]
法律上并不这样认为,也不合著作权法的规定。--Shizhao 2009年10月15日 (四) 01:50 (UTC)[回复]
请参看中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九条 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 这就是追溯条款。因此即使之前可能是PD的内容,在1991年6月1日之后也可能变成非PD。--Shizhao 2009年10月15日 (四) 01:54 (UTC)[回复]
已經轉交到加拿大Wikilivres。若有異議,歡迎提出。--Jusjih 2009年11月21日 (六) 03:18 (UTC)[回复]


人民日报社是事业单位,不算作政府部门,没有行政权力--Shizhao 2009年11月3日 (二) 03:11 (UTC)[回复]
(!)意見:打个比方,VOANBC在美国具有一定的官方背景。而VOA更是隶属于美国联邦政府下属机构管辖。但他们发表的任何言论,不代表美国官方;对他们的报道、评论、社论,美国官方不负责任;且他们发表的任何东西没有任何立法、行政、司法性质。同理:人民日報是属于中共中央,但他们发表的报道、评论、社论也没有任何立法、行政、司法性质,不是官方文件(除非被授权刊发的法律、白皮书等)。但很明显,社论不在这个范畴之内。建议(×)删除。--痞子狒狒 2009年11月5日 (四) 03:13 (UTC)[回复]
如果不删这个,我以前的《靠毛泽东思想治好精神病》就应该恢复。--JerryofWong 2009年11月5日 (四) 12:19 (UTC)[回复]
(×)删除這些社論。--Jusjih 2009年11月7日 (六) 03:47 (UTC)[回复]
已经删除。--痞子狒狒 2009年11月8日 (日) 23:03 (UTC)[回复]


2009年11月[编辑]

“五月指示”與國共分家 -面對如此嚴重的局面,在武漢的鮑羅廷和中共中央主要領導人,均不得不力謀妥協,以求緩和危險局勢。然而,斯大林等卻因為黨內鬥爭的需要,為否認托洛茨基等關于其中國政策是嚴重階級妥協路線的指責,堅持要求中共採取更加激烈的徹底的革命方針。其隨後發出的著名的“五月指示”,固然在形式上也肯定“必須同過火行為作鬥爭”,“不要觸及軍官和士兵的土地”,要對手工業者、商人和小地主做出讓步,但是,它同時強硬要求:(1)堅決主張從下面實際佔領土地,對此必須千方百計地加以促進。(2)從下層吸收新的工農領導人加入國民黨中央,改變國民黨目前的構成。(3)動員兩萬共產黨員和兩湖地區五萬革命工農,組建自己的軍隊。(4)成立以著名國民黨人和非共產黨人為首的革命軍事法庭,懲辦反動軍官。[轉見《聯共(布)中央政治局會議第107號(特字第85號)記錄》,1927年6月2日,《聯共(布)、共產國際與中國國民革命運動(1926-1927)》(下),第298-299頁。]

--Arilang1234 2009年11月10日 (二) 13:07 (UTC)[回复]

关于中国问题之决议不是原始文件,却也並非如User:Zhxy所言:二者這個根本不是原文,是我寫的東西被他隨意就拿來用了。他也不可能提出所謂來源。即使並不完整,也請保留,以便日後補上.Arilang1234 2009年11月11日 (三) 02:58 (UTC)[回复]
{{vd},不是原始文献--Shizhao 2009年11月16日 (一) 02:29 (UTC)[回复]
已經刪除。--Jusjih 2009年11月21日 (六) 03:29 (UTC)[回复]

已經刪除。--Jusjih 2009年11月21日 (六) 03:29 (UTC)[回复]

已經刪除。--Jusjih 2009年11月21日 (六) 03:29 (UTC)[回复]

已經刪除。下次不必將可能的侵犯版权移送到删除投票討論了。--Jusjih 2009年11月21日 (六) 03:29 (UTC)[回复]

我分不清楚那些文章是从否侵权。目录是《毛泽东选集》的,把目录抄来应该不侵权吧。--JerryofWong 2009年11月12日 (四) 12:01 (UTC)[回复]
目录抄来恐怕侵权,因为《毛泽东选集》的编排方式大概不合{{PD-PRC-exempt}}吧?就就是为何建议先删除作者页,再重建时,仅列出确定因公合乎{{PD-PRC-exempt}}作品求简明。蒋介石作者页也是正在讨论侵权否。--Jusjih 2009年11月13日 (五) 01:49 (UTC)[回复]
已經刪除侵權頁面,建立新作者頁。請大家僅僅列出確定因公合乎{{PD-PRC-exempt}}的作品,不要再度列舉因私作品。--Jusjih 2009年11月24日 (二) 04:45 (UTC)[回复]

已經刪除翻譯侵權。--Jusjih 2009年11月24日 (二) 04:45 (UTC)[回复]

對此,省通管局、公安機關要求我市互聯網運營服務單位、ICP運營服務單位、重點網站運營單位從現在起,建立國慶60周年網上維穩和完善有害信息快速處置工作機制,全面進入國慶60周年網上安保臨戰狀態,具體落實以下三方面工作

從上文可見,此通知為"省通管局、公安機關"所發佈,屬於政府文件.Arilang1234 2009年11月20日 (五) 14:28 (UTC)[回复]
这只是通知引用内容,并不是政府文件的全部原始内容,而且落款也是公司,不是政府--Shizhao 2009年11月20日 (五) 15:08 (UTC)[回复]
此文乃"政府文件的部分内容",也請保留,以待日後補上.Arilang1234 2009年11月20日 (五) 20:36 (UTC)[回复]
(×)删除,只是公司内部转达政府部门的通知。并不是正式的政府部门发布的通知。--痞子狒狒 2009年11月22日 (日) 19:29 (UTC)[回复]


本来已经清空页面,重新录入。然,突然想到就算是官方中文译本,也没有证据表明是公有领域。并不像美国官方译本一样,已经作出说明是公有领域。因此,请大家重新讨论。谢谢^_^--痞子狒狒 2009年12月13日 (日) 16:20 (UTC)[回复]


  1. 这个应该同宋庆龄同志讣告一样都是国务院发的公告吧。应该(○)保留。--あいばみほ 2009年11月22日 (日) 12:44 (UTC)[回复]
(:)回應宋庆龄同志治丧委员会名单发布单位不详。宋庆龄同志治丧委员会公告的公告,发布单位是宋庆龄同志治丧委员会。并不是政府部门,不代表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痞子狒狒 2009年11月22日 (日) 19:22 (UTC)[回复]
(○)保留:“同志”是党内称呼,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治丧委员会一般是由党和国家重要机构设立的。应当视为“具有行政性质的文件”或假定公释的“公共宣言”。--Miffy bunny 2009年11月26日 (四) 18:43 (UTC)[回复]
如何说明是具有行政性质的文件?党和国家重要机构设立的结构不必然是行政单位

--Shizhao 2009年11月27日 (五) 02:36 (UTC)[回复]

已經刪除,不像是宣言,所以不轉交。--Jusjih 2009年12月5日 (六) 05:01 (UTC)[回复]

  1. 这种应该是属于: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不是个人和集体的创作。虽然其发表在《人民日报》上,但其只是一种宣传的形式。应该予以(○)保留。--あいばみほ 2009年11月22日 (日) 12:50 (UTC)[回复]
(:)回應:哪个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发布单位不详。--痞子狒狒 2009年11月22日 (日) 19:24 (UTC)[回复]
(○)保留1. 不限于“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应视为:(一)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二)为一般事件消息或时事新闻;2. 至少,毛泽东主席治丧委员会显然是官方机构。---Miffy bunny 2009年11月26日 (四) 18:43 (UTC)[回复]
不是所有官方资料都是属于PD的,只有具有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才是PD--Shizhao 2009年11月27日 (五) 02:36 (UTC)[回复]
已經刪除,不像是宣言,所以不轉交。--Jusjih 2009年12月5日 (六) 05:01 (UTC)[回复]



关于国歌著作权的问题。我们认为,首先,从文艺创作角度而言,国歌与其他文学艺术作品并无本质差别,应当同等地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其次,国歌著作权的保护期应当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20条和第21条规定来判断,即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而发表权和各项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合作作品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Shizhao 2009年11月23日 (一) 15:42 (UTC)[回复]

(!)意見:如果是这样的话,包括前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国歌《从废墟中崛起》(曲作者汉斯·艾斯勒Hanns Eisler1962年逝世,中文译者不明)、新加坡国歌《前进吧,新加坡》(词曲作者朱比‧赛Zubir Said1987年逝世,中文译者不明)、《滿洲國國歌》(曲作者山田耕筰1965年逝世)在内,都要删除。--痞子狒狒 2009年11月23日 (一) 22:54 (UTC)[回复]
(×)删除足以有版權爭議的歌詞時,(&)建議設置重定向去維基百科與百科内容並用,還可能合理使用,但這邊不適合單純轉載。詞曲可以分割,所以(&)建議滿洲國國歌收詞不收曲。--Jusjih 2009年11月24日 (二) 04:45 (UTC)[回复]



2009年12月[编辑]

以下頁面内容當屬條目。若沒有侵權,應該移入條目空間,不一定保留重定向,但要刪除任何侵權部份,包括註釋侵權:

--Jusjih 2009年12月1日 (二) 03:44 (UTC)[回复]

你们好. 我反对"Arilang1234是問題用戶"这句話.你们也想一想,為何中文維基文庫、百科、語錄的條目比較英文维基來少的可憐?為什么人氣比不上英文维基?Arilang1234 2009年12月4日 (五) 14:03 (UTC)[回复]
(:)回應:不知道Arilang1234兄有没有想到自己的问题?发文之前多看看版权。总不能因为中文維基比英文维基条目数量少,而不顾版权问题吧!--痞子狒狒 2009年12月4日 (五) 17:58 (UTC)[回复]
Arilang1234兄,這邊屢次有侵權問題,加拿大Wikilivres部份貢獻質疑侵權提醒沒有回音,語錄也有超過一名管理員警告沒有回音,維基信用呢?要認真學習版權,先詢問澄清疑慮再貢獻,方能得到社群信任。單純反对"Arilang1234是問題用戶"这句話,不能解除失信。這邊今年10月曾經被禁封,希望Arilang1234兄認真檢討自愛,合作改進。否則,恐有再度禁封之虞。--Jusjih 2009年12月5日 (六) 05:01 (UTC)[回复]
我想和Jusjih兄談談"侵權問題". 就是說侵犯原作者著作權的法律後果很嚴重.中國共產黨是政党,而中外所有政党的政治宣言都是越多人傳看越好,不管是商業或非商業.我的意見:中國共產黨針對維基文庫採取法律訴訟維基侵權 Copyright infringement,此事件發生之可能性应該是小之又小吧.對于如此不大可能發生之事,管理員又何必如此害怕,又何必非要把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之文件都流放 Canada?Arilang1234 2009年12月8日 (二) 00:18 (UTC)[回复]
再補充一點,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是組織。即使其文章沒有行政立法司法性質,海峽兩岸都規定組織著作權自發表起50年至年底有效。最近會清查這邊以及加拿大Wikilivres。--Jusjih 2009年12月5日 (六) 05:07 (UTC)[回复]
我要申明,对管理員我都是尊重的,只要是我錯,没有不承認,也不會鬧意見.我也十分感謝Jusjih兄对我的幫助,尤其是 commons {{:::PD-China}}那次,如不是Jusjih兄作出更改,很多images delete.Jusjih兄在wiki貢献巨大.
  1. zh:wikiquote基本上是無人地帶,我去之後,建立不少Cataloge and 條目.我曾经对Jusjih兄提出q:zh:毛澤東有问題,也不見回音,可能太忙吧.之後我就照q:zh:毛澤東之方式添加内容.所以可見也非100%我錯吧.
  2. zh:wikiquote不準添加Twitter 内容,我是反对的.Blogger 上 Twitter, 主要就是想全世界都看,都傳,Re-twit, 就是要别的博客再抄再傳,如今wiki却禁止Re-twit,豈非可笑?
  3. Wikilivres 那边不回应是我錯,因為我很少去log in.

一句話,我並非一個不合作者,在英文维基和别人都很合作,这边也一样.Arilang1234 2009年12月5日 (六) 12:52 (UTC)[回复]



发现了另一个版本(解放奴隶公告)。还是Shizhao兄上传的呢。这个是官方版本。但是初步校对英文版和美国驻华使馆的官方翻译版,发现美国驻华使馆的官方翻译版有些缺失。狒狒还是准备自己翻译一下,最迟圣诞节前完成。到时候和美国驻华使馆的官方翻译版放在一起。不知道Shizhao兄以为如何?--痞子狒狒 2009年12月8日 (二) 01:39 (UTC)[回复]
关于此文翻译的最新消息。由于今天刚刚接到学校的消息,在下周圣诞Winter Break放假之前,周三周四周五有一个长考。所以解放黑奴宣言的翻译将耽误一段时间。最早会在一月中旬完成。特此告知。--痞子狒狒 2009年12月11日 (五) 02:39 (UTC)[回复]

恢復請求[编辑]

这个直接白纸保护是否就可以了?--Shizhao 2009年2月2日 (一) 07:37 (UTC)[回复]
寫字間wmrwiki 2008年11月14日的意見是說应该录入所有的作者的页面。英文維基已經傾向如此做。開放录入所有的作者的页面,但白纸保护不能錄入的作品的標題也可以。如何?--Jusjih 2009年2月4日 (三) 03:45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