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文库:删除讨论/存档/2009年
←2008年 | 删除投票存档 2009年 | 2010年→ |
这是删除投票页面的2009年存档。 |
2009年1月
[编辑]- [1] 与维基文库无关。--wmrwiki 2009年1月6日 (二) 09:30 (UTC)
- '已经删除了。--Jusjih 2009年3月20日 (五) 02:48 (UTC)
- 小学语文课本及其全部子页面:明显侵犯版权,且大多无实际内容。--Wcam 2009年1月7日 (三) 07:20 (UTC)
- '已经全面删除了。--Jusjih 2009年3月20日 (五) 02:48 (UTC)
- 零八宪章,虽然不侵权,但还未出版,不符收录方针。--wmrwiki 2009年1月18日 (日) 06:29 (UTC)
- 请您先去零八宪章自己挂上删除投票模板,谢谢。--鸟甲 2009年1月19日 (一) 05:34 (UTC)
- 没有挂上删除投票模板,不予受理。--Jusjih 2009年3月20日 (五) 02:48 (UTC)
- 请您先去零八宪章自己挂上删除投票模板,谢谢。--鸟甲 2009年1月19日 (一) 05:34 (UTC)
2009年2月
[编辑]- File:猛回头.djvu,缺少版权信息--Shizhao 2009年2月3日 (二) 03:00 (UTC)
- 为未到公有领域人所集,但作品都是公有领域。--wmrwiki 2009年2月4日 (三) 03:34 (UTC)
- 注释有没有侵权,原文用简化字?若没有回答,就要删除。--Jusjih 2009年8月2日 (日) 18:25 (UTC)
- 已经删除。--Jusjih 2009年8月22日 (六) 01:01 (UTC)
- 苏俄宪法, 苏联宪法/1924, 苏联宪法/1936, 苏联宪法,中文译文的版权状况不明--Shizhao 2009年2月4日 (三) 02:46 (UTC)
- 问了贡献用户。若没有回答就删除。--Jusjih 2009年2月4日 (三) 03:48 (UTC)
- 已经删除。--Jusjih 2009年8月2日 (日) 18:23 (UTC)
- 西南大学赋涉嫌侵犯版权,[2]--61.190.88.142 2009年2月11日 (三) 05:36 (UTC)
- 已经删除。--Jusjih 2009年3月20日 (五) 02:48 (UTC)
- 冉闵杀胡令 来源不明。--Rspd 2009年2月12日 (四) 03:43 (UTC)
- 已经保留,网络查得到。内容若有错误就改正。--Jusjih 2009年3月20日 (五) 02:48 (UTC)
- 论确实性,张金言翻译,该译者应该还在世[3],侵权--Shizhao 2009年2月13日 (五) 01:04 (UTC)
- 已经删除。--Jusjih 2009年3月20日 (五) 02:48 (UTC)
2009年3月
[编辑]- Reichstagsabschied von 1521是德文,不是中文,不属于本网站。--Jusjih 2009年3月1日 (日) 20:25 (UTC)
- '已经删除。--Jusjih 2009年3月20日 (五) 02:48 (UTC)
- 论“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可能是作者自创文章,没有知名度,不属于条目。建议删除或者移入用户页子页。--Jusjih 2009年3月9日 (一) 01:42 (UTC)
- '已经删除。--Jusjih 2009年3月20日 (五) 02:48 (UTC)
- 谈批判刘少奇,作者周恩来,逝世不满50年--Shizhao 2009年3月9日 (一) 02:52 (UTC)
- 是否符合{{PD-manifesto}}?--wmrwiki 2009年3月9日 (一) 14:42 (UTC)
- 蒋中正同周恩来几乎同时逝世,也同样不满50年,是不是把文库中蒋中正所有的演说全部删除之? 周恩来该公开演说并非专著,广泛见于文集,传记等,同维基文库中的蒋公之公共宣言有什么区别?Amphylite 2009年3月9日 (一) 21:44 (UTC)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周恩来的讲话早已公开刊登,可以使用该作品。Amphylite 2009年3月10日 (二) 14:01 (UTC)
- 请问如何弹劾管理员?我想弹劾User:Shizhao—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Amphylite(对话|贡献)加入。
- Wikisource:管理员有除名段落,尚无弹劾段落。Wikisource:写字间可讨论,但请问您为何想弹劾User:Shizhao?--Jusjih 2009年3月14日 (六) 02:07 (UTC)
- 请问如何弹劾管理员?我想弹劾User:Shizhao—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Amphylite(对话|贡献)加入。
- 已经保留。若是因公所作,还足以合乎{{PD-PRC-exempt}}。--Jusjih 2009年3月20日 (五) 02:48 (UTC)
- 中国大陆政府作品具有版权--Shizhao 2009年4月20日 (一) 06:26 (UTC)
- 有不同意见请重新提出。--Jusjih 2009年6月9日 (二) 04:01 (UTC)
- 所谓“中国大陆政府作品具有版权”,不含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Jusjih 2009年8月5日 (三) 02:06 (UTC)
- 德育课本,版权状况不明--Shizhao 2009年3月17日 (二) 03:01 (UTC)
- 周不窟,似乎不是原始文献--Shizhao 2009年3月17日 (二) 03:01 (UTC)
- 已经删除。--Jusjih 2009年8月5日 (三) 02:06 (UTC)
- 古书解读初探·黄现璠学术论文选, 作者:黄现璠,1982年逝世,作品不在PD--Shizhao 2009年3月19日 (四) 03:07 (UTC)
- 早已删除。--Jusjih 2009年8月5日 (三) 02:06 (UTC)
- User:Ldonglin,根据Wikisource:收录方针,由贡献者撰写的全新作品并不适合维基文库。而且,用户声称文章为自己所写,但版权仍然不明。--瓜皮仔@Canton 2009年3月24日 (二) 15:32 (UTC)
- 已经删除。--Jusjih 2009年8月5日 (三) 02:06 (UTC)
2009年4月
[编辑]- 卖火柴的小女孩,译者不详,无法判断版权状况--Shizhao 2009年4月20日 (一) 06:23 (UTC)
- 叶君健翻译的……--Zy26 2009年7月10日 (五) 17:09 (UTC)
- 已经删除。1999年逝世,没有版权许可。--Jusjih 2009年8月10日 (一) 01:41 (UTC)
- 韩非子/韩非子全文,韩非子已经有全文--Shizhao 2009年4月20日 (一) 06:23 (UTC)
- 已经重定向合并。381kb全文太长。--Jusjih 2009年8月10日 (一) 01:41 (UTC)
- 日内瓦四公约,与日内瓦公约有重复嫌疑。--Peter2006son2009年5月3日 (日) 21:08
- 原贡献用户已经重定向合并。--Jusjih 2009年8月10日 (一) 01:41 (UTC)
- 党不能始终是“三个代表”,似乎不是PD文献--Shizhao 2009年5月8日 (五) 04:01 (UTC)
- 属于宣言?--wmrwiki 2009年5月8日 (五) 16:28 (UTC)
- 已经删除。中国社科院马列主义研究所前所长苏绍智所作不像是PD-PRC-exempt,也不像是宣言。--Jusjih 2009年8月10日 (一) 01:41 (UTC)
2009年6月
[编辑]- Incense stick machine是英文信,已经通知贡献用户。--Jusjih 2009年6月9日 (二) 04:01 (UTC)
- 早已删除。--Jusjih 2009年8月10日 (一) 01:41 (UTC)
- 海外拾珎不符原始文献。--Jusjih 2009年6月18日 (四) 02:28 (UTC)
- 已经删除。--Jusjih 2009年8月10日 (一) 01:41 (UTC)
2009年7月
[编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主席努尔·白克力同志就“6·26”和“7·5”乌鲁木齐打砸抢烧犯罪暴力事件发表电视讲话, 2009年7月7日乌鲁木齐市委、市政府新闻发布会, 王乐泉发表电视讲话,似乎不符合{{PD-China}}中的共有领域定义--Shizhao 2009年7月9日 (四) 03:10 (UTC)
- 反对:请Shizhao给出删除的依据,你说的那个模板还没有。——苏州宇文宙武 2009年7月9日 (四) 07:59 (UTC)
- 支持:侵犯版权。--JerryofWong 2009年7月9日 (四) 08:42 (UTC)
- 反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的规定,时事新闻不属于保护对象,
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国家版权局相关主题页面
--Fxqf 2009年7月9日 (四) 09:36 (UTC)
- (!)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的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这些文章的存废要端看是不是因公作品,而有行政性质。--Jusjih 2009年7月10日 (五) 02:08 (UTC)
- 反对:所谓“单纯事实消息”,顾名思义,即未加入媒体本身对所报道的客体进行价值评判的报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上述新闻完全符合本条规定的单纯事实消息,因其报道的确实是某人或某发布会上的讲话这一事实,而并没有涉及对上述讲话进行价值评判。也就是说,上述媒体报道就已发生的“讲话”这一事实而言完全符合“单纯事实消息”的要求。一段话自从被说出口以后,就和绘画、音乐、桌椅板凳一样,即成为一种可以脱离主体而独立存在的客体,完全能够说讲话也和音乐、绘画、桌椅板凳一样是一种“事实”,它确实是真实发生了的客体。对该事实进行的未加媒体本身评判的报道自然当属“单纯事实消息”。只有媒体加入自己的判断后,比方说不止报道上述讲话,中间还加上媒体评述如“这个讲话就是好”或“该讲话愚蠢至极”,这才不能适用著作权法有关时事新闻的规定。--Sadmovie 2009年7月10日 (五) 16:03 (UTC)
- 反对:在中国属于公共领域,我添加了PD-manifesto模板,或者考虑建立新的模板.-Sysywjel 2009年7月12日 (日) 17:19 (UTC)
- 支持:首先这些文章显然不符合仅事实报道,比如“事件发生后……”云云段落明显有评论的内容。而且即使文章从内容上符合事实报道,文章的修辞肯定是拥有版权的,比如“及时派出工作组赶赴韶关市看望慰问新疆籍务工人员,积极配合当地党委政府调查处理该事件”等修辞完全是有创作成分的。一般可以假设媒体公司会要求版权。此之一。就新近发生的在英国国家图像馆对维基百科贡献者进行法律恐吓的事件可以看出这些机构往往在当真的时候会对版权有完全不同的理解。我们应该尽量在有怀疑的情况下避免这样的风险。此之二。在真正发生法律争执情况下目前基金会的政策是贡献者自己负责,贡献者无法假设可能从基金会获得任何财物或者法律支持。因此即使从保护我们的贡献者角度出发不应该收集这些文章。--Wing 2009年7月13日 (一) 11:01 (UTC)
- (:)回应:这个事实性新闻简单来说就是:“XX人说了XX话。”不管这段话有多长,这还是一个单纯的事实,没有任何评论。-Sysywjel 2009年7月13日 (一) 22:20 (UTC)
- 某某人有对他说的某某话的版权,不论此某某话是否是在公共场合、官方场合说的。报纸可能与政府有合同发布政府官员的官方讲话,维基媒体基金会没有,也永远不会有。--Wing 2009年7月14日 (二) 19:02 (UTC)
- (:)回应:这个事实性新闻简单来说就是:“XX人说了XX话。”不管这段话有多长,这还是一个单纯的事实,没有任何评论。-Sysywjel 2009年7月13日 (一) 22:20 (UTC)
- (!)意见:请大家不要忽略这个法律条文《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 第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 (一)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 (二)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 (三)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
- (四)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 (五)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
- (六)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
- (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 (八)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以上:-Sysywjel 2009年7月15日 (三) 03:44 (UTC)
- 反对:单纯的公共报告讲话,不属于版权法保护对象。拿一个不存在的模板,或在一个中国事件与英国机构主张之间强加联系的做法,在下窃以为,并不是适宜的主张理由。--Walter Grassroot 2009年7月14日 (二) 01:43 (UTC)
- 支持去搞清楚什么是"单纯事实消息"才反对。—FireJackey 2009年7月14日 (二) 16:27 (UTC)
- (!)意见,这种事情不是投票可以作数的,假如传媒控告维基侵权,上了法庭拿甚么跟法官解释?“维基人投票认为没有侵权”?何况这个问题还牵涉到维基计画主机所在地美国的法律。相关问题应该请教法律顾问的意见,而不是搞投票。--218.174.137.156 2009年7月14日 (二) 17:14 (UTC)
- (!)意见:请大家不要忽略这个法律条文《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 第二十二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
- (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 (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
- (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 (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请大家仔细看法律条文,维基基金会不可能承受任何法律上的赔偿责任。就请不要危言耸听了。
以上:-Sysywjel 2009年7月15日 (三) 03:44 (UTC)
维基文库服务器运行于美利坚合众国佛罗里达州,主要应考虑联邦法律和州法律。--JerryofWong 2009年7月15日 (三) 17:14 (UTC)
- (!)意见:上面的意见是不是说要把{{Pd-china}}{{pd-cn}}诸如此类的模板全都废除了?!这样的工作量很大啊!-Sysywjel 2009年7月16日 (四) 07:30 (UTC)
- (!)意见,这不是政府文件(不具有行政司法效应)、不是单纯的事实(我不想再和你争什么是,什么不是),应当作为{{PD-menifesto}}保留—Bencmq 2009年7月20日 (一) 03:29 (UTC)
- 请问,如果这个以{{PD-menifesto}}保留,是否CCTV的新闻稿也可以以{{PD-menifesto}}录入?--JerryofWong 2009年7月20日 (一) 07:56 (UTC)
- 即使这些文章版权上过关,在知名度上也不过关。--JerryofWong 2009年7月20日 (一) 08:00 (UTC)
- 如果这个在知名度上和服要求,我把我的讲话也发上来怎么样?--JerryofWong 2009年7月20日 (一) 08:02 (UTC)
- 已经保留,用{{PD-manifesto}},但依照发表者当时的政府员工身份,难谓完全没有行政司法效应。Jusjih
- 东明起义,从w:山东东明起义军抄录没有声明,太多百科内容不合文库需求,而且足以不合CC-by-sa-3.0和GFDL的署名权。建议删除条目。--Jusjih 2009年7月27日 (一) 19:04 (UTC)
- 已经删除之,以及山东东明起义军司令部告全党全军全国人民书。百科也删除相应条目。--Jusjih 2009年8月10日 (一) 01:41 (UTC)
- 在谢富治同志追悼大会上的悼词, 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祝贺东帝汶独立之贺电, 在邓小平同志追悼大会上的悼词, 在康生同志追悼大会上的悼词, “571工程”纪要: 不是具有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也没有过版权保护期--Shizhao 2009年7月30日 (四) 12:54 (UTC)
- (!)意见:这类问题,曾有其他大陆用户认定不同你的看法。要说不是具有行政性质的文件,不尽然有说服力。请提出任何判例、解释等,说明为何中共官员因公讲话不是具有行政性质的文件,因为你的论点不确定说服力。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也要注意。--Jusjih 2009年8月5日 (三) 02:17 (UTC)
- 我的依据是,“讲话”不是“文件”,他不是具有司法或行政性质的文件,不会造成任何权利/权力的改变,对公民也没有强制性。此外,信息网络传播权针对的是互联网传播,但是wikisource的使命不尽然是仅仅依托网络吧?--Shizhao 2009年8月7日 (五) 06:47 (UTC)
- (○)保留:以官方职务身份而不是仅以个人身份发表的——且可能由党政机关以如中共中央转发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康生、谢富治问题的两个审查报告的批语等文件形式撤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党政当局的官方悼词”就像“中纪委的审查报告”,即使不属于所谓的“具有司法或行政性质的文件”,但会造成特定人的政治权利/政治权力的改变,对某些人具有强制性。可以适用{{PD-manifesto}}吧。--Miffy bunny 2009年8月10日 (一) 11:30 (UTC)
- 我的依据是,“讲话”不是“文件”,他不是具有司法或行政性质的文件,不会造成任何权利/权力的改变,对公民也没有强制性。此外,信息网络传播权针对的是互联网传播,但是wikisource的使命不尽然是仅仅依托网络吧?--Shizhao 2009年8月7日 (五) 06:47 (UTC)
- (!)意见:这类问题,曾有其他大陆用户认定不同你的看法。要说不是具有行政性质的文件,不尽然有说服力。请提出任何判例、解释等,说明为何中共官员因公讲话不是具有行政性质的文件,因为你的论点不确定说服力。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也要注意。--Jusjih 2009年8月5日 (三) 02:17 (UTC)
- (○)保留:可按单纯新闻保留。-苹果派.留言 2009年8月20日 (四) 00:53 (UTC)
- 这不是时事新闻。Sysywjel说的那是政治问题,不关乎著作权的归属。维基文库是否能够收录,首要的一条是著作权上合乎要求。--Shizhao 2009年8月26日 (三) 03:06 (UTC)
- 如果是{{PD-manifesto}}的话,也只有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祝贺东帝汶独立之贺电比较符合,其他都不属于--Shizhao 2009年9月2日 (三) 03:45 (UTC)
- 已经以{{PD-PRC-manifesto}}保留。--Jusjih 2009年9月5日 (六) 02:57 (UTC)
侵权,这不是时事新闻,而是一封公开信,因此不适用那个时事新闻的模板。我想,任何人都不会把这篇文章看作是一篇新闻报道吧?--Shizhao 2009年8月7日 (五) 06:50 (UTC)
- (×)删除:这个我要 支持,不过并非因为侵权,而是明显的关注度不足.-Sysywjel 2009年8月12日 (三) 14:02 (UTC)
- (○)保留
- Google search Results 1 - 10 of about 27,700 for 请用法理来说服我 ──为许志永老师给温家宝总理的公开信. (0.51 seconds)
- 请用法理来说服我:百度一下,找到相关网页约3,390篇,用时0.031秒
- Google search Results 1 - 10 of about 1,400,000 for 为何你们的心如此的狠. (0.37 seconds)
Why 明显的关注度不足?Arilang1234 2009年8月14日 (五) 23:22 (UTC)
- (○)保留。虽非时事新闻,但此公开信可用PD-manifesto。--Jusjih 2009年8月22日 (六) 01:01 (UTC)
- 已经以{{PD-manifesto}}保留。--Jusjih 2009年9月5日 (六) 02:57 (UTC)
2009年8月
[编辑]- 死亡笔记本使用规则,维基文库不是一个让编者贡献新的、原创作品的地方。--dingar 2009年8月9日 (日) 04:50 (UTC)
- (×)删除:如果确实没有侵权,可以写入百科.-Sysywjel 2009年8月12日 (三) 14:15 (UTC)
- Laputa Diamonds,疑是广告!维基文库不是企业发放广告的地方!--痞子狒狒 2009年8月17日 (一) 00:58 (UTC)
- 毒品法庭不像是原始文件。--Jusjih 2009年8月22日 (六) 01:01 (UTC)
- 凌沧洲致中国领导人的公开信, 中秋节文化宣言,作者:凌沧洲仍然在世,有可能侵权。即使做为公开宣言,其知名度和影响也待议--Shizhao 2009年8月26日 (三) 02:58 (UTC)
- (○)保留:凌沧洲(1967年-),原名骆爽,1986年毕业于复旦大学。作家,资深媒体从业者,著名网路活动人士,前《中国青年》杂志社会版主编, 原《北京娱乐信报》副总编, 《青年报刊世界》杂志主编, 《大学生》杂志社副总编辑 “2008年度百位华人公共知识分子”之一。http://www.baidu.com/s?wd=%C1%E8%9C%E6%D6%DE 凌沧洲 百度一下,找到相关网页约19,600篇,用时0.583秒 Arilang1234 2009年8月28日 (五) 15:35 (UTC)
- (×)删除:第一,维基文库不是个人发表政见的地方!(参考:Wikipedia:不适合维基百科的文章#维基百科不是发表创新意念的地方第四项,Wikipedia:不适合维基百科的文章#维基百科不是宣传工具)第二,有可能侵权!第三,请参考Wikisource:写字间#我有一个梦的版权问题中管理员Jusjih兄的答复“请大家节制使用{{PD-manifesto}},否则若有严重滥用趋势,就可能要“流放”到加拿大Wikilivres:。”--痞子狒狒 2009年8月28日 (五) 22:11 (UTC)
- 维基百科有w:凌沧洲时,已经以{{PD-manifesto}}保留。--Jusjih 2009年9月20日 (日) 01:47 (UTC)
- (×)删除:第一,维基文库不是个人发表政见的地方!(参考:Wikipedia:不适合维基百科的文章#维基百科不是发表创新意念的地方第四项,Wikipedia:不适合维基百科的文章#维基百科不是宣传工具)第二,有可能侵权!第三,请参考Wikisource:写字间#我有一个梦的版权问题中管理员Jusjih兄的答复“请大家节制使用{{PD-manifesto}},否则若有严重滥用趋势,就可能要“流放”到加拿大Wikilivres:。”--痞子狒狒 2009年8月28日 (五) 22:11 (UTC)
- (○)保留:凌沧洲(1967年-),原名骆爽,1986年毕业于复旦大学。作家,资深媒体从业者,著名网路活动人士,前《中国青年》杂志社会版主编, 原《北京娱乐信报》副总编, 《青年报刊世界》杂志主编, 《大学生》杂志社副总编辑 “2008年度百位华人公共知识分子”之一。http://www.baidu.com/s?wd=%C1%E8%9C%E6%D6%DE 凌沧洲 百度一下,找到相关网页约19,600篇,用时0.583秒 Arilang1234 2009年8月28日 (五) 15:35 (UTC)
- GNU通用公共许可证,曾经被删除过,原因是“允许每个人复制和发布这一许可证原始文档的副本,但绝对不允许对它进行任何修改。因此不符合我们的GFDL协议。”--Shizhao 2009年8月28日 (五) 02:47 (UTC)
- 已经转交wikilivres:GNU通用公共许可证,删除此地版本。--Jusjih 2009年9月20日 (日) 01:47 (UTC)
- 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警察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相冲突。且名称并不完整。参考中国人大网资料,此法正式名称应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痞子狒狒 2009年8月29日 (六) 14:32 (UTC)
- 已经合并修订历史--Shizhao 2009年9月4日 (五) 12:23 (UTC)
2009年9月
[编辑]- 宋庆龄写给王明的信函,2007年才第一次出版,不是PD。而且这也不是时事新闻,否则的话,任何文章都可以被称为时事新闻了--Shizhao 2009年9月2日 (三) 03:43 (UTC)
- 倾向(×)删除,不像是因公作品或者公开信。--Jusjih 2009年9月3日 (四) 03:07 (UTC)
- (○)保留 Sorry I have to type in English, as my Chinese Hand Writing software not working.
- Since both 宋庆龄 and 王明 are Comintern agents, so this letter is an official business letter(though the wordings and the tone seems a bit casual, the content is all business, is about secret revolution funding by the Comintern). Since it is a business letter, it should be treated as an official document.
- The content is of historical importance, as it is another solid proof that Comintern was at behind controlling the Chinese Revolution, it tells us that when dealing with 1920-1949 Chinese history, we need to bring in the Comintern, KGB, etc factors.Arilang1234 2009年9月24日 (四) 13:26 (UTC)
- (×)删除,请不要把私人信件发布到维基文库!因为这违反版权。还有宋庆龄1981年病逝,她的非公作品的版权应该在2031年才属于公有领域。另外我觉得这个条目更适合发布到维基新闻--痞子狒狒 2009年9月24日 (四) 13:54 (UTC)
- It is not 私人信件, in that 信件, no private affair was ever discussed, it was all about revolution, and funding. And Agnes Smedley is mentioned, and she was a Comintern agent, possibly KGB. This letter has immense historical value, should be (○)保留. Arilang1234 2009年9月24日 (四) 20:41 (UTC)
- 秦的重农思想及对统一的影响,同时在加拿大Wikilivres一稿两投,问贡献用户,是毕业论文,不符合收录方针,所以正询问著作权许可,端看回音,决定要迁移到这边还是那边用户子页面。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把自己原创的作品存放在他/她的个人用户名字空间,但非条目。--Jusjih 2009年9月3日 (四) 03:07 (UTC)
- 文件:2009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例行记者会01.jpg, 文件:2009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例行记者会02.jpg, 2009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例行记者会, 文件:2009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例行记者会03.jpg, 2009年7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例行记者会, 2009年7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例行记者会, wikisource: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例行记者会下所有文章。这不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不属于PD--Shizhao 2009年9月3日 (四) 12:04 (UTC)
- (○)保留,请参考Wikisource:写字间#关于建立"中国外交部例行记者会"计划的可行性讨论Jusjih兄答复:“属于文库建设范围。性质像是合乎{{PD-CN}}”--^_^痞子狒狒 2009年9月4日 (五) 16:52 (UTC)
- (!)意见:当时写字间无第三者意见。外交部记者会因公所作,还可能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但照片要端看是谁照的相。没有标示出处,不能保留。若文字保留,建议比照北京市公安局搜捕“高自联”在逃分子通缉令,建立照片链接,但不直接显示,作为变通方案。--Jusjih 2009年9月5日 (六) 02:11 (UTC)
- (!)意见:照片出自外交部官网。例如2009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例行记者会的两张照片,来自2009年9月3日外交部发言人姜瑜举行例行记者会。不知道应该怎样处理,希望Jusjih兄给出意见。谢谢--^_^痞子狒狒 2009年9月5日 (六) 19:53 (UTC)
- 文字性质最像是{{PD-PRC-manifesto}},但照片不是宣言,建议改成链接,不直接显示。--Jusjih 2009年9月6日 (日) 03:54 (UTC)
- 虽然外交部发言人的发言可能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但是记者的提问没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不属于PD范围。另外,宣言等都是某个人,机构面向大众的,而记者会却是个人或机构与媒体之间有互动,再传播给公众。二者之间有区别。另外,照片版权属与外交部--Shizhao 2009年9月18日 (五) 06:31 (UTC)
- 折衷(!)意见:合不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的法规许可?若合,就转交文字到加拿大Wikilivres,然后删除此地文字以及照片。若仍不合,就删除不转交。--Jusjih 2009年9月20日 (日) 01:47 (UTC)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是否包括新闻媒体网站以外的其他网站?而且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只是针对网络上的信息传播,网络以外不是本条例的范围--Shizhao 2009年9月21日 (一) 02:47 (UTC)
- (!)意见:请参见以下具体的法律条文加亮部分。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是否包括新闻媒体网站以外的其他网站?而且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只是针对网络上的信息传播,网络以外不是本条例的范围--Shizhao 2009年9月21日 (一) 02:47 (UTC)
- 折衷(!)意见:合不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的法规许可?若合,就转交文字到加拿大Wikilivres,然后删除此地文字以及照片。若仍不合,就删除不转交。--Jusjih 2009年9月20日 (日) 01:47 (UTC)
- 虽然外交部发言人的发言可能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但是记者的提问没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不属于PD范围。另外,宣言等都是某个人,机构面向大众的,而记者会却是个人或机构与媒体之间有互动,再传播给公众。二者之间有区别。另外,照片版权属与外交部--Shizhao 2009年9月18日 (五) 06:31 (UTC)
- 文字性质最像是{{PD-PRC-manifesto}},但照片不是宣言,建议改成链接,不直接显示。--Jusjih 2009年9月6日 (日) 03:54 (UTC)
法条 | 内容 |
---|---|
第六条 |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一)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五)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 (六)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 (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八)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
首先,“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Wikisource:中国外交部例行记者会资料来源于网络,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例行记者会实录。
- 第二,第六条第七款,Wikisource:中国外交部例行记者会发布国家领导人出访消息、及他国人员访华消息。--痞子狒狒 2009年9月21日 (一) 21:45 (UTC)
- 该条例并没有说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PD,只是“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因此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其含义就是可以免费转载,但是著作权并没有改变,并没有变成PD。而且条例说的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而不是通过信息网络获取他人作品--Shizhao 2009年9月22日 (二) 03:14 (UTC)
- 请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 该条例并没有说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PD,只是“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因此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其含义就是可以免费转载,但是著作权并没有改变,并没有变成PD。而且条例说的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而不是通过信息网络获取他人作品--Shizhao 2009年9月22日 (二) 03:14 (UTC)
法条 | 内容 |
---|---|
第五条 | 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
我要反驳一下Shizhao兄2009年9月18日 (五) 06:31 (UTC)的意见。虽然记者的提问没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但是我们不能仅仅看记者部分。需知Wikisource:中国外交部例行记者会是一个整体。外交部发言人和记者的提问组成了这个整体。构成了发布会的官方立法、行政、司法性质。试问,如果没有记者的提问,发言人的回答;那还叫发布会吗?--痞子狒狒 2009年9月22日 (二) 19:45 (UTC)
- 参看en:User:Physchim62/Copyright_in_speeches,记者的提问,虽不等同演讲,但问话著作权端看有形无形。若记者已经先自写问题发问,就有著作权,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若记者临时问话,才有人,例如中共外交部,整理出有形记录,就处于灰色地带,类似PD-manifesto,侵权可能性极低,才会在英文维基文库容忍。据上论结,Shizhao所提疑虑尚有理由,建议文字转交加拿大Wikilivres,照片删除,暂时不鼓励刊登更多外交部记者会,除非外交部书面同意单纯转载。痞子狒狒别灰心,还有非常多联合国文献可刊登,不必坚持外交部记者会。--Jusjih 2009年9月23日 (三) 04:21 (UTC)
- 已经转交文字到加拿大Wikilivres,删除图像。--Jusjih 2009年10月16日 (五) 03:22 (UTC)
- Template:Pd/1936以及Template:PD-old-75-1936,都与Template:Pd/1923性质重复,想不到有何优点。--Jusjih 2009年9月9日 (三) 03:27 (UTC)
- Template:Pd/GFDL未使用时,与Template:GFDL重复。GFDL不是公有领域,所以命名也不佳。--Jusjih 2009年9月9日 (三) 04:02 (UTC)
- 全国政协委员潘庆林建议恢复使用繁体字,版权没有问题,但资料来源于腾讯网,不是正式政协提案格式。应该发布于维基新闻。--痞子狒狒 2009年9月18日 (五) 01:02 (UTC)
- (○)保留,新华网首页 :政协委员潘庆林:用10年时间恢复使用繁体字,http://big5.xinhuanet.com/gate/big5/news.xinhuanet.com/misc/2009-03/04/content_10938172.htm
- (×)删除,侵权。政协(也包括人大)提案没有没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不属于PD。而且这是新闻,内容并非原始提案,已经经过了记者的加工--Shizhao 2009年9月18日 (五) 06:31 (UTC)
- (×)删除,太像侵权新闻报导,不像是原始文献。--Jusjih 2009年9月20日 (日) 01:47 (UTC)
- (×)删除,侵权。政协(也包括人大)提案没有没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不属于PD。而且这是新闻,内容并非原始提案,已经经过了记者的加工--Shizhao 2009年9月18日 (五) 06:31 (UTC)
- 已经删除。--Jusjih 2009年10月16日 (五) 03:22 (UTC)
- 关于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书,这是写给人大常委会的建议书,不是宣言,不适用于PD,可能侵权--Shizhao 2009年9月22日 (二) 03:14 (UTC)
- (×)删除
法条 | 内容 |
---|---|
第九十条 |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有相关规定,但是公民的建议属于建议人的版权,而非PD。--痞子狒狒 2009年9月22日 (二) 20:04 (UTC)
- 此时政府执行公务时,可应用著作权合理使用权,但不等同自由版权。上网可查又有版权疑虑时,建议(×)删除。--Jusjih 2009年9月23日 (三) 04:21 (UTC)
- 已经删除。--Jusjih 2009年10月16日 (五) 03:22 (UTC)
- 全唐文/第一部,软件出bug,请点此链接删除。 http://zh.wikisource.org/wiki/%E5%85%A8%E5%94%90%E6%96%87/%E7%AC%AC%E4%B8%80%E9%83%A8?action=delete --JerryofWong 2009年10月2日 (五) 07:17 (UTC)
2009年10月
[编辑]- 作者:袁伟时及其所有文章,可能侵权--Shizhao 2009年10月13日 (二) 02:28 (UTC)
- 早就已经全面删除了,大量侵权。--Jusjih 2009年11月7日 (六) 03:47 (UTC)
- 谈批判刘少奇,作者周恩来,看不出为何属于宣言?--Shizhao 2009年10月14日 (三) 03:35 (UTC)
- 谈批判刘少奇(1967年9月18日周恩来在广州驻军干部会议上的讲话)
讲话不就是演讲吗,就是 manifesto, 就是宣言.Arilang1234 2009年10月14日 (三) 03:55 (UTC)
- 已经转交到加拿大Wikilivres。--Jusjih 2009年10月16日 (五) 03:22 (UTC)
- 中共中央、国务院、人大常委,人民解放军各军种、中央军委、国防部革命干部子弟联合行动委员会于一九六六年十月一日于中南海政治局礼堂正式成立。
- 联合行动委员会在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工作。
- 联合行动委员会在中共中央主席和第一副主席直接指示下工作。
- 联合行动委员会在马列主义的原则精神和中共历次党代会的一贯路线指导下工作。
- 在文化大革命时代, 联合行动委员就是政府, 为何不是政府文件?Arilang1234 2009年10月14日 (三) 03:49 (UTC)
- 法律上并不这样认为,也不合著作权法的规定。--Shizhao 2009年10月15日 (四) 01:50 (UTC)
- 请参看中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九条 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 这就是追溯条款。因此即使之前可能是PD的内容,在1991年6月1日之后也可能变成非PD。--Shizhao 2009年10月15日 (四) 01:54 (UTC)
- 法律上并不这样认为,也不合著作权法的规定。--Shizhao 2009年10月15日 (四) 01:50 (UTC)
- 在文化大革命时代, 联合行动委员就是政府, 为何不是政府文件?Arilang1234 2009年10月14日 (三) 03:49 (UTC)
- 已经转交到加拿大Wikilivres。若有异议,欢迎提出。--Jusjih 2009年11月21日 (六) 03:18 (UTC)
- “571工程”纪要,既不是政府文件,也不是宣言等--Shizhao 2009年10月15日 (四) 01:50 (UTC)
- 支持(×)删除,最近维基文库出现太多此类文章(不是立法文件也不是政府文件)了。--痞子狒狒 2009年11月8日 (日) 23:07 (UTC)
- 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动乱, 用户:Arilang1234/Sandbox/世上无难事 只要肯登攀,都是报纸社论,并非官方文件--Shizhao 2009年10月28日 (三) 07:01 (UTC)
- 人民日报是官方喉舌,其社论即是官方正式发言,正是官方文件.Arilang1234 2009年11月2日 (一) 20:49 (UTC)
- (!)意见:是不是官方文件,有灰色地带,端看人民日报社是不是行政机构。您许多贡献,版权许可欠清楚时,何不先在写字间询问?--Jusjih 2009年11月3日 (二) 02:50 (UTC)
- 人民日报社是事业单位,不算作政府部门,没有行政权力--Shizhao 2009年11月3日 (二) 03:11 (UTC)
- (!)意见:打个比方,VOA和NBC在美国具有一定的官方背景。而VOA更是隶属于美国联邦政府下属机构管辖。但他们发表的任何言论,不代表美国官方;对他们的报道、评论、社论,美国官方不负责任;且他们发表的任何东西没有任何立法、行政、司法性质。同理:人民日报是属于中共中央,但他们发表的报道、评论、社论也没有任何立法、行政、司法性质,不是官方文件(除非被授权刊发的法律、白皮书等)。但很明显,社论不在这个范畴之内。建议(×)删除。--痞子狒狒 2009年11月5日 (四) 03:13 (UTC)
- 如果不删这个,我以前的《靠毛泽东思想治好精神病》就应该恢复。--JerryofWong 2009年11月5日 (四) 12:19 (UTC)
- (×)删除这些社论。--Jusjih 2009年11月7日 (六) 03:47 (UTC)
- 已经删除。--痞子狒狒 2009年11月8日 (日) 23:03 (UTC)
2009年11月
[编辑]- 关于中国问题之决议,这个根本不是原文,祗是我在七一五事变时做的摘要。--Zhxy 519 2009年11月9日 (一) 07:34 (UTC)
- (!)意见:询问编辑者此决议的来源,以确定文章的完整性。未完成的话,请协助补全。不建议(×)删除。--痞子狒狒 2009年11月10日 (二) 01:08 (UTC)
- (:)回应:管理员你没看懂我的意思吧?一者用户:Arilang1234这种未查证就添加内容的事情已经不是一次两次了;二者这个根本不是原文,是我写的东西被他随意就拿来用了。他也不可能提出所谓来源。至于所谓完整性,这本是我参考各种摘要后用自己的话重写了一遍,何谈“完整性”?--Zhxy 519 2009年11月10日 (二) 05:58 (UTC)
- (×)删除,不是原始文献--Shizhao 2009年11月10日 (二) 12:42 (UTC)
- (!)意见:询问编辑者此决议的来源,以确定文章的完整性。未完成的话,请协助补全。不建议(×)删除。--痞子狒狒 2009年11月10日 (二) 01:08 (UTC)
“五月指示”与国共分家 -面对如此严重的局面,在武汉的鲍罗廷和中共中央主要领导人,均不得不力谋妥协,以求缓和危险局势。然而,斯大林等却因为党内斗争的需要,为否认托洛茨基等关于其中国政策是严重阶级妥协路线的指责,坚持要求中共采取更加激烈的彻底的革命方针。其随后发出的著名的“五月指示”,固然在形式上也肯定“必须同过火行为作斗争”,“不要触及军官和士兵的土地”,要对手工业者、商人和小地主做出让步,但是,它同时强硬要求:(1)坚决主张从下面实际占领土地,对此必须千方百计地加以促进。(2)从下层吸收新的工农领导人加入国民党中央,改变国民党目前的构成。(3)动员两万共产党员和两湖地区五万革命工农,组建自己的军队。(4)成立以著名国民党人和非共产党人为首的革命军事法庭,惩办反动军官。[转见《联共(布)中央政治局会议第107号(特字第85号)记录》,1927年6月2日,《联共(布)、共产国际与中国国民革命运动(1926-1927)》(下),第298-299页。]
--Arilang1234 2009年11月10日 (二) 13:07 (UTC)
- 看到了Arilang1234兄给出的资料来源。看来这些仅仅是经过整理的资料,而不是原始文件。支持(×)删除。--痞子狒狒 2009年11月10日 (二) 20:54 (UTC)
- 关于中国问题之决议不是原始文件,却也并非如User:Zhxy所言:二者这个根本不是原文,是我写的东西被他随意就拿来用了。他也不可能提出所谓来源。即使并不完整,也请保留,以便日后补上.Arilang1234 2009年11月11日 (三) 02:58 (UTC)
- {{vd},不是原始文献--Shizhao 2009年11月16日 (一) 02:29 (UTC)
- 已经删除。--Jusjih 2009年11月21日 (六) 03:29 (UTC)
- 华国锋同志生平,新华社稿件,不是官方文件,不是PD--Shizhao 2009年11月10日 (二) 12:42 (UTC)
- (!)意见:注意到10月份的删除投票,关于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动乱, 用户:Arilang1234/Sandbox/世上无难事 只要肯登攀。通过讨论知道,维基文库不收录社论和新华社的新闻稿件。所以,建议(×)删除。--痞子狒狒 2009年11月10日 (二) 21:03 (UTC)
- (×)删除。新华社不是政府机关吧?网址不用.gov.cn。--Jusjih 2009年11月11日 (三) 03:29 (UTC)
- 致林彪同志的一封信,作者毛泽东,不是PD--Shizhao 2009年11月10日 (二) 12:45 (UTC)
- (!)意见:翻阅《毛泽东选集》。获知致林彪同志的一封信虽是毛泽东作品,但此作品属于私人信件,并不是党内或者政府文件。因此,此作品的版权需要到2026年12月31日之后才属于公有领域。建议(×)删除,并给出版权标示。--痞子狒狒 2009年11月10日 (二) 21:14 (UTC)
- (○)保留:此信所讨论皆为革命战争,并非私人信件.Arilang1234 2009年11月11日 (三) 03:09 (UTC)
- 倾向(×)删除。有合理怀疑版权许可,人民网也找得到毛泽东著作,这边不应任意破坏版权方针收录。--Jusjih 2009年11月11日 (三) 03:29 (UTC)
- (!)意见,可以删,但此信是公开回信,老毛给大家看的,有没有别的国家肯收留,呵呵?--Sinaii 2009年11月11日 (三) 18:51 (UTC)
- 中国少年先锋队队歌,根据Wikisource:侵犯版权#2009年#10月中国少年先锋队队歌讨论,认定该文侵犯版权。移送到此,进行删除讨论。--痞子狒狒 2009年11月10日 (二) 22:19 (UTC)
- 已经删除。下次不必将可能的侵犯版权移送到删除投票讨论了。--Jusjih 2009年11月21日 (六) 03:29 (UTC)
- 作者:毛泽东的作品列表,恐有助长侵权之虞。建议删除此作者页面,重建仅列举确定因公所作,无版权限制作品,以及删除任何有合理理由,怀疑版权状态的作品。现状简直乱得无法无天。--Jusjih 2009年11月11日 (三) 03:55 (UTC)
- 的确如此!正如Jusjih兄所说,现在在中文维基文库;发表侵犯版权、版权来源不明、新闻、社论等文章越来越多。是否应该采取一定的措施抑制这种状况?(&)建议(×)删除作者:毛泽东。--痞子狒狒 2009年11月11日 (三) 19:01 (UTC)
- (×)删除,查此处的“Works Published Abroad Before 1978”一节,毛泽东的作品在美国受到的版权保护只有在其发表的95年后才会解除,故在很长的一段时间中,除因公发表的作品外均未在美国进入公有领域,理应删除。--PhiLiP 2009年11月12日 (四) 05:01 (UTC)
- (!)意见,作品列表可以移去中文百科.--Sinaii 2009年11月12日 (四) 06:33 (UTC)
- 我分不清楚那些文章是从否侵权。目录是《毛泽东选集》的,把目录抄来应该不侵权吧。--JerryofWong 2009年11月12日 (四) 12:01 (UTC)
- 目录抄来恐怕侵权,因为《毛泽东选集》的编排方式大概不合{{PD-PRC-exempt}}吧?就就是为何建议先删除作者页,再重建时,仅列出确定因公合乎{{PD-PRC-exempt}}作品求简明。蒋介石作者页也是正在讨论侵权否。--Jusjih 2009年11月13日 (五) 01:49 (UTC)
- 已经删除侵权页面,建立新作者页。请大家仅仅列出确定因公合乎{{PD-PRC-exempt}}的作品,不要再度列举因私作品。--Jusjih 2009年11月24日 (二) 04:45 (UTC)
- 通过伊利乔夫给毛泽东(延安)发去如下个人书信,作者格奥尔基·季米特洛夫虽然作品已经是PD,但是该译文来源不明,无法确定这个翻译版本是否PD--Shizhao 2009年11月16日 (一) 02:29 (UTC)
- 通过伊利乔夫给毛泽东(延安)发去如下个人书信出自《季米特洛夫日记选编》。查阅卓越亚马逊、中国书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等图书信息。知道:《季米特洛夫日记选编》;出版单位: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日期:2002年10月1日;翻译:马细谱。又查阅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世界史研究网-马细谱研究员。因此知道,《季米特洛夫日记选编》的中文翻译版权归马细谱所有。所以得出结论:通过伊利乔夫给毛泽东(延安)发去如下个人书信一文侵犯版权,应该给予(×)删除。--痞子狒狒 2009年11月16日 (一) 03:22 (UTC)
- 已经删除翻译侵权。--Jusjih 2009年11月24日 (二) 04:45 (UTC)
- 关于切实落实国庆60周年网上维稳和完善的紧急通知,并非政府文件,而只是某公司的通知--Shizhao 2009年11月20日 (五) 03:07 (UTC)
对此,省通管局、公安机关要求我市互联网运营服务单位、ICP运营服务单位、重点网站运营单位从现在起,建立国庆60周年网上维稳和完善有害信息快速处置工作机制,全面进入国庆60周年网上安保临战状态,具体落实以下三方面工作
- 从上文可见,此通知为"省通管局、公安机关"所发布,属于政府文件.Arilang1234 2009年11月20日 (五) 14:28 (UTC)
- 这只是通知引用内容,并不是政府文件的全部原始内容,而且落款也是公司,不是政府--Shizhao 2009年11月20日 (五) 15:08 (UTC)
- 此文乃"政府文件的部分内容",也请保留,以待日后补上.Arilang1234 2009年11月20日 (五) 20:36 (UTC)
- (×)删除,只是公司内部转达政府部门的通知。并不是正式的政府部门发布的通知。--痞子狒狒 2009年11月22日 (日) 19:29 (UTC)
- 从上文可见,此通知为"省通管局、公安机关"所发布,属于政府文件.Arilang1234 2009年11月20日 (五) 14:28 (UTC)
- 已经删除。--Jusjih 2009年12月1日 (二) 03:44 (UTC)
- 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不是具有行政性质文件,作者有版权--Shizhao 2009年11月20日 (五) 03:34 (UTC)
- 之前删除以后,他人提出异议时你没有意见。再度争论时,已经转交加拿大Wikilivres了。--Jusjih 2009年11月20日 (五) 04:15 (UTC)
-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宪法,无法确认是否是官方译文--Shizhao 2009年11月20日 (五) 03:34 (UTC)
- (!)意见,在朝鲜政府网站(中文版)找到了朝鲜社会主义宪法(中文版)。在进行校对后,可以替代现有章节。建议清空页面后,重新录入。--痞子狒狒 2009年11月21日 (六) 03:20 (UTC)
- 本来已经清空页面,重新录入。然,突然想到就算是官方中文译本,也没有证据表明是公有领域。并不像美国官方译本一样,已经作出说明是公有领域。因此,请大家重新讨论。谢谢^_^--痞子狒狒 2009年12月13日 (日) 16:20 (UTC)
- commons:Template:PD-DPRKGov表示北朝鲜法律法规没有著作权保护。若既有译文版权不明,建议先删除再刊登自由版权译文。--Jusjih 2009年12月30日 (三) 02:12 (UTC)
- 渡台悲歌版权属于客家民俗家黄荣洛,曾经被删除后又再次建立--Shizhao 2009年11月20日 (五) 03:34 (UTC)
- 已经速删白纸全保护。--Jusjih 2009年11月20日 (五) 04:15 (UTC)
- 宋庆龄同志治丧委员会名单、宋庆龄同志治丧委员会公告;不是法律、法规,不是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应该给予(×)删除。--痞子狒狒 2009年11月21日 (六) 17:38 (UTC)
- 这个应该同宋庆龄同志讣告一样都是国务院发的公告吧。应该(○)保留。--あいばみほ 2009年11月22日 (日) 12:44 (UTC)
- (:)回应:宋庆龄同志治丧委员会名单发布单位不详。宋庆龄同志治丧委员会公告的公告,发布单位是宋庆龄同志治丧委员会。并不是政府部门,不代表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痞子狒狒 2009年11月22日 (日) 19:22 (UTC)
- (○)保留:“同志”是党内称呼,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治丧委员会一般是由党和国家重要机构设立的。应当视为“具有行政性质的文件”或假定公释的“公共宣言”。--Miffy bunny 2009年11月26日 (四) 18:43 (UTC)
- 如何说明是具有行政性质的文件?党和国家重要机构设立的结构不必然是行政单位
- (○)保留:“同志”是党内称呼,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治丧委员会一般是由党和国家重要机构设立的。应当视为“具有行政性质的文件”或假定公释的“公共宣言”。--Miffy bunny 2009年11月26日 (四) 18:43 (UTC)
- (:)回应:宋庆龄同志治丧委员会名单发布单位不详。宋庆龄同志治丧委员会公告的公告,发布单位是宋庆龄同志治丧委员会。并不是政府部门,不代表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痞子狒狒 2009年11月22日 (日) 19:22 (UTC)
--Shizhao 2009年11月27日 (五) 02:36 (UTC)
- 已经删除,不像是宣言,所以不转交。--Jusjih 2009年12月5日 (六) 05:01 (UTC)
- 毛泽东主席治丧委员会名单;不是法律、法规,不是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应该给予(×)删除。--痞子狒狒 2009年11月21日 (六) 17:42 (UTC)
- 这种应该是属于: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不是个人和集体的创作。虽然其发表在《人民日报》上,但其只是一种宣传的形式。应该予以(○)保留。--あいばみほ 2009年11月22日 (日) 12:50 (UTC)
- (:)回应:哪个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发布单位不详。--痞子狒狒 2009年11月22日 (日) 19:24 (UTC)
- (○)保留1. 不限于“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应视为:(一)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二)为一般事件消息或时事新闻;2. 至少,毛泽东主席治丧委员会显然是官方机构。---Miffy bunny 2009年11月26日 (四) 18:43 (UTC)
- 不是所有官方资料都是属于PD的,只有具有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才是PD--Shizhao 2009年11月27日 (五) 02:36 (UTC)
- 已经删除,不像是宣言,所以不转交。--Jusjih 2009年12月5日 (六) 05:01 (UTC)
- (○)保留1. 不限于“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应视为:(一)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二)为一般事件消息或时事新闻;2. 至少,毛泽东主席治丧委员会显然是官方机构。---Miffy bunny 2009年11月26日 (四) 18:43 (UTC)
- (:)回应:哪个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发布单位不详。--痞子狒狒 2009年11月22日 (日) 19:24 (UTC)
-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征求意见情况汇总;还只是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的草稿文本,并不是正式通过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建议(×)删除。--痞子狒狒 2009年11月21日 (六) 17:57 (UTC)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包括(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请(○)保留,否则宪法草案也得删,难道只允许收录“正式通过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太过分了。--Miffy bunny 2009年11月26日 (四) 18:43 (UTC)
-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根本没有原文,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是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所发,有立法性质;而征求意见情况汇总没有司法,行政性质,而且具体意见的著作权在提交意见者,不属于PD--Shizhao 2009年11月27日 (五) 02:36 (UTC)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包括(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请(○)保留,否则宪法草案也得删,难道只允许收录“正式通过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太过分了。--Miffy bunny 2009年11月26日 (四) 18:43 (UTC)
- 北京新奥特公司诉华融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并不是法院正式判决文本。如果可能应该给予完善。否则,建议(×)删除。--痞子狒狒 2009年11月22日 (日) 01:51 (UTC)
- 已经删除。--Jusjih 2009年12月1日 (二) 03:44 (UTC)
关于国歌著作权的问题。我们认为,首先,从文艺创作角度而言,国歌与其他文学艺术作品并无本质差别,应当同等地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其次,国歌著作权的保护期应当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20条和第21条规定来判断,即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而发表权和各项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合作作品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Shizhao 2009年11月23日 (一) 15:42 (UTC)
- (!)意见:如果是这样的话,包括前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国歌《从废墟中崛起》(曲作者汉斯·艾斯勒Hanns Eisler1962年逝世,中文译者不明)、新加坡国歌《前进吧,新加坡》(词曲作者朱比‧赛Zubir Said1987年逝世,中文译者不明)、《满洲国国歌》(曲作者山田耕筰1965年逝世)在内,都要删除。--痞子狒狒 2009年11月23日 (一) 22:54 (UTC)
- (×)删除足以有版权争议的歌词时,(&)建议设置重定向去维基百科与百科内容并用,还可能合理使用,但这边不适合单纯转载。词曲可以分割,所以(&)建议满洲国国歌收词不收曲。--Jusjih 2009年11月24日 (二) 04:45 (UTC)
- 已经删除义勇军进行曲,改成重定向。--Jusjih 2009年12月11日 (五) 04:30 (UTC)
- 从废墟中崛起、前进吧,新加坡、满洲国国歌;根据Wikisource:删除投票#10月义勇军进行曲讨论为依据。--痞子狒狒 2009年11月23日 (一) 23:02 (UTC)
- 其他国家歌曲不能一概而论。中国版权局的解释是根据中国著作权法作出的解释,其它国家的国歌应当依照该国的著作权制度考虑--Shizhao 2009年11月24日 (二) 03:36 (UTC)
- 另外,文库只收录了歌词,因此判断著作权过期,只要判断词作者就可以了--Shizhao 2009年11月24日 (二) 03:38 (UTC)
- 若词有版权争议,但曲版权过期,无词歌曲影像较适合刊登维基共享资源。例如义勇军进行曲作曲者聂耳1935年就已经逝世时,歌曲在两岸四地早就版权过期。至于作词者田汉1935年作词,1968年逝世,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局的解释不足以允许有多语言元维基文库代收,而缺乏确实单纯转载许可也不适合加拿大Wikilivres代收时,建议先删除再重定向去维基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指明国歌歌名,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条“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也没有取消著作权。澳门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一、官方作品不受保护”、“二、官方作品尤其指协约文本、法律及规章之文本、各当局所作之报告或决定之文本,以及该等文本之译本”、“三、如在上款所指之文本中包括受保护作品,则有关之公共机关得在其职责范围内使用该受保护作品,而无须经作者同意,且不因该使用而给予作者任何权利”,也不影响大陆或内地。--Jusjih 2009年11月24日 (二) 04:45 (UTC)
- 另外,文库只收录了歌词,因此判断著作权过期,只要判断词作者就可以了--Shizhao 2009年11月24日 (二) 03:38 (UTC)
- 已经删除从废墟中崛起、前进吧,新加坡(官方中译,缺版权许可),但保留不显示歌谱的满洲国国歌。--Jusjih 2009年12月11日 (五) 04:30 (UTC)
- 其他国家歌曲不能一概而论。中国版权局的解释是根据中国著作权法作出的解释,其它国家的国歌应当依照该国的著作权制度考虑--Shizhao 2009年11月24日 (二) 03:36 (UTC)
- 在邓小平同志追悼大会上的悼词,这不是公共宣言或者演讲--Shizhao 2009年11月26日 (四) 03:45 (UTC)
- (○)保留:在其他悼词已经多次讨论保留了。是职务性的、公开发表的演讲(有些官方悼词还具有一定的政治/行政处分性)---Miffy bunny 2009年11月26日 (四) 18:43 (UTC)
- 悼词能否算作演讲?即使算作演讲是否有版权问题?--Shizhao 2009年11月27日 (五) 02:36 (UTC)
- (!)意见:“其他悼词已经多次讨论保留了。”讨论在哪?请给出来源!在邓小平同志追悼大会上的悼词的确是公开演讲。但公开演讲不等于作者放弃版权。翻阅《江泽民文选》第一卷篇目介绍,获知在邓小平同志追悼大会上的悼词收录于此。那么也就是说,在邓小平同志追悼大会上的悼词是有版权的。而至今没有看到江泽民发表声明宣布放弃著作的版权。因此,在邓小平同志追悼大会上的悼词侵犯版权,应该给予(×)删除。--痞子狒狒 2009年11月27日 (五) 21:33 (UTC)
- (○)保留:在其他悼词已经多次讨论保留了。是职务性的、公开发表的演讲(有些官方悼词还具有一定的政治/行政处分性)---Miffy bunny 2009年11月26日 (四) 18:43 (UTC)
- 海峡两岸无版权官方作品的定义不尽相同。(&)建议将这篇悼词流放加拿大Wikilivres,用Wikilivres:Template:宣言单纯转载,如何?--Jusjih 2009年11月28日 (六) 02:22 (UTC)
- (:)回应:Jusjih兄,小弟想现在的问题是此文收录在《江泽民文选》第一卷,而《江泽民文选》是拥有版权的著作。并没有证据表明,江泽民放弃著作版权。不知是不是应该是这样的逻辑?--痞子狒狒 2009年11月28日 (六) 02:49 (UTC)
- 既然人民日报已经收了,有疑虑就不该坚持保留。不是宣言就删除不转交。其他悼词也建议比照审核。--Jusjih 2009年11月29日 (日) 02:12 (UTC)
- 已经流放加拿大Wikilivres。--Jusjih 2009年12月11日 (五) 04:30 (UTC)
- 国际歌 (瞿秋白)恐怕文不对题,要删除重建。先找到自由时报读者园地提到其他中译者,有怀疑,再找到中国共产党新闻>>史海回眸>>历史珍闻(也有繁体版)表示瞿秋白歌词不是最常唱的,但最常唱的是是1923年诗人萧三在莫斯科译配的歌词,他1983年逝世。既然义勇军进行曲歌词连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局的解释都认为足以有版权限制,萧三的国际歌歌词虽然视为中国共产党党歌,但恐怕也要从文库删除。--Jusjih 2009年11月30日 (一) 04:46 (UTC)
- (!)意见:或可清空页面,且作出说明。以待来者。未必一定要删除的。--痞子狒狒 2009年12月4日 (五) 00:35 (UTC)
- 说删除重建,是指先删除说是萧三所作的歌词,再来刊登真正的瞿秋白歌词。--Jusjih 2009年12月4日 (五) 04:00 (UTC)
- 已经删除重建,将来再去修正百科内容。--Jusjih 2009年12月11日 (五) 04:30 (UTC)
- (!)意见:或可清空页面,且作出说明。以待来者。未必一定要删除的。--痞子狒狒 2009年12月4日 (五) 00:35 (UTC)
2009年12月
[编辑]以下页面内容当属条目。若没有侵权,应该移入条目空间,不一定保留重定向,但要删除任何侵权部份,包括注释侵权:
- User:Arilang1234/Sandbox/一二九运动的伟大意义
- User:Arilang1234/Sandbox/中国人民有信心、有能力建设好自己的国家
- User:Arilang1234/Sandbox/中国人民红军抗日先锋军布告
- User:Arilang1234/Sandbox/国际形势与中国抗战
- User:Arilang1234/Sandbox/在世界媒体峰会开幕式上的致辞
- User:Arilang1234/Sandbox/在中国革命死难烈士追悼大会上的演说
- User:Arilang1234/Sandbox/红军第四军司令部布告
--Jusjih 2009年12月1日 (二) 03:44 (UTC)
- (×)删除,以上内容都不是具有行政,司法性质文件--Shizhao 2009年12月2日 (三) 01:48 (UTC)
- 加拿大Wikilivres没有中国人民红军抗日先锋军布告以及红军第四军司令部布告,所以还要问应否移交,请注意Wikilivres:Template:宣言以及Wikilivres:Template:中国大陆宣言正在取代这边的{{PD-manifesto}}以及{{PD-PRC-manifesto}}。加拿大Wikilivres已经有其他文章,所以这边有任何疑义,就删除这边。也欢迎去Wikisource:侵犯版权/2009年11月-废除PD-manifesto特别提删讨论页讨论。--Jusjih 2009年12月2日 (三) 02:57 (UTC)
- (×)删除:说老实话,对以上类型的文件已经不胜其烦了。不是一些存在于灰色地带的宣言,就是一些版权过不了关的演讲,再就是一些稀奇古怪的社论。原本在废除PD-manifesto特别提删时的意见,多数都建议转交到加拿大Wikilivres。现在想来,是否会造成加拿大Wikilivres那边出现大量的“垃圾”。因此,我觉得以后我们这边出现了类似的文章,直接删除就好了。我感觉此类的文章已经浪费了我们太多的时间和经历。--痞子狒狒 2009年12月4日 (五) 00:59 (UTC)
- 别太灰心,你任管理员不错。兼任中英维基文库、百科、语录、词典、加拿大Wikilivres,以及一些其它维基的管理员时,这边的侵权问题还不是最严重的。英文维基更麻烦太多,浪费更多时间。是否会造成加拿大Wikilivres那边出现大量的“垃圾”,顺便介绍Wikisource:加拿大Wikilivres#遥控提删,可以这边提出,我那边处理。若质疑是否合乎宣言,而且贡献用户不异议时,先提议删除不转交也无不可,因为还能暂时回复再转交,不是末日。Arilang1234是问题用户,这边、语录、以及加拿大Wikilivres都曾经有侵权问题,所以若再度侵权,就建议禁封好几天趁机大整顿。--Jusjih 2009年12月4日 (五) 04:53 (UTC)
- (:)回应:Jusjih兄别担心,小弟会继续努力的。^_^赞同Jusjih兄对Arilang1234的处理意见。另外,虽然小弟最近很忙,但会帮忙关注Wikisource:加拿大Wikilivres#遥控提删。--痞子狒狒 2009年12月4日 (五) 17:58 (UTC)
- 别太灰心,你任管理员不错。兼任中英维基文库、百科、语录、词典、加拿大Wikilivres,以及一些其它维基的管理员时,这边的侵权问题还不是最严重的。英文维基更麻烦太多,浪费更多时间。是否会造成加拿大Wikilivres那边出现大量的“垃圾”,顺便介绍Wikisource:加拿大Wikilivres#遥控提删,可以这边提出,我那边处理。若质疑是否合乎宣言,而且贡献用户不异议时,先提议删除不转交也无不可,因为还能暂时回复再转交,不是末日。Arilang1234是问题用户,这边、语录、以及加拿大Wikilivres都曾经有侵权问题,所以若再度侵权,就建议禁封好几天趁机大整顿。--Jusjih 2009年12月4日 (五) 04:53 (UTC)
- (×)删除:说老实话,对以上类型的文件已经不胜其烦了。不是一些存在于灰色地带的宣言,就是一些版权过不了关的演讲,再就是一些稀奇古怪的社论。原本在废除PD-manifesto特别提删时的意见,多数都建议转交到加拿大Wikilivres。现在想来,是否会造成加拿大Wikilivres那边出现大量的“垃圾”。因此,我觉得以后我们这边出现了类似的文章,直接删除就好了。我感觉此类的文章已经浪费了我们太多的时间和经历。--痞子狒狒 2009年12月4日 (五) 00:59 (UTC)
- 你们好. 我反对"Arilang1234是问题用户"这句话.你们也想一想,为何中文维基文库、百科、语录的条目比较英文维基来少的可怜?为什么人气比不上英文维基?Arilang1234 2009年12月4日 (五) 14:03 (UTC)
- (:)回应:不知道Arilang1234兄有没有想到自己的问题?发文之前多看看版权。总不能因为中文维基比英文维基条目数量少,而不顾版权问题吧!--痞子狒狒 2009年12月4日 (五) 17:58 (UTC)
- 你们好. 我反对"Arilang1234是问题用户"这句话.你们也想一想,为何中文维基文库、百科、语录的条目比较英文维基来少的可怜?为什么人气比不上英文维基?Arilang1234 2009年12月4日 (五) 14:03 (UTC)
- Arilang1234兄,这边屡次有侵权问题,加拿大Wikilivres部份贡献质疑侵权,提醒没有回音,语录也有超过一名管理员警告没有回音,维基信用呢?要认真学习版权,先询问澄清疑虑再贡献,方能得到社群信任。单纯反对"Arilang1234是问题用户"这句话,不能解除失信。这边今年10月曾经被禁封,希望Arilang1234兄认真检讨自爱,合作改进。否则,恐有再度禁封之虞。--Jusjih 2009年12月5日 (六) 05:01 (UTC)
- 我想和Jusjih兄谈谈"侵权问题". 就是说侵犯原作者著作权的法律后果很严重.中国共产党是政党,而中外所有政党的政治宣言都是越多人传看越好,不管是商业或非商业.我的意见:中国共产党针对维基文库采取法律诉讼维基侵权 Copyright infringement,此事件发生之可能性应该是小之又小吧.对于如此不大可能发生之事,管理员又何必如此害怕,又何必非要把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之文件都流放 Canada?Arilang1234 2009年12月8日 (二) 00:18 (UTC)
- 再补充一点,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是组织。即使其文章没有行政立法司法性质,海峡两岸都规定组织著作权自发表起50年至年底有效。最近会清查这边以及加拿大Wikilivres。--Jusjih 2009年12月5日 (六) 05:07 (UTC)
- 我要申明,对管理员我都是尊重的,只要是我错,没有不承认,也不会闹意见.我也十分感谢Jusjih兄对我的帮助,尤其是 commons {{:::PD-China}}那次,如不是Jusjih兄作出更改,很多images delete.Jusjih兄在wiki贡献巨大.
- zh:wikiquote基本上是无人地带,我去之后,建立不少Cataloge and 条目.我曾经对Jusjih兄提出q:zh:毛泽东有问题,也不见回音,可能太忙吧.之后我就照q:zh:毛泽东之方式添加内容.所以可见也非100%我错吧.
- zh:wikiquote不准添加Twitter 内容,我是反对的.Blogger 上 Twitter, 主要就是想全世界都看,都传,Re-twit, 就是要别的博客再抄再传,如今wiki却禁止Re-twit,岂非可笑?
- Wikilivres 那边不回应是我错,因为我很少去log in.
一句话,我并非一个不合作者,在英文维基和别人都很合作,这边也一样.Arilang1234 2009年12月5日 (六) 12:52 (UTC)
- 处理结果:中国人民红军抗日先锋军布告以及红军第四军司令部布告以组织作品保留,移动页面不留重定向。其他与加拿大Wikilivres重复的,考虑不确定著作权归属个人、法人、或者公有,这边删除,那边以Wikilivres:Template:中国大陆宣言保留。--Jusjih 2009年12月11日 (五) 04:30 (UTC)
- 重信房子,原创内容?新闻报道?亦或是社论?实在不知道如何分类了。反正总之不适合存在于中文维基文库就对了。--痞子狒狒 2009年12月4日 (五) 01:02 (UTC)
- (×)删除。像是可能侵权的传记。--Jusjih 2009年12月4日 (五) 04:53 (UTC)
- 已经删除。--痞子狒狒 2009年12月29日 (二) 04:03 (UTC)
- 解放黑奴宣言,译者不明--Shizhao 2009年12月4日 (五) 12:44 (UTC)
- (×)删除,的确找不到确实的翻译来源。美国驻华使馆的网站上也找不到翻译版本。过一段时间,如果有空,小弟我尝试翻译一下,到时候再上传,呵呵。^_^--痞子狒狒 2009年12月4日 (五) 17:34 (UTC)
- 发现了另一个版本(解放奴隶公告)。还是Shizhao兄上传的呢。这个是官方版本。但是初步校对英文版和美国驻华使馆的官方翻译版,发现美国驻华使馆的官方翻译版有些缺失。狒狒还是准备自己翻译一下,最迟圣诞节前完成。到时候和美国驻华使馆的官方翻译版放在一起。不知道Shizhao兄以为如何?--痞子狒狒 2009年12月8日 (二) 01:39 (UTC)
- 关于此文翻译的最新消息。由于今天刚刚接到学校的消息,在下周圣诞Winter Break放假之前,周三周四周五有一个长考。所以解放黑奴宣言的翻译将耽误一段时间。最早会在一月中旬完成。特此告知。--痞子狒狒 2009年12月11日 (五) 02:39 (UTC)
- 发现了另一个版本(解放奴隶公告)。还是Shizhao兄上传的呢。这个是官方版本。但是初步校对英文版和美国驻华使馆的官方翻译版,发现美国驻华使馆的官方翻译版有些缺失。狒狒还是准备自己翻译一下,最迟圣诞节前完成。到时候和美国驻华使馆的官方翻译版放在一起。不知道Shizhao兄以为如何?--痞子狒狒 2009年12月8日 (二) 01:39 (UTC)
- 越南宪法,不知道翻译者的确切来源。另外,就算是官方翻译;越南官方有没有作出官方翻译为公有领域的规定也是个问题。在这里随便请大家重新讨论一下Wikisource:删除投票#删除请求#11月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宪法。原本我找到了官方中文译本,但是却不能确定其属于公有领域还是其它。--痞子狒狒 2009年12月13日 (日) 16:14 (UTC)
- 已经删除。虽然原文在美国、台湾等地,不能有版权保护,但不知翻译者就不能收。--Jusjih 2010年1月19日 (二) 00:34 (UTC)
恢复请求
[编辑]- 因应侵犯版权鸟甲的意见,顺便请问毛泽东关于西藏问题和台湾问题、胡锦涛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在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的讲话、温家宝在禽流感防控国际筹资大会部长级会议开幕式上的讲话、蒋中正共党是人类最大的敌人算不算公有领域因公作品。--Jusjih 2009年1月5日 (一) 19:19 (UTC)
- 在禽流感防控国际筹资大会部长级会议开幕式上的讲话在2006年第07号国务院公报刊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向《国务院公报》提供选刊文件和做好订阅工作的通知《公报》“除刊登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家主席令,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及各类重要文件外,还择要选登国务院各部门法规性文件和重要规章”,应列为国务院发布的重要文件,但是符合“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尚需探讨。--Zy26 2009年1月6日 (二) 02:15 (UTC)
- 在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的讲话怎么记得是温家宝的?--Zy26 2009年1月6日 (二) 02:37 (UTC)
- 如果有著作权,就只能参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和“(八)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了。--Zy26 2009年1月6日 (二) 02:37 (UTC)
- 没有异议,已经恢复。--Jusjih 2009年2月22日 (日) 23:41 (UTC)
- 因应侵犯版权鸟甲的意见,顺便请问毛泽东关于西藏问题和台湾问题、胡锦涛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在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的讲话、温家宝在禽流感防控国际筹资大会部长级会议开幕式上的讲话、蒋中正共党是人类最大的敌人算不算公有领域因公作品。--Jusjih 2009年1月5日 (一) 19:19 (UTC)
- 参考Wikisource:写字间#对于作者:XX页面的录入方针,建议恢复作者:老舍、作者:胡适、作者:胡适、作者:钱锺书、作者:锺理和(逝世未满50年);作者:舒婷、作者:谢冰莹(在世作者)、作者:安徒生、作者:里尔克(非中国人),以及适当使用模板警告用户版权限制。--Jusjih 2009年1月19日 (一) 16:11 (UTC)
- 这个直接白纸保护是否就可以了?--Shizhao 2009年2月2日 (一) 07:37 (UTC)
- 写字间wmrwiki 2008年11月14日的意见是说应该录入所有的作者的页面。英文维基已经倾向如此做。开放录入所有的作者的页面,但白纸保护不能录入的作品的标题也可以。如何?--Jusjih 2009年2月4日 (三) 03:45 (UTC)
- 没有异议,已经恢复。--Jusjih 2009年2月22日 (日) 23:41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