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文庫:刪除討論/存檔/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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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
[編輯]- [1] 與維基文庫無關。--wmrwiki 2009年1月6日 (二) 09:30 (UTC)
- '已經刪除了。--Jusjih 2009年3月20日 (五) 02:48 (UTC)
- 小學語文課本及其全部子頁面:明顯侵犯版權,且大多無實際內容。--Wcam 2009年1月7日 (三) 07:20 (UTC)
- '已經全面刪除了。--Jusjih 2009年3月20日 (五) 02:48 (UTC)
- 零八憲章,雖然不侵權,但還未出版,不符收錄方針。--wmrwiki 2009年1月18日 (日) 06:29 (UTC)
- 請您先去零八憲章自己掛上刪除投票模板,謝謝。--鳥甲 2009年1月19日 (一) 05:34 (UTC)
- 沒有掛上刪除投票模板,不予受理。--Jusjih 2009年3月20日 (五) 02:48 (UTC)
- 請您先去零八憲章自己掛上刪除投票模板,謝謝。--鳥甲 2009年1月19日 (一) 05:34 (UTC)
2009年2月
[編輯]- File:猛回頭.djvu,缺少版權信息--Shizhao 2009年2月3日 (二) 03:00 (UTC)
- 為未到公有領域人所集,但作品都是公有領域。--wmrwiki 2009年2月4日 (三) 03:34 (UTC)
- 註釋有沒有侵權,原文用簡化字?若沒有回答,就要刪除。--Jusjih 2009年8月2日 (日) 18:25 (UTC)
- 已經刪除。--Jusjih 2009年8月22日 (六) 01:01 (UTC)
- 蘇俄憲法, 蘇聯憲法/1924, 蘇聯憲法/1936, 蘇聯憲法,中文譯文的版權狀況不明--Shizhao 2009年2月4日 (三) 02:46 (UTC)
- 問了貢獻用戶。若沒有回答就刪除。--Jusjih 2009年2月4日 (三) 03:48 (UTC)
- 已經刪除。--Jusjih 2009年8月2日 (日) 18:23 (UTC)
- 西南大學賦涉嫌侵犯版權,[2]--61.190.88.142 2009年2月11日 (三) 05:36 (UTC)
- 已經刪除。--Jusjih 2009年3月20日 (五) 02:48 (UTC)
- 冉閔殺胡令 來源不明。--Rspd 2009年2月12日 (四) 03:43 (UTC)
- 已經保留,網絡查得到。內容若有錯誤就改正。--Jusjih 2009年3月20日 (五) 02:48 (UTC)
- 論確實性,張金言翻譯,該譯者應該還在世[3],侵權--Shizhao 2009年2月13日 (五) 01:04 (UTC)
- 已經刪除。--Jusjih 2009年3月20日 (五) 02:48 (UTC)
2009年3月
[編輯]- Reichstagsabschied von 1521是德文,不是中文,不屬於本網站。--Jusjih 2009年3月1日 (日) 20:25 (UTC)
- '已經刪除。--Jusjih 2009年3月20日 (五) 02:48 (UTC)
- 論「天下興亡,匹夫有責」可能是作者自創文章,沒有知名度,不屬於條目。建議刪除或者移入用戶頁子頁。--Jusjih 2009年3月9日 (一) 01:42 (UTC)
- '已經刪除。--Jusjih 2009年3月20日 (五) 02:48 (UTC)
- 談批判劉少奇,作者周恩來,逝世不滿50年--Shizhao 2009年3月9日 (一) 02:52 (UTC)
- 是否符合{{PD-manifesto}}?--wmrwiki 2009年3月9日 (一) 14:42 (UTC)
- 蔣中正同周恩來幾乎同時逝世,也同樣不滿50年,是不是把文庫中蔣中正所有的演說全部刪除之? 周恩來該公開演說並非專著,廣泛見於文集,傳記等,同維基文庫中的蔣公之公共宣言有什麼區別?Amphylite 2009年3月9日 (一) 21:44 (UTC)
-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周恩來的講話早已公開刊登,可以使用該作品。Amphylite 2009年3月10日 (二) 14:01 (UTC)
- 請問如何彈劾管理員?我想彈劾User:Shizhao—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Amphylite(對話|貢獻)加入。
- Wikisource:管理員有除名段落,尚無彈劾段落。Wikisource:寫字間可討論,但請問您爲何想彈劾User:Shizhao?--Jusjih 2009年3月14日 (六) 02:07 (UTC)
- 請問如何彈劾管理員?我想彈劾User:Shizhao—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Amphylite(對話|貢獻)加入。
- 已經保留。若是因公所作,還足以合乎{{PD-PRC-exempt}}。--Jusjih 2009年3月20日 (五) 02:48 (UTC)
- 中國大陸政府作品具有版權--Shizhao 2009年4月20日 (一) 06:26 (UTC)
- 有不同意見請重新提出。--Jusjih 2009年6月9日 (二) 04:01 (UTC)
- 所謂「中國大陸政府作品具有版權」,不含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Jusjih 2009年8月5日 (三) 02:06 (UTC)
- 德育課本,版權狀況不明--Shizhao 2009年3月17日 (二) 03:01 (UTC)
- 周不窟,似乎不是原始文獻--Shizhao 2009年3月17日 (二) 03:01 (UTC)
- 已經刪除。--Jusjih 2009年8月5日 (三) 02:06 (UTC)
- 古書解讀初探·黃現璠學術論文選, 作者:黃現璠,1982年逝世,作品不在PD--Shizhao 2009年3月19日 (四) 03:07 (UTC)
- 早已刪除。--Jusjih 2009年8月5日 (三) 02:06 (UTC)
- User:Ldonglin,根據Wikisource:收錄方針,由貢獻者撰寫的全新作品並不適合維基文庫。而且,用戶聲稱文章為自己所寫,但版權仍然不明。--瓜皮仔@Canton 2009年3月24日 (二) 15:32 (UTC)
- 已經刪除。--Jusjih 2009年8月5日 (三) 02:06 (UTC)
2009年4月
[編輯]- 賣火柴的小女孩,譯者不詳,無法判斷版權狀況--Shizhao 2009年4月20日 (一) 06:23 (UTC)
- 葉君健翻譯的……--Zy26 2009年7月10日 (五) 17:09 (UTC)
- 已經刪除。1999年逝世,沒有版權許可。--Jusjih 2009年8月10日 (一) 01:41 (UTC)
- 韓非子/韓非子全文,韓非子已經有全文--Shizhao 2009年4月20日 (一) 06:23 (UTC)
- 已經重定向合併。381kb全文太長。--Jusjih 2009年8月10日 (一) 01:41 (UTC)
- 日內瓦四公約,與日內瓦公約有重複嫌疑。--Peter2006son2009年5月3日 (日) 21:08
- 原貢獻用戶已經重定向合併。--Jusjih 2009年8月10日 (一) 01:41 (UTC)
- 黨不能始終是「三個代表」,似乎不是PD文獻--Shizhao 2009年5月8日 (五) 04:01 (UTC)
- 屬於宣言?--wmrwiki 2009年5月8日 (五) 16:28 (UTC)
- 已經刪除。中國社科院馬列主義研究所前所長蘇紹智所作不像是PD-PRC-exempt,也不像是宣言。--Jusjih 2009年8月10日 (一) 01:41 (UTC)
2009年6月
[編輯]- Incense stick machine是英文信,已經通知貢獻用戶。--Jusjih 2009年6月9日 (二) 04:01 (UTC)
- 早已刪除。--Jusjih 2009年8月10日 (一) 01:41 (UTC)
- 海外拾珎不符原始文獻。--Jusjih 2009年6月18日 (四) 02:28 (UTC)
- 已經刪除。--Jusjih 2009年8月10日 (一) 01:41 (UTC)
2009年7月
[編輯]-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副書記、自治區主席努爾·白克力同志就「6·26」和「7·5」烏魯木齊打砸搶燒犯罪暴力事件發表電視講話, 2009年7月7日烏魯木齊市委、市政府新聞發布會, 王樂泉發表電視講話,似乎不符合{{PD-China}}中的共有領域定義--Shizhao 2009年7月9日 (四) 03:10 (UTC)
- 反對:請Shizhao給出刪除的依據,你說的那個模板還沒有。——蘇州宇文宙武 2009年7月9日 (四) 07:59 (UTC)
- 支持:侵犯版權。--JerryofWong 2009年7月9日 (四) 08:42 (UTC)
- 反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01年)的規定,時事新聞不屬於保護對象,
第五條 本法不適用於:
(一)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二)時事新聞;
(三)曆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国家版权局相关主题页面
--Fxqf 2009年7月9日 (四) 09:36 (UTC)
- (!)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中的時事新聞,是指通過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報道的單純事實消息。這些文章的存廢要端看是不是因公作品,而有行政性質。--Jusjih 2009年7月10日 (五) 02:08 (UTC)
- 反對:所謂「單純事實消息」,顧名思義,即未加入媒體本身對所報道的客體進行價值評判的報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上述新聞完全符合本條規定的單純事實消息,因其報道的確實是某人或某發布會上的講話這一事實,而並沒有涉及對上述講話進行價值評判。也就是說,上述媒體報道就已發生的「講話」這一事實而言完全符合「單純事實消息」的要求。一段話自從被說出口以後,就和繪畫、音樂、桌椅板凳一樣,即成為一種可以脫離主體而獨立存在的客體,完全能夠說講話也和音樂、繪畫、桌椅板凳一樣是一種「事實」,它確實是真實發生了的客體。對該事實進行的未加媒體本身評判的報道自然當屬「單純事實消息」。只有媒體加入自己的判斷後,比方說不止報道上述講話,中間還加上媒體評述如「這個講話就是好」或「該講話愚蠢至極」,這才不能適用著作權法有關時事新聞的規定。--Sadmovie 2009年7月10日 (五) 16:03 (UTC)
- 反對:在中國屬於公共領域,我添加了PD-manifesto模板,或者考慮建立新的模板.-Sysywjel 2009年7月12日 (日) 17:19 (UTC)
- 支持:首先這些文章顯然不符合僅事實報道,比如「事件發生後……」云云段落明顯有評論的內容。而且即使文章從內容上符合事實報道,文章的修辭肯定是擁有版權的,比如「及時派出工作組趕赴韶關市看望慰問新疆籍務工人員,積極配合當地黨委政府調查處理該事件」等修辭完全是有創作成分的。一般可以假設媒體公司會要求版權。此之一。就新近發生的在英國國家圖像館對維基百科貢獻者進行法律恐嚇的事件可以看出這些機構往往在當真的時候會對版權有完全不同的理解。我們應該儘量在有懷疑的情況下避免這樣的風險。此之二。在真正發生法律爭執情況下目前基金會的政策是貢獻者自己負責,貢獻者無法假設可能從基金會獲得任何財物或者法律支持。因此即使從保護我們的貢獻者角度出發不應該收集這些文章。--Wing 2009年7月13日 (一) 11:01 (UTC)
- (:)回應:這個事實性新聞簡單來說就是:「XX人說了XX話。」不管這段話有多長,這還是一個單純的事實,沒有任何評論。-Sysywjel 2009年7月13日 (一) 22:20 (UTC)
- 某某人有對他說的某某話的版權,不論此某某話是否是在公共場合、官方場合說的。報紙可能與政府有合同發布政府官員的官方講話,維基媒體基金會沒有,也永遠不會有。--Wing 2009年7月14日 (二) 19:02 (UTC)
- (:)回應:這個事實性新聞簡單來說就是:「XX人說了XX話。」不管這段話有多長,這還是一個單純的事實,沒有任何評論。-Sysywjel 2009年7月13日 (一) 22:20 (UTC)
- (!)意見:請大家不要忽略這個法律條文《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
- 第六條 通過信息網絡提供他人作品,屬於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 (一)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向公眾提供的作品中適當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 (二)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向公眾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 (三)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向少數教學、科研人員提供少量已經發表的作品;
- (四)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向公眾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
- (五)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向中國境內少數民族提供;
- (六)不以營利為目的,以盲人能夠感知的獨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經發表的文字作品;
- (七)向公眾提供在信息網絡上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問題的時事性文章;
- (八)向公眾提供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
以上:-Sysywjel 2009年7月15日 (三) 03:44 (UTC)
- 反對:單純的公共報告講話,不屬於版權法保護對象。拿一個不存在的模板,或在一個中國事件與英國機構主張之間強加聯繫的做法,在下竊以為,並不是適宜的主張理由。--Walter Grassroot 2009年7月14日 (二) 01:43 (UTC)
- 支持去搞清楚什麼是"單純事實消息"才反對。—FireJackey 2009年7月14日 (二) 16:27 (UTC)
- (!)意見,這種事情不是投票可以作數的,假如傳媒控告維基侵權,上了法庭拿甚麼跟法官解釋?「維基人投票認為沒有侵權」?何況這個問題還牽涉到維基計畫主機所在地美國的法律。相關問題應該請教法律顧問的意見,而不是搞投票。--218.174.137.156 2009年7月14日 (二) 17:14 (UTC)
- (!)意見:請大家不要忽略這個法律條文《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
- 第二十二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為服務對象提供信息存儲空間,供服務對象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並具備下列條件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 (一)明確標示該信息存儲空間是為服務對象所提供,並公開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名稱、聯繫人、網絡地址;
- (二)未改變服務對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
- (三)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的理由應當知道服務對象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侵權;
- (四)未從服務對象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中直接獲得經濟利益;
- (五)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後,根據本條例規定刪除權利人認為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
請大家仔細看法律條文,維基基金會不可能承受任何法律上的賠償責任。就請不要危言聳聽了。
以上:-Sysywjel 2009年7月15日 (三) 03:44 (UTC)
維基文庫服務器運行於美利堅合眾國佛羅里達州,主要應考慮聯邦法律和州法律。--JerryofWong 2009年7月15日 (三) 17:14 (UTC)
- (!)意見:上面的意見是不是說要把{{Pd-china}}{{pd-cn}}諸如此類的模板全都廢除了?!這樣的工作量很大啊!-Sysywjel 2009年7月16日 (四) 07:30 (UTC)
- (!)意見,這不是政府文件(不具有行政司法效應)、不是單純的事實(我不想再和你爭什麼是,什麼不是),應當作為{{PD-menifesto}}保留—Bencmq 2009年7月20日 (一) 03:29 (UTC)
- 請問,如果這個以{{PD-menifesto}}保留,是否CCTV的新聞稿也可以以{{PD-menifesto}}錄入?--JerryofWong 2009年7月20日 (一) 07:56 (UTC)
- 即使這些文章版權上過關,在知名度上也不過關。--JerryofWong 2009年7月20日 (一) 08:00 (UTC)
- 如果這個在知名度上和服要求,我把我的講話也發上來怎麼樣?--JerryofWong 2009年7月20日 (一) 08:02 (UTC)
- 已經保留,用{{PD-manifesto}},但依照發表者當時的政府員工身份,難謂完全沒有行政司法效應。Jusjih
- 東明起義,從w:山東東明起義軍抄錄沒有聲明,太多百科內容不合文庫需求,而且足以不合CC-by-sa-3.0和GFDL的署名權。建議刪除條目。--Jusjih 2009年7月27日 (一) 19:04 (UTC)
- 已經刪除之,以及山東東明起義軍司令部告全黨全軍全國人民書。百科也刪除相應條目。--Jusjih 2009年8月10日 (一) 01:41 (UTC)
- 在謝富治同志追悼大會上的悼詞, 中國國家主席江澤民祝賀東帝汶獨立之賀電, 在鄧小平同志追悼大會上的悼詞, 在康生同志追悼大會上的悼詞, 「571工程」紀要: 不是具有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也沒有過版權保護期--Shizhao 2009年7月30日 (四) 12:54 (UTC)
- (!)意見:這類問題,曾有其他大陸用戶認定不同你的看法。要說不是具有行政性質的文件,不盡然有說服力。請提出任何判例、解釋等,説明爲何中共官員因公講話不是具有行政性質的文件,因為你的論點不確定說服力。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六條也要注意。--Jusjih 2009年8月5日 (三) 02:17 (UTC)
- 我的依據是,「講話」不是「文件」,他不是具有司法或行政性質的文件,不會造成任何權利/權力的改變,對公民也沒有強制性。此外,信息網絡傳播權針對的是互聯網傳播,但是wikisource的使命不盡然是僅僅依託網絡吧?--Shizhao 2009年8月7日 (五) 06:47 (UTC)
- (○)保留:以官方職務身份而不是僅以個人身份發表的——且可能由黨政機關以如中共中央轉發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康生、謝富治問題的兩個審查報告的批語等文件形式撤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黨政當局的官方悼詞」就像「中紀委的審查報告」,即使不屬於所謂的「具有司法或行政性質的文件」,但會造成特定人的政治權利/政治權力的改變,對某些人具有強制性。可以適用{{PD-manifesto}}吧。--Miffy bunny 2009年8月10日 (一) 11:30 (UTC)
- 我的依據是,「講話」不是「文件」,他不是具有司法或行政性質的文件,不會造成任何權利/權力的改變,對公民也沒有強制性。此外,信息網絡傳播權針對的是互聯網傳播,但是wikisource的使命不盡然是僅僅依託網絡吧?--Shizhao 2009年8月7日 (五) 06:47 (UTC)
- (!)意見:這類問題,曾有其他大陸用戶認定不同你的看法。要說不是具有行政性質的文件,不盡然有說服力。請提出任何判例、解釋等,説明爲何中共官員因公講話不是具有行政性質的文件,因為你的論點不確定說服力。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六條也要注意。--Jusjih 2009年8月5日 (三) 02:17 (UTC)
- (○)保留:可按單純新聞保留。-蘋果派.留言 2009年8月20日 (四) 00:53 (UTC)
- 這不是時事新聞。Sysywjel說的那是政治問題,不關乎著作權的歸屬。維基文庫是否能夠收錄,首要的一條是著作權上合乎要求。--Shizhao 2009年8月26日 (三) 03:06 (UTC)
- 如果是{{PD-manifesto}}的話,也只有中國國家主席江澤民祝賀東帝汶獨立之賀電比較符合,其他都不屬於--Shizhao 2009年9月2日 (三) 03:45 (UTC)
- 已經以{{PD-PRC-manifesto}}保留。--Jusjih 2009年9月5日 (六) 02:57 (UTC)
侵權,這不是時事新聞,而是一封公開信,因此不適用那個時事新聞的模板。我想,任何人都不會把這篇文章看作是一篇新聞報道吧?--Shizhao 2009年8月7日 (五) 06:50 (UTC)
- (×)刪除:這個我要 支持,不過並非因為侵權,而是明顯的關注度不足.-Sysywjel 2009年8月12日 (三) 14:02 (UTC)
- (○)保留
- Google search Results 1 - 10 of about 27,700 for 請用法理來說服我 ──為許志永老師給溫家寶總理的公開信. (0.51 seconds)
- 請用法理來說服我:百度一下,找到相關網頁約3,390篇,用時0.031秒
- Google search Results 1 - 10 of about 1,400,000 for 為何你們的心如此的狠. (0.37 seconds)
Why 明顯的關注度不足?Arilang1234 2009年8月14日 (五) 23:22 (UTC)
- (○)保留。雖非時事新聞,但此公開信可用PD-manifesto。--Jusjih 2009年8月22日 (六) 01:01 (UTC)
- 已經以{{PD-manifesto}}保留。--Jusjih 2009年9月5日 (六) 02:57 (UTC)
2009年8月
[編輯]- 死亡筆記本使用規則,維基文庫不是一個讓編者貢獻新的、原創作品的地方。--dingar 2009年8月9日 (日) 04:50 (UTC)
- (×)刪除:如果確實沒有侵權,可以寫入百科.-Sysywjel 2009年8月12日 (三) 14:15 (UTC)
- Laputa Diamonds,疑是廣告!維基文庫不是企業發放廣告的地方!--痞子狒狒 2009年8月17日 (一) 00:58 (UTC)
- 毒品法庭不像是原始文件。--Jusjih 2009年8月22日 (六) 01:01 (UTC)
- 凌滄洲致中國領導人的公開信, 中秋節文化宣言,作者:凌滄洲仍然在世,有可能侵權。即使做為公開宣言,其知名度和影響也待議--Shizhao 2009年8月26日 (三) 02:58 (UTC)
- (○)保留:凌滄洲(1967年-),原名駱爽,1986年畢業於復旦大學。作家,資深媒體從業者,著名網路活動人士,前《中國青年》雜誌社會版主編, 原《北京娛樂信報》副總編, 《青年報刊世界》雜誌主編, 《大學生》雜誌社副總編輯 「2008年度百位華人公共知識分子」之一。http://www.baidu.com/s?wd=%C1%E8%9C%E6%D6%DE 凌滄洲 百度一下,找到相關網頁約19,600篇,用時0.583秒 Arilang1234 2009年8月28日 (五) 15:35 (UTC)
- (×)刪除:第一,維基文庫不是個人發表政見的地方!(參考:Wikipedia:不適合維基百科的文章#維基百科不是發表創新意念的地方第四項,Wikipedia:不適合維基百科的文章#維基百科不是宣傳工具)第二,有可能侵權!第三,請參考Wikisource:寫字間#我有一個夢的版權問題中管理員Jusjih兄的答覆「請大家節制使用{{PD-manifesto}},否則若有嚴重濫用趨勢,就可能要「流放」到加拿大Wikilivres:。」--痞子狒狒 2009年8月28日 (五) 22:11 (UTC)
- 維基百科有w:凌滄洲時,已經以{{PD-manifesto}}保留。--Jusjih 2009年9月20日 (日) 01:47 (UTC)
- (×)刪除:第一,維基文庫不是個人發表政見的地方!(參考:Wikipedia:不適合維基百科的文章#維基百科不是發表創新意念的地方第四項,Wikipedia:不適合維基百科的文章#維基百科不是宣傳工具)第二,有可能侵權!第三,請參考Wikisource:寫字間#我有一個夢的版權問題中管理員Jusjih兄的答覆「請大家節制使用{{PD-manifesto}},否則若有嚴重濫用趨勢,就可能要「流放」到加拿大Wikilivres:。」--痞子狒狒 2009年8月28日 (五) 22:11 (UTC)
- (○)保留:凌滄洲(1967年-),原名駱爽,1986年畢業於復旦大學。作家,資深媒體從業者,著名網路活動人士,前《中國青年》雜誌社會版主編, 原《北京娛樂信報》副總編, 《青年報刊世界》雜誌主編, 《大學生》雜誌社副總編輯 「2008年度百位華人公共知識分子」之一。http://www.baidu.com/s?wd=%C1%E8%9C%E6%D6%DE 凌滄洲 百度一下,找到相關網頁約19,600篇,用時0.583秒 Arilang1234 2009年8月28日 (五) 15:35 (UTC)
- GNU通用公共許可證,曾經被刪除過,原因是「允許每個人複製和發布這一許可證原始文檔的副本,但絕對不允許對它進行任何修改。因此不符合我們的GFDL協議。」--Shizhao 2009年8月28日 (五) 02:47 (UTC)
- 已經轉交wikilivres:GNU通用公共許可證,刪除此地版本。--Jusjih 2009年9月20日 (日) 01:47 (UTC)
- 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警察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武裝警察法相衝突。且名稱並不完整。參考中國人大網資料,此法正式名稱應該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武裝警察法」--痞子狒狒 2009年8月29日 (六) 14:32 (UTC)
- 已經合併修訂歷史--Shizhao 2009年9月4日 (五) 12:23 (UTC)
2009年9月
[編輯]- 宋慶齡寫給王明的信函,2007年才第一次出版,不是PD。而且這也不是時事新聞,否則的話,任何文章都可以被稱為時事新聞了--Shizhao 2009年9月2日 (三) 03:43 (UTC)
- 傾向(×)刪除,不像是因公作品或者公開信。--Jusjih 2009年9月3日 (四) 03:07 (UTC)
- (○)保留 Sorry I have to type in English, as my Chinese Hand Writing software not working.
- Since both 宋慶齡 and 王明 are Comintern agents, so this letter is an official business letter(though the wordings and the tone seems a bit casual, the content is all business, is about secret revolution funding by the Comintern). Since it is a business letter, it should be treated as an official document.
- The content is of historical importance, as it is another solid proof that Comintern was at behind controlling the Chinese Revolution, it tells us that when dealing with 1920-1949 Chinese history, we need to bring in the Comintern, KGB, etc factors.Arilang1234 2009年9月24日 (四) 13:26 (UTC)
- (×)刪除,請不要把私人信件發布到維基文庫!因為這違反版權。還有宋慶齡1981年病逝,她的非公作品的版權應該在2031年才屬於公有領域。另外我覺得這個條目更適合發布到維基新聞--痞子狒狒 2009年9月24日 (四) 13:54 (UTC)
- It is not 私人信件, in that 信件, no private affair was ever discussed, it was all about revolution, and funding. And Agnes Smedley is mentioned, and she was a Comintern agent, possibly KGB. This letter has immense historical value, should be (○)保留. Arilang1234 2009年9月24日 (四) 20:41 (UTC)
- 秦的重農思想及對統一的影響,同時在加拿大Wikilivres一稿兩投,問貢獻用戶,是畢業論文,不符合收錄方針,所以正詢問著作權許可,端看回音,決定要遷移到這邊還是那邊用戶子頁面。可以在合理的範圍內把自己原創的作品存放在他/她的個人用戶名字空間,但非條目。--Jusjih 2009年9月3日 (四) 03:07 (UTC)
- 文件:2009年9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例行記者會01.jpg, 文件:2009年9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例行記者會02.jpg, 2009年9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例行記者會, 文件:2009年9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例行記者會03.jpg, 2009年7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例行記者會, 2009年7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例行記者會, wikisource: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例行記者會下所有文章。這不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不屬於PD--Shizhao 2009年9月3日 (四) 12:04 (UTC)
- (○)保留,請參考Wikisource:寫字間#關於建立"中國外交部例行記者會"計劃的可行性討論Jusjih兄答覆:「屬於文庫建設範圍。性質像是合乎{{PD-CN}}」--^_^痞子狒狒 2009年9月4日 (五) 16:52 (UTC)
- (!)意見:當時寫字間無第三者意見。外交部記者會因公所作,還可能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但照片要端看是誰照的相。沒有標示出處,不能保留。若文字保留,建議比照北京市公安局搜捕「高自聯」在逃分子通緝令,建立照片鏈接,但不直接顯示,作為變通方案。--Jusjih 2009年9月5日 (六) 02:11 (UTC)
- (!)意見:照片出自外交部官網。例如2009年9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例行記者會的兩張照片,來自2009年9月3日外交部發言人姜瑜舉行例行記者會。不知道應該怎樣處理,希望Jusjih兄給出意見。謝謝--^_^痞子狒狒 2009年9月5日 (六) 19:53 (UTC)
- 文字性質最像是{{PD-PRC-manifesto}},但照片不是宣言,建議改成鏈接,不直接顯示。--Jusjih 2009年9月6日 (日) 03:54 (UTC)
- 雖然外交部發言人的發言可能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但是記者的提問沒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不屬於PD範圍。另外,宣言等都是某個人,機構面向大眾的,而記者會卻是個人或機構與媒體之間有互動,再傳播給公眾。二者之間有區別。另外,照片版權屬與外交部--Shizhao 2009年9月18日 (五) 06:31 (UTC)
- 折衷(!)意見:合不合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六條「(七)向公眾提供在信息網絡上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問題的時事性文章」的法規許可?若合,就轉交文字到加拿大Wikilivres,然後刪除此地文字以及照片。若仍不合,就刪除不轉交。--Jusjih 2009年9月20日 (日) 01:47 (UTC)
-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是否包括新聞媒體網站以外的其他網站?而且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只是針對網絡上的信息傳播,網絡以外不是本條例的範圍--Shizhao 2009年9月21日 (一) 02:47 (UTC)
- (!)意見:請參見以下具體的法律條文加亮部分。
-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是否包括新聞媒體網站以外的其他網站?而且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只是針對網絡上的信息傳播,網絡以外不是本條例的範圍--Shizhao 2009年9月21日 (一) 02:47 (UTC)
- 折衷(!)意見:合不合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六條「(七)向公眾提供在信息網絡上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問題的時事性文章」的法規許可?若合,就轉交文字到加拿大Wikilivres,然後刪除此地文字以及照片。若仍不合,就刪除不轉交。--Jusjih 2009年9月20日 (日) 01:47 (UTC)
- 雖然外交部發言人的發言可能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但是記者的提問沒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不屬於PD範圍。另外,宣言等都是某個人,機構面向大眾的,而記者會卻是個人或機構與媒體之間有互動,再傳播給公眾。二者之間有區別。另外,照片版權屬與外交部--Shizhao 2009年9月18日 (五) 06:31 (UTC)
- 文字性質最像是{{PD-PRC-manifesto}},但照片不是宣言,建議改成鏈接,不直接顯示。--Jusjih 2009年9月6日 (日) 03:54 (UTC)
法條 | 內容 |
---|---|
第六條 | 通過信息網絡提供他人作品,屬於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一)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向公眾提供的作品中適當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向公眾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向少數教學、科研人員提供少量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向公眾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 (五)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向中國境內少數民族提供; (六)不以營利為目的,以盲人能夠感知的獨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經發表的文字作品; (七)向公眾提供在信息網絡上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問題的時事性文章; (八)向公眾提供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 |
首先,「通過信息網絡提供他人作品」,Wikisource:中國外交部例行記者會資料來源於網絡,出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例行記者會實錄。
- 第二,第六條第七款,Wikisource:中國外交部例行記者會發布國家領導人出訪消息、及他國人員訪華消息。--痞子狒狒 2009年9月21日 (一) 21:45 (UTC)
- 該條例並沒有說通過信息網絡提供他人作品屬於PD,只是「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因此向公眾提供在信息網絡上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問題的時事性文章;其含義就是可以免費轉載,但是著作權並沒有改變,並沒有變成PD。而且條例說的是通過信息網絡提供他人作品,而不是通過信息網絡獲取他人作品--Shizhao 2009年9月22日 (二) 03:14 (UTC)
- 請看《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 該條例並沒有說通過信息網絡提供他人作品屬於PD,只是「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因此向公眾提供在信息網絡上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問題的時事性文章;其含義就是可以免費轉載,但是著作權並沒有改變,並沒有變成PD。而且條例說的是通過信息網絡提供他人作品,而不是通過信息網絡獲取他人作品--Shizhao 2009年9月22日 (二) 03:14 (UTC)
法條 | 內容 |
---|---|
第五條 | 本法不適用於:
(一)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二)時事新聞; (三)曆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
我要反駁一下Shizhao兄2009年9月18日 (五) 06:31 (UTC)的意見。雖然記者的提問沒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但是我們不能僅僅看記者部分。需知Wikisource:中國外交部例行記者會是一個整體。外交部發言人和記者的提問組成了這個整體。構成了發布會的官方立法、行政、司法性質。試問,如果沒有記者的提問,發言人的回答;那還叫發布會嗎?--痞子狒狒 2009年9月22日 (二) 19:45 (UTC)
- 參看en:User:Physchim62/Copyright_in_speeches,記者的提問,雖不等同演講,但問話著作權端看有形無形。若記者已經先自寫問題發問,就有著作權,不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若記者臨時問話,才有人,例如中共外交部,整理出有形記錄,就處於灰色地帶,類似PD-manifesto,侵權可能性極低,才會在英文維基文庫容忍。據上論結,Shizhao所提疑慮尚有理由,建議文字轉交加拿大Wikilivres,照片刪除,暫時不鼓勵刊登更多外交部記者會,除非外交部書面同意單純轉載。痞子狒狒別灰心,還有非常多聯合國文獻可刊登,不必堅持外交部記者會。--Jusjih 2009年9月23日 (三) 04:21 (UTC)
- 已經轉交文字到加拿大Wikilivres,刪除圖像。--Jusjih 2009年10月16日 (五) 03:22 (UTC)
- Template:Pd/1936以及Template:PD-old-75-1936,都與Template:Pd/1923性質重覆,想不到有何優點。--Jusjih 2009年9月9日 (三) 03:27 (UTC)
- Template:Pd/GFDL未使用時,與Template:GFDL重覆。GFDL不是公有領域,所以命名也不佳。--Jusjih 2009年9月9日 (三) 04:02 (UTC)
- 全國政協委員潘慶林建議恢復使用繁體字,版權沒有問題,但資料來源於騰訊網,不是正式政協提案格式。應該發布於維基新聞。--痞子狒狒 2009年9月18日 (五) 01:02 (UTC)
- (○)保留,新華網首頁 :政協委員潘慶林:用10年時間恢復使用繁體字,http://big5.xinhuanet.com/gate/big5/news.xinhuanet.com/misc/2009-03/04/content_10938172.htm
- (×)刪除,侵權。政協(也包括人大)提案沒有沒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不屬於PD。而且這是新聞,內容並非原始提案,已經經過了記者的加工--Shizhao 2009年9月18日 (五) 06:31 (UTC)
- (×)刪除,太像侵權新聞報導,不像是原始文獻。--Jusjih 2009年9月20日 (日) 01:47 (UTC)
- (×)刪除,侵權。政協(也包括人大)提案沒有沒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不屬於PD。而且這是新聞,內容並非原始提案,已經經過了記者的加工--Shizhao 2009年9月18日 (五) 06:31 (UTC)
- 已經刪除。--Jusjih 2009年10月16日 (五) 03:22 (UTC)
- 關於審查《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的建議書,這是寫給人大常委會的建議書,不是宣言,不適用於PD,可能侵權--Shizhao 2009年9月22日 (二) 03:14 (UTC)
- (×)刪除
法條 | 內容 |
---|---|
第九十條 | 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牴觸的,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要求,由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分送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提出意見。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牴觸的,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建議,由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進行研究,必要時,送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提出意見。 |
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有相關規定,但是公民的建議屬於建議人的版權,而非PD。--痞子狒狒 2009年9月22日 (二) 20:04 (UTC)
- 此時政府執行公務時,可應用著作權合理使用權,但不等同自由版權。上網可查又有版權疑慮時,建議(×)刪除。--Jusjih 2009年9月23日 (三) 04:21 (UTC)
- 已經刪除。--Jusjih 2009年10月16日 (五) 03:22 (UTC)
- 全唐文/第一部,軟件出bug,請點此鏈接刪除。 http://zh.wikisource.org/wiki/%E5%85%A8%E5%94%90%E6%96%87/%E7%AC%AC%E4%B8%80%E9%83%A8?action=delete --JerryofWong 2009年10月2日 (五) 07:17 (UTC)
2009年10月
[編輯]- 作者:袁偉時及其所有文章,可能侵權--Shizhao 2009年10月13日 (二) 02:28 (UTC)
- 早就已經全面刪除了,大量侵權。--Jusjih 2009年11月7日 (六) 03:47 (UTC)
- 談批判劉少奇,作者周恩來,看不出為何屬於宣言?--Shizhao 2009年10月14日 (三) 03:35 (UTC)
- 談批判劉少奇(1967年9月18日周恩來在廣州駐軍幹部會議上的講話)
講話不就是演講嗎,就是 manifesto, 就是宣言.Arilang1234 2009年10月14日 (三) 03:55 (UTC)
- 已經轉交到加拿大Wikilivres。--Jusjih 2009年10月16日 (五) 03:22 (UTC)
- 中共中央、國務院、人大常委,人民解放軍各軍種、中央軍委、國防部革命幹部子弟聯合行動委員會於一九六六年十月一日於中南海政治局禮堂正式成立。
- 聯合行動委員會在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的集體領導下工作。
- 聯合行動委員會在中共中央主席和第一副主席直接指示下工作。
- 聯合行動委員會在馬列主義的原則精神和中共歷次黨代會的一貫路線指導下工作。
- 在文化大革命時代, 聯合行動委員就是政府, 為何不是政府文件?Arilang1234 2009年10月14日 (三) 03:49 (UTC)
- 法律上並不這樣認為,也不合著作權法的規定。--Shizhao 2009年10月15日 (四) 01:50 (UTC)
- 請參看中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九條 本法規定的著作權人和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過本法規定的保護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護。」 這就是追溯條款。因此即使之前可能是PD的內容,在1991年6月1日之後也可能變成非PD。--Shizhao 2009年10月15日 (四) 01:54 (UTC)
- 法律上並不這樣認為,也不合著作權法的規定。--Shizhao 2009年10月15日 (四) 01:50 (UTC)
- 在文化大革命時代, 聯合行動委員就是政府, 為何不是政府文件?Arilang1234 2009年10月14日 (三) 03:49 (UTC)
- 已經轉交到加拿大Wikilivres。若有異議,歡迎提出。--Jusjih 2009年11月21日 (六) 03:18 (UTC)
- 「571工程」紀要,既不是政府文件,也不是宣言等--Shizhao 2009年10月15日 (四) 01:50 (UTC)
- 支持(×)刪除,最近維基文庫出現太多此類文章(不是立法文件也不是政府文件)了。--痞子狒狒 2009年11月8日 (日) 23:07 (UTC)
- 必須旗幟鮮明地反對動亂, 用戶:Arilang1234/Sandbox/世上無難事 只要肯登攀,都是報紙社論,並非官方文件--Shizhao 2009年10月28日 (三) 07:01 (UTC)
- 人民日報是官方喉舌,其社論即是官方正式發言,正是官方文件.Arilang1234 2009年11月2日 (一) 20:49 (UTC)
- (!)意見:是不是官方文件,有灰色地帶,端看人民日報社是不是行政機構。您許多貢獻,版權許可欠清楚時,何不先在寫字間詢問?--Jusjih 2009年11月3日 (二) 02:50 (UTC)
- 人民日報社是事業單位,不算作政府部門,沒有行政權力--Shizhao 2009年11月3日 (二) 03:11 (UTC)
- (!)意見:打個比方,VOA和NBC在美國具有一定的官方背景。而VOA更是隸屬於美國聯邦政府下屬機構管轄。但他們發表的任何言論,不代表美國官方;對他們的報道、評論、社論,美國官方不負責任;且他們發表的任何東西沒有任何立法、行政、司法性質。同理:人民日報是屬於中共中央,但他們發表的報道、評論、社論也沒有任何立法、行政、司法性質,不是官方文件(除非被授權刊發的法律、白皮書等)。但很明顯,社論不在這個範疇之內。建議(×)刪除。--痞子狒狒 2009年11月5日 (四) 03:13 (UTC)
- 如果不刪這個,我以前的《靠毛澤東思想治好精神病》就應該恢復。--JerryofWong 2009年11月5日 (四) 12:19 (UTC)
- (×)刪除這些社論。--Jusjih 2009年11月7日 (六) 03:47 (UTC)
- 已經刪除。--痞子狒狒 2009年11月8日 (日) 23:03 (UTC)
2009年11月
[編輯]- 關於中國問題之決議,這個根本不是原文,祗是我在七一五事變時做的摘要。--Zhxy 519 2009年11月9日 (一) 07:34 (UTC)
- (!)意見:詢問編輯者此決議的來源,以確定文章的完整性。未完成的話,請協助補全。不建議(×)刪除。--痞子狒狒 2009年11月10日 (二) 01:08 (UTC)
- (:)回應:管理員你沒看懂我的意思吧?一者用戶:Arilang1234這種未查證就添加內容的事情已經不是一次兩次了;二者這個根本不是原文,是我寫的東西被他隨意就拿來用了。他也不可能提出所謂來源。至於所謂完整性,這本是我參考各種摘要後用自己的話重寫了一遍,何談「完整性」?--Zhxy 519 2009年11月10日 (二) 05:58 (UTC)
- (×)刪除,不是原始文獻--Shizhao 2009年11月10日 (二) 12:42 (UTC)
- (!)意見:詢問編輯者此決議的來源,以確定文章的完整性。未完成的話,請協助補全。不建議(×)刪除。--痞子狒狒 2009年11月10日 (二) 01:08 (UTC)
「五月指示」與國共分家 -面對如此嚴重的局面,在武漢的鮑羅廷和中共中央主要領導人,均不得不力謀妥協,以求緩和危險局勢。然而,斯大林等卻因為黨內鬥爭的需要,為否認托洛茨基等關於其中國政策是嚴重階級妥協路線的指責,堅持要求中共採取更加激烈的徹底的革命方針。其隨後發出的著名的「五月指示」,固然在形式上也肯定「必須同過火行為作鬥爭」,「不要觸及軍官和士兵的土地」,要對手工業者、商人和小地主做出讓步,但是,它同時強硬要求:(1)堅決主張從下面實際佔領土地,對此必須千方百計地加以促進。(2)從下層吸收新的工農領導人加入國民黨中央,改變國民黨目前的構成。(3)動員兩萬共產黨員和兩湖地區五萬革命工農,組建自己的軍隊。(4)成立以著名國民黨人和非共產黨人為首的革命軍事法庭,懲辦反動軍官。[轉見《聯共(布)中央政治局會議第107號(特字第85號)記錄》,1927年6月2日,《聯共(布)、共產國際與中國國民革命運動(1926-1927)》(下),第298-299頁。]
--Arilang1234 2009年11月10日 (二) 13:07 (UTC)
- 看到了Arilang1234兄給出的資料來源。看來這些僅僅是經過整理的資料,而不是原始文件。支持(×)刪除。--痞子狒狒 2009年11月10日 (二) 20:54 (UTC)
- 關於中國問題之決議不是原始文件,卻也並非如User:Zhxy所言:二者這個根本不是原文,是我寫的東西被他隨意就拿來用了。他也不可能提出所謂來源。即使並不完整,也請保留,以便日後補上.Arilang1234 2009年11月11日 (三) 02:58 (UTC)
- {{vd},不是原始文獻--Shizhao 2009年11月16日 (一) 02:29 (UTC)
- 已經刪除。--Jusjih 2009年11月21日 (六) 03:29 (UTC)
- 華國鋒同志生平,新華社稿件,不是官方文件,不是PD--Shizhao 2009年11月10日 (二) 12:42 (UTC)
- (!)意見:注意到10月份的刪除投票,關於必須旗幟鮮明地反對動亂, 用戶:Arilang1234/Sandbox/世上無難事 只要肯登攀。通過討論知道,維基文庫不收錄社論和新華社的新聞稿件。所以,建議(×)刪除。--痞子狒狒 2009年11月10日 (二) 21:03 (UTC)
- (×)刪除。新華社不是政府機關吧?網址不用.gov.cn。--Jusjih 2009年11月11日 (三) 03:29 (UTC)
- 致林彪同志的一封信,作者毛澤東,不是PD--Shizhao 2009年11月10日 (二) 12:45 (UTC)
- (!)意見:翻閱《毛澤東選集》。獲知致林彪同志的一封信雖是毛澤東作品,但此作品屬於私人信件,並不是黨內或者政府文件。因此,此作品的版權需要到2026年12月31日之後才屬於公有領域。建議(×)刪除,並給出版權標示。--痞子狒狒 2009年11月10日 (二) 21:14 (UTC)
- (○)保留:此信所討論皆為革命戰爭,並非私人信件.Arilang1234 2009年11月11日 (三) 03:09 (UTC)
- 傾向(×)刪除。有合理懷疑版權許可,人民網也找得到毛澤東著作,這邊不應任意破壞版權方針收錄。--Jusjih 2009年11月11日 (三) 03:29 (UTC)
- (!)意見,可以刪,但此信是公開回信,老毛給大家看的,有沒有別的國家肯收留,呵呵?--Sinaii 2009年11月11日 (三) 18:51 (UTC)
- 中國少年先鋒隊隊歌,根據Wikisource:侵犯版權#2009年#10月中國少年先鋒隊隊歌討論,認定該文侵犯版權。移送到此,進行刪除討論。--痞子狒狒 2009年11月10日 (二) 22:19 (UTC)
- 已經刪除。下次不必將可能的侵犯版權移送到刪除投票討論了。--Jusjih 2009年11月21日 (六) 03:29 (UTC)
- 作者:毛澤東的作品列表,恐有助長侵權之虞。建議刪除此作者頁面,重建僅列舉確定因公所作,無版權限制作品,以及刪除任何有合理理由,懷疑版權狀態的作品。現狀簡直亂得無法無天。--Jusjih 2009年11月11日 (三) 03:55 (UTC)
- 的確如此!正如Jusjih兄所說,現在在中文維基文庫;發表侵犯版權、版權來源不明、新聞、社論等文章越來越多。是否應該採取一定的措施抑制這種狀況?(&)建議(×)刪除作者:毛澤東。--痞子狒狒 2009年11月11日 (三) 19:01 (UTC)
- (×)刪除,查此處的「Works Published Abroad Before 1978」一節,毛澤東的作品在美國受到的版權保護只有在其發表的95年後才會解除,故在很長的一段時間中,除因公發表的作品外均未在美國進入公有領域,理應刪除。--PhiLiP 2009年11月12日 (四) 05:01 (UTC)
- (!)意見,作品列表可以移去中文百科.--Sinaii 2009年11月12日 (四) 06:33 (UTC)
- 我分不清楚那些文章是從否侵權。目錄是《毛澤東選集》的,把目錄抄來應該不侵權吧。--JerryofWong 2009年11月12日 (四) 12:01 (UTC)
- 目錄抄來恐怕侵權,因為《毛澤東選集》的編排方式大概不合{{PD-PRC-exempt}}吧?就就是為何建議先刪除作者頁,再重建時,僅列出確定因公合乎{{PD-PRC-exempt}}作品求簡明。蔣介石作者頁也是正在討論侵權否。--Jusjih 2009年11月13日 (五) 01:49 (UTC)
- 已經刪除侵權頁面,建立新作者頁。請大家僅僅列出確定因公合乎{{PD-PRC-exempt}}的作品,不要再度列舉因私作品。--Jusjih 2009年11月24日 (二) 04:45 (UTC)
- 通過伊利喬夫給毛澤東(延安)發去如下個人書信,作者格奧爾基·季米特洛夫雖然作品已經是PD,但是該譯文來源不明,無法確定這個翻譯版本是否PD--Shizhao 2009年11月16日 (一) 02:29 (UTC)
- 通過伊利喬夫給毛澤東(延安)發去如下個人書信出自《季米特洛夫日記選編》。查閱卓越亞馬遜、中國書網、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等圖書信息。知道:《季米特洛夫日記選編》;出版單位: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出版日期:2002年10月1日;翻譯:馬細譜。又查閱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世界史研究網-馬細譜研究員。因此知道,《季米特洛夫日記選編》的中文翻譯版權歸馬細譜所有。所以得出結論:通過伊利喬夫給毛澤東(延安)發去如下個人書信一文侵犯版權,應該給予(×)刪除。--痞子狒狒 2009年11月16日 (一) 03:22 (UTC)
- 已經刪除翻譯侵權。--Jusjih 2009年11月24日 (二) 04:45 (UTC)
- 關於切實落實國慶60周年網上維穩和完善的緊急通知,並非政府文件,而只是某公司的通知--Shizhao 2009年11月20日 (五) 03:07 (UTC)
對此,省通管局、公安機關要求我市互聯網運營服務單位、ICP運營服務單位、重點網站運營單位從現在起,建立國慶60周年網上維穩和完善有害信息快速處置工作機制,全面進入國慶60周年網上安保臨戰狀態,具體落實以下三方面工作
- 從上文可見,此通知為"省通管局、公安機關"所發佈,屬於政府文件.Arilang1234 2009年11月20日 (五) 14:28 (UTC)
- 這只是通知引用內容,並不是政府文件的全部原始內容,而且落款也是公司,不是政府--Shizhao 2009年11月20日 (五) 15:08 (UTC)
- 此文乃"政府文件的部分內容",也請保留,以待日後補上.Arilang1234 2009年11月20日 (五) 20:36 (UTC)
- (×)刪除,只是公司內部轉達政府部門的通知。並不是正式的政府部門發布的通知。--痞子狒狒 2009年11月22日 (日) 19:29 (UTC)
- 從上文可見,此通知為"省通管局、公安機關"所發佈,屬於政府文件.Arilang1234 2009年11月20日 (五) 14:28 (UTC)
- 已經刪除。--Jusjih 2009年12月1日 (二) 03:44 (UTC)
- 在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6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不是具有行政性質文件,作者有版權--Shizhao 2009年11月20日 (五) 03:34 (UTC)
- 之前刪除以後,他人提出異議時你沒有意見。再度爭論時,已經轉交加拿大Wikilivres了。--Jusjih 2009年11月20日 (五) 04:15 (UTC)
-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社會主義憲法,無法確認是否是官方譯文--Shizhao 2009年11月20日 (五) 03:34 (UTC)
- (!)意見,在朝鮮政府網站(中文版)找到了朝鮮社會主義憲法(中文版)。在進行校對後,可以替代現有章節。建議清空頁面後,重新錄入。--痞子狒狒 2009年11月21日 (六) 03:20 (UTC)
- 本來已經清空頁面,重新錄入。然,突然想到就算是官方中文譯本,也沒有證據表明是公有領域。並不像美國官方譯本一樣,已經作出說明是公有領域。因此,請大家重新討論。謝謝^_^--痞子狒狒 2009年12月13日 (日) 16:20 (UTC)
- commons:Template:PD-DPRKGov表示北朝鮮法律法規沒有著作權保護。若既有譯文版權不明,建議先刪除再刊登自由版權譯文。--Jusjih 2009年12月30日 (三) 02:12 (UTC)
- 渡台悲歌版權屬於客家民俗家黃榮洛,曾經被刪除後又再次建立--Shizhao 2009年11月20日 (五) 03:34 (UTC)
- 已經速刪白紙全保護。--Jusjih 2009年11月20日 (五) 04:15 (UTC)
- 宋慶齡同志治喪委員會名單、宋慶齡同志治喪委員會公告;不是法律、法規,不是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應該給予(×)刪除。--痞子狒狒 2009年11月21日 (六) 17:38 (UTC)
- 這個應該同宋慶齡同志訃告一樣都是國務院發的公告吧。應該(○)保留。--あいばみほ 2009年11月22日 (日) 12:44 (UTC)
- (:)回應:宋慶齡同志治喪委員會名單發布單位不詳。宋慶齡同志治喪委員會公告的公告,發布單位是宋慶齡同志治喪委員會。並不是政府部門,不代表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痞子狒狒 2009年11月22日 (日) 19:22 (UTC)
- (○)保留:「同志」是黨內稱呼,黨和國家領導人的治喪委員會一般是由黨和國家重要機構設立的。應當視為「具有行政性質的文件」或假定公釋的「公共宣言」。--Miffy bunny 2009年11月26日 (四) 18:43 (UTC)
- 如何說明是具有行政性質的文件?黨和國家重要機構設立的結構不必然是行政單位
- (○)保留:「同志」是黨內稱呼,黨和國家領導人的治喪委員會一般是由黨和國家重要機構設立的。應當視為「具有行政性質的文件」或假定公釋的「公共宣言」。--Miffy bunny 2009年11月26日 (四) 18:43 (UTC)
- (:)回應:宋慶齡同志治喪委員會名單發布單位不詳。宋慶齡同志治喪委員會公告的公告,發布單位是宋慶齡同志治喪委員會。並不是政府部門,不代表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痞子狒狒 2009年11月22日 (日) 19:22 (UTC)
--Shizhao 2009年11月27日 (五) 02:36 (UTC)
- 已經刪除,不像是宣言,所以不轉交。--Jusjih 2009年12月5日 (六) 05:01 (UTC)
- 毛澤東主席治喪委員會名單;不是法律、法規,不是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應該給予(×)刪除。--痞子狒狒 2009年11月21日 (六) 17:42 (UTC)
- 這種應該是屬於: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不是個人和集體的創作。雖然其發表在《人民日報》上,但其只是一種宣傳的形式。應該予以(○)保留。--あいばみほ 2009年11月22日 (日) 12:50 (UTC)
- (:)回應:哪個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發布單位不詳。--痞子狒狒 2009年11月22日 (日) 19:24 (UTC)
- (○)保留1. 不限於「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應視為:(一)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二)為一般事件消息或時事新聞;2. 至少,毛澤東主席治喪委員會顯然是官方機構。---Miffy bunny 2009年11月26日 (四) 18:43 (UTC)
- 不是所有官方資料都是屬於PD的,只有具有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才是PD--Shizhao 2009年11月27日 (五) 02:36 (UTC)
- 已經刪除,不像是宣言,所以不轉交。--Jusjih 2009年12月5日 (六) 05:01 (UTC)
- (○)保留1. 不限於「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應視為:(一)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二)為一般事件消息或時事新聞;2. 至少,毛澤東主席治喪委員會顯然是官方機構。---Miffy bunny 2009年11月26日 (四) 18:43 (UTC)
- (:)回應:哪個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發布單位不詳。--痞子狒狒 2009年11月22日 (日) 19:24 (UTC)
- 上海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草案)、上海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上海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草案)/徵求意見情況匯總;還只是面向社會徵求意見的草稿文本,並不是正式通過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建議(×)刪除。--痞子狒狒 2009年11月21日 (六) 17:57 (UTC)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包括(一)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請(○)保留,否則憲法草案也得刪,難道只允許收錄「正式通過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太過分了。--Miffy bunny 2009年11月26日 (四) 18:43 (UTC)
- 上海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草案)根本沒有原文,上海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是上海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所發,有立法性質;而徵求意見情況匯總沒有司法,行政性質,而且具體意見的著作權在提交意見者,不屬於PD--Shizhao 2009年11月27日 (五) 02:36 (UTC)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包括(一)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請(○)保留,否則憲法草案也得刪,難道只允許收錄「正式通過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太過分了。--Miffy bunny 2009年11月26日 (四) 18:43 (UTC)
- 北京新奧特公司訴華融公司股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並不是法院正式判決文本。如果可能應該給予完善。否則,建議(×)刪除。--痞子狒狒 2009年11月22日 (日) 01:51 (UTC)
- 已經刪除。--Jusjih 2009年12月1日 (二) 03:44 (UTC)
關於國歌著作權的問題。我們認為,首先,從文藝創作角度而言,國歌與其他文學藝術作品並無本質差別,應當同等地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其次,國歌著作權的保護期應當按照我國著作權法第20條和第21條規定來判斷,即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而發表權和各項財產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合作作品的,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Shizhao 2009年11月23日 (一) 15:42 (UTC)
- (!)意見:如果是這樣的話,包括前德意志民主共和國國歌《從廢墟中崛起》(曲作者漢斯·艾斯勒Hanns Eisler1962年逝世,中文譯者不明)、新加坡國歌《前進吧,新加坡》(詞曲作者朱比‧賽Zubir Said1987年逝世,中文譯者不明)、《滿洲國國歌》(曲作者山田耕筰1965年逝世)在內,都要刪除。--痞子狒狒 2009年11月23日 (一) 22:54 (UTC)
- (×)刪除足以有版權爭議的歌詞時,(&)建議設置重定向去維基百科與百科內容並用,還可能合理使用,但這邊不適合單純轉載。詞曲可以分割,所以(&)建議滿洲國國歌收詞不收曲。--Jusjih 2009年11月24日 (二) 04:45 (UTC)
- 已經刪除義勇軍進行曲,改成重定向。--Jusjih 2009年12月11日 (五) 04:30 (UTC)
- 從廢墟中崛起、前進吧,新加坡、滿洲國國歌;根據Wikisource:刪除投票#10月義勇軍進行曲討論為依據。--痞子狒狒 2009年11月23日 (一) 23:02 (UTC)
- 其他國家歌曲不能一概而論。中國版權局的解釋是根據中國著作權法作出的解釋,其它國家的國歌應當依照該國的著作權制度考慮--Shizhao 2009年11月24日 (二) 03:36 (UTC)
- 另外,文庫只收錄了歌詞,因此判斷著作權過期,只要判斷詞作者就可以了--Shizhao 2009年11月24日 (二) 03:38 (UTC)
- 若詞有版權爭議,但曲版權過期,無詞歌曲影像較適合刊登維基共享資源。例如義勇軍進行曲作曲者聶耳1935年就已經逝世時,歌曲在兩岸四地早就版權過期。至於作詞者田漢1935年作詞,1968年逝世,中華人民共和國版權局的解釋不足以允許有多語言元維基文庫代收,而缺乏確實單純轉載許可也不適合加拿大Wikilivres代收時,建議先刪除再重定向去維基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2004年指明國歌歌名,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條「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也沒有取消著作權。澳門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一、官方作品不受保護」、「二、官方作品尤其指協約文本、法律及規章之文本、各當局所作之報告或決定之文本,以及該等文本之譯本」、「三、如在上款所指之文本中包括受保護作品,則有關之公共機關得在其職責範圍內使用該受保護作品,而無須經作者同意,且不因該使用而給予作者任何權利」,也不影響大陸或內地。--Jusjih 2009年11月24日 (二) 04:45 (UTC)
- 另外,文庫只收錄了歌詞,因此判斷著作權過期,只要判斷詞作者就可以了--Shizhao 2009年11月24日 (二) 03:38 (UTC)
- 已經刪除從廢墟中崛起、前進吧,新加坡(官方中譯,缺版權許可),但保留不顯示歌譜的滿洲國國歌。--Jusjih 2009年12月11日 (五) 04:30 (UTC)
- 其他國家歌曲不能一概而論。中國版權局的解釋是根據中國著作權法作出的解釋,其它國家的國歌應當依照該國的著作權制度考慮--Shizhao 2009年11月24日 (二) 03:36 (UTC)
- 在鄧小平同志追悼大會上的悼詞,這不是公共宣言或者演講--Shizhao 2009年11月26日 (四) 03:45 (UTC)
- (○)保留:在其他悼詞已經多次討論保留了。是職務性的、公開發表的演講(有些官方悼詞還具有一定的政治/行政處分性)---Miffy bunny 2009年11月26日 (四) 18:43 (UTC)
- 悼詞能否算作演講?即使算作演講是否有版權問題?--Shizhao 2009年11月27日 (五) 02:36 (UTC)
- (!)意見:「其他悼詞已經多次討論保留了。」討論在哪?請給出來源!在鄧小平同志追悼大會上的悼詞的確是公開演講。但公開演講不等於作者放棄版權。翻閱《江澤民文選》第一卷篇目介紹,獲知在鄧小平同志追悼大會上的悼詞收錄於此。那麼也就是說,在鄧小平同志追悼大會上的悼詞是有版權的。而至今沒有看到江澤民發表聲明宣布放棄著作的版權。因此,在鄧小平同志追悼大會上的悼詞侵犯版權,應該給予(×)刪除。--痞子狒狒 2009年11月27日 (五) 21:33 (UTC)
- (○)保留:在其他悼詞已經多次討論保留了。是職務性的、公開發表的演講(有些官方悼詞還具有一定的政治/行政處分性)---Miffy bunny 2009年11月26日 (四) 18:43 (UTC)
- 海峽兩岸無版權官方作品的定義不盡相同。(&)建議將這篇悼詞流放加拿大Wikilivres,用Wikilivres:Template:宣言單純轉載,如何?--Jusjih 2009年11月28日 (六) 02:22 (UTC)
- (:)回應:Jusjih兄,小弟想現在的問題是此文收錄在《江澤民文選》第一卷,而《江澤民文選》是擁有版權的著作。並沒有證據表明,江澤民放棄著作版權。不知是不是應該是這樣的邏輯?--痞子狒狒 2009年11月28日 (六) 02:49 (UTC)
- 既然人民日報已經收了,有疑慮就不該堅持保留。不是宣言就刪除不轉交。其他悼詞也建議比照審核。--Jusjih 2009年11月29日 (日) 02:12 (UTC)
- 已經流放加拿大Wikilivres。--Jusjih 2009年12月11日 (五) 04:30 (UTC)
- 國際歌 (瞿秋白)恐怕文不對題,要刪除重建。先找到自由時報讀者園地提到其他中譯者,有懷疑,再找到中國共產黨新聞>>史海回眸>>歷史珍聞(也有繁體版)表示瞿秋白歌詞不是最常唱的,但最常唱的是是1923年詩人蕭三在莫斯科譯配的歌詞,他1983年逝世。既然義勇軍進行曲歌詞連中華人民共和國版權局的解釋都認爲足以有版權限制,蕭三的國際歌歌詞雖然視爲中國共産黨黨歌,但恐怕也要從文庫刪除。--Jusjih 2009年11月30日 (一) 04:46 (UTC)
- (!)意見:或可清空頁面,且作出說明。以待來者。未必一定要刪除的。--痞子狒狒 2009年12月4日 (五) 00:35 (UTC)
- 說刪除重建,是指先刪除說是蕭三所作的歌詞,再來刊登真正的瞿秋白歌詞。--Jusjih 2009年12月4日 (五) 04:00 (UTC)
- 已經刪除重建,將來再去修正百科內容。--Jusjih 2009年12月11日 (五) 04:30 (UTC)
- (!)意見:或可清空頁面,且作出說明。以待來者。未必一定要刪除的。--痞子狒狒 2009年12月4日 (五) 00:35 (UTC)
2009年12月
[編輯]以下頁面內容當屬條目。若沒有侵權,應該移入條目空間,不一定保留重定向,但要刪除任何侵權部份,包括註釋侵權:
- User:Arilang1234/Sandbox/一二九運動的偉大意義
- User:Arilang1234/Sandbox/中國人民有信心、有能力建設好自己的國家
- User:Arilang1234/Sandbox/中國人民紅軍抗日先鋒軍布告
- User:Arilang1234/Sandbox/國際形勢與中國抗戰
- User:Arilang1234/Sandbox/在世界媒體峰會開幕式上的致辭
- User:Arilang1234/Sandbox/在中國革命死難烈士追悼大會上的演說
- User:Arilang1234/Sandbox/紅軍第四軍司令部布告
--Jusjih 2009年12月1日 (二) 03:44 (UTC)
- (×)刪除,以上內容都不是具有行政,司法性質文件--Shizhao 2009年12月2日 (三) 01:48 (UTC)
- 加拿大Wikilivres沒有中國人民紅軍抗日先鋒軍布告以及紅軍第四軍司令部布告,所以還要問應否移交,請注意Wikilivres:Template:宣言以及Wikilivres:Template:中國大陸宣言正在取代這邊的{{PD-manifesto}}以及{{PD-PRC-manifesto}}。加拿大Wikilivres已經有其他文章,所以這邊有任何疑義,就刪除這邊。也歡迎去Wikisource:侵犯版權/2009年11月-廢除PD-manifesto特別提刪討論頁討論。--Jusjih 2009年12月2日 (三) 02:57 (UTC)
- (×)刪除:說老實話,對以上類型的文件已經不勝其煩了。不是一些存在於灰色地帶的宣言,就是一些版權過不了關的演講,再就是一些稀奇古怪的社論。原本在廢除PD-manifesto特別提刪時的意見,多數都建議轉交到加拿大Wikilivres。現在想來,是否會造成加拿大Wikilivres那邊出現大量的「垃圾」。因此,我覺得以後我們這邊出現了類似的文章,直接刪除就好了。我感覺此類的文章已經浪費了我們太多的時間和經歷。--痞子狒狒 2009年12月4日 (五) 00:59 (UTC)
- 別太灰心,你任管理員不錯。兼任中英維基文庫、百科、語錄、詞典、加拿大Wikilivres,以及一些其它維基的管理員時,這邊的侵權問題還不是最嚴重的。英文維基更麻煩太多,浪費更多時間。是否會造成加拿大Wikilivres那邊出現大量的「垃圾」,順便介紹Wikisource:加拿大Wikilivres#遙控提刪,可以這邊提出,我那邊處理。若質疑是否合乎宣言,而且貢獻用戶不異議時,先提議刪除不轉交也無不可,因為還能暫時回復再轉交,不是末日。Arilang1234是問題用戶,這邊、語錄、以及加拿大Wikilivres都曾經有侵權問題,所以若再度侵權,就建議禁封好幾天趁機大整頓。--Jusjih 2009年12月4日 (五) 04:53 (UTC)
- (:)回應:Jusjih兄別擔心,小弟會繼續努力的。^_^贊同Jusjih兄對Arilang1234的處理意見。另外,雖然小弟最近很忙,但會幫忙關注Wikisource:加拿大Wikilivres#遙控提刪。--痞子狒狒 2009年12月4日 (五) 17:58 (UTC)
- 別太灰心,你任管理員不錯。兼任中英維基文庫、百科、語錄、詞典、加拿大Wikilivres,以及一些其它維基的管理員時,這邊的侵權問題還不是最嚴重的。英文維基更麻煩太多,浪費更多時間。是否會造成加拿大Wikilivres那邊出現大量的「垃圾」,順便介紹Wikisource:加拿大Wikilivres#遙控提刪,可以這邊提出,我那邊處理。若質疑是否合乎宣言,而且貢獻用戶不異議時,先提議刪除不轉交也無不可,因為還能暫時回復再轉交,不是末日。Arilang1234是問題用戶,這邊、語錄、以及加拿大Wikilivres都曾經有侵權問題,所以若再度侵權,就建議禁封好幾天趁機大整頓。--Jusjih 2009年12月4日 (五) 04:53 (UTC)
- (×)刪除:說老實話,對以上類型的文件已經不勝其煩了。不是一些存在於灰色地帶的宣言,就是一些版權過不了關的演講,再就是一些稀奇古怪的社論。原本在廢除PD-manifesto特別提刪時的意見,多數都建議轉交到加拿大Wikilivres。現在想來,是否會造成加拿大Wikilivres那邊出現大量的「垃圾」。因此,我覺得以後我們這邊出現了類似的文章,直接刪除就好了。我感覺此類的文章已經浪費了我們太多的時間和經歷。--痞子狒狒 2009年12月4日 (五) 00:59 (UTC)
- 你們好. 我反對"Arilang1234是問題用戶"這句話.你們也想一想,為何中文維基文庫、百科、語錄的條目比較英文維基來少的可憐?為什麼人氣比不上英文維基?Arilang1234 2009年12月4日 (五) 14:03 (UTC)
- (:)回應:不知道Arilang1234兄有沒有想到自己的問題?發文之前多看看版權。總不能因為中文維基比英文維基條目數量少,而不顧版權問題吧!--痞子狒狒 2009年12月4日 (五) 17:58 (UTC)
- 你們好. 我反對"Arilang1234是問題用戶"這句話.你們也想一想,為何中文維基文庫、百科、語錄的條目比較英文維基來少的可憐?為什麼人氣比不上英文維基?Arilang1234 2009年12月4日 (五) 14:03 (UTC)
- Arilang1234兄,這邊屢次有侵權問題,加拿大Wikilivres部份貢獻質疑侵權,提醒沒有回音,語錄也有超過一名管理員警告沒有回音,維基信用呢?要認真學習版權,先詢問澄清疑慮再貢獻,方能得到社群信任。單純反對"Arilang1234是問題用戶"這句話,不能解除失信。這邊今年10月曾經被禁封,希望Arilang1234兄認真檢討自愛,合作改進。否則,恐有再度禁封之虞。--Jusjih 2009年12月5日 (六) 05:01 (UTC)
- 我想和Jusjih兄談談"侵權問題". 就是說侵犯原作者著作權的法律後果很嚴重.中國共產黨是政黨,而中外所有政黨的政治宣言都是越多人傳看越好,不管是商業或非商業.我的意見:中國共產黨針對維基文庫採取法律訴訟維基侵權 Copyright infringement,此事件發生之可能性應該是小之又小吧.對於如此不大可能發生之事,管理員又何必如此害怕,又何必非要把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之文件都流放 Canada?Arilang1234 2009年12月8日 (二) 00:18 (UTC)
- 再補充一點,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是組織。即使其文章沒有行政立法司法性質,海峽兩岸都規定組織著作權自發表起50年至年底有效。最近會清查這邊以及加拿大Wikilivres。--Jusjih 2009年12月5日 (六) 05:07 (UTC)
- 我要申明,對管理員我都是尊重的,只要是我錯,沒有不承認,也不會鬧意見.我也十分感謝Jusjih兄對我的幫助,尤其是 commons {{:::PD-China}}那次,如不是Jusjih兄作出更改,很多images delete.Jusjih兄在wiki貢獻巨大.
- zh:wikiquote基本上是無人地帶,我去之後,建立不少Cataloge and 條目.我曾經對Jusjih兄提出q:zh:毛澤東有問題,也不見回音,可能太忙吧.之後我就照q:zh:毛澤東之方式添加內容.所以可見也非100%我錯吧.
- zh:wikiquote不準添加Twitter 內容,我是反對的.Blogger 上 Twitter, 主要就是想全世界都看,都傳,Re-twit, 就是要別的博客再抄再傳,如今wiki卻禁止Re-twit,豈非可笑?
- Wikilivres 那邊不回應是我錯,因為我很少去log in.
一句話,我並非一個不合作者,在英文維基和別人都很合作,這邊也一樣.Arilang1234 2009年12月5日 (六) 12:52 (UTC)
- 處理結果:中國人民紅軍抗日先鋒軍布告以及紅軍第四軍司令部布告以組織作品保留,移動頁面不留重定向。其他與加拿大Wikilivres重覆的,考慮不確定著作權歸屬個人、法人、或者公有,這邊刪除,那邊以Wikilivres:Template:中國大陸宣言保留。--Jusjih 2009年12月11日 (五) 04:30 (UTC)
- 重信房子,原創內容?新聞報道?亦或是社論?實在不知道如何分類了。反正總之不適合存在於中文維基文庫就對了。--痞子狒狒 2009年12月4日 (五) 01:02 (UTC)
- (×)刪除。像是可能侵權的傳記。--Jusjih 2009年12月4日 (五) 04:53 (UTC)
- 已經刪除。--痞子狒狒 2009年12月29日 (二) 04:03 (UTC)
- 解放黑奴宣言,譯者不明--Shizhao 2009年12月4日 (五) 12:44 (UTC)
- (×)刪除,的確找不到確實的翻譯來源。美國駐華使館的網站上也找不到翻譯版本。過一段時間,如果有空,小弟我嘗試翻譯一下,到時候再上傳,呵呵。^_^--痞子狒狒 2009年12月4日 (五) 17:34 (UTC)
- 發現了另一個版本(解放奴隸公告)。還是Shizhao兄上傳的呢。這個是官方版本。但是初步校對英文版和美國駐華使館的官方翻譯版,發現美國駐華使館的官方翻譯版有些缺失。狒狒還是準備自己翻譯一下,最遲聖誕節前完成。到時候和美國駐華使館的官方翻譯版放在一起。不知道Shizhao兄以為如何?--痞子狒狒 2009年12月8日 (二) 01:39 (UTC)
- 關於此文翻譯的最新消息。由於今天剛剛接到學校的消息,在下周聖誕Winter Break放假之前,周三周四周五有一個長考。所以解放黑奴宣言的翻譯將耽誤一段時間。最早會在一月中旬完成。特此告知。--痞子狒狒 2009年12月11日 (五) 02:39 (UTC)
- 發現了另一個版本(解放奴隸公告)。還是Shizhao兄上傳的呢。這個是官方版本。但是初步校對英文版和美國駐華使館的官方翻譯版,發現美國駐華使館的官方翻譯版有些缺失。狒狒還是準備自己翻譯一下,最遲聖誕節前完成。到時候和美國駐華使館的官方翻譯版放在一起。不知道Shizhao兄以為如何?--痞子狒狒 2009年12月8日 (二) 01:39 (UTC)
- 越南憲法,不知道翻譯者的確切來源。另外,就算是官方翻譯;越南官方有沒有作出官方翻譯為公有領域的規定也是個問題。在這裡隨便請大家重新討論一下Wikisource:刪除投票#刪除請求#11月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社會主義憲法。原本我找到了官方中文譯本,但是卻不能確定其屬於公有領域還是其它。--痞子狒狒 2009年12月13日 (日) 16:14 (UTC)
- 已經刪除。雖然原文在美國、臺灣等地,不能有版權保護,但不知翻譯者就不能收。--Jusjih 2010年1月19日 (二) 00:34 (UTC)
恢復請求
[編輯]- 因應侵犯版權鳥甲的意見,順便請問毛澤東關於西藏問題和台灣問題、胡錦濤在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6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在全國科學技術大會上的講話、溫家寶在禽流感防控國際籌資大會部長級會議開幕式上的講話、蔣中正共黨是人類最大的敵人算不算公有領域因公作品。--Jusjih 2009年1月5日 (一) 19:19 (UTC)
- 在禽流感防控國際籌資大會部長級會議開幕式上的講話在2006年第07號國務院公報刊出,根據國務院辦公廳秘書局關於向《國務院公報》提供選刊文件和做好訂閱工作的通知《公報》「除刊登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國家主席令,國務院發布的行政法規及各類重要文件外,還擇要選登國務院各部門法規性文件和重要規章」,應列為國務院發布的重要文件,但是符合「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尚需探討。--Zy26 2009年1月6日 (二) 02:15 (UTC)
- 在全國科學技術大會上的講話怎麼記得是溫家寶的?--Zy26 2009年1月6日 (二) 02:37 (UTC)
- 如果有著作權,就只能參考《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六條「(七)向公眾提供在信息網絡上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問題的時事性文章;」和「(八)向公眾提供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了。--Zy26 2009年1月6日 (二) 02:37 (UTC)
- 沒有異議,已經恢復。--Jusjih 2009年2月22日 (日) 23:41 (UTC)
- 因應侵犯版權鳥甲的意見,順便請問毛澤東關於西藏問題和台灣問題、胡錦濤在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6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在全國科學技術大會上的講話、溫家寶在禽流感防控國際籌資大會部長級會議開幕式上的講話、蔣中正共黨是人類最大的敵人算不算公有領域因公作品。--Jusjih 2009年1月5日 (一) 19:19 (UTC)
- 參考Wikisource:寫字間#對於作者:XX頁面的錄入方針,建議恢復作者:老舍、作者:胡適、作者:胡適、作者:錢鍾書、作者:鍾理和(逝世未滿50年);作者:舒婷、作者:謝冰瑩(在世作者)、作者:安徒生、作者:里爾克(非中國人),以及適當使用模板警告用戶版權限制。--Jusjih 2009年1月19日 (一) 16:11 (UTC)
- 這個直接白紙保護是否就可以了?--Shizhao 2009年2月2日 (一) 07:37 (UTC)
- 寫字間wmrwiki 2008年11月14日的意見是說應該錄入所有的作者的頁面。英文維基已經傾向如此做。開放錄入所有的作者的頁面,但白紙保護不能錄入的作品的標題也可以。如何?--Jusjih 2009年2月4日 (三) 03:45 (UTC)
- 沒有異議,已經恢復。--Jusjih 2009年2月22日 (日) 23:41 (UTC)